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C | 基金代码 | 59001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683814595.99 | 最新基金规模 | 66895313.91 |
成立日期 | 2012-11-21 | 基金经理 | 衣瑛杰 闫宜乘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5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