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一、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的扩募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基金字[2002]
54号文批准。
(二)本基金扩募价格按权益登记日前一日(2002年9月10日)基金收市
价格、基金单位面值与基金单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发行费用的原则确定。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最终扩募配售价格公告将刊登在2002年9月11日的《中国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三)本次基金扩募先由发起人认购9,000,000份基金单位。
(四)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总份额436,107,000份基金单位为基数,按
10:8.137751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配售354,893,000份基金单位。持有人
放弃配售部分将由机构投资者认购,机构投资者认购后仍有余额时,由主承
销商组织承销团负责包销。
(五)本基金原存续期为1993年2月5日至2003年2月4日。本次扩募后,
基金的存续期将延长5年,至2008年2月4日。
(六)本基金扩募配售、认购时间表如下:
权益登记日:2002年9月11日
除权基准日:2002年9月12日
发起人认购缴款日:2002年9月12日
基金持有人配售缴款期:2002年9月12日---2002年9月18日(期间
证券交易日)
机构投资者认购缴款期:2002年9月20日---2002年9月23日(期间
证券交易日),(只接受机构投资者电子汇款认购方式)
承销团认购余额缴款日:2002年9月23日
(七)本公告只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2年8月
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以及2002年9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融鑫证券
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本次扩募部分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扩募配售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融鑫或本基金:指融鑫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指《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公告:指《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指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持有人:指权益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主承销商:指本基金本次扩募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机构投资者
三、本次扩募的基本情况
(一)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证监会原有
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
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0]31号),由原天骥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更名而成的契约型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为436,107,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存续期为10年(1993年2月5日至2003年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54号文批准,本基金扩募到800,000,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
延长5年,至2008年2月4日。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2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扩募、续期的背景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天骥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更名而成的契约型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436,107,000份基金单位。根据天骥投资基金
2000年6月21日至6月28日举行的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由新任基金
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上市以
后的扩募、续期等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4号文《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
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2年9月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根据该批复,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总份额将在上市后由原来的436,107,000
份基金单位扩募至800,000,000份基金单位。扩募后,本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
(至2008年2月4日)。
(三)扩募配售数量
基金融鑫本次扩募将由现有的436,107,000份基金单位扩募至800,000,000份基
金单位,扩募总份额为363,893,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认购扩募后基金
总份额的1.125%,即9,000,000份基金单位,其中: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
购4,000,000份基金单位,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000,000份基金单位,
余下部分按10:8.137751的比例,向2002年9月11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基金持有人配售。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将由机构投资者认购,机构投资者
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的承销团包销。
(四)扩募配售价格
本基金单位面值:1.00元人民币;本基金扩募价格按权益登记日前一日(9月
10日)基金收市价格、基金单位面值与基金单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发行费
用的原则确定。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最终扩募认购价格公告将刊登在9月11日的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四、扩募配售方案
(一)扩募配售对象与配售比例
本次扩募配售对象为本基金的发起人、权益登记日(2002年9月11日)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持有人及
机构投资者。其中:
1、基金发起人:本次扩募由基金发起人认购扩募后基金总份额的1.125%,
即9,000,000份基金单位,其中,由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4,000,000份基
金单位,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000,000份基金单位;
2、基金持有人:本次扩募向2002年9月11日(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基金持有人,按其在权益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以10:8.137751
的比例进行网上配售,合计配售354,893,000份基金单位;
3、机构投资者: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将由机构投资者认购;如果认购
数量超过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将按比例配售;
4、机构投资者认购后仍有剩余时,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的承销团包销剩
余部分。
(二)扩募配售地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
(三)权益登记日(2002年9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可在指定配售时间内,通过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以公布的配售价格和配售认购办法
进行认购缴款。
(四)权益登记日:2002年9月11日
(五)除权基准日:2002年9月12日
五、配售认购、缴款程序
(一)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的程序
1、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可在指定的认购时间内,在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以公布的配售价格和配售认购
办法进行认购委托。认购缴款起止日期为2002年9月12日至2002年9月18日(期
间证券交易日),逾期未缴款的持有人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2、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应在认购缴款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
资金,一经办理认购手续,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完成认购手续后,不得撤单。
3、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在认购缴款期间到其托管券商(证券交易营业
部)处办理认购缴款手续,认购简称:“融鑫配售”,交易代码:“188719”,
本基金扩募价格按权益登记日前一日(2002年9月10日)基金收市价格、基金
单位面值与基金单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发行费用的原则确定。认购数量
为截止权益登记日收市后所持基金单位份数乘以配售比例0.8137751。
4、基金持有人认购数额中不足1份基金单位的余额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惯例处理。
5、向基金持有人配售认购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统计有
效认购的户数和有效认购总量,并将持有人放弃认购的数量于2002年9月18日
收市后通知本基金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将由机构投资
者认购,机构投资者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的承销团包销。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在本次
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仍可参与配售,但必须在基金
上市后六个月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二)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缴款程序
1、机构投资者于2002年9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进行认
购要约。有意参与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开
设证券帐户和资金账户,并按要求填写《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要约表》(见
附件,可复印放大或按公布表样自行制作),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2年9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与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一并以传
真方式传回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并将上述材料原件于2002年9月
18日16:00点前送达到主承销商处。由于认购人漏填、错填或误填以上表格所
引起的扩募主承销商理解的歧义或可能招致的损失由认购人自行承担。
2、机构投资者的要约认购数量最低为150万份基金单位,超过150万份必
须为50万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商业保险公司的认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
额的10%,即8,000万份基金单位;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
后总额的3%,即2,400万份基金单位。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机构投资者的要约认购情况确定每家机
构投资者的实际认购量(如果持有人放弃配售的数量高于或等于各机构投资者
认购要约数量之和,则按各机构投资者要约的数量配售;如果持有人放弃配售
的数量低于各机构投资者要约认购的数量之和,配售给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数量,
按照要约认购数量的比例计算),于2002年9月19日12:00前将《融鑫证券投资
基金配售承诺和缴款通知书》以传真方式通知各机构投资者。
4、收到《融鑫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承诺和缴款通知书》的机构投资者必须
在2002年9月23日16:00前,将足额款项电汇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户名: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帐号:9589065310001)。
机构投资者应保证款项按时到达,认购款项不能按时到达的视为无效认购。
5、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后不足1份基金单位的余额,由主承销商负责
组织的承销团认购。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缴款的程序
基金发起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处直接认购,基金发起人认购发
起人份额缴款日为2002年9月12日。
(四)机构投资者认购后仍有剩余时,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的承销团包
销剩余部分。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机构投资者按《融鑫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承诺和缴款通知书》要求
缴款。
(二)基金发起人认购款项直接划至本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资金账户。
(三)本次除上网定价配售扩募的手续费外,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
花税等其他费用。
(四)上网发行手续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
实际认购成交金额的2.5‰提取。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参加上网发行的证券营
业部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手续费自动划转到各证券营业部帐户。
(五)扩募费用在扣除承销费、上市推荐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路演宣传费、材料制作费、上网发行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基金所有。
(六)承销团包销的款项直接划至本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资金帐户。
七、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扩募部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在本次扩募后持有基金总规模1.125%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契
约》的相关约定,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
基金总规模的0.5%,其余部分可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八、扩募的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3,92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河北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1号冶金大厦
电话:(0311)6991971
传真:(0311)6983358
联系人:崔胜朝、盖建飞
2、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电话:(0755)8290411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吴磊
(二)基金扩募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电话:(0755)82943162、82943200
传真:(0755)82943121
联系人:吴喻慧、沈卫华、龙曦、华娓、曾远帆、林文汶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层
负责人:靳庆军
电话:(0755)83244676
传真:(0755)8324310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1楼
负责人:徐德
电话:(0755)82966017
传真:(0755)82900965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秉心、胡春元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七日
附件: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要约表
认购人(全称)
企业法人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深圳证券(基金)帐户名称
深圳证券(基金)帐户号码
托管券商名称
托管券商席位号
认购份数(份)
大写:
小写:
认购金额(人民币元)
大写:
小写:
联系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认购人名称(公章):
二○○二年
月
日
1、请认真填写上表并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
授权委托书一并于2002年9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传真至扩
募主承销商处,并将上述材料原件于2002年9月18日16:00点前送达到主承
销商处。由于认购人漏填、错填或误填以上表格所引起的扩募主承销商理解
的歧义或可能招致的损失由认购人自行承担。
2、商业保险公司的要约认购数量最低为150万份基金单位,超过150万
份必须为50万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其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额的10%,
即8,000万份基金单位;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要约认购数量最低为150万份基
金单位,超过150万份必须为50万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其上限为本基金扩
募后总额的3%,即2,400万份基金单位。
3、扩募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9层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吴喻慧、华娓
联系电话:0755-82943200、82943162
传真号:0755-8294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