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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盛(206008)

鹏华丰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四 年六 月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1 年3 月 8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 核准鹏 华丰盛稳 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1]338 号文)核准, 进行募集 ,并 经中 国证监会基 金部 2011 年4 月 25 日基金 部函[2011]252 号文件 《关于 鹏 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备 案确 认的函 》确 认合法 备案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4 月25 日生 效,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 式开 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信 用风险、 本基金特 有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者自行 承 担。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 书 中涉及 与托管相 关的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 金托管人复 核。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4 月24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3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八、基金的投资 ........................................................... 46 九、基金的业绩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0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丰盛 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 投资人 在做出 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鹏华丰盛 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 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集 的 鹏华丰盛 稳固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 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即用 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 并决定 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 请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鹏 华丰盛稳 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鹏华丰盛 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关文 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销售机构




















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代销机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鹏 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 其 委 托的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件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政 府 有 关部 门 批 准设 立 的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可 投 资 于中 国 境 内合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 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 、 证券公 司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在 本 基 金 存 续期 内 , 基金 投 资 者根 据 基 金销 售 网 点规 定 的 手 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在 本 基 金 存 续期 内 , 基金 投 资 者根 据 基 金销 售 网 点规 定 的 手 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基 金 账 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从 某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本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 券投资收 益 、 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 允价值变 动、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 内( 含 三百九十 七天) 的 债券;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 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 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国籍:加 拿大。 历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 金基金经 理 初冬女士,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18 年证券从 业经 验。曾在平 安证券研 究所、平 安 保险投资管 理中心等 公司从事 研究与投 资工作。2000 年 8 月至今 就职于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鹏 华普丰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等职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任 鹏华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4 月起至 今 担任鹏 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3 月 起至今兼 任鹏华双 债增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起至 今兼任鹏 华双债加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现同时 担任鹏华 基金总裁 助 理、 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 、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及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初冬女士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无 本基金经理 管理其他 基金情况 :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 任鹏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1 2013 年 3 月 起至今兼 任鹏华双 债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 2013 年 5 月 起至 今兼 任鹏华双 债加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 理、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基金 经理、 鹏 华品 牌传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 鹏华双 债保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募 集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 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3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 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4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 风险控制 ”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 断完善 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 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 了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 ,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资 比例限 制、 “ 禁止买入 股 票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方面 进 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5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 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6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 发展,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 的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 部 “一 手抓业务拓 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托管 业 务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 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 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 年六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 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 告, 表 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 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的健 全 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经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 形 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 管理科学化 、 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 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 导、 监督 。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 整性原则 。 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则 。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优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7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 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 必 须相 对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 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度 。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 实行 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高层 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 定向 的业务与 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 应急 准备与响 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 恢复中心 , 制定了 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 演 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 ) 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稽核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8 (2 ) 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 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 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 ) 内部风 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9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构 : a、代销银行 1)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0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宋 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莉 联系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话:95511-3/95501 传真:0755-82080406 网址:www.sdb.com.cn 、www.pingan.com 8)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2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14)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渤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王 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6)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 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8)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3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孙 洁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19)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0)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1)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叶 卓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22)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3)佛山顺 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4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4)浙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5)包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 蒙古地区0472-96016 ; 北京 地区 010-96016 ; 宁波地 区 0574-967210 ; 深 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 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6)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7)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96588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 0756)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b、代销券商 1)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5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6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5、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7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3)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8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5)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6)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7)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9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 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9)


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1)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2) 中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4)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5)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1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7)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8)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9)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2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0) 华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1)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3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35)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36) 财达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陈 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37)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c、第三方销 售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5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 厦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6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 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7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 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8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 , 并 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潘 艳梅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6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 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 (0755)22163333 传真:(0755 )22163390


联系人: 宋 萍萍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9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1]338 号文 批准募集 发 售。 募集期 从 2011 年3 月 23 日起到4 月 20 日 止, 有 效认购份额 3,044,901,430.32 份, 利 息结转份额 712,637.30 份,合 计 3,045,614,067.62 份 ,募集户 数为 11,018 户。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州 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工商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理本 基金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0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开 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业务 。 如果本基金 接受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 际情况需要 , 基金 管理人可 对申购 和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但此项 调整应在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 公告。 2、申购、赎回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5 月30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3、申购、赎回、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相关 费 率、业务规则等内容 详见基金管 理 人的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如果对 申购或赎回时 间进行调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前 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 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购 本 基金 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 式 备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与赎 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应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 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1 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 回款项支 付的方式 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 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 投资 者 不设置最高 申购金额限制 ,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不设上限限 制 。 2 、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各代销机 构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申购 本基金 ,首次 最低金额 为 50 万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 ( 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基 金暂不受 此限制)。 各代销 机构可根据 业务情况 设置高于 或等于本 公司设定 的上 述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 投资 者办理相 关 业务时,请 遵循代销 机构的具 体业务规 定。 3、 投资者 单个交易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30 份时 , 该笔 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 否则, 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 将被强制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 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不 收取 申购 费 。 2、 赎回费: 本基金 对持有期 限低于 30 天的基 金份额 , 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 份 额持有 期限达到或 超过 30 天 的基金份 额不收取 赎回费 。具 体费率 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30 天 0.3 % 1% Y≥30 天 0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 担, 本基金 赎回 费全 部归入基 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 可以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申 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2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如,某投 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数=5000/1.128 =4,432.62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432.62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 用 例如: 某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 额 20 天后决 定赎回,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1%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 =11,365.2 元 即: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 额 20 天后赎 回, 假设赎 回当日本 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 为 11,365.2 元。 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1 年 后决 定赎回,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08 元, 则可得到 的 净 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8=12,080 元 赎回费用=12,080×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2,080 -0 =12,080 元 3、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转出总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 出总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3 转出净额= 转出总额 -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 ( 外扣) =转出净 额×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率/ (1+转入 基金申购 费率)-转 出净额×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1+转出 基 金申购费率 ) 转入份额= (转出净 额-申购 费补差)/ 转 入基金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 4、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5、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6、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 款项本金 将全额退 还投资 者。 发生上 述 1 到5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4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但 相关暂停 申购公告 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执行)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巨额 赎回,依 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 由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在 出现上 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按基金 合同相关 条款处理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5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 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 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 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 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 投资者 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法 人、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 的相关资料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6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 按照我国 法 律法规、 监 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 定是 否冻结。 在 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 ,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先行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 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注重风险 控制,力 争获取超 越存款利 率的 绝对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短期融资券 、 可转债 、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 银行 存款等 ; 同时投 资 于 A 股股 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 、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对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 品种的投资 比 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对风险的敏 感把握和 精准控制 是创造绝 对收益的 关键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 获取超越 存款利率 的绝对收 益, 并 认为对 风险的敏感 把握和精 准控制是 创造 绝对收益的 关键。 在 控制风险 方面, 本基金将 通过投资 组合保险策 略对系统 性风险进 行管理, 通过构建投 资组合对 非系统性 风险进行 分散, 在此基 础上, 重视 基金管理 人自上 而下投资 能 力的发挥, 以追求超 越基准的 绝对收益 。 这一 理念和 目标, 将通 过投资策 略的三个 层面得到 体现和实现 。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主要 运用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确定和 调整基 金资 产在 高风 险资产 和低 风 险 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 ,这是本 基金控制 系统性风 险、 追求绝对收 益的第一 步。 本基金将主 要运用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中 的固定比 例组 合保险策略 (CPPI ) 和时间 不变性 投资组合保 险策略(TIPP )来 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 标。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7 运用固定比 例组合保 险策略 (CPPI) 时, 需要事先 设 定一个保险 底线, 在此基 础上确定 组合安全垫 。 将安全 垫乘以一 定的风险 乘数, 确定基 金投资于高 风险资产 的比例, 将剩余资 产投资于低 风险资产 , 从而完 成一次资 产配置 。 它通 过动态调整 资产组合 , 以保证 高风险资 产的损失额 不超过 预 先设定的 投资者可 承受能力 。 运用时间不 变性投资 组合保险 策略 (TIPP) 时, 需 要 假设 当资产 价值 上升 时, 投资者 更 关心当前 资产 价值的 保障,希望能 够 锁定 浮动盈 利, 而非仅仅考虑投资本金 。TIPP 策 略把 保险 底线从 固定改为 可变,保 险 底线为 某一时点 资产 净值最高的 一个固定 比例。 具 体来说 , 当资产净值 变动时可 求出新的 保险 底线 , 将新 的保险 底线 与原来 的保险底线 相比较 , 取其 中 较大的作为资产净值 变动后的保险 底线。 可以看 出 , 在整个投资过程中,TIPP 策略的 保险 底线只升不 降。通俗 来讲,TIPP 策略是 一种“落 袋为 安”的策略 。 本基金在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 的 基础上还 将进行一 定的 优化, 主 要体现在 参数的设 定和不 同策略的选 择运用上 。 本基 金将以定 量分析为 基础, 结合基金管 理人对宏 观经济的 研究和判 断进行参数 设定。在 不同策略 的选择运 用上,本 基金 将综合运 用 CIPP 策略和 TIPP 策略 , 从出发点上 看, 采用CPPI 策 略主要是 为了避免 基金初 始资产遭受 本金损失 , 而采 用 TIPP 策 略则主要是 对基金已 实现收益 的锁定。 2、债券投资 策略 债券投资是 本基金资 产投资的 主要方向 。 本基 金将从 风险和收益 两方面进 行考虑来 构建 债券投资组 合。 在风险控制 方面, 本 基金分析 基金下方 风险来 源, 重 点关注债券 的 利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和流动性风 险。 对于 利率风 险,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对 宏观经济周 期所处阶 段及其它 相关因素 的研判调整 组合久期 ; 对于信 用风险 , 基金管 理人主 要依靠自身 专业的信 用分析团 队, 参考 国家有权机 构批准或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的信用 评级 , 对发债主 体的信用 风险进 行评价; 对 于流动性风 险, 本基 金将对投 资者需求 进行跟 踪与了 解, 结合历 史经验 , 在构建 投资组合 时 注重不同流 动性水平 资产的配 合, 并 在久期、 信用等 因素类似的 情况下选 择流动性 最好的券 种进行投资 。 本基金还 将 采取 久期 策略、 收益率 曲线策略 、 骑乘策略 、 利差策略、 息差 策略 等 积极投 资策 略, 在 为风险资 产的投资 创造安全 垫的同时 , 力 争在债券投 资层面为 基金追求 超越基准 的绝对收益 产生正向 贡献 。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自上而 下的组合 久期管理 策略, 以实现 对组合利率 风险的有 效控制 。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对宏观 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 及其它相 关因 素的研判调 整组合久 期。 如 果预期利 率 下降, 本基金将 增加组合 的久期, 以 较多地获 得债券 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反 之, 如果预 期 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 缩短组合 的久期, 以减小债 券价 格下降带来 的风险。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8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 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 将据此调 整 组合长、 中、 短期债 券的搭配 。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 收益率 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 子弹 式、 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 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 略 本基金通过 对两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的利 差进行分 析, 从而对利差 水平的未 来走势作 出判 断, 进而相 应的进行 债券置换 。 影响 两期限相 近债券 的利差水平 的因素主 要有息票 因素、 流 动性因素及 信用评级 因素等 。 当预期 利差水平 缩小时 , 买入收益 率高的债 券同时 卖出收益 率 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 券利差的 缩小获得 投资收 益; 当 预期利差水 平扩大时 , 则进行 相反的操 作。 3、股票投资 策略 股票资产是 本基金高 风险资产 最重要的 构成部分 。 本 基金通过优 化的投资 组合保险 策略 进行大类资 产配置, 决定对 于高风险 资产的投 资比例 , 之后将通 过以下方 式进行 个股的分 散 化投资。 (1)新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 新股发行 人的基本 情况, 结合对申 购中签 率和新股上 市后表现 的预期 , 谨慎 参与新股申 购,获取 股票一级 市场与二 级市场的 价差 收益。 (2)二级市 场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精 选个股为 主, 发 挥基金管 理人专 业研究团队 的研究能 力, 从 定量和 定性两方面 考察上市 公司的增 值潜力。 定 量方 面综 合考 虑 盈利 能力 、成 长性 、估 值水平 等多种 因素 ,包 括净 资产与 市值 比 率 (B/P ) 、 每股盈 利/每股 市价 (E/P) 、 年 现金流/ 市值 (cashflow-to-price) 以 及销售收 入/ 市值(S/P)等价值 指标,以及净 资产收益率(ROE) 、每股收益增长率以 及主营业务收 入增 长率等成长 指标。 定性方面考 察上市公 司 所属行 业发展前 景、 行 业地位 、 竞争优势 等多种因 素 , 精 选流动 性好、成长 性高、估 值水平低 的股票进 行投资。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9 4、权证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 证看作是 辅助性投 资工具, 权证的投 资原 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 保值、增 值, 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 控制。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研 究, 同时 综合 考虑权 证定 价 模 型、 市场供求关 系、 交易制 度设计等 多种因素 对 权证 进行定价, 主要 运用的投 资策略为: 杠 杆交易策略、对冲保 底组合投资策 略、保底套利 组合 投资策略、买入跨式 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 济环境、国家 货币政策、利 率 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国家产业 政 策;


(3)固定收 益市场发 展及各类 属间利差 情况; (4)各行业 发展状况 、市场波 动和风险 特征;


(5)上市公 司研究, 包括上市 公司成长 性的研 究和 市场走势; (6)证券市 场走势。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由 公司总经 理或指定 人员召集 。 如需 做出及 时重大决策 或基金经 理小组提 议, 可临 时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 会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0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对 股 票等权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 资产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6) 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 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 的 投资比例, 遵从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 相关规定; (7)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 资比例的规 定;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1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所约 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 更,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 比例限制规 定。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本基金 在履行相 关程 序后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三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1.6% 。





上述 “ 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 ” 是指同 期中国 人民银行网 站上发布 的三年期 “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 款基准利 率” ,1.6% 为在此基 础上上 浮的 数值,同样 为年化值 。 本基金注重 风险控制 , 力争 获取超越 存款利率 的绝对 收益。 以上 业绩基准 符合本 基金的 产品定位, 且易于投 资者理解 和接受, 适合作为 本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 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 基 金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 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 应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及时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其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 混合型基 金、 股票型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中低 风险品种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 已 于 2014 年4 月 1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2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3,110,662,559.56 84.97 其中:债券


3,110,662,559.56 84.97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43,681,933.55 6.66 7 其他资产


306,698,384.22 8.38 8 合计





3,661,042,877.3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 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 券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9,377,000.00 8.0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39,377,000.00 8.04 4 企业债券 2,592,943,850.00 87.13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30,402,000.00 7.74 7 可转债 47,939,709.56 1.61 8 其他 - - 9 合计 3,110,662,559.56 104.53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 明细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3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40205 14 国开 05 1,000,000 101,970,000.00 3.43 2 122189 12 王府 01 856,300 85,201,850.00 2.86 3 122537 12 克城投 700,000 71,680,000.00 2.41 4 122590 12 鹤城投 728,090 69,168,550.00 2.32 5 1282399 12 南新 工MTN2 700,000 68,033,000.00 2.29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投资。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中本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的、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证券。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698.9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28,827,131.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776,533.70 5 应收申购款 15,020.00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6,698,384.22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23,214,306.50 0.78 2 110020 南山转债 11,295,219.60 0.38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6) 投资 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 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1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表所 示 (本报告 中所列财 务 数据未经审 计) :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1 年 4 月25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0.10% 0.15% 4.49% 0.02% -4.39% 0.13%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8.89% 0.10% 6.22% 0.02% 2.67% 0.08%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07% 0.08% 5.85% 0.02% -5.92% 0.06%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0.60% 0.11% 1.44% 0.02% -0.84% 0.09%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9.58% 0.11% 18.00% 0.02% -8.42% 0.09% 2 、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 行比较: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5 注1:业绩比 较基准= 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1.6%。 注2:本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4 月 25 日 生效 。 注3: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6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 机 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其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 基 金 财产不属 于 其清算财产 。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7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8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 基金估 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的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 扩大。 当 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 责 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 不可 抗力 情况,按 下列 有关不可抗 力的约定 处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9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 管 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 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0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 执 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E×0.7%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 费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2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 作 专项说明 。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 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 服务费 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 ,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3 如下原 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 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4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 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编 制并已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 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2)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公告的《 鹏华丰盛 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 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 件。 ( 具体详见 基金 管理人于 2011 年3 月18 日公 告的 《鹏 华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 具体详见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1 年3 月 18 日公告 的《鹏华 丰盛 稳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1 年4 月 26 日刊 登了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6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7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 本 基金投资组 合保险策 略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上市公司 的股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动,也影响 着企业的融 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货币 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收 益 下降。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8 (二)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此本 基金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登记结 算系统瘫痪 、 核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 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 资交易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如 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 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 。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 差, 可 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可能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 运用投资 组合保险 策略将资 产配置于 高风 险资产与低 风险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策略在理论 上可以降 低本金损 失的风险 、 锁定 投资收 益, 但重要 前提之一 是投资 组合中股 票 资产与债券 资产的仓 位比例能 够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 作出适时、 连续地调 整。 但 在实际投 资 中, 可能由 于流动性 影响或 者市场环 境急剧变 化的影 响导致本策 略不能有 效发挥功 效, 并 产 生一定的本 金或已获 取收益损 失的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金 管理人、 基金 销售代理人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 风险 。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9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0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 构处 获得的不当 得利; (6)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1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 , 对 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 基金 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 与赎回申请 ;


(12)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前 提 下,制订和调整《业 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


(15)


以 基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同 》 、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 益; (2)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2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出 ,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方 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金管 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3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 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 担因募集 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26)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定期 或 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 (27)


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 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 配 及资金 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4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14)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5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 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 述情形之一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 合并事项 :


(1)连续 90 个工作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规模少 于 3000 万人 民币; (3) 连续 90 个工 作日本基 金前十大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 9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时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程序 召开, 并就因 上 述情 形的发 生是 否 终 止本基 金合 同的事 项 或 与其他基 金合 并的事 项 以 特别 决议方 式进 行 表决。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6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前40 天, 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 方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7 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 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8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 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 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 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前 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 提 案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9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0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 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 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 公 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1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 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当出现下 述情形之 一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召集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基金 合同终止 或与其他 基金合并 事项:


1)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少 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 规模少于 3000 万 人民 币; 3)连续 9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前 十大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本基金 9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时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 规 定程序 召开, 并就因 上 述情 形的发 生是 否终 止本基 金合 同的事 项 或 与其他基 金合 并的事 项 以 特别 决议方 式进 行 表决。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 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2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十 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3 联系人:蒋 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 收益类 品种,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 短期融资券 、 可转债 、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 银行 存款等 ; 同时投 资 于 A 股股 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 、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4 本基金对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股 票等权益 类 品种 的 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 变化等因素导 致投资组合不符 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 整 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 对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对股票 等权益类品种 的 投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本 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b、本基金持 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c、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d、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 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e、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f、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g、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h、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 分 之 二; 一只 基金持有 的 所有流 通受限 证 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十; 经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5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 销证券;





(2)向 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从事 可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 基 金合同》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6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到后 , 对名单 进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 手名单 。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 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本 基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中 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 先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7 人进行赔偿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 循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存款 银行信用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偿责 任。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 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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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 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9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0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1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 办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 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2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3 由 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 事 人在 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对外公布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 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报完 成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4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5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phfund.com ),更 加方便、快 捷地办理 基金 交易及信息 查询等已 开通的各 项基金网 上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注 鹏华基 金官方微 信 帐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 实现净值 查询功 能, 绑定个人账 户之后, 还 可实现账 户 查询功能和 交易功能 。 基金 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 渠道, 为投资者 提 供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 交易对 账单、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6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 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 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日 8 :30 -21:00 的座席 服务 (重大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 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 各销售机构 受理后反 馈给本基 金管理人 跟进处理 。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内 容与格式 进行披露 ,并 至少在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第 3 季报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2013 年 11 月 28 日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7 北新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券报》 、 《证 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舜天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盛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分 红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弘湘资”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遵桥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葫岛 01”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晋煤运”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赣粤 01”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乌海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11 潍东方”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白中兴”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昌国资”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11 临汾 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申华信”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潭城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沧建投”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南高速”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温经开”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2014 年 1 月 3 日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8 东台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券报》 、 《证 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益城投”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中水 02”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驻投资”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合工投”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吉城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启国投”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抚城投”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海发控”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平发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西经开”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渝 北飞”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营口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津生态”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8 日 鹏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皋投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弘湘资”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荣经开”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13 新郑投”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2014 年 1 月 23 日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9 渝北飞”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券报》 、 《证 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合川投”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驻投资”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晋煤运”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德清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津滨投”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0 沈煤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2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11 华泰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0 沈煤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11 泰矿债” 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绍新城”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渝南发”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27 日 鹏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年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27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 2014 年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乐清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3 平煤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12 平发债”债 券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18 日 鹏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 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22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止。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0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 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丰盛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 《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3、 《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4、 《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