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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泰鑫(000201)

诺安泰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泰鑫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 
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 一)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2013 年 5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 【2013 】683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正式生 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债券 市场 风险 、开 放式基 金共 同风 险等 。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本 招募 说 明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5 月 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4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 、 法 规及 《 诺 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涵 盖 诺安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及费率 等 与 投资 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 注 意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诺安 泰鑫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诺 安泰 鑫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封闭期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或 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 一年的 期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一 年。 首个 封闭 期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 下一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一 年 ,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 开放期 :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1 个 月 , 最 短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为准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 的2 日 前进 行公告 ; 开放日 : 指在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2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4 年 5 月 5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三 十二 只开放 式基 金: 诺安 平衡 证券 投 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股 票证 券投 资 基 金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中小 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全球 黄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诺 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油 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 动力灵活配置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汇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小板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小板 等权 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 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鸿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稳固 收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泰鑫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优 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徐卫晖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国 化工进 出口 总公 司财 会部 副总经 理 , 中化国 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河北 进 出口公 司总 经理 , 中化 国 际 ( 控股 ) 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国 中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张家林 先生 ,董 事, 高级 工程师 ,全 国人 民政 治协 商会议 第 9 、10 、11 届 委 员。曾 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 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 理。现任中国大恒( 集 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大恒 新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欧阳文 安先生,独立董 事,工程 师。历任中共北 京市委副 秘书长兼办公厅 主任、中共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委书 记 、 中共北 京市 委常 委 、 秘 书 长、 北京 国际 电气 工程 公 司董事 长 、 北 京 国际电 力开 发投 资公 司董 事长。 朱秉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级 高级 经济 师 。 历 任 石油部 计划 司副 司长 、 中 国石油 天然 气集团 公司 计划 局局 长、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 司 咨询中 心副 主任 。 陆南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历任新 华社 香港 分社 办公 厅综合 处处 长 、 办 公厅 副 主任 、 国 际 问题研 究中 心办 公室 主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 主任、 政策 法规 司司 长、 副局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 易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 任平 安证 券公 司 综合研 究 所研究 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西北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研究 员。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诺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诺安 主 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诺 安多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督 察长 , 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 券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业 务董 事、 资产 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 民 生证 券 公司证 券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究 部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谢志华 , 男 , 中 国国 籍, 理学硕 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 曾 先后 任职 于华 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 事固 定收 益类 品种的 研究 、投 资工 作。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招 商 安心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任投资 经理 。2013 年5 月 起任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起 任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8 月 起任 诺安 稳 固收益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11 月 起任诺安 泰鑫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2 月起 任 诺 安优 化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 基 金 经理 ; 夏 俊杰 先生 , 配置 基 金组投 资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邹翔先 生, 成长基 金组 投资 总监 兼价 值基金 组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创 练先 生, 研究 部总监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 基金 经理 ; 杨 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张乐 赛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创 练先 生,研 究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6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研 究部 风 险管 理 组 提交 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面 的 讨 论和 决 定, 从 而使风 险政策 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 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7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8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 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 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9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 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 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0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5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4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72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币 》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1 项最 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2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 化、常 规化的内控 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3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管人职 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 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4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 投融资 、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 行为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的合 法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基金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规 定的期 限内 进行 整改 , 并 且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5 约定存 在疑 义 , 应及 时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做出 解释 、澄 清或纠 正。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 :张 逸凡 (2)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基金 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362099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陈 晓瑜 (4) 广州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7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锦 江 区下东 大街216 号喜 年广 场2407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和认购 手 续,具 体交 易细 节请 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站:www.ic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8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sdb.com.cn ;www.bank.pingan.com (6)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9 网址:www.shrcb.com (8) 江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9)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杭 州凤 起 路43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杭 州凤 起 路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威 海市 宝 泉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天津 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天津 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0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华侨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 华侨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 华侨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钱 乃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670 2888 网址:www.ocbc.com.cn (1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6)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1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8)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2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26―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 :王 伟力 客服服 务热 线: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 :孙 洪喜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2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3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户服 务电 话:029-87406132 网址:www.westsecu.com (2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楼信 达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 券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2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4 天相投 顾网-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成证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法人代 表人 :马 令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2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5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1)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1209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2)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3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7)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主楼407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主楼4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3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7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39)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街9号 五栋 大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街9号 五栋 大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0)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41)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6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4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099 200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8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胡 小骏 、王明 静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9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5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 【2013 】683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到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基 金募 集工作 已 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结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5,163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576,475,139.15 份。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0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11 月5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1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闭 期和开放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 一年 的期 间。 本基 金 的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一 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的 一 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 一个 工作 日进 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 最短 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且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的2 日 前进 行公 告 。 如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续 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每个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日 ( 份 额折算 日) ,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额折 算, 即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 下,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进 行折算 ,将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 元 ,并 将 基金份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生 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一年 , 即 2013 年3 月26 日至 2014 年 3 月25 日 。 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 个月 , 则第 一个 开放 期 为 2014 年3 月26 日至 2014 年4 月 25 日 ;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第一 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一年, 即 2014 年 4 月 26 至 2015 年3 月25 日 ,以 此类推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2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信息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 规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 日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开 放期 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事宜 间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3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 包括当 日 ) 的 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 网 上交易系 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 开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4 通)或 代销 机构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追 加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一个 网点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相应 的最 低赎 回限 额时 ,余额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 赎回 。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 前 3 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 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在 本基 金开 放日 期间 赎 回本基 金的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5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 元和 10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 额(=c/e ) 685.54 687,592.40 2,753,114.4 6,895,862.07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开放 日赎 回本基 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在 申购赎 回开 放期赎 回本基 金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7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6 元,则 其 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 首日披 露本 基金 封闭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基 金的 开放 期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计算公 式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7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1 、2、3、5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4、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8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政 府机 构 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 回 购 、 银行 存款 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或 金融 衍生 工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在 开放 期 ,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非 开放 期,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持有 人利 益 , 本基金 开放 期 开始前 三个 月 、 开 放期 以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 如遇 市场 情况 急剧 变 化的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延 长) , 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三、投资策略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在封闭 期内 , 为合 理控 制本 基金开 放期 的流 动性 风险, 并满足 每次 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 原则上 本基 金在 投资 管理 中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 与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 同 时 , 在 遵 守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主 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 的投 资品 种, 减小 基金 净 值的波 动。 (1) 固定 收益 资产 配置 策 略 1)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利 率环境 、 债券 市场 资金 供 求等因 素的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0 分析 ,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 收 益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 和方式 , 并据 此确 定收 益 资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原 则上 , 利率 处于 上行通 道时 , 缩短 目标 久 期; 利率 处于 下降 通道 时 , 则 延长 目标 久 期。 ○ 1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跟踪 、分析 宏观经 济 数据(包 括国内 生产总 值 、工业增 长、固 定资产 投 资、CPI 、 PPI 、进出口贸易等 )判断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在经 济周期中所处的位 置,预 测国家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取向 及当 期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的 位置 ; 密 切跟 踪、 关注 货 币金融 指标 ( 包 括货币 供应 量 M1/M2 , 新 增贷款 、 新 增存 款、 准备 金率等 ) , 判断 利率 在中 短 期内的 变动 趋 势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 调控 措施。 ○ 2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债 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 况 、 市场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和 方式 。 ○ 3 久期配 置 基于宏 观经 济环 境分 析和 利率变 动趋 势预 测, 通过 合理假 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 试 , 确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一 般的 , 若 预期 利率 水 平上升 时 , 建 立较 短平 均 久期的 债券 组合 或缩短 现有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若预 期利 率 水 平 下降时 , 建立 较长 平均 久 期的债 券组 合或 延长现 有债 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获 取较 高的 组合 收益率 。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确定 固定收益组 合平均久期的 基础上, 将对 债券市场收益 率期限结构 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 率期限 结构的变 化方式,根 据收益率 曲线形 态变化确 定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构,包括采 用子弹 策略 、 哑铃 策略 和 梯形策 略等 , 在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从收 益 率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 债券价 格的 相对 变化 中获 利。 3)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受信用 风险 、 税 赋水平 、 市场流 动性 、 市 场风险 等 不同因 素的 影响 , 国债 、 央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不 同类 属的 券种 收益率 变化 特征 存在 明显 的差异 , 并 表 现出不 同的 利差 变化 趋势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各 类 属券种 的利 差变 化趋 势 , 合理配 置并 灵活 调整不 同类 属券 种在 组合 中的构 成比 例, 通过 对类 属 的合理 配置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的 收益 率 水平。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1 (2) 固定 收益 类个 券投 资 策略


1)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利率品 种的 主要 影响 因素 为基准 利率 。 本基 金对 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品 种 的投资 , 首 先根据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 宏观经 济政 策 、 利 率环 境 、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 的分析 ,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两个 方面 : 变 化方 向及 变化 形态 , 从 而确定 利率 品种 组合 的久 期和期 限配 置 结构。 其次 根据 不同 利率 品 种的收 益风 险特 征、 流动 性 因素等 , 决 定投 资品 种及 相 应的权 重,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证流 动性 的前提 下获 得最 大的 收益 。 2)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 信 用利 差是 信用 产 品 相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 面的影 响 ,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 另 一方 面为 发行 人本 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品种 投资 策略 具体 为: ○ 1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 缩小 或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 会带 来趋 势 性 的信用 产品 投资 机会 ; 同 时, 研究 不同 行业 在经 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不 同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和利 差水平 的变 动情 况 , 投 资 具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业 ; ○ 2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的资 信水 平和评 级调 整变 化会 使产 品的信 用利 差扩 大或 缩小 , 本 基 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作用 ,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 信用债 , 以获 取因 信用 利 差下降 带来 的价 差收益 ; ○ 3 对信用 利差 期限 结构 进行 研究 , 分 析各 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平 相对 历史 平均 水平 所 处 的 位置, 以及 不同 期限 之间 利差的 相对 水平 ,发 现更 具投资 价值 的期 限进 行投 资; ○ 4 研究分 析相 同期 限但 不同 信用评 级债 券的 相对 利差 水平, 发现 偏离 均值 较多, 相 对 利 差有收 窄可 能的 债券 。 (3) 动态 增强 策略 在以上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债 券市场 的动 态变 化, 运用 骑乘收 益 率 曲线策 略、 息差 放大 策略 和换券 策略 等, 进行 增强 性的主 动投 资, 以提 高债 券组合 的 收 益 。 1)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债券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主要 由两大 部分 组成 , 第 一部 分是息 票收 入, 第二 部分 是资本 利 得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2 收入 。 在 息票 收入 固定 的 情况下 , 通过 主动 式债 券 投资的 管理 , 尽可 能多 的 获取资 本利 得收 入是提 高本 基金 收益 的重 要手段 。 而资 本利 得收 入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收益 率下 降取得 的 , 因 此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骑乘 策略 在个券 收益 率下 降时 获得 资本利 得。 骑乘策 略是 指当 收益 率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 以买 入期限 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 对高位 的债 券 , 随 着持 有 期限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 从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过 债券 的 收益率 的下 滑, 进而 获得 资本利 得收 益。 骑乘策 略的 关键 影响 因素 是收益 率曲 线的 陡峭 程度 , 若收 益率 曲线 较为 陡 峭, 则随 着 债 券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债券 的收益 率水 平将 会有 较大 下滑, 进而 获得 较高 的资 本利得 。 2)息 差放 大策 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 收 益的投 资策 略 。 该 策略 的 基本模 式即 是利 用买 入债 券进行 正回 购 , 再 利用 回 购融入 资金 购买 收益率 较高 的债 券品 种 , 如此循 环至 回购 期结 束卖 出债券 偿还 所融 入资 金 。 在进行 回购 放大 操作时 ,只 有当 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 时该 策略 才能够 有效 执行 。 3)换 券策 略 综合考 虑利 率期 限结 构 、 流动性 、 税收 、 信 用级 别等 因素对 债券 进行 定价 , 以 此为基 础, 在类属 相近 的债 券中 , 选 择 买入相 对被 低估 的债 券, 卖 出相对 被高 估的 债券 , 进 行 换券操 作。 2、开 放期 投资 安排 在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各 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保障基 金运 作安 排,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满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在 开放 期前 根据 市场 情 况, 进行 相应 压力 测试 , 制定开 放期 操作 规范流 程和 应急 预案 ,做 好应付 极端 情况 下巨 额赎 回的准 备。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 三个 月内 ( 如 遇市场情 况急剧变 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 际情况延 长) ,本 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资 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3 (2)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非 开放期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4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1.2%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中低风 险品 种 , 预 期收 益 和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普 通债 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99,606,554.80 93.95 其中: 债券


699,606,554.80 93.9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372,379.06 5.15 7 其他资 产


6,710,454.59 0.90 8 合计





744,689,388.4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379,760.00 6.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379,760.00 6.70 4 企业债 券 229,691,794.80 39.0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69,991,000.00 62.94 6 中期票 据 60,544,000.00 10.3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699,606,554.80 119.01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456004 14 美克 CP001 500,000 50,025,000.00 8.51 2 112198 14 欧 菲债 500,000 50,000,000.00 8.51 3 041461005 14 西 基投 CP001 500,000 49,990,000.00 8.50 4 041469003 14 华 联股 CP001 500,000 49,825,000.00 8.48 5 1182235 11 凌 工业MTN1 400,000 40,360,000.00 6.87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6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 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的情形, 也没有出 现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74.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706,779.6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10,454.59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 来表 现。 一、诺安泰鑫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报 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业 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1.05 ~2013.12.31 0.70% 0.04% 0.67% 0.01% 0.03% 0.03% 2014.01.01 ~2014.03.31 1.29% 0.05% 1.04% 0.01% 0.25% 0.04% 2013.11.05 ~2014.03.31 2.00% 0.05% 1.72% 0.01% 0.28% 0.04% 注: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利率+1.2%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 ①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11 月 5 日生 效, 截 至 2014 年3 月31 日 止 , 本基金 成立 未 满1 年。 ②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2013 年 11 月 5 日至2014 年 5 月 4 日,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本基 金 建仓期 未 满6 个 月。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对存 放于 托 管账户 的现 金资 产以 及其 他由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控制 的财产 进行 保 管。 对于 证券 登记 机构 、 期货经 纪公 司 、 结 算机 构 、 票 据资 产服 务机 构 (票 据保管 机构 或票 据托管 行 ) 等 非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的财 产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处分 外 ,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 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0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 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1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2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如下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4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6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7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 购费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在本基 金开 放日 期间 赎回 本基金 的,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3 、转 换费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及本基 金的运作特性决 定是 否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若本 基金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 , 相关规 则与 具体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与销售 有关的费 率。上 述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3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还 将在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5、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通过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将 依 照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予以收 取和 使用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7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3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 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0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 首日披露本基金 封 闭 期 最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1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2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 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3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4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 三类 ,一是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二是国内债券市场 风险 ,包括政策风 险、利率风险等;三 是开 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包 括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每年开放一 次申 购和赎回, 投资者需在 开 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 在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 份额 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


2、 开放期如果出现较 大数 额的净赎回申请, 则使 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 可 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 在着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 风险 。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信用 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 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 市 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 还要 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 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 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产 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 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 波动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 券基 金跌破面值。在利率 波动 时,债券基金的净值 波动 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 投资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 降。


5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 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


6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 的价格风险(即前面 所提 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 。具体为当利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5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较少的收益 率。 7、债券回购风险 。较高 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 能增 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和利 率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造 成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的 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 在开 放期, 管理人有义务接 受 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 流动性的需求。但如 果出 现较大数额的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 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 流动 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 产生 的 风险,如电脑系统不 可靠 产生的风险;


(2 ) 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 力可能 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


(7 )其他意外导致 的风险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日日 终,如 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 的,则 无须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7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9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0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1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2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追偿所 发生 的相 关费 用应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3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户 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包括 “第 五部分 基 金备 案” 中 约定 的开放 期最 后 一日可 能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4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 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债 券型 基金 提前 终止 的 条款。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 如 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则 无 须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 日次日 终止 并根 据第 二十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财产 清算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90%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5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6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7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 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8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9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 放期的最后一日 日终,如 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 无须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1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2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 中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3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政 府机 构 债、 政策 性金 融机 构金 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 回 购 、 银行 存款 及 法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或 金融 衍生 工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 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在非 开放 期,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应 开放期流 动性需 要,为保 护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开 放期 开始前 三个 月 、 开 放期 以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 如遇 市场 情况 急剧 变 化的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延 长) , 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 的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4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a、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应开放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三个 月内 ( 如 遇市场情 况急剧变 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 际情况延 长) ,本 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资 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b、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非 开 放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制 ; c、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d、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f、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g、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h、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i、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 应 开 放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 持有人 利益 , 本基 金开 放 期开始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 结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如 遇 市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5 根据实际 情况延长 ) ,本基 金的固定 收益类资 产比例 可不受上 述“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的 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可不 受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的投 资 限 制的 开始 日及 结束 日前 三个工 作日 ,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 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6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对于名 单之 外的 , 托 管人 不承担 监 督 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对于名 单之 外的 , 托 管人 不承担 监 督 责任。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7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8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9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 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0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对 存放于托 管账户的现金资 产以及其 他由基金托管人 实际控制 的财产 进 行保管 。 对于 证券 登记 机 构、 期货 经纪 公司 、 结算 机构 、 票 据资 产服 务机 构 (票 据保 管机 构 或票据 托管 行) 等非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4、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6、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1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 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2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 》 ,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 债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3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4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5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 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 披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6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 以 电 子版 形 式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并定 期 刻成 光 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7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8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9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 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0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 体开放 时 间和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市 场 部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1 第 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中国 证券 报》 2013-09-27 2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9-27 3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 要 《 中国 证券 报》 2013-09-27 4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9-27 5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中国 证券 报》 2013-09-27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9-30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获准设立子公司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09-30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银行为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0-11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浦发银行为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0-17 10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深圳 新兰 德 、 长量基 金、 天天 基金、 增 财基金 为诺 安泰 鑫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0-19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泰鑫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时间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0-25 12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数米 基金 、 众 禄基金 、 好 买基 金、 和 讯 信息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投 、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0-31 13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1-06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投 、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1-22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2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侨银行为 旗下部 分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1-23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 投 、 转 换业 务及 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1-26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一 路 财 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基 金定 投 、 转 换业 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2-20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 通基 金定 投 、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3-13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3-18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投 、 转 换业 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3-19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4-01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北京) 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开 通基 金定 投 、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4-12 23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4-22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3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 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 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4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泰鑫一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