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A | 基金代码 | 519118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617733471.53 | 最新基金规模 | 51026529.03 |
成立日期 | 2012-09-18 | 基金经理 | 刘大巍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在开放期,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1次,最多分配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