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光大保德信优势 | 基金代码 | 360007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9905973604.86 | 最新基金规模 | 3480249206.92 |
成立日期 | 2007-08-24 | 基金经理 | 崔书田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追求投资回报的实现,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行业配置,通过科学投资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1)-5)项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8)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9)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若红利分配金额小于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则自动转为 红利再投资;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