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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159905)

深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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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0 年6月13 日证监 许可[2010]808 号 文核 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0 年11 月5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 对投 资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 于股票 型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 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踪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为 获取 市场 平均收 益, 是股 票基 金中 处于中 等风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品。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 值1元 。在 市场 波动因 素影 响下 ,本 基金 净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 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5 月4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4年3月31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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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2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8 十、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5 十三、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4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68 附件一........................................................................................................................................ 69 附件二........................................................................................................................................ 89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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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深证红 利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 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深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深 证红 利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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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和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证券 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八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中 国银 监会 :指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境 内注 册登记 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构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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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资 者 22 、深 交所 《业 务细 则》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 则 》 23 、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定义 的 “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即 是指经 依法 募集 的, 以跟 踪特定 证券 指数 为目标 的开 放式 基金 , 其 基金份 额用 组合 证券 进行 申购 、 赎 回, 并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24 、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 基金财产 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的 基金 25 、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发 售协 调人 :指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协 调本 基金 发售等 工作 的代 理机 构 27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又称 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28、代 销机 构: 指发 售代 理机构 和/ 或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9、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0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或 代销 机构 31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 的直 销中 心和/ 或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2 、 登记 结算 业务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定义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33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结 算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5、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收 到 其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6、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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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8、工 作日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9、日 :指 公历 日 40 、月 :指 公历 月 4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3、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认购 : 指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内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投资 者可 以现金 或股 票方式 申请 认购 45、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以申 购赎 回清单 规定 的对价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基 金份 额, 以取 得申购 赎回 清单 所规 定对 价的行 为 47 、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8 、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49 、 赎回 对价 : 指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50 、 标 的指 数: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编制 并发 布的 深证 红利价格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生 的 变更 51 、 完全 复制 法: 指一 种 构建跟 踪指 数的 投资 组合 的方法 。 通过 购买标 的指 数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并且 按照 每种 成份证 券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确 定购 买的 比例 , 以 达到复 制指 数的 目的 52 、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 资者 申购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53 、 现 金替 代: 指申 购或 赎回过 程中 ,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 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4 、 现 金差 额: 指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 当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 购赎回 单 位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代 之差 ;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 现金差 额根 据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计算 55 、 预 估现 金部 分: 指 为便 于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预先 冻结申 请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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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购或 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布的 现金 数额 56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交 易时 间内 ,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的 组合 证券 (含 预估现 金部 分)实 时市 值, 简 称 IOPV 57 、元 :指 人民 币元 58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9 、收 益评 价日 :指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差 额之日 60 、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指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之 比减 去 100% 61 、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与基 金份 额折 算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00% 6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 价 值总 和 6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6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7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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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先 生, 董事长 , 经 济学硕士 , 现 任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总行 集 团派驻 子 公司董监 事办公室 专职派 出董监事 。1984 年加入 中国工商 银行,曾 任中国 工商银 行 四川省分 行行长、 党委书 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贵州省 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 中 国工商银 行 三峡分行 (副厅 级) 行 长 、 党委书 记等职 。 目前 兼 任中国工 商银行 四川省 分 行资深专 家、 工银金融 租赁公 司董事 长 及四川省 第十二 届人大 常 委、财经 委副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信贷 (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总 经理, 常 驻香港 。 现任 香港首席 执行官 和大中 华 地区联席 首席执 行官, 负 责私人银 行和财 富管理 部 与投资银 行 部的各项 业务。 他目前 还 是是亚太 地区资 产管理 副 主席以及 亚太地 区管理 委 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 事投资 银 行和资产 管理业 务长达 27 年,在 亚太区 工作达 15 年,拥 有对 新兴市场 和亚太 区的丰 富 知识和深 入了解 。Harvey 先生在瑞 士信贷 集团工 作了 13 年, 曾在多个 地区工 作, 担任 过多项职 务, 最近担 任的 职务是资 产管理 部亚太 区 和全球新 兴 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 还 担 任 过 亚洲 ( 不 含 日本 ) 投 资 银 行部 和 固 定 收益 部 主 管 。 Harvey 先生是 瑞士信贷 集 团全球新 兴市场 固定收 益 业务的创 始人 , 曾担 任过 多项高管 职 务,负责 澳大利 亚、非 洲 、日本、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和俄 罗斯的 业务。 郭特华女 士, 董事, 博士 , 现任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兼任工 银瑞信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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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产管理 (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历任中 国工商 银行总行 商业信 贷部、 资 金计划部 副 处长,中 国工商 银行总 行 资产托管 部处长 、副总 经 理。 库三七先 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兼任 工银瑞 信资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工 银瑞信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 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 北京市 分行方 庄 支行副行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总行办 公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行 信 贷管理部 、 信用 审批部 信 贷风险审 查处长 , 中国 工 商银行 ( 亚洲) 有限公 司 总经理助 理, 中国工商 银行香 港分行 总 经理。 朱 文信先 生,董 事,高 级经 济师, 中国工 商银行 专职 派出董 事(省 行行长 级) 。 历 任中国工 商银行 安徽省 分 行计划处 处长 , 安徽 省滁 州分行行 长、 党组书 记 , 安徽省分 行 副行长、 党组 成员、 党 委 副书记, 安徽 省分行 行长 、 党委书记 , 安 徽省分 行 行长室资 深 专家。 王莹女士 ,董事 ,高级 会 计师,中 国工商 银行集 团 派驻子公 司董监 事办公 室 专家、 专职派出 董事,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国 际内审 协 会注册内 部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商 银行国 际业务 部 外汇清算 处负责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清 算中心外 汇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长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核监督 局外汇 业务稽 核 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局境 外机构 审计处 处 长, 工 行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险 专家。 刘国恩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生导 师, 北京 大学光 华管理学 院经济 学教授, 北大光 华卫生经 济与管 理研究 院 执行院长 , 北 京大学 中国 卫生经济 研究中 心主任 。 目前担任 国 务院医改 专家咨 询委委 员 , 中国 药物经 济学专 业委 员会主任 委员 。 曾执 教美 国南加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2000- 终 身 教 职 ) 。 历 任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际 医药经济 学会亚 太联合 会 主席。主 要研究 方向为 发 展与卫生 经 济学,医 疗保险 与医改 政 策分析。 孙祁祥女 士, 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 士,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院长, 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享 受国务 院政府 特 殊津贴专 家。 兼 任北京 大 学中国保 险与社 会保障 研 究中心主 任, 中国金融 学会学 术委员 会 委员、 常务理 事 , 中国 保 险学会副 会长 , 教育 部高 等学校经 济 学类学科 专业教 学指导 委 员会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董事 会成员 、 学 术主 持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 曾任 亚太风险 与保险 学会主 席 、 美国 国家经 济研究 局、 美国印第 安 纳 大 学 、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 香 港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在 《 经 济 研 究 》 等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00 多篇 ,主持 过 20 多 项由国家 部委和 国际著 名 机构委托 的科研 课题。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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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 立董事 , 香港 大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银 行家信 托公 司 (1998 年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 事总经理、 所罗门· 古根 海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 委 任 的 展 览 馆 委 员 会 成 员 、 香 港 西 九 龙 文 娱 艺 术 馆 咨 询 小 组 政 府 委 任 委 员 。2003 年 至今担任 香港亚 洲艺术文 献库董事 局董事 及主席,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国亚 洲艺术 文 献库总裁 。 2 、监 事会成员 王丽丽女 士: 监 事会主 席 ,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1993.6-1998.11 历 任中 国银行海 外 行 管 理 部 、 信贷 管 理 部副 总 经 理 、 总 经理 。1998.11-2000.11 任 中 国 银 行行 长 助 理 。 2000.11-2005.10 任 中国工 商银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2005.10-2010.4 任 中国 工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副行 长、党 委 委员。2010.4-2013.5 任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执行董事、 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 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 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 中 国工 商 银行 内 部 审 计 局 昆 明 分 局局长 、 成 都 分 局局长、 内部审 计局副 局 长。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商银 行专职 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 级) 。 黄敏女士: 监事, 金融 学 学士。 黄敏 女 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集团) , 先 后担 任 全 球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助 理 副 总裁 、 亚 太 区 投 资银 行 战 略部 副 总 裁 、 中国区执 行首席 运营官 , 现任资产 管理大 中国区 首 席运营官 。 张舒冰女 士: 监 事, 硕 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任科 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 银瑞信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综合管 理部 翻译兼综 合, 2007 年至 2012 年 担任战 略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今 任职于 机构客户 部, 现任机构 客户部 副总监 。 洪波女士 :监事 ,硕士 。ACCA 非执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高 级审计 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生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监 察稽核 总 部业务主 管; 2009 年 6 月加 入工银 瑞 信法律合 规部, 现任内 控 及稽核业 务主管 。 倪莹女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于 中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科 长、 科 长, 校 团委副 书记 。 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 于北京 市委教工 委, 任干部 处副 调研员 。 2011 年加入工 银瑞信 战略发 展 部,现任 副总监 。 3 、高 级管理人 员 郭特华女 士: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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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朱碧艳女 士: 督察长 , 硕 士 , 国际 注册内 部审计 师 。1997 -1999 年 中国华 融信托投 资公 司证券总 部经理,2000 -2005 年中国 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行部 、证券 业务 部 高级副经 理。 库三七先 生:副 总经理 , 简历同上 。 毕万英先 生: 副 总经理, 工商管理 硕士。 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职 于 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 , 担任数 量工程师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 任职于 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 任固定 收 益部总经 理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 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 担任风 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 任职 于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担 任风险 管 理部总监 (首席 风险官) 。 4 、本 基金基金 经理 何江先生 , 9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北 京方速 信 融科技有 限公司 担任高 级 分析师, 金 诚信用评 估有限 公司担任 分析师;2005 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指 数投资部 副总监 。 曾 任风险 管理部 投资风 险 管理业务 主管;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3 年 7 月 22 日 担任工 银上证央 企 ETF 基 金基金 经理;2011 年 5 月 25 日 至今担任 工银沪 深 300 基 金、工银 深 证红利 ETF 基金 、工银 深 证红利 ETF 联接 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2 年 1 月 31 日至今担 任 工银中证 500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今担 任工银 深证 100 指数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 赵栩先生 ,6 年证 券从业 经验;2008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曾任风 险管理 部金 融工程分 析师, 2011 年 10 月 18 日 至今担任 工银上 证央企 ET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 9 日 至今担任 工银深 证红利 ET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0 月 9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深证红利 ETF 连接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5 月 28 日至今 担任 工银标普 全球自 然指数 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樊智先生 :2010 年 11 月 5 日至 2011 年 7 月 14 日 管理本基 金。 5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 员 郭特华女 士,投 资决策 委 员会主任 ,简历 同上。 何 江旭先 生,17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担 任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金 鼎、金 马稳 健回 报、金鹰 增长以 及金牛 创 新成长基 金的基 金经理 , 基金管理 部总监 兼权益 投 资副总监; 2009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任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银核 心价值 基金基金 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今, 担任工 银消费服 务行业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江明波先 生,14 年证券 从业经验 ; 曾 任鹏华 基 金普天债 券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负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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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国 社 保基金二 零四组 合和三 零 四 组合基 金 经理;2006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兼任工 银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 固定收 益投资 总 监; 2011 年起 担任全 国社 保组合基 金经理 ; 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添利基 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四季 收益债券 型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瑞信增利 分级债 券基金 基 金经理。 曹冠业先 生,13 年 证券 从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在东方 汇理担 任结构 基 金和亚太 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 权 益投资部 总监, 兼 任工银 瑞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司权 益 投资总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任 工银核 心价值 基 金基金经 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 担任 工 银全球基 金基金 经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 银成长 基 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 主题策略 股 票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 银 瑞信中国 机会全 球配置 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信 息产业 股 票型基金 基金经 理。 杜 海涛先 生,17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 理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招商 现金增 值基金基 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 银瑞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币市 场 基金基金 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工 银双利 债券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增 强收 益债券型 基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颐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纯债定 期开放 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 任工银 货币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 担任工 银月月 薪 定期支付 债券基 金基金 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添福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 薪金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 理。 宋炳珅先 生,10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 中信建 投 证券有限 公司分 析师;2007 年加 入工银瑞 信, 现 任研究 部 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添 颐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银双 利债券 基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60 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核心价 值股票 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红利基金 基金 经理。 欧阳凯先 生,12 年 证券 从业经验 ; 曾任 中海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2010 年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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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加入工银 瑞信 , 现任固 定 收益部副 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 担任 工 银双利债 券型 基金基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保本混合 型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 7 日 至今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工 银瑞信 保本 3 号 混合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担 任 工银信用 纯 债两年定 期开放 基金 基 金 经理。 上述人员 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本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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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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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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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 ,411.7 万元 人民 币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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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 持 续发展 , 立 足城 市和 县域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 。 2010 年 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 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 年9月 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 管理 中心、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心、委 托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合 管理处 、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业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现有员工140余 名, 其中高 级会计师 、高 级经济 师、 高级工 程 师、 律 师等 专家10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 级管 理层 均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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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截止2014 年3 月 31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198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 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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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黄 金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交 银 施 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国 中 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 需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中海消费主题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金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新 经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目标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7 天 理财 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景 顺长城 支柱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量 化 配置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东 方 央 视 财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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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券投资 基金 、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焦 点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源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益 一年期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稳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双 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富 安达信 用主 题轮 动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永 利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岁 岁恒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 家市 政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双 债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融通 通源 一年 目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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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 制体系,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 过参数设 置 将《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 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 同情况 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 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3 、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证 券公 司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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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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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国 泽 电话:0871-3577942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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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 址:www.htsec.com (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1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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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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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 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证 券 公司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并 及 时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 任 瑞新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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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66575888 传


真 :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莹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吴海 霞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吴 海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监 会2010 年6 月13 日证监 许可[2010] 808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指数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交易型 、开 放式 。 (四) 标的 指数 深证红 利价格 指 数。 (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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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不定期 。 ( 六) 基金 的面 值 、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认购价 格为 人民 币1.00 元 。 ( 七)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股票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募集的 股票 由发 售代 理机 构予以 冻结 ,并 由登 记结 算机构 过户 至本 基金 组合 证券认 购 专 户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0年11 月5日起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基 金份 额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网 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 票市 值)不 低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份 额获 准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 的3 个工 作日 前发 布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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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深 交所 《业 务细 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暂停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四)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提 前终 止上 市;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 计 算并发 布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 (IOPV ) ,供 投资者交 易、 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 时参 考。参 考净 值 的具体 计算 方法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 并予以 公告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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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名单 ,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况 增加或 减 少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本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深 交 所《业 务细 则》 的规 定。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必须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规定 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开 放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备足 相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 投 资者在 提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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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 则 申 购 申 请 失败 。 如 投 资者 持 有 的 符 合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或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对 价,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组合证 券 的清算 交收 以及 基金 份额 、现金 替代 等的 清算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现 金替代 等的 交 收以及 现金 差额 的清 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申 购赎回 代理 券 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约 的情 形 , 则依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登 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处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的 3 个 工作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为 50 万份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进 行调 整, 并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和投 资者 申购、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申购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 赎回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2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申 购赎 回清单在 当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开 市 前公告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 格式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3 、投资 者在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额时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可按 照不 超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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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 T 日预 估现 金差 额、T-1 日 现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将公 告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采用现 金替 代是 为了 在相 关成份 股停 牌等 情况 下便 利投资 者的 申购 、 提高 基金 运作的 效 率, 基 金管 理人 在制 定具 体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 公平及 公开 的原 则,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为出 发点 ,并 进行 及时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禁止 ” )、 可以 现金 替代 ( 标 志为“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代 (标 志为 “必须 ” )。 禁止现 金替 代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 允 许 使用 现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成 份证 券 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指 在 申购 、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额 =替 代证券 数量 ×该证券 经除 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 价×(1 +现 金替 代保证 金 率)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保 证金率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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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 在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 T+2 日 ) 内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 收到的 替代金 额买入 被替 代的部 分证券 。T+2 日日 终,若 已购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应 退 还投资 者 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项 ;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加上 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的 部 分 被 替代 证 券 价 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T+2 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 交易 日) ,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数 据发送 给登 记结 算机 构 ,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少 补资 金 的清算 ;T +2 日后 第 2 个 工作日(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 交易 日),登 记结 算 机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金 的交 收。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 ?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盘 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第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1 - T 1 - T i % 1 ? ? ? ? ? n i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将 被剔 除, 或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该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的 T-1 日 收盘 价。 4 、预 估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差额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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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估 现金 差 额=T-1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用现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的 前收 盘价乘 积之 和+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 的前 收盘 价乘 积之 和) 其中,T 日 经除 权调 整的 前 收盘价 由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 基 金分红 除 息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需扣 减相 应的收 益分 配 数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 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 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和 )。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者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0-9-6 基金名 称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05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324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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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0 年 09 月 03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元)


¥-5,822.48 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元)


¥373,190.48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元)


¥0.7464 2010 年 09 月 06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单位: 元)


¥-2,361.48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500,000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分 红金额 (单 位: 元 ) 无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可以 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25%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可以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 固定替 代 金额


000002 万


科A 6100 允许 10%


000012 南


玻A


必须


9084.000 000021 长城开 发 400 允许 10%


000022 深赤湾 A 100 禁止


000027 深圳能 源 500 允许 10%


000039 中集集 团 600 允许 10%


000060 中金岭 南 700 允许 10%


000063 中兴通 讯 1000 允许 10%


000088 盐 田 港 300 允许 10%


000089 深圳机 场 500 允许 10%


000402 金 融 街 1700 允许 10%


000488 晨鸣纸 业 600 允许 10%


000511 银基发 展 700 允许 10%


000527 美的电 器 13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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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000528 柳





工 300 允许 10%


000539 粤电力 A 500 允许 10%


000541 佛山照 明 400 允许 10%


000550 江铃汽 车 100 允许 10%


000559 万向钱 潮 400 允许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500 允许 10%


000630 铜陵有 色 400 允许 10%


000652 泰达股 份 700 允许 10%


000667 名流置 业 1200 允许 10%


000690 宝新能 源 900 允许 10%


000709 河北钢 铁 2800 允许 10%


000726 鲁


泰A 300 允许 10%


000778 新兴铸 管 700 允许 10%


000792 盐湖钾 肥 300 允许 10%


000800 一汽轿 车 600 允许 10%


000807 云铝股 份 400 允许 10%


000825 太钢不 锈 1500 允许 10%


000869 张


裕 A 100 允许 10%


000895 双汇发 展 200 允许 10%


000898 鞍钢股 份 1000 允许 10%


000900 现代投 资 200 允许 10%


000933 神火股 份 400 允许 10%


000937 冀中能 源 300 允许 10%


000959 首钢股 份 800 允许 10%


000983 西山煤 电 1100 允许 10%


002142 宁波银 行 800 允许 10%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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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申购 、赎 回; 2 、 因 特殊 原因 (如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决 定临 时停 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未 公 布申购 赎回 清单 ; 4 、根 据基 金合 同、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约定 暂停 申购 、赎回 ; 5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6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赎 回; 7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由于技 术系 统设 置原 因,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时 暂停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额 兑付 。 在 暂停 申购 、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 赎 回方 式, 并于 新的 申购、 赎回 方式开 始执 行前 的至 少三 个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根据投 资需 要 (如变 更标 的指数 ) 或为 提高交 易便 利, 基金 管理 人可向 登记 结算机 构 申 请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 基 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折算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的 对应 关系参 见届 时 的公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定 期更新 。 对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保 留 到整数 位(小 数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计 入基金 财产) ,由此 产生的 误差归 入基 金资产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具 体 方法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其具 体事 宜进 行必 要公告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代 理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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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协议,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 其他业 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 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力 争实 现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相 一致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 备 选成 份股 票、 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债券、 权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 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及备 选成 份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三) 投资 理念 运用指 数化 投资 , 跟 踪深 证红利 股票 指数 , 有 望在 有效分 散风 险的 基础 上, 以低成 本 和 较低的 风险 获得 良好 长期 投资回 报。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即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票 的构成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应 调整 。 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在一般 情形 下 , 本 基金 将根 据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的 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股 票资 产投资 组 合,但 在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可 以选 择其 它证 券或 证券组 合对 标的 指数 中的 股票加 以替 换 ,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形 : (1 ) 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严 重不 足; (3 ) 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长 期停 牌; (4) 其它 合理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构 成严 重制 约 等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力争使 得基 金日 收益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日收 益率 偏离 度的 年度 平均值 不超 过0.1%, 偏离 度年化 标准 差不 超过2%。 1 、股 票资 产日 常投 资组 合 管理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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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 投资 组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为 三步 : 确 定目标 组合 、 确 定建 仓策 略和组 合调 整。 1 )确 定目 标 组 合: 根据 复 制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2 )确定 建仓策 略:根 据对 成份股流 动性 、公司 行为 等因素的 分析 ,确定 合理 的建仓 策 略。 3 )组合 调整: 根据复 制法 确定目标 组合 之后, 在合 理时间内 采用 适当的 手段 调整实 际 组合直 至达 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2) 投资 组合 日常 管理 1 )根据 标的指 数构成 及权 重,结合 基金 当前持 有的 证券组合 及其 比例, 制作 下一交 易 日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并 公告。 2 )将基 金持有 的证券 组合 构成与标 的指 数进行 比较 ,制定目 标组 合构成 及权 重,确 定 合理的 交易 策略 。 3 )实 施交 易策 略, 以实 现 基金最 优组 合结 构。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定 期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在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生效 前, 分析 并确 定组合 调整 策略 , 及 时进 行投资 组合 的优化 调整 , 减少流 动性 冲击 , 尽 量减 少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变动 所 带 来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成份 股公 司信 息的 日 常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公司 信息(如 :股 本变化 、分 红、配股 、增 发、停 牌、 复牌等) , 以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定 基金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以及 基金 的每 日交易 策略 。 (5)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 时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 出 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整 策略 。 (6)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 与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金 头寸 管理 , 分 析其 对组合 的影 响, 制定 交 易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7)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 管理 基金经 理每 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 月末、 季度 末定 期分 析基金 的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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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实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累计 偏离 度 、 跟踪 误差 变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 现金 控制情 况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整 前 后 的 操作 以 及 成 份 股未 来 可 能 发生 的 变 化 等 ,并 优 化 跟 踪偏 离 度 管 理方 案。 2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于 期限在 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家 债券、 央行 票据和 政策 性金 融债 , 债 券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流 动性 , 有效利 用基 金资产 , 提高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 本 基金 可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 权证 等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进行 管理 , 以提高 投资 效率 , 管 理基 金投资 组合 风险水 平 , 以 更好地 实现 本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本基 金管 理人运 用上 述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 是出 于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 减 少交易 成本 、 降 低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不得 应用于 投机 交易 目的 , 或 用作杆 杠工 具放 大基 金的 投资 。 本 基金 投 资于各 种衍 生工 具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五) 标的 指数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深证 红利价 格指 数。 本基金股 票资 产跟踪 的标 的指数为 深证 红利价 格指 数(简称 “深 红利 P” ,当 前代码 为 399324 ) 。深 证红利 价格指 数是由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委 托深圳证 券信 息有限 公司 编制并发 布的 市场指 数, 它的 成份 股选 自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具有 稳定 分红 历史 、 较 高分红 比例 且流 动性较 有保 证 的40 只股 票 组成, 成份 股每 年调 整一 次。 深 证红 利价格 指 数成 份股数 量适 中、 股息回 报率 高 、 规模 和流 动性较 好 , 适 宜作为 投资 标的和 指数 衍生 工具 的基 础。 深证 红利 价 格 指数 样本 股包 括众 多成 熟的绩 优股 或分 红能 力较 强的成 长股 , 整 体市 场表 现良好 , 指 数回 报率自 基日 以来 在各 指数 中名列 前茅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它 指 数代替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 适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并同 时更换 本基 金的 基金 名称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 中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并 在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且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资 无实 质性 影响(包 括 但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数更 名等), 则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 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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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 为指数 基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策略 , 跟踪标 的指 数市场 表现 , 是股票 基金 中处于 中等 风 险 水平的 基金 产品 。


( 七)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 1 、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遵守 下列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股 票指数 期货 及其 它金 融衍 生工具 时, 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2、禁 止行 为 依照 《 基金 法》 及 《运 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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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51,449,509.44 99.27 其中: 股票 651,449,509.44 99.2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01,210.20 0.73 7 其他资 产 2,932.50 0.00 8 合计 656,253,652.14 100.00 注:1 、股 票投 资项 含可 退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2、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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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0,784,282.36 3.17 C 制造业 376,918,152.10 57.50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5,125,902.00 0.7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492,509.71 1.9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02,187,333.71 15.59 K 房地产 业 133,941,329.56 20.4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51,449,509.44 99.37 注:1 、合 计项 不含 可退 替 代款估 值增 值;


2、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02 万


科A 12,079,970 97,726,957.30 14.91 2 000651 格力电 器 3,214,928 90,017,984.00 13.73 3 000333 美的集 团 1,023,874 46,156,239.92 7.04 4 000776 广发证 券 4,106,428 40,571,508.64 6.19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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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5 000895 双汇发 展 888,953 34,926,963.37 5.33 6 000157 中联重 科 5,880,832 28,639,651.84 4.37 7 002202 金风科 技 2,167,406 20,351,942.34 3.10 8 000783 长江证 券 2,411,415 19,749,488.85 3.01 9 000039 中集集 团 1,195,245 17,558,149.05 2.68 10 000402 金 融 街 3,338,008 16,856,940.40 2.57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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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 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52.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79.7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32.5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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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0 年 11 月 5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0.11.5-2010.12.31 0.35% 0.59% -5.45% 1.97% 5.80% -1.38% 2011 年 -31.14% 1.37% -31.48% 1.38% 0.34% -0.01% 2012 年 5.20% 1.43% 4.00% 1.44% 1.20% -0.01% 2013 年 -4.55% 1.46% -5.66% 1.47% 1.11% -0.01% 2014.1.1-2014.3.31 -8.26% 1.44% -8.09% 1.44% -0.17%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6.35% 1.39% -41.59% 1.46% 5.24% -0.07%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0 年11 月5 日至2014 年3月31 日)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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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注:1 、本 基 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11 月 5 日 生效 。 2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建 仓期 为3 个月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的投 资符合 基 金合同 第十 四条 (三 )投 资范围 、 ( 七) 投资 限制 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票、 备选 成份 股票 、 一 级市场 新发 股票 、 债 券、 权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 基 金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备 选成 份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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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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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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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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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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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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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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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3 、 当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同期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时 , 可 进行 收 益 分配 ; 4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在符 合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5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有可 能低 于面 值; 6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 定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 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标 的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为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与基 金份 额 折算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此计 算截 至收益 评价 日基 金超 过标 的指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 即超 额收益 率 =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 的指 数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2 、 计算 截至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 配收 益, 并根据 前述 原则 确定 收益 分配比 例 。 3 、每基 金份额 的应分 配收 益为上述 基金 的可分 配收 益乘以收 益分 配比例 ,计 算基金 收 益分配 金额 ,然 后除 以基 金收益 评价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保留 小数 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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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对 相关 数据 进行 复核 ,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3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10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按 照合 理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5%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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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 费年费率÷ 当年天 数,根据 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 供 应商签订 的相应 指数 许可 协议 的规 定,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年费 率 为 0.03%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 按 季支付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签订 的相应 指数 许可 协议 的规 定,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 收取下 限为 每 季(自 然季 度) 人民 币 50,000 元 ,当 季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不 足 50,000 元 的 ,按 照 50,000 元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将上 季度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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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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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 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 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招募 说明书 是基 金向社 会公开发 售时 对基金 情况 进行说明 的法 律文件 ,应 当最大 限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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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度地披 露对 基金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有重 大影 响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7 、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申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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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 清单。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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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代 理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10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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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包 括 ETF 基金的 特定风 险和 基金 的常 规风 险。 A .ETF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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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 误 差。 (6)在 本基金 指数化 投资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 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7)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 造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6 、参 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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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并发布参 考基 金份额 净值 (IOPV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IOPV 与 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差 异,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 IOPV 进 行投 资 决策可 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7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B . 基金 的常 规风 险 1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 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债 券资 产和 金融衍 生品 市场 价格 的波 动。影 响股 票 、 债券和 金融 衍生 品市 场价 格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I 、 政策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II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III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IV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V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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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VI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VII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3 、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而 带 来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等 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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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3)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4)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 住 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 人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导 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管理 人、 交易 所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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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的 规则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 情形的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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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自 助服 务: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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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等操 作。 2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客户 服务 传真 :010-66583100 。 ( 二)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三)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 交 易 状态及 申购 赎回 清单 查询 、 微 博/微信/ 网站活 动参 与和交 流等 内容 的服务 。 (五)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本 基金 的有 关公 告: 1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赎 回 转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3-10-31; 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变 更法 定代 表人 的公告 ,2013-12-28; 3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为工 银瑞 信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一 级交 易商 的公 告,2014-01-23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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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 议》及 附加 协议 (四)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六)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七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六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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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 决定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 之外的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7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事 人的 利 益;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 9 、自行 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或选 择、 更换登 记结 算机构, 并对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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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1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2、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5、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资 ;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它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由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以 及申购、 赎回 对价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 按规 定受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交 付投 资者申 购之 基金份 额 或 赎回之 对价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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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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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 、依 法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 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交 付赎回对 价;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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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付基 金认 购、 申购 对 价及缴 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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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登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 交易 及业务 规 则; 7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以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出 席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联 接基 金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持有人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下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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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3)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4)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6)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 、交 易所和 登记 结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的 规则 ; (7)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不需 要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 情形的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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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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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终止 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 证明 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 托证 明等 文件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及 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登 记 结算 机 构 记 录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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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证 明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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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构和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加 收取 和 统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 、程 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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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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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关于 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的第(1)-(9) 项 召开 事 由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0) 、 (11)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 (1)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其基金 管理 资格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撤销或 依法 宣告 破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者由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 名的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格 条件 ; (3)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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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4)交接 :原任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财产 ; (5)审计 :原任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6)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获得 中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依 照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7)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退任 后, 应原任 基金 管理人要 求, 本基金 应替 换或删 除 基金名 称中 与原 任基 金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1)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其基金 托管 资格 的;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撤销或 依法 宣布 破产; (3)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者由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任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 (4)交接 :原任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办 理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 交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财产; (5)审计 :原任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规 定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审计 ,并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6)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获得 中国证监 会核 准后依 照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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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依 照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 , 原 任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原任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依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继续 履 行 相 关职 责,并 保证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 深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登 记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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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8)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3)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4)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分 立、 合并 等原 因导 致基金 合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6)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交 易所和 登记 结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的 规则 ; (7)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 情形的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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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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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一)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登记 结 算机构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 确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 护投 资者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登 记结 算机 构享 有如 下权利 : 1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份额账 户; 2 、取 得登 记结 算费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结 算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 三)登 记结 算机 构承 担如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 的登记 结算 业 务; 3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 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提 供其 他必 要服务 ;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七、违约责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规定 或者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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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 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 成经济 损失 的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在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方 造成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因 当事 人之 一违 约而 导致其 他 当 事人 损失 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损方 获 得赔偿 。 ( 五)由 于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基 金投 资者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法 定 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 理完 毕 ,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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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两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办公 场所查 阅 。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 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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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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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以深 证红 利价格 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把全 部或 接近全 部的 基金资 产用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表 现, 正常 情况 下指 数化投 资比 例, 即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 本基金 也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 因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内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等因素 导致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日 后允 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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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3 、如果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股票 指数期货 及其 它金融 衍生 工具时 , 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调整 、 基 金申购 或赎 回带来 现金 等非本 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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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八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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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 认( 申) 购、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及 时通 知义务 后 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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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 立的基 金资金 账户, 网 下股 票认购 所募 集到 的股 票划 入以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联 名方 式开 立的 证券账 户下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和股 票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 和募 集股 票解 冻的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或 收 取现金 差额 、 支 付或 收取 现 金替代 款、 支付或 收取 现金 替代 款的 多退少 补、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进 行。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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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投资 人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现 金替 代的退 款和 补款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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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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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办法 :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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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 确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 -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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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主要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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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 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报 表或 定期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书 面商 定的其 他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业务 专用 章 ,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业 务专 用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 。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报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半年 报复核 时间 为 15 个工 作日 , 年 报复 核 时间 为 20 个工 作日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完毕 , 应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 认书。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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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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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编制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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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