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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利进取(150120)

鼎利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0 东 吴 鼎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分级 ....................................................... 41 七、基 金的 募集 ....................................................... 47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8 九、鼎 利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 49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0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64 十二、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时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 66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68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77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79 十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 80 十七、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4 十八、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6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8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9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9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102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1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0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2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3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44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根据 【2012 】 年【11 】 月【29】 日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关 于 同意 东 吴 鼎 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 复 》 ( 证 监基金 字 【2012】【 1609 】号 )的 核 准 ,进 行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4 月25 日正 式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东 吴鼎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 ” 或 “本 《 招募 说 明书》 ” )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 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等。 其 中,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 的 债券。相对 而言,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 信用风险。尽管本基 金将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 在一 定的范围内,但仍然 提请 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 私募 债存在的上述 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 本基金是债券 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险的 基金品种, 长期风险 收益 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 低于股票 基金、混合 基金 。 另外,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经过 基金 份额 分级 后,鼎 利 A 份额 将表 现出 低风险 、低 收 益的明显特征,其预 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 普通 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 但在 极端情况下, 鼎利 A 仍可 能不 能获 得约 定收益 甚至 可 能 面临 投资 受损的 风险 ;鼎利 B 份额 则表现 出高 风 险、高 收益 的显 著特 征, 其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高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 金份 额 ,鼎 利 B 场 外认购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50,000 元 ,场 内认 购的 单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 的须 是1000 份 的整数 倍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04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其 他有 关规 定及 《 东 吴鼎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 东吴鼎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 说明书 》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本《 招 募说 明书 》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出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同 所发 售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东 吴 鼎利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年 期届满 并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指 东吴 鼎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东 吴鼎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东吴 鼎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吴鼎 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吴 鼎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2 月17 日 修订通 过,2013 年3 月 15 日公 布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6、个 人投 资人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人: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人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1 、 销售 机构 : 指 东吴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3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受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4 、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3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4、 《业 务规 则》 : 指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6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38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39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0、 巨 额赎 回: 指基 金分 级 运作周 期内 , 在 鼎利A 的 单个开 放日 , 鼎 利A 净赎 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日鼎 利A 总 份额的10% ; 基 金分 级运 作 周期届 满并 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总 数 加上 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本基 金总份 额的10%


41、元 :指 人民 币元 42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3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6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47 、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体 48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49 、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划分 为鼎 利 A 、 鼎利B 份额 50 、 鼎利A : 指 东吴 鼎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鼎利 A 份额 。 鼎利A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并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开 放一 次 51 、开 放日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鼎利 A 开放申 购、 赎回 之日 ( 第六个 开 放日仅 开放 赎回 ,不 开放 申购) ,即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每 满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鼎 利 A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 购、赎 回, 其开 放日 为该 影响因 素消 除 之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并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52 、 鼎利B : 指 东吴 鼎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鼎 利 B 份额 。 鼎利B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内封 闭运 作 ,并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本 基金 在扣 除鼎 利 A 的应 计收 益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归鼎 利 B 享 有, 亏损 以鼎 利B 的资产 净值 为限 由鼎 利B 优先承 担 53 、分 级运 作周 期的 届满 日:指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后 3 年 的对 应日 ,如 该 对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与鼎 利B 的封 闭期届 满日 相同 54 、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时的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分 级运 作 周期 届满 ,本 基金 将按 照 基金 合同约 定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的行 为。 转 换后的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 东吴鼎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55 、上 市交 易所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56 、 场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等 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外 认 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赎 回 57 、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开 放式 基 金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通 过该 等场 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58 、上 市交 易: 指投 资人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9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60 、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61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2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63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基础 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 则分 别 计 算并 公告鼎 利 A 和鼎 利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其 中, 鼎 利A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鼎 利 A 的 开放 日和 鼎 利B 的封 闭期 届 满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级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 (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200135)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设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 】8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吴 靖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00 49%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江阴澄 星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2100 21% 合


计 10,000 100% 2. 简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立投资 管理 部、 固定 收益 部、专 户投 资部 、量 化投 资部、 研 究策划 部、 集中 交易 室、 营销管 理部 、北 京营 销中 心、上 海营 销中 心、 广州 营销中 心、 苏 州分公 司、 产品 策略 部、 营销策 划部 、理 财中 心、 总经理 办公 室( 下设 三个 二级部 门, 分 别为综 合管 理部 、 战略 规 划部与 行政 事务 部) 、 人 力 资源部 、 基金 事务 部、 信 息技术 部 、 北 京办事 处 、 财 务管 理部 和 监察稽 核部 、 风险 管理 部 等 22 个职 能部 门。 公司 已 管理的 第一 只 产品东 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5 年 2 月 1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 托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管行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二只 产品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2006 年12 月 1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行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三只 产品 东吴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2008 年 4 月 23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托 管行 为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四 只产 品东 吴优 信稳健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于2008 年11 月5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五只 产品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09 年 5 月6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六只 产品 东 吴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 行 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司已 管理的 第七 只产 品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2010 年5 月11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八 只产品 东吴 新 创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0 年6 月29 日基 金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九 只产 品东 吴中 证新 兴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1 年 2 月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只 产品 东 吴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1 年7 月27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信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一 只产 品东 吴新 产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1 年 9 月28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 第十二 只产 品 东吴深 证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于2012 年 3 月 9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十 三只产 品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2012 年8 月13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已 管理 的 第十四 只产 品东 吴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3 年1 月30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 五只产 品东 吴鼎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于2013 年4 月 25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已管 理 的第十 六只 产品 东吴 阿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于2014 年3 月19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 长,硕 士研究生,高级审 计师、 高级经济师,中共 党员。 历任苏州 市 财政 局科 员、 苏州 市税务 局副 科长 、苏 州市 税务局 三分 局 局 长、 苏州 市税务 局科 长、 苏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州 市审 计局 副局 长,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金燕萍女士,副董 事长, 大学,高级政工师 ,中共 党员。历任上海外 贸总公 司党委委 员、 党 委办 公室 副主任 , 上海海 外公 司党 总支 书记 , 上海 广告 公司 党委副 书 记、 副 总经 理, 上 海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办事 处常 务副 主任 、党总 支书 记、 上海 兰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总裁助 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兰生 (集 团)有 限公 司顾 问 。 任少华先生,董事 ,博士 研究生,经济师, 中共党 员。历任苏州市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 查 员, 苏州 中辰 期货 公司总 经 理 助理 ,苏 州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副 总 经 济师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总 经济 师、 总裁 助理兼 任期 货筹 备 组 组长 、研 究所 所长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副总 裁, 东吴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吴亮先生,董事, 硕士, 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 农行无锡分行国际 业务部 综合部副 经 理、 农行 无锡 锡山 支行国 际业 务部 经理 、农 行无锡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农 行江 阴 市支行 副行 长, 现任 江阴 澄星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王金来先生,董事 ,大学 ,经济师,中共党 员。历 任苏州市二轻局秘 书 ,苏 州市经济 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副科 长、处 长、 助理 调研 员, 兼苏州 市证 券期 货监 督管 理办公 室证 券处 处 长 和苏 州市 企业 上市 工作办 公室 证券 处处 长,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助 理兼 行政 总监 。现 任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顾问。 戴继雄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上 海复 星高 科技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财 务 、 审 计副总 监、 上 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司 财务 副总 监、 财务 金融部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 五金矿 产发 展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贝政新先生,独立 董事, 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历任苏州大学商 学院财 经学院讲 师、副 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 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张平先生,独立董 事,教 授,博士生导师。 历任中 国社科院经济研究 所研究 员、所长 助理, 现任 中国 社科 院经 济研究 所副 所长 。 陈如奇先生,独立 董事, 大专学历,中共党 员,高 级经济师。历任新 疆人民 银行巴州 中 心支 行科 员, 新疆 农业银 行巴 州及 自治 区分 行科长 、处 长, 交通 银行 上海分 行处 长、 副 行长, 交通 银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交通 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理 等职 。 2 、监 事会 成员 沈国强先生,监事 长,大 专,经济师。历任 人民银 行盐城分行、苏州 分行科 员,工商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银 行苏 州分 行咨 询部 主任, 苏州 证券 业务 部、 经济管 理部 、研 究发 展中 心、投 行总 经理 , 苏 州证 券经 纪总 监兼 经纪管 理部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经 理, 苏州 证券 总裁 助理兼 市场 发展 部 总 经理 ,苏 州证 券公 司、苏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两届 监事 ,东 吴证 券监 事会主 席兼 总裁 助 理、稽 核部 负责 人, 东吴 证券监 事会 主席 、稽 核部 负责人 。 周忠明先生,监事 ,硕士 研究生,会计师, 中共党 员。曾任江苏澄星 磷化工 股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董事 长, 现任 江阴 澄星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黎瑛女士,员工监 事,硕 士研究生,经济师 ,中共 党员。曾就职于上 海证券 综合研究 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兼研 究策 划部 总 经理。 3、高 管人 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任少华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 炯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市 统 计 局 综 合 平 衡 处科员、苏州证券西北街营业部业务主管、东吴证券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公室主任、机构客 户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徐 军 女 士 , 督 察 长 , 大 学 , 会 计 师 、 审 计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市 审 计 局 财 政 、 金 融 审 计处科员、副处长,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总裁助 理等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 金经 理 丁蕙同 志, 硕士, 香港 大 学工商 管理 毕业 ,13 年从 业经历 , 历 任中 信证 券上 海营业 部 交 易员 ,汉 唐证 券固 定收益 部债 券研 究主 管, 航天科 技财 务公 司债 券投 资主管 ,平 安资 产 管理公 司投 资经 理;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担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 理, 其中 于2011 年09 月 28 日至 今任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08 月13 日 至今任 东吴 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04 月 25 日至 今任 东吴 鼎利 分级 债券基 金基 金 经理。 杨庆定,博士,上 海交通 大学管理学毕业 ,8.5 年 从业经历。历任大 公国际 资信评估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研 究员 与结 构融 资部 总经理 、上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高级 经理 、太 平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投 资经理 ; 2007 年7 月至2010 年 6 月期 间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4 月再 次加 入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担 任公司 固定 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其中 于 2013 年 06 月25 日至 今任 东 吴鼎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少华 公 司总 经理 ; 程 涛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首席投 资官 ; 黎 瑛


公 司研 究总 监兼 研 究策划 部总 经理 ; 凌 鹏


公 司研 究副 总监 ; 丁 蕙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刘元海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人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理 念、 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 证券法 》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办法》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以下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规禁 止的 行 为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 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 构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监 察和稽 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 强化 监察稽 核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 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 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 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 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 应对其 相应 行为 制定 严格 的审批 程序 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 的改变 而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制体 系结 构


公 司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结 构是 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 组织 结构 ,由 最高 管理 层 对风 险 管理 负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 评估 和监 控, 监察 部负责 监察 公司 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协 助 经 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制 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制定 公司 的 业 务风 险管 理政 策, 主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 性论 证,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处理 其他有 关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重大 事项 。


(3) 督 察长: 独立 行使 督 察权利 ; 直 接对 董事会 负 责; 按 季向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 议 。 (5) 业务 部门 : 风 险管 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 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 行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开 发 、 执行 和 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 降低风 险。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 完善 内控制 度 :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 高 管人 员 关于内 控 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 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并 定期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建立 、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 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 减少和 防范 风险 。


(3) 建立 、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工 都明 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建立 了评 估风 险的 委员 会, 使 用 适 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 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公 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 汇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 况, 从而 以最快 速度 作出 决 策。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采 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业 及个 股 的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裴 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 通 银行 始建 于1908 年,是 中 国历 史最 悠 久的 银行之 一 ,也 是近 代 中国 发钞行 之 一。 交 通 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6 月和2007年5月 在 香港 联交 所、 上 交所 挂牌 上市 ,是 中国2010年上 海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合 作伙 伴。 交通 银行 连续五 年跻 身 《 财富》(FORTUNE) 世界500 强 , 营业 收入 排名 第243 位 , 较上 年提 升83 位 ; 列 《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1,000 家最 大银 行 一级资 本排 名第23位 , 较 上年提 升7 位。 截至2013 年12月31 日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总额达 到人 民 币5.96 万亿 元, 实现 净利 润人民 币622.95 亿元 。 交 通 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 管部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 基金 、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验 , 具备 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 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 的学 历 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 业道德 素质 过硬 ,是 一支 诚实勤 勉、 积极 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 交 通银行 董 事长, 哈尔 滨工 业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2009 年12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月起担 任交 通银 行行 长, 2013 年5 月 起担 任交 通银 行董事 长。 钱文挥 先生 , 交通 银行 副 行长 , 上 海财 经大 学工 商 管理硕 士 。2004 年10 月起 任交通 银 行副行 长,2007 年8 月 起 任交通 银行 执行 董事 。 刘 树 军先 生,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 总经 理。 管理 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中 国 农业 银行长 春分 行办 公室 主任 、 农 行总 行办 公室 正处 级 秘书 , 农 行总 行信 贷部 工 业信贷 处处 长, 农行总 行托 管部 及养 老金 中心副 总经 理 , 交 通银行 内蒙古 分行 副行 长 。2011 年 10 月起 任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2012 年 5 月起 任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一 季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03 只, 包括 博时 现金 收益货 币、 博时新 兴成 长股 票、 长 城 久富股 票(LOF) 、 富国 汉兴 封闭、 富国 天益 价值股 票 、 光大 保德 信 中小盘 股票 、国 泰金 鹰增 长股票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华安 安顺 封闭 、华 安宝 利配置 混合 、 华 安策 略优 选股 票、 华安 创新股 票、 华夏 蓝筹 混合(LOF) 、 华夏 债券 、汇 丰晋 信 2016 周期 混合、 汇丰 晋信 龙腾 股票 、汇丰 晋信 动态 策略 混合 、汇丰 晋信 平稳 增利 债券 、汇丰 晋信 大 盘股票 、汇 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票 、汇 丰晋 信消 费红 利股票 、金 鹰红 利价 值混 合、金 鹰中 小 盘精选 混合 、大 摩货 币、 农银恒 久增 利债 券、 农银 行业成 长股 票、 农银 平衡 双利混 合、 鹏 华普天 收益 混合 、鹏 华普 天债券 、鹏 华中 国 50 混 合 、鹏华 信用 增利 、融 通行 业景气 混合 、 泰达宏 利成 长股 票、 泰达 宏利风 险预 算混 合、 泰达 宏利稳 定股 票、 泰达 宏利 周期股 票、 天 治创新 先锋 股票 、天 治核 心成长 股票(LOF) 、 万家 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LOF) 、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置 混合 、 易方 达科 瑞 封闭 、 易 方达 上证50 指 数 、 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 银 河 银富货 币 、 银 华货币 、 中 海优 质成长 混 合、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券 、 华富中 证 100 指 数、 工 银 瑞信双 利债 券、 长信量 化先 锋股 票 、 华 夏 亚债中 国指 数 、 博 时深 证 基本 面 200ETF 、 博 时深 证 基本 面 200ETF 联接、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 汇丰 晋信货 币、 农 银汇理 中 证500 指数 、 建 信深 证 100 指数 、 富安 达 策略精 选混 合 、 金 鹰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 工银瑞 信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 富安 达收 益增 强债 券 、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ETF 、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企 业ETF 联 接、 光大 保德信 添盛 双月 债券 、浦 银安盛 幸福 回报 债券 、浙 商聚盈 信用 债 债券、 德邦 优化 配置股 票 、 汇添 富理 财 28 天债 券、 金鹰元 泰精 选信 用债 债券 、 诺安 中小 板 等权 重ETF 、 诺 安中 小板 等 权重 ETF 联 接、 中邮 稳定 收益债 券、 富安 达现 金通 货币 、 东吴 内 需增长 混合 、 建 信优势 动 力股票(LOF) 、 浦 银安 盛新 兴产业 混合 、 农 银高增 长 股票、 建信 央 视财 经50 指数 分级、 工银 安心增 利场 内货 币、 易 方 达保证 金货 币、 东吴鼎 利 分级债 券、 德 邦德信 中高 企债 指数 分级 、 天 治可 转债 、 华 安双 债 添利债 券 、 工 银信 用纯 债 两年定 开债 券、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农银行 业领 先股 票、 嘉实 丰益策 略定 期开 放债 券、 工银瑞 信月 月薪 债券 、国 联安中 证医 药 100 指 数 、 上 投摩 根岁 岁盈 定期开 放债 券 、 方 正富 邦 互利定 期开 放债 券 、 建 信 周盈安 心理 财 债券、 博时 灵活 配置混 合 、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债 券 、 农银 汇理 14 天 理财 债券 、 鹏华 消费 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浦 银安 盛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国开 泰 富岁月 鎏金 定期 开放 信用 债券型 、兴 业定 期开 放债 券、浦 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此 外, 还托 管了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保险 资产 、企业 年金 、QFII 、QDII 、信托 计划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 计 划、ABS 、产 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 地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和 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通过 各 个处室 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 控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到 决 策、 执行 、 监 督 、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 独立 性原 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保 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3) 制衡 性原 则: 贯彻 适 当授权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 从 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 有效 性原 则: 在岗 位 、 处 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 控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 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5) 效益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 业 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度 ,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险管理 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信 息 披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保 密工 作制 度》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人 员守 则》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料 管理 制度 》等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加 以完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管 理制 度化 ,核 心作 业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 理过程 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控 制评 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资金 的 到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 整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须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联系人 :吴 靖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 场外 代销 机构 : (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7)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 sywg.com.cn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1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1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18)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1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2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25)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 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 真:0519-88157761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27)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2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82400862 传真:0755 -82433794 客服热 线: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3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 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泽 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3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3)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 话 :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1915 传真:021-33303353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3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 林洁 茹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6)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8)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人 : 高克 南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39)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40)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 58 8号 恒鑫 大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 8号 恒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11 联系人 :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41)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孔 泉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4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4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公司网 址:http://www.ijijin.com.cn (4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46)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4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4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热 线: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址:www.hzbank.com.cn (50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1) 鼎利B 的 场内 发售 机 构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发 售机构 见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鼎利B 募 集结 束前 获 得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可 新增 为鼎 利 B 的场内 发售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 广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 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余红 征、 王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六 、基 金的分 级 一、概要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3 年内 ,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安排 , 将基 金份 额分 成 预期收 益 与风险 不同 的两 个级 别, 即鼎利A基 金份 额和 鼎利B 基金份 额。 除收 益分 配、 基金合 同终 止 时的 基 金清 算财 产分 配和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时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外, 每份 鼎利A 和每份 鼎利B 享有同 等的 权利 和义 务。 鼎利A 和鼎 利B分 别募 集并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比例 进行初 始配 比, 鼎利A和鼎利B的基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鼎利A 与鼎 利B两 级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配比 不高 于7:3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3 年内 ,鼎利A将 于鼎 利A的 开放 日接受 基金 投资 人的 集中 申购、 赎 回 ,鼎利B 封闭 运作 并上 市 交易。 鼎利A 的每 个折 算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将对 鼎利A进 行基 金 份额折 算 , 鼎 利A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鼎 利A 份额 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 开放日 结束 后, 两级 基金 的份额 配比 将根 据申 购份 额与赎 回份 额实 际成 交确 认情况 重 新进行 确定 。 在每 次开放 日后 , 根 据鼎 利A份 额折 算 和申购 、 赎回 情况 可能 会 出现两 级份 额 配比大 于或 小于7:3 的情 形 。 三、鼎利A的运作 1 、收 益率 鼎利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约 定收 益 , 其收 益率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设定 一次 并公告 。 计算公 式为 : 鼎利A 约定 年收 益率 =一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0.7+6 个月Shibor ×0.5 。 其中 , 计 算鼎 利A 首 个约 定 年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6 个月Shibor 利 率为 发 行当月 第一 个交 易日6M Shibor利率 ; 上海 银行 间同 业拆放 利率 (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简 称Shibor ) ,以 位于 上海 的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中 心为 技术 平台计 算、 发 布并命 名, 是由 信用 等级 较高的 银行 组成 报价 团自 主报出 的人 民币 同业 拆出 利率计 算确 定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的算术 平均 利率 ,是 单利 、无担 保、 批发 性利 率。 目前, 对社 会公 布的Shibor 品种 包括 隔 夜、1 周、2 周、1 个月、3 个月、6个月 、9 个月及1年。Shibor 广 泛被 银行 协议 存款 、 银行 理 财产品 、债 券回 购等 投资 工具采 用为 业绩 基准 ,被 认为是 较市 场化 的利 率基 准。本 基金 鼎 利A采用6个月Shibor 作为 约定收 益率 的组 成, 其封 闭周期 与鼎 利A 相同 。 鼎利A 约定 年收 益率 公式 中 系数由 历史 数据 模拟 得出 , 系 数选 择标 准为 贴近 同 期银行 理 财产品 的发 行利 率。 其后鼎 利A 每个 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开 放日 首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以 及开 放日 所在月 份第 一个 交易 日的6 个月Shibor 利率 重 新调 整鼎 利A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 鼎利A 的约 定收 益采 用单 利 计算, 鼎利A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第2 位。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予 鼎利A 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 应 得收益 ,剩 余净 资产 分配 予鼎利B 份额 ;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每个折算 日 , 如本 基金 净 资产等 于或 低于 鼎利A份 额 的本金 及约 定 应得收 益的 总额 ,本 基金 净资产 全部 分配 予鼎 利A 份 额后, 仍存 在额 外未 弥补 的鼎利A份额 本金及 约定 收益 总额 的差 额,则 不再 进行 弥补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每个 折算 日鼎 利A 份额 持 有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即 如在分 级 运作周 期间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鼎 利A 份额仍 可能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应 得收 益 乃至投 资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 2 、开 放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年内 , 鼎利A的 开放 日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6 个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赎回 。 第 六个开 放日 只接 受赎 回, 不接受 申购 。 因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 为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具体的 开放 日规 定详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的 公告 为准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 (1) 折算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年 内, 鼎利A 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每满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鼎利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日与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 日。 (2)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鼎利A所 有份 额。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3) 折算 频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6个月 折 算一 次。 (4) 折算 方式 折算日 日终 , 鼎利A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 鼎利A 的份 额数 按照 折算 比 例相应 增减 。 鼎利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如下: 鼎利A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日 折算前 鼎利A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1.000 鼎利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 折算前 鼎利A的 份额 数 × 鼎利A的 折算 比例 鼎利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折 算 后的份 额数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 为 准,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鼎 利A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鼎利A的 折算 比 例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鼎利B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 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2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规 模限 制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年内的每个 开放 日 , 鼎 利A与鼎利B的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7:3。 具体规 模限 制及 其控 制措 施见招 募说 明书 、 发售 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其他相 关公 告 。 四、鼎利B的运作 1 、鼎利B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内不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鼎利B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3年 后对 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个月 内, 在符 合基 金上 市交易 条件 下, 鼎利B将 申 请在 深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本 基金 在扣 除鼎 利A的 应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鼎 利B 享有 ,亏 损以 鼎 利B的资 产净值 为限 由鼎 利B 优先 承 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日终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基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T 日 日终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为 日终 鼎利A和 鼎利B 的份 额总额 ; 基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T 日日终 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为该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六、鼎利A和鼎利B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 述本 基金 资产 及收 益分配 规则 , 在基 金分 级 运作周 期内 鼎利A的 开放 日 计算鼎 利 A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鼎 利B的封 闭期 届满 日分 别计 算 鼎利A 与鼎 利B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设第T 日为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 Ta 为自 鼎利A 份额 上一 次 折 算日 (若 之前尚 未进 行折算 , 则为 基金成 立日 ) 至T 日的 运作 天数,NVT 为T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Fa 为T 日鼎 利A的 份额 余额 ,Fb 为T日 鼎利B的 份额 余 额,NAVa 为第T 日鼎 利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NAVb为第T 日鼎 利B的 基金 份额净 值,Ra为 鼎利A约 定 年收益 率,Y为 分级 运作 周 期内运 作当 年实际 天数 ,即 鼎利A上一次 折算 日( 如T 日之 前无 折算 日,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所在年 度的 实际天 数 。 在 分级 运作 周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对用 于鼎利A和 鼎利 B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实 际 运作天 数进 行调 整 , 如 调 整, 届时 可参 见更 新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第T 日, 鼎 利A和 鼎利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 如下 : 1 、当NVT < Fa× 1.00 × ( 1 +Ra×T a/Y )时 ,则 鼎利A 与鼎利B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第T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NAVa=NVT/Fa ; NAVb=0 ; (2)当 Fa ×1.0 0× (1+R a ×Ta/Y ) ≤ NVT 时, 则鼎 利A与鼎 利B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第T 日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NAVa= 1.00 × ( 1+Ra ×Ta / Y); NAVb= (NVT-NAV a×F a )/Fb ; 折算日 鼎利A与 鼎利B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8 位, 小数 点后 第9位四 舍 五入 。 七、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用 “ 虚拟清 算”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鼎利A和 鼎利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级 基金份 额价 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值 。 鼎利A 和鼎 利B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与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 值一同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设第T 日为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Ta 为自 鼎利A份 额上 一 次 折算 日(若 之前 尚未 进行 折算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至T 日 的运作 天数 ,NVT 为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Fa 为T 日鼎 利A的 份额余 额,Fb为T日 鼎利B 的份额 余额 ,NAVa为第T 日 鼎利A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NAVb 为第T 日鼎利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Ra 为鼎 利A 约定 年收 益 率,Y 为分 级运作 周期 内运 作当 年实 际天数 ,即 鼎利A上 一次 折算 日( 如T 日之 前无 折算 日 ,则为 基金 成立日 )所 在年 度的 实际 天数。 在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 况对用 于鼎 利A 和鼎 利B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的实 际运作 天数 进行 调整 ,如 调整, 届时 可 参见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第T 日, 鼎 利A和 鼎利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公式 如下 : 1 、当NVT < Fa× 1.00 × ( 1 +Ra×T a/Y )时 ,则 鼎利A 与鼎利B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第T日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NAVa=NVT/Fa ; NAVb=0 ; 2 、当F a×1 .00 × (1 +Ra × Ta/Y ) ≤NVT 时 ,则 鼎利A 与鼎利B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第T日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NAVa= 1.00 × ( 1+Ra ×Ta / Y); NAVb= (NVT-NAV a×F a )/Fb ; 鼎利A 与鼎 利B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3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入。 八、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 额转换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本基 金的 两级 基金 份额 将按约 定的 收益 的分 配规 则进行 净 值计算 , 并 以各 自的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转换 为同 一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的 份 额, 并 办理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日 终,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鼎 利A和 鼎利B 转换 比例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转 换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额 实施 转换 。转 换后 ,鼎利A和 鼎利B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数按 照 转换规 则将 相应 增加 或减 少。 鼎利A 和鼎 利B份 额转 换公 式为: 鼎利A 份额 转换 后基 金份 额 数=转 换前 鼎利A份 额数 ×T 日鼎 利A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鼎利B 份额 转换 后基 金份 额 数=转 换前 鼎利B份 额数 ×T 日鼎 利B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具体转 换规 则见 基金 合同 第 九部 分 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东吴鼎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 [2012]1609 号 文批 准, 于2013 年3 月25 日起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 截止 到2013 年4 月19 日, 基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江苏 公证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验 资, 本次 募集 的净认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120,254,976.56 元。 经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确 认的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有效 认购 资金 按实 际适用 年利 率计 算产 生的 利息共 计人 民 币411,623.37 元 。 上 述资 金已 于2013 年4 月24 日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基 金托 管 专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4,435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本息 合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1,120,254,976.56 份, 已 全部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归 投资者 所有 。 其中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13 年4 月9 日认 购 本基金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为 45,026,325.00 份( 含募 集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 认 购费用 为 0 元。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九 、鼎 利 A 的基金 份额折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鼎 利A 将 按以 下规则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一、折 算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鼎利 A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鼎 利 A 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与 其开 放日 为同 一个工 作日 。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的具 体计 算见基 金合 同第 四部 分中 “鼎 利 A 的 运作 ”的 相关 内 容。 二、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鼎 利 A 所 有份 额。 三、折 算频 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折 算一 次。 四、折 算方 式 折算日 日终 ,鼎 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鼎 利A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鼎 利A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如下 : 鼎利A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日折算 前鼎 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1.000 鼎利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鼎 利 A 的份 额数 ×鼎 利 A 的 折算 比例 鼎利 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 基 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鼎 利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鼎 利 A 的 折 算比例 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 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 金的 平稳 运作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鼎利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具体 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六、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3 年 内 ,投资 人可 在鼎 利 A 的 开 放日对 鼎利 A 进行 申购 、 赎回, 第 六个开 放日 仅接 受赎 回, 鼎利 B 封 闭运 作并 上市 ; 基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 本基金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种 方式 对本 基金 进行 申购与 赎 回 。 一、鼎 利A 的申 购和 赎回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年内 , 鼎利A的 开放 日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6 个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接 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赎回, 但 第六个 开放 日只 接受 赎回 , 不接 受申 购。 因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 为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鼎利A 的开 放日 以及 开放 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人 办理 鼎利A 的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经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账 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 3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鼎利A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销 机构 。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鼎利A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鼎利A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 人民币1.0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申 购鼎 利A 时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 投资 人在 提交 鼎利A 的 赎回申 请时 ,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时间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T+1 日) , 鼎利A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对投 资 人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性 确认 和成 交确 认 。 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人 应及 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依 法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 进 行调整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以鼎利B的 份额 余额 为基 准 , 在 鼎利A 和鼎 利B 的份 额 配比不 超 过7:3 的范 围内 对鼎 利A的 申购进 行确 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所 有经 确认有 效的 鼎利A的 赎回 申 请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对于鼎 利A 的申 购申 请, 如 果 对鼎 利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 申请进 行确 认后 ,鼎 利A 与 鼎利B 的份额 配比 不高 于7:3 , 则 所有经 确认 有效 的鼎 利A 的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如 果对 鼎利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 进行确 认后 ,鼎 利A 与鼎 利B的份 额配 比超 过7:3 ,则 在经确 认后 的鼎利A与 鼎利B 的份 额配 比不超 过7:3 的 范围 内, 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鼎利A 每次 开放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确 认办 法及 确认 结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鼎利A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鼎利A 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鼎 利A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投资人T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鼎 利A 在 代销 机构 的 首次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人民 币1,000 元 , 追加 申 购的单 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本公 司直 销网 点的 首次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 认购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部 或部 分 鼎 利 A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100 份。 某笔赎 回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某一 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账 户的 鼎利 A 份额 余 额少于 100 份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强制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回 其在 该销 售机 构全 部交易 账户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3)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鼎 利A 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 (2) 鼎 利 A 的 赎回 费率 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并 在招募 说 明 书中 列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鼎利A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0 鼎利A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小 数 点后第 3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在 鼎利 A 的开 放日 , 某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申 购 鼎利 A, 则其 可得 到的 鼎利 A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2) 鼎利A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例:在 鼎利 A 的 开放 日, 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鼎 利 A,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计 算 如下: 赎回金 额= 10,0 00× 1.00 =10,000 元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鼎利A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人 申购 鼎利A 份 额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赎回 鼎利A 份 额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人 办理 扣除 权 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10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对 鼎 利 A 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算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人 。发生 上述 (1 )到 (5) 项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11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对 鼎利 A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鼎利A 在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巨额 赎回的 具 体处理 办法 详见 下文 “12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形式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12、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形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经 过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成 交 确认后 , 鼎利A 的净 赎回 份 额超过 本 基金前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鼎利A 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鼎利A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工作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工作 日 赎回 申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 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2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1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基 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后, 鼎利 A 与鼎利 B 两 类基金 份额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转 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并 开 放 申购 、赎 回业务 。申 购、 赎回 规则 具体如 下: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 申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 场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机 构, 场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下 ; 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的场 内 销售机 构为 具 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场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下。 具 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本 基金 转型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 不超 过 30 日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 本 基金 转型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 不超 过 30 日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赎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收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 人交 付款 项, 申购 申请 即 为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投资 人 场外 通过 代销 机 构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申购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基 金投 资 者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基 金份 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的单 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某笔 赎回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一 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的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强 制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该 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 账户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如 因分 红再 投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巨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原 因导致 的账 户余 额 少于100 份 的情 况, 不受 此限, 但再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4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不 作限制 。 5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 通 过场 外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定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申 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持有 期T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T<90 天 0.1% T≥90 天 0 本基金 由原 有鼎 利 A 、鼎 利B 份 额转 入的 场外 份额 不收取 赎回 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0.1% 。 由原 有鼎利 A 、鼎利 B 份额 转入 的场 内 份额赎 回 费率为 固 定0.1% 。 赎 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 2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1%,假 设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 10 ,000 ×1. 0 50 =10,500 元 赎回费 用= 10,5 00× 0.10 % =10.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 -10.5 =10,489.50 元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6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不 超过 申购金 额 的 5% ,赎 回费 用 最高不 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 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的 申购 费 率、 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单 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2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开 办基 金 (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 起3 年内 , 为 鼎 利 A ; 转 型后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四、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 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 费。 五、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 转托管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鼎 利 A 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持有 的鼎 利 A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内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务 规则 的 有 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业务规 则。 鼎利B 的转 托管 与以 下“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 相同。 (二)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 也 可以 直接 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 转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的有 关规 定以 及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业务 规则 办理 。 六、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规 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七、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一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鼎利B 的基金 份额 将申 请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 本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的 基 金份额 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批准 后将 继续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鼎利B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 统 中的 鼎利B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鼎 利B 份额 可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 托管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再 上市 交易 。 分级运 作周 期届 满 , 本 基 金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后 的基 金份 额 将继续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 务将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再上 市交易 。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鼎利B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开 始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分级运 作周 期届 满,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规 则转 型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份 额后 , 本 基金将 自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之 日起30 日内恢 复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上 市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鼎 利B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其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2 、本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上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3 、本 基 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5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6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 , 指鼎 利B)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相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 六、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 , 指 鼎利B)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易 行 情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 前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为鼎 利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 七、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与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 , 指 鼎利B) 的 停复牌 与暂 停、 终止上 市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二、 分级运 作周 期届满 时的 基金份 额转 换 一、 基金转 型后 的基 金存 续形 式 基 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本 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自动 转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 变更为 “东 吴鼎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 鼎 利 A 、鼎 利 B 的基金 份额 将以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 并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 金份 额 仍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二、 基金转 型时 鼎 利 A、 鼎利B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鼎 利 A 的 第六 个开放 日, 鼎利 A 仅开 放 赎回。 鼎 利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若 不 赎回, 则其 持有 的鼎 利 A 默认转 换为 “东 吴鼎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份额 , 鼎 利B 份额 默认 转换 为 “ 东吴 鼎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份额 。 三、 基金转 型时 的份 额转 换规 则 1 、基 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 日鼎利B暂 停交 易 为保证 折算 日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鼎 利B 的上 市 交易等 业务 , 详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2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鼎利 A 和 鼎利 B 基 金份 额 转换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如 该日为 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3 、份 额转 换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终 , 基金 管理 人将鼎利A、 鼎利B 按 照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折算 成面 值为 1.000 元 的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的基 金份 额若 干。 具体折 算方 法, 详见 本合 同“第 四部 分 基金 的分 级 ” 。 在进行 份额 折算 时, 鼎利A 、鼎利B 的 场外 份额 将折 算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场外 份额, 且均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下; 鼎利B 的场 内 份额将 折算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场 内份额 ,仍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下。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鼎利A 份额 ( 或鼎 利B 份 额) 的折 算比 率、 鼎利A ( 或鼎利B)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型后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4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鼎利A 、 鼎 利 B 的份 额全 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额之 日 起30 日内 , 本基金 将 上市 交 易 ,并 接受 场外与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份额转 换后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开 始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的具 体日 期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5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1) 基 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将 转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 金管理 人 将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就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转换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2) 在基 金分 级运 作周 期 届满日 前 30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转 换的相 关事 宜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3) 鼎利 A 、鼎 利 B 进行 份额转 换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转 型后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基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投资 管理 的相 关 内容将 保 持 不变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化 的, 本基 金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资 管 理的相 关内 容可 随之 改变 并及时 公告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 流 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债 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 、 债券品种 的主动 式管 理, 力争 提供 稳健 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国 债、 央行 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中 期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货 币市 场工具 包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 剩余 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 内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交易 所、 银行间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 央银 行票 据等。 本基金 不能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 申购 , 也 不能 在二 级市 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 类 资 产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纯 债基 金, 在控 制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通过 对债 券组 合久期 、 期限结 构、 债券 品种 的主 动式管 理, 力争 提供 稳健 的投资 收益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1 、投 资组 合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资 产投资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 政收 支、价 格指 数和 汇率 等) 和 宏观经 济政 策( 包括 货币 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外 贸和 汇 率政策 等) 进行 分析, 预测 未来的 利率 趋势 , 判断 债 券市场 对上 述 变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 并 据 此对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调 整 , 提 高债 券组 合 的总投 资收 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 对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预 测收益 率 期限结 构的 变化 方式 ,选 择确定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配置 各期 限固 定收 益品 种的比 例, 以 达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的 。 3 、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 市场 风险等 因 素进行 分析 ,研 究同 期限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种 的利 差 和变化 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置 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收 益。 (二) 利率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国 外经 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测基 础上 ,运 用数 量 方 法对利 率期 限结 构变 化趋 势和债 券市 场供 求关 系变 化进行 分析 和 预测, 深入 分析 利率 品种 的收益 和风 险, 并据 此调 整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确定 组合 平 均久期 后,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期限 结构 进行 分析 ,运 用统计 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合 适的 期 限结构 的配 置策 略, 在合 理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综 合考虑 组合 的流 动性 ,决 定投资 品种 。 (三) 信用 品种 投资 策略 与信用 风险 管理 本基金 对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和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品 种采 取自 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 相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自上 而下投 资策 略指 本基 金在 组合久 期配 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基础上 ,运 用数 量化 分析 方法对 信用 产品 的信 用风 险溢价 、流 动性 风险 溢价 、税收 溢价 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对利 差走 势及其 收益 和风 险进 行判 断。自 下而 上投 资策 略指 本基金 运用 行 业研究 方法 和公 司财 务分 析方法 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选 择风险 与收 益 相匹配 的更 优品 种进 行配 置。具 体而 言: 1 、根 据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确 定各 行业的 优先 配置 顺序 ; 2 、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发展趋 势 、 行业 政策 、 公 司背景 、 盈利状 况 、 竞 争 地位 、 治 理结构 、特 殊事 件风 险等 基本面 信息 ,分 析企 业的 长期运 作风 险; 3 、 运用 信用 评价 系统 对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水 平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度 量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4 、利 用历 史数 据、 市场 价 格以及 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确定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等级 ; 5 、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析 结果, 确定 信用 利差的 合 理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相 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从以 下三 个方 面来 进行信 用风 险管 理: 1 、进 行独 立的 发行 主体 信 用分析 ,不 断在 实践 中完 善分析 方法 和积 累分 析经 验数据 ; 2 、严 格遵 守信 用类 债券 的 评级方 法, 根据 不同 的信 用风险 等级 ,按 照公 司的 投资管 理 流程和 权限 管理 制度 ,对 相关债 券进 行定 期信 用跟 踪分析 ; 3 、采 取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和 集中度 限 制 ,严 格控 制组 合整体 的信 用风 险水 平。 (四)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对 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资 ,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用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略 。





由于 可转 债兼 具债 性和 股 性, 其投 资风 险和 收益 介 于股 票和 债券 之间 ,可 转 债相 对价 值 分析 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市 场环 境下 其股 性和 债性的 相对 价值 ,把 握可 转债的 价值 走向 ,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





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首 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性 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产 品用 可转 债的 底价 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 率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债性 特 征。 底价 溢 价率 越高 ,债 性特 征 越弱 ;底 价溢 价率 越低 ,则债 性特 征越 强; 可转 债的到 期收 益率 越 高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在实 际投 资中 , 可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小 于10%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2% 的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本 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价 率和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 数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股 性特征 。平 价 溢价率 越高 ,股 性特 征越 弱;溢 价率 越低 ,则 股性 特征越 强。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 数越 接近 于 1, 股性 越强 ;Delta 系 数越远 离 1 ,股 性越 弱。 在实际 投资 中, 可转 债的 平价溢 价率 小 于5% 或Delta 值大 于 0.6 可视为 股性 较强 。 其 次, 在进行 可转债 筛选时 ,本 基金还 对可转 债自身 的基本 面要 素进行 综合分 析。 这 些 基本 面要 素包 括股 性特征 、债 性特 征、 摊薄 率、流 动性 等。 本基 金还 会充分 借鉴 基金 管 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成 果,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形成 对基 础股 票 的 价值 评估 。将 可转 债自身 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基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一 起, 最终 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于 该券 种 的 发行 主体 资 质相 对较 弱 , 且存 在信 息 透明 度较 低 等问 题 ,因 而面 临更 大的 信用风 险, 属于 高风 险高 收益品 种, 未来 有可 能出 现债券 到期 后企 业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不能按 时 清 偿债 务的 情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本 基 金 将从 发行 主 体所 处行 业 的 稳定 性、 未 来成 长性 , 以 及企 业经 营 、现 金流 状 况、 抵 质押 及担 保增 信措 施等方 面优 选信 用资 质相 对较强 的高 收益 债进 行投 资。严 格执 行分 散 化 投资 策略 ,分 散行 业、发 行人 和区 域集 中度 ,以避 免行 业或 区域 性事 件对组 合造 成的 集 体冲击 (六)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16-1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决策基 金总 体战 略、 资 产 配置、 对基 金经 理提出 的 仓位与 组合 预 案进行 审议 与决 策, 就风 险事项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沟通;





2、 基金 经理: 参与 信 用评级 体系 的构 建和 维护 、 提出 资产 配置 方案、 实 施具体 投资 计 划 。基 金经 理必 须严 格按照 《投 资管 理流 程》 进行操 作, 资产 配置 方案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 议通 过后 ,以 《资 产配置 方案 决议 》的 形式 形成书 面结 果, 作为 基金 经理投 资操 作的 依 据,同 时给 投资 总监 、风 险控制 部门 等备 案, 以便 监控。





3、 集中 交易 室: 执 行 基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反 馈交易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 监督交 易指 令 的合规 合法 性;





4、 研究 平台: 分析 债 券的信 用风 险、 为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提 供投 资决 策咨 询支持 、 为 基 金经理 投资 提供 支持 ;





5 、 金 融 工 程小 组: 通 过对投 资组 合的 跟踪 与评 估,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基金经 理提 供 投资实 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优 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 险控制 部门( 右边虚线 框内 ) :由 风险管 理委员会 、监察 稽核部 、 风 险管理 部 等 构成 。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 决策及 实际 投资 进行 全程 监控 (左 边虚 线框 内) , 并 定期和 不定 期 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供风险 事项 报告 ; 风 险管 理部 定 期评 估投 资组 合风 险与收 益水 平, 向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提供 投资组 合风 险评 估报 告。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就风 险事 项和风 险评 估报 告 进 行审 议并 与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沟 通, 以监 控投 资决策 流程 和各 级决 策权 限的行 使是 否合 法 合规及 科 学 合理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图16-1


投资 决策 流程 示 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 研究部 信 用评级体 系 构建与 调整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监察稽核部 选 券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风险管理部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40%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12)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它 比例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 中 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是由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编制 ,样 本债 券涵 盖 的范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围更加 全面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发 行主 体 ( 政府 、 企 业等) 和期 限 ( 长期 、 中 期、 短 期等 )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中 国债 券 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趋 势。 中债 综合 指数 各 项指 标值 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整 ,有 利于 更 加 深入 地研 究和 分析 市场。 在综 合考 虑了 指数 的权威 性和 代表 性、 指数 的编制 方法 和本 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理念, 本基 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较 高的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指 数作 为业 绩 比较基 准。 如 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业绩基 准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长 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由 于基 金 收益分 配 的安排 ,鼎利 A 份 额将 表 现出低 风险 、低 收益 的明 显特征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要低 于 普通的 债券 型基 金份 额; 鼎利 B 份 额则 表现 出高 风 险、高 收益 的显 著特 征, 其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要 高于 普通 的债 券型基 金份 额。 七、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东 吴 鼎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1、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金 额单 位 :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23,793,532.76 92.64 其中: 债券


723,793,532.76 92.6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028,212.06 4.36 7 其他资 产


23,517,264.16 3.01 8 合计





781,339,008.98





100.00 2 、截 至2014 年3 月31 日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截 至2014 年3 月31 日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978,000.00 5.3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978,000.00 5.33 4 企业债 券 610,048,118.38 81.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3,439,221.50 1.79 8 其他 60,328,192.88 8.04 9 合计 723,793,532.76 96.46 注:组 合持 仓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情 况 代码 名称 持仓数 量 票面利 率(%) 期限( 年)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25108 13 松 鹤楼 100000 8.9 2 118057 12 冠 耀集 55000 9.8 2 118066 12 盛 水债 100000 8.6 2 125123 13 瑞水 02 50000 8.1 3 125069 13 瑞水 O1 100000 8.1 3 125178 13 徐 水务 200000 9.5 3 5 、 截 至2014 年3 月31 日 ,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 资明细 :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626 12 海 恒债 500,010 50,501,010.00 6.73 2 122634 12 芜开 01 499,990 49,524,009.50 6.60 3 122613 12 乌 海债 400,000 40,380,000.00 5.38 4 122622 12 锦 城债 400,000 40,000,000.00 5.33 5 122805 11 大 同债 400,000 39,616,000.00 5.28 6 、 截 至2014 年3 月31 日 ,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截 至2014 年3 月31 日 ,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 资明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截至2014 年 3 月 31 日,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7,649.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419,614.8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517,264.1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07 博汇转 债 13,439,221.50 1.79 (5)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鼎 利分 级基 金历 史时 间段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时间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3.4.25-2013.12.31 -1.75% 0.15% -4.74% 0.10% 2.99% 0.05% 2014.1.1-2014.3.31 0.62% 0.19% 1.62% 0.08% -1.00% 0.11% 2013.4.25-2014.3.31 -1.14% 0.17% -3.2% 0.1% 2.06% 0.07%








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数据截止到 2014 年3 月31 日。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图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013年4 月25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注:东吴鼎利分级基金于 2013 年 4 月25 日成立。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五、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 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 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 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鼎利 A 和鼎利 B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鼎 利 A 开 放日 和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末鼎 利 A 和鼎利 B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七、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3 、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本 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3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注 册登 记机 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十 八、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一)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内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内,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转型 为东 吴鼎 利债 券基 金(LOF ) 后的 收益 分配 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场 外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可 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日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投资 人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的不 同交易 账户 可选 择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如投 资人 在某 一销售 机构 交易 账 户不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则按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处理。 场 内 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 现金 分红 ,投 资人 不能 选 择其 他的 分红 方式 ,具 体 收益 分配程 序 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规定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则 》 执 行。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 历 年度 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一)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 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四)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鼎 利 A 的首 次开 放日 或者 鼎 利 B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以及鼎 利 A 和 鼎利 B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2 、在 鼎利 A 的 首次 开放 或者鼎 利 B 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鼎 利A 和鼎 利 B 的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各 自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参 考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以及 鼎 利A 和鼎 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鼎利 A 和 鼎利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累计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4 、 本基 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鼎利 A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鼎 利 A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 鼎利 A 的 收益 率设定 及 其调整 ; 22 、鼎利 B 的上 市交 易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3 、 分 级运 作周 期届满 时 的基金 转换 , 转 型后东 吴 鼎利债 券基 金 (LOF ) 的 上 市交易 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 24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5、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6、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按 双方 约 定方式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生 潜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波 动。 1 、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 市场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 期 性的 特点 。随 宏观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 、 收益率 曲线 风险 不 同 信用 水平 货币 市场 投资 品 种应 具有 不同 短期 收益 率 曲线 结构 ,若 收益 率曲 线 没有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偏 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5 、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 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 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降 。 6 、 国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 中国 市场 开放 程度 的提 高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 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 同类 产 品公 司的 强有 力竞 争,部 分上 市公 司有 可能 不能适 用新 的行 业形 势而 业绩下 滑。 尤其 是 中国加 入 WTO 以后 ,中 国 境内公 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场 竞争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因 素的 影 响下将 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7 、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争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 新 、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上 市公 司还 可能 出现 难以预 见的 变化 。虽 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风险 基 金 交易 对手 方发 生交 易违 约 或者 基金 持仓 债券 的发 行 人拒 绝支 付债 券本 息,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 变 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 致证 券不 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变 现的 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还包 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致 使没 有足 够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 引致的 风险 。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特 定投 资对 象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 金 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 时少量投 资权益类资产,因此 ,本 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 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 系统 性风险,也可 能面临 股票 市场 表现 不好 甚至出 现亏 损所 带来 的风 险。 2 、鼎 利A 的特 有风 险 (1) 流动 性风 险 鼎利 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每 满 6 个 月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开 放一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只能 在开 放日 赎回 鼎利 A 份额 ,在 非开 放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不能 赎回 鼎利 A 而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另 外, 因不 可抗力 等原 因, 鼎利 A 的 开放日 可能 延后 ,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不能按 期赎 回而 出现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在鼎利 A 的 每次 开放 日, 本基金 将根 据届 时执 行的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和当月 第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一个交 易日 的6 个月 Shibor 利 率设 定鼎 利A 的年 收 益率。 如果 开放 日利 率下 调, 鼎 利 A 的 年收益 率将 相应 向下 进行 调整; 如果 在非 开放 日出 现利率 上调 ,鼎 利 A 的 年 收益率 并不 会 立即进 行相 应调 整, 而是 等到下 一个 开放 日 再 根据 实际情 况作 出调 整, 从而 出现利 率风 险 。 (3) 开放 日的 赎回 风险 在鼎 利 A 的 每次 开放 日, 鼎利 A 将同 时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鼎 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并相 应对 鼎利 A 的份 额数 进行 增减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鼎 利A 时 ,可 能出 现新 增份额 不能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4)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 金将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对 于鼎 利 A ,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鼎 利 A 实 施基金 份额 折算 。鼎 利 A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如 果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 投资者 可通 过 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 的方 式获取投资回报,但 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 后的 新增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 不等 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 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 交易 成本,还可能 面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 价格 波动风 险。 (5)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鼎利 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但 是, 本基金 为鼎 利 A 设置 的收 益率并 非 保证收 益, 在极 端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在短 期内 发生 大幅度 的投 资亏 损, 鼎利 A 可能 不能 获 得收益 甚至 可能 面临 投资 受损的 风险 。 (6)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日,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基 金类型 为 债券型 。 在 基金 转型 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将其 持有的 鼎 利 A 份 额赎 回、 或是转 入 “ 东 吴鼎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投 资者 不选 择 的, 其持 有的 鼎利A 份 额 将被默 认为 转 入“东 吴鼎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份 额。 鼎利 A 的 基金 份额 转入 本 基金转 型后 的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变 化的风 险。 3 、鼎 利B 的特 有风 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的 分级 基金 运作 期内 ,本基 金在 扣除 鼎利 A 的 应计收 益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分配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将 归鼎 利 B 享 有, 亏损 以鼎 利 B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由鼎 利 B 承 担, 因 此,鼎 利 B 在可 能获 取放 大的基 金资 产增 值收 益预 期的同 时, 也将 以 B 自身 净值为 限承 担 基金投 资的 全部 亏损 且优 先分配 鼎利 A 的 应计 收益 和本金 ,极 端情 况下 ,鼎 利 B 可 能遭 受 全部的 投资 损失 。 (2) 利率 风险 在鼎利 A 的 每次 开放 日, 本基金 将根 据届 时执 行的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和当月 第 一个交 易日 的6 个月 Shibor 利 率设 定鼎 利A 的年 收 益率, 如果 届时 的利 率上 调, 鼎 利 A 的 年收益 率将 相应 向上 作出 调整, 鼎 利B 的 资产 分配 份额将 减少 ,从 而出 现利 率风险 。 (3)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的鼎 利A、鼎 利B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7:3, 由于 鼎利A、 鼎利B 将独立 发 售,两级份额在基金 募集 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 比可 能低于 7:3,存 在不确定 性;本基金成 立后, 鼎利 B 封 闭运 作, 鼎利 A 则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满 6 个 月开 放一 次。 由于鼎 利 A 每 次开放 后的 基金 份额 是不 确定的 ,在 鼎 利 A 每次 开 放结束 后, 鼎 利 A、鼎利 B 的份 额配 比 可能发 生变 化。 两级 份额 配比的 不确 定性 及其 变化 将引起 鼎利 B 的杠 杆率 变 化,出 现份 额 配比变 化风 险。 (4)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鼎利 B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益 预期 的特 性, 由于 鼎利 B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波 动将 以一 定的 杠杆 倍数 反 映到 鼎利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但 是,鼎 利 B 的 预期收 益杠 杆率 并不 是固 定的, 取决 于鼎 利 A 和鼎 利 B 的 资产 净值 比, 鼎利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越 高, 杠杆 率越 低,收 益放 大效 应越 弱, 从而产 生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 (5) 上市 交易 风险 鼎利 B 的封 闭期 为 3 年, 封闭期 内上 市交 易。 鼎利 B 上市 交易 后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鼎 利 B 份额 ,产生 风险 ;鼎 利 B 上市 后也可 能因 交 易对手 不足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6)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鼎利 B 上市 交易 后,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鼎 利 B 的 上市 交易 价格 与其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价 交易 的 风险。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 金将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鼎 利 B 上市 交易 后,投 资 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 额的 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基 金份 额以获取投资 回报可 能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本 ,还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价 格波 动及 折价 交易 等风险 。 (8)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日,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基 金类型 为 债券型 。 在 基金 转型 时, 所 有鼎 利B 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本基金 转型 后的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鼎利 B 将不 再内 含杠 杆 机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风 险。 另外, 本基 金转 型后 ,原 有鼎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 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 证券 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 面的 原因,不能顺利赎回 。此 时,投资者可 选择卖 出或 者通 过转 托管 业务转 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 因 基 金业 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 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 度建 立 等方 面不 完 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 为产 生 的风 险; 4 、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 理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5 、 因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其他风 险。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二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年 内清 算时 的基 金清 算 财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年 内, 如果 本基 金发 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优 先满 足鼎 利A 的本 金及应 计收 益分 配, 剩余 部分( 如有 ) 由鼎利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二)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并转型 为东 吴鼎 利债 券基 金(LOF ) 后的 基金 清算 财 产分配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如 果发 生基金 财 产清算 的情 形, 则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二 十三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鼎 利 A 和鼎利 B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份 基 金份 额按照 本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各 自份额 级别 内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周期 届满 并转 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在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鼎利 A、 鼎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鼎 利A、 鼎 利B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在 各自份 额级 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基 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本 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自动 转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除外;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类 似表述 均指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鼎 利 A、 鼎利 B 各 自 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类似 表述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指鼎 利A 和鼎利 B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分 别合 计占 该级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含 50% ) , 下同 )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鼎利 A 和鼎利 B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分 别合 计不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该级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下同) ;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止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3年 内, 指出 席 大会的 鼎利A 和 鼎利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 下 同)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50%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 指出 席 大会的 鼎 利 A 和鼎利 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 下同)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指参 加大 会的 鼎利 A 和鼎利 B 各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下同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 满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除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人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人, 表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 转 型为东 吴鼎 利债 券基 金(LOF )后 的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8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场 外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可 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日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投资 人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的不 同交易 账户 可选 择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如投 资人 在某 一销售 机构 交易 账 户不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则按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处理。 场 内 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 现金 分红 ,投 资人 不能 选 择其 他的 分红 方式 ,具 体 收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则 》 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本 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3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注 册登 记机 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方 向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 流 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债 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 、 债券品种 的主动 式管 理, 力争 提供 稳健 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国 债、 央行 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中 期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货 币市 场工具 包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 剩余 期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 内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交易 所、 银行间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 央银 行票 据等。 本基金 不能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 申购 , 也 不能 在二 级市 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 类 资 产 。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2)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它 比例 限制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鼎利 A 的 首次 开放 日或 者 鼎利 B 上 市交 易前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以及 鼎 利 A 和鼎 利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2) 在鼎 利 A 的首 次开 放或者 鼎 利 B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日 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 鼎 利 A 和鼎 利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各 自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参 考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值以 及鼎 利A 和 鼎利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鼎利 A 和 鼎利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累计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4 )本 基 金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内清 算时 的基 金清 算财 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年 内, 如果 本基 金发 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优 先满 足鼎 利A 的本 金及应 计收 益分 配, 剩余 部分( 如有 ) 由鼎利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2 、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并 转 型为东 吴鼎 利债 券基 金(LOF )后 的基 金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如 果发 生基金 财 产清算 的情 形, 则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 金 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 国务 院 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国 债、 央行 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中 期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 型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货 币市 场工具 包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 剩余 期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 内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交易 所、 银行间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 央银 行票 据等。 本基金 不能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 申购 , 也 不能 在二 级市 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 类 资 产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 以下规 定: 1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40% ; 11.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12.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比 例限 制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上述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托 管协 议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以 上名 单发 生变 化的, 应及 时予 以更 新并 通知对 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书 面回函 确认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2.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时,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由于 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 督。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 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权 利、 义务 和 职责,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其他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资 金划 付 时间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 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其更 新,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发送 对方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若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8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守 《关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 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 的约定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指 令所 需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相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上述资 料 可能导 致基 金投资 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 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监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 券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准则的 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协议内 容应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 监督等 内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前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10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其 他 方面进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 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 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是否 按照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 挪 用基 金资 产、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和独 立。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 时募 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日起 10 日内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相 关 证明文 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根据中 国 人 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制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 通银行 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的 资金 结算 汇 划业务 。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人 民币 银行账 户 结 算管 理办 法》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证券账 户。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托管 人处 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募集 资金 经验 资后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行 间 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 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外 汇交 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本 基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序 另有 限制 除外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基金 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7 个工 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鼎利A 和鼎 利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或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本基金 在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并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指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分 别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或鼎利 A 和鼎 利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或 鼎利A 和 鼎利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或 鼎利A 和 鼎利B 的 基 金份额 参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考 净值 计算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以 第 1 )条 确定 的估值 价格 进行 估值 。 ③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该 上市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流 通 股 票 以 第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以 第 1 )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 低 于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成 本时 , 应 采用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 股票以 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以 第 1 )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 高 于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成 本时 , 应 按下 列公 式 确定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 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 因权 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格 除权 时, 应于 除权 日对其 初始 取得 的成 本作 相应调 整) ;P 为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Dl 为 该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锁定 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Dr 为 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估值 日至 锁定 期结 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估 值日 当天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净 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5) 交 易所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证 , 以配 股除 权日 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收 盘 价 高于配 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股 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收 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 方法 1)交 易所 以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根 据行 业 协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 并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交易 所上 市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6)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市 场各 因素 的基 础上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知 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支 付赔 偿金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采 用本 协议 第八 章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中 估值方 法 的 第(1 )- (5 )进 行处理 时, 若基 金管 理人 净值计 算出 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没 有 发现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由 于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 对 净值 差错 处理 ,如 果法 律 法规 或证 监会 有新 的规 定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 如 果行 业 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利 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 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双 方 应每 个交 易日 核对 账目 ,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正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 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后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或 其他 约定方 式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 方式为 准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可 委托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最 后 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人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负责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 的要 求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及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 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 友 好协 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 何 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并 对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 取消 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 生 《基 金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终止事 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2 日 内应 就 清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如 果本 基金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鼎 利A 的 本金及 应计 收益 分配 , 剩 余部分 ( 如有) 由鼎 利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并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如 果发 生基 金 财产清 算 的情 形 ,则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的 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注 册登 记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 服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配 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 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 管与转 托管 ,股 东名 册的 管理,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发 ,基 金 交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对账 单服 务分 为电 子对账 单服 务和 纸质 对账 单服务 。 每月度 、 季度 、 年 度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 务部门 将通 过邮 件向 所有 选择电 子对 账 单服务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账单 ,记 录该 持有人 最近 一月 度, 或一 季度或 一年 度 内所有 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户 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 当前账 户的 余 额等 。 每 年度 结束 后30 个 工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 将向本 年度 有交 易的 或持 有份额 的 , 且 选择纸 质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寄 送该 持有 人最近 一年 度纸 质对 账单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也 可通 过基 金公 司网 站下载 电子 对账 单或 拨打 基金公 司客 服热 线索 取电 子或纸 质对 账 单,亦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点进行 查询 。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红利 再 投资 形式 进行 基金 收益 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 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任 何申购 费用 。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金 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放 。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 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 期定 额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 时 的坐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拨 打 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资 料修改 、疑 难解 答、 客户 投诉/意见/建 议处 理、信 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六、网络服务





公司 网站 可为 为客 户提 供 下列 服务 :信 息定 制、 在 线账 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 专家 在线 咨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3 年 10 月 28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 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鼎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鼎利 A 份额 折算 和申 购与赎 回结 果的 公告》; (2) 2013 年 12 月 07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鼎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更 新及 摘要》; (3)


2013 年 12 月 13 日 在证 券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金 新增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以 及参 加网上 交易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 (4) 2014 年 01 月 10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 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增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推 出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 (5) 2014 年 01 月 13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公 告》; (6) 2014 年 01 月 22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鼎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7) 2014 年 03 月 29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鼎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8) 2014 年 04 月 04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增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为 代销机 构并推出 定期定额 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 (9) 2014 年 04 月 21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鼎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10 ) 2014 年 04 月 22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东吴鼎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鼎利 A 份额 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11 ) 2014 年 04 月 22 日 在证 券 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鼎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鼎 利 A 份额 折算 方案的 公告》; (12 ) 2014 年 04 月 22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鼎利A份额开放 申购与赎回及折算期间鼎 利 B 份额 (150120 ) 的风 险提 示公 告》; (13 ) 2014 年 04 月 24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鼎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鼎 利 B 份额 停牌 的公告》;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 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并刊 登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 式 投 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 金成 立的文件 二、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四 年六 月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