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基金融鑫(184719)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扩募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扩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扩募风险。





基金名称:融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融鑫





基金规模:436,107,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扩募总数量:363,893,000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比例:10:8.13775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184719





发起人认购数量:9,000,000份基金单位





扩募价格:本基金扩募价格按权益登记日前一日(2002年9月10日)基金收市价 格、基金单位面值与基金单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发行费用的原则确定。





权益登记日:2002年9月11日





除权基准日:2002年9月12日





发起人认购缴款时间:2002年9月12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时间:2002年9月12日至2002年9月18日(期间证券交易日)





机构投资者认购缴款时间:2002年9月20日至2002年9月23日(期间证券交易日)





承销团认购余额缴款时间:2002年9月23日





基金发起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总份额436,107,000份基金单位为基数,按10: 8.137751的比例,向200 2年9月11日(权益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配售354,893,00 0份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认购扩募后基金总份额的1.125%,即9,000,000份基金单位,其 中,由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4,000,000份基金单位,占发起人认购份额的44.44%,占 扩募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000,000份基金单位,占发起 人认购份额的55.56%,占扩募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25%。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将由 机构投资者认购。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数量,则按比例配售;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少于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数量,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 负责包销。





本基金存续期为1993年2月5日至2003年2月4日。本次扩募后,基金的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 8年2月4日。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 9]2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 0]31号文《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及《融鑫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天骥投资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54号文批准。





本基金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资料申请扩募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融鑫或本基金:指融鑫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指《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指《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起人:指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持有人:指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





扩募主承销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机构投资者





元:指人民币元





三、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3,92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1号冶金大厦





电话:0311-6991971





传真:0311-6983358





联系人:崔胜朝、盖建飞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电 话:0755-8290411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吴磊





(二)扩募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40,02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电话:0755-82943129、82943200





传真:0755-82943121





联系人:周崇武、吴喻慧、沈卫华、龙曦、曾远帆、林文汶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层





负责人:靳庆军





电话:0755-83244676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1楼





负责人:徐德





电话:0755-82966017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秉心、胡春元





四、本次扩募背景





(一)基金扩募批准





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天骥投资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2]54号文批准。





(二)基金扩募原因





1、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将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本基金管理人将采 取较为稳健的投资策略,为基金持有人获取中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本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优秀的管理团队,本基金进 行扩募有利于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运作优势和规模优势,通过运用更先进的管理技术 和设备,提高基金盈利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基金托管经验,本基金进行扩募 有利于充分发挥基金托管人的管理运作优势。





(三)本基金扩募后仍将遵守《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五、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基金扩募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基金扩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本次扩募发行方案





基金融鑫本次扩募将由现有的436,107,000份基金单位扩募至800,000,000份基金单位,扩募 总份额为363,893,000份基金单位。





(一)扩募配售对象





基金发起人认购扩募后基金总份额的1.125%,即9,000,000份基金单位,其中,河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认购4,000,000份基金单位、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000,000份基金单位; 余下部分按10:8.137751的比例,向2002年9月11日(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持 有人配售;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将由机构投资者认购,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 放弃认购部分数量,则按比例配售;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少于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数量 ,则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负责包销。





(二)扩募价格





本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本基金扩募价格按权益登记日前一日(2002年9月10日) 基金收市价格、基金单位面值与基金单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发行费用的原则确定。





(三)扩募方式





发起人认购扩募后总份额的1.125%,即9,000,000份基金单位;





以现有基金总份额436,107,000份基金单位为基数,按10:8.137751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收 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配售354,893,000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将由机构投资者认购,如果其认购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认购部分数 量,则按比例配售。机构投资者认购后仍有余额时,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负责包销。





(四)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基金融鑫总规模将达到8亿份基金单位,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份基金单位) 项目

















扩募前








认购增加











扩募后





比例(%) 发起人























0





9,000,000





9,000,000





1.125 社会公众





436,107,000


354,893,000


791,000,000





98.875 总份额








436,107,000


363,893,000


800,000,000








100 (五)本次扩募配售、认购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02年9月11日




















权益登记日 2002年9月12日




















除权基准日 2002年9月12日




















基金发起人认购缴款日 2002年9月12日至9月18日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期(期间证券



































交易日) 2002年9月20日至9月23日





机构投资者认购缴款期(期间证券



































交易日) 2002年9月23日




















承销团认购缴款日





七、本次扩募的认购方法





(一)认购缴款起止日期 基金发起人认购缴款日:2002年9 月12 日 基金持有人配售缴款起止日期:2002年9月12日至2002年9月18日(期间证券交易日),逾期 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售认购权 机构投资者认购缴款起止日期:2002年9月20日至2002年9月23日(期间证券交易日) 承销团认购剩余部分基金单位缴款日:2002年9月23日





(二)缴款地点 基金持有人缴款地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 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缴款地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缴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 承销团缴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





(三)缴款办法 1、基金持有人认购配售部分时,填写“融鑫配售”买入单,代码为“188719",每份基金单 位配售价格为权益登记日前一日(2002年9月10日)基金收市价格、基金单位面值与基金单 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发行费用的原则确定,配售数量为2002年9月1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数乘以配售比例0.8137751 2、发起人认购数量为900万份基金单位。认购款直接划至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 3、参与基金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将认购基金款划至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4、承销团包销数量为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剩余部分。包销款直接划至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 银行帐户。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本次基金扩募部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根据《基金契约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基金首次扩募时,全部基金发起人认购并持有基金单位不得低 于基金总规模的1%,在基金首次扩募后的整个存续期间,全部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 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0.5%,其余部分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两个月后方可流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1998]29号)的要求,除发 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将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较为 稳健的投资策略,为基金持有人获取中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成长投资,积极管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及行业、上市公司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走向、证券市场走势 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2)研究策划部根据自身研究成果,出具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 等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3)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基金投资部和研究策划部定期和不定期联合召开,讨论决定本基 金投资的备选股票库,并根据市场情况对备选股票库进行修正;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策划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从备选股票库中选择股票,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投资方案,决 定具体的证券投资品种和买卖时机,同时向基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5)基金交易部下设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6)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五)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则: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原则 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是不可逆转的潮流。本基金在考虑投资组合及基金 运作模式时积极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与模式,投资组合中体现成长和效率的原则,着重 将具有成长力的证券品种选入投资组合,同时尽可能分散风险,以期追求基金收益的长期稳 定增长。 3、投资组合方法 (1)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在对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动以及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间的一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大盘、中盘、小盘股票的相对价值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在大盘 、中盘、小盘股票之间和不同行业(主要为高新技术行业)之间进行二级配置。 (2)证券投资 1股票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具有以下特点的上 市公司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Ⅰ下一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预期增长率超过市场平均水平; Ⅱ发展前景良好,处在创业阶段后期、成长阶段、成熟阶段早期的上市公司; Ⅲ在管理机制、发展战略、科研开发、营销网络等方面勇于创新,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方向 ,敢于参与国际竞争; Ⅳ善于通过并购、重组等战略实现高速的低成本扩张及产业转型,迅速抢占市场先机,取得 市场领先地位; Ⅴ当原有业务成熟和停滞时,能不断储备并开发新的业务领域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使公 司能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 Ⅵ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业绩真实; Ⅶ根据PE、PEG、P/S、P/B、EVA及相对价值比较法等判断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的 高低、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 合。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经理 吴刚先生,基金经理。33岁,8年证券从业经历,南开大学理学硕士。曾在君安资产管理公 司研究部、交易部从事研究、股票和国债期货投资工作;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 运用部主持股票和期货投资工作;在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部任高级经理,从事债券研 究和投资;在资产管理部任投资经理,从事股票研究、投资和交易等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 经验。2002年3月加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 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的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周期性的经济形势变化通过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全局性影响从 而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和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最终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是导致股票和债券市场价格及投资收益率波动的重要因素,同时还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除保留少量银行存款以外,全部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 平对利率变化敏感性较强。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状况受公司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如果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产业政策 的调整等原因致使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受阻,将导致股票价格的显著波动,使基金资产净值 和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扩募风险 由于基金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基金配售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如下: 1、本基金上市后将进行扩募,如果基金原持有人欲维持所持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不变,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2、如果基金以低于权益登记日收盘的价格扩募,而基金持有人因故未足额认购扩募时向其 优先配售的基金单位,除权后可能蒙受一定的损失; 3、基金规模对基金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影响,基金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变化 ,基金市场价格也可能会产生相应波动; 4、当扩募后基金价格低于配售价格时,持有人可能受到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的成功运作主要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操作技能、经验积累 ,以及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力、洞察力和对市场时机把握的敏感度;二是管理公司内部的决策 机制和运行效率,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因此基金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以及公司运行机制 的有效性将成为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高低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





(四)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 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 账户和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 相独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 日平均价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平均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 低于配股价,不估值; 7、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 8、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9、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0、基金的分红手续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扩募三个 月后,如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高于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所述费用第3-11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120个工作日内 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内容及时间 1、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2)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 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 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 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披 露内容为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同时分别报送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2、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 时报告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0)重大关联事项; (11)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12)其他重大事项。 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公告)和临时报告的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法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除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基金的份数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 (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 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 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面开会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 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审议后进行现场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7天公告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7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 约规定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大会决议,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的五天之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八、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 1、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批准号:1300001000394 注册资本:53,92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5年9月23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1号冶金大厦 邮政编码:050011 业务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 ;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资产管理;发 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等38家大型企业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首批十家获得股票 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之一,目前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33家,覆盖河北省所有地区及北京、上 海、深圳、天津、重庆、西安等主要金融中心城市,形成了以河北为基础,向经济发达地区 迈进,向全国辐射的经营格局,主营业务呈综合性、多样化发展趋势。 财务状况:河北证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2、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邮政编码:518026 业务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首次扩募时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认购并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依法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依法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契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首次扩募后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2)遵守基金契约; (3)就其持有基金份额,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契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3、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7、设立概况: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02年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河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8、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 经理负责制。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两个非常设机构;公 司设督察员,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公司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非常设机构和研究策划部、基金投资部、基 金交易部、基金清算部、市场拓展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等八个职能部 门。 (1)合规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及风险控制 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相关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2 名非独立董事组成,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列席会议。合规审核委员会 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督察员及其督察员办公室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公司其它部 门有义务配合其工作。在需要的情况下,合规审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其它部门的人员列席 会议,并就会议上提出的疑问作出适当口头或书面答复。同时,在需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 认可,合规审核委员会有权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公司异常情况展开调查及改进内部控 制工作。 (2)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代表,就监察稽核情况定期向合规审核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法、违规 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督察员负责对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的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等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 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督察员有权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 面说明。 公司设督察员办公室协助督察员开展工作。 (3)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拟订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员的薪酬方案。资格审查与 薪酬委员会由1名独立董事及2名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审议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风险 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 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分析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经理 、非分管基金投资的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基金交易部经理、基金清算部经理、信息 技术部经理等组成。 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基金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和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出具评 估报告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基金投资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及重大投资项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基金投资的副总经理、研究策划部经理、基金投资部 经理等组成。 (6)监察稽核部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监察稽核部在各业务部门自我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再监 督,与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主要负责监控和检查公司内部运作和基金管理业务是否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监察稽核部有义务将监察稽核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及时报告总 经理,并抄报督察员。 (7)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 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设计实施风险管 理,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9、人员情况: 目前公司共有员工32人。其中博士4人,占12.5%;研究生20人,占62.5%;本科5人,占15 .6%;大专3人,占9.4%。 直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人员均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从业经历。 10、公司管理层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武铁锁先生,49岁,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衡水地区人民银行办公室 主任、河北省工商银行办公室主任、计划处副处长和国际业务部副经理。现任河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 董事王卫民女士,51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分 行党委书记兼行长、河北省政府资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河北省融资中心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现任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董事岳克胜先生,41岁,中共党员,管理工程硕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 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董事杨光裕先生,44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曾任江西省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聂皖生先生,36岁,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级研究员、金信证券研究所副 所长、浙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负责人、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现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总监兼投行部总经理。 董事韩国钧先生,47岁,中共党员,学士,经济师,曾任宝钢集团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独立董事吴晓求先生,43岁,金融证券专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 与证券研究所所长、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 会委员,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投资协会理事、政策研究委员会常务理事,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 金融顾问。 独立董事郝珠江先生,48岁,中共党员,学士,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和 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党组成员、深圳市法制局局长和党组书记。 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北京共和律 师事务所律师。 独立董事任俊杰先生,46岁,经济学学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金融机构 行业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 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现任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周小明先生,36岁,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司,现任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 大学中国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独立董事薛云奎先生,38岁,中共党员,博士,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 学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国家会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 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教 材编审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监事张建海先生,42岁,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 监事卫莜慧女士,39岁,中共党员,会计师,硕士研究生,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财务部总经理。 监事周端先生,43岁,中共党员,讲师,大学本科,现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3)经理层 万朝领先生,41岁,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助理(首席证券分析师),现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峻先生,32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元基金”基金经理和“南 方稳健成长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员 周光林先生,39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洋浦 分行和海府直属支行副行长,河北证券电子商务中心业务主管,现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员。 11、公司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的。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培育内部控制文化的重要依 据。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及运行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 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公司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层面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层面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 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管措施。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环境控制包括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 素质控制、授权控制、关联交易控制等。业务控制包括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监督控制。 环境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部分,是公司长期健康运行的前提。 业务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主体。为实现公司整体运作的严谨和规范,公司必须在前台、后 台和监督等方面实现人员和空间严格分离的制度,并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监控防线。 前台控制主要包括基金投资交易业务控制、研究策划业务控制和市场拓展业务控制。 后台控制是前台控制的必要支持,为确保前台控制的顺利开展,公司必须保证基金清算、财 务管理、计算机信息、基金信息披露及危机处理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 监督控制是公司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控制各环节的控制制度,及时 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防微杜渐,消除隐患。 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监督控制的有机衔接和紧密配合是公司运行高效安全的体现,公司制 订专门的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和控制所有环节的风险。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的监察稽核体系包括合规审核委员会、督察员、督察员办公室以及监察稽核部。上述体 系共分为两个层次,属于董事会层面的包括合规审核委员会、督察员及其下设的督察员办公 室,其中督察员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督察员办公室是督察员的办事机构,属 于公司经营层面的包括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负责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 工作。 监察稽核部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进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各部门保 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在各业务部门自我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再监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运作进行日常监察和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监察稽核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相关事项知情权、建议权及独 立的报告权。 (3)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加公司资金积累,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完整,并使资产合理增值。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会计作业。公司管理的基金财务不适用本办法。基金财务与公司 财务在管理内容、办法、岗位设置与人员安排上进行严格的区分。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范围包括: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公司固定资产; 管理公司收入、费用,并控制成本开支;管理公司有关税金解缴、利润分配;建立公司的内 部财务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内部财务风险;与公司档案部门共同管理公司的财务档案。 (4)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制度是为建立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 效率,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而制订的。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设置与职务任免、人事考核 、谈话制度、薪酬与福利、考勤制度、教育与培训、奖惩、辞职与辞退、人事档案等。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是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公司所管理 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建立公司高效、诚信的 良好公众形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基金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临时报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 营的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致力于 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3、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各股东只能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为 : 1、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4、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 5、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 司法》及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一般的任职资格条 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不是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2、不是公司当前或以前(3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3、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基金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没有 利益关系; 4、不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5、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6、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则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它条件。 独立董事如被多家基金管理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其应聘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应多于 3个。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1、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2、兼任其它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为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 换;1名为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者,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 国证监会审核其任职资格后,聘任为总经理。 第九十六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主持公司基金产品的设计、销售和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负责基金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7、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基金运作的风险防范工作; 8、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9、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聘用或辞退工作人员; 10、制定除由董事会决定薪酬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薪酬制度和福利保障方案; 11、组织对除由董事会决定薪酬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其具体的薪酬、奖罚 、升降等; 12、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13、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督察员需具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从业资格,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零五条


督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等情况进行内部监 察、稽核; 2、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定期向合规审核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就每次合规审核委员会会议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 4、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的要求,定期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5、发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6、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3、从事除国债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法律法规允许外的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基金之间的相互投资; 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3、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公司股东等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4、故意维持或抬高公司股东等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5、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 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 (4)以其他方法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5)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价格; 16、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为: (1)提名: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从事证券信贷业务;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办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 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 任; (5)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 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 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本基金契 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照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 (八)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投资者谋求最 大的投资收益。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签定了上岗承诺书 ,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动。基金经理已作出自律承诺。公司任何人员, 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得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露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大投资者如发现本公司员工发生上述行为,请向本公司监察稽核部联系,联系电话:(07 55)82904150。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00年底, 资产总额近4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248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4136亿元,是国内首家人民 币储蓄存款突破3万亿元的商业银行。16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工 商银行拥有3万多个分支机构,拥有工商企业帐户810万个,居民储蓄帐户4.2亿个,全年结 算业务量占全国金融系统的50%以上。 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中国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连续三 年进入世界大企业500强。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500强”大企 业,并在入围的中国金融机构中排名第一。2001年《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 内地最佳银行。2001年6月,按一级资本排序,工商银行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世界第七大 银行。 1998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具备开办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1998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成功托管了国内第一批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2001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取得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的代理业务的资格。2001 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成功代理发行中国首批开放式基金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0 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和委托 资产托管业务。截止200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一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只,托管基金资产总 额近260亿元,各项业务指标在同业中连续四年保持领先的地位。 中国工商银行在基金托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同时还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 伍和严格全面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研 究发展处、客户服务处、内控保障处、委托资产托管处、上海分部和深圳分部,共40多人。 其中管理人员都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二)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简介 姜建清先生,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办公室主任、浦东分行行长兼上海分行副行长、上海城市合作银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 田瑞璋先生,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主管副行长。 大学学历,研究员。曾任第五机械工业部计划司处长、兵器工业部计划司司长、国家机械工 业委员会军工副总监、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中国 工商银行党组成员(副部长级)、中央金融工委委员等职。 周月秋先生,现任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博士学历,副研究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资金融通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等职。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性行为 1、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 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办理,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 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 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划款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 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基金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 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3、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 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基金的首次扩募续期已经原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首次扩募续期不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 (二) 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 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 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应在清算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财务状况 (一)本基金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2年9月5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278,177,450.97 清算备付金:10,121,572.58 交易保证金:750,000.00 股票投资市值:99,536,075.10 债券投资市值:35,981,154.00 应收利息:1,320,204.51 其他应收款:30,000,000.00 基金资产总值:455,886,457.14 应付管理人报酬:672,252.84 应付托管费:112,042.15 其他应付款:346,800.00 负债合计:2,369,862.77 实收基金:436,107,000.00 未实现利得:-6,185,101.40 未分配收益:23,594,695.77 持有人权益合计:453,516,594.37 本期净收益:-317,462.49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399 注:上述披露的本基金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重要财务事项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未实现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前一交易日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以发行价计算;未上市的债券及银行 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 (三)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净收益+未实现投资收益








二十四、重要事项提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4号文《关于同意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 扩募的批复》,本基金的存续期为10年(1993年2月5日至2003年2月4日)。本次扩募到8亿 份规模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2月4日。 (二)基金扩募价格的确定原则:本基金扩募价格按权益登记日前一日(9月10日)基金收 市价格、基金单位面值与基金单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发行费用的原则确定。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扩募主承销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 0]31号)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 002]54号) (三)天骥投资基金2000年6月21日至6月28日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 (四)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五)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上市及扩募续期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发起人营业执照 (八)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九)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十)中融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自律承诺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