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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380(510680)

万家3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 上证 38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华 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一四 年 六月




















万家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3 】1047 号文 注册 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但并 不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收 益 作 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 投资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资人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标的 指 数 回报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 报 偏离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波动 的 风 险以及 基 金 投 资组 合 回 报与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险 , 基 金份额 二 级 市 场交 易 价 格折溢 价 的 风 险, 基 金 的退市 风 险 ,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 失 败的风 险 以 及 基金 份 额 赎回对 价 的 变 现风 险 等 等。本基金属股 票 基 金 , 风险 与 收 益高于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金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基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紧 密跟 踪 标 的指数 , 具 有 和标 的 指 数所代 表 的 股 票市 场 相 似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 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 在投资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首次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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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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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 一、绪言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或 “ 招募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和其他 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 万家上证 38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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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万家上证 38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万家上证 38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万家上证 38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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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行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万 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4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5 、基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2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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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 3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1、 上交所 《业务细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 32 、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 : 指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 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 《 业 务 规则 》 : 指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发 布 实 施的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关 于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交 易 型 开放 式 基 金登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及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发布的 其 他 相 关 规则和规定 35、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 登 记 结 算 业务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 的行为 40、元:指人民币元 41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4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5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4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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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 47 、 申 购 赎 回 清单 : 指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制 的 用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赎 回对 价 等 信息的文件 48 、 申购对价 :指 投 资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时 ,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 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49 、 赎回对价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 上证 380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1 、 完全复制法 : 指 一种 构 建 跟 踪 指 数的 投 资组 合 的 方 法 。 通过 购 买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所 有成 份 证 券,并 且 按 照 每种 成 份 证券在 标 的 指 数中 的 权 重确定 购 买 的 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 、 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 位 : 指 本 基 金 申 购份 额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数 量 , 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 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 现金替代 :指 申 购或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资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 、 现金差额 :指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资 产 净值 与 按 当 日 收 盘价 计 算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位 中 的 组合证 券 市 值 和现 金 替 代之差 ; 投资人 申 购 或 赎回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金 差 额 根据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 位 对应的 现 金 差 额、 申 购 或赎回 的 基 金 份 额数计算 55 、 预 估 现 金 部分 : 指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申 购 或 赎回的 投资人的相 应 资 金,由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并公布 的 现 金 数 额 56 、 指定交易 :指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全面 指 定交 易 制 度 试 行 办法 》 中定 义 的 “全面指定交易” 57 、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在 交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申 购 赎 回清 单 和 组合证 券 内 各 只证 券 的 实时成 交 数 据 计算 并 发 布的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58 、 收益评价日 : 指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基 金 累计 报 酬 率 与 标的 指 数 同期 累 计 报酬率 差额之 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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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 59 、 基金累 计 报酬 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前 一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60 、 标的指 数 同期 累 计报 酬 率 : 指 收 益评 价 日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与 基 金上 市 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类 似 ,紧 密 跟 踪业绩 比 较 基 准, 追 求 跟踪偏 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小化 , 采 用 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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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所占股份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 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十 八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货币 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万家 和 谐 增 长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双 引擎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基金 、 万 家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万 家 稳 健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中证 红 利 指数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添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万 家 中 证 创 业成 长 指 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信 用 恒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万 家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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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 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380 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万家市 政 纯 债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城 市 建 设 主 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毕 玉 国 先生 , 中共 党 员 , 硕 士 学历 , 高级 会 计 师 , 注 册企 业 风险 管 理 师 。 历 任 莱钢 股 份 公司炼 铁 厂 财 务科 科 长 ,莱钢 股 份 公 司财 务 处 成本科 科 长 , 莱 钢 集 团 财 务部 副 部 长,莱 钢 驻 日 照钢 铁 有 限公司 财 务 总 监, 齐 鲁 证券计 划 财 务 部 总经理, 齐鲁证券副总 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等职。 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党委委 员、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 年3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现兼任万家共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 事 马 永 春 先 生, 政 治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曾 任新 疆 自 治 区 党 委政 策 研究 室 科 长 , 新 疆 通宝 投 资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新 疆 对外经 贸 集 团 总经 理 , 新疆天 山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 事 吕 祥 友 先 生, 中 共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硕 士学 位 , 高 级 经 济师 , 曾任 莱 芜 钢 铁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财务处 科 长 、 鲁银 投 资 集团股 份 有 限 公司 办 公 室主任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天 同证 券 风 险处置 工 作 小 组托 管 组 成员, 现 任 齐 鲁证 券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合 规 总 监、 董 事 会秘书 、 党 委 组织 部 部 长、人 力 资 源 部总 经 理 、鲁证 期 货 有 限 公司董事。 董 事 吕 宜 振 先 生, 中 共党 员 , 博 士 研 究生 。 曾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研 究主管、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 年5 月起加入本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1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 磊 先生 , 中国 民 主 建 国 会 成员 , 经济 学 博 士 , 教 授, 曾 任贵 州 财 经 学 院 财 政金 融 系 教师、 山 东 财 经大 学 金 融学院 院 长 、 山东 省 政 协常委 , 现 任 山 东 财 经 大 学资 本 市 场研究 中 心 主 任、 山 东 金融产 业 优 化 与区 域 管 理协同 创 新 中 心 副 主 任 、 山东 省 人 大常委 、 山 东 省人 大 财 经委员 会 委 员 、教 育 部 高校金 融 类 专 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 立 董 事 陈 增 敬先 生 , 中国民主建国会 成 员 ,博 士 研 究 生 , 教授 , 曾任 山 东 大 学 数 学 院讲 师 兼 副教授 , 法 国 国家 信 息 与自动 化 研 究 所博 士 后 ,加拿 大 西 安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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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 略 大 学 保 险系 访 问 学者、 兼 职 教 授, 山 东 大学金 融 研 究 院( 现 更 名为山 东 大 学 齐 鲁 证 券 金 融研 究 院 )常务 副 院 长 兼教 授 , 现任山 东 大 学 齐鲁 证 券 金融研 究 院 院 长 兼数学院副院长、教授。 独 立 董 事 骆 玉 鼎先 生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生 , 经济 学 博 士 , 副 教授 , 曾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融 学 院 银行系 讲 师 , 上海 财 经 大学证 券 期 货 学院 副 教 授、副 院 长 , 美 国国际管 理研 究 生 院(雷 鸟 ) 访 问研 究 员 ,上海 财 经 大 学证 券 期 货学院 副 院 长 兼 副 教 授 , 新疆 财 经 大学金 融 系 支 教教 师 , 上海财 经 大 学 金融 学 院 副院长 、 常 务 副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 事 会 主 席 李 润起 先 生, 硕 士 学 位 , 经济 师 。曾 任 宏 源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文 艺 路 营 业 部客 户 主 管、公 司 投 行 部项 目 经 理,新 疆 国 际 实业 股 份 有限公 司 证 券 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 监 事 崔 朋 朋 先 生, 中 共党 员 , 工 商 管 理硕 士 ,经 济 师 , 先 后 任职 于 山东 智 星 计算机总公司、 中创软件、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将军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 事 兰 剑 先 生 ,法 学 硕士 , 律 师 、 注 册会 计 师, 曾 在 江 苏 淮 安知 源 律师 事 务 所 、 上 海 和华 利 盛 律师事 务 所 从 事律 师 工 作,现 为 本 公 司信 息 披 露负责 人 、 合 规 稽核部总监。 监 事 李 丽 女 士 ,中 共 党员 , 硕 士 , 中 级讲 师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工 商 银行 济 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综合管理部 总监。 监 事 蔡 鹏 鹏 女 士, 本 科, 先 后 任 职 于 北京 幸 福之 光 商 贸 有 限 公司 、 北方 之 星 数码技术 (北京) 有限 公司、 路通资讯 香港有 限公司,2007 年4 月起 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吕宜振先生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詹志令先生 ,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1997 年至2004 年任 职于国泰 君安证券从事证券营销管理工作;2004 年至2005 年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 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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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3 部副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直销部副总监等 职; 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兼 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任机构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3 年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营 销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013 年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李振伟先 生, 中共党员,大学本 科, 学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 。1998 年 6 月起从事证券监 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 科 员 , 证 监会 济 南 证管办 上 市 处 、机 构 处 副处长 , 证 监 会山 东 证 监局机 构 处 副 处 长、处长,本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 年3 月起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张鹏先生, 量化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经济学硕士,FRM。 毕业于复旦大 学 。 长 期 从事 金 融 工程研 究 和 量 化投 资 工 作,曾 任 上 海 银行 风 险 管理部 副 主 管 、 信诚基金量化投资部副总监等职。2012 年5 月14 日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 万家红利指数基金 (LOF ) 、 万家上证380ETF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 席:吕宜振 副主席:刘芳洁 委员: 吴涛、华光磊 、吴印、孙驰、刘荆、高翰昆 吕宜振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芳洁先生, 万家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助理 、 权 益 投 资 总监 、 权益 投 资 部总监(兼)万家和谐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 180 基金 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基金基 金经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华光磊先生,万家和谐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双引擎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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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4 吴印先生, 权益投资 部副总监,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基金 (LOF) 基金经理、 万 家精选 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孙 驰 先 生 , 固 定收 益 部副 总 监 、 万 家 货币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万 家增 强 收益 债 券 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强 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万家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荆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高翰昆先生,交易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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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5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及 有关 法 律 法规,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任 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获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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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6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 资 策 略 以及 基 金 组织方 式 和 运 作方 式 , 坚持基 金 运 作 “安 全 性 、流动 性 、 效 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 于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 各个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的部 门 、 工 作岗 位 和 风险点 , 不 能 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 各种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必 须 具 有高度 的 权 威 性, 成 为 全体员 工 严 格 遵守 的 行 动指南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越 制 度 或违反 规 章 的 权力 。 公 司的经 营 运 作 要真 正 做 到有章 必 循 , 违 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 位 之 间 的相 互 制 约、相 互 制 衡 的原 则 , 合规稽 核 部 门 具有 其 独 立性, 必 须 与 执 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 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 理人员负责; 在 存 在 管 理人 员 职 责交叉 的 情 况 下, 要 为 负责监 控 的 人 员提 供 可 以直接 向 最 高 管 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 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做好事前风险控 制, 建 立 了 多 重 风险 监 控 架构。 即 由 各 机构 及 业 务职能 部 门 进 行自 我 风 险控制 的 第 一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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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7 级 的 控 制 ;由 合 规 稽核部 及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组成 的 公 司 监察 系 统 的第二 层 级 的 风 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业务 组 织的 风 险 控 制 , 公司 设 立“ 权 责 统 一 、 严密 有 效、 顺 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 应 的 后 续 监督 机 制 ,各岗 位 应 当 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业务 流 程 , 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 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 道内控防线。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 合 规 稽 核 部门 独 立 于其他 部 门 , 对公 司 内 部控制 制 度 的 总体 执 行 情况, 各 职 能 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①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②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①前台业务风险的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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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8 ②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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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904,643,509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 夏 银 行 资 产 托管 部 内设 市 场 综 合 室 、交 易 管理 室 、 风 险 管 理室 和 销售 管 理 室 4 个职能处室。 资产 托管部共有员工 27 人, 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核 准 , 获得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资格, 是 《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资 格 管理办 法 》 实 施后 取 得 证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资 格 的第一 家 银 行 。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行 业 精 神 , 始 终 遵循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提 供 优 质 托 管 服 务 ” 的原则,坚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服务 理 念 , 依 托严 格 的 内控管 理 、 先 进的 技 术 系统、 优 秀 的 业务 团 队 、丰富 的 业 务 经 验 , 严 格 履行 法 律 和托管 协 议 所 规定 的 各 项义务 , 为 广 大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资 产 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3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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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0 月 末 , 已 托管 长 城 货币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联安 德 盛 精选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 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益民 红 利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行 业 轮动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信稳 益 宝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 华 商 大盘量 化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强 化 收 益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 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 7222.7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资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负 责 华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作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托 管 业 务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检 查指导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专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室 ,配 备 了 专职内 控 监 督 人员 负 责 托管业 务 的 内 控监 督 工 作,具 有 独 立 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必须符 合国家 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 一切 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 资产 托管 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 ”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 必须实 现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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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1 5、 有效性原则: 必须 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 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 专 门设 置 了风 险 管 理 室 , 配备 了 专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作的 职 权 和 能 力。 ( 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程 等 , 可以保 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操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 章 按 规程 保 管 、存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严 格 保 管 , 制约 机 制 严格有 效 ; 专 门 设 置 业 务 操作 区 , 封闭管 理 , 实 施音 像 监 控;指 定 专 人 负责 受 托 资产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防 止泄 密 ; 业务实 现 自 动 化操 作 , 防止人 为 事 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 完 整 、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基 金 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 、 投 资比 例 、 融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基 金 托 管 人报 酬 的 计提和 支 付 、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有违 反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其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行 为 ,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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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 )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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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3 客户服务电话:(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浙商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统一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avicsec.com (17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8 )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客户服务电话:(0571 )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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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4 (19 )中信万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com (21 )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24 层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华涛、 夏火仙 电话 :(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100738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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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5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 ,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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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3]1047 号文注册募集发售。 基金募集期限 为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本基金募集期间共 募集 500,721,45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5363 户。 本基金为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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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0 月 31 日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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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及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 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0680 ) (二 )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 金 份 额 在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 照《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规 则 》 、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上市 规 则》 、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增 加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基 金分 级 业 务 模 式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增加本基金分级 份额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公告。 (三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终 止 基金 的 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 部分 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上 市的 , 本 基金可 由 交 易 型开 放 式 基金变 更 为 跟 踪标 的 指 数的非 上 市 的 开 放式指数基金。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在开 市 后 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单 和 组 合 证券 内 各 只证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并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供 投 资 人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必 须 用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金 额 +申 购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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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29 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金 替 代 成份证 券 的 数 量与 最 新 成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 的 预 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 4 位。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 以公告。 ( 五 ) 法 律 法 规、 监 管部 门 和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对 上 市 交 易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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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 当 在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 并予 以 公告 。 在 相 关 条 件 许可 的 前 提下,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增 加或调 整 申 购 赎回 代 理 机构, 并 予 以 公 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 基金采用份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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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1 《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关 于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型 开 放式基 金 登 记 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根 据 相 应的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申购 对 价。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 购 、 赎回 申 请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确 认 。如 投资人 未 能 提供 符 合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则 申 购 申请失 败 。 如 投资 人 持 有的符 合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不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足 额 的 现金, 或 基 金 投资 组 合 内不具 备 足 额 的符 合 要 求的赎 回 对 价 , 则赎 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 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投资人 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过 程 中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组 合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现 金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的 清 算 交 收 适 用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于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型 开放 式 基 金 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 办理基 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 的交 收 以 及现 金 差 额的清 算 , 并 将结 果 发 送给申 购 赎 回 代理 机 构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 如 果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清 算交 收 时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约 的 情形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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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2 依 据 《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业 务 实 施 细则 》 、 《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型开放 式 基 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实 施 细 则 》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记 结 算机 构 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 对 上述 申 购赎 回 的 程 序 以 及 清算 交 收 和登记 的 办 理 时间 、 方 式、处 理 规 则 等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 更改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 )申购、赎回 的对价及费用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对 价 。 赎回对 价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 的 组 合证 券 、 现金替 代 、 现 金差 额 及 其他对 价 。 申 购对 价 、 赎回对 价 根 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赎回 代 理机 构可 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计 算公式为 估 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除以 估 值 日 基金 份 额 总数。 如 遇 特 殊情 况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T 日的 申购 赎回清 单在 当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市 前 公 告 。未 来 , 若市场 情 况 发 生变 化 , 或相关 业 务 规 则发 生 变 化,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情 况下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申购 赎 回 清单计 算 和 公 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券 内各成 份证券 数据 、 现金替代、 T 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 T 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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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3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基 金 标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全 部 或部 分 证 券 。 申 购赎 回 清单 将 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购 、 赎回 过 程 中 , 投 资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 禁止” ) 、 可以现金 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 是指 在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许 使 用 现金作 为替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指 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 许 使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或 部 分该 成 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替代 是指 在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以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是 由 于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投资人 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 )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 跌停时,采用涨停/ 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 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 ) 该 证 券 停 牌 且 当 日 无 成 交 时 , 采 用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 考 虑 当 日 的 除 权 除息等因素)。 收 取 可 以 现 金 替代 溢 价的 原 因 是 , 对 于使 用 可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券 , 基金 管 理 人需 随 后 买入 , 而 实际买 入 价 格 加上 相 关 交易费 用 后 与 申购 时 的 最新价 格 可 能 有 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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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4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退 还多收 取 的 差 额; 如 果 预先收 取 的 金 额低 于 基 金购入 该 部 分 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 投资人收取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并据此 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 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 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 券的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包 括 买入价 格 与 交 易费 用 ) 的差额 ,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人 或 投资 人 应 补 交 的款 项 ; 若未能 购 入 全 部被 替 代 的证券 , 则 以 替代 金 额 与所购 入 的 部 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不含 T 日)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 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 入 成 本 加上 按 照 最近一 次 收 盘 价计 算 的 未购入 的 部 分 被替 代 证 券价值 的 差 额 , 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 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T+2 日 (若在特例 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应 退 款 和补款 的 明 细 及汇 总 数 据发送 给 相 关 申购 赎 回 代理 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更 有 效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偏 离 度和 跟 踪 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规 定 投资人 使用 可 以 现金替 代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超过 申 购 基 金份 额 资 产净值 的 一 定 比 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 最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最新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IOPV ? ? ? ? ? ? n 1 i % 100 i %


(3) 必须现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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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5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须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是 由 于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即 将 被剔 除 的 成份证券, 或 基 金 管理人 出 于 保 护持 有 人 利益等 原 因 认 为有 必 要 实行必 须 现 金 替 代的成份证 券。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定 数 量 的现金 , 即 “ 固定 替 代 金额” 。 固 定 替代 金 额 的计算 方 法 为 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指 为 便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理 机 构预 先 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 投资人 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T 日 预计开 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 赎 回清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 日 预计 开盘 价 主要根 据交 易所 提供的 标的指 数成 份证 券的预 计开盘 价确定。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 须 用 现 金替 代 的 固定替 代 金 额 +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 可 以 用现 金 替 代成份 证 券 的 数 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 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 清 算 交 收。 现 金 差额的 数 值 可 能为 正 、 为负或 为 零 。 在 投资人 申购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人 应 根 据 其 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支 付 相 应的 现 金 ,如现 金 差 额 为 负数,则 投资 人 将 根据其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获得相 应 的 现 金; 在 投 资人赎回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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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6 现 金 差 额 为正 数 , 则 投资 人 将 根 据其 赎 回 的基金 份 额 获 得相 应 的 现金 ,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 年8 月3 日 基金名称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683 2013 年7 月3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75.6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 值( 单位:元) 1,026,128.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261


2013 年8 月3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14.36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2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600397 安源煤业 200 允许 10%


601011 宝 泰 隆 100 允许 10%


600295 鄂尔多斯 200 允许 10%


600121 郑州煤电 3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200 允许 10%


600997 开滦股份 4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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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7 600971 恒源煤电 400 允许 10%


600403 大有能源 3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5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700 允许 10%


601666 平煤股份 800 允许 10%


600258 首旅酒店 100 允许 10%


600054 黄山旅游 100 允许 10%


600754 锦江股份 100 允许 10%


600640 号百控股 100 允许 10%


600138 中 青 旅 300 允许 10%


600563 法拉电子 100 允许 10%


600363 联创光电 200 允许 10%


600667 太极实业 600 允许 10%


600460 士 兰 微 300 允许 10%


600171 上海贝岭 400 允许 10%


600261 阳光照明 200 允许 10%


601231 环旭电子 100 允许 10%


600651 飞乐音响 500 允许 10%


600183 生益科技 600 允许 10%


600584 长电科技 600 允许 10%


600743 华远地产 400 允许 10%


600657 信达地产 300 允许 10%


600658 电 子 城 100 允许 10%


600683 京投银泰 300 允许 10%


600724 宁波富达 300 允许 10%


600565 迪马股份 400 允许 10%


600246 万通地产 400 允许 10%


600113 浙江东日 100 允许 10%


600007 中国国贸 100 允许 10%


600082 海泰发展 400 允许 10%


600162 香江控股 300 允许 10%


600322 天房发展 6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桥 200 允许 10%


600175 美都控股 700 允许 10%


600638 新 黄 浦 300 允许 10%


600648 外 高 桥 100 允许 10%


600070 浙江富润 100 允许 10%


600510 黑 牡 丹 2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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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8 603001 奥康国际 100 允许 10%


600987 航民股份 200 允许 10%


601566 九 牧 王 100 允许 10%


600626 申达股份 3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800 允许 10%


600131 岷江水电 200 允许 10%


600310 桂东电力 100 允许 10%


600283 钱江水利 100 允许 10%


600396 金山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16 三峡水利 100 允许 10%


600644 乐山电力 200 允许 10%


600995 文山电力 300 允许 10%


600101 明星电力 200 允许 10%


600979 广安爱众 300 允许 10%


600333 长春燃气 200 允许 10%


600021 上海电力 400 允许 10%


600236 桂冠电力 600 允许 10%


600098 广州发展 400 允许 10%


600323 南海发展 300 允许 10%


600509 天富热电 300 允许 10%


601139 深圳燃气 300 允许 10%


600874 创业环保 300 允许 10%


600864 哈投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78 京能热电 300 允许 10%


600292 中电远达 100 允许 10%


601158 重庆水务 7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14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16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24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2100 允许 10%


601003 柳钢股份 400 允许 10%


600581 八一钢铁 300 允许 10%


600507 方大特钢 400 允许 10%


600784 鲁银投资 300 允许 10%


600307 酒钢宏兴 900 允许 10%


600808 马钢股份 1700 允许 10%


600005 武钢股份 2800 允许 10%


600623 双钱股份 1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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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39 601113 华鼎锦纶 100 允许 10%


600423 柳化股份 200 允许 10%


600339 天利高新 300 允许 10%


601208 东材科技 200 允许 10%


600618 氯碱化工 200 允许 10%


600230 沧州大化 100 允许 10%


600367 红星发展 100 允许 10%


600378 天科股份 100 允许 10%


600075 新疆天业 200 允许 10%


601233 桐昆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69 风神股份 200 允许 10%


603077 和邦股份 100 允许 10%


600249 两 面 针 300 允许 10%


600227 赤 天 化 500 允许 10%


601058 赛轮股份 200 允许 10%


600078 澄星股份 300 允许 10%


601678 滨化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89 广东榕泰 300 允许 10%


600470 六国化工 300 允许 10%


600176 中国玻纤 2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86 扬农化工 100 允许 10%


601216 内蒙君正 300 允许 10%


600389 江山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500 允许 10%


600458 时代新材 300 允许 10%


600096 云 天 化 400 允许 10%


600409 三友化工 800 允许 10%


600387 海越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27 江南高纤 600 允许 10%


600688 上海石化 1000 允许 10%


600596 新安股份 4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700 允许 10%


600353 旭光股份 100 允许 10%


600560 金自天正 100 允许 10%


600592 龙溪股份 100 允许 10%


601567 三星电气 100 允许 10%


601038 一拖股份 1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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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0 601313 江南嘉捷 100 允许 10%


600475 华光股份 100 允许 10%


600114 东睦股份 100 允许 10%


601100 恒立油缸 100 允许 10%


600375 华菱星马 100 允许 10%


601700 风范股份 100 允许 10%


600268 国电南自 200 允许 10%


600382 广东明珠 200 允许 10%


600501 航天晨光 200 允许 10%


601908 京 运 通 200 允许 10%


601222 林洋电子 100 允许 10%


600401 海润光伏 200 允许 10%


600577 精达股份 300 允许 10%


601616 广电电气 400 允许 10%


600468 百利电气 100 允许 10%


601126 四方股份 100 允许 10%


600869 远东电缆 200 允许 10%


600815 厦工股份 400 允许 10%


600172 黄河旋风 300 允许 10%


600416 湘电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81 双良节能 200 允许 10%


600761 安徽合力 300 允许 10%


600537 亿晶光电 200 允许 10%


600580 卧龙电气 400 允许 10%


601369 陕鼓动力 300 允许 10%


600582 天地科技 300 允许 10%


600525 长园集团 400 允许 10%


600112 长征电气 200 允许 10%


601179 中国西电 1100 允许 10%


600517 置信电气 300 允许 10%


601106 中国一重 1800 允许 10%


600312 平高电气 500 允许 10%


600835 上海机电 300 允许 10%


601877 正泰电器 200 允许 10%


600110 中科英华 8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气 1400 允许 10%


600499 科达机电 400 允许 10%


600388 龙净环保 200 允许 10%























万家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1 600619 海立股份 100 允许 10%


603366 日出东方 100 允许 10%


600983 合肥三洋 1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2600 允许 10%


601789 宁波建工 100 允许 10%


601636 旗滨集团 100 允许 10%


600318 巢东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49 宁夏建材 200 允许 10%


600491 龙元建设 400 允许 10%


600039 四川路桥 300 允许 10%


600425 青松建化 500 允许 10%


601886 江河创建 200 允许 10%


600496 精工钢构 300 允许 10%


600668 尖峰集团 200 允许 10%


600586 金晶科技 700 允许 10%


600801 华新水泥 200 允许 10%


600545 新疆城建 400 允许 10%


600502 安徽水利 400 允许 10%


600720 祁 连 山 4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400 允许 10%


600284 浦东建设 3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工 600 允许 10%


600881 亚泰集团 1300 允许 10%


600548 深 高 速 200 允许 10%


601518 吉林高速 300 允许 10%


603167 渤海轮渡 100 允许 10%


601008 连 云 港 300 允许 10%


600012 皖通高速 200 允许 10%


600897 厦门空港 100 允许 10%


600561 江西长运 100 允许 10%


603128 华贸物流 100 允许 10%


601107 四川成渝 500 允许 10%


600368 五洲交通 300 允许 10%


600190 锦 州 港 400 允许 10%


600692 亚通股份 200 允许 10%


600676 交运股份 300 允许 10%


601000 唐 山 港 600 允许 10%


601880 大 连 港 700 允许 10%























万家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2 600106 重庆路桥 500 允许 10%


600662 强生控股 400 允许 10%


600026 中海发展 400 允许 10%


600270 外运发展 300 允许 10%


600033 福建高速 1000 允许 10%


600350 山东高速 7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航运 600 允许 10%


600004 白云机场 300 允许 10%


600575 芜 湖 港 700 允许 10%


600269 赣粤高速 800 允许 10%


600017 日 照 港 1100 允许 10%


600611 大众交通 400 允许 10%


600377 宁沪高速 500 允许 10%


600787 中储股份 3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船 1300 允许 10%


600125 铁龙物流 600 允许 10%


600717 天 津 港 6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2000 允许 10%


601018 宁 波 港 27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9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15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场 700 允许 10%


603766 隆鑫通用 100 允许 10%


600262 北方股份 100 允许 10%


600184 光电股份 100 允许 10%


600343 航天动力 100 允许 10%


600523 贵航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80 凌云股份 200 允许 10%


600990 四创电子 100 允许 10%


601777 力帆股份 200 允许 10%


601965 中国汽研 100 允许 10%


601890 亚星锚链 200 允许 10%


600303 曙光股份 300 允许 10%


600391 成发科技 100 允许 10%


600685 广船国际 200 允许 10%


600335 国机汽车 100 允许 10%


600495 晋西车轴 100 允许 10%


600742 一汽富维 100 允许 10%























万家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3 600686 金龙汽车 200 允许 10%


600967 北方创业 200 允许 10%


601258 庞大集团 600 允许 10%


600038 哈飞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35 北方导航 3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子 600 允许 10%


600805 悦达投资 500 允许 10%


601238 广汽集团 6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1000 允许 10%


600830 香溢融通 200 允许 10%


600783 鲁信创投 200 允许 10%


600635 大众公用 900 允许 10%


600371 万向德农 100 允许 10%


600975 新 五 丰 100 允许 10%


600097 开创国际 100 允许 10%


600438 通威股份 200 允许 10%


600257 大湖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67 好 当 家 300 允许 10%


600195 中牧股份 100 允许 10%


600298 安琪酵母 100 允许 10%


600201 金宇集团 200 允许 10%


601996 丰林集团 100 允许 10%


601515 东风股份 100 允许 10%


600308 华泰股份 600 允许 10%


600963 岳阳林纸 500 允许 10%


600337 美克股份 300 允许 10%


600069 银鸽投资 400 允许 10%


600439 瑞 贝 卡 500 允许 10%


600612 老 凤 祥 100 允许 10%


600210 紫江企业 800 允许 10%


600978 宜华木业 600 允许 10%


600433 冠豪高新 600 允许 10%


600981 汇鸿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28 成商集团 200 允许 10%


600857 工大首创 100 允许 10%


600278 东方创业 100 允许 10%


601010 文峰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28 弘业股份 100 允许 10%























万家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4 600785 新华百货 100 允许 10%


600712 南宁百货 300 允许 10%


600327 大 东 方 200 允许 10%


600682 南京新百 200 允许 10%


600778 友好集团 200 允许 10%


600697 欧亚集团 100 允许 10%


600280 南京中商 100 允许 10%


600858 银座股份 300 允许 10%


600790 轻 纺 城 300 允许 10%


600826 兰生股份 100 允许 10%


600824 益民集团 400 允许 10%


600628 新 世 界 300 允许 10%


600729 重庆百货 100 允许 10%


600056 中国医药 100 允许 10%


600120 浙江东方 200 允许 10%


600122 宏图高科 600 允许 10%


600704 物产中大 300 允许 10%


600755 厦门国贸 7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际 500 允许 10%


600859 王 府 井 200 允许 10%


600827 友谊股份 500 允许 10%


600694 大商股份 2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500 允许 10%


600655 豫园商城 800 允许 10%


600559 老白干酒 100 允许 10%


600197 伊 力 特 200 允许 10%


600616 金枫酒业 200 允许 10%


600873 梅花集团 400 允许 10%


600238 海南椰岛 300 允许 10%


600073 上海梅林 200 允许 10%


600300 维维股份 600 允许 10%


600059 古越龙山 300 允许 10%


600872 中炬高新 600 允许 10%


600597 光明乳业 300 允许 10%


600845 宝信软件 100 允许 10%


600446 金证股份 100 允许 10%


601801 皖新传媒 100 允许 10%


600756 浪潮软件 200 允许 10%























万家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5 600551 时代出版 100 允许 10%


600831 广电网络 300 允许 10%


600088 中视传媒 100 允许 10%


600373 中文传媒 100 允许 10%


600410 华胜天成 400 允许 10%


600825 新华传媒 400 允许 10%


600633 浙报传媒 100 允许 10%


601098 中南传媒 400 允许 10%


600570 恒生电子 3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600 允许 10%


600880 博瑞传播 300 允许 10%


600832 东方明珠 1100 允许 10%


600804 鹏 博 士 1000 允许 10%


600345 长江通信 100 允许 10%


600850 华东电脑 100 允许 10%


600487 亨通光电 100 允许 10%


600776 东方通信 300 允许 10%


600289 亿阳信通 300 允许 10%


600522 中天科技 400 允许 10%


600513 联环药业 100 允许 10%


600833 第一医药 100 允许 10%


600829 三精制药 100 允许 10%


600666 西南药业 100 允许 10%


600568 中珠控股 200 允许 10%


600488 天药股份 300 允许 10%


600976 武汉健民 100 允许 10%


600479 千金药业 100 允许 10%


600329 中新药业 200 允许 10%


600285 羚锐制药 200 允许 10%


600420 现代制药 100 允许 10%


600380 健 康 元 400 允许 10%


600993 马 应 龙 100 允许 10%


600750 江中药业 100 允许 10%


600351 亚宝药业 400 允许 10%


600161 天坛生物 200 允许 10%


600511 国药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72 康 恩 贝 300 允许 10%


600998 九 州 通 300 允许 10%























万家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6 600664 哈药股份 700 允许 10%


600422 昆明制药 200 允许 10%


600200 江苏吴中 400 允许 10%


600521 华海药业 300 允许 10%


600587 新华医疗 100 允许 10%


600557 康缘药业 200 允许 10%


600594 益佰制药 200 允许 10%


600267 海正药业 400 允许 10%


600436 片 仔 癀 100 允许 10%


600867 通化东宝 500 允许 10%


600079 人福医药 300 允许 10%


603399 新 华 龙 100 允许 10%


601137 博威合金 100 允许 10%


601677 明泰铝业 100 允许 10%


601388 怡球资源 100 允许 10%


600687 刚泰控股 100 允许 10%


600673 东阳光铝 200 允许 10%


600531 豫光金铅 100 允许 10%


600459 贵研铂业 100 允许 10%


600888 新疆众和 300 允许 10%


600595 中孚实业 500 允许 10%


600139 西部资源 300 允许 10%


600432 吉恩镍业 3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800 允许 10%


600478 科 力 远 200 允许 10%


600133 东湖高新 300 允许 10%


600624 复旦复华 200 允许 10%


600622 嘉宝集团 300 允许 10%


600277 亿利能源 300 允许 10%


600846 同济科技 300 允许 10%


600884 杉杉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11 东方集团 900 允许 10%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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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7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相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证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公告 。 在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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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8 1、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 取其他合理的申购 赎回 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开 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2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基 金 。 若本基 金 推 出 联接 基 金 ,在本 基 金 上 市之 前 , 联接基 金 可 以 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 在条件允许时, 基 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 投资人集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 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份额的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 (如变更标的指数 ) ,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 记结算机 构 申 请 办 理基 金 份 额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 基 金份额 折 算 后 ,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数额 将 发 生调整 , 但 调 整后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基 金份额 总 额 的 比例 不 发 生变化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无实 质 性 影响。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后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按 照折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就其具 体 事 宜 进行 必 要 公告, 并 提 前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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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49 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X、 基 金份额总额为 Y, 标的 指数收盘 值为 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K,即 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K I Y X / / ? 折算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 例 , 对 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进行折 算 , 折 算后 的 基 金份额 采 取 截 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 投资人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0 份,基 金份额折 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820,000,320.59 元 ,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5,035,174,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1,233.69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折算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1000, 则折算比例和该 投资人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为: (1 )折算比例=(5,820,000,320.59/5,035,174,000 )/(1233.69/1000) = 0.93691994 (2)该 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93691994=4,684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理机 构 可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开展 其 他 服 务 , 双方 需 签订 书 面 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 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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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0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五)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在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前 提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对 上 述 申购和 赎 回 的 安排 进 行 补充和 调 整 并 提 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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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1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 备选 成 份股 。 为 更 好 地 追踪 目 标指 数 , 基 金 还 可 投资 于 非 成份股 、 债 券 、股 指 期 货、权 证 、 新 股、 存 款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90%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 全复 制 法 跟踪标的指数 ,同 时 引入 非 成 分 股 、 股指 期 货、 权 证 等金融工具以更好地追踪目标指数 。 1、组合复制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完 全 复制 法 , 即 按 照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构 建 基金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及 其 权重的 变 动 对 股票 投 资 组合进 行 相 应调 整。 2、替代性策略 由于市 场 流 动 性不 足 、限 制 投 资 等 情 况, 导 致本 基 金 无 法 获 得足 够 数量 的 某 成分股 股 票时 , 基 金管理 人 将 通 过投 资 其他 成份 股 、 非 成份 股 以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替代。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选 择 流 动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期 货 合约 , 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目 的 投资 ,从而降 低 股票 仓 位 调整的 交 易 成 本, 提 高 投资效 率 , 有助 于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权 证 标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研 究 ,结 合 多 种 定 价 模型 , 根据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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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2 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未 来 ,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和 更 新相 关 投 资 策 略 ,并 在 招募 说 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管理程序 本 基 金 是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基 金 , 旨 在以 最 小的 跟 踪 误 差 追 踪目 标 指数 。 严 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基金经理、 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 商 等 外 部 研究 力 量 的研究 成 果 开 展指 数 跟 踪、成 份 股 公 司行 为 等 相关信 息 的 搜 集 与分析、 成份股替代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 衍生品分析等工作 。 2、 组合构建: 结合 上 述研究工作, 基金经理以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及其他合 理 方 法 构 建组 合 。 在追求 跟 踪 误 差和 偏 离 度最小 化 的 前 提下 , 基 金经理 将 采 取 适 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3、交易执行:交易部 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 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 投资绩效评估: 合 规稽核 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 供相关报告。 5、 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 性 状 况 、 基金 申 购 和赎回 的 情 况 以及 组 合 投资绩 效 评 估 的结 果 ,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 目 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需 要 对上 述 投 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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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3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 购 ) 等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交易 保 证 金 一倍 的 现 金;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0%。 (12 ) 法 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投 资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动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调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 制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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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4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或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范利 益 冲 突 ,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若 基 金 标 的 指 数发 生 变更 , 基 金 业 绩 比较 基 准随 之 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 投 资 情 况 和市 场 惯 例调整 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 准的组 成 和 权 重,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 融 资 、 融券 以 及参 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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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5 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九) 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 复 核 了 本招 募 说 明书中 的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等内容 , 保 证 复核 内 容 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54,424,397.13 98.89 其中:股票 54,424,397.13 98.8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62,755.83 0.30 7 其他资产 448,746.07 0.82 8 合计 55,035,899.03 100.00 注: 上述 股票投资包 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而 5.2 的合计项中不 含可退替 代款估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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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6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322,951.59 0.59 B 采矿业 1,542,244.32 2.82 C 制造业 28,963,441.51 52.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3,441,968.33 6.28 E 建筑业 2,106,114.73 3.84 F 批发和零售 业 6,721,807.14 12.2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4,665,270.15 8.52 H 住宿和餐饮业 104,814.56 0.1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2,625,668.79 4.7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267,366.05 2.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6,123.24 0.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04,149.71 0.3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67,032.60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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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7 S 综合 1,015,444.41 1.85 合计 54,424,397.13 99.35


2.2 、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3.1 、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600587 新华 医疗 5,467 509,46 9.73 0.93 2 600839 四川 长虹 146,60 0 502,83 8.00 0.92 3 600660 福耀 玻璃 56,522 466,87 1.72 0.85 4 600594 益佰 制药 11,186 458,06 6.70 0.84 5 600079 人福 医药 16,625 456,52 2.50 0.83 6 601991 大唐 发电 119,91 9 444,89 9.49 0.81 7 601929 吉视 传媒 35,800 436,40 2.00 0.80 8 600570 恒生 电子 20,030 430,04 4.10 0.79 9 600499 科达 21,500 429,57 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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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8 机电 0.00 1 0 600718 东软 集团 34,598 424,86 3.44 0.78


3.2 、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将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从而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由 于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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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59 10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可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8,255.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11.38 4 应收利息 279.2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8,746.07


11.4 、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的公允价 值(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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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0 1 600587 新华 医疗 509,469. 73 0.93 资产重组 2 600570 恒生 电子 430,044. 10 0.79 重大事项


11.5.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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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1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托管人华夏银行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0 月 31 日-2013 年12 月 31 日 -4.03% 0.96% 0.08% 1.26% -4.11% -0.30%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3 月 31 日 -1.11% 1.34% -0.87% 1.34% -0.24% 0.00% 基金成立日— —2014 年 3 月 31 -5.10% 1.18% -0.79% 1.30% -4.31% -0.12% ( 二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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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2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 同生 效未满一年; 2、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 尚处于建仓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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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有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款 项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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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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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5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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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6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等。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有 技 术 水平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不 能 克 服 ,则 属 不 可抗力 , 按 照 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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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7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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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8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等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的,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 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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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数 额 的确定 原 则 为 使收 益 分 配后基 金 累 计 报酬 率 尽 可能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报 酬 率 。 本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不 须 以弥补 浮 动 亏 损为 前 提 ,收益 分 配 后 有 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 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基金管理人将 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 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即超额收益率= 基金累 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 基 金管理人有权 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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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0 2、 计算截至基金收益 评价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 并根据前述原 则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 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计 算 基 金 收 益分 配 金 额,然 后 除 以 基金 收 益 评价日 发 售 在 外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保 留 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五)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详 见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分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及比 例 、 分 配 方式等内容。 (六)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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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 费 、 过 户 费、 手 续 费、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 易的结 算 费 、 融资 融 券 费、证 券 账 户 相 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2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在中国证监 会 允许 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 可以 从 基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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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2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的 标 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使 用 许 可协议 的 约 定 从基 金 财 产中向 中 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支付 。 标 的 指 数 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03% 的 年费 率 计提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司 根 据相 应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 费 率 和 计 算方 法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依 照 有关规 定 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和计 算 方 式 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的 约 定 要 求 变 更标 的 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和 计 算 方法, 应 按 照 变更 后 的 标的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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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3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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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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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四)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保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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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6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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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7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开 放 日通 过 网 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年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媒 体 上 。 基金 年 度 报告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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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8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 变更登记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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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79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2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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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0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资人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 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 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 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 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 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 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 都会对 基 金 的 收益 产 生 影响, 从 而 影 响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 别 股 票 的持 有 比 例与标 的 指 数 中该 股 票 的权重 可 能 不 完全 相 同 ;因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其 他 工 具造成 的 指 数 跟踪 成 本 较大;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带来 的 现 金 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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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1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的 情 形, 基 金 将 变 更 标 的指 数 。 基 于原 标 的 指 数的 投 资 政策将 会 改 变 ,投 资 组 合将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一致 , 投资人 须 承 担 此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基 金 将 通 过有 效 的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份 额 二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的 折 溢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内 , 但 基金份 额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交易 价 格 受 诸多 因 素 影响, 存 在 不 同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开市 后 根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和 组 合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的 实 时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并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供 投资人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参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 还可能出现错 误, 投资人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人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 基 金 不 再 符 合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条 件 被终 止 上市 , 或 被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 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 金 的 申 购 清 单中 , 可能 仅 允 许 对 部 分成 份 股使 用 现 金 替 代 ,且 设 置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因 此 , 投资 人 在 进 行申 购 时 ,可能 存 在 因 个别 成 份 股涨停 、 临 时 停 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 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人 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根 据 成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 因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 由 此 可 能 导致 投资人 按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位申 购 并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 的 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 位 全 部赎 回 , 而只能 在 二 级 市场 卖 出 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 金 赎 回 对 价 主要 为 组合 证 券 , 在 组 合证 券 变现 过 程 中 , 由 于市 场 变化 、 部 分 成 份 股 流动 性 差 等因素 , 导 致 投资 人 变 现后的 价 值 与 赎回 时 赎 回对价 的 价 值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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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2 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 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 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 对 投资人 基金 份 额 、 组 合证 券 及 资金的 结 算 方 式发 生 变 化,制 度 调 整 可能 给 投 资人带来理解偏 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 致基金或 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业 务发 展 状 况 、 人 员配 备 、管 理 水 平 与 内 部 控制 等 对 基金收 益 水 平 存在 影 响 。因业 务 扩 张 过快 、 行 业内过 度 竞 争 、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 投资人 利益的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失 误 或 违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风 险,例 如 , 申 购赎 回 清 单编制 错 误 、 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3、技术风险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等 业 务过 程 中 , 可 能 因为 技 术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导 致 投 资人 的 利 益 受 到影 响 。 这种技 术 风 险 可能 来 自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4、政策变更风险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政 策 修 改 等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控 制 的因 素 的变 化 , 使基金或 投资 人 利 益受到 影 响 的 风险 , 例 如,监 管 机 构 基金 估 值 政策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估 值 方法 的 调 整而引 起 基 金 净值 波 动 的风险 、 相 关 法规 的 修 改导致 基 金 投 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5、不可抗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财 产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证券交 易 所 、 登记 结 算 机构和 销 售 代 理机 构 等 可能因 不 可 抗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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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3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 时限完成。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 但 是 , 本 基金 并 不 是销售 代 理 机 构的 存 款 或负债 , 也 没 有经 销 售 代理机 构 担 保 或 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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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 应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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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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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6 二十、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 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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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7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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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8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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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89 (13 )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按照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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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0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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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1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 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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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2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不 设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日常 机 构 ,但基 金 存 续 过 程 中 根 据 实际 需 要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 后 可以 设 立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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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3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当《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时, 相关条款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基金合同》修改 ;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如增加场外申 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 (9)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 ; (10 )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设有 日 常 机 构则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日常 机 构 ,下同 )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 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如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设有 日 常 机 构 则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日常 机 构 , 下同 ) 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自 收 到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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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4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日 常 机 构、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日 常机 构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 表 决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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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5 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一 以 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参 加 ,方 可 召 开。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金 份 额低 于 前 款 规 定 比例 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再 原 公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 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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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6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 上 述 第(3 ) 项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 议 通 知发 出 后 向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 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符 合 上 述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如果召 集 人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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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7 不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上 进 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3 个月且不多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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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8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资人 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人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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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99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 决结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后, 大 会 主 持人 应 当 当场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在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 果 本 基 金 推 出联 接 基金 , 鉴 于 本 基 金和 本 基金 的 联 接 基 金 的相 关 性, 联 接 基 金 的 持 有人 可 以 凭所持 有 的 联 接基 金 份 额行使 与 本基金 相 关 的 持有人 权 利 , 如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 权、 直 接 参加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表 决 权 。 计 算 参会 份 额 和计票 时 , 联 接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参 会 份 额数和 票 数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联接 基 金 所持有 的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该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联接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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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0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数 额 的确定 原 则 为 使收 益 分 配后基 金 累 计 报酬 率 尽 可能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报 酬 率 。 本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不 须 以弥补 浮 动 亏 损为 前 提 ,收益 分 配 后 有 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的 前 提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可 对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 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 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基金管理人将 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即超额收益率= 基金累 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益分配。


2、 计算截至基金收益 评价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 并根据前述原 则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每 份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计 算 基 金 收益 分 配 金额, 然 后 除 以基 金 收 益评价 日 发 售 在外 的 基 金份额 总 额 , 保 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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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1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 费 、 过 户 费、 手 续 费、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 易的结 算 费 、 融资 融 券 费、证 券 账 户 相 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 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2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 可以 从 基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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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2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 。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方 所 签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计提 方 法 支 付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 。 指 数许 可 使 用费的 费 率 、 具 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的 计 算 方 法 、 费率 和 支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本 基 金将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费率 计 算 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基 金 管 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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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3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 备选 成 份股 。 为 更 好 地 追踪 目 标指 数 , 基 金 还 可 投资 于 非 成份股 、 债 券 、股 指 期 货、权 证 、 新 股、 存 款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90% 。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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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4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 购 ) 等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 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交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0%;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流 动 性限制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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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5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承 销期 内 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的投资 目 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 公 平 合理价格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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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6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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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7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 应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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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8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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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09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金 与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同 》 经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双方 盖 章 以 及 双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字 并 在 募集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 证 监 会办 理 基 金备案 手 续 ,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同 》 的 有效期 自 其 生 效 之日 起 至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同 》 自 生效之 日 起 对 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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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0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同 》 正 本一式 六 份 , 除 上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 一 式 二份 外 ,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同 》 可 印制成 册 , 供 投 资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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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 陆家嘴投资大厦 360 号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 提供保 管 箱 服 务; 结 汇 、售汇 业 务 ;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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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2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 备选 成 份股 。 为 更 好 地 追踪 目 标指 数 , 基 金 还 可 投资 于 非 成份股 、 债 券 、 新 股 、 存款、 股 指 期 货、 权 证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 融 资 、 融券 以 及参 与 转 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90% 。 ( 二)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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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3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交 易 保证金 一 倍 的 现金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轧 差 计 算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流 动 性限制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 融 资 、 融券 以 及参 与 转 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基金的 关联交易和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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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与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 书 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 供 的 关联 交 易 名单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面 性 。 基金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实、 完 整 、 全面 的 关 联交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新 该 名 单。名 单 变 更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 循 了 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 人 仍 违规 进 行 关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的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发 生的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围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选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 供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进 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 前 已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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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5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提供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资料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资 额 度 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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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6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市值 占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整 , 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行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 信息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 理部门 就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拒 绝 执 行有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 七)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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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7 ( 八)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际 投 资 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书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 金 管理 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若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 金财 产 、 未 对 基金 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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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8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托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 三)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 方 可 另 行 协商 解 决 。基金 托 管 人 未经 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资产(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依据 中 国 结 算公 司 结 算数据 完 成 场 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此不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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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19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网下股票认购结束 , 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 股 票 进 行 冻结 。 基 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时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属 于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开 立的 基 金 银行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法 合 规 的指令 办 理 资 金收 付 。 本基金 的 银 行 预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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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0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间市 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开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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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1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债券 、 股指期货、 权 证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⑴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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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2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⑵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⑶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⑷ 因 持 有 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⑸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⑹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合 约 , 一 般 以 估值 当 日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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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3 ⑺ 如 有 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⑻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第 ⑺ 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 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 额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 取 合 理的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大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 先 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实 际 情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过 程 提 出 疑义 或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书面 说 明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投 资人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实 际 向 投资人 或 基 金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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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4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能按 时 公 布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 而 引起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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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5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同时 将其 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的编制,同时 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 产托管人收到后 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同时 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应于 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 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同时 将其 发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 托管人收到后 应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基金年度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过 审 计 。 基金 合 同 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八)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编制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之 前 及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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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6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生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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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7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以 下 是主 要 的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加、 修 改 这 些 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明 的 所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基金 投 资 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中 心 应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 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人 的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 投资人 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对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账 单 与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单 在 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四) 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 通 过 电子 邮 件 或手机 短 信 定 期发 送 所 订制的 信 息 。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短信: 短信对账单、 账户交易确认、 基金交易确认、 所有基金周末净 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 资 人 拨 打 客 户服 务 电话 可 通 过 自 动 语音 或 人工 座 席 获 得 基 金信 息 查询 、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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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8 客户服务传真:021 -3861996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 资 人 也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在" 客 户 服 务"->" 网 上 客 服"->" 客 户 留 言" 栏 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为 投 资人 提 供 了 账 户 查询 、 基金 信 息 查 询 、 投诉 建 议等 服 务 栏目,力争为 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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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3 年 11 月 1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 2013 年 11 月 27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公告”。 3、2014 年 1 月 21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4、2014 年 3 月 28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 5、2014 年 4 月 1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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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30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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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01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批准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万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四年六 月 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