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