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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指ETF(513100)

纳指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5-1 
 
 
 
 
 
 
 
 
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 一四年四 月 二十五日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262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期货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可能 出现的 各类风 险。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到 的主要风 险包括 : (1 )本基 金特有 的风险 ,主 要包括 标的指 数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均回 报偏离 的风险、 标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基 金投资 组合回 报与 标的指 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 指数变 更的风险 、基金 管理人 代理 申赎投 资人买 券卖券 的风 险、基 金份额 二级市 场交 易价格 折溢价 的风险 、退市 风险 、申 购失败的 风险 、赎回 失败 的风险 、投 资人 参考 IOPV 做 出投资 决策 的风 险和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管 理风 险等; (2 )投 资风险 ,主 要包 括 市场风险 等; (3 )运 作风险 ,主要 包括 操作风 险等 ; (4 )不 可抗力 风险 ; 等等。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本基 金属于股 票型 基金 , 预期风险 与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本 基金为 指数 型基金 ,主要 采用完全 复制法 跟踪标 的指 数的表 现,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票 市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 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 投资人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清算交 收完 成后 方可 卖出 和赎回 , 即 T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T+1 日交收成 功后 T+2 日可 卖出 和赎回 。 当日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 同日可 以 赎回,但 不得卖 出。由 于登 记结算 机构对 现金替 代采 取非净 额结算 交收模 式, 当投资 人赎回 申请被登 记结算 机构确 认后 ,被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即被 记减, 但此时 投资人 尚未 收到赎 回现金 替代款 。投 资人 投资 本基 金时需 具有 证券 账户 ,证 券账户 是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或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投资人一旦 认购、 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即表 示对基金 认购、申 购和赎 回所涉及 的基金份 额的证 券变 更登 记方 式以 及申购 赎回 所涉 及现 金替 代的交 收方 式已 经认 可。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当 投资者 赎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投 资者 先前所 支付的 金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中涉 及的与托 管相关的 基金信 息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4 月25 日, 投资 组合 为 2014 年 1 季度 报告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3 年12 月31 日。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5 三、风 险揭 示


.................................................................................................................................... 10 四、基 金的 投资


................................................................................................................................ 14 五、基 金的 业绩


................................................................................................................................ 23 六、基 金管 理人


................................................................................................................................ 23 七、基 金的 募集


................................................................................................................................ 35 八、基 金合 同生 效


............................................................................................................................ 35 九、基 金份 额折 算和 变更 登记


......................................................................................................... 35 十、基金份 额的 交易


........................................................................................................................ 36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37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0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五、交易 的清 算与 交割 ................................................................................................................. 55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二十、 基金 托管 人


............................................................................................................................ 64 二十一 、境 外托 管人


........................................................................................................................ 67 二十二 、相 关服 务机 构 ..................................................................................................................... 68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0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0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 (以下 简称 “ 《试行办法 》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 《通 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纳斯 达克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6.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 议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自同 年 7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自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试行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同 年7 月 5 日 起实施 的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发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国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汇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17.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指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亦称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 “ETF 基金” 18.联接基 金: 指将 其绝 大部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相似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基 金 19.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1.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织 22.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3.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26.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7.直销机 构: 指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8.代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包 括发售 代理机 构和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9.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0.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构 31.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司 ,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 32.登记结 算业 务: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存管 、结 算及 相关 业务 33.登记结 算机 构: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4.境外托 管人 :指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接 受基金托 管人 委托 ,负责 本基金境 外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境 外托 管人 由基 金托 管人选 择、 更换 和撤 销 35.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6.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7.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8.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9.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即 上海证券 交易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所和美 国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的 共同 交易 日) 4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1.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42.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3.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申 购赎 回清单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为 47.巨额赎 回: 若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48. 申 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49.申购对 价: 指投 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按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的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50.赎回对 价: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51.组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数 成份 股中 所包 含 的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52.标的指 数: 指 NASDAQ OMX 集团 编制并 发布 的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及 其未 来可能发 生的 变更 53.完全复 制法 :指 一种 跟踪指数 的方 法。通 过购 买标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 券, 并且 按 照每种 成份 证券 在标 的指 数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 的比 例以构 建指 数组 合, 达到 复制指 数的 目的 54.现金替 代: 指申 购、 赎回过程 中,投 资人 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55.现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 T 日收盘 价计 算的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中的 组合证 券市值 和现 金替代 之差;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时应支 付或应 获得 的现金 差额根 据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数量计 算 56.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赎 回份额的 最低 数量 ,投资 人申购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57.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指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开市 后根据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和中 国人 民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汇 率中间 价,计 算并 通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发布 的基金 份 额参 考净值 ,简 称IOPV 58.预估现 金部 分:指 由基 金管理 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差 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59.指定交 易: 指《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全 面指 定交 易制 度试行 办法 》中定 义的 “全面指 定交 易” 60. 基金份 额折算: 指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运 作的需要 ,在基金 资产净 值不变的 前提下,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61.元:指 人民 币元 62.基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63. 收 益评 价日 :指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标 的指 数增 长率 差额 之基准 日 64.基金净 值增 长率 :指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上 市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65.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指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开放 日标的 指数 收盘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经汇 率调 整, 期间 如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66.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70.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 行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 行承兑汇 票、银 行票 据、 商业票据 、回 购协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71.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无 法避 免的 客观 情况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中可能出 现的风险 包括本 基金特有 的风险、 投资风 险、运作 风险及不 可抗力风 险四类 ,其中 ,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包括 标的 指数回 报与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偏 离的风 险、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 基金投 资组合 回报与 标的 指数回 报偏离 的风险 、标 的指数 变更的 风险、基 金管理 人代理 申赎 投资人 买券卖 券的风 险、 基金份 额二级 市场交 易价 格折溢 价的风 险、 退市 风险 、申 购失 败的风险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投 资者 参考 IOPV 做出 投资决策 的风 险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投 资者参 考IOPV 做出 投资 决策等 ; 投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风 险、 政府 管制风险 、监管 风险、 政治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汇率 风险、 利率风 险、衍 生品 风险、 金融模 型风险、 信用风 险等; 运作 风险主 要包括 操作风 险、 会计核 算风险 、税务 风险 、交易 结算风 险、法 律风 险、 证券 借贷/ 正回购/逆回购 风险 等。


(一)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 全代表整 个股票市 场。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 均回报 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 价格可能 受到政治 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 司经营 状况、投 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导 致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使 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使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由于成 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ETF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4)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送配等 所获 收益 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从 而产生 跟踪 偏离 度;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5)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ETF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平 、技 术 手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 的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ETF 基金 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的指数 数据 出现 错误 ,基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收 益率也 可能 发生 偏离 ;


(8)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等 。 4.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基 金合同规 定,如 出现变更 标的指数 的情形 ,本基金 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 标的指 数的 投资政 策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调 整,基 金的 收益风 险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基金 管理 人代 理申 赎投 资人买 券卖 券的 风险


因涉及境外 市场股 票的买卖 ,在投资 人申购 、赎回本 基金时, 本基金 组合证券 中全部或 部分证券 需以一 定数量 的现 金进行 现金替 代,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代理申 赎投资人 进行相 关证券 买卖 ,投资 人需承 受买入 证券 的结算 成本和 卖出证 券的 结算金 额的不 确定性 (含汇率 波动 风险 ) 。


6.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 的运作 力求使基 金份额二 级市场 交易价格 的折溢价 控制在 一定范围 内,但基 金份额在 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 价格受 诸多因 素影响 ,存 在不同 于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在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7.退市 风险


因本基金不 再符合 证券交易 所上市条 件被终 止上市, 或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提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8.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如果投资人 申购时 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 的申购 对价,或 者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则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失 败。 此外, 如果基 金可用 的外 汇额度 不足,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应 付资 金不足 或出 现违 约,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也 可能 失败 。


9.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如果投资人 赎回时 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 基金份 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 要求准 备足额的 现金,或 者投资人 在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交 收时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者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拒 绝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则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失 败。 另外, 基金管 理人可能 根据成 份股市 值规 模变化 等因素 调整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由此可 能导 致投资 人按原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申购 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无法按 照 新的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而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10.投资人 参考 IOPV 做出 投资决 策的 风险 和IOPV 计算错误 的风 险


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存在 差异 ,IOPV 计算 可能出现 错误 ,投 资人 若参 考 IOPV 进 行投资 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 11.第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代 理申 购、 赎回业务 可能 受到 限制 、 暂停 或终止 , 从而影 响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


(2)登记结 算机 构可 能调 整结算制 度,从 而对 投资 人基金份 额、资 金等 的结 算 方式发 生变 化,制度 调整可 能给投 资人 带来理 解偏差 的风险 。同 样的风 险还可 能来自 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他代理 机构 。


(3)证券交 易所 、期 货交 易所、 证券 与期 货登 记结 算机构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他代 理机 构可 能违 约,导 致基 金或 投资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12.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等 相关当事 人的业 务发展状 况、人员 配备、 管理水平 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 金收益 水平存 在影 响。因 业务扩 张过快 、行 业内过 度竞争 、对主 要业 务人员 过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人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 各环节操 作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等 引致 风险, 例如, 申购赎 回清 单编制 错误、 越权违 规交 易、欺 诈行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二)投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 海外市场 ,面临 海外市场 波动带来 的风险 。影响金 融市场波 动的因素 比较复 杂,包 括经 济发展 、政策 变化、 资金 供求、 公司盈 利的变 化、 利率汇 率波动 等,都将 影响基 金净值 的升 跌。此 外,基 金主要 投资 的美国 市场对 每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涨 跌幅上下 限的规 定,因 此美 国市场 证券的 每日涨 跌幅 空间相 对较大 。这一 因素 可能会 带来市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场的急 剧下 跌, 从而 带来 投资风 险的 增加 。


2. 政府管制 风险: 在特殊情 况下,基 金所投 资市场有 可能面临 政府管 制措施, 包括对货 币兑换 进行 限制 、限 制资 本外流 、征 收高 额税 收等 ,会对 基金 投资 造成 影响 。 3. 监管风险 :由于 监管层或 监管模式 出现非 预期的变 动,某些 已经存 在的或者 运作的交 易可能被 新的监 管层或 监管 体系认 定为非 法交易 ,或 受到更 严格的 管理, 将导 致基金 运作承 受监管 风险 。基 金运 作可 能被迫 进行 调整 ,由 此可 能对基 金净 值产 生影 响。


4. 政治风险 :基金 所投资市 场因政治 局势变 化,如政 策变化、 罢工、 恐怖袭击 、战争、 暴动等 ,可 能出 现市 场大 幅波动 ,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5. 流动性风 险:流 动性风险 指基金在 短时间 内购买以 及售出金 融工具 ,由于市 场暂时的 供需不平 衡和本 基金较 大的 流动性 需求, 使得市 场在 交易过 程中产 生不利 的暂 时价格 变动, 增加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难度 。当 某国/ 地区 的资 本市 场规模较 小,金 融市 场不 发达, 某金 融品 种 流通市 值较 低, 参与 机构 数量较 少, 成交 不活 跃, 以 及基金 需要 在短 时间 内进 行大量 交易 时 , 有可能发 生流动 性风险 ,导 致基金 难以及 时建仓 ,或 在出现 大额赎 回时, 被迫 在不利 价格大 量抛售 证券 ,使 基金 净值 遭受不 利影 响。


6. 汇率风险 :本基 金投资的 海外市场 金融品 种以外币 计价,如 果所投 资市场的 货币相对 于人民币 贬值, 将对基 金收 益产生 不利影 响;此 外, 外币对 人民币 的汇率 大幅 波动也 将加大 基金净 值波 动的 幅度 。 7.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基 金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其 收益水 平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8. 衍生品风 险:本 基金可投 资于期货 与期权 等衍生品 。尽管本 基金将 谨慎地使 用衍生品 进行投资 ,但衍 生品仍 可能 给基金 带来额 外风险 ,包 括杠杆 风险、 交易对 手的 信用风 险 、衍 生品价格 与其基 础品种 的相 关度降 低带来 的风险 等, 由此可 能会增 加基金 净值 的波动 幅度。 在本基 金中 ,衍 生品 将仅 用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 效管理 。


9. 金融模型 风险: 基金管理 人有时会 使用金 融模型来 进行资产 定价、 趋势判断 、风险评 估等,辅 助其做 出投资 决策 。但是 金融模 型通常 是建 立在一 系列的 学术假 设之 上的, 投资实 践和学术 假设之 间存在 一定 的差距 ;而且 金融模 型结 论的准 确性往 往受制 于模 型使用 的数据 的精确性 。因此 ,基金 管理 人在使 用金融 模型时 ,面 临出现 错误结 论的可 能性 ,形成 投资风 险。


10.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是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三)运作风 险


1. 操作风险 :在开 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 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人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操 作风 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 公司 、销 售机 构、 交易对 手、 托管 行、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2.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 风险主要 是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会计 管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的风 险或错误 ,通常 是指基 金管 理人在 计算、 整理、 制证 、填单 、登账 、编表 、保 管及其相关业 务处理 中, 由于客 观原 因与非主 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失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成影 响的 风险 。


3. 法律及税 务风险 :基金所 投资市场 的法律 法规、税 务政策可 能与国 内不同, 海外市场 可能要求 基金就 股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 收益向 当地 税务机 构缴纳 税金, 使基 金收益 受到一 定影响。 此外, 基金所 投资 市场的 法律及 税收规 定可 能发生 变化, 有可能 对基 金造成 不利影 响。 4. 交易结算 风险: 海外的证 券交易佣 金可能 比国内高 。海外股 票交易 所、货币 市场、证 券交易体 系以及 证券经 纪商 的监管 体系和 制度与 国内 不同。 证券交 易交割 时间 、资金 清算时 间有可能 比国内 需要更 长时 间。此 外,在 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 手方 无法履 行对一 位或多 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中 蒙受 损失 。 5. 证券借贷/ 正回 购/ 逆回购 风险:证 券借贷 的风 险表 现为,作 为证券 借出 方, 如果交易 对手方( 即证券 借入方 )违 约,则 基金可 能面临 到期 无法获 得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出 证券无 法归还的 风险, 从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发生损 失。证 券回 购中的 风险体 现为, 在回 购交易 中,交 易对手方 可能因 财务状 况或 其它原 因不能 履行付 款或 结算的 义务, 从而对 基金 资产价 值造成 不利影 响。


(四)不可抗 力风 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遭受损 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证 券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使投 资人和 持有 人无 法及 时查 询权益 、进 行日 常交 易以 致利益 受损 。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境外交 易的跟踪 同一标 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 (包括 ETF ) 、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其他 股票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等 金融衍 生品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它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建仓完成 后,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完 全复制策 略,即按 照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构成 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重 的变动 进行 相应调 整。但 因特殊 情况 (如成 份股长 期停牌、 成份股 发生变 更、 成份股 权重由 于自由 流通 量发生 变化、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市场流 动性不足 等) 导致本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照 标的指 数构 成及权 重进行 同步调 整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尽量降 低跟 踪误 差。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金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2%,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如 因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超 过上述 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另外, 本基 金基 于流 动性 管理的 需要 , 将 投资 于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策略 、 且以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投资标 的的 指数 型公 募基 金(包 括 ETF ) 。同时 ,为 更好地 实现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还将 在条件 允许的 情况下 ,开 展证券 借贷业 务以及 投资 于股指 期货等 金融衍生 品,以 期降低 跟踪 误差水 平。本 基金投 资于 金融衍 生品的 目标是 替代 跟踪标 的指数 的成份股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更紧 密地跟 踪标的 指数 。不得 应用于 投机交 易目 的,或 用作杠 杆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 资。 未来,随着 全球证 券市场投 资工具的 发展和 丰富,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 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四)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 经汇 率 调整后 的总 收益 指数 收益 率) 。 本基 金 的标的 指数 为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Nasdaq-100 Index)。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发 布, 涵盖 了纳斯 达克 股票 交易 市场 上 100 只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市值最大 的非金 融类上 市公 司,反 映了科 技、工 业、 零售、 电信、 生物技 术、 医疗保 健、交 通、媒体 和服务 公司等 行业 的整体 走势。 该指数 具有 宽泛的 分散性 ,赢得 了投 资人和 市场专 家的广 泛认 同。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 变更或停 止标的指 数的编 制、发布 或授权, 或标的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 代、或由 于指数 编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事 项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标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跟 踪标的, 或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 业绩 比较基 准和基 金名称。 若变更 标的指 数对 基金投 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指 数更 名等 事项)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告。 (五)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为 指数型 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款 所称 银行应当 是中 资商业银 行在境 外设立 的分 行或在 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 达到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的境 外银 行, 但在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本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 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20%。 (6)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1)-(6)项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2.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 应当仅限 于投资组 合避险 或有效管 理,不得 用于投 机或放大 交易,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2)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金 可在任 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 终止交 易; 3)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6)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3.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2)应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利 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现金 ; 2)存款 证明 ; 3)商业 票据 ; 4)政府 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 级的境 外金融机 构(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与正 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售 出证券 市值 的102 %。 一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3)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 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102 %。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5. 基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交 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还 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基金 如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规定 建立适 当的 内控 制度 、 操 作程序 和进 行档 案管理 。 6.禁止 行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1)购买不 动产 。 (2)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 品。 (5)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交 易。 (8)从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不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投 资组 合。 (10)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2)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七)代理投 票


基金管理人 应作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代理人 ,行使所 投资股票 的投票 权。基金 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 持有人 利益的 原则 ,勤勉 尽职地 代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使 投票权 。在 履行代 理投票 职责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操 作需要 ,委托 境外 托管人 或其他 专业机 构提 供代理 投票的 建议、协 助完成 代理投 票的 程序等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代理机 构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保留 投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八)证券交 易


1. 基金管理 人定期 对经纪商 提供的交 易支持 、研究支 持以及其 他服务 情况进行 考评,考 评结果 将成 为经 纪商 选择 及交易 量分 配的 主要 依据 。经纪 商考 评内 容包 括以 下几个方面 :


(1) 交易评 价:包括 交易指令 的执行速 度及质 量、指令 弹性的解 决方案 、交易保 密情况、 信息资 讯提 供以 及佣 金安 排制度 等方 面的 评价 ;


(2)研究评 价: 能够 针对 本基金业 务需 要,提 供高 质量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包 括宏观经 济、行 业及公 司分 析报告 、买卖 方研究 员之 间的交 流情况 、研究 报告 的更新 及研究 的独特 性等 方面 的评 价;


(3)服务评 价: 包括 对客 户发行产 品所 提供 的建 议、组织对 上市 公司 拜访 活动 以及 IPO 的 安排等 方面 的评 价;


(4)其它评 价: 包括 后台 (清算和 交割 )便利 性和 可靠性 、公 司股 东结 构状 况及第三 方的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评级、 以及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性等 方面 的评 价;


(5)其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益的 商业 合作 考虑 。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上述 评价 指标定期 对经纪 商进 行综 合考察, 撰写《 经纪商 评价 报告》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合 作, 并根 据考 评 结果分 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2.其他 事项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有关规 定,在基 金定期 报告中对 所选择的 证券经 纪商、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 商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以及 所支付 的佣金 等进 行披露 。对于 在证券 经纪 商选择 和交易 量分配中 存在或 潜在的 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本 着尽 可能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进 行妥善 处理,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83,333,425.58 90.81 其中: 普通 股 83,333,425.58 90.81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1,398,772.22 1.5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04,512.63 7.63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8,646.77 0.03 9 合计 91,765,357.20 100.00 2、 报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83,333,425.58 95.40 合计 83,333,425.58 95.40 3、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48,834,028.05 55.91 非必需 消费 品 15,917,949.71 18.22 保健 11,763,153.57 13.47 必需消 费品 4,125,130.70 4.72 工业 1,457,235.63 1.67 电信服 务 1,006,134.68 1.15 材料 229,793.24 0.26 合计 83,333,425.58 95.40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 4、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 凭证投资明 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 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3,100 10,236,442.28 11.72 2 MICROSOFT CORP 微软公司 MSFT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28,300 7,136,540.59 8.17 3 GOOGLE INC-CL A 谷歌公司 GOOG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900 6,170,919.27 7.06 4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 司 AMZN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1,600 3,310,961.79 3.79 5 QUALCOMM INC 高通公司 QCOM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5,900 2,862,412.18 3.28 6 INTEL CORP 英特尔公 司 INTC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17,100 2,715,656.29 3.11 7 FACEBOOK INC-A 脸书 FB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7,000 2,594,217.53 2.97 8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公司 CSCO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18,100 2,495,977.72 2.86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9 GILEAD SCIENCES INC 吉利德科 学公司 GILD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5,600 2,441,251.71 2.79 10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特 CMCSA US 纳斯达 克 美国 7,400 2,278,098.02 2.61 5、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PROSHARES ULTRAPRO QQQ ETF 基金 开放式 ProShares Trust 1,398,772.22 1.60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7,432.52 4 应收利 息 1,214.2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8 其他 - 9 合计 28,646.77 (4)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3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4 月25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7.80% 0.68% 25.20% 0.73% -7.40% -0.05%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人民币 计价 。 2013 年4 月25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 2014 年 4 月 25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 44 只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鹰 增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鹿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鹏蓝 筹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金鼎 价值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双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由 金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价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国 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事 件驱动 策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成 长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LOF)、国泰 信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估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上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 国企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美国房 地产开 发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 泰目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医 药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 信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泰 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浓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另 外, 本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管 理 全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成为 首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业务 ( 专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批准获 得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QDII )资格 ,成 为目前业 内少数 拥有 “全 牌照”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囊括 了公 募基 金、社 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三)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事长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在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 、中国 投资银 行总 行工作 。历任 综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国际结 算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 1992 年起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任 公司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历任 建设 银行 总行投 资银 行部 副经 理、 机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 兼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 任。2007 年 8 月 至 2009 年 2 月在西 南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任 董事 、 党委委员 及副 总裁 。 2009 年 2 月起在 中国 建 银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先后任 资本市 场部负 责人 、战略 部负责 人,现 任中 国建银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办公 室( 党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林川 , 董事, 博士研 究生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 分析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起在中 国 建银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部 工作, 现任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部 风险管 理二组 负责 人。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 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 保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游一冰 , 董事, 大学 本科 ,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 国特 许保 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起 任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起 任忠 利保 险有 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 士研 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 托投 资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经理 部项目 经理, 证券部 项目 经理, 北京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天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 2002 年 2 月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后任 信息中 心主 任、 信息技 术部主任 、首席 信息 师、华 北分公 司总经 理、 党组副 书记, 现任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金旭 ,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20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监 会工作, 历任法 规处副 处长 、深圳 监管专 员办事 处机 构处副 处长、 基金监 管部 综合处 处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资有 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2007 年 5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7 年 11 月起任 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执 教,任助 教、讲 师、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法 学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 国务院 学位委 员会第六 届学科 评议组 法学 组成员 、全国 法律专 业学 位研究 生教育 指导委 员会 委员、 国际贸 易和金融 法律研 究所所 长、 中国法 学会国 际经济 法学 研究会 副会长 、中国 法学 会民法 学研究 会常务理 事、中 国法学 教育 研究会 第一届 理事会 常务 理事、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仲 裁员、新 加坡国 际仲裁 中心 仲裁员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员、大连 仲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起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海 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2007 年任 海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2.监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建 管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长、 中心 副主 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先后任 资产 管理 处置 部总 经理、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Nikhil Srinivasan,监事 ,硕 士研究 生。 先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 席投资 官。 2013 年 2 月加 入意大 利忠 利集 团, 担任 首 席投资 官。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事 , 硕 士研 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历任教员 、 副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任投 资银 行总 部业务主 管、 项目经 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租赁公 司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营 业管理 部主任 助理 ,华北 分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华北 分公司 副总经理 、党组 成员 、纪检 组长、 工会主 席,福 建业 务部副 主任、 主任, 现任 中国电 力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乔巍, 监事 ,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职 于上 海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 于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 负责 人。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事, 大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级 管理 人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夏 证券工 作,历 任营 业部财 务经理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兼上 海分 公司财 务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营总监 、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 士研 究生,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志坚 , 硕 士研 究生,22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银 行台北 分行 工作 ,任 财务 企划助 理;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台 湾大 华证券 公司 工作 , 任债券 交易 总监 ;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台 湾景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 投资 业 务;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 台湾 保诚 投信 股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 投资业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 工作 , 任投资 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台湾 富邦 投信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任投 资长 ;2013 年 1 月起加 入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6 年证 券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 在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公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任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销售 交易部 副总经 理、 总经理 和光大 证券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工 作,历任主 任科 员、副处长 、处长。2012 年 6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1)现任 基金 经理 崔涛 , 硕士研 究生 ,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职于Paloma Partners 资产管理 公司 、 富通银 行( 纽约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高 级经 理( 量化研 究方 向) , 从事量 化及 衍生 品投 资、 指数基 金和 ETF 的投资 研究以及 境外 市场 投资 研究 。2011 年 5 月起 任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5 月起任 国际 业务部总 监助 理, 2012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4 月起 兼任 纳 斯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崔涛担 任基 金经 理, 无基 金经理 更换 事项。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绝对 收益投资(事业)部(筹 ) 、权 益投资(事业)部(筹 ) 、量 化投资 (事 业) 部( 筹) 等负责 人员 中产生。 公司总 经理可 以推 荐上述 人员以 外的投 资管 理相关 人员担 任成员 ,督 察长和 运营体 系负责人 列席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要 职责是 根据 有关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审议并 决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提 出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基金大 类资 产配置 原则, 以及研 究相 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重 大投 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 业)部 (筹 )总 经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筹) 总经 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筹 )总 经理 6.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 息,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清 单;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 秩序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9)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 部风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稽核 监察部 ,稽核监 察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 机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保持与业 务发展 的同等地 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 险控制 制度完善 和稳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5) 定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风 险控制 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 性。 (2)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根据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财务会 计准则 的要求, 建立了完 善的内 部会计控 制制度, 实现了职 责分离 和岗位 相互 制约, 确保会 计核算 的真 实、准 确、完 整,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有效 控制管 理运营中 的风险, 建立了 一整套完 整的风险 管理控 制制度, 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 具体制 度构成 ,主 要包括 :岗位 分离和 空间 分离制 度、投 资管理 控制 制度、 信息技 术控制、 营销业 务控制 、信 息披露 制度、 资料保 全制 度和独 立的稽 核制度 、人 力资源 管理以 及相应的 业务控 制流程 等。 通过这 些控制 制度和 流程 ,对公 司面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行独 立的监 察稽核制 度,通过 对稽核 监察部充 分授权, 对公司 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 、以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遵循 情况和 有效 性进行 全面的 独立监 察稽 核,确 保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控制环 境 公司经过多 年的管 理实践, 建立了良 好的控 制环境, 以保证内 部会计 控制和管 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 ,主要 包括科 学的 公司治 理结构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和分级 授权、 注重 诚信并 关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学 的治理 结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 及资格 审查 委员会、 薪酬委 员会、 考核 委员会 等专业 委员会 ,对 公司重 大经营 决策和 发展 规划进 行决策 及监督 ; 2)在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司 设立的 分管 领导 议事 会议 、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风险控制 委员会 等机构 分别 负责公 司经营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等方面的 决策 和监督 控制。 同时公司 各部门 之间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和 风险控 制责 任,既 相互独 立,又 相互 合作和 制约,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公司一贯 坚持诚 信为投资 人服务的 道德观 和稳健经 营的管理 理念。 在员工中 加强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4) 公司稽核 监察部 拥有对公 司任何经 营活动 进行独立 监察稽核 的权限 ,并对公 司内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控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 内部会计 控制,保 证基金 核算和公 司财务核算的独 立性、全 面性、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则 ,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金会计 制度以 及会计 业务 控制流 程,做 好基金 业务 和公司 经营的 核算工 作, 真实、 完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公司 将基金 会计和公 司财务核 算从人 员上、空 间上和业 务活动 上严格分 开,保证 两者相互 独立, 各基金 之间 做到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公 司资 产之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 岗位职责 分离控制 、凭证 与记录控 制、资产 接触控 制、独立 稽核等制 度,确保 在基金 核算和 公司 财务管 理中做 到对资 源的 有效控 制、有 关功能 的相 互分离 和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司还 建立了 严格的财 务管理制 度,执 行严格的 预算管理 和财务 费用审批 制度,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离和 空间隔 离制度: 为保证各 部门的 相对独立 性,公司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分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理业 务控制 :通过建 立完整的 研究业 务控制、 投资决策 控制、 交易业务 控制,完 善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投 资决 策职能 和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的风险 控制职 能,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金 经理分级 授权制 度和股 票池 制度, 进行集 中交易 ,以 及稽核 监察部 对投资 交易 实时监 控等, 加强投资 管理控 制,做 到研 究、投 资、交 易、风 险控 制的相 互独立 、相互 制约 和相互 配合, 有效控制 操作风 险;建 立了 科学先 进的投 资风险 量化 评估和 管理体 系,控 制投 资业务 中面临 的市场风 险、集 中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建立了 科学 合理的 投资业 绩绩效 评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术控 制:为 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 的安全 稳定,公 司在硬件 设备运 行维护、 软件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营销业务控 制:公 司制定了 完善的市 场营销 、客户开 发和客户 服务制 度,以保 证在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露控 制和资 料保全制 度:公司 制定了 规范的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保证信 息披露的 及时、准 确和完 整;在 资料 保全方 面,建 立了完 善的 信息资 料保全 备份系 统, 以及完 整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 度:稽核 监察部有 权对公 司各业务 部门工作 进行稽 核检查, 并保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首 先从 总体上制 定了公 司风险控 制制度, 对公司 面临的主 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 评估, 制定了 风险 控制原 则。在 风险控 制委 员会总 体方针 指导下 ,各 部门根 据各自 业务特点 ,对业 务活动 中存 在的风 险点进 行了揭 示和 梳理, 有针对 性地建 立了 详细的 风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 察部在 进行风险 评估的基 础上, 对公司各 业务活动 中内部 控制措施 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 期和不 定期的 监察 稽核, 重点是 业务活 动中 风险暴 露程度 较高的 环节 ,以确 保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有 内部控 制制度实 施情况的 基础上 ,公司会 根据新业 务开展 和市场变 化情况, 对内部控 制制度 进行及 时的 更新和 调整, 以适应 公司 经营活 动的变 化。公 司稽 核监察 部在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察 稽核的 基础上 ,也 会重点 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 报告流 程,各部 门对于内 部控制 制度实施 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 情况须 及时向 公司 高级管 理层和 稽核监 察部 报告, 使公司 高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察部 在对内 部控制实 施情况的 监察中 ,对发现 的问题均 立即向 公司高级 管理层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理人 保证以 上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并 承诺公 司将根据 市场变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262 号文核 准。 (二)基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间 1.基金 的类 别: 境外 股票 指数基 金 2.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开放 式 3.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基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结 束募 集。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 267,618,000.00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267,618,000.00 份,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4,120.00 元人 民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4,120.00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 额已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全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67,622,120.00 份基金 份额,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692 户。 八、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和 变更 登记 基金份额折 算是指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运作 的需要, 在基金资 产净值 不变的前 提下,按 照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 份额 总额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一)基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本基金存续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需 要对基金 份额进行 折算。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确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提 前公 告。 (二)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额折 算由基 金管理人 向登记结 算机构 申请办理 ,并由登 记结算 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份额折 算后,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总额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 调整,但 调整后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份 额总额 的比例 不发 生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质 性影响 。基 金份额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十、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 额上 市


上市交 易地 点: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上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5 月15 日。 基金上市前 ,基金 管理人已 与上海证 券交易 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 。基金 获准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 市, 基金 管理 人已 于2013 年5 月10 日发布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二)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的 上市交 易需 遵照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上 海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 则》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务 实施细 则》等 有关 规定 。 (三)终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再 具备 本部 分第(一)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基金 合同 终止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上市 ;


4.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5.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基 金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 (四)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的计 算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 个交易日 开市前向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提供当 日的申 购赎回清 单,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在 开市后 根据 申购赎 回清单 和中国 人民 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汇 率中间 价, 计算 并通 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供投 资人 交易、 申购 、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申 购赎 回清单中 必须现 金替 代成 份证券的 替代金 额+申购赎 回清单 中退补 现金 替代 成分 证券 的数量 、 经调 整的T-1 日预计开 盘价 、T-1 日标的 指数涨跌 幅以 及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 的人 民币对 美元的 汇率中 间价 的乘积 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 中的预 估现金 部分)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2.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应当 在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办理 基金申 购、赎回 的营业场 所或按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提供的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将在开 放日常申 购、赎回 业务前 公告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的 名单,并 可依据实 际情况 在提 前公 告后 增加 或减少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可办 理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开 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美国纳 斯达克证 券交易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时 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1:00-3:00。 在此 时间 之外不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场 、相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13 年5 月15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2013 年5 月15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5 月10 日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申购 、赎 回申 请提 交后 不得撤 销。


4.申购 、赎 回应 遵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不违 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相关规 则的情 况下 更改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规 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 申请时须 根据申购 赎回清 单备足申 购对价,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和现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投资人T 日的 申购、 赎回申请 由登记结 算机构 在T+1日进 行确认。 如投资 人未能提 供符合 要求的申 购对价 ,则申 购申 请失败 。如投 资人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现 金, 则赎 回申请 失败 。


基金销售机 构受理 申购、赎 回申请并 不代表 该申购、 赎回申请 一定成 功。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业务规 则,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 赎回过 程中涉及 的现金和 基金份 额交收适 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投资人T 日申 购成功 后,登记 结算机构 在T+1日收市后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 份额与现 金替代 等的交 收 ,在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 的清 算,并 将结 果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与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T+3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投资人T 日赎 回成功 后,登记 结算机构 在T+1日收市后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 份额的交 收,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的 清算, 并将结 果发送 给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与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在T+3日办理 现金 差额的交 收。赎 回现 金替 代款将自 有效 赎回 申请之日 起10个工作 日内划 往基金 份额持 有人账 户。 外汇局 相关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金 境外投 资主要市 场的交 易清算 规则 有变更 时,赎 回现金 替代 款支付 时间将 相应调 整。 当基金 境外投 资主要 市场 休市 或暂 停交 易时, 赎回 现金 替代 款支 付时间 顺延 。


如果登记结 算机构 在清算交 收时发现 不能正 常履约的 情形,则 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关 于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型 开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业务 实施细 则》 的有关 规定进 行处理 。若 发生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交收 日期进 行相 应调 整。


登记结 算机 构、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清算 交收 和登 记的办理 时间 、 方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 日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资人应按 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和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的 规定按时 足额支 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 和现金替 代退补 款。因 投资 人原因 导致现 金差额 或现 金替代 退补款 未能按 时足 额交收 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为 基金的 利益 向该投 资人追 偿并要 求其 承担由 此导致 的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五)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人日 常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整数 倍。本基 金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为 100 万份 。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和赎回 份额的数 额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 的对 价、 费用及 其用 途 1. 基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计算 ,并 在 T+2 日内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申购对价 是指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应交 付的现金 替代、现 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赎回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对价是指 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交付 给赎回投资人 的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 价。 3.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的 数额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确定 。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4.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标准收取 佣金 , 其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5.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 民币 。 (七)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数 据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2 日(指 T 日前 第 2 个申 赎开 放日, 下同 )现 金差 额、T-2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以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赎回过 程中,投 资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用 于替代组 合证券 中全 部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替 代分为两 种类型: 退补现金 替代( 标志为“ 退补” )和 必须现 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退补现金替 代是指 当投资人 申购或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允许使用 现金作 为该成份 证券的替 代,基金 管理人 按照申 购赎 回清单 要求, 代理投 资人 买入或 卖出证 券,并 与投 资人进 行相应 结算。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 在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 ,该成份 证券必须 使用现 金作为替 代,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固定 现金 替代 金额与 投资 人进 行结 算。 (2)退补现 金替 代


本部分 “T+2 日 ”、“ T+3 日”指 T 日后的 第 2 个、 第3 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美 国纳斯 达克 证券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


1) 适用情形 :退补 现金替代 的证券是 指基金 管理人认 为需要在 投资人 申购或赎 回时代投 资人买 入或 卖出 的证 券。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2)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对于退 补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的 计 算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经调 整后 的 T-1 日预计开 盘价 ×T-1 日估值 汇率 申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替 代金额 ×(1 +现 金替 代溢 价比例)


收取溢 价的 原因 是, 基金管理人 需要 在收 到申 购确 认信息 后, 在美国 市场 买入组合 证券 , 结算成本 与替代 金额可 能有 所差异 。为便 于操作 ,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赎回 清单 中预先 确定溢 价率,并 据此收 取申购 现金 替代保 证金。 如果申 购现 金替代 保证金 高于购 入该 部分证 券的实 际结算成 本,则 基金管 理人 将退还 多收取 的差额 ;如 果预先 收取的 申购现 金替 代保证 金低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结算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人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如有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其认 为合 理的 其他 方法 进行调 整。 3)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的 处理程 序


T 日,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申 购 现金替 代保 证金。 对于确 认成 功的 T 日 申购 申请,T+3 日日 终,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所购 入的 被替 代证券 的 实 际单位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格 与相 关费 用, 折算 为人民 币) 和被 替代 证券 的 T+2 日收 盘价 (折算 为人 民币 ,被 替代 证券 T+2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无交易 的, 取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计算 被替代证 券的单 位结算 成本 ,在此 基础上 根据替 代证 券数量 和申购 现金替 代保 证金确 定基金 应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T 日后 至T+2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配 股 等重要 权益 变动 , 则进 行相应调 整。T+3 日后 的第 4 个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美国 纳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共同 交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将应 退款或 补款与 相关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办 理交 收。若 发生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交收 日期 进行 相应 调整 。 4)赎 回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程序 对于确 认成 功的 T 日 赎回 申请,T+3 日日 终,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所卖 出的 被替 代证券 的 实 际单位 卖出 金额 (扣 除相 关费用 ,折 算为 人民 币) 和被替 代证 券 的 T+2 日收 盘价( 折算 为人 民币, 被替 代证 券 T+2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无 交易 的, 取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计算被 替代 证 券 的单位 结算 金额 ,在 此基 础上根 据替 代证 券数 量确 定赎回 替代 金额 , 若 T 日后至 T+2 日期 间 发生除 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 重要 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 调整 。T+3 日后 的第 5 个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和 美国纳 斯达克 证券 交易所 共同交 易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将应 支付的 赎回 替代金 额与相 关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 交收 。 若发生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交收 日期 进行相 应调整。 (3)必须现 金替 代 1) 适用情形 :必须 现金替代 的证券一 般是由 于标的指 数调整, 即将被 剔除的成 份证券;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或法律法 规限制 投资的 证券 ;或基 金管理 人出于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等原 因认为 有必要 实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2) 替代金额 :对于 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 券,基 金管理人 将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公告 替代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即 “固 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 的数 量乘以 其经 调整 后的 T-1 日预计 开盘 价并 按照 T-1 日估值 汇率 换算 或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合 理的 其他方 法。 (4)预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部 分是指 为便 于计 算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及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预先 冻结 申请申购 、 赎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额 。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计 算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2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申 购赎 回清单中 必须 现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替 代金 额+申 购赎回 清单中 退补 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 、经调 整后的 T-1 日预计 开盘 价以 及 T-1 日估 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其中,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2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如有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其认 为合 理的 其他 方法 进行调 整。 (5)现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2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退补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 T 日收盘价 以及 T 日 估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T 日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按T+2 日 公告的T 日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 能为正、 为负或为 零。在 投资人申 购时,如 现金差 额为正数 ,则投资 人应根据 其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支付相 应的现 金,如 现金 差额为 负数, 则投资 人将 根据其 申购的 基金份额 获得相 应的现 金; 在投资 人赎回 时,如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则投资 人将 根据其 赎回的 基金份额 获得相 应的现 金, 如现金 差额为 负数, 则投 资人应 根据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应 的现金 。 4、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息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 年 9 月 26 日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3101 2013 年 9 月26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4187.47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 1071414.98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71 2013 年 9 月30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4188.7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1,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股) 现金替 代 标志 现金替 代溢 价 比率 替代金 额( 单位 : 人民币 元) AAPL AAPL 44 退补 20.000% 131,521.930 ADBE ADBE 24 退补 20.000% 7,687.080 ADI ADI 15 退补 20.000% 4,375.630 ADP ADP 23 退补 20.000% 10,310.680 ADSK ADSK 11 退补 20.000% 2,836.180 AKAM AKAM 9 退补 20.000% 2,919.730 ALTR ALTR 15 退补 20.000% 3,439.640 ALXN ALXN 9 退补 20.000% 6,416.540 AMAT AMAT 58 退补 20.000% 6,336.190 AMGN AMGN 36 退补 20.000% 24,975.650 AMZN AMZN 22 退补 20.000% 43,025.540 ATVI ATVI 54 退补 20.000% 5,646.910 AVGO AVGO 12 退补 20.000% 3,118.360 BBBY BBBY 10 退补 20.000% 4,765.700 BIDU BIDU 13 退补 20.000% 12,330.070 BIIB BIIB 11 退补 20.000% 16,436.180 BRCM BRCM 25 退补 20.000% 4,052.870 CA CA 22 退补 20.000% 4,091.290 CELG CELG 20 退补 20.000% 18,429.580 CERN CERN 16 退补 20.000% 4,793.240 CHKP CHKP 9 退补 20.000% 3,137.720 CHRW CHRW 8 退补 20.000% 2,996.140 CHTR CHTR 5 退补 20.000% 4,180.130 CMCSA CMCSA 103 退补 20.000% 27,924.700 COST COST 21 退补 20.000% 15,027.440 CSCO CSCO 257 退补 20.000% 37,555.620 CTRX CTRX 10 退补 20.000% 2,956.430 CTSH CTSH 14 退补 20.000% 7,142.770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CTXS CTXS 9 退补 20.000% 3,987.030 DELL DELL 85 退补 20.000% 7,242.610 DISCA DISCA 7 退补 20.000% 3,614.420 DLTR DLTR 11 退补 20.000% 3,928.320 DTV DTV 26 退补 20.000% 9,580.820 EBAY EBAY 62 退补 20.000% 21,588.760 EQIX EQIX 2 退补 20.000% 2,256.820 ESRX ESRX 39 退补 20.000% 14,994.610 EXPD EXPD 10 退补 20.000% 2,724.660 EXPE EXPE 6 退补 20.000% 1,918.820 FAST FAST 14 退补 20.000% 4,292.200 FB FB 87 退补 20.000% 26,951.090 FFIV FFIV 4 退补 20.000% 2,166.450 FISV FISV 6 退补 20.000% 3,723.290 FOSL FOSL 3 退补 20.000% 2,141.610 FOXA FOXA 73 退补 20.000% 14,818.780 GILD GILD 74 退补 20.000% 28,569.590 GMCR GMCR 7 退补 20.000% 3,277.890 GOLD GOLD 2 退补 20.000% 886.620 GOOG GOOG 13 退补 20.000% 70,183.430 GRMN GRMN 9 退补 20.000% 2,513.060 HSIC HSIC 4 退补 20.000% 2,560.150 INTC INTC 239 退补 20.000% 34,396.320 INTU INTU 14 退补 20.000% 5,711.460 ISRG ISRG 2 退补 20.000% 4,529.500 KLAC KLAC 8 退补 20.000% 2,998.110 KRFT KRFT 29 退补 20.000% 9,456.150 LBTYA LBTYA 11 退补 20.000% 5,370.750 LINTA LINTA 24 退补 20.000% 3,535.170 LLTC LLTC 11 退补 20.000% 2,690.790 LMCA LMCA 5 退补 20.000% 4,549.610 MAT MAT 17 退补 20.000% 4,406.180 MCHP MCHP 9 退补 20.000% 2,245.820 MDLZ MDLZ 86 退补 20.000% 16,902.610 MNST MNST 8 退补 20.000% 2,634.660 MSFT MSFT 400 退补 20.000% 80,584.050 MU MU 50 退补 20.000% 5,370.020 MXIM MXIM 14 退补 20.000% 2,569.980 MYL MYL 18 退补 20.000% 4,245.970 NFLX NFLX 3 退补 20.000% 5,782.100 NTAP NTAP 16 退补 20.000% 4,242.400 NUAN NUAN 15 退补 20.000% 1,768.690 NVDA NVDA 28 退补 20.000% 2,697.360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ORLY ORLY 5 退补 20.000% 3,868.750 PAYX PAYX 18 退补 20.000% 4,514.870 PCAR PCAR 17 退补 20.000% 5,898.600 PCLN PCLN 2 退补 20.000% 12,438.150 QCOM QCOM 82 退补 20.000% 34,718.150 REGN REGN 5 退补 20.000% 9,391.530 ROST ROST 11 退补 20.000% 4,893.320 SBAC SBAC 6 退补 20.000% 2,939.460 SBUX SBUX 36 退补 20.000% 17,081.260 SHLD SHLD 5 退补 20.000% 1,855.990 SIAL SIAL 6 退补 20.000% 3,168.520 SIRI SIRI 298 退补 20.000% 7,199.820 SNDK SNDK 12 退补 20.000% 4,431.510 SPLS SPLS 32 退补 20.000% 2,905.650 SRCL SRCL 4 退补 20.000% 2,843.930 STX STX 17 退补 20.000% 4,508.600 SYMC SYMC 34 退补 20.000% 5,238.090 TSLA TSLA 6 退补 20.000% 6,958.210 TXN TXN 53 退补 20.000% 13,156.940 VIAB VIAB 20 退补 20.000% 10,304.770 VOD VOD 48 退补 20.000% 10,342.890 VRSK VRSK 8 退补 20.000% 3,209.100 VRTX VRTX 11 退补 20.000% 5,175.320 WDC WDC 11 退补 20.000% 4,282.000 WFM WFM 18 退补 20.000% 6,474.630 WYNN WYNN 5 退补 20.000% 4,910.170 XLNX XLNX 13 退补 20.000% 3,739.460 XRAY XRAY 7 退补 20.000% 1,872.400 YHOO YHOO 49 退补 20.000% 9,865.520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登 记结算机 构等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理 申购,或 者指数编 制单位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等因异 常情况 使申 购赎回 清单无 法编制 或编 制不当 。上述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异常情 况指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 可控 制的 客观 情形 , 包 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障 、 网络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6. 基金管理 人开市 前未能公 布申购赎 回清单 ,或在开 市后发现 申购赎 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 错误 。 7.基金 可用 的外 汇额 度不 足。 8. 基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市场 (美国纳 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休市 时或本 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 4 项的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登 记结算机 构等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理 赎回,或 者指数编 制单位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等因异 常情况 使申 购赎回 清单无 法编制 或编 制不当 。上述 异常情 况指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 可控 制的 客观 情形 , 包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障 、 网络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误 等。 4. 基金管理 人开市 前未能公 布申购赎 回清单 ,或在开 市后发现 申购赎 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 错误 。 5.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基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市场 (美国纳 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休市时或本 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8.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此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应在 暂停 当日至 少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消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 日公布 重新开放 日前第 2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最 迟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一) 组合 证券 申购 与赎 回 在条件允许 时,并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采取 实物申 购与赎回 ,即以组 合证券、 现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进行的 申购 与赎回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新的 申购与 赎回方 式开 始执 行前 对有 关规则 和程 序予 以公 告。 (十二)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其他 业务 登记结算机 构可依 据其业务 规则,受 理基金 份额的非 交易过户 、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指数 使用 费;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 和结算所 产生的费 用,以 及在境外 市场的开 户、交 易、结算 、登记、 存管等 各项 费用 ; 9.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0.基金的 上市 费及 年费 ; 11.依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署的 指数使用 许可 协议的 约定 向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指 数使 用费。 基金每 日应 支付 的指 数使 用费, 对于 每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中 不超 过 1 亿美 元或 等值人 民币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的部分 , 在次 日按 该部 分的 0.06%的年费 率计 提; 对于每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超 过 1 亿美元 或等 值人民 币的 部分 ,在 次日 按该部 分 的0.04%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6% ÷当 年天 数,E ≤1 亿美元 或等 值人 民币 时; H=1 亿美 元或 等值 人民 币×0.06%÷当年 天数+ (E-1 亿美元 或等 值人 民币 )×0.04%÷当 年天数 ,E>1 亿 美元 或等 值人民 币时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且 在次 日实际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用费 从基金 合同生效 日开始后 次日计 提,按季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指 数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季首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指数使 用费 每年 不得 低于40,000 美元或 等值 人民 币,当 按上 述公 式计 算的 年指数使 用费 低于40,000 美元或 等值 人民币时 ,按 40,000 美元 支付。 如果指数使 用费的 计算方法 和费率等 发生调 整,本基 金将采用 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 费。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体 进行 公告。 此项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4. 除管理费 、托管 费和指数 使用费之 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依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或 有关规 定, 按费用 支出金 额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以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酌 情降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金税 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疏忽、 故意行 为导致的 基金在税 收方面 造成的损 失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 税收, 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 税收顾问 对相关投 资市场 的税收情 况 给 予意 见和建议 。境外 托管银 行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海 外税务 的申 报、缴 纳及索 取税收 返还 等相 关工 作。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责。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按 照规定或 境外市 场惯例为 本基金开 立证券 账户和现 金账户, 保证上述 账户与 基金托 管人 及境外 托管人 的财产 独立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其他 托管账户 相独立 。基金 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有关 境外证 券的注 册登记 方式 应符 合投 资地 所在国 家或 地区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四)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和/或境外托管 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 管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他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和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 外,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共同的 正常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二)估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及 本基 金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持有 的其 它资 产。 (三)估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增 发等方式 发行的 股票,按 估值日在 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②首次发行 且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首次发 行且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对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易 日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的 净价估 值。 (2)对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若债 券 价格无法 通过公 开信息 取得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从其 经纪商 处取得 ,并通 过书 面方式 及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3.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2)未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若 衍生品 价格无 法通 过公开 信息取 得,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从 其经纪 商处 取得, 并 通过 书面方 式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4.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金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其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3)若基金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并通过 书 面方式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流通受 限、或暂 停交易 的证券, 应参照上 述估值 原则进行 估值。如 果上述估 值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 值计算中 ,所涉及 人民币 对美元的 汇率应当 以基金 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为准。 涉及到 其它 币种与 人民币 之间的 汇率 ,采用 估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 四点( 或能 够取 到的下午四 点以前最 近时 点) 由彭博 信息(Bloomberg) 提供的 其 它币种 与美 元的 中间 价套 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 金投资所 在地的 法律法规 规定应交 纳的各 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 生制原 则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 税收, 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 税收顾问 对相关投 资市场 的税收情 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 。境外 托管银 行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海 外税务 的申 报、缴 纳及索 取税收 返还 等相 关工 作。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责。 9.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8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 1-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管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差错 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 结算机 构、或代 销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基金投资 人造成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协商共 同承担,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有 权根据 过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人 造成的 损失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则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 (5)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管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或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 损失进 行评 估; (3)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 务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估值 时间 点计算 基金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 布。 5.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按 上述 第( 三)款第 9 项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全球 投资 涉及 不同 市场及时 区, 由于 时差 、通 讯或其 他非 可控 的客 观原 因,在 本基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 )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各 家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本 基金 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本 基金管 理人和 本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 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执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时 办理基 金投 资的清 算、交 割事宜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有 充足 的资 金( 或证 券)可 用于 清算 与交 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处理 。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故意不当 行为、 欺诈、 疏忽 或者违 约之外 ,基金 托管 人或境 外托管 人不承 担其 以符合 法律法 规、相关 投资产 品的条 款条 件及有 关市场 规则的 方式 在收到 对手方 的对价 之前 交付金 融资产 或者支付 资金的 风险损 失。 基金托 管人或 境外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的要求 下, 应协助 基金管 理人提起 法律诉 讼或对 责任 方采取 类似措 施以追 究责 任,由 此发生 的合理 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便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联 系解 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行 可根据 实际交 割情况 调整 按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所作出 的会计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记录,基 金托管 人应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此 种调整 所发 生的任 何支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协调解 决。 (六)由 于全球 投资涉 及不 同投资 市场和 结算规 则, 对于非 因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委托 代理人 的原因 造成 的延迟 交收等 情况导 致基 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措施 降低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 。 (三)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上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 3.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益 分配比 例根 据以下原 则确定 :使收 益分 配后基 金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 标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基 于本基 金的性质 和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无需以 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有可能 低于面 值;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采 用现金 分红 ;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基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原 则 1.在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和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基金净值增 长率为 收益评价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与基金上 市前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 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以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 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为 收益评 价日 标的指 数收盘 值与基 金上 市前一 开放日 标的指 数收 盘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 (经 汇率 调整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 计 算) 。 截至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减去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的差 额超 过 1%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进 行收 益分 配。 2.当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 1% 以上时 ,以 使收益 分配 后基 金净 值增 长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增 长率 为原 则确 定收 益分配 数额 。 (五)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 基准日 以及该日 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六)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 审计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组 织。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按规定 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可 以人民 币、美 元等 主要外 汇币种 计算并 披露 净值及 相关信 息。涉 及币 种之间 转 换的,应 当披露 汇率数 据来 源,并 保持一 致性。 如果 出现改 变,应 当予以 披露 并说明 改变的 理由。人 民币对 主要外 汇的 汇率应 当以报 告期末 最后 一个估 值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构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 金份额折 算日,并 提前将 基金份额 折算日公 告登载 于指定报 刊及网站 上。 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 并由登记 结算机构 完成基 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基金份 额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刊 及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上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工作 日 内,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八)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之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通过 网站以及 其他媒 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清 单。 (九)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开 披露的第 二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托管人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5.本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6.基金份 额的 折算 ; 27.开通或 终止 人民 币以 外的其他 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及相应 业务 规则 调整 ; 28.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本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30.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十一)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额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三)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四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临时公 告、 年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有关销售 机构及 其网点 ,供 公众查 阅。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基 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 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不 利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以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 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5)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20 年以上 。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其前身“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 客 户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 营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上年 增 长 10.39% ,其中,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净利 息收 益率 (NIM) 为 2.74% ;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入 1,042.83 亿 元, 增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20.50% 。 成本费 用开 支得 到有 效控 制,成 本收 入比 为 29.65%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 产质量 保持 稳定 ,不 良贷 款率 0.99% ,拨 备覆盖 率 268.22% ;资 本 充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服务 于 306.54 万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户, 与中国 经济战 略性 行业的 主导企 业和大 量高 端客户 保持密 切合作 关系 ;在香 港、新 加坡 、 法兰克 福、 约翰内 斯堡 、 东京、 大阪、 首尔、 纽约、 胡志明 市、 悉尼、 墨尔本 、 台北 、 卢森堡设 有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亚 洲、建 银国际 、建 行伦敦 、建行 俄罗斯 、建 行迪拜 、建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团 的出 色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 先后 荣获国内 外 102 项奖项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一步提 高,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位 列 第 5 , 较上年 上升 2 位 ; 在 美国 《 福布 斯》 杂志发 布的 “2013 年度全 球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 中,位 列第 2,较上 年上 升 13 位。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包 括公 司治 理、中小 企业服 务、私 人银 行、现 金管理 、托管 、投 行、养 老金、 国际业 务、 电子商 务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业 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 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 场处、 理 财信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养 老金托 管处、清 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 处等9 个 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 资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 省分行 、广东省 分行、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会计部 、营 运管理 部,长 期从事 计划 财务、 会计结 算、营 运管 理等工 作,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纪伟,投资 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通 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 公司业 务部, 长期从 事大 客户的 客户管 理及服 务工 作,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 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青 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办 公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务 和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投 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投资 部、委托 代理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投 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为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 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业 务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34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水 平,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 四年 被国际权 威杂 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获 和讯 网 的中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 行” 奖;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 观 察》的“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机 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委 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督 稽核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进 行;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资 格;业 务管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存 放、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 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发现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 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面 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二十一、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 管人 的基 本情 况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 截止 到 2013 年12 月 31 日) 所有者权 益 (Shareholder’s Equity) : 203.8 亿美 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 信用评 级和 托管 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 球托管业 务由 美国道富集 团公司全 资拥 有。道富银 行始创于 1891 年 并于 1924 年 成为 美国 第一 个共 同基金 的托 管人 。道 富银 行现已 成为 一家 具有 领导 地位的 国际 托 管 银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和管 理资 产总 额已达 到 27.4 万亿 美元 ,一级资 本比 率 为17.3%。道富 银行 长期 存款信 用评 级为 AA- (标 准普尓) 及 Aa3 (穆迪投 资)。








道富银 行在 全球 29 个国家或 地区 设有 办事 处,2013 年12 月 31 日道 富拥 有超 过 2 万 9 千 多名富有 经验的 员工为 客户 提供全 方位的 托管服 务, 包括全 球托管 、基金 会计 、绩效 评估、 投资纲 领监 察报 告、 外汇 交易、 证券 出借 、基 金转 换管理 、受 托人 和注 册登 记等服 务。 (三)境外托 管人 的职 责 1.安全 保管 受托 财产 ; 2.计算 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值 ; 3.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存 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他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9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网址:http://www.xzsec.com (二)登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及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规 则 , 开通或终 止人民 币以外 的其 他币种 的申购 、赎回 及制 定和调 整相关 业务规 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率 和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或 撤销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 并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7. 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结 算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登记结算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2.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3.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5.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基于谨 慎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正 常运 作;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确 保管 理人 发送 的交 易 数据符 合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保证该 数据真 实、准 确、 完整, 因数据 原因造 成基 金资产 或其他 当事人 的财 产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6 .严格遵 守境内 有关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始 终将基金 持有人 的利 益置 于首位, 以合理的 依据提 出投 资建议 ,寻求 基金的 最佳交 易执 行,公 平客观 对待所 有客 户,始 终按照 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政 策、指 引和限 制实施 投资 决定, 充分披 露一切 涉及 利益冲 突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7.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 8. 确保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 具;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 规有 关投资 范围和 比例限 制的 规定, 确定清 晰、可 执行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9.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申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并 保证 该数 据的真实 、准确 和完 整, 因数据原 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或其 他当 事人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10 、委托境 外证券 服务机构 代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照 有关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1 .与境外 证券服 务机构之 间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应 当严格 按照《试 行办法》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2.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3 .如需在 基金托 管人选择 的机构之 外保管 、登记基 金财产, 应严格 审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准 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14.严 格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投 资业 绩标准 ; 15. 除依据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6.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1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18.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9.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严 格控 制基 金投 资产品的 流动 性风 险,确 保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对 价; 20.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1.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22.及时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的公 司行 为信 息; 2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2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和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2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26. 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28.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9.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30.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31.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32.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33.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3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5.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36.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除依 据《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保护持有 人利益 ,按照规 定对基金 日常投 资行为和 资金汇出 入情况 实施监督 ,如发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5. 安全保管 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 金财产 ,准时将 公司行为 信息通 知基金管 理人,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6. 按照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确 保基金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7. 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8.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 施收益 分配 方案 ; 10.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的境 外托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承担安 全保 管责 任; 11.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 相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12.安 全保 管可 以承 担保 管 责任的 基金 资产 ,开 设或 委托开 设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13,办理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14,保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20 年; 1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16.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7.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8.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29.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0.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21.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2.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 23.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24.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5.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6 .对基金 的境外 财产,可 授权境外 托管人 代为履行 其承担的 受托人 职责。境 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 责过程 中,因 本身 过错、 疏忽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财 产受损 的,托 管人 应当承 担相应 责任; 27.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8.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9.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30.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31.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2.保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3.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 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 法正常 履行上述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 和规章制 度不再要 求基金 托管人履 行上述职 责的, 基金托管 人按照变 更后的 相关 规定 履行 职责 。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遵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构 和登记结 算机构关 于开放 式基金业 务的相关 规则及 规定 ; 3.交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应 付申购 对价 和赎 回对 价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4.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管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基金 合同当 事各方的 权利义务 以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不 因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有 所改变 。 ( 八) 若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上述 各项权利 义务与 不时 修订 或新颁布 实施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冲 突的 ,以 修订 后或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为 准。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票 权。 鉴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的联 接基金 (即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以下简 称“联 接基金 ” )的 相关性 ,联接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所 持有 的联接基 金的份 额直接 参加 或者委 派代表 参加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在 计算参 会份额和 计票时 ,联接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享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数和 表决票 数为: 在本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权 益登记 日,联 接基 金持有 本基金 份额的 总数 乘以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联接 基金 份额占 联接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不应 以联接基 金的名 义代表联 接基金的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身 份行使 表决权 ,但可 接受 联接基 金的特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托 以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代表 联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 开或召 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须先 遵照联 接基 金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召 开联 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提议 召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授权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基 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3)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2)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调低赎 回费 率; (3)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登 记结 算机 构、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 下,开 通或 终止 人民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及 制定和 调整 相关 业务 规则 ; (6)在条件 允许 时, 本基 金采取组 合证 券申 购与 赎回 ; (7)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或 者登 记结 算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8)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9)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天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表决方式 ,并在会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4)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以 采用 网络、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 (5)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 50%)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文 件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符。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5) 直接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登记 结算机 构记录 相符 。 (六)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未 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 证至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少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 代表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含 50% )多数 选举 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 人、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终 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法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5)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6)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20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内未 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登 记结算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办理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承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境外交 易的跟踪 同一标 的指数的 公募基金 (包括 ETF ) 、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其他 股票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等 金融衍 生品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它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建仓完成 后,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为了便于本 基金所 投资相关 基金的清 算和托 管业务, 本基金投 资范围 中所涉及 的非场内 交易的 基金 仅通 过本 基金 境外托 管人 认可 的交 易系 统购买 。 (二)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组合 限制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 款所 称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业 银行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或 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到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2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是 指法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但持 有货币市 场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5)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1)-(5)投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金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 应当仅限 于投资组 合避险 或有效管 理,不得 用于投 机或放大 交易,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金融 衍生 品 敞口的 计算 方法和 计算 标准 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与境 内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执行 。 (2)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金 可在任 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 终止交 易; 3)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6)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3.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2)应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利 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现金 ; 2)存款 证明 ; 3)商业 票据 ; 4)政府 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与正 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售 出证券 市值 的102 %。 一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3)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 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102 %。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5. 基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交 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还 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基金 如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规定 建立适 当的 内控 制度 、 操 作程序 和进 行档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案管理 。 (二)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七条 第九款第 (1)至第(8 )项 及 第(12 )至 第(13)项 的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三) 基金 投资 境外 期货 的,基 金投 资期 货的 清算 经纪商 (Clearing broker )由基 金管 理人选任 ,但须 取得基 金托 管人的 认可。 基金管 理人 须对其 选任的 期货经 纪商 的资信 负责, 并在与 清算 经纪 商的 合同 中明确 以下 事项 :1 、存放 在清算 经纪 商处 的基 金资 产须与 清算 经纪 商的自 有资 产和 清算 经纪 商其他 客户 的资 产隔 离 ;2 、存 放在 清算 经纪 商处 的 基金资 产不 得列 入清算 经纪 商的 清算 财产 ;3 、清 算经 纪商 须对 存放 在其账 户内 的保 证金 及相 关资产 的安 全 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如对 清算经 纪商 持有 异议 ,应 以书面 方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充 分说 明。 (四) 投资 远期 的风 险控 制 1.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远 期 交易的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 并对远 期交 易资 金的 流动 性承担 责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或 延期执行 远期 合约 时, 基金管理人 需保 证本 基金 有可 用现金 头寸 , 否则认为 本基金 是因为 流动 性不足 而违约 ,由此 给本 基金造 成的手 续费、 违约 金及资 产估值 方面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远期 等金融衍 生产 品, 应严格 遵守 国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控制投 资风 险。 (五)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二)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3.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4.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并 按指令 进行 结算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7.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时,不 得将托 管证券 及其 收益归 入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理 解现金 于存入 现金账户 时构成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的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法 规及撤 销或 清盘程 序明文 许可该等 现金不 归于清 算财 产外, 该等现 金归入 清算 财产并 不构成 基金托 管人 违反托 管协议 的规定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试行 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和 供境 内资金 划拨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 境 外托管 人开 立资 金账 户 ( 境外)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办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当 地市 场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和 管理证券 账户 。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五) 期货 账户 的开 立 如基金投资 境外期 货,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与期货 经纪商订 立期货 合同,基 金管理人 应在其 经纪 商处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期货 账户 ,并 将相 关的账 户信 息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六) 境内 远期 投资 账户 的开立 境内托管人 以基金 名义在交 易对手处 开立保 证金账户 ,并将相 关账户 的信息发 送基金管 理人。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投资 所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 外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委托境 外托管人 存放于 其保管 库。 基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九) 期货 的保 管责 任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 外托管银 行(道富 银行) 不承担与 期货投资 相关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期货合约 、保证 金)的 保管 责任。 基金管 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开通权 限,提 供数 据查询 功能,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查 询的数 据或按 照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查询 途径 取得的 数据进 行估值 和核 算, 不承 担核 实该数 据的 责任 。 (十) 基金 财产 投资 境内 银行存 款的 保管 责任 1.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1)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信用风 险。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支付能 力等涉 及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面的 风险。 因选 择存款 银行不 当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流动性 风险 ,并承 担因 控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 险主 要包括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全部 提前支 取、部 分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而 存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的 风险、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不 能满足 基金正 常结算 业务 的风险 、因全 部提前 支取 或部分 提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致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款时 ,应就 相关 事宜 在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 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 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审 查、复 核相关协 议、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2.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银 行存款之 前,需 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本基 金托 管人 除外) 或其授 权分 行签订总 体合作 协议。 如将 资金存 放于存 款银行 总行 ,则应 与其签 订具体 存款 协议; 如将资 金存放于 其授权 分行书 面指 定的 分支机构 ,则存 款银 行总行 应出具 承诺函 确认 对存款 承担偿 付义务, 承诺函 中需明 确定 期存款 的金额 、期限 、利 率、具 体存款 银行名 称等 与基金 定期存 款有重要 关系的 事项, 并由 存款银 行签订 具体存 款协 议。具 体存款 协议应 包括 但不限 于以下 内容: (1)存款 账户 必须 以基 金名义开 立,并 加盖 本基 金公章和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账户名 称为 基金名 称。 (2) 协 议须 约定 存款 类型 、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 起止 时间, 存款 银行 经 办行名 称、 地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 议须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经办行 名称 、地 址和 账户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账户 。 (4)资金 汇划 须通 过人 民银行支 付结 算系 统 ,存 款 银行经 办行 须满 足基 金托 管人的 查询 要求, 在查 复内 容中 须明 确资金 到账 时间 、金 额、 所入账 户名 称、 账号 。 (5)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存款银 行经 办行 须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实时 查询 定期 存款余 额的 途径并 确保 查询 。 (6)未支 取存 款受 损责 任由存款 银行 承担 。 (7)如办 理定 期存 款凭 证挂失 ,须 由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分 别授 权的 人员持 授权 委托书 共同 办理 。 (8)为防 范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 ,存款 银行 须提供部 分提 前支 取时 的支 付保证 承诺 和利息 计付 等具 体安 排。 3.办 理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开户 、全部 提前 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取 ,需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持 授权委 托书共 同全 程办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还要 将授权委 托书的 复印件 交由 对方备 份。基 金管理 人上 述事项 授权人 员与基 金管 理人负 责洽谈 存款事 宜并 签订 存款 协议 的人员 不能 为同 一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单 独申 请存 款凭证 挂失 。 4 .本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后 ,基金管 理人全 部提 前支 取、部分 提前支 取或 到期 支取时,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需提前发 送投资 指令到 基金 托管人 处,以 便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履行 相应 的业务 操作程 序。如基 金管理 人提前 支取 或部分 提前支 取定期 存款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补 足已 提取资 金部分 的息差(即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5.本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期限不 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20% , 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 款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6.本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时, 应本 着便 于基 金的 安全保管 和日 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尽 量 选择基 金托 管人 营业 地址 所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十一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 述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20 年。 基金管理 人与期 货经纪 商签 订的有 关金融 衍生产 品的 合同, 应该发 送复印 件给 基金托 管人,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 的基金 档案 资料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 复核 程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估值 时间 点计算 基金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20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 售代理 机构 、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商 提供 。 以下是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主 要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化,有 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一)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8688(全国免长 途话 费) ,021-31089000 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1.理财 咨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天 候的 7 ×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 ×24 小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繁忙 , 可留言 , 基金 管理 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客 户服务 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渠 道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三)网站资 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为 投资人提供查询 服务、资讯服务以及在线 交流的 平台。 (四)联系基 金管 理人 1.网址 :www.gtfund.com 2.电子 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 服务 传真 :021-31081700 5.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1-01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2013-11-25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告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2013-12-20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1-15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2-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迁址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4-02-2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放开港 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提示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4-03-15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4-1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代销机 构和登 记结算机 构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八、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 在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纳斯 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纳斯 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法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一号)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