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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3个月A(000487)

嘉实3个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六 月 2 嘉实3个月 理财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嘉实3个月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监 会2013年12 月


13 日证 监许 可[2013]1586 号 《关 于核 准嘉 实3个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和 2014 年6月5 日证 券基 金机 构监管 部部 函[2014]432 号 《关于 嘉实3个 月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本 基金为 定期开 放式 运作, 封闭期 为3 个 月。投 资者在 投资时 应充分 考虑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不 能赎 回的 风险 。 本基金 为采 用固 定组 合策 略的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险 、 预 期收益 较为 稳定 的品 种, 其预期 的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 金和 普通 债券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或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九、基 金的 投资 ............................................................................................................................. 34 十、基 金的 财产 ............................................................................................................................. 39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0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9 十六、 风险 揭示 ............................................................................................................................. 55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0


4 一、绪言 《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实 3 个月 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3 个月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合 同: 指《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3 个月 理 财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3 个月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 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 知 , 以及 对前 述文件 的不 时 修订或 更新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或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嘉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 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运 作期 : 指 由基 金管 理人事 先确 定的 封闭 运作 期间, 为 三 个月 , 本 基金 在运作 期内 7 不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转 入、 转换 转出 业务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登 记机 构 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7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48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8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和“运 作期 实际 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53、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5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设E 类和 A 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合 并投资 运作 , 按照不 同的 费率标准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单 独公 布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运作 期实 际年化 收益 率 。E 类基 金份 额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电子交 易平 台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56 、E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7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付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 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 州、 青 岛、 南 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金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4 年6 月5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 理1 只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58 只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丰和价 值封 闭、 嘉实 成长 收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稳 健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嘉实 货币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嘉 实多 元债券 、嘉 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 数(LOF )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实 H 股指 数(QDII-LOF ) 、嘉 实主 题 10 新动力股 票、 嘉实多 利分 级债券、 嘉实 领先成 长股 票、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 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 期优 选股票 、 嘉 实 安心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 联 接、 嘉实沪 深 300ETF 、嘉 实优 化红利 股票 、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 券、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 债券 、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嘉实 中证500ETF 、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 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 债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ETF 联接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期 债券 、 嘉实研究 阿尔 法股票 、嘉 实如意宝 定期 债券、 嘉实 美国成长 股票 (QDII ) 、嘉 实丰益策 略定 期债券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 债券、 嘉实 新兴 市场 双币 分 级债券 、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 定期混 合、 嘉实 宝A/B 、 嘉实 活期 宝 货币 、 嘉 实 1 个月 理财 债 券、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泰和 混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嘉 实 对 冲套 利 定 期 混 合。 其 中 嘉 实增 长 混 合 、 嘉实 稳 健 混 合和 嘉 实 债 券 3 只开放 式基 金属 于嘉 实理 财通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同 时, 管 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 企业 年金、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 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生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 品交 易主 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 货与商 品部 负 11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纽约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纽 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 担任 中国 证券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商 法学 研究会 理事 、 北 京市 经济 法 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检察 学研 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委 员会 委 员 。 曾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市委员 会 委 员 。 朱蕾女 士 ,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 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 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12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历 任平安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负 责人; 平安 证券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平 安集 团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7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万晓西,13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曾任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龙江 省分 行国际 业务 部、市 场 开发处 及深 圳发 展银 行国 际业务 部 、 资 金交易 中心 , 南 方基 金固 定收益 部总 监助理 、 首席 宏 观研究 员 , 第 一创业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固 定收 益总 监、 执行 总经 理, 民生 证 券资产 管理 事业 部总裁 助 理 兼投 资研 究部 总经理 。 2007 年 6 月 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0 日任 南 方现金 增利 货 币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 加入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现 金管 理部 副总 监, 主 持工 作, 经济学 硕士 , 中 国国 籍, 2013 年 7 月 5 日至 今任 嘉 实信用 债券 和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开放 债 券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4 日至今 任嘉 实丰 益策 略 定期债 券基 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 11 日 至今任 嘉实 保证 金理 财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 实活期 宝货 币基 金经 理。2014 年 3 月 17 日至 今任 嘉 实活钱 包货 币基 金经 理。 3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经 雷先 生、 公司 副总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监王 茜女 士、 现金 管理 部 副总监万晓西先生、资深 投资经理郭林军先生 、 嘉实 国 际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13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1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 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5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副 总经 理、公 司固 定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 总监、 副 总监及 资深 投资 经理 组成 , 负责 指导 固定 收益 类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 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16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 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 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17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 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成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2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34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19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 告。2013 年, 同时 获得了 基于“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 的内部 控制 审阅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21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 泰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855 传真 (021 ) 51150398


22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办 律 师 刘佳、 张兰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23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12 月 13 日 证监 许可[2013]1586 号文 核 准 。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 三)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公 开发 售。 本基 金 认购采 取全 额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2014年6月12 日至2014年6月19 日 进行 发售 。 如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 本招 募说明 书 第 七条第 (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 募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 到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告 。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七) 募集 规模 上限 : 本基金 不 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视募 24 集情况 提前 结束 募集 。 ( 八) 认购 安排 1、认购程序:投资 者认购 时间安排、认购时 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 续,详 见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销 售网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 售网 点确实 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 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 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 人应当将投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通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 上直销 首 次认购 基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 币1元 ,追加 认购单 笔 金 额 不设限 制 。 投资者 通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金额 不设 限 制 。 (3)投资者通过直 销中心 柜台方式和网上直 销 渠道 申请认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 单笔认购 最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 九)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的具 体金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 十一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1.00 元 认购份 额保 留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财 产。 多笔 认购 时, 按上述 公式 进行 逐笔 计算 。


25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 设这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为 4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4)/1.00=100,004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一 共可 以得 到100,004 份基金 份额。 ( 十二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其他销 售 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 方式 运作,本基金的运作 期为 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 的封 闭运作期 间, 为 三个 月 , 在运 作 期 内不开 放本 基金 的日常 申 购、 赎 回、 转换 业务。 每 个运作 期结 束后 或下一 个运 作期 开始 前, 本基金 将进 入一 个开 放期 , 开 放期 不超 过 5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内 开 放申购 、 赎回 、 基 金转 换。 若由于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原定 开放 起始 日或 开放 期不能 办理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则 开放 起始日 或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每个运 作期 期满 前至 少 2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开 放期 的安 排及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 如 果暂 停下 一运 作期运 作 , 则 本基 金公 布 不 接受申 购及 其他 相关 事宜 的具体 安 排 。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开放 期内 , 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视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申 请; 但是 ,在 开放 期内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时间 之后提 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在销 售机 构支持 预约 功能的 情况 下 , 本基 金可 以办理 集中 申 购 28 预约和 赎回 预约 ,详 情请 咨询各 销售 机构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余额 时,基金 管理 人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当 期收 益 与 赎回 款一起 支付 给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时, 当期 收益 为负时 ,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 收益 为负时 的损 益 , 否则将 自动 在支 付赎 回款 时扣除 所有 负收 益金 额; 5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并由 登记机 构 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 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有 足够 可用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投资人 赎回 交易 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登记 机构 按 规定 向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 付赎回 款项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T 日)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指示 基 金托管 人于 T+1 日将 赎回 款项从 基金 托管 专户 划出 ,通过 登记 机构 和销 售机 构划往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提 前将 赎回款 项从 基金 托管 专户 划出 , 并 通过 登记 机构 和销 售机构 划往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银 行账户 。 特 殊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T 日 )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29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且 未发生 本基 金合 同第 三部 分第五 条所 述情 况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登 记机构 不晚 于 T+1 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 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 。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 ( 不含 利息 ) 退 还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1 元,追 加申购 单笔 金 额不设 限制 。投资 者通过 直销中 心柜 台首次 申购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20,000 元 ,追 加申 购 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本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制。 本基 金在 投资 者账 户的保 留余 额不 设限 制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一: 假定T日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30 采 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的 确定分 两 种情况 处理 :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未付 收益 为正 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基 准计算 的价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回金额 如下 计算: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1.00 元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5,032.60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未付 收 益为8.48 元, 该投 资者 申 请赎 回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 = 1,000 ×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负 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转 当前 未 付收益 。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金 余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 投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 算并与 赎 回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 者, 赎回金 额包 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收 益两 部分 ,具 体的 计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1.00 元 +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例 三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0,00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且 有 15,000.00 元的 未付 收益。 投资者 申请 全部 赎回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赎回金 额 =10,000,000.00 ×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于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运 作期 内,基 金管理人不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基 金管理人决 定 31 暂停下 一运 作期 运作 的, 本基金 将公 告 不 接受 申购 的具体 安排 。 截 至某 个开 放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如 果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加上 本基 金开 放期 申购申 请金 额及 转换 转入 金额, 扣除 赎回 申请金 额及 转换 转出 金额 后的余 额低 于1 亿元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决 定暂 停下 一运作 期运 作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无 须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 出现前 述暂 停运 作情 况时 , 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申购 款项 , 将 在暂 停运 作的公 告日 后7 个工 作日 内从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基金 暂停 运作 以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实际情 况 , 决 定下一 运作 期的安 排 ,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提 前 公 告,进 行下 一开 放期 的申 购 或其 他交 易安 排。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 不含 利息)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运 作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2 4 、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进 行赎 回 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下 一运 作期的 开始 日期 相应 顺延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消除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于重新 开放 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33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其 他申 购赎 回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调整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或开通 其他 服务功 能( 如集 中申 购, 或触发 式自 动申 购赎 回等 ) ,并提 前公 告。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充分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事宜 。 本基 金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事宜无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决定 ,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 届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并告 知相关 机构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 力求 本金 安全 的基 础上, 追求 稳定 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固定 收益类 工具 , 具 体包 括现 金, 协 议存 款、 通 知存 款、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债 券回 购,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 地 方政 府债、 次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等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股 票增 发。 本 基金 不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但可 以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上 市后分 离出 来的 债券 。 本基金 将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 主 要投 资于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不超 过 基金剩 余运 作期的 固定 收益 类工 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 定。 ( 三) 投资 策略 在运作 期内 , 本 基金 将在 坚持组 合久 期与 运作 期 基 本匹配 的原 则下 , 采 用持 有到期 策略 构建投 资组 合 , 基本 保持 大类品 种配 置的 比例 恒定 。 如 果需 要, 在运 作期 之 间的短 暂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将采 用流 动性 管理与 组合 调整 相结 合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利 率市 场化程 度较 高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 :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 大额存 单、 债券回 购和 短期 债券 (包 括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即将 到期 的中 期票 据等) 等。 在运 作期 , 根 据市 场情况 和可 投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 深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合考 量市 场 资 金面走 向、 信用 债券 的信 用评级 、 协 议存 款交 易对 手的信 用资 质以 及各 类资 产的收 益率 水平 等,确 定各 类货 币市 场工 具的配 置比 例, 主要 采取 持有到 期的 投资 策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每个运 作期 初 , 本基 金首 先对回 购利 率与 短债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 并在对 运作 期资金 面进 行判 断的 基础 上, 判断 是否 存在利 差套 利空间 , 以确 定是否 进行 杠杆操 作 ; 其 次 对各类 货币 市场 工具 在运 作期内 的持 有期 收益 进行 比较, 确定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别 , 并 结合 35 各类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市场 容量, 确定 配置 比例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 单投资 策略 运作期 初, 本基 金在 向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选取 利率 报价 较高 的几家 银行 进行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 投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 3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略 首先 , 基 于对 运作期 内资 金面走 势的 判断 , 确 定回 购期限 的选 择 。 在组 合进 行杠杆 操 作 时, 若 判断 资金 面趋 于宽 松, 则 在运 作初 期进 行短 期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 之, 则进行 长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 锁 定融资 成本 。 若 期初 资产 配置有 逆回 购比例 ,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宽 松的 情 况 下, 优 先进 行长 期限 逆回 购配置 ; 反 之, 则进 行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其 次, 本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根 据资 金头 寸, 安排 相应期 限的 回购 操作 。 4 、短 期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运作 期,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剩余 期限 、 信 用评 级进 行筛选 , 形 成本 基金 的债 券库; 根据 各短期 信用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 剩余 期限 与运 作期 的 匹 配程度 , 挑选 适当 的短 期债 券进行 配置 , 并持有 到期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收益 率 由 基准收 益率 与信 用利 差 叠 加组成 , 信用 风险 表现 在 信 用利差 的 变化上 ; 信用 利差 主 要受 两方面 影响 , 一是 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 即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 市 场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二 是 非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即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收 。 针对 非系 统性信 用风险 ,本基 金通 过“嘉 实信用 分析系 统” , 分析发 债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 断估 值, 精选个 债, 谋求 避险 增收 。 针对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资 , 控 制个 债持有 比例 ; 采 取买 入持 有到期 策略 ; 当 预期 发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采取 “尽 早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略 ,控 制投 资 风险。 6 、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6 3 )分 析师 各 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2 )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参考 研究 部门提出 的报 告,并 依据 基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 )交 易部 门依 据基 金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 交 易。 5 )监察 稽核部 门负责 监控 基金的运 作管 理是否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和 公司相 关 管理制 度的 规定 ; 风 险管 理部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 以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进行风 险测 算 , 对基 金组 合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提交 风险监 控报 告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根据 市 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与 监控 。 (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运 作 期剩余 期限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1 级 以 下的短 期融 资券 。 (5) 信用 等级 在BBB-级 以下( 不 含BBB-级 )的 中 期票据 和企 业债 。 2 、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下 限制 : (1) 在 运作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到 期日不 得晚 于该 运作 期的 最后一 日 ; (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3)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融 资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7 (6)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每个 运作 期开 始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 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 六)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38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9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运 作期实际 年化 收 益率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收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小 数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41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 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行为 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42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 方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类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在每个 运作 期 期满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集中支 付。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 人 记正收 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 , 每 个运 作期 期满 后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累 计收 益支付 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 利转基 金份 额) 方式 ,投 资 人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现金 收益 ; 若投资 人在 每个 运作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累 计收 益支 付时, 其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则为投 资人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人 基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前 一个工 作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个 工作 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 以 及 节 假日 后 首 个 工作 日 的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 但 本基 金可 以不 公布 运作期 期满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而是公 布截 至运 44 作期期 满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运作 期实 际年 化 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五) 本基 金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的 计算见 本基 金合 同第 十八 部分。


4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采用 浮动 费率方 式 收 取, 具体 规则 如下: 1 )本 基金 不收 取固 定管 理 费, 以 分档 计提 方式 收取 浮动管 理费 ; 2 )本 基金A 类、E 类基 金 份额 年 化管 理费 费率 上限 为 0.30% ; 3 )当期 运作期 期满时 ,基 金管理人 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 ” 为基础 分 别 分三 档收 取管 理费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具 体档 数、 不同档 数 “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起止 点 、 不同档 数管 理费 率 , 具体 如下: 档数 A 类或E 类 基金 份额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RA/E 管理费 率 第一档 RA/E ≤3% 0 第二档 3%8% 0.30% 对于每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 在分档 模式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由低 到高 分档并 设定不 同等级 的管 理费率 ; “运作 期年 化 收益 率 ”越 大的档 ,管理 费率 越高 ; 管理费 的提取 将保 证 按 高档 数的 管理费 计提 后计 算的 “运 作期实 际年 化 收 益率 ” 不 低于 按 低档 数的 46 管理费 计提 后 计算的 “运 作期实 际年化 收益率”。 为 保证上 述安排 ,当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落 在第二 档, 且3%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4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该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登 记机 构,由 登记机 构代付 给销售 机构。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一致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4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50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运作 期实 际大类 资产 配置、 运 作期 实 际年 化 收 益率 的公告 (1)在 每个运 作期开 始后 的 10 个工作 日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本 运作 期内 每个工 作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指 定媒 介, 披露 前 1 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 ,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 以 及 节 假日 后 首 个 工作 日 的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但 本基 金可 以不 公布 运作期 期满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而是公 布截 至运 作期期 满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运作 期实 际年 化 收 益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当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净 收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 额总额 ×10000 (2)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如 遇 运 作期 期满日 , 本 基金 可以 不公 布当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 将 51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如果 公布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3) 每个 运作 期开 始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本基 金 公告基 金组 合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4) 每个 运作 期期 满后 的 3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 公告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 实际 年化 收益率 和当 期运 作期 集中 支付收 益情 况 ( 如遇 节假 日休刊 可顺 延)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年 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该类基 金份 额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 当期 运作 期费 前 该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累计值/10000/ 当期 运作 期 日历日 天数 × 365 ×100% 当期运 作期 费前 该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累 计值 , 为 当期 运作 期 内每个 自然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的 加总 金额 , 其中 运作期 期满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为计 提当 期运 作期 管理费 前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年 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 精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3 位,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实 际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该类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实际 年化 收益 率 = 当期运 作期 费后 该类 基金 份额 “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累计 值/10000/ 当 期 运作期 日历 日天 数 × 365 ×100% 当期运 作期 费后 该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累 计值 , 为 当期 运作 期 内每个 自然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的 加总 金额 , 其中 运作期 期满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为计 提当 期运 作期 管理费 后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实 际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 精确到 百分 号 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2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53 (20) 更换基 金 登 记机 构 ; (21) 调整或 增加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2) 变更或 增加 收费 方式 ; (23) 如 果 进 入 下 一 运作 期 运 作, 公 布 下 一 个 运作 期 的 起始 日 、 终 止 日 ,投 资 者 申 购本基 金、 赎回 本基 金或 其他交 易方 式的 具体 安排 ; (24) 如果暂 停下 一运 作期 运作 ,公布 不接 受申 购及 其他 相关事 宜的 具体 安排 ; (25) 运作期 实际 大类 资产 配置 ; (26)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 实 际年化 收益 率 (27) 进入开 放期 ; (28) 恢复下 一个 运作 期运 作; (29)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30)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54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55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本基金 无法 完全 规避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用 风险 。 如 果持 有的 信用债 (包 括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出 现信用 违约 风险 ,将 给基 金 资产 净值 带来 负面 影响 和波动 。另 外 , 一般情 况下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动 性风 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用 质量 恶 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相关 信用 债 (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资产 净值 带来 进 一步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56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 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机 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等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投资 风险 1、有 效投 资风 险 指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无 法迅 速建仓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的风险 。 由于 本基 金执 行 到 期日 匹配 的投资 策略 , 所以 在新 的运 作周期 开始 后应 迅速 将基 金资产 中所 持有 的现 金投 资于投 资策 略 中所规 定的 各类 货币 市场 工具 , 但 当货 币市 场供 求出 现变化 导致 基金 无法 在每 个运作 周期 开 始后迅 速建 仓时 ,会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影响 。 2、无 法及 时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风险 指本基 金运 作期 内不 开放 赎回, 若投 资人 没有 做好 投资安 排, 可能 在运 作期 末无法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应 提前做 好投 资安 排, 避免 因未及 时赎 回基 金份 额而 带来的 风险 。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57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合 并公 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 合并事宜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58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选择 行使上 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 )除以 下 5) 所述情 形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指定 期限内因 行使 选择权 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在指 定期限 内,本 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 及/或转 换转 入业务, 但对 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应当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59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结果 报 告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60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九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终止 的 , 本 基金剩 余财 产可不 予变 现和 分配 , 并 入其他 基金 或新 基金 资产 中。 本基 金的 债 权债务 由合 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承 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事 项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其他约 定 执 行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业务 规则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2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运作期时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约定 ,自 动赎回 其持 有的全 部 基金份 额或 同意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不 被确 认 ; (1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B、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 确定 相关 费率 ;


(15)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务 规则》 ,包括 但不 限于有关 63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 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 收 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16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确 定运作 期的 期间 , 并 有权 决定暂 停运 作期 , 并 自动 赎回投 资 者 的基金 份额 或退 回投 资者 的申购 款项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运作 期实际 年化 收益 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4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65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 运作 期实 际年 化 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66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A.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调整 该 等报 酬标准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调低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并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67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尽管 存有前 述约定 ,但 如属于 以 下情 况 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自 行决 定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不影 响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调低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不 影响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增加 或 调整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5)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不 影响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在未 来 系统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安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情形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B.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68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不少 于 30 日 ,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 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69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2(含 1/2);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0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一条 “召开 事由” 第 1 款所 述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的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计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71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除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应 当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 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监票 人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 计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72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的效 力 。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报请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73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合 并公 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 合并事宜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选择 行使上 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 )除以 下 5) 所述情 形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指定 期限内因 行使 选择权 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在指 定期限 内,本 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 及/或转 换转 入业务, 但对 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74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B.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应当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C.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D.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75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结果 报 告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E.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F.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G.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H.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I.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 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 同终止 的 , 本 基金剩 余财 产可不 予变 现和 分配 , 并 入其他 基金 或新 基金 资产 中。 本基 金的 债 权债务 由合 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承 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事 项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其他约 定 执 行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律师 76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金 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壹亿伍 仟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B.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叁亿 陆仟肆 佰伍 拾伍 万贰 仟肆 佰叁拾 柒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78 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 际 贵 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 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投 资的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 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库 ,交 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4、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金 如投 资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B.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计 算、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实 际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C.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第 ( 一) 、 ( 二)款 的监 督和核 查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79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D.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E.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内 , 在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运 作期 年化 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实际 年化 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B.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80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B.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协 助。 C.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和 使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关 资料 。 E.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81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F.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财产 估 值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运作 期实 际年 化 收 益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82 并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值 错 误。 当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 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或运作 期实 际年 化 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B. 基 金会 计核 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83 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在 不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A.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B. 因 本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 商、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 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C.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B. 托管协 议的 终止


85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 本托 管协议 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 二)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定制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短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 三)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 修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 四)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87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8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8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9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嘉实3 个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6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