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兴全货币B | 基金代码 | 004417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货币市场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17302196869.48 | |
成立日期 | 2017-03-31 | 基金经理 | 谢芝兰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者收益账户。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本基金收益结转时以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截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