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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沪深300(481009)

工银瑞信沪深300(481009)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沪深300基金代码481009
投资类型指数型投资风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规模3606421751.69最新基金规模1766053078.43
成立日期2009-03-05基金经理赵栩 刘伟琳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2)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时,至少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60%;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