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