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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债(160621)

中小企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鹏华中小企 业纯债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本基 金)经2012 年9 月13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 于核准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 证监 许可2012[1219]号文 ) 核准 , 进 行募 集。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已 于2012 年11月5日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于该 日起 正式 开始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括 但不 限于 : 系统性 风险 、 非 系统 性风 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 等 等。 本基金 以中 小企 业债 券为 主要投资 对象 , 包括公 开发 行的 中小 企业 债券和 非公 开发 行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是证 券投 资 基金中 的中 低 等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金 , 但高于 普通 债券 型基金 。 相对而 言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存 在较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 尽 管本 基 金将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在一 定的 范围 内, 但仍 然 提请投 资者 关注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存在 的 上述风 险及 其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并根 据自 身风 险 承受能 力选 择 适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予以 投资。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4 年5 月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32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8 十三、基金的 收益分 配 ......................................................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4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 的变 更、转换运作方式的 条件 及相关事项 ..................... 65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 鹏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鹏 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 中, 发起式 基 金是指 满足 中国 证监 会 《 关 于增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中 相关 条件而 募集 、 运作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鹏 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发起 资金 : 指 来源 于 基金管 理公 司股 东资 金 、 公司固 有资 金 、 公 司高 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的资 金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使用 发起 资金认 购的 投资人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 以及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可 以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又简称 为 TA 系统 29、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30、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封闭 期: 指根 据本 基 金合同 中 关 于基 金运 作方 式的约 定 , 对 本基 金采 取 封闭式 运作 的期间 ,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务 规则 》 :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细 则 》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及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施 的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销 售 机构业 务规 则 等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2、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5、 场外 : 指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外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 所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 称为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46、场 内: 指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 会员 单位 办理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47、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0、 跨系 统转 托管 : 跨系 统 转托管 只限 于在 证券 账户 和以其 为基 础注 册的 开放 式基金 账 户之间 进行 , 指投 资人 将 基金份 额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某会 员单 位 (交 易 单元 ) 与 注册 登 记系统 内的 某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51、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2、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53、元 :指 人民 币元 54、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59、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60、 不可 抗力 : 指 本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党 总支 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 港深 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香港 深业控 股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周中国 先生 , 董事 ,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 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7 月起 历任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金财 务 总 部业 务经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9 年 2 月至 今任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人力资 源总 部副 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董 事,经 济和 商学 学士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 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 席执 行 官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监 、农 业信 贷另 类投 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欧利 盛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psilon SGR )首 席执 行官 ,现 任欧利 盛资 本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 执行官 和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欧利 盛 AI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 和商 业管 理博士 ,国 籍: 意大 利。 曾任米 兰 德意志 银行 集 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 份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债 券基 金和现 金头 寸 管理高 级经 理,IMI Fideuram 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投 资管理 部固 定收 益组 合和 现金管 理业 务 负责人, 圣保 罗银 行投 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 及营 销策 划部负 责人 , Capitalia 股份 公司 (Capitalia S.p.A. )产 品和 销 售部负 责人 ,Capitalia 投资管 理股 份 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 风 险管理 部意 大利 企业 法人 风险管 理业 务负 责人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 市场官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 堡)董 事, 现任 意大 利联 合圣保 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 资和养 老金 产品 部负 责人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 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任 , 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 国银 监会 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6 月至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12 月 , 任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 负 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 目涉 及制造 业、 能源 、电 信、 跨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 曼 达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研究生 学历 , 国籍 : 中 国 。 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 正 大 财务公 司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 生, 监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农 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 汇理资 产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 权部 工作 ,现 在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营部 工作 。 李国阳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高级 会计 师, 国 籍: 中国 。 曾 任深 圳国 投 证券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部财 务科 副科 长、 审计 科副 经理 、 稽 核 审计部 副总 经理 、 第二 证 券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总 经理 , 国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 公司 副 总会计 师兼 资金 财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管 理 总部总 经理 、 首席 会计 师 兼资金 财务 部总 经 理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监 事会 召 集人 , 现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 席会 计师 、 资 金财 务 总部总 经理 。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 副 所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总 经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8 年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登 记结 算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 司登记 结算 部执 行总 经理 。 于丹女 士, 职工 监事 , 法 学 硕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北 京市金 杜(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011 年7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经 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曾 就职于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投 资 部、境 外投 资部 ,历 任副 主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毕国强 先生 , 副 总裁 , 特 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国 籍: 加拿大 。 历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 船舶科 科长 、美 国景 顺集 团(Invesco Ltd.)加拿大AIM Trimark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 四处调 研员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 督 察长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职 工监 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戴钢先 生, 国籍 中国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 士,12 年 证券从 业经 验。 曾就 职于 广东民 安 证券研 究发 展部 ,担 任研 究员;2005 年9 月 加盟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从 事研究 分析 工 作, 历 任债 券研 究员 、 专 户投资 经理 等职 ;2011 年12 月 起担 任鹏 华丰 泽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6 月起 兼任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11 月 起兼 任鹏 华中 小企 业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9 月起 兼任 鹏 华丰实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泰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10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 信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戴钢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本基金 经理 管理 其他 基金 情况: 2011 年 12 月起 担任 鹏华 丰泽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6 月起 兼任 鹏华 金 刚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 实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 泰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013 年 10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信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初冬女 士,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 社保基 金组 合投 资经 理及 鹏华丰 盛稳 固收 益债 券基 金、 鹏华 双债 增利 债券 基 金、 鹏华 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程世杰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鹏华 价值优 势基 金基 金 经理 、 鹏华价 值精 选基 金基 金经 理 。 冀洪涛 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总 经理,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王咏辉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鹏华 中 证500 指数 (LOF )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鑫先 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 鹏华动 力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鹏华 品 牌传承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 阳先伟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 鹏 华丰 收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鹏 华 双 债保 利债 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中 国50 混合 基 金基金 经 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 《 销售 办法 》 、 《运 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运 作进 行监 督检 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 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各部门 总经 理定 期召 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在 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部门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定 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 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 员工 :依 照公 司 “ 全 面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的 理念 ,公司 每 个员 工均负 有 一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 负 责 把公司 的风 险控 制理 念和 措施落 实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 并负 有 把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 不 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 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 通 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 方面 进行电 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了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会 决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责 维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 银行 成立 于 1987 年4 月 8 日, 是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止 2014 年3 月31 日, 招商 银行 总 资产 4.1550 万 亿元 人民 币 ,资本 充足 率10.56%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支 持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4 个 职能处 室 , 现 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员工 52 人。2002 年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 基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理 托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 企 业年 金基 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3 年 招商 银行 加大 高收 益托管 产 品营销 力度 ,新 增托 管公 募开放 式基 金 18 只 ,新 增 首发公 募开 放式 基金 托管 规模 377.37 亿元 。 克 服国 内证 券市 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收 入 、 托 管资 产均 创 出历史 新高 , 实 现托管 费收 入10.62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2.47% , 托 管资产 余 额 1.86 万 亿元 , 较年初 增长 71.86%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金 托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2012 中国 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中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上市公 司 ) 主 席, 利和 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董事 长, 及中 国国 际 海运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 事 长, 及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嘉 德 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起 担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 4 月 30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 久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 金 、 光大 保德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 字塔 稳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盛 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优 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德 盛红 利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证中央 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兴 全合 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创 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裕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上 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安可 转换 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 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轻资产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易 方达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惠裕 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双 月安 心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 财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亚 洲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丰利 分级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消 费主 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信用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 安 盛 6 个月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保 本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月 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银 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安心 回报 两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利 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优 秀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多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新活 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共75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 托 管资产 ,托管 资产 为25305.29 亿 元人 民 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 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 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适应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和 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 制度化 、 规范 化运 作。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 在 灾难备 份中 心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定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进 行磁 带备份 , 托管 业务 数据 进 行磁带 备份 , 所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有的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源 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联系电 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 厦 801B 室 联系电 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 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代 销机 构: A 银行 代销 机构 (1)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5)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7)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2)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B 券商 代销 机构 (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 :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 :021-33388215 联系人 :曹 晔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1)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办 公地 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100007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C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 电话 :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9)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赵 慧灵 联系电 话:021-68419822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1)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毛 怀营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永伟 联系人 :侯 仁凤 联系电 话:010-57756068 客服电 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13)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2、场 内发 售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崔 巍 联系电 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2 年 9 月 13 日证监 许 可2012[1219]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有 效认 购份 额 986,412,589.52 份, 利息 结转份 额 420,109.59 份 , 合计 986,832,699.11 份 , 募集 户数 为 4,934 户。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于 2012 年 11 月5 日 正式 生效 。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基金合 同生 效3 年后 , 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 且不得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延续。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有关 规定 ,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和 地点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1 月9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金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至场内 后, 方 可 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守有 关规 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 应 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七)恢复上市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八)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九)上市交易的其 他业 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 本 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十一)若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 金上 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 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 一)申购和赎回的 期间 1、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 之内 ( 含三 年 ) 为封 闭期 ,在此 期间 投资 人不 能申 购、赎 回 基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买卖 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转换 成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或 封闭 期内经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提 前转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投资人 方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赎回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 直接办 理场 外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业务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登 记到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再办 理场 外申 购 、 赎 回 等 场外 基金 业 务。 1、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的场 所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设在 深 圳、北 京 、 上海 、武 汉和 广州 的 直销 中心 。 (2) 招 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指 定网 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 代销 机构 营业 网 点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 说明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的 场所 ,并 予以 公告 。 2、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明 书 中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2) 申购 、赎 回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投资 人方 可 进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 基金 管理 人如 果对 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实施日 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3、场 外申 购、 赎 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时,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即注 册登 记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 注册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限和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场外 的 申购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规定进 行调 整 , 但 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 人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5、场外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1) 本基 金对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申购 金额限 制。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首 次最 低金 额 为3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 万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制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3 ) 场 外 账 户最 低余 额为30 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笔 赎 回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单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包 括账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则, 剩余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6、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 ≤M<2 50 万 0.5% 250 万 ≤M< 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场 外赎回 费率 按持 有年 限逐 年递减 。通 过场 外认 购、 申购的 投 资者其 份额 持有 期限 以份 额实际 持有 期限 为准 ; 从 场内转 托管 至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 从 场外 赎 回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具体费 率 如 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30 天 0.3% 30 天 ≤Y<1 年 0.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1 年≤Y <2 年 0.05% Y≥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确定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可 以根 据《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不提 高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等 情况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场 外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 为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 %) =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 则 可 得到4,397.45 份基 金份 额 。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 ( 未满2 年 ) 决 定 赎回,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 1 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11,4 80× 0.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11,474.26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 未 满2 年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1,474.26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三)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办 理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办 理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再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1、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办 理 场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 关业务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 具体事 项 参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认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开户相 关内 容)。 3、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投资 人方 可 进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在确 定申购 开始 与 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3) 基金 管理 人如 果对 申 购或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申购和 赎 回申报 单位 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规定 为准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时, 需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规定进 行调 整 , 但 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公 告 。 6、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1) 投资 人通过 会 员单 位 办理 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同 时 申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场内赎 回时 ,赎 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3) 基金 管理 人 、 深 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调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场 内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元 ) 申购费 率 M<50 万 0.8% 50 万 ≤M<2 50 万 0.5% 250 万 ≤M< 500 万 0.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 值 0.1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计 算 方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等 情况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场 内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整数 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人 资 金账户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 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 还的资 金余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人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78 份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人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78× 1 .025=9 ,919.95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78 份, 退款0.68 元。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 某投 资人 从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 为0.1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 10 ,000 ×1. 1 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11,4 80× 0.1 %=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 资人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68.52 元。 10、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场 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 将按 新规 定执 行。 (四)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等不承 担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何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但 相关 暂停 申购公 告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执 行 ) 。 (五)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六)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刊 登公告 ,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同 时 以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合 理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七)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基金转换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九)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基金的转托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一)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定 。 投资 人在 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三)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九、基金的投资 (一)封闭期内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以中小 企业 债券 为主 要投 资对象 , 通过 严格 的流 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 险控 制 , 力求最 大限 度 获得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收益 。 2、投 资理 念 投资中 小企 业债 券, 分享 其快速 成长 红利 。 3、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包 括企业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公 司债、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债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资 券 、 可 转 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 基 金不直 接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 因所 持可 转换 债券 转 股形成 的股 票 、 因 投资 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 在其 可上 市交易 后不 超 过50 个交 易 日的时 间内 卖出 。因 所持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所 含附 认股 权及 可转 股条款 认股 或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在其 流通 受限 解除 后不超 过 180 个交 易 日的 时间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 对 中小 企业 债券 、 中小企 业集 合债 券 、 中 小 企业集 合票 据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品种资 产 的80 %。 中小企 业债 券的 发债 主体 将参照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颁 布的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准进 行界定 。 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果今后 出现 更科 学合 理的 中小企 业债 券定 义,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做 出相 应 调整, 并在 变更 前于 指定 媒体公 告变 更后 的定 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4、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通过 信用 策略选 择收 益率 较高 的中 小企业 债券 ,同 时辅 之以 久 期 策略 、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 略、 息差 策略 、 债 券选 择 策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 通过 严格 的利 差分 析和对 利率 曲线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 提高 资金 流动 性和 收益率 水平 , 以最大 程度 上取 得超 越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经 济周期 所处 阶段 、 利率 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 用 利差 变化 趋势 的重 点分析 , 比 较未 来一 定时 间 内不同 债券 品种 和债 券市 场的相 对预 期 收益率 , 在基 金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范围 内对 不同 久期 、 信 用特 征的 券种 及债 券 与现金 之间 进行 动态调 整。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久期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差 策略 、债 券选 择 策 略等 , 在合理 管理 并控 制组 合风 险的前 提下 ,最 大化 组合 收益。 1)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主动 承担 适度 的信用 风险 来获 取较 高的 收益, 所以 在个 券的 选择 当 中特别 重 视信用 风险 的评 估和 防范 。 本基金 采用 内部 评估 体系 对债券 发行 人以 及债 券的 信用风 险进 行 评估 。 债 券研 究员 根据 国 民经济 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 析信用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展状况 、市 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因 素 ,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用 风险 ,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信 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信用债 的收 益率 主要 受信 用利差 曲线 变动 趋势 和其 自身信 用变 化两 方面 影响 , 本基金 相 应地采 用以 下两 种投 资策 略: ①信用 利差 曲线 变 化 策略 : 首 先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 关市场 变化 情况 , 其次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结构 、 流 动性 等 变化趋 势 , 最 后综 合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走 势 , 确定本 基金 信用 债券投 资比 例。 ②信用 变化 策略 : 信用 债 信用等 级发 生变 化后 , 本 基金将 采用 最新 信用 级别 所对应 的信 用利差 曲线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重新 定价 。 本基金 将根 据内 部信 用评 级结果 , 结 合对 类似 债券 信 用利差 的分 析以 及对 未来 信用利 差 走势的 判断 ,选 择信 用利 差被高 估、 未来 信用 利差 可能下 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2)久 期策 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 以 实 现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及 其他 相关 因素的 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预 期利 率 下降 , 本 基金 将增 加组 合 的久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 反之 , 如 果预 期 利率上 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的 久期 ,以 减小 债券 价格下 降带 来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 依据 之一 , 本 基金 将据 此调 整组 合长 、 中 、 短期债 券的 搭配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 杠铃或 梯形 策 略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4)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 的 分析 ,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的 下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 使收 益率 曲线 上升 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安全边 际。 5)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 率低 于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 正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 金投 资于债 券 , 利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6)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确 定其 投 资 价值, 选择 定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进 行 投 资 。 ①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是介 于股 票和 债券之 间的 投资 品种 ,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享 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的 特征 。 本基 金首 先 将根据 对债 券市 场 、 股 票 市场的 比较 分析 , 选择 股 性强 、 债 性弱 或 特征相 反的 可转 债列 入当 期可转 债核 心库 , 然后 对具 体个券 的股 性 、 债 性做 进一 步分析 比较 , 优选最 合适 的券 种进 入组 合,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在选择 可转 换债 券品 种时 , 本 基金 将与 本公 司的 股 票投研 团队 积极 合作 , 深 入研究 , 力 求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来构 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债 券的投 资组 合。 ②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 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 非公 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 普 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 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承 销券 商紧密 合作 , 合理 合规 合 格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基 金 主要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 在 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 控 债券信 用等 级或 发行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力求 规避 可能 存在 的债 券违约 ,并 获取 超额 收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超 过基 金封 闭期 的剩余 期 限。 对于含 认股 权证 及 可 转股 条款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本基 金将 遵循 以下 投资 原则: a.发行 时无 法确 定发 行主 体是否 可以 在交 易所 上市 的品种 , 本 基金 将视 其为 普 通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主要 以债 项属 性为基 础进 行投 资决 策。 在持有 过程 中, 除非 发行 主体实现 上市 , 否则本 基金 将遵 循这 一原 则,不 进行 认股 权证 的行 使或者 转股 操作 。 b.发行 时已 经确 定发 行主 体可在 交易 所上 市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本 基金 在投 资 时候会 在 债项属 性的 基础 上, 结合 相关认 股权 证或 转股 条款 进行分 析, 采用 相应 的模 型进行 投资 。 c.在持 有过 程中 , 如果 发 行主体 实现 交易 所上 市 , 本基金 将分 析相 关认 股权 证或转 股 条 款的价 值, 并结 合债 项属 性制定 投资 决策 ,根 据市 场情况 及进 行相 应的 投资 操作。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 其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包 括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等 。 本基金 将在 基本 面分 析和 债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 基础 上, 结 合蒙 特卡 洛模 拟等 数 量化方 法 ,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 定价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进 行投 资。 5、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同期 中国 人民 银行 网站 上发布 的三 年期 “金 融机 构 人民币 存 款基准 利率 ” 。 以 上业 绩 基准符 合本 基金 的产 品定 位, 且易 于投 资者 理解 和 接受 , 适 合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 主 要投 资于 中小 企业债 券的 债券 型 基 金, 是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中 低等 风险品 种 。 本基金 的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但高 于普 通债 券型基 金。 (二)转型后的“鹏 华丰 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及积 极的投 资策 略, 力求 最大 限度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 收益 。 2、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运用 债券 投资策 略 , 在 严格 控制 投 资风险 的前 提下 ,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3、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短期 融 资券 、 可 转债 、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购 等 ; 同 时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 投资 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4、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经 济周期 所处 阶段 、 国内 外 经济形 势等 分析 , 结 合债 券市 场整 体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 股票 市 场整体 走势 预判 等 , 选 择 配置合 适的 大类 资产, 并动 态调 整大 类资 产之间 的比 例。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久期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差 策略 、债 券选 择 策 略等 , 在合理 管理 并控 制组 合风 险的前 提下 ,最 大化 组合 收益。 1)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 以 实 现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及 其他 相关 因素的 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预 期利 率 下降 , 本 基金 将增 加组 合 的久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 反之 , 如 果预 期 利率上 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的 久期 ,以 减小 债券 价格下 降带 来的 风险 。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 依据 之一 , 本 基金 将据 此调 整组 合长 、 中 、 短期债 券的 搭配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 杠铃或 梯形 策 略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3)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 的 分析 ,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的 下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 使收 益率 曲线 上升 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安全边 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4)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 率低 于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 正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 金投 资于债 券 , 利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5)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选择 定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进 行 投 资 。 ①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是介 于股 票和 债券之 间的 投资 品种 ,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享 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的 特征 。 本基 金首 先 将根据 对债 券市 场 、 股 票 市场的 比较 分析 , 选择 股 性强 、 债 性弱 或 特征相 反的 可转 债列 入当 期可转 债核 心库 , 然后 对具 体个券 的股 性 、 债 性做 进一 步分析 比较 , 优选最 合适 的券 种进 入组 合,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在选择 可转 换债 券品 种时 , 本 基金 将与 本公 司的 股 票投研 团队 积极 合作 , 深 入研究 , 力 求 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来构 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债 券的投 资组 合。 ②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 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 非公 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 普 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 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承 销券 商紧密 合作 , 合理 合规 合 格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基 金 主要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 在 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 控 债券信 用等 级或 发行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力求 规避 可能 存在 的债 券违约 ,并 获取 超额 收益 。 对于含 认股 权证 及可 转股 条款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本基 金将 遵循 以下 投资 原则: a. 发 行时 无法 确定 发行 主 体是否 可以 在交 易所 上市 的品种 ,本 基金 将视 其为 普通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主要 以债 项属 性为基 础进 行投 资决 策 。 在 持有过 程中 , 除非 发行 主体 实现上 市 , 否则本 基金 将遵 循这 一原 则,不 进行 认股 权证 的行 使或者 转股 操作 。 b. 发 行时 已经 确定 发行 主 体可在 交易 所上 市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本 基金 在投 资时候 会 在债项 属性 的基 础上 ,结 合相关 认股 权证 或转 股条 款进行 分析 ,采 用相 应的 模型进行 投资 。 c. 在 持有 过程 中, 如果 发 行主体 实现 交易 所上 市, 本基金 将分 析相 关认 股权 证或转 股 条款的 价值 ,并 结合 债项 属性制 定投 资决 策, 根据 市场情 况及 进行 相应 的投 资操作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 其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包 括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等 。 本基金 将在 基本 面分 析和 债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 基础 上, 结 合蒙 特卡 洛模 拟等 数 量化方 法 ,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 定价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进 行投 资。 (4) 股票 投资 策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1)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 结 合对 认购 中 签率和 新股 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 谨 慎 参与新 股申 购。 2)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上市 公司的 行业 地位 、 竞争 优 势、 盈利 能力 、 成 长性 、 估 值水平 等 多种因 素, 精选 具备 较高 成 长性及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票 资产 组合 。 5、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债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综 合指 数样 本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 要交易 市场 、 不同 发行 主 体和期 限的 债券, 是中 国目 前最 权威 、应用 最广 的债 券指 数之 一,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 、 股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三)投资决策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货 币政 策的 变化 和利 率 走势。 (四)投资决策流程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 定 本基金 总体 资产 分配 和投 资策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召 开 会议 , 由 公司 总经 理或 指 定人员 召集 。 如需 做出 及 时重大 决策 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议 , 可临 时 召开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2、基 金经 理( 或管 理小 组 ):设 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因 素包 括 : 每 日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净现 金流 量 ;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的 独立判 断;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组 的建 议等 。 3、集 中交 易室 :基 金经 理 向集中 交易 室下 达投 资指 令,集 中交 易室 经理 收到 投资指 令 后分发 予交 易员 ,交 易员 收到基 金投 资指 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评估 ,向基 金经 理( 或管 理小 组)提 出 调整建 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5、监 察稽 核部 :对 投资 流 程等进 行合 法合 规审 核、 监督和 检查 。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0 )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 期间 ,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基 金封闭 期的 剩余期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5、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七)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4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98,665,060.77 91.50 其中: 债券


1,598,665,060.77 91.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92,077,181.87 5.27 7 其他资 产


56,454,037.08 3.23 8 合计





1,747,196,279.7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450,336,968.77 145.5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035,000.00 5.02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98,293,092.00 9.86 8 其他 - - 9 合计 1,598,665,060.77 160.4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 1 122809 11 准 国资 1,356,630 133,221,066.00 13.37 2 122912 10 鄂 国资 1,180,070 116,826,930.00 11.72 3 122613 12 乌 海债 1,028,300 103,806,885.00 10.42 4 122805 11 大 同债 1,040,000 103,001,600.00 10.34 5 122070 11 海 航01 932,740 90,848,876.00 9.1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7,575.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547,711.9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618,749.9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454,037.08 (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70,808,000.00 7.10 2 110022 同仁转 债 2,298,112.00 0.23 (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1、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 资业绩 及其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2 年11 月5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60% 0.09% 0.66% 0.01% -0.06% 0.08%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09% 0.17% 4.25% 0.01% -5.34% 0.1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1.51% 0.25% 1.05% 0.01% 0.46% 0.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3 月31 日 1.00% 0.18% 5.96% 0.01% -4.96% 0.17% 2、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进行 比 较: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注1: 业绩 比较 基准 (Benchmark ):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 注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11 月5 日生 效; 注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2014 年3 月31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非 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 以采用 中国 债券 信息 网提 供的私 募债 券价 格进 行估 值。如 市 场上有 其他 渠道 可以 提供 私募债 券价 格 , 则 采用 最 能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进行估 值 。 如 市 场上无 法获 取私 募债 券的 价格或 相关 价格 难以 准确 计量私 募债 券的 公允 价值 , 则采用 按成 本 法进行 估值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最新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 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方 式;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至 少 1 次; (5) 在符 合上 述收 益分 配 条件的 前提 下, 年度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年 度已实 现 收益 的90 %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的 ,收 益可 不分配 ; 2、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或 者封 闭期内 经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提前转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场 内 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采 取现金 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 投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 体收 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 配方 式 、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8 %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0.8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 0.4 % ,封 闭 期结 束后 不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H=E×0.4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对 后 ,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 用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 务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 的变 更、转换运作方式的 条件 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 的变 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封 闭 期限为 三年 , 封闭 期结 束 后, 在本 基金 资产 规模 高 于 2 亿 元的 情形下 ,本 基金 将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鹏华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不需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 , 即封闭 期结 束后 ,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本 基金合 同自 动终止 ,且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续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 在 符 合一定 条件 的前 提下 , 可 以转换 运作 方式 , 提前 成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 ( 二)在封闭期内基 金转 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12 个月 后 , 若 基金 折价 率连 续 120 个交易 日超 过 10 % , 则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有关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 的事 项。 其中, 当日 基金 折价 率=1 -当日 基金 份额 收盘 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 三)转换运作方式 后基 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仍将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相 关事 宜并 不因 基金转 换运 作 方式而 发生 调整 。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入 场内上 市 交 易 。 ( 四)在封闭期内基 金转 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闭 期内 , 若 审议 基金 转 换运作 方式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满足 基金 合同 和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召 开条 件而 未能 召开, 基金 将保 持封 闭运 作方式 。 若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 关 规定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如在上 述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能 召开 或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的提 案未 获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但 如 果自已 经依 法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知 中载 明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之日 起 , 再 次 出现本 条第 ( 二) 款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 条第 (二 ) 款另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有 关基 金转 换运 作 方式为 上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 的 事项 。 (五)基金转型后基 金的 投资管理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本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等 相关 内容将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 执 行,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基 金合同 生效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登载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上市 交易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发 起资 金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公司 、 基 金管 理公 司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 管 理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公 司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发 起资 金赎回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发起资 金 赎回的 份额 及持 有期 限。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9、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10、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1、澄 清公 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 者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 主 要投 资于 中小 企业债 券的 债券 型 基 金, 是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中 低等 风险品 种 。 本基金 的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 但 高于 普通 债 券型基 金 。 本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金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管 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及其 他风 险。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系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买力风 险等 。 1、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 关证券 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 规出台 , 引 起债券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资 带来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 化 会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证 券的 价格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市场 利率 变化给 投资 者带 来收 益损 失的可 能性 。 债 券是 一种 法 定的契 约 , 大多数 债券 的票 面利 率是 固定不 变的 , 当市 场利 率 上升时 , 会吸 引一 部分 资 金流向 银行 储蓄 等其他 金融 资产 , 减少 对 债券的 需求 , 债券 价格 将 下跌 ; 当 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 一 部分 资金 流 回债券 市场 , 增加 对债 券 的需求 , 债券 价格 将上 涨 。 一 般而 言 , 投资 购买 的 债券离 到期 日越 长,则 利率 变动 对债 券价 格的影 响 越 大, 其利 率风 险也相 对越 大。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带来的 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在利 率 走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率 就 会降低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当利 率上 升 时,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公 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基金 所投 资 债 券对 应 的 公司 经营 不善 ,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 公司 无法 偿还 债 券利息 的风 险 。 虽 然本 基 金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同时 , 公 司经 营不 善也 将 导致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 对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带 来相 应损失 的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险。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 付息 ,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 的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 这 种 风险主 要表 现在公 司债 券中 , 公司 如 果因为 某种 原因 不能 完全 履约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风险 不仅 指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大 及企 业信 用评级 下降 的风 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 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折 价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内 为封 闭期, 在此 期间 持有人 只能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二级 市 场交易 卖出 基金 份额 变现 。 在 证券 市场 持续 下跌 、 基金二 级市 场交 易不 活跃 等情形 下 , 有 可 能出现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低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即 基金 折价 交 易, 从而 影响 持 有人收 益或 产生 损失 。 2、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风 险 (1) 信用 风险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发 行人 可能 由于 规模小 、 经营 历史 短、 业绩 不稳定 、 内部治 理规 范性 不够 、 信 息 透明度 低等 因素 导致 其 不 能履行 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 使预期 收益 与 实际收 益 发 生偏 离的 可能 性 ,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 下降 。 基 金可 通过 多样 化 投资 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2) 流动 性风 险: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由于 其转 让方 式及其 投资 持有 人数 的限 制,存 在 变现困 难或 无法 在适 当或 期望时 变现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2、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3、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的;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依据 发起 式基 金合 同终止 相关 规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的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直 接转 换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封闭 期内 基金 扩募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0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11)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调 低赎回 费率 ; (4) 封闭 期结 束后 本基 金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定 转 型为 “ 鹏华 丰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鹏华 丰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执行;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 50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 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 程序 进行。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 意 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 上(含 50%)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 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 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生效与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的;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 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包 括企业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公 司债、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债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资 券 、 可 转 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 换 债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 基 金不直 接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 因所 持可 转换 债券 转 股形成 的股 票 、 因 投资 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 在其 可上 市交易 后不 超 过50 个交 易 日的时 间内 卖出 。因 所持 中小企 业私 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债券所 含附 认股 权及 可转 股条款 认股 或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在其 流通 受限 解除 后不超 过 180 个交易 日的 时间 内卖 出。 (2) 转型 后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短期 融 资券 、 可 转债 、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购 等 ; 同 时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资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1) 封闭 期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 对 中小 企业 债券 、 中小企 业集 合债 券 、 中 小 企业集 合票 据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品种资 产 的80 %。 (2) 转型 后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 投资 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6)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超 过基 金封 闭期的 剩 余期限 。 7)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当 限制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5、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关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 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 供足额 现金 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及 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因市 场变 化 , 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 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 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7、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 余 期限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应 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行 为 。 如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以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采 取 合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 金合同 》 、 《 托 管协议 》 的投 资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不 予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8、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 的风险 ,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 简称 “ 《 制度》 ” ) , 以规 范对中 期票 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期证券 的 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的中 期 票 据超 过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9、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1、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2、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等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资产 托管 人对 因为 资 产管理 人投 资产 生的 存放 或存管 在资 产托 管人 以外 机构的 委 托财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开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 托 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 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投资 者可 登陆 本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phfund.com ) , 更 加方 便 、 快 捷 地办理 基金 交 易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 同时 ,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官 方微 信帐 号 ( 微信 号:penghuajijin) , 快 速实 现净 值查 询功 能 , 绑 定个 人账 户之 后, 还 可实现 账户 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 。 基 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 努力 完善 现有技 术系 统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提 供 更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 式和 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新开 户欢迎 信 、 交 易对 账单 、 《 鹏友会 》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phfund.com ) 、 短信平 台 、 呼 叫中 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在 申请 获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 过手机 短信 、E-MAIL 等 方 式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手 机短 信可 定制 的信 息包括 :月 度 短信账 单 、 公 司最 新公 告 、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 邮件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鹏 友 会周 刊 、 电 子 对账单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业务 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况 ,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定 制信息 内 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 动语 音系统 提供 每 周7×24 小 时 基金账 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信息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 :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制 、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 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由 各销售 机构 受理 后反 馈给 本基金 管理 人跟 进处 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 客 户专 家团 ” 机制 , 邀请 客户 对客 户服务 工 作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露 ,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关于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投资 长兴县 公路 工程 有限 责任 公司 2012 年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1 月 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北新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1 月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舜天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1 月28 日 鹏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1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弘湘 资”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1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遵桥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2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葫岛 01 ”债 券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2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晋煤 运”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2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赣粤 01 ”债 券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2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2013 年12 月28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的“12 乌海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券报》 、 《证 券时 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潍东 方”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白中 兴”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昌国 资”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临汾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申华 信”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潭城 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沧建 投”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南 高速 ” 债 券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温经 开”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东台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益城 投”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中水 02 ”债 券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驻投 资”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合工 投”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吉城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9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启国 投”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1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抚城 投”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1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海发 控”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1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平发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1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西经 开”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1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渝北 飞”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1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营口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1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津生 态”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18 日 鹏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四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皋投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弘湘 资”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荣经 开”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新郑 投”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渝北 飞”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合川 投”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驻投 资”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28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晋煤 运”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1 月 3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德清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2 月 1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津滨 投”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2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0 沈煤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2 月 2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华泰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3 月 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0 沈煤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3 月 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泰矿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3 月 1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绍新 城”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3 月 2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渝南 发”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3 月 27 日 鹏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3 月 2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乐清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4 月 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平煤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4 月 1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平发 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4 月 18 日 鹏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一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4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溧城 建” 债券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4 月 26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3 年11 月 5 日至 2014 年5 月4 日 止。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鹏华 中 小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六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