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 | 基金代码 | 121005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496913854.64 | 最新基金规模 | 2363098186.27 |
成立日期 | 2006-11-15 | 基金经理 | 周奇贤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投资主要以创新为原动力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超额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相当于BBB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3、《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