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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增利A(360008)

光大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6月)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 德信增利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光大 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983 号) 
核准日期:2008 年7 月2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4 年 4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 年5 月26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 中与
基金托管 业务有关的更新内容 。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7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8 九、 基 金的 投资 ................................................ 64 十、 基 金的 业绩 ................................................ 73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76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77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5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87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92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93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98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2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04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9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9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32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4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 135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治理准 则( 试 行) 》 、 《光大 保德 信增 利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光大 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光大保德信 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光 大 保 德 信 增 利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 售代 理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 《光大 保德信增利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合同 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于 1999 年3 月15 日、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 治理 准则》 :指《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公司 : 指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直 销机 构: 指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注 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 金投 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个 人投 资者: 指合法持 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 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 : 指 《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T +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元: 指人民币元;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 额 赎 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5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销 售服 务费 : 指从基金 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 金份 额类别 : 指根据 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 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基金 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 户;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6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网 站: 指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 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 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或(021)53524620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王超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 现任本 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 Christopher Cooper( 克里斯 托弗.库珀) 先生 ,董事 ,美 国芝 加哥 大 学商学 院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 国籍。 历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保德信投 资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 现任 保德信国际投资业务总裁。 陶耿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 中国国籍, 曾任职于 中国银 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证 8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 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 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 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 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 行长、 党 委书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佚 先生, 监事 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 。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9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李 常 青 先 生 , 监事 , 中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科 学技 术大 学 化 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 拓展部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现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战略发展部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 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 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 曾任深圳 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张弛先生,CFA, 英国兰 卡斯特大学 ( Lancaster University ) 金融学硕士。 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 先后担任产品总监、 市场与 产品总监、 代理首席市场总 监、 首席市场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 席市场总监。 4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10 于海颖女士,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0 年 8 月31 日。 陆欣先生, 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准精算师。 曾 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上海交易中心债券分析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研究员、 宏观分析师, 于 2009 年 12 月9 日至2014 年1 月 30 日担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 增利收益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 经理: 陈晓女士,200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专业,2010 年获得南开大学 精算学专业硕士学位。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投资部研究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员、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 现任光大保德信增 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陶耿 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周炜炜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投资总监 、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研究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何了乙,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11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12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3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 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14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 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 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 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15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 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 、内 部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16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各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 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公司 章程》——指经股 东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 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 ——是 基金管 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 进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 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17 (4 ) 部门规 章制 度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 程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 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行 拥有 悠久 的经营 历史, 其前 身“ 中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商业银 行业 务及相 关 的资产和 负债 。 中国 建 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 增长9.95%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14.35%; 客 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长 7.76%。营业收入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 10.3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 成本费用开支得 19 到有效控制, 成本 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11.12% 。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不良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率 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 万公司客 户、2.91 亿个人客户, 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 切合作关系; 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 首尔、 纽 约、 胡志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 设有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 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5, 较上年上升2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 布的 “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 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 业服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行、 养 老金、 国际业务、 电子 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 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 托 股权市 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 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20 张军红,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 管银行” ;获 和讯网 的 中国“最 佳资 产托管 银 行”奖; 境 内权威经济媒 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 ” 奖;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21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投资托管 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 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现 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22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电话: (021)63352934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或(021)53524620 联系人: 罗旭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 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4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全国) 网址: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 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25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9.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26 公司 网站:www.spdb.com.cn 10.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兴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宁 波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7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 上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8 16.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7.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 -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9.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29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浙 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联系人 :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21. 洛 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2.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30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3.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4. 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 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3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6. 山 西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 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7. 平 安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29.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30.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46657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021 —95523


网址: www.sywg.com 31.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唐


33 网址: www.csc108.com


32. 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网址: www.zxwt.com.cn


33.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7888 客服 电话:( 021 )95503 联系人: 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34.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4 35. 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6. 兴 业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3 客服 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7.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8.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 -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40.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41.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浙 商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3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联系人:吴颖 客服电话 :0571-87902079 网址:www.stocke.com 43.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37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83073087 传真: (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6.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48.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38 网址:www.hfzq.com.cn 49.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0.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39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2.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上海 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4.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0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6.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41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8.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 —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60.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42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蒙、 北京) ,967210 (深圳、 宁波) ,65558555 (成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61.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62.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3 63.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64.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65.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44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6.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公告。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 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 :倪俊骥


45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翀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 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4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 为 2008 年 9 月 22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4 日,本次募集的 最终 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 为 1,365,539,856.51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84,950.79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0,86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1,366,024,807.30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47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48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49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3、本 基金对 单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限 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5、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 况,调 整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 最迟在 调 整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 回遵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4、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和C 两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50 2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其办 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 购和赎 回的 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若投资者进行申购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发生灾害导致无法对申购人及其份额 进行准确确认时, 基金管理人会将所有申购款项退还至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 基金管理人相关能力恢复后再次提交申购申请。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 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100 万元以下 1% 0.4%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 0.8 % 0.2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下 0.5 % 0.1%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每笔1,000.00 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自 2012 年2 月 6 日起, 本基金A 类份额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51 C 类份额维持原有费率不变。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 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相关内容 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 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 0.1% 的赎回费,持 有满30 天以上(含30 天)的,赎回费为0。 其中,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 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地 域 范围、特 定行 业、特 定 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 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份额 余额 及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 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52 归基金资产所有。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 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 T 日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0 元,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元、500 万元 和 1000 万元,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另有一笔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各笔申 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 (元,A) 适用前端申购 费率或固定申 购费(B) 净申购金额 (C=A/(1+ B))或C=A-B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E) 申购份数 (=C/E) 申购1 1,000.00 1% 990.10


1.120


884.02


申购2 1,000,000.00 0.8% 992063.49


1.120


885770.98


申购3


5,000,000.00 0.5% 4975124.38


1.120 4442075.34


申购 4


10,000,000.00 1000 元 9999000.00


1.120 8927678.57


申购5 100,000.00 0 100000.00


1.100


90909.09


3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53 (1)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 ×0.1%=11.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 -11 .50=11,488.50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60 天,该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 ×1.150=11,500.00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申请日 (T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证券 交 易所收 市后计 算,本 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 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4 ( 七) 申购及 赎回 的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 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 (包括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5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56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其他 暂停 申购和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2日内 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 暂停公告 。暂 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 57 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投资 者范 围 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 2. 销 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 浙 江) 有限责任公司、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58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 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A类、 C 类份额之间 不能互相转换。 3. 基 金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 金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59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 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 金转换 规则 (1)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 同一销 售机构 办理 ,且 该销售 机构须 同时 代理 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价 ”法, 即以 申请 受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 基金的 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 基金转换遵循 “份 额转换” 的原则, 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 换申请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当 单个 交易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 100 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 、当 日的基 金转 换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转 换费用 中申 购 补差费 实行外 扣法 收取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人 承担。 6. 基 金转换 的注 册登记 (1)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转换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 记手续。 (3) 、本 公司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 停基金 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60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 交易场 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 场剧烈 波 动或其 它原因 而出现 连 续巨额 赎回,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 、法律 、法规 、 规章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或 其他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 定予以公告。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适用 投资 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 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 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61 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 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 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办 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的投资者 须拥有光 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后 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 和有关凭证到 指定的各 销 售机构 网点申 请办 理光 大保德 信开放 式基 金的 定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具 体 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 扣 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额, 每月 最低 扣款金额及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 光大保德 信 增利收益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投资者可与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约定每月 固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 含 1 元) ,不设 金额级差 。 6. 扣 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 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62 (2) 如果在约定的 扣款日前 投资者开办定 期定额业 务的申请得到 成功确认 ,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 扣 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 照投资者 申请时所约定 的每月固 定扣款日和扣 款金额进 行 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 额不足则 不扣款,请投 资者于每 月扣款日前在 账户内按 约 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 购费率


本基金 (包括A 类、C 类) 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 如无另行公告 等 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 交 易确认


每月实 际扣款 日与基 金 申购申 请日为 同一日 , 以该日( T 日)的基 金 单位资 产净值为 基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申 购份 额将在 T+1 工作 日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可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可提出解除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1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63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4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投资工具, 在获取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争取 获得高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 债、次级 债、 可转换 债 券(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 除此以 外,本 基金可 参 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 含增发 新股) ,并持 有 因可转 债转股而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债券类品种, 但 本基金不可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对于债 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100%, 非债 券类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0-20% ,持 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 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 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整体利率趋势, 同时结 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 流动性、 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非债券类品种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 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参与新股 (含 增发新股) 的申购、 询 价和配售, 在严格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 提高基金超额 收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管理, 力求提 65 升收益的稳定性, 降低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风险; 同时, 根据股票市 场的趋势研 判及新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 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增发新股,力求在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基金资产的总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宏观分析和微观定价两个方面进行债券类投资组合的构 建, 宏观层面主要关注影响债券收益率水平的各个因素, 包括宏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取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量的分析, 判断其 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久期的合 理范围。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 市场成交情况, 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 包括信用利差, 流动性利差, 期权调整利差 (OAS ) , 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 选出定价合理或被 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1)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对 类属资产配置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对不同债券资产类收益与风险的估 计和判断。 我们基于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根据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 等不同 品 种的信用 利差 变动情 况,以及各 品种 的市场 容 量和流动性 情况,通 过情 景分析 的 方法,判 断各 个债券 资 产类属的 预期 回报, 在 不同债券品 种之间进行配置。 具体考量指标包括收益率分析、 利差分析、 信用等 级分析和流 动性分析, 以此确定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并以此进行投资判断依 据。 (2 )组合久期调整策略 在债券投资过程中,期限因素是决定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最重要的因素。 因此, 我 们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 型, 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久期, 以及组 合采取的收益率曲线策略。 并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 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 久期 ,以规 避 债券价格 下降 的风险 。 除此以外,本 基金的 投 资还将根据 不同期限 的收 益率变 动 情况,在 长期 、中期 和 短期债券 间进 行配置 , 以期在收益 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66 (3) 骑乘策略 当收益 率曲线 比较 陡 峭时,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各 期限段 的利 差情 况,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 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而通过债券的收 益率的下调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 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将快速发展, 我们预计大批优 质企业将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在这种情况下,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 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加强对企业债、 资产 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并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5) 杠杆投资策 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 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 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6) 跨市场套利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分成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 其参与主体、 资金 量、 交易模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基金将关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以博取跨市场的套利机会。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由于兼顾权益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股价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上涨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 的分析, 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投向, 同时紧密依托行业研究员对于个股基本面 的走势判断,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转债的股性债性等特性以及流动性等 要素, 选择适当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投资方式可以选择二级市场买入也可一级市 场申购。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在进入转股期后可转换为股票持有, 但必须在 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卖出。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股票一级 市场投资的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机构投 资者在询价、 定价方面的特长, 依托公司现有的投研体系的支撑, 全面深入的把 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 深入发掘其内在价值,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额度内, 积极 67 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 、询价和配售。 本基金的新股申购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补充, 将紧密依托公司现有的定量分 析模型, 通过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和量化管理, 综合考虑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的 经营绩效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合理的价格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发行,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套利回报, 本基金申购的新股 (含增发新股及分离交易可转 债之权证 部分)在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5.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的资 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等 。本基金 将深 入分析 上 述基本面 因素,并辅 助 采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选取 中证 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 其中, 对于交易量较小的交易所交易 债券, 主要选取了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 票面余额超过 1 亿人民币、 信用评级在 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 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 投资市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 场推 出更具 权 威、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指 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经与 本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后,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决 策


68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对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 , 非债券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69 (14)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 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70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16,684,457.35 86.91 其中:债券 216,684,457.35 86.9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43,507.77 3.19 7 其他资产 24,683,525.44 9.90 8 合计 249,311,490.56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 家 债 券 17,974,886.40 10.87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0,015,000.00 12.11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0,015,000.00 12.11 4 企 业 债 券 168,305,047.45 101.81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9,719,000.00 5.88 7 可 转 债 670,523.50 0.41 8 其他 - - 9 合计 216,684,457.35 131.08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0303 03 国 债⑶ 195,040 17,974,886.40 10.87 2 122909 10 宜 兴债 160,000 15,632,000.00 9.46 3 122864 11 外 滩债 150,000 15,045,000.00 9.10 4 122119 12 兴发 02 100,000 10,100,000.00 6.11 5 122818 11 牟 平债 96,980 10,035,490.40 6.07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2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报 告期 内被基 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81.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504.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89,001.62 5 应收申购款 20,145,537.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683,525.4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670,523.50 0.4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73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 光 大保 德信增 利收 益债券 A 基 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2.00% 0.11% 2.55% 0.11% -0.55% 0.00% 2009 年 1.86% 0.11% 0.27% 0.06% 1.59% 0.05% 2010 年 9.11% 0.22% 2.00% 0.07% 7.11% 0.15% 2011 年 3.57% 0.19% 3.79% 0.06% -0.22% 0.13% 2012 年 7.62% 0.12% 4.03% 0.04% 3.59% 0.08% 2013 年 -9.27% 0.24% 1.78% 0.05% -11.05% 0.1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4.09% 0.40% 2.66% 0.08% 1.43% 0.32%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今 19.34% 0.20% 18.33% 0.06% 1.01% 0.14% 注: 为 更好 地反 映债 券市 场 整体运 行情 况和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相 关基 金投 资组 合的运 作 情况,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一 致,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将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中信 标普 全债 指数 ”变 更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 。 2、 光 大保 德信增 利收 益债券 C 基金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1.90% 0.12% 2.55% 0.11% -0.65% 0.01% 2009 年 1.57% 0.12% 0.27% 0.06% 1.30% 0.06% 2010 年 8.62% 0.23% 2.00% 0.07% 6.62% 0.16% 2011 年 2.87% 0.19% 3.79% 0.06% -0.92% 0.13%


74 2012 年 7.21% 0.12% 4.03% 0.04% 3.18% 0.08% 2013 年 -9.60% 0.24% 1.78% 0.05% -11.38% 0.1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4.12% 0.39% 2.66% 0.08% 1.46% 0.31%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今 16.70% 0.20% 18.33% 0.06% -1.63% 0.14% 注: 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 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变更为 “中证 全债指数”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10 月29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1.光 大保 德信 增利 收益 债 券(A ) 基金 2 .光 大保 德信 增利 收益 债 券(C ) 基金


75 注: 按 照基 金合 同第 十二 条 ( 二 ) 投 资范 围中 规定 的各项 比例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对 该基 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 ,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截至报 告期 末,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符合 合同 中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


76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7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 值日 该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 对其初始 取得 的成本 作 相应调整 ) ;P 为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的同一股 78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 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 日当天) 。 (3)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2)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日收盘价 (净 价) , 确 定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 , 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79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5)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 (1 ) 上市流 通权证 按 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首次发 行未上 市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因持有 股票而 享 有的配 股权证 ,以配 股 除权日 起到配 股确认 日 止,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 )在 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 (1)- (4)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4)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80 (1 ) 交易所 以大宗 交 易方式 转让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银 行间市 场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根据行 业协会 指导的 处 理标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在 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81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 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2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83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按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 行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项 、债券 估值 方 法的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84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5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 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8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 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86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面值;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由基金 管理人 拟订, 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 配方案 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依 据 具体方 案的规 定就支 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87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式、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下 ,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8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注 册登 记机构, 由注册登 记机 构支付 给 基金销售机 构。 (4 ) 除管理 费、托 管 费和销 售服务 费之外 的 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89 5 .其 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 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100 万元以下 1% 0.4% 100 万 元以上(含100 万元)-500 万元以 下 0.8% 0.24%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1000 万元以 下 0.5% 0.1% 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每笔1,000.00 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自 2012 年2 月 6 日起, 本基金A 类份额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C 类份额维持原有费率不变。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 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相关内容 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 0.1% 的赎回费,持 有满30 天以上(含30 天)的,赎回费为0。 其中,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 90 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地 域 范围、特 定行 业、特 定 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 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 的 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91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 三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2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保留 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 金托管 人定期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 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 由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3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94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本基金不同类别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度 最后一 个 市场交 易日本 基金不 同 类别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95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 按有关 规定 分 别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 基金托 96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97 ( 十一)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二)信息 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98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资产, 同时同时积 极参与新股 (含增发新股) 申购,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财政与货币 政策、 证券市场变动、 汇率的变化、 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投 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各 种 因 素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99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 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 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 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100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 , 同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 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 停滞, 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 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持 有的新股、 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所 获得的权证及投资可转换债券转成的股票等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 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其他 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 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 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101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建 设 银行等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2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 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3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4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 利及 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5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06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及 义务 (1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107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8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及 义务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109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本 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 、召 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110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3 、召 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管 理 111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112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13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114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 证机关 及 监督人的 监督 下由召 集 人统计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 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115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 时有充 分的 相 反证据 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116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议 和 特别决 议,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因 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 管人因 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117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118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9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楼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2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金融工具,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 短期融 资 券、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等 法律 法规或 者 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除此以外 ,本 基金可 参 与一级市 场新 股申购 ( 含增发新 股) ,并持 有 因可 转 债转股而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债券类品种, 但 本基金不可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对于债 券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80%-100%, 非债 券类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0-20% ,持 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100% ,非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121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1)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 个交易日内 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 从其变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122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123 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的 监 督和核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之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124 反《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 金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25 (1 ) 基金募 集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的 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资 金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 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6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 券托管 专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 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127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 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128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 金托管 协议 终止出 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9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 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 )6335265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 投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公 司 网 站 的公告。


130 (四)、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 的公告。 (五)、资料寄送服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 的投资者发送月度 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 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 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 3) 季度及年度 纸质对账单: 每年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方式 , 向季度内有基金交易 , 并成功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投资 者邮寄季度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 方式 , 向第四季度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季度末或年度 末 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期交易明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pf.com.cn ) 账户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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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六)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 司网站 账户查 询 系统 , 查询基 金账户 情况、 交 易明细 情况 、设置 对帐单寄送方式、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3、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公 司网站 获取基 金和基 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 ,包 括 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七)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八) 、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客 服电话人工 服务 、 客 服电 话 语音留言 、 在 线客 服、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理 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供 的 服务进行 投诉或 提 出建议。


132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 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4 年 4 月 28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的诉讼。 ( 二)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4 年 4 月 28 日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 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 三)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4 年 4 月 28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 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3 年10 月2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3 年12 月10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3 年12 月10 日 关于新 增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 年12 月11 日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12 月11 日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3 年12 月25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包 括 移 动 终 端 平 台 ) 投 资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申 购 及 定 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3 年12 月27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变 更 业 绩 比 较基准的公告 2013 年12 月27 日 关 于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2014 年01 月03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 年01 月22 日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第4 季度报 告


133 2014 年01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4 年03 月29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4 年03 月31 日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03 月31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增 利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正文) 2014 年04 月21 日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1 季度报 告


134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135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代销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