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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鸿鑫保本(000066)

诺安鸿鑫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鸿鑫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一)诺 安鸿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 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 证监许 可 【2013 】 171 号 文 核准公 开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5 月 3 日 正式 生效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 包 括: 市场 系统 性 风险 、 上 市公 司风 险、 利 率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险 、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 资 产配 置风险 及其 他风 险 等 。 本基金 为保本 混合 型 基金 ,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 低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以 一 元初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投 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 构,保 本基 金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5 月 3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备 案 ................................................................................................. 4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7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保本 ............................................................................................. 58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 6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7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9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9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9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10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10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0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08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 11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1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摘要 ....................................................................... 133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52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54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6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 157 附 件: 保证合 同 ....................................................................................................... 158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关 于 保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诺安 鸿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鸿鑫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 风险 以及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 序及 费率 等与投 资本 基金 有关的 所有 相关 事项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并注意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披 露的 更新信 息。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 保 证 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词 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更 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诺安 鸿鑫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 《指导 意见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 布并 实施 的《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金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募 集金 额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 》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之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每三 年为 一个周 期。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无 日历 对应 日 , 则 基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合 同生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 效日起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日3 年 后的 对应 日止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 基 金合 同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 保本 周 期即为 当保 第 一个本 周期;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本周 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持有到 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到期操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 赎 回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 将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或 继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到期操 作期 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进行 到期操 作的 期间 。 本基 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5 个 工作 日( 含 第5 个 工作日 ) ; 过渡期 :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 含该 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的 期间 为过 渡期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 过渡期 申购 :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在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 , 投资者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 渡期申 购 ; 折算日 :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 日 ; 保本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根据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可赎 回金额 , 即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保本: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项之 和低 于 保 本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并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保证: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保本 提供 的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本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 额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 为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月 ; 保证合 同: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担 保人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保本 基金 存续要 求 ;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继 续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 括投资 者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 前提 下,变更登 记为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保本基金到期后基金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 否则 ,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 本的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 名 称相应 变更 为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 基 金的存 续要 求, 则本 基金 将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10%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 方 式;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销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开放 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业务 规则 》 指《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以及 以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金 ;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 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疫 情、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变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 系统或 数据 传 输系统 非正 常停 止以 及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4 年 5 月 3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三 十二 只开放 式基 金: 诺安 平衡 证券投 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中小 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全 球 黄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诺 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油 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 动力灵活配置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汇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小板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小板 等权 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 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诺安 鸿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稳固 收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泰鑫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优 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徐卫晖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国 化工进 出口 总公 司财 会部 副总经 理 , 中化国 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河北 进 出口公 司总 经理 , 中化 国 际 ( 控股 ) 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国 中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张家林 先生 ,董 事, 高级 工程师 ,全 国人 民政 治协 商会议 第 9 、10 、11 届 委 员。曾 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 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 理。现任中国大恒( 集 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大恒 新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欧阳文 安先生,独立董 事,工程 师。历任中共北 京市委副 秘书长兼办公厅 主任、中共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委书 记 、 中共北 京市 委常 委 、 秘 书 长、 北京 国际 电气 工程 公 司董事 长 、 北 京 国际电 力开 发投 资公 司董 事长。 朱秉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级 高级 经济 师 。 历 任 石油部 计划 司副 司长 、 中 国石油 天然 气集团 公司 计划 局局 长、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咨询中 心副 主任 。 陆南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历任新 华社 香港 分社 办公 厅综合 处处 长 、 办 公厅 副 主任 、 国 际 问题研 究中 心办 公室 主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 主任、 政策 法规 司司 长、 副局长 。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 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 易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 任平 安证 券公 司 综合研 究 所研究 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西北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研究 员。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诺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诺安 主 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诺 安多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督 察长 , 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 券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业 务董 事、 资产 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 民 生证 券 公司证 券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研究 部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基金经理 谢志华 , 男 , 中 国国 籍, 理学硕 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 曾 先后 任职 于华 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 事固 定收 益类 品种的 研究 、投 资工 作。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招 商 安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任投资 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诺安 纯债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起任 诺安 信 用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8 月 起任诺 安稳 固 收 益一 年期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 2013 年 11 月起 任 诺 安泰 鑫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 任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 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 基 金 经理 ; 夏 俊杰 先生 , 配置 基 金组投 资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邹翔先 生, 成长基 金组 投资 总监 兼价 值基金 组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创 练先 生, 研究 部总监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 基金 经理 ; 杨 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张乐 赛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创 练先 生,研 究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6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 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7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8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 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研 究部 风 险管 理 组 提交 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面 的 讨 论和 决 定, 从 而使风 险政策 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9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 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 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0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 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1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 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2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3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5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4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72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币 》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环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4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1 项最 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 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1 、内部风险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风险控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5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 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部风险控制措 施实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 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 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6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 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署的 《 诺安 鸿鑫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用 的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其 中对 基 金的投 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7 日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或 有 关基金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电话:0755-8302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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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 逸凡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甲 14 号 诺安 基金 大厦 8-9 层 电话:010 —59027811 传真:010 -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世 纪中 心 大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17 传真:021 -68362099 联系人 :陈 晓瑜 (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锦 江区 下东大 街 216 喜 年广 场 2407 邮政编 码:610021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29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96586055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和认购 手 续,具 体交 易细 节请 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icbc/ (2)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兰 奇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010 -65546655 -108 传真:010 -65542373 联系人 :秦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sdb.com.cn ;www.bank.pingan.com (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022 -5831 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9)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0)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杭 州凤 起 路43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杭 州凤 起 路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贺 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2)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2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4)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1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6)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8)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威 海市 宝 泉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19) 华侨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 华侨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 华侨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钱乃 骥 客服电 话: 400 670 2888 公司网 站: www.ocbc.com.cn (2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4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axzq.com.cn (21)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2)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路24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8-39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联系人 :汪 晖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2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57 层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恒 华国 际商 务中心9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29)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28-86117373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徐 世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 :孙 洪喜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3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 楼信 达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1 -63219781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8 传真:021 -5106292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3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26―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6)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先烈中 路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5楼、17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路5号 广州 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37)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广 东 省惠州 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55 号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 地址:广 东省惠州 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55 号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39 (38)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6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3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 券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0)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热 线:96518


网址:www.hazq.com (4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法人代 表人 :马 令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4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0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1209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1 (4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4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2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5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1)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主楼407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主楼4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 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3)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街9号 五栋 大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街9号 五栋 大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3 (54)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55)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6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56)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符 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4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胡 小骏 、王明 静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5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证 监许 可 【2013 】171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8 日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向 全 社会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 工作已 于 2013 年4 月 26 日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7897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946,263,644.84 份。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6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5 月3 日 正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7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在存 续期 内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 。 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 期前 , 投资 者赎 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 款 。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体 信息 详 见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本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开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之 日, 投资者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 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5 月3 日 生效 , 于2010 年8 月1 日 正式 开始 办理 基金的 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8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 后进先 出 的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者 认购 、 申 购的 先后 顺序 逆 序进行 赎回 ; 若基 金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变更 为 “诺 安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先 进先出 的原 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申 购确 认日 期 在线的 基金 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 包括当 日 ) 的 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赎 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处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 网 上交易系 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 开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49 通) 或 代销 机构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含 申购 费)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本 基金的 最低 份额 为100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将其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相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 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 前 3 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的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诺 安 研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申 购费率 不高 于基 金申 购金 额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为 准。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赎回人承担,其 中 25% 的部分 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 记 等相关 费用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随持 有期 递减 ,最 高不超 过赎 回总 金额 的 2.0 %。具 体费 率 如下: 持有年 限(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2.0% 1 年≤T <2 年 1.6%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0 2 年≤T <3 年 1.2% T ≥3 年 0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的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诺 安 研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 回 费率。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规 定 ○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当前 保 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处理 规 则,允许投资 人在下一 个 保本周 期开始 前的 过渡 期限 定期 限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称 为“ 过渡期 申购 ”。 ○ 2 在此限定期限 内,投资 人 可按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申购份 额,适 用 的 申购费 率为认 购费 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计 算 ,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 点 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2 位 , 小 数点 后2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申 购份 额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1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 元和 10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2% 0.8% 0.6%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8.14 992,063.49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11.86 7,936.51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 额(=c/e ) 681.48 684,181.72 2,742,167.68 6,895,862.07





3 、赎 回金 额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费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为 六个 月 , 该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5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2.0 %=23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500.00-230.00 =11,270.00 元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一 年, 该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350 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500.00× 1.6 %=216.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00-216.00 =13,284.00 元 例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两 年, 该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450 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 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00× 1.2 %=174.00 元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2 净赎回 金额=14,500.00-174.00 =14,326.00 元 例六: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三 年, 该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625 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625=16,250.00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发生 基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保本 ”第四 款“保本 基金到期 的处理 方案” 中 约定的 需要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 (5)基金 财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3 发生上 述1-5 、7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 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发生 《基 金合 同 》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 第四款 “ 保本 基金 到期 的 处理方 案” 中约定 的 需 要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6)本基 金在过渡 期内将 暂停日常 赎回和转 换出业 务,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到期、 但 未在到 期操 作期 间赎 回或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 将 无法 在 过渡期 内赎回 或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3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4、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4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 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做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2 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5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可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而不 需要 先赎 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 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 安平衡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 、 诺 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320003 ) 、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代 码 :320004 ) 、诺 安 价值 增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 320005 ) 、 诺 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06 ) 、 诺 安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320007 )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320008 , B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320009 ) 、 诺安 中 证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10 ) 、 诺 安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320011) 、 诺安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12 ) 、 诺安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基 金代码 :320014 ) 、 诺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5 ) 、 诺安多 策略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320016 ) 、 诺安 新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 码:320018 ) 、 诺安 汇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20 ) 、 诺安双 利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21 ) 、 诺 安中 小板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代 码 : 320022 )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000559 , E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000560 )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1、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其中 赎回 费的 百分 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申购 费补差费 率=转入 基金的适 用申购费 率-转 出基金的 适用申购 费率” ;当转入 基 金 的适用 申购 费率 等于 或低 于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 2、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B×C ×(1-D)/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6 份额净 值;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转 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具 体份 额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鸿鑫 保 本混合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 至 T 日 其持 有 期未 满 31 个自然 日, 希望 在T 日全 部转换 为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 。 T 日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净值 为 1.1000 , 赎回 费 率为 0.50% , 适用 申购 费 率为 0; 诺 安鸿鑫 保本 混合 的净 值 为1.2000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1.20% 。则计 算如 下 : 1.20% >0,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1.20%-0 =1.20% 转入诺安鸿鑫保本混合 的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诺 安 优 化收 益 债 券 的 基 金 份 额 ×T 日诺安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 T 日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 的 净值=50000 ×1.1000×( 1 -0.50% ) ÷ (1 +1.20%)÷ 1.2000 =45063.41 份 例2: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5 万份 诺 安鸿 鑫 保本混 合,至 T 日 其持 有期 未满一 年, 希望 在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货币 。 T 日,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 的净值 为 1.2000 , 赎回 费 率为 2.0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1.20%。 则计 算如下 :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为 0,低于 1.20% , 故本 次转 换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即 申购费 补 差费率 为0 ); 而诺 安货 币的面 值( 即净 值) 为1.0000 。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鸿鑫保本混合 的基金份额×T 日 诺 安 鸿鑫 保 本 混 合 的净 值× (1 - 诺安 鸿鑫 保本混 合 的 赎回 费率 ) ÷ (1+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 ÷T 日诺 安货 币 的净值 =50000 ×1.20×(1-2.00%) ÷(1+0 )÷1 =58800.00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转 托管 在转 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 者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后 ,转 托管 份额 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 投 资者可 于 T+2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7 日起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 二个月内 办理;申 请人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保本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高于 或等 于保 本额, 基金 管 理 人将按 可赎 回金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于 保本 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持有 到期 而赎 回或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或 者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2.对于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 为 “ 诺安研究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都 同 样适用 保本 条款 。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 形 1、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 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 金额不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59 7、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 处理 方案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新的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始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变 更为“诺 安 研究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述变 更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 提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2.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方 式 (1)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公 告并提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到 期 操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做出 如下 操作 ,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1)赎回 基金 份额 ; 2)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3)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根 据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4)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变 更后 的“诺安 研究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的 所有基金 份额选 择上述四 种处理方 式之一 ,也可 以 部分选 择赎 回、 转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后,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到 期选择, 本基金 符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 理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的 “诺 安研究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3.保 本 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0 (1)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 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5 个 工作 日( 含 第5 个 工作日 ) 。 (2)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 基金将 暂停 日常 申购 和转 入业务 。 (3)在到 期操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金 形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4)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公 告并提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出到 期 操作申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期 操作 申 请。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 作 日内 (含 第 30 个 工作 日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 4.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1)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无 论选择 赎回、转 换到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基金 、还 是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诺 安研究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 ,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持有到期 后选择赎 回基金 份额、转 换到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 或 者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继续 持有 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变更 后的 “ 诺 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份额 , 而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保 本额 , 基 金管理 人均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担保 人对此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3)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内 ( 除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进 行赎回 或转 出时 , 将自 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赎回或 转出 的实 际操作 日( 含该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5.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 (1)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 保本 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 周 期结 束后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 按 其默认 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代 表的 可 赎 回 金 额 确 认 下一 个保 本 周 期的保 本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条款 。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 含该 日 ) 至 下一 保本 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的期 间为过 渡 期;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过渡 期内 使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过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1 渡期内 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 《基 金 合同 》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 在过 渡期 内 对本基 金进 行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 在 此限 定期 限 内, 投资 人可 按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 额,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见 《 招募 说明 书》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 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 限内 , 投 资者 转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 持有 相应 基金 份额 至 过渡期 最后 一日 ( 含该 日 ) 期 间的 净 值波动 风险 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内将 暂停 日常赎 回和 转出 业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 、 但未在 到期 操作期 间赎 回或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 将 无法 在过 渡期 内 变现或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3)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保 本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 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6. 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 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 条 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在 该保 本周 期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则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该 差额 , 并由 担保 人 或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保本 保障 。 过 渡期 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额为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费用 之和 ;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保 本额 为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2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 基 金份额 不 适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7. 转 为变 更后 的“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 周期届满 时,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 变更为“ 诺安研究 精选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 该差额 并以 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保本 周期届满 ,本基 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或变 更为“诺 安 研究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具体 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提 前予 以公告 。 (3)对于 投资者在 本基金 募集期内 认购的基 金份额 、保本周 期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 转为变 更后 的 “诺 安研究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转 入金 额 等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诺 安研究 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在 “ 诺安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个工 作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8.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本 周期届满 时,在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将继续存 续。基 金管理 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 本 周期 的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保本 周期届满 时,在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下,本基 金将变更 为“诺 安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3)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9.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在发 生保本赔 付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不能全 额履行保 本差额支 付义务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 五个工 作日 ) 向担 保人 发 出书面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需担 保人 清偿 的金 额 以及 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 信息)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明的 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基 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3 管理人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 个工作 日)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 支付 义务。


(2)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查 收资金是 否到账。 如未按 时到账,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履行催 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4 第 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 证 一、基 本信 息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保 证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由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证 范围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即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 和低于保本额 的差额 部分 。 保证期 间 为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 6 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总 金额最 高不 超过 按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 金份额 所计 算的保 本额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 保人 。 二、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成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21,459,934 元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投资 担保 ;投 资及担 保的 评审 、策 划、 咨询服 务; 投资 及投 资相 关的策 划 、 咨询 ; 资 产受 托管 理 ; 经 济 信息咨 询 ; 人 员培 训 ; 新 技 术、 新产 品的 开发 、 生产 和 产品销 售; 仓储服 务; 组织 、 主 办会 议 及交流 活动 ; 上 述范 围涉 及 国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定 办理 。 其他:中 国投资担 保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中投保” )的前身 为中国经 济技术 投资担 保 有限公 司 , 是 经国 务院 批 准特例 试办 ,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局 注册 成立 的国内 首家 以信 用担 保为 主要业 务的 全国 性专 业担 保机构 。 中 投保 由财 政部 和 原国家 经贸 委 共同发 起组 建, 初始 注册 资 本金 5 亿 元, 2000 年中 投 保注册 资本 增 至 6.65 亿 元。 2006 年,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投 保整 体并入 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注册 资本 增至30 亿 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 保通 过引 进知 名 投资者 的方 式 , 从 国有 法 人独资 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 变更为 中外 合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5 的有限 责任 公司 , 并通 过 向投资 人增 发注 册资 本 , 将中投 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35.21 亿元, 目前公 司注 册资 本 为45 亿元 。2011 年, 公司 分别 获 得中诚 信国 际信 用评 级有 限责任 公司 、 联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 大 公国际 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给予的 金融 担保 机构 长期 主体信 用等 级 AA+ 。 截至 2011 年末 ,中 投保总 资产 72.2 亿元 ,所 有者权 益 51.61 亿元 ,归 属于母 公司所 有者权 益合 计51.61 亿元 。 三、担 保人 对外 提供 担保 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10 月 底, 在 保余 额 978.08 亿元 。截 至 2012 年 10 月 底, 公司 累 计为公 募 基金保 本基 金担 保余 额 为 366 亿 元。 四、担保 人 出具《 诺安鸿鑫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保证合 同》 (全文 详见基 金合同 附 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该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 五、保 证合 同的 主要 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承担以 《 保证 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保 证合同》 另有约 定, 《保证 合同》所 使用的 词语或简 称与其在 《基金 合同》 中 的释义 部分 具有 相同 含义 。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 额)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收 入 之和。 1.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可 赎 回金额 ” ) 加 上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 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1.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转换 入, 以及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回 或 转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6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1.4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保 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本 周期 即为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为 三年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至 三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证 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 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 担 保人 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 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但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 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保 本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经 担保人 书 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 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5.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5.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于此 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理相关的 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 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及代收相关款 项 等)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7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 支 付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信息) 。 5.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指定 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将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 上 述 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 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 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5.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工 作 日(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5.4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第 二十 三 部 分 “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 约 定 , 直 接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宜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直接向 担保 人 追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出 。 六、担 保费 用的 费率 及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 保人 于 收 到 款项后 的 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2 ‰×1/ 当 年 日历天 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8 七、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保证 合同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 形的 , 应 在 该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接到通 知之 日 起三个 工作 日 内 应将 上述 情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理 办法 , 并 在接 到通 知 之日起 五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情 形。 确定担 保人 保证 能力 受到 影响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5 个工 作日 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就如 下事 项进 行表 决: 1、更 换担 保人;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必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 的 更 换必须 符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更 换 担 保人 的 , 原 担保 人 承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任相 关的 权 利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 担 保人 接任 之 前, 原 担 保人 应继 续承 担 保证责 任 。 保本 周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 程序 :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 担 保人 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 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 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表 决通 过。 3、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 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 担保 人 签 订《 保证 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更 换 担保 人 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 担 保人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69 6、交 接 原担保 人 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 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 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 , 原 担保 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 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 应 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九、保 本周 期内 增加 担保 人 增加担 保人 的 , 原 担保 人 应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新 增 担保 人 , 且 原 担 保人 并 未免除 保 证 责任的 ,新 增 担 保人 和原 担保人 共同 承担 连带 保证 责任。 十、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担保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合 条件 的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就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 要求的 , 本基 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 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 的股票 型基 金 , 基 金名 称 相应变 更为 “ 诺 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为投 资人 提供 投 资金额 安全 的保 证 , 并 在 此基础 上力 争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的 A 股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稳 健资 产为 国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企 业债、公 司债、可 转换债 券、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等) 、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本 基金 投资 的风险 资产 为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权 证 、 股指 期货 等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40% , 其中 ,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稳 健资 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其中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有 关投 资比 例限 制等 遵循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 。 3、投 资理 念 在严格 风险 管理 的基 础上 , 积极 把握 可带 来增 值 回 报的投 资机 会 , 实现 稳健 收益 。 4、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 (CPPI , Constant Protec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和基于 期权 的组 合保 险策 略(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 基金主 要通 过 CPPI 策 略,在 未来三年 保 本周期中 ,对资产 配置严 格按照公 司开发的 保本模 型进行优 化动 态调整 ,以 达到 保本 和锁 定部分 收益 的目 的。 同时 ,本 基 金通 过积 极稳 健的 股票投 资策 略 , 竭力为 基金 资产 获取 最高 的增值 回报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由 三部 分组成 : 资产 配置 策略 、 稳健资 产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资产投 资策 略。 4.1 、 资产 配置 策略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1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 (CPPI , Constant Protec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和基于 期权 的组 合保 险策 略(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 基金主 要根 据 CPPI 策 略,在 稳健资产 与 风险资产 两种类别 资产间 进行配置 。通过动 态调整 稳健资产 和风 险资产 在基 金组 合中 所 占 比例, 将风 险控 制 在 100% 本金保 本的 约束 条件 下。 (1) 恒 定 比例 投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CPPI ) 与资 产配 置 1)策 略介 绍 恒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是将 基金 资产 分为 两个 部分, 第一 部分 是依 据保 本 要求将 基 金的大 部分 资产 投资 于稳 健资产 , 力争 获得 稳定 收 益, 以此 来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投资 本金 的安 全性 ; 第 二部 分是 将其 余 部分的 资产 投资 于风 险较 高的风 险资 产 , 提 升基 金 投资者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将 依据 市场 情 况和本 公司 的研 究结 果进 行建仓 , 并动 态对 稳健 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仓位进 行调 整。 建仓 和调 仓的实 现方 式可 用下 列步 骤予以 简要 说明 : 计算缓 冲额 度 t C : t t t C A F ?? 计算投 资风 险敞 口 t E : () t t t t E M C M A F ? ? ? ? ? 计算投 资于 稳健 资产 的额 度: t t t B A E ?? 其中,Et 表示t 时 刻投 资 于风险 资产 的额 度 M 表示风 险乘 数(Multiplier ), 本基 金风 险乘 数的 范 围为0-4 At 表示 t 时刻 投资 组合 的 净资产 Ft 表示 t 时刻 的 保 险底 线 或最低 保险 额度 (Floor ) , 保险 底线 表示 保本 到期 时基金 资 产必须 保证 的资 产总 值按 无风险 利率 贴现 得到 的在 该时刻 的现 值 。 越 接近 保 本到期 日 , 保 险 底线越 接近 要保 的本 金。 (At-Ft ) 为最 大止 损额 , 又称为 防守 垫(Cushion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2 图表:CPPI 策略机制 2)风 险乘 数确 定和 调整 本基金 风险 乘数 的确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在金 融工 程部 定量、 定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通 过定量 定 性综合 分析 的结 果 。 本 基 金采用 定性 和定 量两 种分 析方法 确定 风险 乘数 以达 到最优 效果 。 其 中, 定量 分析 手 段 包括 : 为本基 金设 计的 波动 监测 工具 , 包 括 当 前的 、 隐 含 的和历 史的 波动 率; 为 减小 构造 成本 而确 定 的风险 乘数 波动 范围 ; 定 性 的分析 手段 包括 : 宏 观经 济 运行情 况、 利率水 平、 基金 管理 人对 风险资 产风 险- 收益 水平 的预测 等。 根据 CPPI 策略 要求 ,风 险 乘数在 一定 时间 内保 持恒 定才能 保证 在安 全垫 减少 至零时 , 风险资 产的 数量 也能 按需 要同时 减少 至零 , 以保 证 基金的 本金 安全 。 在实 际 应用中 , 如果 要 保持安 全垫 风险 乘数 的恒 定, 则 需根 据投 资组 合市 值 的变化 随时 调整 风险 资产 与稳健 资产 的 比例 , 而 这将 给基 金带 来 高昂的 交易 费用 ; 同时 , 当市场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 , 为维 持 固定 的风 险乘数 ,基 金有 可能 出现 过激投 资( 风险 资产 过多 或过少 )。 为此 , 本 基金 对于 风险 乘 数采取 定期 调整 的方 法进 行处理 。 一般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人金 融工程 部每 月对 未来 一个 月的股 票市 场 、 债 券市 场 风险收 益水 平进 行定 量分 析, 结合 宏观 经 济运行 情况 、 利 率水 平等 因 素, 制 订下 月的 风险 乘数 区 间, 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核确 定; 然后, 基金 经理 根据 风险 乘数区 间, 综合 考虑 股票 市场环 境、 已有 安全 垫额 度、基 金净 值 、 距离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间等 因素 , 对 风险 乘数 进行 调 整。 在特 殊情 况下 , 例 如 市场发 生重 大突 发事件 ,或 预期 将产 生剧 烈波动 时, 本基 金 也 将对 风险乘数 进行 及时 调整 。 3)策 略示 例: 假定本 基金 募集 规模 为 50 亿元 , 当 期三 年期 无风 险 利率 为12.75% (当 期三 年 定期存 款 CPPI 机制图示 安全垫 风险资产 M* (A-F ) 保险底线 风险乘 数 M 稳健资产 资 产 总 值 A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3 利率4.25% ×3=12.75%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期 末最 低目标 价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基 金份 额, 基金经 理确 定的 当期 风险 乘数 为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期 初 投 资 组 合 的 保 险 底 线 为 44.35 亿元。(1.00 ×50 ÷(1+12.75% ) =44.3459), 本基金 的安 全垫 为5.65 亿 元(50-44.35=5.65 )。 本基金 将按 照既 定投 资策 略投 资 5.65 亿元 于风 险 资产,44.35 亿元 于稳 健 资产, 从而 构建投 资 组 合。 假定经 过6 个月 的运 作 , 股票市 场出 现一 定程 度的 上涨 , 期 间本 基金 的稳 健 资产取 得了 2% 的 收 益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15% 的收益,此时稳健资产 为 45.23 亿元(44.35×(1+2% ) =45.23282 ) , 风 险资 产 为6.5 亿 元 (5.65×(1+15% )=6.502217 ) ,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为 51.73 亿元(45.23+6.5=51.73 )。 假定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研究 判断股 票市 场仍 有较 大上 涨空间 , 将风 险乘 数调 整 为 2 , 则 此 时投资 组合 的保 险底 线 为 45.24 亿元 (1.00 ×50÷(1+12.75% ) 5/6 =45.24177 ),安 全垫 为 6.49 亿元 (51.73-45.24=6.49)。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12.98 亿元(6.49 × 2=12.98 ) 于 风 险 资 产 , 38.75 亿元 (51.73-12.98=38.75 ) 于 稳健资 产, 从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假定本 基金 又经 过6 个月 的运作 , 期间 稳健 资产 取 得了 2% 的 收益 , 而 风险 资 产遭 受 10% 的损失 ,此 时稳 健资 产 为 39.53 亿 元(38.75 ×(1+2% )=39.5286 ) ,风 险资 产为 11.68 亿 元(12.98 ×(1-10% )=11.67882 ),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51.21 亿 元(39.53+11.68=51.21 ) 。 假定基 金管 理人 研究 判断 , 股 票市 场经 过调 整后 具 有一定 的上 涨空 间 , 故 维 持调整 风险 乘数 为2 , 则 此时 投资 组合 的保险 底线 为 46.16 亿元 (1.00 ×50÷( 1+12.75% ) 4/6 =46.15573), 安全垫 为5.05 亿元 (51.21-46.16=5.05)。 本基金 将投 资10.1 亿元 (5.05 ×2=10.10 ) 于 风险 资产 , 41.11 亿元 (51.21-10.1=41.11 ) 于稳健 资产 ,从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假定本基金 又经过 两年的 运作,期间 稳健资 产取得 了 8%的收 益,股 票市场 呈 现震荡向 上态势,风 险资产取 得了 30% 的收益 ,那么期 末稳健 资产为 44.4 亿 元(41.11 ×(1+8% ) =44.3988 ),风 险资产 为 10.1 亿元 (10.1 ×(1+30% )=13.13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57.53 亿元(44.4+13.13=57.53 ) 保本周 期内 基金 的累 计收 益率 为 15.06% 。 上述策 略示 例仅 为CPPI 策 略做具 体说 明, 并不 作为 基金实 际实 现收 益的 保证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4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的 具体 实施上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依据 CPPI 策 略, 确定 基 金资产 在 稳健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上的 比例配 置 。 调 整时 所考 虑 的指标 主要 包括 : 当期 基 金净值 、 股票 市 场的波 动率 、 当期 债券 收 益率水 平 、 基 金成 本和 剩 余保本 期限 等 。 本 基金 将 依据以 上指 标以 及基金 成立 时的 市场 状况 , 确 定保 本期 期初 的稳 健 资产与 风险 资产 上的 比例 , 和 以后 资产 调 整的方 向。 (2) 基于 期权 的组 合保 险 策略(OBPI )与 资产 配置 OPBI 策 略主要根 据期权 的 收益特性进 行构建 ,其主 要投资思路 为在投 资期初 同时购买 风险资 产 (如 : 股 票) 和 相应的 看跌 期权 , 当股 票 价格下 跌时 , 可执 行看 跌 期权 , 以 规避 股 票价格 的下 跌 , 当 股票 价 格上涨 时 , 则 放弃 使用 看 跌期权 , 以享 受股 票价 格 上行的 收益 。 从 投资效果 分析,OBPI 的 投 资目标为 一方面可 以享受 市场上涨 时的收益 ,另一 方面又 可 以锁 定市场下 跌时的损 失。从 这个角度 出发,OBPI 策 略 的核心思 想为构建 一个投 资组合, 使其 下行风 险可 控, 而同 时享 受股票 价格 上行 的收 益。 根据期 权平 价公 式,OBPI 策略可 由股 票和 看跌 期权 的投资 组合 衍生 出另 一种 投资策 略 , 即通过 买入 无风 险资 产和 看涨期 权以 锁定 下行 风险 , 具体的 决策 过程 可以 通过 以下公 式推 演 得到: 其中,Call 为 看涨期 权, 为无风 险资 产,X 为 期权 执行的 价格 ,S 为股 票,Put 为看跌 期权 。 从上式 看出 ,本 基金 可以 通过不 同类 型的 组合 配置 实现两 类 OBPI 投资 策略 , 一是构 建 债券组 合和 看 涨 期权 的组 合, 即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 资; 二是 在投 资看 跌权 证 时, 可在 买入 该 权证的 同时 , 买入 权证 对 应的股 票类 资产 。 通过 以 上两种 不同 的资 产组 合来 实现下 行风 险可 控,上 行可 享受 投资 收益 的投资 目标 。 4.2 、 稳健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宏 观环 境分 析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 析两 个方面 进行 稳健 资产 的投 资, 主 要 投 资策略 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和 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1)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5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利 率环境 、 债券 市场 资金 供 求等因 素的 分析 ,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 收 益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 和方式 , 并据 此 确 定收 益 资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原 则上 , 利率 处于 上行通 道时 , 缩短 目标 久 期; 利率 处于 下降 通道 时 , 则 延长 目标 久 期。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 确定固定 收益组 合平均久 期的基础 上,将对 债券市场 收益率期 限结构 进行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期 限结 构 的 变化 方 式, 根 据 收 益 率曲 线 形态 变 化 确 定 合 理的 组 合 期限 结 构, 包括 采用子 弹策 略 、 哑 铃策 略 和梯形 策略 等 , 在 长期 、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动 态调整 , 以从 收 益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 限债券 价格 的相 对变 化中 获利。 3)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受信用 风险 、 税赋 水平 、 市场流 动性 、 市场 风险 等 不同因 素的 影响 , 国债 、 央票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不 同类 属的 券种 收益率 变化 特征 存在 明显 的差异 , 并 表 现出不 同的 利差 变化 趋势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各 类 属券种 的利 差变 化趋 势 , 合理配 置并 灵活 调整不 同类 属券 种在 组合 中的构 成比 例, 通过 对类 属 的合理 配置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的 收益 率 水平。 (2) 个券 选择 策略 1)利 率债 投资 策略 利率债 的主 要影 响因 素为 基准利 率 。 本 基金 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率 品种 的 投资 , 首 先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变量 、 宏 观经济 政策 、 利率 环境 、 债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的 分析 , 预 测收 益 率曲线 变化 的两 个方 面 : 变 化方向 及变 化形 态 , 从 而确 定利率 债组 合的 久期 和期 限配置 结构 。 其次根 据不 同利 率债 的收 益风险 特征 、 流动 性因 素 等, 决定 投资 品种 及相 应 的权重 , 在控 制 风险并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获得 最大 的收 益。 2)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的 主要 影响 因素为 利率 债基 准收 益与 信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信 用 债相对 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产 品 获取较 高收 益的 来源 。 信 用利差 主要 受两 方面 的影 响, 一方 面为 债 券所对 应信 用等 级的 市场 平均信 用利 差水 平 , 另 一 方面为 发行 人本 身的 信用 状况 。 信 用品 种 投资策 略具 体为 : ○ 1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 会缩 小 或扩大 , 利差 的变 动会 带 来趋势 性 的信用 产品 投资 机会 ; 同 时, 研究 不同 行业 在经 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不 同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和利 差水平 的变 动情 况 , 投 资 具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6 的行业 ; ○ 2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的资 信水 平和评 级调 整变 化会 使产 品的信 用利 差扩 大或 缩小 , 本基 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作用 ,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 信用债 , 以获 取因 信用 利 差下降 带来 的价 差收益 ; ○ 3 对信用 利差 期限 结构 进行 研究, 分析 各期 限信 用债 利 差水平 相对 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 位置, 以及 不同 期限 之间 利差的 相 对 水平 ,发 现更 具投资 价值 的期 限进 行投 资; ○ 4 研究分 析相 同期 限但 不同 信用评 级债 券的 相对 利差 水平 ,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 , 相对 利 差有收 窄可 能的 债券 。 3)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策 略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的资 产特 性即包 含一 个看 涨期 权和 无风险 债券 资产 , 即OBPI 策略公 式 中的 。 在本基金 购入可转换 债券后, 在分析的 过程中 可将其拆 分成债券 和与 其相对 应的 看涨 期权 所构 建的投 资组 合 , 以 控制 资 产组合 下行 风险 。 当基 础 股票价 格远 低于 转股价 时 , 本 基金 可选 择 将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持 有到 期, 享受 债券 本息 收益 ; 当基础 股票 价格 远高于 转股 价时 , 本基 金 可选择 将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换为 股票 , 然后 卖出 股 票, 享受 股票 差 价收益 。因 此, 在此 策略 下,投 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下行风 险可 控, 上行 可享 受投资 收益 。 基于以 上的 理论 基础 , 本 基金在 具体 的投 资过 程中 , 将 综合 分析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 征、 流动 性、 摊薄率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 型和 二 叉树期 权定 价模 型等 数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选择 其中 安全 边际 较 高、 发行 条款 相 对优惠 、 流动 性良 好, 并 且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优 良、 具有 较好 盈利 能力 或 成长前 景 、 股 性 活跃 并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品种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有 ,根 据内 含收 益率 、折溢 价比 率 、 久期、 凸性 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公 司债 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 此外 ,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 不同市 场环 境下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 对标的 转债 股性 与债 性的 合理定 价 , 力 求选 择被 市 场低估 的品 种 , 来 构建 本 基金可 转换 公司 债券的 投资 组合 。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 评估 其 内在价 值 , 并 结合 资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7 市场特 点, 进行 此类 品种 的投资 。 4.3 、 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首 先是要 保证 稳健 资产 配置 策略的 顺利 进行 , 因 此要 求 股票组 合 的市场 流动 性好 , 变现 能 力强 。 在 此基 础上 , 本 基 金充分 发挥 管理 人的 研究 优势 , 在 分析 和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和 行业 景气变 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 成长潜 力的 基础 上 , 通 过 优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性、 成长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对 合理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以 谋求 超额 收益 。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宏观 经济运 行趋 势 、 产 业环 境 、 产业政 策和 行业 竞争 格局 等多因 素 的分析 和预 测 , 确 定宏 观 及行业 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行 业的 潜在 影响 , 得 出各行 业的 相对 投资价 值与 投资 时机 ,据 此挑选 出具 有良 好景 气和 发展潜 力的 行业 。 具体操 作中 , 本基 金从 经济 周期因 素评 估 、 行 业政 策因 素评估 和行 业基 本面 指标 评估 ( 包 括行业 生命 周期 、 行 业发 展 趋势和 发展 空间 、 行 业内 竞 争态势 、 行 业收 入及 利润 增 长情况 等) 三个方 面挑 选具 有良 好景 气和发 展潜 力行 业 。 一 般 而言 , 对 于国 民经 济快 速 增长中 的先 锋行 业, 受国 家政 策重 点扶 持 的 优势 行业 , 以及 受国 内 外宏观 经济 运行 有利 因素 影响具 备良 好成 长特性 的行 业, 为本 基金 股票投 资重 点投 资的 行业 。 2)本基金 综合运用 诺安基 金的股票 研究分析 方法和 其它投资 分析工具 挑选具 有良好 成 长性、 成长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对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 票池。 ①定量 指标 分析 筛选出 在公 司治 理 、 财 务及 管理品 质上 符合 基本 品质 要求的 上市 公司 , 构建 备选 股票池 。 主要筛 选指 标包 括: 盈利 能力 ( 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P/EBIT 等) , 经营 效 率(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和财 务状 况( 如 D/A 、 流动比 率等 ) 等。 ②定性 指标 评价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直接 接触 和实地 调研 , 了解 并评 估 公司治 理结 构 、 公 司战 略 、 所 处行 业 的竞争 动力 、 公司 的财 务 特点 , 以 决定 股票 的合 理 估值中 应该 考虑 的折 价或 溢价水 平 。 在 调 研基础 上 , 依 据公 司成 长 性、 盈利 能力 可预 见性 、 盈利质 量 、 管 理层 素质 、 流通股 东受 关注 程度等 指标 给目 标公 司进 行评分 。 ③多元 化价 值评 估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8 根据上 市公 司所 处的 不同 行业特 点 , 综 合运 用多 元 化的股 票估 值指 标 , 对 股 票进行 合理 估值, 并评 定投 资级 别。 在明确 的价 值评 估基 础上 选择价 值被 低估 的投 资标 的。 3)股 票组 合的 选取 在基金 备选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经过 诺安 核心 竞争 力分 析选股 模型 的筛 选, 最终 得 到本基 金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 下, 本着 谨慎 性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 统性风 险 , 改 善组 合的 风 险收益 特性 。 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目 标为 : (1 ) 对 冲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 风险 ; (2)有 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 降 低建 仓或调 仓过 程中 的冲 击成 本等。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套 期保 值实 际选 择策 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 估值 指标 的跟 踪 分析 , 决 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 根据 期货 合约 的 基差水 平 、 流 动性 等因 素 选择合 适的 期货合约;运用多种 量化 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 需的 期货合约头寸;对套 期保 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 行动 态的 跟踪 , 动态的 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寸 。 3)展 期策 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 间较 长时 , 需 要对 期货 合约 进行 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 约价差 是一 个确 定值 ; 现 实中 , 价 差是 不断 波动 的 。 本 基金 将动 态的 跟踪 不 同交割 时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 现 货标 的的 波动 性 动态的 计算 所需 的结 算准 备金 , 避 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用股 指期 货的 现货 替代 功能和 其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低 廉的 特点 , 可 以作 为 管理现 货 流动性 风险 的工 具 , 降 低 现货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交易 成本 过高 的风 险 。 在基金 建仓 期或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79 面临大 规模 赎回 时, 大规 模 的股票 现货 买进 或卖 出交 易会造 成市 场的 剧烈 动荡 产生较 大的 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通过分 析看 跌权 证的 特性 和 OBPI 策 略, 本基 金在 进 行看跌 权证 资产 投资 过程 中,也 可 采用 OBPI 的投 资策 略。 即 在投资 看跌 权证 时, 同时 买入其 对应 的股 票资 产( 为前述 公式 中 的S+Put ) , 从而 达到 保本 增值的 目的 。 在 股票 价格 上涨的 过程 中, 本基 金选 择放弃 执行 看 跌权证 , 从 而获 取股 价上 涨 带来的 价差 收益 , 而 在股 价 下跌的 过程 中, 本基 金选 择 执行权 证, 则可规 避股 价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以上 理论 框架 的基础 上 , 遵 循法 律法 规 的相关 规定 , 运用 期权 估 值模型 , 根 据隐含 波动 率、 剩余 期限 、 股票价 格走 势, 并结 合本 基 金的资 产组 合状 况进 行看 跌权证 投资 。 对于法 律 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投资。 5、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保本周 期同 期限 的三 年期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综合国 内市 场的 现有 保本 产品的 比较 基准 , 我 们发 现 将定期 存款 利率 作为 比较 基准为 大 部分基 金所 采用 ,是 比较 适宜的 方式 。 另外, 考虑 到我 国广 大追 求 资产保 全的 投资 者一 般选 取定期 存款 作为 资产 保全 的最终 解 决方案 ,本 基金 选择 保本 周期同 期限 的三 年期 定期 存款税 后收 益率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业 绩 比较基 准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 该日 适用 的三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 并随 着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的调整 而动 态调 整。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0 6、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限制 1) 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 等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0%-40% , 其 中,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稳 健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1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本 基金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剩余期 限, 并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 [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行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 目标 , 且 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 价证 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 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 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 ;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40% ; 17)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相 应的程 序后 ,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7、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低 风险 品种 。 二、变更后的“诺安 研究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企 业基 本面 全面 、 深 入的 研究 , 持续 挖 掘具有 长期 发展 潜力 和估 值优势 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2 上市公 司,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2、投 资理 念 坚持研 究创 造价 值 、 研 究 驱动投 资的 基本 理 念 , 充 分利用 公司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成果 , 自 下而上 精选 个股 , 配以 适 度的资 产配 置 , 有 效控 制 系统性 风险 , 实现 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长。 3、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 的A 股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0%-4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股指期 货的 投资比 例及 限制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执行 。 4、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包 括大 类资产 配置 策略 、 股票 投 资策略 、 债券 投资 策略 、 权证投 资策 略、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五 个方面 4.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贯彻 “ 自上 而下 ”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通过 对 宏观经 济周 期 、 国 家经 济 政策 、 证 券 市场流 动性 和大 类资 产相 对收益 特征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在遵 守大 类资 产投 资 比例限 制的 前 提下进 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 对 基金 组合 中股 票、 债 券、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配 置 比例进 行调 整和 优化 , 最 优化 投资 组合 的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 本基 金 在进行 资产 配置 时 , 将 重 点考察 宏观 经济 状况、 资金 流动 性、 资产 估值水 平和 市场 因素 四个 方面。 (1) 宏观 经济 状况 重点关 注反 映国 家经 济增 长情况 及通 胀水 平的 宏观 经济指 标 、 财 政政 策与 货 币政策 、 工 业企业 经营 情况 等;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3 (2) 资金 流动 性 主要考 察货 币环 境变 化对 利率 、 汇 率等 关键 金融 变 量的影 响 , 关 注市 场资 金 在各个 资产 市场间 的流 动, 包括 货币 供应量 、商 业银 行信 贷、 资金流 动情 况等 。 (3) 资产 估值 水平 通过对 各类 资产 的相 对估 值和绝 对估 值指 标的 对比 分析, 寻找 相对 的估 值洼 地。 (4) 市场 因素 主要分 析反 映投 资者 情绪 和市场 动量 特征 等方 面的 指标来 判断 未来 市场 的变 化趋势 。 4.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采 取积 极的 股票选 择策 略 , 旨 在依 托 本公司 的研 究平 台 , 综 合 采用基 本面 分 析 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 以 “ 自下而上 ” 的方式精选出具备可持续的竞争 优 势、杰 出的 成长 潜质 、出 色的经 营管 理能 力, 同时 有合理 估值 的上 市公 司, 构建投 资 组 合 。 在股票 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 将从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竞争 力、 盈利 能力 和 盈 利质 量 、 公 司治 理 水平和 管理 层分 析、 估值 水平等 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精选 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上市 公司 。 具体而 言, 主要 考虑 的因 素包括 : (1) 核心 竞争 力 本基金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的考察主要分析公司的品 牌优势、销售和其他网络 的可复制 性、资 源优 势、 技术 创新 能力和 竞争 环境 等因 素。 1)品 牌优 势 分析公 司是 否在 所属 的行 业已经 拥有 较高 的市 场份 额, 是 否有 良好 的市 场知 名 度和较 好 的品牌 效应 ,是 否处 于行 业龙头 地位 。 2)销 售和 营销 网络 的可 复 制性 分析公司在销售渠道及营 销网络等方面是否具有竞 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 以模仿的 显著优 势。 3)资 源优 势 分析公 司是 否拥 有独 特优 势的资 源, 是否 在某 些领 域拥有 独占 性的 优势 。 4)技 术创 新能 力 分析公 司的 产品 自主 创新 情况 、 主 要产 品更 新周 期 、 专 有技 术和 专利 、 对 引 进技术 的吸 收和改 进能 力。 5)竞 争环 境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4 分析公 司所 在行 业的 内部 竞争格 局 、 公 司议 价能 力 、 公 司规 模经 济、 替代 品 的威胁 和潜 在竞争 对手 进入 行业 的壁 垒等因 素。 (2) 盈利 能力 和盈 利质 量 1)盈 利能 力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特点 和发展 趋势 、公 司背 景, 从财务 结构 、资 产质 量、 业务增 长 、 利润水 平 、 现 金流 特征 等 方面考 察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 专 注于 具有 行业 领先 优 势、 资产 质量 良 好、 盈 利能 力较 强的 上市 公司。 2)盈 利质 量 本基金 不仅 关注 公司 的盈 利能力 ,同 时也 关注 公司 盈利的 质量 ,包 括公 司盈 利的构 成 、 盈利的 主要 来源 、盈 利的 可持续 性和 可预 测性 、公 司的盈 利模 式和 扩张 方式 等方面 。 (3) 公司 治理 水平 和管 理 层分析 1)公 司治 理水 平分 析 清晰、 合理 的公 司治 理是 公司不 断良 性发 展的 基础 。本基 金主 要从 股权 结构 的合理 性 、 控股股 东的 背景 和利 益 、 董事会 构成 、 信息 披露 的 质量和 及时 性 、 激 励机 制 的有效 性 、 关 联 交易的 公允 性 、 公 司的 管 理层和 股东 的利 益是 否协 调和平 衡等 方面 , 对公 司 治理水 平进 行综 合评估 。 2)公 司管 理层 分析 公司管 理层 的素 质和 能力 是决定 公司 能否 良性 发展 、 不 断创 造领 先优 势的 关 键因素 。 对 公司管 理团 队进 行评 价 , 主要考 察其 过往 业绩 、 诚 信记录 、 经营 战略 规划 和 商业计 划执 行能 力等。 (4) 估值 分析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特点 及业务 模式 , 运用 相对 估 值指标 和绝 对估 值模 型相 结合 , 并 通 过估值 水平 的历 史纵 向比 较和与 同行 业 、 全 市场 横 向比较 , 评估 上市 公司 的 投资价 值和 安全 边际, 选择 股价 尚未 反映 内在价 值或 具有 估值 提升 空间的 上市 公司 。 4.3、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组 合管 理的 策略 应该 是多元 化的 , 其 中心 是在 保 持风险 在相 对低 的情 况下 从全方 位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中选 取最 优的投 资想 法 , 其 中包 括 利率方 向性 判断 、 相对 价 值判断 、 信用 利 差分析 的合 理运 用。 主要 包括: (1) 买入 持有 策略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5 以简单 、 低成 本为 原则 , 挑选符 合投 资目 标要 求的 债券买 入持 有 , 并 在到 期 后滚动 投资 于新发 行的 符合 目标 要求 的债券 。 对执 行买 入持 有 策略的 债券 , 应根 据评 估 持有期 的总 回报 水平评 估能 否满 足组 合在 货币市 场投 资上 的长 期期 望收益 率。 (2)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 增 持 价值被 相对 低估的 债券 板块 ,减 持价 值被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板块 ,借以 取得 较高 收益 。 (3) 期限 配置 策略 根据对 流动 性的 要求 、 市 场收益 率的 波动 情况 决定 采用子 弹型 策略(Bullet Strategy)、哑 铃型策 略(Barbell Strategy) 或梯形 策略(Stair Strategy) ,在各 期限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期限配 置尽 量选 择在 预期 市场利 率的 高点 或流 动性 需求较 大的 时点 到期 的债 券, 以 减 少 因流动 性不 足导 致的 可能 损失。 通过分 析不 同期 限债 券的 收益率 绝对 差额 和相 对差 额, 利 用均 值回 归策 略或 收 益率差 额 预期策 略选 择合 适期 限品 种投资 。 (4) 久期 偏离 策略 根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 在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 增 加 组合久 期 , 以 较多 地获 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 , 在 预期 利 率上升 时 , 减 小组 合久 期 ,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 风险 。 管 理人 对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变动 具有 较高把 握的 预期 的情 况下 , 交易头 寸投 资过 程中 可以 主动采 用久 期 偏离策 略, 使组 合久 期较 为明显 的偏 离基 准。 (5) 信用 利差 策略 企业债 与国 债的 利差 曲线 理论上 受经 济波 动与 企业 生命周 期影 响, 相同 资信 等 级的公 司 债在利 差期 限结 构上 服从 凸性回 归均 衡的 规律 。 内 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信用 等级 的变动 会造 成 相对利 差的 波动 , 另外 在 经济上 升或 下降 的周 期中 企业债 利差 将缩 小或 扩大 。 投 资管 理人 可 以通过 对内 外部 评级 、利 差曲线 研究 和经 济周 期的 判断主 动采 用相 对利 差交 易策略 。 (6)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或类 属久 期后 , 进 一步 确定 同一 债券 发 行者不 同期 限债 券的 相对 价值 。 确 定 采用哑 铃型 策略 、 梯形 策 略和子 弹型 策略 等 , 在 长 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 行配置 , 以从 其 相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7) 回购 放大 策略 该策略 在资 金相 对充 裕的 情况下 是风 险很 低的 投资 策略 。 在 基础 组合 的基 础 上, 使用 基 础组合 持有 的债 券进 行回 购放大 融入 短期 资金 滚动 操作, 同时 选择 3 年 以下 的 银行间 品种 进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6 行投资 以获 取骑 乘及 短期 债券与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利 差。 (8) 骑乘 策略 骑乘策 略是 收益 率曲 线相 对稳定 的情 况下 , 固定 收 益投资 最为 常用 的策 略 , 实证分 析表 明,剩 余期 限 0-3 年 往往 是收益 率曲 线最 为陡 峭的 部分, 通过 集中 持有 (通 常是放 大持 有 ) 2-3 年的债券 组合 在 1 年后 卖出可 以获 得较 高的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 骑乘 策略 单 独使用 时应 保 证交易 头寸 的整 体久 期近 似于基 准( 基准 为据 委托 投资期 结束 的剩 余期 限) 。 4.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性 原则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管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 风险收 益特 性 。 股 指期 货 的具体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 对 冲投 资 组 合的 系统 性 风险; (2 ) 有效 管理现 金流 量、 降低 建仓 或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 成本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4.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方 面主 要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 价 值 发现策略 和 套利 交易 策略 等。 作为 辅 助性投 资工 具, 本基 金会 结合自 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力 图获 得最 佳风 险调 整收益 。 5、业 绩比 较基 准 诺安研究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 与中证 全 债指数的 混合指 数, 即: 80% ×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 全债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诺 安研究 精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可以 在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6、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7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债 券; 6)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2) 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4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0%-3%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8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b)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d)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即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e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管 理 人 履行 相 应的程 序后 ,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89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7、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三、投资决策和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遵循 如下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支 持 : 研 究人 员、 基金经 理及 相关 人员 根据 独立研 究及 各咨 询机 构的 研究方 案 ,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宏 观经济 分析 方案 和投 资策 略方案 等决 策支 持。 投资原 则的 制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在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的 前提下 , 根据 研究 人员 和 基金经 理的 有关 方案 , 决 定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原 则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研究支 持 : 研 究分 析人 员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为基 金经 理提 供各 类 分析方 案和 投资建 议; 也可 根据 基金 经理的 要求 进行 有关 的研 究。 制定投 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 按照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投资 原则 , 根据 研究 分 析人员 提供 的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断 ,做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风险控 制与 评估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 听取投 资管 理部 、 基金 经 理、 风险 控 制人员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的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控制 意见 。 组合的 调整 : 基金 经理 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 化和 实际 的需要 , 在其 权限 范围 内 对组合 进行 调整, 超出 其权 限的 调整 ,需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如图 所示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0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 优化、 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 部 交





易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五 、基金的融资 、融 券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1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六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3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2,434,319.27 8.44 其中: 股票


92,434,319.27 8.4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52,337,153.06 86.97 其中: 债券


952,337,153.06 86.9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322,293.64 2.40 6 其他资 产 23,907,856.72 2.18 7 合计 1,095,001,622.6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953,510.40 7.3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480,808.87 5.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434,319.27 12.82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2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80 卧龙电 气 6,000,000 43,560,000.00 6.04 2 002474 榕基软 件 1,628,577 22,002,075.27 3.05 3 300183 东软载 波 487,280 17,478,733.60 2.42 4 000716 南方食 品 733,868 9,393,510.40 1.3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18,370,000.00 2.5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2,011,125.00 22.4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2,011,125.00 22.47 4 企业债 券 74,200,000.00 10.2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740,000.00 13.97 6 中期票 据 526,224,000.00 72.98 7 可转债 70,792,028.06 9.82 8 其他 - - 9 合计 952,337,153.06 132.07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0218 13 国开 18 500,000 50,000,000.00 6.93 2 101360012 13 乌 国资MTN001 500,000 49,410,000.00 6.85 3 124370 13 虞 新区 500,000 48,700,000.00 6.75 4 101355004 13 闽 交运MTN001 500,000 48,575,000.00 6.74 5 1282389 12 深 投控 MTN1 500,000 48,485,000.00 6.7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政策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 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 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的 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 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678.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826,377.59 5 应收申 购款 20,800.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07,856.7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 债 33,746,678.00 4.68 2 110023 民生转 债 11,948,850.00 1.66 3 110018 国电转 债 2,789,100.00 0.39 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报 告 期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绩 基 准 收 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5.03 ~2013.12.31 -2.50% 0.21% 2.87% 0.01% -5.37% 0.20% 2014.01.01 ~2014.03.31 2.26% 0.34% 1.06% 0.01% 1.20% 0.33% 2013.05.03 ~2014.03.31 -0.30% 0.25% 3.93% 0.01% -4.23% 0.24%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保本 周期 同期 限的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5 月3 日生 效, 截 至 2014 年 3 月31 日止 , 本基金 成立 未 满1 年。 ②本基 金建 仓期 为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的应 收 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机 构 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和基 金销售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 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6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7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8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99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第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0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不可 抗力等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 金本 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仅 采用现金分红一 种收益分 配方式,不进行 红利再投 资;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 若本 基金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 诺 安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则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再 投资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由此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 , 视 同 申购, 不保 本。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2%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结束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在保本 期内 ,本 基金 的 担 保费 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结束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3、保本周 期到期后 , 若本 基金按基 金合同约 定变更 为“诺安 研究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则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于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的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诺 安 研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申 购费率 不高 于基 金申 购金 额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为 准。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持有 年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5 持有年 限(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2.0% 1 年≤T <2 年 1.6% 2 年≤T <3 年 1.2% T ≥3 年 0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 部分归基金资 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 册登记 等相 关费 用。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的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诺 安 研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其中 赎回 费的 百分 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 、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对 应赎 回费 率;G 为 申购费 补差 费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 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F 为货币市 场基 金转 出的 基金 份额按 比例 结转 的账 户当 前累计 未付 收 益(仅限 转出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金) 。具体 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转入份额 的 计 算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6 基金财 产所 有。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与销售 有关的费 率。上 述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 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3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还 将在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通过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将 依 照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予以收 取和 使用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3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进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09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4、 《 保证 合同 》 作 为保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的 附件 , 随 《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书 》一 同公 告。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0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1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2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3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4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以 下几方 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而 证券市 场 价格受 政治、经 济、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 从而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险 ,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发生 波动 。 证 券市场 中这 种不 能通 过分 散化投 资而 消除 的风 险, 称为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二、上市公司 风险 市场中 可能 存在 公司 质量 迅速恶 化的 上市 公司 ,针 对可能 投资 此类 股票 而产 生的风 险 , 本基金 首先 在构 建股 票备 选库时 剔除 此类 股票 , 其 次采取 分散 化投 资策 略 , 降低少 数 出 现问 题的上 市公 司 对 基金 资产 的影响 。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同 时也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而本 基金 将应 用久 期、VAR 等指 标规 避利 率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企业 债券 的发 行人如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 付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企 业 债券发 行人 信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 本 基金 的主 要部 分 债券投 资于 国债 和金融 债 , 其 信用 风险 极 低。 基金 投资 的企 业债 都 限定 是 AAA 级以 上的 债券 , 控 制一 定的 信用风 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5 本基金 在保 本期 的投 资过 程中 , 主 要实 施 CPPI 的资 产配置 策略 , 该资 产配 置 策略可 有 效的实 现基 金资 产保 本增 值的投 资目 标 , 而 若市 场 长期向 下运行, 仍 存在 这 一投资 目标 不能 实现的 风险 , 但对 于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 担保人 提供 对其 本金 的不 可撤 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 本 基金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内将 暂停 日常赎 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但 未 在 到期操 作期 间赎 回或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 将 无法 在过 渡 期内变 现或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市场 风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差 风险是指 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指数 价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是 指由于 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 满足建 立或者维 持股指期 货合约 头寸所 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 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操作 风险是指 由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善, 业务人 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 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九、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 产配 置将 会对 本基 金资产 的增 值带 来超 额回 报, 但由 于信 息来 源的 不 足、 滞后 或 错误,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在 判断 宏观 市场 、行 业周期 产生 偏差 及选 择证 券品种 时失 误 ,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配置 未能 达到预 期的 目标 。 十、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6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7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8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 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19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0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1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2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3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4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户 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5) 保本 周期 内出 现确 信 担保人 丧失 担保 能力 或偿 付能力 的情 形; (6)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7)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在 保本 到期 后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 诺 安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照 合同约 定的 “ 诺安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除 外 ; (8)变更基金类 别 ,但在 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范围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 “诺安 研 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除 外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5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0)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 但 在保 本 到期后 在 《 基金 合同》 规 定范围 内变 更为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诺安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投资 目标 、 范 围或 策略 执行 的以及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11)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2)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保本到期后 ,按基金 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研 究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并 由此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4)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 (5) 本基 金某 一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下 一周 期更 换担 保人、 保本 义务 人; (6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6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7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8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 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29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0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1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 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2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3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 务;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 、 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 兑业 务;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 银 证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4 转账);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 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金、企业年 金托 管业务;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 存 款 ; 外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 现 ; 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 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 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的 A 股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的稳 健资 产为 国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企 业债、公 司债、可 转换债 券、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等) 、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本 基金 投资 的风险 资产 为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有 关投 资比 例限 制等 遵循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 。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依 据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变更为 “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 上 述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依 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相应 变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 的A 股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股 指期货、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5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权 证 、股 指期货 等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其中,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债 券、货 币市场 工 具等稳健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60%, 其 中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变 更为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上 述比例 应依 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进行 相 应变更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40% , 权证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3%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 等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0%-40% , 其 中,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稳 健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6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本 基金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剩余期 限,并遵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证监基 金 字 [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行 ; 16)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40% ;










































































若保本期 满,基金 变更为 “诺安研 究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基金 的投资 将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由基 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由基 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7 5)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 权 证、 股 指期 货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40% ,权 证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0%-3%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b)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c)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 票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8 总市值 的20% ; (d)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即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60%-95% ; (e)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39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0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1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 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 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2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 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3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4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5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 ,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 债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6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7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 品的估 值 1)上市流通的股 指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按估 值日其所 在交易所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的结 算价 估值 。 2)未上市的金融 衍生品按 成本价估值,如 成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8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 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49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 管人 以 电 子版 形 式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并定 期 刻成 光 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0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1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 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2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 定 期定 额计 划服 务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系统 以及 深圳 新兰 德 、 长量基 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3 天天基 金、 增财 基金 、 数 米基金 、 众 禄基 金、 好 买 基金、 和讯 信息 、 同花 顺 、 展恒 基金、 一 路财富 、 钱景 财富 、 晟 视 天下 、 宜 信普 泽 等 代销 机 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具体 开放时 间和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市 场 部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4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及深圳腾 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基金定投、转换业 务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1-22 2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12-14 3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 要(2013 年第 1 期)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3-12-14 4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1-20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华侨银行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1-23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1-28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 北 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2-20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3-13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3-18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 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3-19 11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3-27 12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4-03-27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4-04-01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5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 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4-12 15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4-22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6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7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鸿鑫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8 附件: 保证合同 诺安鸿鑫 保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保 证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基 金管理 人 ” ) 住 所地 : 广东 省 深 圳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秦维 舟 电 话:0755-83026604











传真 :0755-83026677





邮编 : 518048 担 保人 :中国 投资 担保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担 保人 ”) 住 所地 :北京 市海 淀区西 三环 北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新 来 电 话:010-88822888











传真 :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 于: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务 (见《 基金 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 。 为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诺安鸿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 或“《 保证合 同 》 ”) 。担保 人就本 基金 的 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意。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59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金 额即 保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4、保 本周 期到期 日是 指本基 金保 本周期 (如 无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 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三年,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至 三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60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但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 保本 周期内 发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 抗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 事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 经 担 保人 书 面同 意修改 《基 金合同 》条 款,可 能 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五、 责 任分担 及 清 偿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于 此同意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作为其 代理 人代为 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 的权利 并办 理相 关的手 续(包 括但 不限 于向担 保人发 送《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及代收 相关 款项 等)。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61 有人。 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 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 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 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 果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 十三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 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 期间内提出 。 六 、追 偿权 、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行了 保证 责任后 ,即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归 还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 调查取证费、 通 讯费、 诉讼费、 保全费 、 评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 差旅 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 金管 理人应 自担 保人履 行保 证责任 之日 起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 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 及其他费用,并 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162 七 、担 保费的 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 保费 支付方 式: 担保费 从基 金管理 人收 取的本 基金 管理费 中列 支,按 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 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1/ 当年 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 、其 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 《保 证合同 》自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 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盖人名章) 并 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生 效。 3、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双方 全面履 行了 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本基金 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