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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丰利18个月债券C(002951)

华安丰利18个月债券C(002951)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华安丰利18个月债券C基金代码002951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10325.56最新基金规模10325.56
成立日期2018-02-09基金经理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但在非开放期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内的剩余运作期;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开放期内,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份A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03元且A类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1.06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