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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升级(040020)

华安升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升级主题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四年 六月 重要提示 华安升 级主 题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由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及约 定发 起,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2011 年3 月3日 证监 许可[2011]317号 文核 准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自2011 年4月22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阅 读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或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4 年4 月22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截止 日 为2014 年3 月31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年12 月31 日。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 金的募 集 ............................................................ 45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6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47 九、基 金的投 资 ............................................................ 59 十、基 金的业 绩 ............................................................ 71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2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3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8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0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十七、 风险揭 示 ............................................................ 87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91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4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一 、对基 金 投 资人 的 服务 ................................................. 96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2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4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05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06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21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 升级 主题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华安 升级主 题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升级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 安 升级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安 升级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安 升 级主 题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安 升级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 书 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 载明,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 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 金管 理人卖出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 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 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 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 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华安升级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所 :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李勍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0 号 6、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7、联 系人 :冯 颖 8、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9、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 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朱 仲群先 生,研究 生学历。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人事司 、办公 厅副处长 、处长, 国家开 发银行 办公 厅处 长 , 中 国 光大银 行大 连分 行行 长助 理、 监察 室副 主任 , 中 国 平安人 寿保 险股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党 委副书 记兼 副总 经理 、 党 委书记 兼总 经理 , 长城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 理、副董 事长、 董事,现 任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华安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北京汇 正财 经顾 问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 办事 处主任 ,中 国投 资信 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办公室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 科员 , 上 海 市经济 委员 会信 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 任, 上海 市工 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现任 上海 工业 投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总 裁、 法 定代表 人 、 党 委 副书记 。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大众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 事。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 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任 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 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科研 处处 长 , 上 海财 经 大学南 德管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理学院院 长,上海 财经大 学常务副 校长,现 任上海 国家会计 学院院长 、党委 书记,APEC 金 融与发 展项 目执 行秘 书处 秘书长 , 兼任 香港 中文 大 学荣誉 教授 、 中国 工业 经 济研究 与开 发促 进会副 会长 、 中国 会计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上 海 证交所 上市 公司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工 业经济 专业 研究 会主 任委 员等职 务。 (2) 监事 会: 谢伟民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副 教授 。 历 任上 海市 城 建沪南 工务 所干 部 , 空 军 政治学 院训 练部中 共党 史研 究室 正营 级教员 、 讲师 , 上 海市 计 委直属 机关 党委 干事 , 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工作 委员 会组 织处 干部 、 宣 传员 (副 处级) 、 副 处 长, 中共 上海 市金 融工 作 党委组 织处 ( 宣 传处)副 处长兼机 关党委 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 正处级) , 现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监 事会主 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投资 业 务部副 科长 , 现任 上海 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业 务部科 长。 柳振铎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海 良工阀 门厂 团委 书记 、 车 间主任 、 副 厂长 , 上 海机 电工 业管 理 局办公 室副 主任 、 规划 处 处长 , 现 任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公 司副 总 裁兼上 海机 电股 份公 司党 委书记 、总 经理 。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 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 朱仲群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人 事 司、 办公 厅副 处长 、 处长 , 国 家开 发 银行办 公厅 处长 , 中国 光 大银行 大连 分行 行长 助理 、 监 察室 副主 任, 中国 平 安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兼副 总经 理 、 党 委 书记兼 总经 理 , 长 城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副董事 长、董 事,现任 上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北京汇 正财 经顾 问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 办事 处主任 ,中 国投 资信 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尚志民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在 上海证 券报研 究所、上 海证大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进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后曾 先后 担任 公司 研究发 展部 高 级研究 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 任安 顺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同 时担 任安 瑞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1 年9 月至2003 年9 月担任 华安 创 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安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06 年 9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首 席投 资官 。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 ,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验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 划 设计研究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 生学历 ,25 年经 济、金 融从业 经 验。曾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 教授、硕 士生导 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海 信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 理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 总监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 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 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察 长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俏宇女士 ,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会 非执业会员 ,18 年证券 、 基金从业 经历 。 曾 在上 海万 国证 券 公司发 行部 、 申银 万国 证 券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 、 上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究所 有限公司 行业部 工作。2003 年 加入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任研 究发展部 高级 研究员 、专 户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安顺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华安 宏利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7 年 3 月 至2008 年2 月 担任 安顺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安 宏利 基 金经理 ,2008 年2 月起 担 任安信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08 年10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1 年4 月起 同时 担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9 月起 兼任 投资 研究 部副 总监。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李


勍 先生 ,总


裁 尚志民 先生 , 副 总裁 、 首 席投资 官 赵


敏 先生 ,总 裁助 理 顾建国 先生 , 华 安未 来资 产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翁启森 先生 , 基 金投 资部 及 全球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陈俏宇 女士 , 投 资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杨


明 先生 , 投 资研 究部 总经理 、 首 席宏 观策 略师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2014 年 3 月 31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290 人 , 主 要来 自国 内外 证券 公 司等金 融机 构, 其 中94.5% 以上 具有 三 年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 业经历 , 具 有丰 富的 实际 操作经 验。 所 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 年内 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 司业 务由投资与研 究、营 销、 后 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规 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 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 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 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 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规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 法规 、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 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85,900.57 亿元 , 增 长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2.74%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1,042.83 亿元 , 增 长11.52% , 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20.50% 。 成本 费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 入比 为 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1.28% ; 净利 润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 产质 量保 持稳定 , 不 良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贷款率 0.99%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 充足率 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户 , 与中 国经济 战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 约 翰内 斯堡 、 东 京 、 大 阪、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 、 悉 尼、 墨尔本 、 台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伦 敦、 建 行俄 罗斯、 建行迪 拜、 建 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102 项奖项 ,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 一步提 高,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 列 第5, 较上 年上 升2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 发布 的“2013 年 度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 中,位 列第2, 较上 年上 升13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 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讯 网的中 国“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 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 :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66688 传真: (021 )587983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www.icbc-ltd.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86755-83198888 传真:86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传真: (010 )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 86-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 )66419824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 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 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6)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 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081 传真:( 0769 ) 22102097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 )22116029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临沂 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傢 玉 电话: (0539 )8311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8)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0577-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9)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惠 臣 电话:0991-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411 )82311410 传真: (0411 )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淑珍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5537/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2)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020-3759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2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建 华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 会 广场 43 楼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10 、18-19、36、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3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swsc.com.cn (3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 民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62207323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4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 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www.sxzq.net (43)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崂山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 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zxwt.com.cn (4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 、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 (0731 )85832367 传真: (0731 )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4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 (020 )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4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 (0510 )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6516169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52)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 (0771 )5569592 传真: (0771 )5530903 客户服 务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5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孙 智勇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84403304 网址:www.cfzq.com (54)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 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5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5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 话: (0991 )2301870


传真号 码: (0991 )2301779 客户服 务 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6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 )83199509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6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65)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 )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6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 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6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 良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客户服 务电 话: 无 网址:www.rxzq.com.cn (7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 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jhzq.com.cn (7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2) 厦门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74)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 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0311-86028442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311-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75)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 阳市 和平 区 光荣街23 号甲 办公地 址: 沈 阳市 和平 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76)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 永成 (代 )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7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7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电 话: (0571 )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 址:www.bigsun.com.cn (79)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cf-clsa.com (80)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8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网址: www.e-rich.com.cn


(8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8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89)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华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90)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91)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2)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 3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 3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三 、四 层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傅琛 慧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3 月3 日 证监 许 可【2011 】317 号文 批准 设立。 本基金 自2011 年 3 月17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 截 至2011 年4 月20 日 募集 工作顺 利 结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118,599,416.41 元人 民 币,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491,204.06 元 人民 币。 募集 资金 已 于 2011 年4 月 22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42,578 户。 按照 每份 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4,118,599,416.41 份 基金 份额 ,利 息结转 的基 金 份额 为491,204.06 份基 金 份额。 两项 合计 共 4,119,090,620.47 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计 入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 公司 基金 从 业人员 认购 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083,083.15 (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 份 额 ) , 占 本 基 金 总份 额 的 比 例 为 0.05% 。 按照 有关法 律规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律 师费、会 计师 费、信 息披 露费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不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 规 定,本 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于2011 年4 月22 日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一)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设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 西安、 成都 、 沈 阳的 业务 总部或 分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总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32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 中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按 销售 机 构 约 定的 方 式 办 理 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日常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00-3:00 时间 段。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 华 安上 海、 北 京、 广州 、 西安 、 成 都、 沈阳 的业 务总部 或分 公司 可以 在 9:00-15:00 接受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时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日 下午 15:00 以 后接 受的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处 理。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与转 换价格 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程序 1 、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时 , 必 须 有足 够可 用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的申 请无 效 而 不予成 交。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请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 登 记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 构最 迟须 于受 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五)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人民 币500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投资 人已 成功 认购过 本基 金时 则不 受首 次最低 申购 金 额 1,000 元 限制; 投资 人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 或 转出 时, 每次 赎回 或 转出 的 申 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 转 出 时 或赎 回 、 转出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50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 转 出 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1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人 在 一天之 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购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单笔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 万 1.2% 300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过赎 回总 金额的0.5% ,按持有 期递 减。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 ,其 中不 低于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应 在调 整实施 3 日前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转 换份 额 的 计算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 投 资人 投资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 =97, 066.18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 则可得 到 97, 066.18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五 , 某 投资 人 一次 性投 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单 笔申 购费 为1,0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1,000 =4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9,000/1.015 =49,260,098.52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15 元 ,则可 得 到49,260,098.52 份 基金 份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六, 某 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6 个 月 后赎回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 投资 人 赎 回本 基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0,992.50 元。 3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 基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按转 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 体计 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 ,0 ] , 即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 转 入金 额÷ 转 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注 1: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资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产。 注 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三 位 ,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 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八)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 赎回与转 换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投 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 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人 办 理转出 基 金权益 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权 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于 T+2 工作日 起( 含该 日) 起可 以赎回 或转 出该 转入 部分 的基金 份额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 转换转 入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转 换转 入 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转换 转入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 转换 转入 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人 的 申购 、 转换 转入 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何 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 、 转换转 入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办理 。 ( 十一) 暂停 赎回 、转 换转 出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 转 换转 出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 的投 资亏 损等 任何 损失 。 若 连续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 申请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或转 换转 出 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公 告 。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九、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受 益于 产业结 构升 级、 消费 升级 和技术 升级 的行 业, 分享 中国经 济结 构转型 过程 中的 投资 收益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A股 股票(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货币 市场工 具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60% ~95% , 其中 投资 于战 略性 新兴 行业、 消费 升级 行业 和传 统行业 中的 技术升级 相关 行业的 比例 不低于股 票投 资的80% ;债 券、权证 、现 金、 货 币市 场工 具和 资产 支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5 ~40% , 其 中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范 围 为0 ~3% ;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1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将秉 持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挖掘 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过 程中 由产 业结 构升 级、 消 费升 级和技 术升 级带 来的 价值 增长机 会。 改革开 放三 十多 年来 ,中 国经济 在迅 速发 展的 同时 ,资源 和生 态却 付出 了沉 重的代 价 。 面对生 态环 境的 恶化 、 能 源的匮 乏 、 劳 动力成 本的 上升和 国际 经济 环境 的严 峻, 中国 下一 阶 段的经 济增 长再 也不 能延 续传统 的经 济增 长方 式和 发展模 式 , 经 济结 构转 型成 为经济 社会 发 展的新 主题 。 在经济 结构 转型的 过程 中 , 产业 结构 升级 、 消 费升 级和技 术升 级带动 的相 关 产 业的发 展, 必将 创造 新的 经济增 长点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与“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 的主动 投资 管理 策略 , 将定 性分析 与 定量分 析贯 穿于 资产 配置 、行业 细分 、个 券选 择以 及组合 风险 管理 全过 程中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股 票投 资为 主, 并通过 适度 调整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减少 基金 的系 统性风 险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 家政 策、 市场 预期 、 估 值水平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 场的重 要因 素 的研究 和预 测, 利用 公司 研究开 发的 数量 模型 工具 , 分析 和比 较不 同类 别金 融市场 和不 同金 融工具 的收 益及 风险 特征 , 确 定合 适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在做 大类 资产的 主动 性配置 时 , 基 金 管理人 也会 基于 在长 期投 资管理 过程 中所 累积 的经 验, 应 对突 发事 件、 财 报季 节效应 以及 市 场非有 效等 例外 效应 所造 成的短 期市 场波 动。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 的方 法确 定投资 组合 。 (1)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 方式选 择行 业 对宏观 经济 中制 度性 、 结 构性或 周期 性等 发展 趋势 进行前 瞻性 的研 究与 分析 , 挖掘 并投 资于集 中代 表整 个经 济发 展趋势 的行 业或 主题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以 下几 类行 业, 并 将不 低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该 类 行业的 上市 公司 。 ① 战略性 新兴 行业 国家中 长期 科学 和技 术发 展规划 纲要 把建 设创 新型 国家作 为战 略目 标 , 把 可持 续发展 作 为战略 方向 , 把争夺 经济 科技制 高点 作为 战略 重点 。 在 这一 规划 下, 战略 性 新兴行 业将 逐步 成为经 济社 会发 展的 主导 力量 。 本 基金 认为 , 战 略 性新兴 行业 必须 掌握 关键 核心技 术 , 具 有 市场需 求前 景, 具备 资源 能耗低 、 带 动系 数大 、 就 业机会 多、 综合 效益 好的 特征。 在选 择战 略性新 兴行 业时 ,将 着重 考虑以 下几 个因 素: 一是 产品要 有 稳 定并 有发 展前 景的市 场需 求 ; 二是要 有良 好的 经济 技术 效益; 三是 要能 带动 一批 相关产 业的 兴起 。 本 基金 根据国 民经 济和 社会发 展五 年规 划、 产业 调整与 振兴 规划 以及 区域 发展战 略等 ,确 定节 能环 保、信 息技 术 、 新材料 和生 物医 药等 行业 为中长 期的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 未来 将根 据经 济社 会的 发展和 政策 的 演变适 当调 整战 略性 新兴 产业的 范畴 。 ②消费 升级 行业 当前在 经济 增长 的三 驾马 车中, 消费 是最 为稳 定且 持续增 长的 因素 。 随 着我 国居民 收入 水平提 高 , 消 费升级 趋势 越来越 明显 , 导致消 费升 级受益 行业 公司 业绩 持续 稳定增 长 。 本 基 金将对 影响 居民 收入 水平 及消费 结构 的因 素以 及消 费结构 的变 化趋 势进 行跟 踪分析 , 发掘 不 同时期 的消 费升 级主 题, 在不同 子行 业间 进行 积极 的轮换 ,不 断优 化股 票资 产结构 。 ③传统 行业 中的 技术 升级 传统行 业中 的技 术升 级也 是本基 金重 点关 注的 投资 主题 。 创 新投 入和 新科 技的 应用将 为 传统行 业注 入新 的活 力, 带动技 术升 级和 盈利 模式 的创新 。 本基 金在投 资传 统行业 时 , 将 通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过技术 应用 前景 、 市 场需 求和经 济效 益三 方面 论证 企业发 展战 略和 市场 推进 措施, 挖掘 技术 升级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2)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 方法精 选个 股 在根据 上述 策略 选择 行业 的基础 上 , 本 基金 将采 用基 本面分 析和 实地 调研 相结 合的研究 方法选 择个 股。 基于公 司财 务指 标分 析公 司的基 本面 价值 , 选择 财务 和资产 状况 良好 且盈 利能 力较强 的 公司。 具体 的考 察指 标包 括成长 性指 标 (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 息 税折 旧前 利润增 长率 、 现 金流) 、 盈 利指 标 ( 毛利 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 投资 回报率 、 企 业净 利润 率) 等指标 。 本 基金 将主要 使用 现金 流折 现模 型、 市 盈率 和市 净率 模型 等财务 模型 对公 司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安全 边际允 许的 前提 下, 更多 关注公 司成 长的 持续 性。 行业研 究员 将通 过实 地调 研等基 本面 研究 方法 剖析 盈利背 后的 驱动 因素 , 重点 关注以 下 几类价 值驱 动因 素: ①市场 竞争 格局 :在 市场 格局中 处于 有 利 位置 ,有 能力进 行创 新投 入和 技术 改造; ②盈利 效率 :公 司盈 利效 率较高 ,财 务结 构合 理, 各项财 务指 标在 业内 处于 领先水 平; ③技术升 级: 公司核 心生 产技术符 合国 家科技 创新 的大政方 针和 经济社 会发 展的内在 需 求且存 在技 术壁 垒; ④企业 家精 神: 企业 家致 力于打 造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规 划公 司长 远发 展。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和可转 换债 券等债 券品 种 , 基金 经理 通过对 收 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和 风险溢 价等 因素 的综 合评 估, 合理 分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中 投资 于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期 金融 工具 等产 品的 比例, 构造 债 券 组合 。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 产 品将 重 点 分 析 国 债 品种 所 蕴含 的 利 率 风 险 和 流动 性 风险, 根据 利率预 测模型 构造最 佳期 限结构 的国债 组合; 在选 择金融 债、企 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 将重点 分析债 券的 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 的资 信品 质 。 资 信品 质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 保机构 的财 务 结构安 全性、 历史违 约/ 担 保纪录 等。本 基金还 将关 注可转 债价格 与其所 对应 股票价 格的相 对变化 , 综合 考虑可 转债 的市场 流动 性等 因素 , 决 定投资 可转 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 利 机会。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在实 现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寻 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以 追求 较为 稳定的 收益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8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2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 益率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开发 的中 国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它 的样 本选 自沪深 两个 证券市 场, 覆盖 了大 部分 流 通市 值, 其成 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资 股票, 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 具 有权威 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债 券指 数 。 该 指数同 时 覆盖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银行间 以及 银行 柜台 债券 市场上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有 其它 代表 性更 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有更科 学客 观的 权重 比例 适用于 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变化 的环 境 、微观 企业 运行 的态 势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2 、投 资决 策体 系 华安实 行三 级决 策体 系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三 级决 策体系 的责 任主 体是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 资协 调小 组和 基金 经理。 决策 管理 的原 则是 集体决 策、 分层 授权 、 职 责明确 和运 作规 范。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协 调小 组是 基金 投资 的协调 机构 和中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间桥梁 ,投 资协 调小 组由 基金投 资部 、研 究发 展部 、固定 收益 部的 负责 人及 业务骨 干组 成 。 基金经 理是 基金 运作 的直 接管理 人。 3 、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1) 资产 配置 研究发 展部 和被 动投 资部 金融工 程小 组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提交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 市场 分析 报告和 数量 分析 报告 , 在 此基础 之上 , 研究发 展部 策略小 组提交投 资策略 分析 报告 及资 产配 置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 交基金 组合 分析 报告 和未 来操作 建议 , 供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报告 并形成 投资 决策 建议 , 审 议各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计划 。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2) 证券 选择 基金经 理根 据决 策会 议的 决议、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要 求和市 场判 断, 从核 心股 票库中 挑选 股票来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研究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数量 、时 机, 其中 超权限 投资 安排 等 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控 制投 资风 险。 对 于已 经买 入的股 票,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一般 较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 有效 降低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 交易 执行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基金风 险评 估采 用风 险管 理部门 开发 模型 , 评 估组 合风险 价值 、 行 业配 置、 估值、 流动 性、 利 率和 信用 等风 险。 绩 效评估 采用 华安 自主 研发 组合绩 效归 因分 析系 统和 第三方 绩效 归 因系统 ,对 投资 组合 指定 时间 段 进行 绩效 分解 ,归 因收益 风险 来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能 够 随 时 了解 组 合 承 担的 风 险 水 平 以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 的 投 资策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合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合规 监控 ,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依据 证券 基金 相关投 资 法规, 同时 结合 本公 司实 际情况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合规监 控。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都要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高 风险 投资 品种 。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60% ~95% ; 债券 、 权证 、 现 金 、 货币市 场 工具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5~4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如果 法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十)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4 年4 月11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64,594,002.37 85.87 其中: 股票 464,594,002.37 85.8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5,619,297.44 13.98 7 其他资 产 800,034.29 0.15 8 合计 541,013,334.1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9,766,374.94 59.5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2,987.23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92,229,256.20 17.17 J 金融业 -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440,000.00 1.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5,084,700.00 4.6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22,030,684.00 4.10 合计 464,594,002.37 86.48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146 汤臣倍 健 730,000 44,099,300.00 8.21 2 002250 联化科 技 2,280,000 42,020,400.00 7.82 3 002450 康得新 1,710,000 33,960,600.00 6.32 4 600867 通化东 宝 2,600,000 33,332,000.00 6.20 5 300273 和佳股 份 850,000 28,772,500.00 5.36 6 600887 伊利股 份 800,000 28,664,000.00 5.34 7 002065 东华软 件 500,000 20,180,000.00 3.76 8 002219 恒康医 疗 700,000 17,248,000.00 3.21 9 300002 神州泰 岳 730,000 17,118,500.00 3.19 10 600256 广汇能 源 2,290,000 16,785,700.00 3.12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无。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无。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7 报告期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 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在 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也不 存在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0,270.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8,992.3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957.86 5 应收申 购款 126,813.19 6 其他应 收款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0,034.2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300273 和佳股 份 28,772,500.00 5.36 重大资 产重 组 停牌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基金 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止 时 间2013 年12 月31 日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11-4-22(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1-12-31 -18.90% 1.09% -22.98% 1.04% 4.08% 0.05% 2012-1-1至 2012-12-31 4.32% 1.16% 5.91% 1.02% -1.59% 0.14% 2013-1-1至 2013-12-31 21.75% 1.44% -7.17% 1.12% 28.92% 0.32%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一、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 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出 现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实 施日 ( 具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 的单 位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 额 ;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5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第 (六) 款及 第( 七) 款的 相关规 定。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本基金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将 另行公 告。 (三) 其他 费用 1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5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6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七、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券 的价 格,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益 率 的不 确定性 为再 投 资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 的 投资人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 、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 、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和个股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 个 券或 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 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 和 个股 停牌 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从投资 策略 而言 , 本 基金 投资特 定的 经济 主题 , 挖 掘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 过程 中由产 业结 构升级 、 消 费升 级和 技术 升级带 来的 价值 增长 机会 , 分享 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 过程中 的投 资收 益。 投资 主题 波动风 险是 本基金 面临 的特 定风 险。 中国经 济 正 处于 转型 和上 升 时期 , 表现 为 多 种经 济主 题 共 同促 进经 济的繁 荣发 展 , 不 同经 济主 题在不 同时 间对 经济 增长 的贡献 也不 尽 相同 。 准 确把 握投资 主题 , 并 识别 受益 于该投 资主 题的上 市公 司 ,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研 能 力 存在挑 战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 宏 观经 济 、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市场变 化趋势 等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 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 投 资人 对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人 的 连 续 大 量赎 回 而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债 券 和股 票 以 应 付基 金 赎 回 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 、顺 延或 暂 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 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八 、基 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 或 调低赎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一、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 投资 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 化, 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 束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年 度结 束 后 的20 个 工 作 日内 向定 制 纸 质 对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 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 (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本 公司 客 服 热 线 、 发 送 邮件 或者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网站 定制 基 金净 值、交 易确 认信 息、 电子 对账单 、定 期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内 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内 给予 答 复。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 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 基础交 易服 务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受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赎 回 转认购 、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基 金赎 回、 直 销转 托管、 代 销 份额托 管转 入 、 赎回 转申 购 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 2 、 定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 预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 创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方 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浙商 银行 、上海 银行 、南 京银 行、 广发银 行、 上海 农商 、温 州银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银 联通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 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 电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以 下简称 “APP” ) 、电话 语音 平台( 以下简 称“IVR ” ) 。 对于不 同类型 的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 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资 产/ 收益 查询 服务 , 支持按 照“ 基金 产品 ”和 “交易 账户 ”两 种不 同的 汇总 方式进 行查 询; 2 、 定期交 易计 划资 产/ 收益 独 立核算 服务 ; 3 、 跨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人 可将多 个基 金账 户进 行关 联并查 询; 4 、 历史委 托、 历史 成交、 电 子对账 单查 询服 务, 允许 投资人 查询 任意 时间 区间 的历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 账户管 理服 务 , 本公 司 提 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 险测 评、密 码修 改、 分红 方式 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 服务;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6 、 账单定 制与 服务 定制 , 本 公司 提 供对 账单 定制 服务 , 以及 其他 电子 服务 的定 制: 交 易确认 短信 、 交易 确认E-mail 、 电 子交 易委 托短 信、 电子交 易账 户变 更短 信、 周净 值短信 ; 7 、 电子查 询服 务平 台 , 本公司 提供 的电 子查 询服 务平 台包括 : 网上 平台 、 智能 手 机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 于不同 渠道 的投 资人 ,不 同平台 所支 持的 功能 有所 差异 , 详见下 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 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人工服 务时 间: 交易 日9:00-21:00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升 级 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24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加新 时代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1 月 13 日 3 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6 日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13 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定 投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27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平安银行代销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加安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1 月2 日 9 华安升 级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20 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汤 臣倍 健”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12 日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银 之杰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13 日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2014 年 2 月21 日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增加和 讯科 技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投、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13 日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上 海农 商银 行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17 日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商银行开展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28 日 16 华安升 级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31 日 17 华安升 级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22 日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6 月 6 日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 更 换代销 机构 ,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1)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共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 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式 及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开日至 少35 日 前提 交召 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日 前公 告。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 或 调低赎 回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 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4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A 股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 具和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其中投 资于 战略性 新兴 行业、 消 费升级 行业 和传 统行 业中 的技术 升级 相关 行业 的比 例不低 于股 票投 资 的80% ;债券 、权 证 、 现金、货 币市 场工具 和资 产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围 为 5 ~40% ,其中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 为0~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为 60% ~95%; 债券、 权证、 现金 、货币 市 场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范围 为5 ~40% ;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按买 入成 本计算) 不得 超过前 一交 易日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 按买入 成本 计算 ) 不 得超 过买入 前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 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 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④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定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以 下事 项监 督: ①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 与完善情 况。 ③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1 、 因业 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如 基金托 管人 在 讨 论中提 出了 正确 意见 而基 金管理 人未 采纳 或执 行 , 则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人 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如 基金 托管 人在 计算和 核对 中提 出了 正确 意见而 基金 管理 人未 采纳 或执行 , 则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出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情 况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华安升级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