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大成沪深300 | 基金代码 | 519300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813356066.47 | 最新基金规模 | 1635601350.68 |
成立日期 | 2006-04-06 | 基金经理 | 苏秉毅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90%。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财产净值的10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