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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双月薪(000277)

博时双月薪: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5-2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 据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关于 核准 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3 】761 号) 和 2013 年 8 月 21 日《关于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3 】730 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3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 益品种,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本基 金 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 , 本基 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 的信用风险, 债券回 购风 险 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 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以 及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等等 。 此外, 本 基金以1 元初 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 影响下, 存在 基金 份额净值 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本 基金为债 券型 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 4 、基金管理人 力争向基 金持有人 定期支付 稳定的现 金流,但定 期支付的 现金流不 等同 于基金的分 红; 每次支付 的现金流 数量也可 能因投资 标的变动、 信用 违约的发 生、 融资成 本 变动等因素 发生变化 。 5 、本基金以向 持有人提 供稳定的 现金流为 投资目标 ,本基金定 期提供的 现金流的 主要 来源是所持 有的信用 债券的票 息收入和 本金。 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勤勉尽责 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严格控制 信用风险; 并 通过组合 中个券权 重的 控制来分散 信用风险; 但 是本基金 无法 完全规避信 用违约风 险, 如果组 合所持有 的信用债 券 出现违约, 将 对本基金 定期向持 有人支 付的现金流 产生影响 。 6 、本基金主要 投资策略 是买入与 封闭期相 匹配的债 券,并持有 到期;同 时基金管 理人 将通过正回 购,融资 买入债券 ,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增强投资人 的投资收 益和现金 流 收入。 本基金总资 产和基金 净值的比 例不超过200% ;基金 管理人将严 格控制杠 杆的比例 ;但是本 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使 用杠杆带 来的投资 风险, 包括: 当融资成本 出现显著 持续的上 升时, 将 降低投资人 投资收益 和现金流 收入的风 险; 无法继 续 融资时, 基金 管理人被 迫卖出债 券导致 损失的风险 ;使用杠 杆使得市 场风险导 致的组合 净值 波动加大的 风险等。 7 、本基金的一 部分资产 将可能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行 门 槛低, 投资过 程中的信 用风险也 相应增加。 有 可能 出现债券到 期后, 企业不 能按时清 偿债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务, 或者在存续 期内评级 被下调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不能 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 而 是通 过上证所固 定收益证 券综合电 子平台及 深交所综 合协 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 司进行转 让,同 时, 交 易所按 照申报 时间 先后顺 序对私 募债 券转让 进行 确认 ,对导 致私募 债券 投资者 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 此, 本基金 在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面临着 流 动性风 险。 8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3 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 税 后) ,每个运作周期首日,3 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根据当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利 率水平调整 , 但 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有可 能 不能 达到或 超过同 期的 目标收 益率水 平, 投资者 面临 获得 低于目 标收益 率甚 至 亏损 的风 险。 9 、在本基金的 自动赎回 期,登记 机构自动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 起当期新 增份额的 自动 赎回业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自 动赎回期 仅能被动 接 受新增份额 的自动赎 回。 在自动 赎回期 T 日收市后, 本基金净 值将以 已实现收 益 (为正时 ) 为 上限, 进行基 金份额的 折算 。 折 算后, 其折算后新增的份额将被自动 赎回。自动赎回期为 运作周期内每两个自然月的第3 个工作 日,共1 个工作 日。本基 金在自动 赎回期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规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动赎回 部分基金份 额, 除此之外, 自 动赎回期 不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主动赎回, 亦 不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本 基金每个 运作 周期 的前4 个月( 含第4 个月 )为建仓期 ,不设自 动赎回期 。 10 、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与 债券,基 金投资者 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 损失 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 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 《 基金合 同》 。 11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12 、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04 月 22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4 年 0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5 第二 部分


释义 ................................................... 6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10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21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25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29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闭期 和开放期 ................................30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32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34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41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业绩 ............................................4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财产 ...........................................4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5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54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58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 八部分


风险 揭示 .............................................6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67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69 第二 十一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 十二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95 第二 十三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97 第二 十四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98 第二 十五部分


备 查文件 ...........................................99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5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双月薪定 期支付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以及《 博时 双月薪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或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双月薪 定期支付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时 双月薪 定期支付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 时双月薪 定期支付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 投资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 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指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4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导致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 、 运作周期: 本基金以 3 年 为一个运 作 周期, 每 个 运作周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包 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或每个自由 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 起(包括该 日)至 3 年 后的年度 对日 的前一日止 32 、 基金份 额折算: 本基金 的份额折 算分为自 动赎回期 的基金份 额折算和 运作周 期开 始时的份额 折算。 自动 赎回期的 基金份额 折算以每 个 自动赎回期 当日为折 算基准日, 对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做 出调整, 以 已实现 收益 (为正 时 ) 为上限折算 成基金份 额, 折算 后,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数按照折 算比例相 应改 变。 运作周期开 始时的份 额折算以 每个 运作周期的 第一个工 作日为基 准日, 折算后, 使基金 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数按照折 算比例相 应改变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 33 、自动赎回期:自 动赎回期 为运作周 期内每两 个自 然月的 第 3 个工作 日, 共 1 个工 作日。 本基金在 自动赎回 期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规则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动 赎回折算 后新增的 基金份额(如有) ,除此之外 ,自动赎回 期不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主动赎回, 亦不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 。本基金 每个运作 周期的前 4 个 月(含 第 4 个月)为建仓 期,不设 自动赎回 期 34 、 自由 开 放期:在 每个运 作周期结 束后进入 自由 开放 期。第一 个 自由开 放期的 首日 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 3 年 以后的年 度对日, 第二个及 以后的 自由 开放期 的 首日为上 一个 自由 开放期结束 次日的 3 年以 后的年度 对日;本 基金的每 个 自由 开放 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35 、 受限开 放期:在 首个运 作周期中 ,本基金 的受限开 放期为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日 的每一个半 年度对日; 在第二个 及以后的 运作周期 中 , 本基金的受 限开放期 为该运作 周期首 日的每一个 半年度对 日; 在受限 开放期, 本基金仅 有 限度地确认 申购、 赎回 申请; 本 基金的 每个受限开 放期为 1 个 工作日。 如遇自动 赎回期顺 延;如顺延 后该日属 于自由开 放期,则 该月受限开 放期取消 36 、 年度对 日:指某 一特定 日期在后 续日历年 度中的对 应日期, 如该对应 日期为 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 若该日 历年度中 不存 在对应日期 的, 则顺延至 年度对月 次月 的第一个工 作日 37 、 半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 定日期在 后续每 6 个日 历 月中最后一 个日历月 的对应日 期, 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 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 的, 则顺 延至该日历 月次月第 一工作日 38 、 封闭期 :指本基 金在每 个运作周 期内,除 自动赎回 期及受限 开放期以 外的期 间。 在每个封闭 期内本基 金采取封 闭运作模 式,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不得 申请申购 、赎回本 基金 39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2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4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45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6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7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8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9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50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51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2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私募债券:指中 小企业私 募债或其 他相关主 体非 公开或定向 发行的债 券 54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5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8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9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60 、不可抗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0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康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持 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 6 %;璟安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持 有股 份 6 %; 上海盛 业股权投 资基金有 限公司 , 持有股 份 6 %; 上海丰 益股权投 资基金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有股 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二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产品规划 部、 互联 网金融部 、 董事长 办公室 、 总裁办 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 技 术部、基 金运作部 、风 险管理部和 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特定资产 管理部、 研 究部和国际 组。 股票投 资部负 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 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 上海 、 机构- 南方三 大区域和 养老金部 、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 战略客 户部负责 北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1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上海 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 零售 业务线含 零售- 北京、 零 售- 上 海、 零售- 南方三大 区域, 以 及客户服 务 中心。 其中, 零售三 大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零售 客户的渠道 销售和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营销服 务部负责 营 销策划、 总行 渠道维护 和销售支 持等工 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 计等工作。 互联 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 互联 网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 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 展和客户 运营, 推动公 司相关业务 在互联网 平台的整 合与创新。 董 事长办公 室专门负责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 各项会务 工作; 股 东关系管 理与 董、 监事的联 络、 沟通 及服务; 基金行 业政策、 公司 治理、 战 略发展研 究; 与公 司治理及 发 展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 管理; 政 府公共关系 管理; 党务工 作; 博时慈善 基金会的 管理 及运营等。 总裁 办公室负 责公司的 战略 规划研究 、 行政后 勤支持 、 会议及 文件管理 、 公司 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 媒体宣传 、 外 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部 负 责公司的人 员招聘、 培 训发展、 薪酬 福 利、绩效评 估、员工 沟通、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财 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 系 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4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总人数为 391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2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 鶤女士 , 硕士 , 董事 长, 深 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 中 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香港中银 集团经济 研究部副 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 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 副总经理; 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招商银行独立董 事;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现任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博时 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 席、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 银行部副 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2011 年 5 月进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历 任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 会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EMBA , 董事。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国际业 务部分 析师、 招商 证券武汉 营 业部总经理、 招商证券 (香港) 公司总 经理兼国际 业务部董 事、总裁 办公室总 经理、董 事总 经理、公司 总裁助理 。2013 年 5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总 经理、 董事 , 博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董事 会副主 席兼总裁、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兼总 经理 。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 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 军酒泉卫 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3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董 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郭健先生, 学士,董 事。1987 年起曾就职于蛇口中 华会计师事 务所、香 港招商局 集团 财务部、蛇 口多利时 装公司、 深圳立诚 会计师事 务所 和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公司。2004 年 3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任国 际业务部 总经 理、总裁助 理兼投资 银行董事 总经理、 招商证券董 事会秘书、 招商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 副 董事长等职, 现任招商 证券副总 裁兼董 事会秘书、 招商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历任上 海澳门路 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地 区总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 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 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 赵兴利先生 , 硕 士,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 1995 年至 2012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4 年 5 月先后任 天津港贸 易公司财 务科科长 、天津港 货运公司会 计主管、 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天津 港财务有 限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 部,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 港 (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赵卫平先生 ,硕士, 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大 鹏证券公 司、 北 京证 券公司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工作 。现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任 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任总 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 电脑部 副经理、 信息技术 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 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 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金 (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 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 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5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 。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陈凯杨先生 , 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深圳 发展银行 、 博时基金 、 长城基 金工作 。2009 年 1 月再次加 入博时基 金,历任 固定收益 研究员、 特定资产投 资经理。 现任博时 安心收益 定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 6 日- 至 今) 、 博时理 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今) 、 博 时岁岁增 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今) 、 博时月月 薪定期支 付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今) 。 魏桢女士 , 2000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吉林大学财 政学专业学 习, 获 学士学位 。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6 月在厦门市商业 银行工作, 任资 金营运部债 券交易员。2008 年 7 月 17 日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今) 、 博时岁岁 增利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今) 、 博 时月月薪 定期支付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 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 简历同 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邓晓峰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6 年起先后在深圳 市银业工贸 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 券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 理、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股票投资部 价值组投 资副总监。 现 任权益投 资总 部董事总经 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 股 票投资部价 值组投资 总监、博 时主题行 业股票(LOF) 基金基金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6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宏观 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聂挺进先生, 硕士。 2004 年起在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 司 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研究部研 究员、 研究部 研究员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研究 部资本品 组主管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特定 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 理、 裕泽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兼股 票投资部 GARP 组 投资总监 、博时卓 越品牌 股票基金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7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8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 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 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9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 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 (6 )使用数 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1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 民 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 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 的 资产和负 债。中国 建设银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 上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 在海外 公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 第一家 H 股公司晋 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资产 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长 9.95%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增长 14.35% ;客户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 长 7.76% 。 营业收入 5,086.08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0.39% , 其中, 利息净收 入增长 10.29% , 净利息收益 率(NIM) 为 2.74% ;手续费 及佣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增长 11.52% ,占营业 收入比重为 20.50% 。成本费用 开支得到 有效控制 , 成本收入比 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产 质量保持 稳定,不良 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 率 268.22% ; 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充 足率分别 为 13.34% 和 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分支机构14,650 个,服务于306.54 万公司客户、2.91 亿 个人客户, 与中国经 济战略性 行业的主 导企业和 大量 高端客户保 持密切合 作关系; 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大阪、 首 尔 、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 本、 台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2 北、卢森堡 设有海外 分行,拥 有建行亚 洲、建银 国际 、建行伦敦 、建行俄 罗斯、建 行迪拜、 建行欧洲、 建信基金 、建信租 赁、建信 信托、建 信人 寿 等多家子 公司。





2013 年,本集团的出色 业绩与良 好表现受 到市场 与业界的充 分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 102 项奖项, 多项综 合排名进 一步提高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全球银 行1000 强排名” 中 位列第5 ,较上 年上升2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 布的“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 司2000 强 排名” 中, 位列第2 , 较 上年上升13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荣获了 国内外重 要机构授 予的包括 公司治理 、 中小 企业服务 、 私人 银行 、 现金管 理、 托 管、 投行 、 养 老金 、 国际业 务、 电子商 务和企业社 会责任等 领域的多 个专项奖 。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下 设 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 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投 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事计 划 财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工 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 基本 养老个 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3 34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 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 威杂志 《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获和 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奖; 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每 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 基金托管 银行 ” 奖 ;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优 秀托管机 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 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4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 定 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 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5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52-1171 联系人: 陈晓君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6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于慧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7)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7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8)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9)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0)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王磊 电话 : 027-82656867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11)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2)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8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李招 弟 联系 人: 刘媛 电话 : 010-59393923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陈熹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9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募集本基金 , 并 于2013 年6 月6 日 获 中国证监会 《关于 核准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 【2013 】761 号 )和2013 年8 月 21 日 《关于 博时 双 月薪定期支付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 认函》 (基金部函 【2013 】730 号)核 准募集 。 设立募 集期从 自2013 年8 月29 日 起到2013 年10 月18 日止,共募集238,257,705.59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2,407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 以定 期开放方 式运 作,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若 在 自 由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 或 者 资 产 净 值 低于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因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本 基 金 运 作 周 期 运 作 而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不 足 情 况 时 , 基 金 合 同 则 不 需 终 止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本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开 放期分为 自 动赎回期、 受 限开放期 和自由开 放 期,其它时 间为封闭 期。 本基金以 3 年 为一个运 作周期, 每个运作 周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包 括基金合 同生 效日)或每 个自由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包括 该日 )至 3 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 。 自动赎回期 为运作周 期内每 两 个自然月 的第 3 个 工作 日,共 1 个工 作日。本 基金在 自 动赎回期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规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动赎回折算 后新增的 基金份额。 自 动赎 回期不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主动赎回, 亦不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本基金每 个运作周 期的前 4 个自然月(含 第 4 个自然月 )为建仓 期,不设 自动 赎回期。 在每个运作 周期结束 后进入自 由开放期 。 第一个 自由 开放期的首 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 日 3 年 以后的 年度对 日,第二 个及以 后的自 由开放 期的首日 为上一 个自由 开放期结 束次日 的 3 年以后的年 度对日。 本基 金的每个 自由开放 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运作周期 结束前公 告说明; 如 出现暂停 运作等基 金 合同规定或 法规允许 的情形, 本 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 自由开放 期的时间 进行调整 ,报证监 会备 案并提前公 告。 在 首个 运作周 期中 ,本 基金的 受限 开放期 为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每 一个 半年度 对 日; 在第二个 及以后的 运作周期 中, 本基金 的受限开 放期为该运 作周期首 日的每一 个半年度 对日; 在受限 开放期, 本基金仅 有限度地 确认申购 、 赎回申请; 本 基金的每 个受限开 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如 遇自动赎 回期顺延 ; 如顺延 后该日属 于 自由开放期 , 则该月 受限开放 期取消。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得申请申 购、赎回 本 基 金。 在自动赎回 期 T 日收市 后,本基 金净值将 以已实现 收益(为正 时)为上 限,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登记机构 自动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发起 当 期折算新增 份额的赎 回业务; 自 动赎回 期不接受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主 动赎回, 亦不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 在受限开放 期, 本基金仅 有限度地 确认申购、 赎 回申 请; 投资者的净 赎回 数量 占该受限 开放期上一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 比例在[0, 特定比例] 区 间内 (即大于或等于 0 ,小于或 等于特 定比例) ,特定比 例的数值由 基金管理人 于受限开放 期开始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特定 比例上限 不超过 5% ; 如净赎 回数 量占比超 过特定比 例, 则对 受限开放期 的申购申 请进行全 部确认, 对 赎回申请 的 确认按照受 限开放期 的净赎回 额度 (即 该受限开放 期上一日 基金份额 总数乘以 特定比例) 加 计受限开放 期的申购 申请占受 限开放期 的实际赎回 申请的比 例进行部 分确认。 确保 净申购数 量不大于零, 如 净申购数 量大于零, 即 发生净申购 时, 则对受 限开放期 的赎回申 请全部确 认 , 以赎回申请 份额为上 限对受限 开放期 的申购申请 进行部分 确认。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1 在符合法律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在自由开 放期可自 由申购、 赎 回 基金份额。 如在自动赎 回期、 受限开 放期和自 由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 时开放或需 依据 《基金合 同》 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 , 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 赎回 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 以公告。 如果中国证 监会调整 有关红利 分配政策,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新 政策制定 和调整本 基金 的收益分配 方案和决 定是否取 消自动赎 回期,不 需要 召开持有人 大会。 二、封闭期和开放期的 示例 如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 6 月 3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 第一个运 作周期时 间为 2013 年 6 月 3 日到 2016 年 6 月 2 日。 假设第一个自 由开放期为 10 个工 作日, 则第一 个自 由开放期时 间为 2016 年 6 月 3 日到 2016 年 6 月 16 日(假设期 间除周末 外都是工 作日) 。 假设本基金 在第一个 自由开放 期后进入 第二个运 作周 期,则第二 个运作周 期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到 2019 年 6 月 16 日。 第一个运作周期 的自动赎回 期分别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假设 10 月 1 日至 10 月 7 日为节假日,10 月 8 日、10 月 9 日为工作日) 、2013 年 12 月 4 日等运作 周期内每 两个自 然月的 第 3 个工作日 。第一个运 作周期的 受限开放 期分别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2014 年 6 月 3 日 (假设 2014 年 6 月 3 日是工作日) 等运作周 期中基 金合同生效 日的每一 个半年度 对日, 遇自动 赎回期顺 延 ; 如顺延后该 日属于自 由开放期, 则 该月受限开 放期取消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2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折算 一 、 自 动 赎 回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1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为每个自 动赎回期 当日 ,遇非工作 日顺延。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 所有份额 。 3 、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 日终,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 值做出调 整, 以已实现收 益 (为正时 ) 为上限 折 算基金份额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数按照折 算比例相 应改变。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 下: 本基金的折 算比例= 折算基准 日基金净 值/ (折算基 准 日基金净值- 拟强制 赎回的 金额) 基 金持 有人持 有的本 基金 经折算 后的份 额数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折 算前本 基金 的份额 数× 本基金的折 算比例 本基金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本 基金的基 金 份额净值、 本 基金的折 算比例的 具 体计算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4 、基金份额折算 的公告 (1 ) 基金份额 折算提示 性公告 须最迟于 折算基准 日前2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2 )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二 、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时 的 份 额 折 算 1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运作周期的第1 个工作日(第一个运作周期不折 算) 。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 所有份额 。 3 、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数按照 折算比例 相应改变 。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 下: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3 本基金的折 算比例= 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值/1.000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本基金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折 算前本 基 金的份额数 × 本基金 的折算比 例 本基金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本 基金的基 金 份额净值、 本 基金的折 算比例的 具 体计算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4 、基金份额折算 的公告 (1 ) 基金份额 折算提示 性公告 须最迟于 折算基准 日前2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2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4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 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 自 动赎回期 、受限开 放期和自 由开放期 的开 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仅能 在自动赎 回期、 受限 开放期和 自由开放 期 办理申购或 赎回业务。 其中自动 赎 回期由登记 机构自动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起当期 折算 新增份额的 赎回业务, 而 不接受投 资人 主动的申购 和赎回。 在受限开 放期,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仅能有限度 的申购或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次 自动赎回 期、 受限开放 期和自由 开 放期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开 放期的开 始与结束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在自由 开放期内,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为该自 由开放期 内下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在自 由开放期 最后一个 开放 日,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 ,视为无 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5 、在每个自动 赎回期,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仅 能被动接 受自动赎回 的份额。 在自动赎 回期 T 日收市后, 本基金净 值将以已 实现收益 ( 为正时) 为上限, 进行基 金份额 的折算, 由 登记 机构自动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发 起当期折 算新增份 额的 赎回业务。 自动 赎回期为 运作周期 内每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5 两个自然月 的第 3 个工 作日, 共 1 个工作 日。本基 金在自动赎 回期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规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动赎回折 算后新增 的基金份 额, 除此之外, 自 动赎回期 不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主 动赎回, 亦不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本 基金 每个运作周 期的前 4 个 月(含 第 4 个 月)为建仓 期,不设 自动赎回 期。 6 、在每个受限 开放期, 本基金将 对净赎回 、净申购 数量进行控 制。确保 净赎回数 量占 该 受限开 放期上 一日基金 份额总 数的比 例在[0 , 特定比 例] 区间内 ,该特 定比例不 超 过 5% (含) ,且该特定 比例的数值 将在受限开 放期前通过 指定媒体公告。 如净赎回数 量占比超过 特定比例, 则 对受限开 放期的申 购申请进 行全 部确 认 , 对赎回申请 的确认按 照受限开 放期的 净赎回额度 ( 即该受限 开放期上 一日基金 份额总数 乘 以特定比例) 加计受限 开放期的 申购申 请占受限开 放期的实 际赎回申 请的比例 进行部分 确认 。 确保净申购 数量不大 于零, 如净 申购 数量大于零, 即 发生净申 购时, 则对受 限开放期 的赎 回申请全部 确认, 以赎回 申请份额 为上 限对受限开 放期的申 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指 定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 购买的, 首次单 笔最低购 买金额不 低于 1000 元,追加购买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通过 直销机构 购买的, 首次单笔 最低购买 金额不低 于 2 万元 , 在持有 份额大于 等于 2 万份的基础上追 加购买最 低金额为 100 元,否 则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在 受限开放期, 因为申赎 比例限制 导致投资 人购买金 额 不满足上述 条件的, 以 登记机构 最终确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6 认的购买金 额为准。 详情请见 当地销售 机构公告 。 2 、在自由开放 期,通过 代销机构 认、申购 的投资者 的交易账户 最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 为 10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 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 份 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 额必 须一同 赎回; 通过 直销机 构认、 申购 的投资 者的 交易 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 份额余 额为 200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 个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 余额少于 20000 份时,余额部分 基金 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调整申 购金额、赎 回份额和 账户最低 持有 余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 投资者的 申 购费用 如 下: 表格: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 率 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9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来源:博时 基金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资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本 基 金 在 自 动 赎 回 期 、 自 由 开 放 期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在 受限 开 放 期 ,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赎回费总额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体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表格:投资 者开放期 内赎回费 率 赎回期间 赎回费率


自由开放期 0.00%


自动赎回期 0.00%


受限开放期 1.00%


来源: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 赎 回 费 率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7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假 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 , 某 投 资 者 本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份额5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90% ,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90% ) =495,540.14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540.14 =4,459.86 元 申购份额=495,540.14/1.056 =469,261.5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5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额,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元, 可得到469,261.50份基金份额。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有1个运作周期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个运作周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 元。 3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九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投资者申购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发 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9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开 放期间按 暂停 申购的期间 相应延长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基金管 理人 可对赎回款 项进行延 缓支付, 但延 缓支 付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且开放期 间按 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 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的, 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 于当 日全部予以 办理和确 认。 但对于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全 额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项有困 难或认为 全额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 可能 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 可对赎回 款项进行 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 付的赎回 申请以 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如基金管理 人 无法在 20 个工 作日内支 付上述未支 付部分的 赎回款项, 或 基金管理 人认为在 变现过程中 由于存在 明显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可不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0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 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 四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 解冻。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1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力 争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收 入 , 争 取 实 现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其 中 , 私 募 债 券 指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相 关 主 体 非 公 开 或 定 向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除 外 ) , 也 不 投 资 可转换债券。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30% , 其 中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但 在 每 次 自由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自由开放期及 自由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自由开放期内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在 封闭期、 自 动赎回期 和受限开放 期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商 业 票 据 或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投资策略 1 、 运 作 周 期 的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证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除 外 )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2 在 以 上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补 充 的 方 法 , 确 定 资 产 在 非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国 家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等 ) 和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2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者 是 持 有 回 售 期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 同 时 , 根 据 所 持 债 券 信 用 状 况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对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主 要 从 四 个 层 次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综 合 的 考 量 , 以 筛 选 出 合 适 的 投 资 标 的 。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背 景 、 行 业 地 位 及 发 展 趋 势 、 担 保 方 式 及 担 保 资 产 、 外 部 增 信 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 一 信 用 评 级 中 内 生 资 质 及 外 部 增 信 好 的 个 券 , 纳 入 债 券 池 。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管 理 能 力 、 盈 利 能 力 三 个 核 心 要 素 。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 好 分 析 , 对 个 券 进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的 综 合 定 价 , 判 断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择 机 配 置 和 交 易 (3 )杠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 正回购, 融资 买入债券, 通 过杠杆作 用, 力争为投资 者实现更 高的投资 收益 和现金流收 入。 本基金将 在谨慎投 资的前提 下运用融 资杠杆, 严格控 制融资杠 杆的风险, 本 基金基金总 资产和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 200% 。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本 基 金 以 持 有 到 期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2 、 自由开 放 期 投 资 策 略 自由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3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2 、 宏 观 策 略 部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研 究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总 的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 研 究 部 行 业 研 究 员 为 行 业 研 究 与 分 析 提 供 支 持 ; 固 定 收 益 部 数 量 及 信 用 分 析 员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3 、 股 票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 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5 、 基 金 经 理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后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6 、 监 察 法 律 部 对 投 资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30% , 但 在 每 次 自由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自由开 放期及自由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自由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在 自动赎 回期、受 限开放期 和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5%的限制;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4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运 作 周 期 的 剩 余期限; (12 )本基金基金总 资产和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 200% ; (13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每 个 运 作 周 期 首 日 ,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 据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5 本基金选择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主 要 考 虑 如 下 : 1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以 持 有 到 期 策 略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的 “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与本基金运作周期的时间一致。 3 、 本 基 金 以 实 现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入 和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为 投 资 目 标 , 采 用 与 运 作 周 期 时 间 长 度 相 同 的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一 定 倍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一致。 综 上 所 述 , 选 择3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比 较 贴 切 体 现 和 衡 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周 期 、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投 资 业 绩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收益的产品。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 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6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297,918,452.40 76.63 其中:债券 297,918,452.40 76.63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82,959,335.59 21.34 7 其他资产 7,917,302.27 2.04 8 合计 388,795,090.2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4 报告期末按 债 券 品 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4,960,000.00 26.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4,960,000.00 26.80 4 企业债券 172,560,452.40 71.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398,000.00 24.9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97,918,452.40 122.89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018001 国开 1301 640,000 64,960,000.00 26.80 2 041361021 13 霍煤集 CP001 200,000 20,136,000.00 8.31 3 041353032 13 中信大锰CP001 200,000 20,134,000.00 8.31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7 4 041361027 13 浙商集 CP001 200,000 20,128,000.00 8.30 5 1080139 10 开磷集团 债 200,000 19,756,000.00 8.15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告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仓 国 债 期 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11.2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47.7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10,154.5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17,302.27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可 转 债 。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 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期 间 ① 份 额 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④ 2013 年10 月22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60% 0.05% 0.83% 0.01% -0.23%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31 日 2.10% 0.09% 1.05% 0.01% 1.05% 0.08% 2013 年10 月22 日至 2014 年 3 月31 日 2.71% 0.07% 1.87% 0.01% 0.84% 0.06%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投资所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50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1 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2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3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公布。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本基金不进 行收益分 配。 如果中国证 监会调整 有关红利 分配政策,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新 政策制定 和调整本 基金 的收益分配 方案和决 定是否取 消自动赎 回期,不 需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5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用 (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7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7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付。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6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付。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8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 投资者的 申 购费用 如 下: 表格: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 率 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9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来源:博时 基金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资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本 基 金 在 自 动 赎 回 期 、 自 由 开 放 期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在 受限 开 放 期 ,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赎回费总额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体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表格:投资 者开放期 内赎回费 率 赎回期间 赎回费率


自由开放期 0.00%


自动赎回期 0.00%


受限开放期 1.00%


来源:博时 基金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7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8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9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0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1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基金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2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26 、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可 确 认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数 额 占 该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额的比例区间; 27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28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3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10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4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 差 )进 行 了 放 大 ,即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会 加 大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5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生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另 外 , 如 果 持 有 的 信 用 债 出 现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 将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波 动 。 (2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3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若 满足 《 基 金 合 同 》 第 四 部 分 中 约 定 的 基 金 暂 停 运 作 的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 本 基金的运作 。 (4 ) 在 每 个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十 部 分 约 定 的 资 产 规 模 过 小 、 持 有 人 人 数 较 少 等 情 形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将 终 止 。 (5 )本基金以 向持有人 提供稳定 的现金流 为投资目 标,本基金 定期提供 的现金流 的主 要来源是所 持有的信 用债券的 票息收入 和本金。 基金 管理人将通 过勤勉尽 责的研究 和投资管 理工作, 严格控 制信用风 险; 并通过组 合中个券 权重 的控制来分 散信用风 险; 但是本基 金无 法完全规避 信用违约 风险, 如果 组合所持 有的信用 债 券出现违约, 将对本基 金定期向 持有人 支付的现金 流产生影 响。 (6 ) 、本基金主 要投资策 略是买入 与封闭期 相匹配的 债券,并持 有到期; 同时基金 管 理人将通过 正回购, 融资 买入债券, 获 得杠杆 放 大收 益, 增强投资人 的投资收 益和现金 流收 入。本基金 总资产和 基金净值 的比例不 超过200% ;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控 制杠杆的 比例;但 是本基金无 法完全规 避使用杠 杆带来的 投资风险, 包 括: 当融资成 本出现显 著持续的 上升时, 将降低投资 人投资收 益和现金 流收入的 风险; 无法 继 续融资时, 基金 管理人 被迫卖出 债券导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6 致损失的风 险;使用 杠杆使得 市场风险 导致的组 合净 值波动加大 的风险等 。 (7 )本基金的 一部分资 产将可能 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由 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发 行 门槛低, 投资 过程中的 信用风险 也相应增 加。 有可 能出现债券 到期后, 企业 不能按时 清偿 债务 , 或者在存 续期内评 级被下调 的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不 能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 而是 通过上证所 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及深交所 综合 协议交易平 台,或证 券公司进 行转让 , 同时, 交易所 按照申报 时间先后 顺序对私 募债券转 让 进行确认, 对 导致私募 债券投资 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此 , 本基 金在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 面临 着 流动性 风 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建 设 银 行 等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7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若 在 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次日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 或 者 在 自 由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次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低 于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8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6个月。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年以上。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0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和提 高销售服务 费;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调整本基金 份额类别 的设置 ;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3 、 若在 自由 开放期 最后一 日 次日本 基金的份 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 自由开 放 期最 后一日 次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对 应的资 产净值 或减 去当日 赎回 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 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在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后终止基 金合同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 同第二十 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 (二)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等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 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 条件等 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 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若在 自由 开放期 最后一 日 次日本 基金的份 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 自由开 放 期最 后一日 次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资 产净值 或减 去当日 赎回 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 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在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后终止基 金合同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 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4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0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1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2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业 务 ;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3 项及代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家 债券 、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私募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 券、 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 资 产支持证券、 回 购和银行 定期存款 等金 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其中, 私募债券指 中小企业私 募债或其他相关 主体非公开 或定向发行 的债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证 券,不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 增发新股以 及可分离 交易债券 (可分离 交易债券 的纯 债部分除外) ,也不投 资可转换 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 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其中,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在每次 自由开放期前三 个月、 自由开放期及 自由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 限制。 自由 开放期内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自 动赎回期和 受限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商业票 据或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但在每次自由 开放期前三个月、 自由开放期及 自由 开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上 述比 例限制; (2)自由 开放期 内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4 债券,在 自 动赎回期 、受限开 放期和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3)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6)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7)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本基金 运作周期 的剩余期 限; (10 )本基 金基金总 资产和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 200%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 关 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 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 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交 易名 单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 规禁 止基金 从事 的关联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采 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 发生, 如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5 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四)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 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 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 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 交易 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损 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否 符合比例限制进 行事后监督 ,如发 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乙 方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 的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 致基金出 现损失 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六)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6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 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7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 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 国结算公 司结算数 据 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 管资产开 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8 1、 基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 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 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户和 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 表本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9 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 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金 额。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0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1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 6)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人 按 差错情形, 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2、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 )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 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 和托管费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3 )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 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 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2 3、 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 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 进行独立的复 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共 同查出原 因,进行 调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 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3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 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号 码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 管,则按 相关 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4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5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电话、 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 财 专 户 均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在线客服: 投 资 者 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线客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 件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6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WAP 网站(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时手机 交易客户 端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 话 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 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7 第 二 十三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2014 年03 月2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双 月薪定期 支付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年度报告 (摘要) 》 ;2013 年7 月 2 日 ,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上公告了 《 关于博时 月月薪定 期支付 债券新增部 分银行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二) 2014 年03 月2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年度报告 (正文) 》 ; (三)


2014 年 02 月 13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 公告了《博 时双月薪 定期支付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份 额折算结果 的公告》 ; (四) 2014 年02 月0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双月薪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 自动赎回业 务的公告》 ; (五) 2014 年02 月0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 折算方案提 示性公告》 ; (六) 2014 年01 月22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第4 季度 报告》 ; (七) 2013 年10 月23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双月薪定 期支付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8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 ,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资者在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9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 《 博 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6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