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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I(001046)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I(001046)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基金投资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