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融通丰利四分法 | 基金代码 | 161620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FOF |
首次募集规模 | 740856169.49 | 最新基金规模 | 72491256.79 |
成立日期 | 2013-02-05 | 基金经理 | 张婷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通过投资较高分红回报的资产力求实现稳定的分红。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若截至每季度末,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且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01元且没有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