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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隆(000652)

博时裕隆:招募说明书(已取消)查看PDF公告

 
 
 
 
 
 
 
博时 裕隆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 四年 六月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博时裕隆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裕隆 证 券投 资基金转型 而来。 基金转型 经 裕隆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持有 人 大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自完成 备案 手续后 生效 。 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由《 裕隆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修订 而成的 《 博 时 裕隆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原《 裕隆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同 日起失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但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 会 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 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 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 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 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 影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策。 本基金按照 1.00 元初始面 值开展集 中申购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 基金份 额净值可 能低于 1.00 元。 本基金 是由 裕隆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 来的契约型 开放式基 金, 在 集中申购 期结 束后将进行 基金份额 折算。通 过份额折 算使得基 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以后,未改变本 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既不会降 低基金投 资风险, 也不 会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集中申购 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责。























































































































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5 四、 基金托 管人 ................................................................................................................14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21 七、 基金的 存续 ................................................................................................................22 八、 基金的 集中申购.........................................................................................................23 九、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26 十、 基金的 投资 ................................................................................................................33 十一、 基金 的财产 ............................................................................................................39 十二、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40 十三、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44 十四、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45 十五、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47 十六、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48 十七、 风险 揭示 ................................................................................................................52 十八、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55 十九、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57 二十、 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68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78 二十二、 其 他事项 ............................................................................................................80 二十三、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81 二十四、 备 查文件 ............................................................................................................82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绪言 《博时裕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 《 博时裕隆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 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2 二、 释义 《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 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裕隆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裕隆基金:指 裕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5 、 基金合同: 指 《 博时 裕隆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博时裕隆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博时 裕隆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8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招募 说明 书 3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 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 基金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27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裕隆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 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 更名为“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 一系列事 项的统称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起始日即裕隆证 券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 之日,原 《裕隆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 失效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 集中申购期: 指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以 1.00 元的价格 进行申购 , 以专门账 户 汇集集 中申 购资金后将 其归入基 金财产的 一段时间 ,最长不 超过 1 个月 31 、存续期:指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 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终止 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业务规则》: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招募 说明 书 4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5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 目前公司 股东为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 持有 股 份 25% ;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 6 %; 璟安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 6 %;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上海 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有股 份 2% 。注 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 策略和投资 组合的原 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 部和十 二个直属部门,分别 是:权益 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售 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 金融部 、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 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 部、基金 运作部、 风险 管理部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 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 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 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 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国际 组负责公司 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益类资产 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 、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 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 销售总部下 设机构与 零售两大 业务线和 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务线 含战略客 户部、 机构- 上海、 机 构- 南方三 大区域和 养老金 部、 券商业 务部两 个部门。 战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 部直接管辖 企业以及 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 和机构- 南方 分 别主要负 责华 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 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 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 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三大区域,以及电子 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招募 说明 书 6 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 展、 各部门 使用公司 官方网 站营销资 源的归口 管理和 公司直销网 上交易平 台的建设 与管理工 作。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 售支持等工 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 提供宏观 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 行基金经理 的交易指 令并进行 交易分析 和交易监 督。 产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 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 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 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 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 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 理、战 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 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 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 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作 等。 人力资 源部负责 公司的人 员招聘、 培 训发展、 薪酬 福利、 绩效 评估、 员 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 系统开发 、网络运 行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 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 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 议。另设非独立核算盈亏的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 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郑州和成 都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 全资子公司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以 及境外 子 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 截止到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人数为386 人,其中 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2% 拥有硕士 及以上学位 。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 制度、内 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 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 度和员工 行为准则 等公司管 理制 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 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深圳市五届人大 代表,中 国红十字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 金融研究 所助理研 究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 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 管理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 基金管理公 司总经理 , 招商银 行独立董 事,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总裁。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长。 现 任公司董 事长,兼博时 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董事招募 说明 书 7 会主席、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桑自国先生 , 博 士后 , 副董事 长。 1993 年起历任山 东 证券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 担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总经 理, 中 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业 部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 2011 年 5 月进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历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副总经 理、总经 理。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 EMBA , 董事。1990 年至 1996 年曾任职于湖 北省鄂城钢 铁厂, 历任 团委干部、 下 属合资公 司副总 经理等职。2002 年进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历任国际 业务部分 析师、 招商证 券武汉营 业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招商证券 (香 港) 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 办 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 理。2013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 公 司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 理, 兼任博 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会副主 席兼总裁 (CEO )、 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兼总经理 。 孔德伟先生 , 硕士 , 董事 。2001 年起, 历任瑞银 集团 (香港分行 , 日本 有限公司 ) 亚太 区 IT 主管、首席营运 官、首席 财务官, 法国巴黎 银行( 香港)总裁 办公室董 事总经理 ,瑞银集 团 (香港)瑞 银企业管 理(上海 )董事总 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现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协助公司总裁管理 固定收益 总部、证券投资部及国际业务部 (招证国际 )。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 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教师 。1995 年 4 月 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 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 董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织工业部 ,1992 年起历任华源集团 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 理,上 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 略投资部副 总经理。 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执行董事、 总经 理。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 独立董事。1971 年起, 先后在北 京 西城区半导 体器件厂、 北 京东城区 电 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 标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工作。1997 年 9 月 至今任瑞 士银行投资 银行部副 主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 “博源基金 会” , 并 担任该 基金会总 干事。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独 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 , 学士, 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 人民解放军 酒泉卫星 基地、 四 川大学招募 说明 书 8 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 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 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 事长、党 委书记, 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董 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会独立 董事。 骆小元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高级经 济师,独立董事,兼任中信银行外部 监事。1982 年起, 先后在北 京市委进 出口委员 会外经 处、 政财部 财政科学 研究所、 中国注册 会 计师协会工作,历任中国财政学会会刊《财政研究》 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中国会计学会 会刊《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刊《中国 注册会计师》编辑部主任、考试办公室主 任兼全国注 册会计师 考试委员 会委员、 财务 部主任、 注册中心主 任、 总会计师 等。2009 年 3 月 退休。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 员 车晓昕女士, 硕 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 讲师、 珠 海证券有 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 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 理董事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 ,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 农贷部国 营农业信 贷处科 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 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 贷款管理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项目评 估部副总 经理、金桥金融咨 询公司副总 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 工作 , 先后任 评估咨询 部副总经 理, 债 权管理 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 总经理。 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 长城金融 租赁有 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 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控股子公 司专职监 事 (总经理 级 )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 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 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 港贸易公 司财务科 科长、天 津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华 夏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 天津 港财务有 限公司常 务副总 经 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 有限 公司金融事 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 ( 集团 )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 平安保 险公司总公 司、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工作 。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 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 息系统 集成公司任 软件工程 师、 北京 万豪力 霸电子科技 公司任技 术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 、东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招募 说明 书 9 术部总经理 。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 监事。 赵卫平先生, 硕 士, 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 国际 信托投资公 司、 大鹏证券 公司、 北京 证券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 部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 、 清华 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 业部任总 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行 政 管理部副经 理, 电脑部 副经理、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 进出口总 公司、 中 技上海 投资公司 、 融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长 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 工作 。2005 年 2 月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 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投 资管理工作。 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孙麒清女士 , 商法学 硕士 , 督 察长。 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 任 监察法律 部法律顾 问、监察 法律 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 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丛林先生, 硕士 。2001 年起先后在北京大华 电子集团 、银联咨询 公司工作 。2005 年起在华 西证券、安 信证券从 事研究工 作。2010 年起在景顺长城基金历 任研究员 、基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 裕隆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 。现任 博时裕隆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3 日至今) 。 5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招募 说明 书 10 邓晓峰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1996 年起先后在深圳 市 银业工贸有 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 券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基金经 理助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副总 经理、 股 票 投资部价值组投资副总监。现任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 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价 值组投资总 监、博时 主题行业 股票(LOF) 基金基 金经 理、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黄健斌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 广发 证 券有限公司、 广 发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投资管 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 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现任 固定收益 总部 董事总经理 兼高级投 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 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证 券、 清华大 学、 江南证 券、 中信建投证 券公司 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现 任宏观 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 资经理。 聂挺进先生 ,硕士。2004 年起在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 司工 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研究部研究员兼基金经 理助理、研究部资本品组主管兼基金经理 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裕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股票投资 部 GARP 组投资总 监、博时 卓越品 牌股票基 金、博时 价值增长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 依法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招募 说明 书 11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 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 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 止违反基金 合同行为 的发生;


招募 说明 书 12 4 、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 事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 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稽 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 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 控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 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 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级别。 负责解决 重大的突 发的风险 。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 建议。 招募 说明 书 13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 发展提供 协助,使 公司在一 种风险管 理和 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 务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制度与 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工 作,确保 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 监督 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 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 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 控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 善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 内控有明 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 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 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 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 ,从制度 上减少和 防范 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 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 中的风险隐 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 别、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 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 最快速度 作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 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 面和实时 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 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 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招募 说明 书 14 制风险。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中国 农业银行 ”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中 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 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 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 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 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国际 、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 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 和城市两 大市场, 实 施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 力打造 “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 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 国内商业 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 出,2004 年被英 国 《全球托管 人》 评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 行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 并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 立公正第 三方对中 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 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最 佳资产托 管 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立 ,招募 说明 书 15 2004 年 9 月更名为 托管业务 部,内设 养老金管 理中心 、 技术保障 处、营运 中心、委 托资产托 管 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 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 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 系统。 (二)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 高级 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 业水平高 、 业务 素质好、 服 务能力强 , 高级管 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通国内 外证 券市场的运 作。 (三)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共 198 只,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 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长 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 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 断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 基金、长盛 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 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 元惠理丰 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招募 说明 书 16 内需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 成行业 轮动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 资基金、南 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 景 顺长城能 源基建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中 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 吴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工 银瑞信 深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 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 达黄金主 题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中 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 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 理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达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深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南方 中国中小 盘股票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交 银施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中 证内地消费 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 消费主题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长 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核心 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新 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 添富理财14 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 全球房地 产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 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东吴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新社 会责任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 理财宝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目 标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交 银施罗德 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易方 达中债新 综合指 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工银瑞 信 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 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招募 说明 书 17 金、东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招商 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 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 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 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永 福养老理 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 实丰益信用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 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邮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 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上投摩 根双债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活期 宝货币市 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 市场基金 、 前海开源 可转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 (四)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 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 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 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招募 说明 书 18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 作,独立 行使监督 稽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并 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等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 媒体和 舆论反映 集中的问 题,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 、 书面警示。 对 本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进行提示 ; 3 、 书面报告。 对 投资比例 超标、 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 为, 书面提 示有 关基金管理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 招募 说明 书 19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招募 说明 书 20 (2 ) 其他 销售 机 构详见 《 博 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集中申购 期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沈兆 杰 联系人:


沈兆杰 招募 说明 书 21 六、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本基金由裕 隆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成。 裕隆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由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后更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后更 名为金信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 和国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后更名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 家发起人依 照 《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 《裕隆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契 约》 ( 自 2004 年 10 月 16 日起更名为 《裕隆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起,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1999]14 号文批准, 于 1999 年 6 月 15 日募集成立。 本基金 为契约型 封闭式 , 存续 期 15 年, 发行规模为 30 亿份 基金份额 。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为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 托管人为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本基金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以 下简称“ 深交所”) 深证 上字[1999] 第 48 号文审核同意,于 1999 年 6 月 24 日在深交所挂 牌交易。 2014 年 4 月 17 日,裕隆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 讯方式召 开,大会 通过了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裕隆证券投资 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 及修订基金合同等。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 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 放式基 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 策略调整 ,同时基 金更名为 “博时裕 隆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22 七、 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 记 裕隆证券投 资基金终 止上市后 , 基金 管理人将 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 请办理基 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 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 册登记系统, 进 行投资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初 始登记, 并进行基金 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 的信息变 更。 (二)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存续期 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 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规 定。 招募 说明 书 23 八、 基金的 集中 申购 ( 一 ) 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开放 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 况适当延 长或缩短 集中 申购期,但 最长不超 过 1 个月。 ( 二 )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 三 )销售场所 投 资人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本 基金的集中申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 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 ( 四 )集中申购 安排 1 、集中申购时间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 以各销售 机 构的规定为 准。 2 、集中申购的原 则: (1 )投资人在参 加集中 申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 缴款;


(2 ) 投资人 在集中申 购期内可 以多次申 购基金份 额, 但已受理的 集中申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集中申购费 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


(3 )集中申购期 间单个 投资人的 累计申购 规模没有 上限限制;


(4 )销售网点(包 括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受 理集中申购申 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 已经 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 到了集中 申购 申请。


3 、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 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 价格为 1.00 元。 4 、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 的申购限 制 (1 )投资人 集中 申购基 金份额,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款项 ; (2 ) 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集中 申购的, 首次 集中申购 基 金份额的最 低金 额为500 元, 追加 集 中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各 销售 机 构可根据 自己的 情况调整首 次最低集 中申购金 额和最低 追 加集中申购 金额限制 ; 通过直 销机构 集中申购 的, 首 次集中申购 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 额为100 元, 追加集中申 购最低金 额为100 元 ; (3 )集中申购期 内,对 投资人集中 申购金 额不设上 限限制 。 5 、基金集中 申购 费用及 计算公式 表: 本基金 的 集中申 购 费率结 构表 集中申购金 额(M ) 集中申购费率 招募 说明 书 24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5%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本基金集中 申购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如 下:


当集中申购 费适用比 例费率时 : 净集中申购 金额 =集 中申购金 额/ (1 +集中申 购费率 )


集中申购费 用 =集中 申购金额 -净集中 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 额 =(净 集中申购 金额+集 中申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当集中申购 费适用 固 定费用时: 集中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净集中申购 金额 =集 中申购金 额 -集中 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 额 =(净 集中申购 金额+集 中申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集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取得的 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 者在集中 申购期投 资 30 万元 申 购本基金 , 假设集中 申购期产 生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的集 中申购费 率为 1.2% ,则其可得 到的基 金 份额计算如 下: 净集中申购 金额=300,000/ (1 +1.20% )=296,442.69 元 集中申购费 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集中申购份 额= (296,442.69 +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资者在 集中申购 期投资 3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集中申购 期产生利 息为 30 元, 可得 到 296,472.69 份基金份额。 6 、集中申购申请 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 受理的集 中申购 申请, 登记机构 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 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 登记机构在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者应 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 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销售 机构不承 担对确认结 果的通知 义务,投 资人本人 应主动查 询集 中申购申请 的确认结 果。


7 、集中申购期利 息的处 理方式 集中申购款 项在集中 申购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 利息 转 份额 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8 、原裕隆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聘 请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集中 申购款项 的验资 。招募 说明 书 25 集中申购期 结束日为原 裕隆 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折算后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原 裕隆 证券 投资基金 持有人应 获 得的基金份 额并由登 记机构进 行登记确 认。 集中 申购 验资结果将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于折 算日及折 算日下一 工作日暂 停本 基金的 赎回、转 换转出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份额折算后 , 基金份 额总额 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 调整。 份额折算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 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 将就集中 申购的份 额确认情 况、基金 份额 折算结果进 行公告 。


9 、集中申购资金 的管理


集中申购期 内,投资 者的集中 申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用 账户,不得 动用。集 中申购期 结束后 , 由登记机构 计算投资 者集中申 购应获得 的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集中申 购款项的 验资。 招募 说明 书 26 九、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 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 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二)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具 体业务办 理时 间 以基金管 理人 公布 的时间为 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场、 证 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的 开始时 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依据市场情况择 机 开始办 理集中申购 及日常申购、赎回 ,其中 集中申购期 不超过 1 个月,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始时间最晚 均不晚于 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 1 个月,其中 由原裕隆基金转为本基金份额的 日常赎回 可与集中 申购同时进行或先于集中申购进 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购 、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 招募 说明 书 2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在规定 时间前全 额 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项退 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赎 回的数额 限制和余 额的处理 (1) 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 申购的, 首次申购 基金份额 的 最低金额为500 元, 追加 申购最低 金 额为 100 元,各销售 机构可 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 整首 次 最低申购金 额和最低 追加申购 金额限制 ; 通过直销机 构购买的 ,首次申 购 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 为100 元,追 加 申购最 低金额 为100 元; (2) 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 于 100 份 时,余额 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同 赎回; (3)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规定 和市场情 况, 调 整申购金额 、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持 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六)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1 )日常申购费 率 本基金 日常 申购费率 具体为: 招募 说明 书 28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2 )日常赎回费 率 本基金赎回 费率具体 为: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 7 日 ≤ Y < 30 日 0.75% 30 日 ≤ Y < 两年 0.5%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原裕隆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 博时裕隆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计 算。 2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 列入基金 资产 , 申购费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和销售、登 记等各项 费用。 3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 取不低 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收取不 低于 0.5% 的赎回费 ,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不 低 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促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和转 换费 率。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 29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 当申购费适 用比例费 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当申购费适 用固定费 用时: 申购费用 = 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 本 次申购本基 金 40 万元, 对 应的本次 申 购费率为 1.50% ,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 (1 +1.50% )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 =400,000 -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 =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 投资 人 投资 4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假 定申 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 可得 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三年,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 -0 =12,50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 三年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2,500.00 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 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30 (八)申购和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在正 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在正 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 拒绝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招募 说明 书 31 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 (1 )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对于 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 公告。 (十二)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招募 说明 书 32 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 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七) 基金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招募 说明 书 33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 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获取长期 持续稳定 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票等权益类资 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30%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 的资产配 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30% —95% 。 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围绕对经济周期景 气的预判 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来实施大类 资产的配置 。 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根本,在于对宏观经 济景气轮 动的研究。按照历史上对美国经济周 期的研究分 析,经济 周期分为 2-4 年的 存货周 期、7-11 年的固定资产更新 周期、15-25 年的房 地产周期以 及 50 年左右的产 业结构调 整周期。 在 任 何一个时点 上, 经济表 现出来的, 是 由上升 和下降不同 景气阶段 所叠加的 状况。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 势、M2 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 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判断经济周 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除此之外,本 基金还将主要通过监测重要行业的产能利 用率来辅助判断。通常,产能利用率是由劳动力、资 本存量、自 然资源、技术以及经济中的实 际需求所决 定。监测 部分重要 行业的产 能利用率 可以 有效地对经 济状况作 出监控和 预判。 2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 律、有政 策驱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 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 关注公司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招募 说明 书 34 式。 (1 )行业选择与 配置 行业的选择与配置方面,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经济运 行所处的周期、产业运行周期、行业 成长空间。顺应经济结构转型的变化,寻找推动经济 增长的新的驱动力,重点关注行业所处的 成长周期, 行业的增 速以及未 来的空间 。 (2 )竞争力分析 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 策略的有 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 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竞争优势,并 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 位取得可持 续竞争优 势。本基 金强调通 过核心竞 争力 判断上市公 司未来盈 利增长的 潜力。 (3 )管理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不 完善的基 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 稳定性及其能力的依赖度大大增加。由此,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分析中尤其强调对管理层的经营 纪录以及管 理制度的 考查。 (4 )财务指标分 析 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对公司盈利增 长的持 续性、回 报率相对于资本成本的差异和公司的 财务稳健性 进行判断 (5 )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 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 法;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 史比较和增 长性分析 ,确定具 有上升基 础的股价 水平 。 (6 )交易策略 通过详实的 基础研究 以及后续 追踪, 合理确 定投资标 的交易价格 区间, 减少交 易的随机 性 。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 略、互换 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 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 最大化组 合收益。 (1 )期限结构策 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 各类型债 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 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 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 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 略。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 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 信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 的市场平 均信用利 差曲线走 势; 二是该信用 债本身的 信用变化 。 (3 )互换策略 招募 说明 书 35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 、税收和 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 人可以同时 买入和卖 出具有相 近特性的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券种,赚 取收益级 差。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 券, 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5 )可转换债券 与可分 离可转债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特征。基金管理 人采用自 上而下的宏观、行业分析和自下而上 的转债特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债性和股性表现 与经济周期相适宜且流动性较好的转债品 种进行投资 。 (6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 金以持有 到期, 获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 同时 , 密切关注债 券的信用 风险变化 ,力争在 控制风险 的前 提下,获得 较高收益 。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 值和锁定收 益。本基 金将主要 投资满足 成长和价 值优 选条件的公 司发行的 权证。 5 、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以 投资组合 的避险保 值和有效 管理为目 标,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 适当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 1 )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 2 )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 ,对投资 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 组合的运作 效率。 ( 四 )投资决策 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 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 金投资做 方向性指 导。 基金 经 理、 研究员、 交 易员各施 其责, 相 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 研究部宏观策 略分析师 基于自上 而下的研 究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固 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品种的信 用分析提供 研究支持; 3 、 固定收益 部、 股 票投资部 每周 、 每月召 开投资例 会 ,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 定, 结 合 市场和个券 的变化, 制定具体 的投资策 略; 4 、 基金经理依据 投委会的 决定, 参 考研究员 的投资建 议, 结合风险 控制和业 绩评估的 反馈招募 说明 书 36 意见,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并 实施具体 的投资组 合方 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 全过程进 行风险监 控; 7 、风险管理部对 基金投 资进行业 绩评估并 反馈给基 金经理。 (五)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30% —95% ; (2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招募 说明 书 37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即 为基 金资产的 30-95%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20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1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六)业绩比较 基准 招募 说明 书 38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5%+ 中证全 债指数收 益率× 25%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 票组合的 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的股 票指数的编 制方法后 ,本基金 选择市场 认同度较 高并 且作为股指 期货标的 的沪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债券组合则采用 中 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在投资 策略上偏 重采取以 个股选择 的主动投 资策 略 ,取 75% 为基准 指数中股 票投资所 代表 的权重, 其余 25% 为基 准指数中 债券投 资所对应 的权 重。 因此, 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确定为“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5% +中证 全债指数 收益率× 25%”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的股票指数或债券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 ,属 于中 高收益/ 风险 特征的基 金。 (八)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和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4 、 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九)基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招募 说明 书 39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权利 。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招募 说明 书 40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 票、权证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股指期 货、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2 )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招募 说明 书 41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 规定 的,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招募 说明 书 42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 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招募 说明 书 4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8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44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 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45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期货 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 8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 自动 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 自动 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46 1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 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47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48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 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 ;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招募 说明 书 49 (3 ) 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 在网站上。 2 、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 事宜编制 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 体上。 3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 4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5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告方式 。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招募 说明 书 50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 十; (9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0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2 )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 )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4 ) 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15 ) 管理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6 ) 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7 ) 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8 ) 变更基金销售 机构; (19 ) 更换基金登记 机构; (20 ) 本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1 )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2 ) 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 办理 ; (23 ) 本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4 ) 本基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5 )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 投资情况 招募 说明 书 5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 况。 9 、股指期货的投 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体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 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 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52 十七、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 基金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 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 )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 金投资于债 券,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风险。 利 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 基 金投资于债 券, 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 降, 如基金组合 久期较长 ,则将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 (4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5 )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 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产 生影响。 (6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 , 或由于 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 级降低导 致债券价 格下降, 将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7 ) 新股价格波 动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于新 股申购, 本基金所投 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 对基金 收益率产生 影响。 (8 ) 债券回购 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整 体基金组 合收 益提供了可 能, 但也 存在一 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 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 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 部分证 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量 放大, 致使整 个组合风 险放大的 风险; 而 波动性加大 的风险是 指在进行 回购操作 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 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 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 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 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招募 说明 书 53 部失控而可 能产生的 损失。管 理风险包 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 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 误而给基 金资产造 成的可能 的损失; (2 )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 因素 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 。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5 、本基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 股票市场 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 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 按照风险收益配 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但并不能 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 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 控制特定风险。 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 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出 现一定幅 度的波动 ,产生特 定的风险 , 并 影响到整体 基金的投 资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 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 种金融衍 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 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 风险、和 操作风险。 具体为: (1 ) 市场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 险。 市场风 险是股指 期货投 资中最主要 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期 货合约无 法及时变 现所带来的 风险。 (3 ) 基差风险是 指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标的 指数价 格之间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 风险, 以 及不同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之间 价格差的 波动所造 成的 期限价差风 险。 (4 ) 保证金风险是 指由于无 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 足建立 或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 求的保 证金而带来 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54 (5 )信用风险是 指期货 经纪公司 违约而产 生损失的 风险。 (6 ) 操作风险是 指由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善, 业务人员 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 现故 障等原因造 成损失的 风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着符合本 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工具 的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 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 些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 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 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 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 基金还 通过中国农业 银行等 基金 销售 机构办 理 销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销售 机构都 不能保证 其收 益或本金安 全 。招募 说明 书 55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 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 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招募 说明 书 56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57 十九、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 《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 合同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义务 招募 说明 书 58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2)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销售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7)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8)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费用 ;


9)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0)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12)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规 则; 1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和登 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招募 说明 书 59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60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招募 说明 书 61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 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或在不招募 说明 书 62 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 方式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日 60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 召集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 阻碍、干 扰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 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招募 说明 书 63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 方式 等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 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通 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招募 说明 书 64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 (3)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 (4)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招募 说明 书 65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 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招募 说明 书 66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9、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三 )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成 备案手续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招募 说明 书 67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基金合同 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各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68 二十、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 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汇担 保;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招募 说明 书 69 业年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 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的 30% —95%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的 30% —95% ; 2、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招募 说明 书 70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即为 基金 资产的 30-95% ;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20、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21、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 流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招募 说明 书 71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 调整后的 规定 执行。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 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 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 择存款银 行。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 目及核算的 真实、准 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利率 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的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结 算。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 核查。 招募 说明 书 72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将在 发现 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 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 度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 金托 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 的相关信 息,具体 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 如下 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 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 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 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协议履 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 担上述损 失。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 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 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投 资管理制 度。 招募 说明 书 73 9、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 、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 11 、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 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 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74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 合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应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 理基 金资产的 支 付。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招募 说明 书 75 行。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应 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4、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银行 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 定, 以基金的名 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开立 债 券托 管与结算账 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 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5、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 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重大 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后 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 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招募 说明 书 76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 同和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 ( 六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 金管理人 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 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 八 ) 基金托管 协议的 修 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招募 说明 书 77 (4)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事项。 招募 说明 书 78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 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 变化,有 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 项目。主 要服 务内容如下 :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 易资料的寄 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 资者 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 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 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 、博时快 e 通 网上 服务手段 查询 交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 寄送交易 确认 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人 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寄送 纸 质对账单 。 3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电 子邮件对 账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http://www.bosera.com )“博时 快 e 通” 系 统网上自 助 订阅; 或 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 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拨打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 (二)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使用 工商银 行、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国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财专户均 可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 、查询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 交易记录等 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 金账户信息 等基本 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 利用 基金 管理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各 类信息,包 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 基金管理 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线 咨 询互动。也 可以 在 “ 您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 出有 关本基金的 问题和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WAP 网站 (http://wap.bosera.com ) 、博时移 动版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http://m.bosera.com ) 和博 时 App 版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可以使 用 基金理 财招募 说明 书 79 所需的基金 交易、理 财查询、 账户管理 、信息资讯 等 功能 和服务 。 (六)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博时快 e 通 、 客服 中 心提交信息 订制的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 信的形式 定期为投 资者发送 所订 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投资理 财交易的 一站式 综 合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 基金管 理人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 投资者 可以自 助查 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 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 操作。 2 、 电话交易服 务: 本 公司 直销 投资者可 通过博时 一线 通电话交易 平台 在线 办理基金 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 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 还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的自 动划付 。 3 、 人工电话 服务 : 投资者 可以获得 业务咨询 、 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改 、 投诉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话交易人 工服务、 账户诊断 等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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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招募 说明 书 80 二十二 、 其他事 项 基金合同如 有未尽事 宜,由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 按有 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招募 说明 书 81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 投 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招募 说明 书 82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 裕隆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文 件 2 、《博时 裕隆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3 、《博时 裕隆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6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 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 的存放地 点和投资者 查阅方式 1 、 存放地点 :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 其余备 查 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处。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