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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关于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收费模式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6月16 日起对公司管理的建信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类收费模式,
并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收费模式 
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
选择与A类收费模式或 C类收费模式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原有的基金份
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A类份额。A类和 C类模式
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165311 
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万元 1000元/笔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30天 0.75%


30天≤持有期<6个月 0.5% 6个月≤持有期<1 年 0.1%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 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 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165314 申购费率为 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C类赎回费率 N<30天 0.5% N≥30天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 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 C类收费模式的场外销售渠道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 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信信用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 A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进行如下修改: (1)增加“(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部分“(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增加: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3)本部分内容序号依次修改。 4、在《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 第一段最后一句“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本基金同一类 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中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6、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 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 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最高不超过0.35%,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 C类各级基金份额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第4项也 将序号相应调整。 7、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 之“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下,原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 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


修改为: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三)收益分配原则” 之“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下,原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8、 《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中“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之第 (3) 项。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修改为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 9、《基金合同》“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 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