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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活钱宝A(000657)

银华活钱宝: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活钱 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一 、重 要提示 
1. 银华 活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已 于2014 年3 月4 日 获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4 】247 号文 注册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
证监会 ” ) 对 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代 表 其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 者 保 证 。 
2. 本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类 型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 
3. 本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和登 记机构 为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 司 ”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工 商银行 ”)。 
4.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5. 本基金 自2014 年6 月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包 括
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和各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 销 售机构的直销
中心仅 对机构投资者办 理本基金 认购业务;代销 机构具体 名单详见本公告 “二、基 金募集基本情
况(十 六) 销售 机构 ”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 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6.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金 应首 先办 理开 户手 续,开 立基 金账 户( 已开 立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本基 金 直 销机 构 和 指定代销 网点 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开立 基金 账 户
的 手续 。 投 资人 的 开 户和 认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7.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投 资人应保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法,投 资人应有 权自行支配,不 存在任何 法律上、合约
上 的瑕 疵 或 其他 障碍 。 
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募 集 情 况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本 基 金 的
募集期 限并 及时 公告 。 
9. 本基金 按照 人民 币 1.00 元份额 初始 面值 开展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代 码 :A 类:000657 ;B
类:000658 ;C 类:000659 ;D 类:000660 ;E 类:000661 ;F 类:000662 。投 资者目 前可 申请 认2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其他类 别基 金份 额暂 不接 受认购 申请 。 
10. 投资 人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归投资 人所有,如 《 银华活钱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 生 效, 有效 认购款 项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计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账户 ,由利 息所转的 份额以 本基金登 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有
效 认购 款项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募集期 届满, 若未达 到基金备案 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败。 如基金 募集失 败,基金管 理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后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11. 投资 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在 代销机
构的代 销网点及网上直 销交易系 统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以 金额申请,每个 基金账户 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 每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机构 或各 代销 机
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 其业务规 定为准。本基金 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设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首笔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无认 购费 用 。 
投资者 目前 可申 请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其他 类别基 金份 额暂 不接 受认 购申请 。 
12. 本基 金在募集期 内,不设定目 标募集份额 总额上限。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售 情况对
本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 模控 制,并 及时 公告 。 
13. 认购原 则: 
(1 )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 
(2 )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4 )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 资3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认购 有效 性的
确认情 况。 但销售机构 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仅代表 确实接受 了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 ,认 购申请的成功
确认应 以登记机构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登 记确认结 果为准 。投资人 应在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 及 时主动 到各销售 网点或以 其规定的其他合 法方式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 详细 阅 读2014 年6 月12 日刊 登在 《 上 海证 券 报 》上 的《 银华 活钱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招 募 说明书 》” 或“ 招募 说明 书” ) 、《 银华 活钱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
摘要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摘 要》 ”) 。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合同摘 要》 、 《 银华
活 钱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 投资人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载 有关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本基 金认 购有 关 事
宜。 
15. 代销机 构代 销本 基金 的城 市名称 、网 点名 称、 联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请 详
见各代 销 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 公告所 列的代理销 售机构 外,本 基金还有可 能新增 代理销 售机构,如 增加
其他代 销机构,本公司 将及时公 告,请留意近期 本公司及 各代理销售机构 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
及各代 理销 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电 话咨 询。 
16. 投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 户服务 电话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询 认购 事宜 , 也
可拨打 中国 工商 银行 客户 服务电 话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认购 事宜。 
17.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考虑 各种情 况对 本基 金募 集安 排做适 当 调
整并公 告。 
18.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 上交 易的相 关 协
议、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了解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后,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 销
交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 
19.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产 生的 收益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 来4 
的损失 。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 期定 额投 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 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 资 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收 益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金 的收 益 预
期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收 益风险 也越 大。 本基 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是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低风 险 品
种。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债 券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购 买货 币市 场 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 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 括市 场风 险、管 理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 、合 规性 风险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以 及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 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 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 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投 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也 可能 亏损。 本基 金 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主 要面 临以 下七种 风险 :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5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经济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引 起 债
券价格 波动 ,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3) 利 率风 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进 而影 响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例如 当市 场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价 格将 下降 ,若 基金组 合久 期较 长 ,
则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 
4)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或者 其信 用等级 降低 ,将 会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进 而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 
5)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现金 可能 受通
货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6) 债券 收 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该 种风 险是 指收 益率 曲线没 有按 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投 资决 策 出
现偏差 。 
7) 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将投 资于固 定收 益 类
金融工 具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 低的 收益率 ,再 投资 的风 险加 大;反 之, 当市 场 利
率上升 时,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会 上升 。 
(2)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 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 理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也 存 在影 响。 
(3)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 性
不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实现 ;二 是 在
本基金 的开 放 日 内投 资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将会 导致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迫 使基 金以 不 适
当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 使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 不利影 响。 
(4) 合规 性风 险 6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而带来 的 风 险 。 
(5)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 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 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 诈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 进
行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6)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特 定投 资对 象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货币 市场 利率波 动的 系统 性风 险以 及流动 性风 险 。
货币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影 响基金 的再 投资 收益 ,并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 的变 动 。同 时为 应 对
赎回进 行资 产变 现时 ,可 能会由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流 动性不 足而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2)部 分类 别份 额无 法认 购 、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或 转换转 入的 风险 
本基金 募集 期内 将暂 不接 受除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以外其 他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认购申 请; 同 时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每个 开放日 ,本 基金 将暂 不接 受除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以外其 它类 别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或转换 转入 申请 。因 此,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 定期 定额投 资或 转换 转 入
本基金 时, 将面 临暂 不能 认购、 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或转 换转 入除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以外 其 他
类别份 额的 风险 。 
3)因 本基 金升 级规 则导 致 各类别 份额 数量 变动 的识 别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基 金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将 依照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的 规则进 行升 级 ,
因未及 时了 解本 基金 升级 规则, 或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合 同约 定方 式调 整本 基金升 级规 则并 公 告
后未及 时了 解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可能 面临 未及 时识别 其账 户内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数量 变动 的 风
险。 
4)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间无 法 及时升 级的 风险 
因假期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等原 因, 将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所持 有的 各 类
别基金 份额 无法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的 规则及 时升 级的 风险 。 7 
(7) 其他 风险 
1) 在符 合本 基 金 投资 理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 出现 和发 展后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能 会
面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 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20. 本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份 额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 释权 。 
二 、基金 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 称 及 代码 
基金名 称: 银华 活钱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简 称: 银华 活钱 宝货 币 
基金代 码:A 类:000657 ;B 类:000658 ;C 类:000659 ;D 类:000660 ;E 类:000661 ;F
类:000662 
(二) 基金类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人民币1.00 元/份 
(六)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自登 记机构 确认 的份 额登 记日 期不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8 
额按照 不 同 的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设A 类基金
份额、B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份 额、D 类 基金 份额 、E 类 基金 份额 和F 类基 金份额 ,六 类基 金份
额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 单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投资者 可申 请认 购、 申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或转 换转入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其 他类 别 基
金份额 暂不 接受 认购 、申 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或 转换转 入申 请。 同时 ,投 资者可 自行 选择 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本基 金任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换 ,但 依据 《 基
金合同 》约 定因 持有 期限 不同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 升级的 除外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规 则和 办法 进行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相
关规定 见招 募说 明书 。 
(七) 投资目 标 
在保持 本金 低风 险前 提下 ,力求 实现 高流 动性 和高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八)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3、短 期融 资券 ; 
4、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5、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债券 回购 ; 
6、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7、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本 基金投 资其 他货 币 市
场基金 的比 例不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的 80% 。 未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同 业
存单的 ,本 基金 可投 资同 业存单 。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九) 销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9 
(十) 销售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发售 。本 基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方 式。 基 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认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十一 ) 销售场 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见 本公 告 “ 二、 基金 募集基 本情 况(十 六 )销 售机构”)。 直销 机 构
的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十二 ) 认购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
账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和指 定代 销网点 同时 为投 资者 办理 开立基 金账 户的 手
续。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 基金 账户 。 
(十三 ) 募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售情 况对 本基 金的 发售 进行规 模 控 制 。 
(十四 )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就申请 的有 效 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
查询认 购有 效性 的确 认情 况。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 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十五 ) 募集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自基 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三 个月 。 本
基金 发 售期 为2014 年 6 月16 日至2014 年 6 月 18 日。如 遇突 发事 件, 发售 时间可 适当 调整 ,并
及时公 告 。 
各个销 售机 构在 本基 金发 售募集 期内 对于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可 能10 
不同, 若 本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则由 各销 售机 构自 行决定 每天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与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如果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经 备案 后 生
效。如 果未 达到 前述 条件 ,基金 可在 上述 定明 的期 限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 条件并 经备 案后 宣 布
基金合 同生 效 , 但最 长不 超过法 定募 集期 。如 遇突 发条件 ,以 上募 集期 安排 可以依 法适 当 调 整 。 
(十六 ) 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银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直销 中心 以及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投资 人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 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 易细则请 参
阅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销售 机构 (以 下排 名不 分先后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厦 门证券 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 万银 财富
(北京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 深圳 腾 元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一
路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嘉实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 基金 合同 》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十七 ) 基金的 存续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11 
可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5,000 万元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八 ) 认购费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十九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公 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舍 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 1: 某客 户在 认购 期内 投资 1,000,000.00 元认 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 定认购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29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00.00+295.00 )/1.00=1,000,295.00 份 
即: 某 客户 投 资 1,0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在 认购 期结 束时 , 该投 资人 经确
认的A 类基 金份 额 为 1,000,295.00 份。 
(二十 ) 认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有, 计入基金投资人 账户,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认 购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三 、认 购 安排 
(一) 认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 。如 遇突 发事 件, 发售时 间可 适当
调整 , 并及 时公 告,但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个 月 。 
各个 销售机构在本 基金发售募 集期内对于个 人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可 能
不同, 若 本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则由 各销 售机 构自 行决定 每天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定与基金合 同的约定,如 果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经备案后 生
效。如 果未达到前述条 件,基金 可在上述定明的 期限内继 续销售,直到达 到条件并 经备案后宣布
基金合 同生 效。 
(二) 认购原 则: 
1.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2.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12 
4.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认 购 规 模没 有上 限限 制。 
(三) 认购限 额: 
在本 基金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 及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进行 认购时,投资 人以金额申 请,每个 基
金账户 首笔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0.01 元 ,每 笔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其业 务规定为 准。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 销 售机构认 购业务的办理
网点、 办理 日期 和时 间等 事项参 照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四) 投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 
投资 者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办理 开户手续,开 立基金账户 (已 开立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
账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然后 办理 基金 认购 手续 。 
投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 本公告 或各 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办 理规 则。 
四 、个 人投资者办理开户 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开户 与认购 的程 序 
1.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 接 受投资 者认购 申 请, 工作 日下午 三点 后 提
交的申 请按下个工作日 交易结算 ,节假日提交的 申请按节 假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交易 结算。 募集期
末日仅 受 理15:00 之 前提 交的申 请。 
2.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1) 开立 基金 账户 
1)办 理相 应的 银行 支付 卡 。 
支持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银行 有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 天盈 账户 、 易购 通账 户 、 支付 宝账户 以及 银联 通支 持的 银行卡 。 
2)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开始 开 户。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3)选 择客 户类 型。 
4)选 择银 行卡 。 
5)通 过银 行身 份验 证或 开 通基金 业务 。 
6)阅 读《 投资 者权 益须 知 》并签 订网 上交 易委 托服 务协议 。 
7)填 写《 风险 调查 问卷》 。 
8)开 户成 功。 
(2) 提出 认购 申请 
1)进 入本 公司 网站www.yhfund.com.cn , 登陆 网上 交易。 13 
2)选 择认 购基 金。 
3)通 过银 行支 付渠 道支 付 认购金 额。 
投资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 者应 在办 理 认购申 请日 (T 日) 后 的第2 个工 作日 (T+2
日)起 在本公司网站网 上 直销交 易系统中打印认 购业务确 认书。但此次确 认是对认 购申请接受的
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 要待认购 期结束后才能够 确认,对 于本基金的已经 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能进
行撤单 交易 。以 上网 上直 销开户 与认 购程 序请 以本 公司网 站最 新的 说明 为准 。 
特别提 示: 
如果投 资者在开户时 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 卷》 ,在首次 办理认/申 购手续时需要填 写《风
险调查 问卷 》 。 
(二) 通过中 国 工 商银 行 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周一 至 周五(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9 :30-16:00。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事先 办妥 符合 要求 的 借记卡 或者 单位 结算 账户 并存入 足额 资金 。 
(2) 出示 有效 证件 及相 关 材料。 
(3) 首次 办理 业务 须提 供 填妥的 开户 申请 及风 险测 评问卷 。 
(4) 提供 填妥 的认 购业 务 申请。 
3 、注 意事 项: 
若有其 他方 面要 求, 以中 国工商 银行 的说 明为 准。 
(三) 其他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的认 购流程 详见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 务流 程规 则。 
五 、机 构投资者办理开户 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直 销机 构办 理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1.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深圳 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 投资者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 
2.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 9 :30-15 :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理 认购 业务 但提 供咨 询服务 , 投 资人
可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 询相关 信息)。 
3.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1)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交易账 户和 基金 账户 开户 申请时 须提 交的 材料 : 
1)填 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直销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 
2) 工 商行 政管 理机 关颁 发 的有效 法人 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副 本、 税务 登记证 副本 复印
件加盖 单位公章(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提供民 政部门或主管部 门颁发的 注册登记证书
复印件 ) ; 14 
3)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复印 件加 盖 单位公 章 (或 出示 指定 银 行出具 的开 户证
明复印 件) ; 
4)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一式 两份 (加 盖公 章及 法人章 ) ; 
5) 《预 留印 鉴卡 》一 式三 份; 
6) 法 定代 表人 及经 办人 身 份证件 复印 件加 盖单 位公 章 (如 是二 代身 份证 , 请 提供正 反两 面的
复印件 ) ; 
7) 《传 真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份 (加 盖公 章及 法人 章) ; 
8) 《机 构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测 试问 卷》 (加 盖预 留 印鉴) ; 
9) 《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者 权益须 知》 (加 盖公 章及 法 人章) ; 
10) 机构投资者如 有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还应核对 并留存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身 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 
特别提 示: 
A.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指 投资人 开户 时预 留的 作为 赎回、 分红 、 无 效认 购/ 申 购、 退 款的 结算
账户, 银行 账户 名称 必须 同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户名 一致。 
B.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际 情况,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的 申请资 料进 行调 整。 
C.如果 投资人在开户 时没有填写 过《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 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 手
续时需 要填 写《 投资 者风 险承受 能力 测试 问卷 》 。 
(2)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申请时 须提 交填 妥的 《直 销认/ 申购 申请 表》 ( 加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
银行付 款凭 证复 印件 。 
4.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 理认购业务时 ,需要按照 《直销 业务办 理指南》的 要求提供划款 凭证,并且 建议在“ 汇
款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 途。 
5.注意 事项 
(1)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 投资 人T 日提 交开 户 申请后 , 应 于 T+2 日 (包 括该日 ) 后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确 认结15 
果,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 、网上 直销交易 系统查询 。本公司将为开 户成功的 投资人寄送开
户确认 书。 
(3) 投资 人T 日提 交认 购 申请后 , 应 于 T+2 日 (包 括该日 ) 后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认 购接
受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 中心、网上 直销 交易系统 查询。认购确认 结果可于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到本 公司 直 销 中心 查询,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查 询。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3)投 资人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在 认购 期截 止日 下午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5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二) 通过中 国 工 商银 行 办 理开 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周一 至 周五(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9 :30-16:00。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事先 办妥 符合 要求 的 借记卡 或者 单位 结算 账户 并存入 足额 资金 。 
(2) 出示 有效 证件 及相 关 材料。 
(3) 首次 办理 业务 须提 供 填妥的 开户 申请 及风 险测 评问卷 。 
(4) 提供 填妥 的认 购业 务 申请。 
3 、注 意事 项: 
若有其 他方 面要 求, 以中 国工商 银行 的说 明为 准。 
(三) 其他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的认 购流程 详见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流 程规 则。 
六 、清 算与交割 
1.本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募 集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2. 投 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归投 资人所 有 , 如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 有 效认
购款项 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账 户,由利息所转 的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 
七 、退款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将 于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无效之 日起3 个16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 银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 资金 账户划 出。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机构 进行 认购 时 产
生的无 效认 购资 金在 被确 认无效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向投 资人 的指 定银 行账 户划出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 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八 、基 金的验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登 记机 构计算 投资 人认 购应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日 内聘 请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认 购款 项的验 资。 
九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十 、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 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 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7 联系人 :冯晶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公 司。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 亿 元人 民币 ,公 司的 股权结 构为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49% )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出 资比 例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21%) 及山 西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1%) 。 公司 的主 要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 省深 圳市。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设 立文 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 行专 门行 使 中央 银行 职 能 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联系人 :赵 会军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三)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二 、基 金募 集基 本情况 (十 六) 销售 机构 ” 。 2.代销 机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二 、基 金募 集基 本情况 (十 六) 销售 机构 ”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8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 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 明 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 公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