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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标普全球资源(164815)

工银标普全球资源(164815)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占基金资产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对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3)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15)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6)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