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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和谐(180018)

银华和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 华和谐 主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09 年2 月13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核准 银华 和谐主 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09 〕126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09 年 4 月 27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初始 份额 面值 1.00 元 发售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 能低于 初始 份额 面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 时,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了 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4 年4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3 月 31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 为2014 年第1 季度 的 数据 (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绪言 ..................................................................................................................................... 1 第二章 释义 ..................................................................................................................................... 2 第三章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四章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五章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第六章 基 金的 募集 ....................................................................................................................... 34 第七章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第八章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36 第九章 基 金的 投资 ....................................................................................................................... 44 第十章


基 金的 业绩 ..................................................................................................................... 56 第十一 章 基金 的财 产 ................................................................................................................... 57 第十二 章 基金 资产 估值 ............................................................................................................... 59 第十三 章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 63 第十四 章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65 第十五 章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67 第十六 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第十七 章 风险 揭示 ....................................................................................................................... 73 第十八 章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第十九 章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79 第二十 章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80 第二十 一章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81 第二十 二章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 83 第二十 三章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84 第二十 四章 备 查文 件 ................................................................................................................... 8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6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9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章 绪言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银 华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和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章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仅为 《 基金 合 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所 募集 的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本 招募 说明 书





《 银 华 和 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用 于公 开 披露 本 基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相 关 服务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基金 的投 资、 基 金的业 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 险揭 示、 基 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定 是否 提出 基 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业务 规则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政 府 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 社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 理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 指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出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任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的 股票 红利 、 股息、 债券 利息 、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 用 的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 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 三百 九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九 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债 券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文) 设 立的全国 性 资产 管 理公司 。 公司注 册资本为2亿 元人 民币,公 司的股权 结构为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 出资 比例49%) 、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29 %) 、 东 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出 资比 例21 % ) 及山 西海 鑫实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出 资比 例1 %) 。 公司 的主 要业 务是 基 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薪酬 与提名 委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 有针对性 地研究公 司在经 营管理和 基金运作 中 的相关 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公 司运作 的监 督。 公 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查公 司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 的行为 进 行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 量化投 资部 、 研究 部、 市场营 销部 、 高 端客 户部 、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 发部 、 境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管 理部 、 固 定收益 部、 养老金 业务 部 、 运作 保障 部、 信 息技 术 部、 公司 办 公室、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部 、 深 圳 管理部 、监 察稽 核部 、战 略发展 部 等 19 个 职能 部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此 外,公 司还 设有 A 股基 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境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特 定资 产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3 个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分别 负责 指导基 金及 其他 投资 组合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 发行 部经理 ;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 业总公 司处 长 , 蓝 星清 洗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 蓝 星 化工新 材料 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长 ;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裁。 此 外, 还曾 先 后担任 中国 证 监 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证监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会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 协会投 资银 行业 委员 会委 员、 重庆 市证 券期 货业 协 会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 外部 董事、 国投 电力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上海 城投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务 。 现 任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 究 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 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 担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 委员,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 副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创 新发 展战略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 术资 格评审 委员 会评 委, 第十 三届长 春市 人大 代表 , 长 春市特 等劳 动模 范, 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全国五 一劳 动奖 章获 得者 , 吉林 省劳 动模 范, 吉 林 省人民 政府 第三 届 、 第 四 届决策 咨询 委员 。 曾 任 职 吉林省 财政 厅 、 吉 林会 计 师事务 所涉 外业 务部 主任 ; 广西北 海吉 兴会 计师 事务 所主任 会计 师 ; 吉 林会 计师 事务所 副所 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总裁 、 总裁 ; 东 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 党 委 副书记 ;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现 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周 晓冬先 生: 董 事,金融MBA 、国际 商务师 。曾任 中国 南光进 出口总 公司广 东分 公司总 经理; 上 海海博 鑫惠 国际 贸易 有限 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 海鑫 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助理 , 兼 任北 京惠宇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 部、 市场拓 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董事 长 。 现 任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 北京)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 主任 , 院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长 。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 董事 , 中国国 际财 务有 限公 司 ( 深圳) 董事 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现 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律硕 士 , 律 师。 曾任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 京仲 裁委 员 会仲裁 员,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海问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 和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新 华锦 集团 副总 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 中国 民 主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 会副 主委 、 全 国青 联委 员、 中 国青年 企业 家协 会常 务理 事、新 华锦 集团 副董 事长 。 周兰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历 。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 财务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科长;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及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曾 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 办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政 府 办公厅 一处 秘书 、 重 庆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企业管 理三 处副 处长 。 现 任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证 券事 务代 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硕士 学 历。 曾 任湖 南海 利化 工有 限公司 财务 会计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分支 机构财 务负 责人 ; 泰达 荷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 业部副 总经 理 ;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运 营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学 历。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务 部收款 主管 ; 北 京赛 特饭 店财务 部收 款主 管、 收款主 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总监 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学硕士 。 曾 任国 信证 券天 津营业 部经 理、 平安 证券 综合研 究所 副所 长、 平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总经理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 等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担 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职务, 现任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经 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 分析 部 副总裁及 巴克莱 亚太有限 公司副董 事等职 。2009 年9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曾 担任 银 华全 球 核 心优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及 银 华抗通 胀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和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以 及境外 投资 部总 监 、 银 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 并同 时兼 任 银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 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 发中 心部门 经理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 晶女士 : 硕士 学位。2006 年6 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担 任行业 研究 员、基 金经理 助 理职务 。 自2013 年2 月25 日 起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万志勇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 2009 年 5 月 26 日至 2010 年 6 月 17 日。 陆文俊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 2009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 3.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郭 建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王华先 生, 硕士 学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筹) , 先后在 研究 策划部、 基金 经理 部工作 ,曾任银 华保本增 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富裕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银华 中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 股基 金投 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 员、组合 经理等 职。2005 年9 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资经 理职务 。 曾 担任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监 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保本 增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 泰积极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及 银华 中证 转债 指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 自营 业务工 作, 历任 交易 主管 、总经 理助 理兼 监理 等职 ;并曾 就职 于华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 曾 担任华商 领先企 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职 务。2011 年4 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上 述法 律法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 独立的 督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与权 威 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并 通过切实 可行的 相互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 部风险 控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 流程的 控制, 进 而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 险的 控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 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 上和制 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施 。 (6) 适 时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制 定, 应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设立 了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研 究并 制定 相 应 的控 制制度 。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对 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 的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 会制 定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 战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 专业 意见及 建议 。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规性及 合理 性进 行全 面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 控制工 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 事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所有 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 内部 和 外 部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 并 将 评估报 告报 公司 董事 会及 高层管 理人 员。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 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相 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发 生的 风险 ,各 工作 岗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 面 管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作 有清 晰、 书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 续, 保存完 整的 业务 记录 , 制 定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标 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 证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第四章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 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 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 先 进的 营 运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户 提供 安全 、 高 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 现优 异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 社 会保障 基金 、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 资基金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 至2013 年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358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 托 管人》 、 香 港 《 财资》 、 美 国 《环球 金融 》 、 内地 《 证 券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41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速 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与 资 产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 极拓展 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制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次 顺利 通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 审阅 后, 2012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六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 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防 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 内 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 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 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 施 。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 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 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 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 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 得 到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 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相对 独 立,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 的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 络独立 。 (2 )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 健 全绩 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 竞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 培训 、 签 订承 诺书 , 使 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 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 监 控, 指 导业 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排 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 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 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 提高演练 标准,从 最初的 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练 ” 。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 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 风险管 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 制、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 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持 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资 产托管 业务是 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 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 管部 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 视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第五章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4)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15)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 话 内蒙古 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 区:010-96016 、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网址 www.cbhb.com.cn 1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20)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2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5)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7)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李涵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28)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路88号 天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30)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 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6358 网址 www.hrbb.com.cn 32) 郑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22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张露茜


客服电 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3)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5)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6)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7)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8)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4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4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4)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5)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7)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8)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 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5)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56)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7) 中信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59)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0)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1)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6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3)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6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68)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9)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70)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2) 方正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7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5)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6) 国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 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7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80)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83)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4)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8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7)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188-3888 ;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 :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90)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1)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9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9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9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 世纪商 贸广 场45 层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96)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97) 天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8)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9)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 公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0) 西藏同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10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2)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4)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6)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9)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1)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J 单元 联系人 万银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11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康大玮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胡璇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11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9 )万 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联系人 陶翰辰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20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1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鄢萌莎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2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刘宝文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3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于洋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4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1208 室 联系人 焦媛媛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25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 702 室 联系人 卜石红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26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27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众一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四十 条 甲 22 号 南新 仓国 际大 厦 A 座 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 师 云大慧 、 胡 广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第六章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经2009 年2 月13 日中国 证监会《 关于核准 银华和 谐主题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09 〕126 号)核准 募集。 募集期募 集的基金 份额及 利息转份 额共 计2,672,979,485.72 份, 有效认 购总 户数 为32,480 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第七章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第八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直 销机构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销 机构 。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方 式见 上 述 第五章 第( 一) 条。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 基金的 申购、赎 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3个 月的时 间内开始 办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公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 投 资者 应 当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回 时 间进行 调整,但此 项 调整 应 在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本基金 自 2009 年 5 月 25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 自 2009 年 7 月 13 日开 始办 理赎 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必 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 行确认, 投资人应 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 效,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 资者T 日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 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将赎 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每 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单 笔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500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 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足500 份的,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3.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赎 回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 基金 财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申 购费 率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4、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金 客户 实 施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Y) 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6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天。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 》 的相关 约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2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 业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 额在500 万元 以上 的 适用固 定金 额的 申购 费,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位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2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下 舍去,舍 去部分 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 金 所有。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赎回 金 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下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2 日( 含该 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5)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4)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 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 时,在 出现上述 第(3)款 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 过 20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公 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10%时, 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及 届时 开展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内 通过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或 《 招募 说明 书 》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 基金连 续2个 开放日 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2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2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 网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开 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部 分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业务 规则 已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 并 已公告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更新 基金转 换业 务规 则并 及时 公告。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 交 易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执行 ”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 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可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其中 现金 红利 部分 按红 利再投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换为对 应基 金份 额)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与 支 付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第九章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 健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 围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30%-8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15%-6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三、 投资理念 政策导 向将 带来 结构 性投 资机遇 。 国 家高 度重 视 “ 构建和 谐社 会” , 并具 体落 实到以 下三 个方 面: 在发展 中实 现社 会和 谐、 通过宏 观调 控确 保经 济和 谐、 推 进节 能减 排谋 求自 然和谐 。 本 基金 认为, 积 极跟进 这一 时代 主题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可 以有 效回 避政策 风险 ,获 取稳 健收 益。 四、 投资策略 国家的 政策 导向 将推 动特 定行业 的增 长 , 改 善其 经济 效益 ; 这 些行 业中 的龙 头企 业受益 更为 明显 , 投资于 这些 企业 将能 取得 较好的 回报 。 因 此, 本 基 金将采 取积 极、 主动 的资 产配置 策略 , 注 重风 险与 收益的 平衡 , 重 点投 资受 益于 “ 构建 和谐 社会” 政 策相关 行业 的股 票和 具有 较高投 资价 值的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力 求实 现基 金财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资 产配 置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可以通 过灵 活的 资产 配置 , 在 规避 市场 波动 风险 的 同时优 化资 产组 合的 收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采 取定 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分 析方 法, 主要 根据受 益于 “构 建和 谐社 会” 政 策相 关行 业总 体景气 度的 变化 , 并结 合 对宏观 经济 环境 、 政策 因 素、 行业 状况 、 股 票市 场 估值水 平 、 债 券市 场整 体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 资 金供 求关系 、 投 资者 信心 水平 等多方 面因 素的 考察 , 综 合评价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和 配置时 机。 当受 益于 “ 构建 和谐社 会” 政策 相关 行业 总体景 气度 显著 变化 时, 在遵守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组合 限制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将 积极、 主动 地 对权益 类资 产、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现 金等 各类 金融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进行 实时 动态的 调整 ,力 求实 现投 资组合 动态 管理 最优 化 , 以规避 单一 资产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促 进基 金资 产的 稳定增 值。 此外, 本基 金也 将利 用基 金管理 人在 长期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所积 累的 经验 , 有 效应对 突发 事件 、 财 报季节 效应 以及 市场 非有 效例外 效应 所形 成的 短期 市场波 动。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2)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党和 政府所 制定 的各 项经 济和 社会发 展政 策的 基础 上, 分析和 预测 其中 受 益 于 “构 建和 谐社 会” 相 关 政策的 各大 行业 及其 细分 行业的 产业 环境 , 研 究上 述政策 对相 关行 业及 其各 细分行 业的 影响 程度 ,进 而确定 股票 资产 在各 行业 的配置 比例 。 在分析 和评 估党 和政 府所 制定的 各项 经济 和社 会发 展政策 时 , 本 基金 主要 着 眼于以 下因 素 : ① 政 策本身 的明 晰性 、 稳 定性 和强制 性; ②政 策执 行主 体与作 为政 策 客 体的 企业 之间双 向沟 通的 意愿 、 能 力和效 果; ③各 级政 府主 管部门 对政 策的 落实 程度 、 执行 方式 和实 施效 果; ④政策 执行 再决 策和 政策 调整情 况。 本基金 认为 , “ 构建 和谐 社 会”相 关政 策可 以催 生以 下三个 业绩 驱动 因素 : ①社会 和谐 根据党 和国 家的 部署 , 我 国已经 并将 继续 深入 推进 城市化 , 同时 也积 极采 取 各种措 施解 决在 城市 化进程 中暴 露出 来的 城市 交通拥 挤、 城市 环境 质量 下降、 劳动 就业 形势 严峻 等问题 ; 推 进社 会主 义新 农村建 设, 致力 于逐 步缩 小城乡 居民 收入 差距 , 加 强农村 基础 设施 建设 , 推 动农村 地区 的消 费结 构升 级; 积 极推 进教 科文 卫体 等社会 事业 ; 进 一步 完善 社会保 障体 系, 建立 和完 善覆盖 城乡 的社 会保 障体 系, 让 人民 生活 无后 顾之 忧; 深 化收 入分 配制 度改 革, 增 加城 乡居 民收 入, 创造条 件让 更多 群众 拥有 财产性 收入 , 缩小 贫富 差 距; 进一 步完 善消 费政 策 , 拓 宽服 务消 费领 域, 稳 定居民 消费 预期 , 扩大 即 期消费 , 最终 实现 把经 济发 展成果 合理 分配 到群 众手 中。 由此 将对 相关 行业 的上 市公司 形成 业绩 驱动 , 进而为 本基 金带 来投 资机 会。 本基金 将下 列行 业定 义为 受益于 “社 会和 谐” 政策 的行业 :交 通运 输、 农林 牧渔、 建筑 、制 造 、 社会服 务、 金融 保险 、传 播与文 化。 ②经济 发展 和谐 我国政 府正 在还 将继 续采 取一系 列措 施, 从经 济增 长方式 、 产 业结 构、 区 域 经济平 衡发 展等 多个 方面提 高经 济增 长的 质量 , 以 实现 经济 转型 。 具 体包 括提高 消费 对经 济的 拉动 作用 ; 调 节进 出口 结构 ; 鼓励自 主创 新; 加大 对欠 发达地 区的 投资 建设 力度 , 相继 提出 西部 大开 发、 振兴东 北老 工业 基地 、 建 设滨海 新区 、 促 进中 部崛 起等发 展战 略。 由此 将对 相关行 业的 上市 公司 形成 业绩驱 动, 进而 为本 基金 带来投 资机 会。 本基金 将下 列行 业定 义为 受益于 “经 济发 展和 谐” 政策的 行业 :采 掘、 制造 、仓储 、信 息技 术 、 房地产 、零 售。 ③自然 和谐 为了实 现经 济增 长与 自然 和谐之 间的 良性 互动 , 积 极解决 气候 变化 及环 境问 题, 我国 政府 近年 来 一直致 力于 集中 推进 多项 节能减 排重 点工 程 , 加 大 对节能 环保 新技 术的 投入 , 使 清洁 能源 、 生 物燃 料、 污水处 理等 相关 环保 行业 凸显出 投资 价值 。 此 外, 节能减 排政 策还 会促 使高 污染、 高能 耗的 相关 行业 的行业 整合 ,这 些行 业中 的龙头 企业 也面 临扩 大市 场份额 的难 得机 遇。 本基金 将下 列行 业定 义为 受益于 “ 自然 和谐 ” 政 策 的行业 : 电力 、 煤 气及 水 的生产 和供 应业 。 造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纸、纺 织等 高污 染、 高能 耗行业 中的 龙头 企业 也将 受益于 “自 然和 谐” 政策 。 需要强 调的 是 , 兼 具上 述 两个或 三个 驱动 因素 进而 形成多 重因 素共 振的 行业 , 是 本基 金优 先选 择 的对象 ; 对于 符合 上 述 一 个驱动 因素 而违 背另 一个 驱动因 素进 而形 成多 重因 素冲突 的行 业 , 本 基金 将 评估积 极因 素和 消极 因素 中占据 主导 地位 的一 方, 在此基 础上 衡量 其投 资价 值。 2、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选 择具 体分 如下三 个步 骤进 行: 第一步 ,调 用基 础股 票库 ,实施 股票 初选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团队 将进行 有针 对性 的实 地调 研、 集 中研 讨、 委 托课 题 、 实证 分析 等多 种形 式的系 统研 究 , 结 合卖 方 研究机 构的 覆盖 调查 , 根 据股票 的流 动性 和估 值指 标对 A 股所 有股 票进 行筛 选,经 过风 险管 理组 审核 无异议 后建 立和 维护 基础 股票库 。 在基础 股票 库的 范围 内 , 本基金 将选 择其 中属 于和 谐主题 行业 的股 票 , 以 其 为基础 建立 初级 股票 库,构 成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基本 范围 。 第二步 ,运 用定 量分 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精 选个股 。 1)定 量分 析 ①财务 状况 评估 本基金 首先 从偿 债能 力 、 周转能 力和 盈利 能力 这三 个层面 评估 上市 公司 的财 务状况 , 精选 优质 上 市公司 。 其 中, 偿 债能 力指 标包括 流动 比率 、 速 动比 率、 资 产负 债率 和有 息负 债投资 资本 比率 等指 标; 周转能 力指 标包 括存 货周 转率、 应收 账款 周转 率、 流动资 产周 转率 和总 资产 周转率 等指 标; 盈利 能力 指标包 括毛 利率 、销 售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指 标; ②估值 吸引 力评 估 估值吸 引力 评估 包括 相对 估值吸 引力 评估 和和 绝对 估值吸 引力 评估 两部 分 。 其中 , 相 对估 值吸 引 力评估 是在 分析 上市 公司 当期以 及未 来两 年动 态 PE 、PB、PS、PEG 、EBIT 、EV/EBITDA 等指 标的 基础 上, 通 过与 同行 业公 司以 及国际 可比 公司 进行 估值 比较, 得出 其是 否具 备估 值吸引 力的 分析 结论 ; 绝 对估值 吸引 力评 估则 主要 根据不 同的 行业 特征 ,在 DCF 、EVA 等 估值 模型 中选 择适合 行业 特征 的估 值 模型对 公司 绝对 价值 进行 评估。 ③成长 性评 估 成长性 评估 指标 包括 营业 收入增 长率 、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EBIT 增长 率等 指标 。 2) 定 性分 析 定性分 析的 指标 主要 有: 上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 市 场一致 预期 、 市 场参 与主 体的情 绪等 。 本 基金 将优先 选择 具备 敏锐 的市 场洞察 力、 良好 的产 品创 新能力 和准 确的 市场 地位 , 能积 极、 适 时把 握 “ 构 建和谐 社会 ”政 策导 向的 企业。 第三步 ,建 立股 票投 资组 合并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股 票市 场运 行情况 对入 选股 票进 行动 态调整 , 分 别作 出买 入、 增持、 保有、 减持 或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剔除的 决策 ,建 立和 调整 股票投 资组 合。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和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在 深入 分析 权证标 的证 券基 本 面 的基础 上, 发掘 权证 投资 机会,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一 方面 ,基 金管 理团 队将深 入研 究行 权价 格 、 标的价 格和 权证 价格 之间 的内在 关系 , 以 利用 非完 全有效 市场 中的 无风 险套 利机会 ; 另 一方 面, 基 金 管理团 队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运 用期 权、 期货 估 值模型 , 根据 隐含 波动 率 、 剩 余期 限、 标的 价格 走 势,并 结合 基金 自身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进行 权证 投资 ,力求 取得 最优 的风 险调 整收益 。 3、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 对未 来市 场 利 率变动 方向 的预 期 , 进 而主 动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久期 值 , 达 到增 加收 益或减 少损 失的 目 的 。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基 金将 所持 有 的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延长 , 从 而可 以在 市场 利 率实际 下降 时获 得债 券价 格上升 的收 益, 并获 得较 高利息 收入 ; 反 之, 当 预 期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上升 时,则 缩短 组合 久期 ,以 规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和资本 损失 ,获 得较 高的 再投资 收益 。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之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 态的分 配和 调整 , 确 定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征 的资 产组 合。 具体 包括市 场配 置和 品种 选择 两个层 面。 在市场 配置 层面 , 本基 金 将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等 市场 的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到期 收益率 变化 、 流动 性变 化 和市场 规模 情况 , 相机 调 整不同 市场 中固 定收 益类 资产所 占的 投资 比例 。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 本基 金 将基于 各品 种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信 用利 差水 平的 变化 特征 、 宏 观经 济预 测 分析以 及税 收因 素的 影响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 收益 性等因 素, 采取 定量 分析 和定性 分析 结合 的方 法 , 在各种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之 间进行 优化 配置 。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察 收益 率曲 线、 历 史期 限结 构、 新 债 发行、 回购 及市 场拆 借利 率等债 券市 场微 观因 素的基 础上 , 运 用金 融工 程技术 , 通 过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形 状的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合 的头 寸, 确定 采用 集中策 略、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策略 等, 以从 收益 率曲 线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 债券 的相对 价格 变化 中 获 利 。 一般而 言,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而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变 平时 , 将 采用哑 铃策 略; 梯形 策略 则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行 移动 时采 用。 (4) 套利 策略 一是跨 市套 利, 本基 金将 积极把 握我 国交 易所 市场 与银行 间市 场可 跨市 交易 的相同 品种 收益 率 的 差异 、 同 期限 债券 品种 在 一二级 市场 上的 收益 率差 异、 同期 限债 券回 购品 种 在不同 市场 之间 的利 率差 异所产 生的 套利 机会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二是跨 期套 利 , 本 基金 将 利用一 定时 期 内 不同 债券 品种基 于利 息 、 违 约风 险 、 久 期、 流动 性、 税 收特性 、可 回购 条款 等方 面的差 别造 成的 不同 券种 收益率 的失 衡性 差异 ,同 时买入 和卖 出这 些 券 种 。 (5)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数 据, 在综 合考 虑信 用等级 、期 限、 流动 性、 市场分 割、 息票 率 、 税赋特 点、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建立 不同品 种的 收益 率曲 线预 测模型 , 并 通过 这些 模型 进行估 值 , 重 点选 择具 备 以下特 征的 债券 : 较高 到 期收益 率 、 较 高当 期收 入 、 价 值被 低估 、 预 期信 用 质量将 改善 、期 权和 债权 突出、 属于 创新 品种 而价 值尚未 被市 场充 分发 现。 (6)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 动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采 用Black-Scholes 期 权定 价模型 和二 叉树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选择 其 中 安全边 际较 高、 发行 条款 相对优 惠、 流动 性良 好, 并且其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优良、 具有 较好 盈利 能力 或成长 前景 、 股 性活 跃并 具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 持有 , 根据 内含 收益 率、 折 溢 价比率 、 久期 、 凸 性等 因 素构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组合 ,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 回报 。 此 外, 本基 金将 通 过分析 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公 司债 券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 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 定 价,力 求选 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种 ,来 构建 本基 金可 转换公 司债 券的 投资 组合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 产违约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 险, 并根 据资 产证 券化 的 收益结 构安 排 , 模 拟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益 的现 金流 过程 , 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其内 在价值 。 五、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c、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 过 该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f、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品种 除外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i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 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j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百分之 二;本 基 金持有 的 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k、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l、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 法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45% 本基金 选择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由 : 1.公 允性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为公允 体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管 理能 力 , 在 分析 本 基金投 资范 围和 资产 配置比 例的 基础 上 , 本 基 金采取 复合 业绩 比较 基准 , 选 用市 场代 表性 较好 的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和中 国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加权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30%-80% , 在实 际投 资运作 中, 其中 间 值 55%为 本基金 在均衡市 场情况 下的股票 投资比 例,在此 基础上本 基金再 根据不同 市场情况 下各项 大类 资产的 预期 风险 和收 益水 平对该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故本 基金 采 取 55% 作为 复合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衡 量 股票投 资部 分业 绩表 现的 权重, 相应 将 45% 作 为衡 量债券 投资 部分 业绩 表现 的权重 ,这 一比 例设 置 足 以清晰 反映 出本 基金 组合 注重均 衡资 产 配 置的 特性 。 总体而 言,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选 择的 指数 及其 权重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资产 配置 具有 较 好 的一致 性, 可以 比较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能 力。 2. 易于 观测 性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采 用 的 指 数 是 在 市 场 上 公 开 披 露 的 , 相 关 的 数 据 能 够 以 合 理 的 频 率 获 取。 其 中, 沪 深300 指 数 通过沪 深两 个证 券交 易所 的卫星 行情 系统 进行 实时 发布;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情 况则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在 中国 债券 信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 上公 开发 布。 上 述 两 个指数 都易 于观 察 , 任 何 投资人 都可 以使 用公 开的 数据经 过简 单的 算术 运算 获得比 较基 准 , 这 保证 了 基金业 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3. 指数 发布 主体 的权 威性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联合 编制 、共 同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 , 它是中 国第 一支 由权 威机 构编制 、 发 布的 全市 场指 数, 流 动性 高, 可 投资 性 强, 综 合反 映了 中国 证券 市场最 具市 场影 响力 的一 批优质 大盘 企业 的整 体状 况, 其 中包 括的 上市 公司 对中国 经济 的发 展具 有 举 足轻重 的作 用 。2005 年9 月至今 , 沪深300 指数 由 沪深证 券交 易所 共同 出资 设立的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接手管 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的发 布主 体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公司 是全 国 债 券市场 内提 供国 债、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和其 他固 定收益 证券 的登 记、 托管 、 交易 结算 等服 务的 国有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独资金 融机 构, 是财 政部 唯一授 权主 持建 立、 运营 全国国 债托 管系 统的 机构 , 是中 国人 民银 行指 定的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登记、 托管 、结 算机 构和 商业银 行柜 台记 账式 国债 交易的 一级 托管 人。 由此可 见, 上述 两个 指数 的发布 主体 在证 券市 场上 具有较 高权 威和 中立 性。 4. 指数 的知 名度 和认 同程 度 沪深300 指 数和 中国 债券 总指数 在市 场上 具有 较高 的知名 度及 市场 影响 力, 被 广大投 资人 所认 同, 并且已 被越 来越 多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使 用。 5.指 数的 市 场 代表 性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它覆 盖了 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其 走势与 交易 所主 要指 数相 关性高 ,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此 外, 该 指数 行 业比重 与沪 深两 市高 度一 致,体 现出 较强 的行 业代 表性, 能有 效分 散指 数组 合的行 业风 险。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目 前国 内涵盖 范围 最广 的债 券指 数之一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6. 不可 操纵 性 由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用 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表 性 , 遵 循客 观的 编 制规则 , 具有 较强 的 知名度 和权 威性 ,指 数的 编制规 则合 理、 科学 、透 明,也 保证 了该 指数 的不 可操 纵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61,379,840.61 66.08 其中: 股票


461,379,840.61 66.0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9,892,000.00 18.60 其中: 债券


129,892,000.00 18.6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3,209,586.62 14.78 7 其他资 产


3,782,497.94 0.54 8 合计





698,263,925.1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400,962,660.21 57.7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3,915,667.54 2.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6,474,225.28 3.81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162,032.88 1.3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00,000.00 0.1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779,682.70 0.9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385,572.00 0.49 S 综合 - - 合计 461,379,840.61 66.43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63 隆华节 能 1,445,699 42,214,410.80 6.08 2 002271 东方雨 虹 1,781,848 40,946,867.04 5.90 3 300146 汤臣倍 健 558,559 33,742,549.19 4.86 4 600340 华夏幸 福 950,942 26,474,225.28 3.81 5 002437 誉衡药 业 439,588 23,412,456.88 3.37 6 002202 金风科 技 2,449,327 22,999,180.53 3.31 7 300045 华力创 通 1,037,650 20,358,693.00 2.93 8 002604 龙力生 物 1,153,951 18,220,886.29 2.62 9 002531 天顺风 能 1,355,198 17,929,269.54 2.58 10 000848 承德露 露 768,301 16,211,151.10 2.33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915,000.00 7.1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915,000.00 7.19 4 企业债 券 30,000,000.00 4.3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207,000.00 4.3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9,770,000.00 2.85 8 其他 - - 9 合计 129,892,000.00 18.70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0311 13 进出 11 500,000 49,915,000.00 7.19 2 122030 09 京 综超 300,000 30,000,000.00 4.32 3 041369011 13 京 机电CP001 200,000 20,142,000.00 2.90 4 113005 平安转 债 200,000 19,770,000.00 2.85 5 041355019 13 杏 花村CP002 100,000 10,065,000.00 1.45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编


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7,781.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46,381.70 5 应收申 购款 508,334.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9 合计 3,782,497.94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章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24.20% 1.12% 21.07% 1.09% 3.13% 0.03% 2010 年 2.08% 1.33% -5.57% 0.87% 7.65% 0.46% 2011 年 -20.12% 1.10% -12.02% 0.72% -8.10% 0.38% 2012 年 7.44% 1.11% 5.78% 0.70% 1.66% 0.41% 2013 年 23.74% 1.14% -4.65% 0.77% 28.39% 0.37%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0.72% 1.29% -3.27% 0.65% 3.99% 0.64%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35.61% 1.17% -1.86% 0.81% 37.47% 0.36%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一章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息;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 民 银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消。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二章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与转 换等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 并 以基金托 管人认可 的方式 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真 的书 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 该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类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根 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误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 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 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三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3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 按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2 、红利 (收益 )红利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再 投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四章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手 费 、 印 花税 、 证管费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商 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等)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管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 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 换费 等 , 上述 费用 具体 的费 率、 计 算公 式、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 六章 、 基 金的 募集” 、 “第 八章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五章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六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认 购、申 购 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品特 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 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 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 开时 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 工 作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七章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力争 在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现 金等 大类 资产 的适 度灵活 配置 与稳 健投 资下 , 获 取长 期持 续稳 定的 合 理回报 。 基金 业绩 受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的 影响 ,投 资人持 有本 基金 可能 盈利 ,也可 能亏 损。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合 规性 风险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价 格因 受政 治、 经济、 投资 心理 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从而 可能 给基 金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 失。 影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 几 种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 如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 股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 通股流 通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可 能导 致证 券市 场的 价格波 动, 进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 随 着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 票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相 应发 生变 化 。 虽 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资产 配置 来降低 这种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 会影 响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 场的 走 势 变化,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 收益 水平。 4、购 买力 风险 一方面 , 基 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另一 方面, 基 金收益 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导致购 买力 下降 , 也会 造 成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管理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景 、 技 术更 新、 财务 状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 人员素 质等 多种 因素 都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就有 可能 下跌 , 或 者可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将会 减少 ,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上 市公 司还 可能 出现 难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然 本 基金力 求通 过深 入研 究 、 投资分 散化 以及 在构 建股 票备选 库时 剔除 此类 股票 等措施 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规 避。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是指收 益率 曲线 没有 按预 期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 出现偏 差。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基 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 前 较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 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风 险 互为消 长。 8、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由 于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以 及证券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收 违约的 风险 。 上述 风险 都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变 化。 此项 风险 主要 体现在 企业 债中 。 9、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我国 上市 公司 在发 展过程 中必 将面 临来 自国 际市场 上具 有同 类 技 术、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 企业 的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 市公 司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业 绩下 滑, 造成 其股 票价格 下跌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 本 基金 可 能会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在某 些情况 下如果 基金持 有的某 些投资品 种的流动 性不佳 、交易量 不足,将 会导致 证券交 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例 如该 投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 提高 , 或者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 地变现 , 从 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不 利的 影响 。 2 、本基 金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 型开放 式,基金 规模将随 着基金 投资人对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而 不断波 动。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在国 内刚 刚起 步, 应对 基金赎 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国 股票 市场 波动 性较 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量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 被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列 风险 控 制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 风险 的跟踪 、防 范和 控制 ,但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保证 完全 避免此 类风 险。 (四)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 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 风 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幕 交易、 交易 错误 和欺 诈等 。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人、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为 主题 型基 金, 股票投 资采 取重 点投 资于 与 “构 建和 谐社 会” 相 关 的行业 的选 股思 路。 在具体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特定 类型 股票所 具有 的特 有风 险。 2 、本基 金为混 合型基 金,存 在资产 配置风险 。本基金 管理人 根据对股 票市场的 方向性 判断, 来 确定当 前是 侧重 投资 权益 类资产 或是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在 资产 配置 方面 的风 险主要 体现 为三 个方 面 : 一是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 , 但 资 产配置 并不 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体 下跌 风险 , 基金 净 值表现 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 二是由 于经 济周 期 、 市 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 设等因 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产 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三是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发生 判断偏 差。 虽然 资产 配置 将会对 本基 金财 产的 增值 带来超 额回 报, 但由 于信 息来源 的不 足、 滞后 或错 误, 可 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对宏观 市场 、 行业 周期 的 判断发 生偏 差或 者在 选择 证券品 种时 存在 失误 , 从 而造成 基金 资产 的配 置未 能达到 预期 目标 或资 产配 置比例 不合 适 , 导 致投 资 者蒙受 一定 的损 失 , 或 使 得投资 业绩 落后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行,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 直接控 制能力 之 外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3、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4 、公司 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 金经理 )的离职 可能会在 一定程 度上影响 工作的连 续性, 并可能 对 基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九章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第二十章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第二十一章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增 加、 修订 这些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定 制此 服务 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 机网 站等 途径 自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 纸 质 对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 在 每 季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该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持 有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 月度和 季度 提供 , 包 括彩 信、 电 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 选择。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默认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持有 人可 前往 销售 机构办 理分 红方 式变 更 。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定期投 资计 划是 指, 投资 者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扣款 方式 , 由指 定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 购 申 请。定期 定额申 购费率与 普通申购 费率相 同。本基 金的最低 定期定 额投资金 额不少于 人民币100 元 (含100 元 ), 具体 执行 金 额遵从 销售 机构 规定 。 ( 四) 咨询 、查 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注 册登记 人为投资 人预设基 金查询 密码,预 设的基金 查询密 码为投资 人开户证 件号码 的后6 位数 字, 不 足6 位数 字的 , 前 面 加 “0 ” 补 足。 基 金查 询密 码用于 投资 人查 询基 金账 户下的 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人 应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 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为 充分 保障投 资人 信息 安全 ,新 密码应 为8 位数 字。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请拨 打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 公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 五) 在线 服务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投 资顾 问 ) 交流服 务。 ( 六)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基金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也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直销 交易 系统进 行电 话直 销交 易, 详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告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第二十二章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第二十三章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第二十四章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 华和 谐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及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 件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 业务 规 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 调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 认为 基金代销 机构违反 《基金 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 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 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 册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 构处获 得的不 当 得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事 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4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40 天,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 大会召 开日 至少35天 前提 交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日30天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条 件的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30天 前公 告。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修 改 , 应 当最 迟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30 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 作日 内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通 过方为有 效;除下 列第2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效 力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 束 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 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 在募 集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之 日 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 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 有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六、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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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0000 万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有效 期至2008 年9月4日)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基金、 企业 年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务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 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30%-8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15%-6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f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 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二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十 ;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k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l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 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 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的后 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或 基 金托 管 人 认 可 的其 他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签名 、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一致 认可 的其 他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 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90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其他 方 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7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报 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30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 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每 年12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12月31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银 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