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成长(519692)

交银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四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2006 年 9 月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6】197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06 年10 月23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认 购 ( 或 申 购 )本 基 金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未 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绩 并 不 构 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4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4 年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5 九 、基 金的转 换 ..................................................... 58 十 、基 金的投 资 ..................................................... 65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78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80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1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86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8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0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1 十 八、 风险揭 示 ..................................................... 95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8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100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3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8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9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2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32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 一 、绪 言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长 股 票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 新 )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和其他 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以及 《 交 银施罗 德 成 长 股票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 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自2006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自2011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自2004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自2004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 订; 上证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 并持有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份额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人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 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 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 龙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CFA 、CPA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安 达 信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审计 师 , 澳洲信 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 资 风 险 管理 副 总 监,信 安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有 限公 司 投 资风险 管 理 总 监, 荷 兰 国际投 资 管 理 亚太 有 限 公司中 国 区 总 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吴 伟 先 生 , 董 事, 博 士学 历 。 现 任 交 通银 行 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历 任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财 会部 财 务 处主管 、 副 处 长、 预 算 财务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交 通 银 行 沈 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孟方德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现 任上 海 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与 管 理学 院 院 长、教授 。历 任 复 旦大学 管 理 科 学系 助 教 ,美国 耶 鲁 大 学经 济 系 助理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克 大 学 经济系 副 教 授 ,香 港 城 市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系 教 授,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 学院经 济 系 冠 名教 授 , 上海交 通 大 学 上海 高 级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 务 处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业 务 代 理 处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宜 昌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 华 中 授 信 审 批 中 心 总 经 理 。 裴关淑仪女士 , 监 事,CFA 、CIPM 、FRM , 工 商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士。 现 任 交 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助 理总 裁 、 交银施 罗 德 资 产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资管 理( 香港)有 限 公 司资讯 科 技 部 主 管、 中 国 事务 联 席 董 事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 超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现 任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会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总经 理 兼 董事会 秘 书 。 历任 交 通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 托管部 内 控 综 合 员 , 交 银 施罗 德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秘书、 合 规 审 计部 总 经 理、监 察 稽 核 部 总经理。 张科兵先生, 监事, 学士学历。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历 任 安 达 信( 上 海 )企业 咨 询 有 限公 司 审 计部高 级 审 计 师, 普 华 永道会 计 师 事 务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 所 审 计 部 项目 经 理 ,第一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投资 部 投 资 经理 , 申 万巴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申 万 菱信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资 管 理 部 高级 研 究 员,交 银 施 罗 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湘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 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 基金经理,CFA, 博士学历。12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 银 万 国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投 资 部 投资 经 理 、高级 投 资 经 理, 信 诚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其中 2007 年 5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信诚 四季 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权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 总经理, 现任 权益投资总监。2010 年 10 月8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并于2010 年12 月 22 日至2012 年3 月12 日兼任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 13 日 至 2013 年 4 月25 日兼任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6 月5 日起兼任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3 年8 月8 日起兼任交 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 历任基金经理:周炜炜先生,200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0 日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证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须 覆 盖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 险 管理 部 , 风 险 管 理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管 理 负 最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责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监 控 , 风险 管理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对公司 财务、 公司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进行检 查 评 估 ; 审查 公 司 财务, 对 公 司 内部 管 理 制度、 投 资 决 策程 序 和 运作流 程 进 行 合 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 的 专 业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 控 制委员会负责拟定 公 司 风险 管 理 战 略 及 政 策, 制 定 灾难复 原 计 划 及紧 急 情 况处理 制 度 , 确保 公 司 风险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督察长


独立行 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向 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个 业 务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部 门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负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 的风险 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部门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的开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 体系, 通过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和 授 权 , 确保 监 察 活动独 立 , 并 得到 高 管 人员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 工都 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 职责 , 并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 风险评估机制 ,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自 下 而 上的风 险 报 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使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 、 投 资 监控 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手段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6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建 立 数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 采 取 有 效的 措 施 ,对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 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 的 培 训 ,使 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3201510 传真: (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是 中 国 金融 体 系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7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 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 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 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外资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 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198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积 极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阳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 题增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内需增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汉 盛 证券投 资 基 金 、 裕 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丰 和价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 成长 价 值 证券投 资 基 金 、宝 盈 鸿 利收益 证 券 投 资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8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 益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 信全 债 指 数增强 型 债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动 态 精选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 需增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精选 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银 利 精 选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 瑞 强 势地 区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华 货 币 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分红 增 利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 华 优 选分 红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 四 季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时 货 币市场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海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益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 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内需 增 长 贰 号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 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首 选 企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吴 价 值 成长双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宝盈 策 略 增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 优 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夏 复 兴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天 成 红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双 利 优 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 海 深化价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申万 巴 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优 选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成 长动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 双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蓝筹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利丰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东 吴 进 取 策略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 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中小 盘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9 吴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博 时 创业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消 费 行业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汇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 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 富 国可 转 换 债券证 券 投 资 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 中 小 盘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信 用 添 利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吴中 证 新 兴 产业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四季 收 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安 瑞 进 取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汇 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 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 聚 潮 产业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实领 先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 南 方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投 摩 根 新 兴动 力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理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招 商 安 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长 信 内需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中证 内 地 消费主 题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 核 心 竞争 力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汇 添富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 信 行 业轮 动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 海 亚 洲 ( 除 日 本 )机 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 投 资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申 万 菱 信中小 板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鹏 华 金 刚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汇 添 富 理 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 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 惠理新经济主 题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东 吴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建 新 社 会责任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月 添 利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安 信 目 标收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7 天 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中 债 新 综 合指 数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 增 利货币 市 场 基 金、 景 顺 长城支 柱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 方 达 月 月 利理 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摩 根士丹 利 华 鑫 量 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 纯 债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 理惠利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景 顺 长城 品 质 投资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中 海 可 转 换债 券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标普 中 国 可转债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 宝 场内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荣 祥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 中 国企业 境 外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富 兰 克 林国 海 焦 点驱动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景 安 短 融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嘉 实 研 究阿尔 法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新 华行业 轮 换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国目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高 息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方 利 群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南 方 稳 利一 年 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景 顺 长 城 四 季 金 利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夏 永福养 老 理 财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国 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 罗德定 期 支 付 双息 平 衡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 信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易方达 投 资 级 信用 债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趋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华 润 元大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盛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富 国 国 有企业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安 达 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 邮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安 信 永利 信 用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 息 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 祥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林国 海 岁 岁 恒丰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顺 长 城 景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1 益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万家市 政 纯 债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建信稳 定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投 摩 根 双 债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嘉 实活期 宝 货 币 市 场基金、 融通 通 源 一年目 标 触 发 式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信 用 增 利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浓 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恒 生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 吴 阿 尔 法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诺安 天 天 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 前海开源 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2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3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7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8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8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1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2 (32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3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8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2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背北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6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 :www.cicc.com.cn (49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1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2 )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4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9 (5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 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8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9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0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0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2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1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3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4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2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6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7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58788678 传真: (021)58787698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3 (6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0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4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可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份额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5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97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6 年 10 月 16 日至 2006 年 10 月 17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6,936,363,979.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59,613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10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6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转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网 上 直销 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请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 述 场 外 代 销 机构 中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只 代 销 本 基 金的 前 端基 金 份 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3 、 通 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 办理 相 关 业务 的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会员 单 位 ,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7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指 为 投资 人 办 理 基 金 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公 告 暂 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代 销 网 点 在 开放 日 的 具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 日 的交易时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 请的 , 其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12 月6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11 月27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赎回业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并 在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实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 上 述 原则。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新规 则 开 始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8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 ( 包 括 本基 金 ) 记录的 投 资 人 不受 首 次 申购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本基金 直 销 网 点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 金 管 理 人 酌情调 整。 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台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 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时, 赎回 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 基 金份 额 ,同 时 赎 回 份 额必 须 是 整数 份 额 , 并 且单 笔 赎 回最 多 不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 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基金于 2007 年 4 月26 日刊登公告, 从2007 年5 月8 日起将场内和场外 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 100 份调整为50 份, 同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 100 份调整为 50 份。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9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 赎 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在T+1 日 内 为 投 资人 对 该 交易的 有 效 性 进行 确 认, 在T +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 人 可 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 日 (包 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户 将 赎 回款项 划 出 , 经销 售 机 构划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银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份 额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 得 实 质影响 投 资 人 的合 法 权 益,并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收 取 的申 购 费 用 称 为 前端 申 购费 用 , 在 赎 回 时收 取 的申 购 费 用 称 为 后 端申 购 费 用。场 外 申 购 可以 采 取 前端收 费 模 式 和后 端 收 费模式 , 场 内 申 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份额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0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1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份额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一年以内(含一年) 0.5%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 超过2 年 0% 3、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网上直销 交 易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等 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 网上 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托管转入网 上 直 销 账 户的 后 端 收费模 式 的 基 金份 额 只 能办理 赎 回 业 务。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易平 台 办 理 本 基金 前 端 基金份 额 申 购 和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 务 的 个人 投 资 者将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进 行 基金转 换 , 从 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 申 购费 率 的 基金, 转 出 与 转入 基 金 的前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优 惠 , 其他费 率 标 准 不变 。 具 体优惠 费 率 请 参见 公 司 网站列 示 的 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上直销 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 不受 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投资者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额转 换 成 其 它基 金 , 单笔转 换 申 请 不受 转 入 基金最 低 申 购 限 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2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 新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在 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中 列 示 。费 率 如 发生变 更 , 基 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场内申购 时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后,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保 留 到整 数 位 ,剩余 部 分 按 每份 基 金 份额申 购 价 格 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用 , 四 舍五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 外 申 购 可 以 采取 前 端收 费 模 式 和 后 端收 费 模式 , 场 内 申 购 目前 只 支持 前 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 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 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3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 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 :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 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4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时的基金净 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时的基金 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数笔申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5 购。 发生上述(1)到(4)项 暂 停 申 购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至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全 额 退 还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支付 的 , 可支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量 占 已 接受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 由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发 生 的情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法在 后 续 开 放 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份 额 扣 除 申购 申 请 总份额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申请 份 额 总 份 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6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当日赎回申请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单个 账 户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未 受 理 部分 , 除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确 作 出 不参加 顺 延 下 一个 开 放 日赎回 的 表 示 外, 顺 延 至下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处 理 。依 照 上 述规定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赎 回 不 享 有赎 回 优 先权并 将 按 该 下 一个开放日赎回 申请总量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 寄、传真 、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公告 , 并 在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时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将 其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 全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7 部 或 部 分 转托 管 。 办理转 托 管 业 务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需 在转 出 方 办理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07 年 1 月 12 日 刊登公告自 2007 年 1 月 15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具体开通销售 机构名 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定时 不定 额投资 计划 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 定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普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的 升 级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 资 者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 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详情请咨询当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 十五 )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7 年 1 月 18 日 刊登公告自 即 日 起 在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下 属 各 代销 网 点 开通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8 线(95599)。 (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份 额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记 机 构 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按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的 规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07 年 12 月 11 日刊登公告自 2007 年 12 月 14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 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9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最低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0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 取,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1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 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 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2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 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 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 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则转入确认 的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3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 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 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4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 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5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 转 出 与基 金 赎 回具有 相 同 的 优先 级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出 或 部 分转出 , 并 且 对于 基 金 转出和 基 金 赎 回, 将 采 取相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出 申 请 得到部 分 确 认 的情 况 下 ,未确 认 部 分 的转 出 申 请将自 动 予 以 撤 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理 念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6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念 是 :在 坚 持 一 贯 的 价值 投 资理 念 基 础 上 , 通过 专 业化 研 究 分 析 , 积 极挖 掘 得 益于中 国 经 济 高速 增 长 的高成 长 性 行 业和 企 业 所蕴含 的 投 资 机 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 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 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 挖掘具有高成 长特性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 国内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优化, 内在 价值成为投资的基础,而上市公司 的成长性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3、 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 的高速增长, 一些上市 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 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 二)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属 于 成 长型 股 票基 金 , 主 要 通 过投 资 于经 过 严 格 的 品 质筛 选 且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的上 市 公 司的股 票 , 在 适度 控 制 风险并 保 持 基 金资 产 良 好流动 性 的 前 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对 象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象 重 点为 经 过 严 格 品 质筛 选 和价 值 评 估 , 具 有完 善 的治 理 结 构、 较大的发展潜力、 良好的行业景气和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 具体而言, 以同时具有以下良好成长性特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主: 1、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息 税 前 利 润 增长率超过GDP 增长率; 2、 根据交银施罗德企 业成长性评估体系, 在 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综合评分 排名前10% ; 3、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 2 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7 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 他 证 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 中 国 宏 观 经济 情 况 和证券 市 场 的 阶段 性 变 化,适 时 调 整 基金 资 产 在股票 、 债 券 及 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5-40%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采用:


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 债券投资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根 据 富 时 集 团 的相 关 公告 , 富 时 集 团 已正 式 宣布 成 为 新 华 富 时指 数 有限 公 司 的全资股东, 新华富时指数系列已于 2010 年12 月 16 日正式更改名称为富时中国 指数系列。其中新华富时 A600 成长指数将更 名为富时中国 A600 成 长指数,新华 富时中国国债指数将更名为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相关变更除了指数名称的改变外, 还 将 富 时 全球 指 数 的准则 和 运 行 规范 应 用 于指数 中 , 包 括自 由 流 通量和 指 数 审 核 的变化等。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由原 “75% ×新华富时 A600 成长指数+25% ×新 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正式更名为 “75%×富 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富时中 国国债指数” 。 本基金 管理人已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相关约定, 于 2010 年12 月16 日 在 指 定 信息 披 露 媒体上 刊 登 了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交 银 施 罗 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的提示性公告》 。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集团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结合中国的实际 情 况 为 中 国资 本 市 场编制 的 富 时 中国 风 格 指数系 列 之 一 , 旨 在 反 映以收 益 和 收 入 增 长 特 征 为主 的 、 具有可 识 别 成 长特 点 的 股票投资组合 。富 时 中 国风格 指 数 系 列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8 于2003 年 12 月12 日开始计算,于 2004 年4 月 30 日正式发布。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A600 成长行业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基于以下原因: 1、 只有将所评价的基金与其风格相似的组合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衡量基金业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 而富时 A600 成长行业指 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如 果 富 时 集 团 停止 计 算编 制 上 述 基 准 指数 或 更改 指 数 名 称 , 或者 今 后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又 或 者市场 推 出 更 具权 威 、 且更能 够 表 征 本基 金 风 险收益 特 征 的 指 数, 则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视 情 况 在经 过 适当 的程 序 后 调 整本 基 金的 业绩 评 价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 六)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将 严谨 、 规 范 化 的 选股 方 法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风 格 相 结合, 在 分 析 和判 断 宏 观经济 运 行 和 行业 景 气 变化、 以 及 上 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成长性好、 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成长质量优良、 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为 此 , 本 基 金 建立 了 一套 上 市 公 司 成 长性 评 价指 标 体 系 , 该 评价 体 系以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两年 的 预 期成长 性 为 核 心, 通 过 定量与 定 性 相 结合 的 评 价方法 , 选 择 出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①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超过 GDP 增长率; ②根据该成长性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排名前 10%; ③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 2 级。 其 中 , 对 于 一 些高 成 长性 行 业 中 具 备 显著 竞 争优 势 的 企 业 , 或者 面 临重 大 的 发 展 机 遇 ,具 备 超 常规增 长 潜 力 的公 司 优 先考虑 。 满 足 上述 条 件 的股票 占 全 部 股 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1 、资 产配置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9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上 而 下” 的 多 因 素 分 析决 策 支持 系 统 , 结 合 定性 分 析和 定 量 分 析 , 形 成对 不 同 市场的 预 测 和 判断 , 确 定基金 资 产 在 股票 、 债 券及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类 别 资产 间 的 分配比 例 , 并 随着 各 类 证券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相 对变化 , 动 态 调 整 股 票 资 产、 债 券 资产和 货 币 市 场工 具 的 比例, 以 规 避 或控 制 市 场风险 , 提 高 基 金收益率。 2 、重 点行业 选择 高 成 长 性 行 业 通常 都 是国 民 经 济 快 速 增长 的 火车 头 和 发 动 机 ,这 些 行业 的 总 体 增 长 率 往往 大 大 超过整 个 市 场 的平 均 水 平。本 基 金 选 择的 投 资 重点行 业 以 这 一 类 行 业 为 主, 在 这 些高成 长 性 行 业中 具 备 显著竞 争 优 势 和行 业 领 先地位 的 企 业 将 优先入选我们的核心股票池。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对 宏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产 业环 境 、 产 业 政 策 和行 业 竞 争格局 等 多 因 素的 分 析 和预测 , 确 定 宏观 及 行 业经济 变 量 的 变 动 对 不 同 行业 的 潜 在影响 , 得 出 各行 业 的 相对投 资 价 值 与投 资 时 机,据 此 挑 选 出 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具 体 操 作 中 , 本基 金 从经 济 周 期 因 素 评估 、 行业 政 策 因 素 评 估和 行 业基 本 面 指 标 评 估 (包 括 行 业生命 周 期 、 行业 发 展 趋势和 发 展 空 间、 行 业 内竞争 态 势 、 行 业 收 入 及 利润 增 长 情况等 ) 三 个 方面 挑 选 高成长 性 行 业 。一 般 而 言,对 于 国 民 经 济 快 速 增 长中 的 先 锋行业 , 受 国 家政 策 重 点扶持 的 优 势 行业 , 以 及受国 内 外 宏 观 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行业,为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对 于 挑 选 出 的 重点 行 业, 该 行 业 中 满 足下 列 条件 、 具 备 显 著 竞争 优 势的 上 市 公司优先入选核心股票池: ①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前利润属于行业前 25% 之列; ②市场占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 平; ③ 拥 有 难 以 为 竞争 对 手模 仿 的 竞 争 优 势, 如 在资 源 、 技 术 、 人才 、 资金 、 经 营许可证、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 3 、股 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施 罗 德集 团 的 股 票 研 究分 析 方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析 工 具挑 选 具 有高成长性特征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0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市 公 司, 构 建 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 ( 如 P/E、P/Cash Flow、P/FCF、P/S、 P/EBIT 等 ) , 经 营 效 率 ( 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 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2)成长性评估 对 公 司 成 长 性 的评 估 分为 两 个 部 分 : 收入 和 利润 增 长 率 预 测 ,以 及 成长 性 综 合 评 价 。 首先 对 未 来两年 预 期 主 营业 务 收 入增长 率 和 息 税前 利 润 进行预 测 , 对 根 据 预 测 结 果计 算 的 主营业 务 收 入 和息 税 前 利润未 来 两 年 预期 的 年 复合增 长 率 低 于 GDP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的股票进行剔除。 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 性 评 价 体 系, 对 公 司的成 长 性 进 行综 合 评 分并排 序 , 挑 选出 其 中 最具成 长 潜 力 而 且 成 长 质 量优 良 的 股票进 入 核 心 股票 池 。 交银施 罗 德 企 业成 长 性 评价体 系 从 宏观 环 境 、 行 业前 景 、 公司质 量 和 成 长性 质 量 四个方 面 对 企 业的 成 长 性进行 评 价 , 采 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核心股票池的股票数量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10%。 如果根据收入和利润增长 率预测结果剔除后剩下的股票的数目不足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10%, 则这些股票全 部直接进入核心股票池。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 上 述 核 心 股票 池 中 的重 点 上 市 公 司进 行 内 在价 值 的 评 估 和成 长 性 跟踪 研 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4 、债 券投资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券 品 种 。本基 金 的 债 券投 资 采 取主动 的 投 资 管理 方 式 ,获得 与 风 险 想 匹 配 的 投 资收 益 , 以实现 在 一 定 程度 上 规 避股票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和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理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作 出 判 断,运 用 数 量 化工 具 , 对未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市场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 综 合考虑 利 率 变 化对 不 同 债券品 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流 动 性 的好坏 等 因 素 ,构 造 债 券组合 。 在 具 体操 作 中 ,本基 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构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策略 、 骑 乘 策略 、 杠 杆 放大 策 略 和 换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1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6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 七) 投资程 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定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的 重 大 问题进 行 讨 论 。基 金 经 理、分 析 师 、 交易 员 在 投资管 理 过 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又 责 任明确 , 在 各 自职 责 内 按照业 务 程 序 独立 工 作 并合理 地 相 互 制 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程序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2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股票分 析师的行 业分 析 和 个股 研 究 、固定 收 益 产 品分 析 师 的债券 市 场 研 究和 券 种 选择、 定 量 分 析 师 的 定 量 投资 策 略 研究, 结 合 本 基金 产 品 定位及 风 险 控 制的 要 求 ,在权 限 范 围 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 完 成 有 关 投 资 风 险 监 控 报 告 及 内 部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百分之 十; 5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6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百分之 二十;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四十;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9 、本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百分之十; 10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3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百分之十; 11 、 本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基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千分之五;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 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4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型 基金 , 以 具 有 良好 成 长 性的 公 司 为 主 要 投资 对 象, 追 求 超额收益,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品种。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为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960,863,760.59 89.92 其中:股票 6,960,863,760.59 89.92 2 固定收益投资 153,263,463.40 1.98 其中:债券 153,263,463.40 1.9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995,349.99 1.29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5,909,169.74 6.28 7 其他资产 41,352,440.00 0.53 8 合计 7,741,384,183.7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99,928,258.76 73.9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81,269,250.51 1.05 F 批发和零售业 141,901,869.56 1.8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48,005,796.60 3.22 J 金融业 297,920,000.00 3.86 K 房地产业 192,055,535.28 2.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430,912.00 1.0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056,734.26 0.4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9,181,000.00 1.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3,114,403.62 1.2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60,863,760.59 90.30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415 海康威视 26,000,000 453,700,000.00 5.89 2 000625 长安汽车 45,187,523 432,444,595.11 5.61 3 600535 天士力 9,700,000 378,203,000.00 4.91 4 600089 特变电工 39,980,000 360,219,800.00 4.67 5 600690 青岛海尔 20,033,339 325,341,425.36 4.22 6 002008 大族激光 24,023,058 318,065,287.92 4.13 7 600109 国金证券 16,000,000 297,920,000.00 3.86 8 002223 鱼跃医疗 10,000,000 280,700,000.00 3.64 9 300146 汤臣倍健 4,285,673 258,897,505.93 3.36 10 000661 长春高新 2,509,975 241,710,592.50 3.1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9,945,000.00 1.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9,945,000.00 1.9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318,463.40 0.04 8 其他 - - 9 合计 153,263,463.40 1.9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7 产净值比 例(%) 1 130218 13 国开18 1,000,000 100,000,000.00 1.30 2 130236 13 国开36 500,000 49,945,000.00 0.65 3 113001 中行转债 18,920 1,852,835.60 0.02 4 125887 中鼎转债 12,376 1,465,627.80 0.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未 受到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出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 票库 之 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1,852,835.60 0.02 2 125887 中鼎转债 1,465,627.80 0.02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223 鱼跃医疗 280,700,000.00


3.64 重大事项 2 000661 长春高新 241,710,592.50 3.14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3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95,556.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397,286.9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67,243.61 5 应收申购款 2,592,353.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352,440.00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9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9.34% 1.34% -5.23% 0.99% -4.11% 0.35% 2013 年度


23.32% 1.34% -1.57% 1.03% 24.89% 0.31% 2012 年度 14.58% 1.22% 4.28% 1.06% 10.30% 0.16% 2011 年度 -17.70% 1.11% -22.25% 1.00% 4.55% 0.11% 2010 年度 1.07% 1.40% -1.58% 1.21% 2.65% 0.19% 2009 年度 83.03% 1.89% 65.17% 1.56% 17.86% 0.33% 2008 年度 -45.11% 1.98% -54.48% 2.28% 9.37% -0.30% 2007 年度 124.76% 2.06% 90.80% 1.66% 33.96% 0.40% 2006 年度(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33.11% 1.12% 29.12% 1.11% 3.99%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10 月23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0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 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等。 (三 )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 交 银施 罗 德 成长股 票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账 户 、 以“交 银 施 罗 德成 长 股 票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名 义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 报 中 国人民 银 行 备 案。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1 管 人 、 基 金代 销 机 构和基 金 份 额 登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 他基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及 其他费用。 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财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出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是 计算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2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 挂 牌 交 易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5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3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 小 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估 值违 反 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本 基 金 依 法 持 有的 股 票、 债 券 、 票 据 、股 息 红利 、 债 券 利 息 、票 据 利息 和 银 行存款 本息 等资产。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4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和程 序 进 行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给 基 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估 值 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账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 基 金 估 值出 现 基 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纠 正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 任,有 权 向 责 任人 追 偿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应 将按照 以 下 约 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份额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差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 当 事 人不 对 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5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可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 如果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进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 差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差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差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原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6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份 额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6 )项 或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2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 息 、 票 据 投资 收 益、 买 卖 债 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利息 以 及 其 他合 法 收 益。因 运 用 基 金资 产 带 来的成 本 或 费 用 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7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1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 红 利 按 红利 再投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进行 再 投 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酌 情 调 整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式 , 此项 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实 施更改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现 金 红 利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份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8 额 登 记 机 构可 将 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息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法, 依 照 交 银施 罗 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有 关 业 务 规定执行。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收 益 分 配方式 。 投 资 者同 一 日 多次申 报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的,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份额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 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理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 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0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相 关 费 率或改 变 收 费 模式 。 调 高基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 除 非基 金 合 同或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等 相 关 费率 或 在 不提高 整 体 费 率水 平 的 情况下 改 变 收 费 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许 可 本 基 金或 本 类型 的 基 金 采 取 持续 性 销售 服 务 费模式, 则本基金可依 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 若引入该 类收费模式, 并 没 有 增 加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费 用 负 担,则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模 式 实施 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募 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 表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1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 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更 换 会 计师事 务 所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将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基 金 合 同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编制并发布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足 两 个月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4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本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不 依法履 行 信 息 披露 义 务 的,召 集 人 应 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证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5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投资 人 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 件 复 制件 或 复 印件。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 金管理 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6 投 资 人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7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 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8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 成 长 性 的 行业 和 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选 股策 略 上 本 基 金 特 有的 风 险 主要来 自 两 个 方面 : 一 是对行 业 及 上 市公 司 的 基本面 研 究 是 否 准 确 、 深 入, 二 是 对企业 成 长 性 的预 测 和 判断是 否 科 学 、准 确 。 基本面 研 究 及 成 长 性 预 测 的缺 陷 及 错误均 可 能 导 致所 选 择的 证券 不 能 完 全符 合 本基 金的 预 期 目 标。 ( 六)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9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依法 以 基 金 的名 义 进 行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 三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偿、 分配 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 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 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0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有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中国 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 如 认为 基 金 代销机 构 违 反 本基 金 合 同、代 销 协 议 及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1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10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2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6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7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8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3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为 ,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4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7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5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名称的 改变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 经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或 持有 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7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如 在 上述 第 (4)条 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8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 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和 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经 通知 拒 不 派代表 参 加 收 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及 委 托 人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9 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修 改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变 更 基金 类 别 、变更 基 金 投 资目 标 、 范围或 策 略 、 变更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0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的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和 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均未出席或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拒 不 出 席或 主 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时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的 表 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 方可 为有效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人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人, 符合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1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所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重新 清 点 ,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人拒 不 派 代 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一款所规定的第 (1)- (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一款所规 定的第 (9)、 (10 ) 项 召开 事 由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向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日 内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2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下列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并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备案 。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依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依本基金合同 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 变更须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和 须 报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以 外 的情 形 , 经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3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之 日 起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一 式 二 份 外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办 公 场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投 资 人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内 容 应 以 本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4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理 国 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5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 择标准 的 约 定 进行 监 督 ,对存 在 疑 义 的事 项 进 行核查 。 本 基 金 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如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它 品 种,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建 仓 前, 及 时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备 选 股票池 名 单 , 如发 生 变 动,应 及 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备选股票池名单。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象 重 点为 经 过 严 格 品 质筛 选 和价 值 评 估 , 具 有完 善 的治 理 结 构、 较大的发展潜力、 良好的行业景气和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 具体而言, 以同时具有以下良好成长性特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主:1、 主营业 务收入和息税 前利润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 GDP 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2、 根 据 交 银 施罗 德 企 业成长 性 评 估 体系 , 在 全部上 市 公 司 中成 长 性 综合评 分 排 名 前 10%;3、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 2 级。满足上 述 条件的股票占全部股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季 度 按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成长 型 股票 库 , 并 有 责 任 确保 该 股 票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 据 此股票 库 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成 长 型 股票的 比 例 。 若基 金 管 理人对 成 长 型 股票 库 进 行临时 调 整 , 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调整后的成长型股票库。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 人 按 下述 比 例 和调整 期 限 进 行监 督 : 在本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遵循下述投资组合限制中的第 8 条 规 定 。 在 基金 实 际 管理过 程 中 , 本基 金 具 体配置 比 例 由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中 国 宏 观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6 经 济 情 况 和证 券 市 场的阶 段 性 变 化, 适 时 调整基 金 资 产 在股 票 、 债券及 货 币 市 场 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但 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 定的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对 上 述比例 做 适 度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 之十; (5 )本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6 )本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百分 之二十; (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四十;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本 基 金 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其中, 股票资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 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百分之十; (10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百分之十; (11 ) 本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 申 购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7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3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先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托管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否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每 半 年对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已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解 决。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基 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对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8 传推介材料上, 则托管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 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应拒绝执行, 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并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 人 并 改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9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从 基 金管 理 人 的清算 户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 务 所 进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0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资金 交 收 账 户) , 并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一级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1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双 方 共 同 认可 的 保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基 金财 产 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 有价 凭 证 的购买 和 转 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在代表 基 金 签 署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证 基 金 一方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重大合 同 签 署 后及 时 以 加密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 在 十 个工 作 日 内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 上 述 重 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 额 总 数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以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 盖 章 并以 加 密 传真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2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 债券、 票据、 股息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利息和银行 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3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4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项或权证的估值方法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3、估值错误 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5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以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6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表 或 定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表 盖 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 或 双 方 书 面 商定 的 其 他方式 将 有 关 报表 提 供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相 关 各 方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处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无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账 务处理 为 准 。 核对 无 误 后,基 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业务 专 用 章 ,或 者 出 具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业 务 专用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 提 交 的 报 表及 报 告及 时 进 行 复 核 ,确 保 基金 管 理 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完毕, 应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结 束 时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月 最 后 一个交 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由 基 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则分 别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编 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有 关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管 人 ,由 基 金 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海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九 ) 根 据 《基 金 法 》、 《 关 于 规 范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 行 为 的紧 急通 知 》 和 《 关于 基 金 投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等 流通受 限 证 券 有关 问 题 的通知 》 等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于 2007 年3 月签订 了 《 交银 施罗 德成长 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作为 托管协议 的补 充。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8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 的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办 理 开 户 和本 基 金 前端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 定 期 定 额 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 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 托 管 转 入网 上 直 销账户 的 后 端 收费 模 式 的基金 份 额 只 能办 理 赎 回业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本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 申购和 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申 购 费 率优惠 ,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进 行 基金 转 换 ,从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的 零 申 购费率 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 转 出与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将享受 优 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不 变 。 具 体优 惠 费 率请参 见 公 司 网 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 可用于基金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 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0-24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0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哈飞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1-15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5 4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7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31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9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第三 次分红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13 8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20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2-24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1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客户端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13 11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26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27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29 14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4-22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2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