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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活钱宝A(000657)

银华活钱宝:托管协议摘要查看PDF公告


























































托管协议摘要 1 银华活钱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托管协议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摘要 2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 ) 期限在1年以内 ( 含1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 据” ) ; (7 )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8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它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托管协议摘要 3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本基 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但 本基金 投资其 他货币市 场基金 的比例 不超过本 基金资 产的80% 。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投资同业存 单。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 期存款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 基金托管 资格、 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
























































托管协议摘要 4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0%;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 生巨额 赎回情 形外,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因 发生巨 额赎 回导致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本基 金持 有的剩 余 期限不超 过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 期融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3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托管协议摘要 5 用评级。 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低于 国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AAA级或 相当于AAA 级。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5 )、12 )、13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托管协议摘要 6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2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 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单 进行更 新。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托管协议摘要 7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可由基 金管理人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托管协议摘要 8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托管协议摘要 9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协议摘要 10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托管协议摘要 11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合同任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7日 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7日 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托管协议摘要 12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偏 离达到 或超过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 化收益 率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的, 由此造 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
























































托管协议摘要 13 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资产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以 及由此 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更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 化收益 率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算 结果不 一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托管协议摘要 14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 完成年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3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度结 束后7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报 告,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7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 了后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托管协议摘要 15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摘要 16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托管协议摘要 1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