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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沪深300(000613)

国寿沪深300:关于基金下调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14年6月23日起,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进行调整,并对《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根据《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相关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本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以上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上述费率调整自2014年6月23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2、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主要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策略。本基金成立于2014年6月5日,基金代码为:000613。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





4、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