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东方永泰纯债1年债券C | 基金代码 | 006716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2082863.51 | 最新基金规模 | 14132237.72 |
成立日期 | 2019-01-18 | 基金经理 | 车日楠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9、12、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一)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