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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消费混合C(010022)

广发消费混合C(010022)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广发消费混合C基金代码010022
投资类型平衡型投资风格混合型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
成立日期2012-06-12基金经理李琛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精选消费品行业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及股指期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关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