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4)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遵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