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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成红利(100029)

富国天成红利(100029)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富国天成红利基金代码100029
投资类型成长型投资风格混合型
首次募集规模341001454.21最新基金规模850882815.12
成立日期2008-05-28基金经理侯梧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型股票与稳健成长型股票,兼顾红利收益与资本增值;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10%;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周期、分红额度的约定与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性原则”、“稳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可行性原则”,在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宏观、中观、微观环境的理性判断与合理预期,运用历史数据模拟、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分析手段,通过测算,拟定当年分红周期(每季、双月、每月等)与预定分红数额(例如: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1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年初(不迟于1月20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布当年预定方案;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年度,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本基金建仓期届满(即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后择时公布当年预定方案; 
    (2)分红结算日:收益分配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季度,则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支付周期为双月,则为第二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支付周期为月度,则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4)分红规则: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且已实现收益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分配预定分红数额;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但已实现收益不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额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 
    (5)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分红结算日(T 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T+1日为权益登记日,T+2日为除权日; 
    (6)在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若本基金按照预定分红数额分配后,仍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提高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的分红数额,以满足上述的收益分配原则; 
    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够实现分红;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9、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