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商领先企业 | 基金代码 | 630001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3033772929.95 | 最新基金规模 | 1952197131.33 |
成立日期 | 2007-05-15 | 基金经理 | 吴昊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积极投资于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人寻求稳定收入与长期资本增值机会。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40%-95%,债券为0%-55%; (4)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本基金已实现收益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人民币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税前)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15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方案。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基金的正常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上述分红参照标准,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 4.本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年度分红12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