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泰境外高收益债 | 基金代码 | 000103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805590351.07 | 最新基金规模 | 292045157.00 |
成立日期 | 2013-04-26 | 基金经理 | 吴向军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类金融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5. 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