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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A(000324)

华润元大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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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六月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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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3 年 8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063 号文准
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 本 基 金并不 等 于 将 资金 作 为 存款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金融 机 构 ,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4 月 2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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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0 
七、基金的募集............................................................................................................ 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十、基金的投资............................................................................................................ 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5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八、风险揭示............................................................................................................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10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5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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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 货币市 场 基 金 管理 暂 行 规定》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特别规 定 》 和 其他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以 及 《 华润元 大 现金收
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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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 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现金收
益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 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元大现金收 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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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投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润 元 大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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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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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 指 按 照 相关 法 规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 两 类 基金 份 额 分设不 同 的 基 金代 码 , 收取不 同 的 销 售服 务 费 并分别 公 布 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 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 低份额要 求 时,基金的 登记机构 自 动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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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媒体 
60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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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王文博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特定客 户 资 产 管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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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 、固 有 资 金投资 运 用 管 理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个 部 门。 其 中投 资 部 门 包 括 投资 管 理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部 三个 部 门 ;市场 部 门 包 括营 销 部 和市场 策 划 部 两
个 部 门 ; 后台 运 营 部门包 括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管 理 部 、 综合 管 理 部和财 务 部 四 个
部 门 ; 同 时公 司 还 设立了 独 立 于 各业 务 部 门的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及基 金 投 资 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 立监察。 
截至 2014 年 4 月 29 日, 公司有员工 50 人, 其 中 60% 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
学历,98% 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 强 先 生 , 董 事长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中国 华 润总 公 司 进 出 口 贸易 经 理, 大 连
保 税 区 宝 利行 华 润 国贸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华润 投 资 开 发有 限 公 司助理 总 经 理 、
董 事 、 副 总经 理 , 华润深 国 投 信 托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润 深国投 信 托 有 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岭 南 大学 社 会 科学院 讲 师 , 美国 安 泰 国际保 险 公 司 亚太 总 部 研究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 区 研究 中 心 主管, 荷 兰 国 际集 团 全 球养老 金 服 务 企业 资 深 顾问, 现 任 元 大
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孟 扬 女 士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北 京大 学 助教 , 深 圳 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 租
赁 部 业 务 员、 副 科 长、科 长 、 副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深 国投信 托 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 策略分析
师 、 宝 来 证券 研 发 部总经 研 究 组 组长 、 宝 来证券 集 团 总 裁特 别 助 理、总 经 理 室 主
任 、 国 际 金融 部 副 总经理 , 宝 来 证券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 宝来证 券 投 资 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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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重 恩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历任 美 国波 士 顿 学 院 经 济系 助 理教 授 、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张 化 桥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中 国人 民 银 行 总 行 主任 科 员, 瑞 士
联合银行集团(UBS )香港投行业务经理,汇 丰香港研究主管,瑞士 银行研究主
管 , 深 圳 控股 首 席 运营官 , 瑞 士 银行 董 事 总经理 , 香 港 民生 国 际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香港慢牛投资公司董事长。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 (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 华开发公司经理, 蓝筹管理顾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 执行董事, 阿
凡提 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 人, 瑞士信贷
第一波士顿银行 (CSFB ) 董事总经理, 现任 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瀚宇彩
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 冠 和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历 任春 源 钢 铁 工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部
门 主 管 , 元大 证 券 投资顾 问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研究部 副 组 长 ,元 大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究 部 基 金经理 、 协 理 ,元 大 证 券投资 顾 问 股 份有 限 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元 大 证券 投 资 信托股 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 管理部 协 理 , 富鼎 证 券 投资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研 究 处 执行副 总 经 理 ,元 大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基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宝来 证 券 投资信 托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股票投 资 处 副 总经 理 , 华南永 昌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元 大宝 来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专户 管 理 部 资
深副总经理。 
何特先生,董事 , 督 察长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圳 三 九 医 药 贸 易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经理, 华润 深 国 投信托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 经理、 证 券 投 资部 信 托 经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核主 管 ,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证
券投资部高级信托经理、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13 
 
杜 纯 琛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元大 证 券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限 公 司经 理 ,
元 大 证 券 投资 信 托 股份有 限 公 司 投研 部 协 理、行 销 部 副 总、 总 经 理及副 董 事 长 ,
现任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华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东陶有限公司工务课电器工程师,
富 士 康 科 技集 团 人 力资源 专 员 , 鹏华 基 金 人力资 源 主 管 ,华 润 深 国投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结构金 融 业 务 综合 管 理 办公室 主 任 , 现任 华 润 元大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崔 佩 伦 女 士 , 职工 监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美 商花 旗 银 行 空 中 理财 银 行专 员 、
训练讲师,JF 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事务部襄理,台湾群益投信营销通路部经理、
客 服 部 经 理, 台 湾 元大投 信 稽 核 部资 深 经 理、行 政 管 理 部经 理 、 客服部 经 理 , 现
任华润元 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冠和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 凯 玮 先 生 , 基金 经 理, 国 立 台 湾 大 学土 木 工程 学 、 国 立 交 通大 学 管理 学 双
硕士, 9 年金融从业经验。 历任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台湾新光
人 寿 保 险 股份 有 限 公司投 资 组 合 高级 专 员 ,台湾 中 华 开 发工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自 营 交 易 员, 台 湾 元大宝 来 投 资 信托 股 份 有限公 司 基 金 经理 , 台 湾宏泰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科 长 ,现任 华 润 元 大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固 定收 益 部 总经理 。 曾 任 元
大全球短期收益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冠和(总经理) 
李湘杰(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杨凯玮(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14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15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16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 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 告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17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报 告 路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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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5 人,平均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4 年3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372 只。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1项最佳托管银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0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 审 阅 后 ,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1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2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3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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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马天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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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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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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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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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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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7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8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号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丁海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张誉腾 
传真:0755-32938888-5 
客服电话:0755-36907366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9 
 
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周刚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30 
 
六 、基 金 份 额的 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 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基 金 份额 分 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 相 转 换 ,但 依 据 招募说 明 书 约 定因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转 换等交 易 而 发 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0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率( 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
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 类基金份额最
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 资 者 持 有 的某 类 基金 份 额 满 足 升 降级 条 件后 , 基 金 的 登 记机 构 自动 为 其
办 理 升 降 级业 务 , 投资者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升降 级 业 务 办理 当 日 按照新 的 基 金 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根据 华润元大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如果登 记机构在T日
对 投 资 者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进 行 了 升降 级 处 理, 那 么 投 资 者在 该 日 对升降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的 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 出、 转 托 管等交 易 申 请 将确 认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31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从T +1日 起, 投 资者可 以升降 级后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金 额 限 制 及规 则 , 或调整 基 金 份 额升 降 级 的数量 限 制 及 规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开 始 调 整 之日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32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063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公开募集, 并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结束募集。
募集对象为 符 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 1.00 元/ 份。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33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向 中 国 证 监会 说 明 原因并 报 送 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34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 进 行 申购或 赎 回 。 本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减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 自动将该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35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未付收 益 一 并 结算 并 与 赎回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部 分赎回 其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时, 未 付 收 益为 正 时 ,未付 收 益 不 进
行 支 付 ; 未付 收 益 为负时 , 其 剩 余的 基 金 份额需 足 以 弥 补其 当 前 未付收 益 为 负 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A 类 基金份额的首次 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 元人民币。 B 类 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单笔5,00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 
2、赎回份额的限制 
A 类 基金份额单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100 份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
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成立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确 认 赎回 时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36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成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 总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5.00=10,015.00 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 、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工 作 日 各 级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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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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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39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 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0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1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低 风 险 性和 高 流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获得 较 高 于 业 绩 比较 基 准的 投 资
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 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 要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根 据宏观经济形势、央 行 货币政策、
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 状 况等因素, 对 短期利率 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 二 是根据前述判断
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 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 剩余期限。 
(1 )利率分析策略 
对利率走势的科学预 期 是进行久期管理的基 本 前提, 也是正确进行债 券投资的首
要条件。 通过 对通货膨 胀率、 经济增 长率、 货 币供应量、 国 际利率水 平、 汇率 、 政策
取向等跟踪分析, 形成 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 同时, 结合对市场 环境 的研究, 主要考
察指标包括: 央行 公开 市场操作、 主流机 构投 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 债券供给、 货币
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 互 动等,合理预期货币 市 场利率水平的变化。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2 
 
(2 )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 风 险的主要指标, 反映了 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 变 动的敏感程
度。 当预期市 场利率上 升时,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 较 短债券并减持剩
余期限较长债券等 方 式 降低组合久期 , 以降低 组合跌价风险 ; 在预期 市场收益率下降
时,通过增持剩余期 限 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 组 合久期,以分享债券 价 格上升的收益。 
2、类别资产配置策 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 决 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 配 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 的 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 流 动性指标,决定类别 资 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 收 益率水平、 市场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的 规定、 基金
合同、基金收益目标 、 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 不 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 置 比率。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 首先 将考虑安全性 , 优先选 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品 种以规避违
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 性 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 种 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正确拟合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找 出 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 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 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 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 水 平, 则该券种 价格出现 低估, 本基金 将
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 行 重点关注。 此 外, 鉴于 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 出 定价偏高或偏低
的期限段, 从 而指导相 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 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 投 资于定价低估的
短期债券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 工 具, 必须具备 较高的流 动 性。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流动性优先
的前提下, 综 合平衡基 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 和 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 比例, 通过现 金
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 债 券种、 正回购、 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 金 资产整体的流动
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 额 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 化 规律, 提前做好
资金准备。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实际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决定资产的配比;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3 
 
(3)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为投资提供策略依据。 
2、投资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指 令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 保 交 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资 产 的 收 益风 险 状况 作 出
判 断 。 本 公司 的 研 究员提 供 宏 观 经济 分 析 和策略 建 议 。 基金 经 理 结合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研 究员 的 投 资建议 , 根 据 投资 目 标 、投资 理 念 和 投资 范 围 拟定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 向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提 交 投 资策 略 报 告。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进 行投资 策 略 报 告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投 资 品的 备 选库 。 基 金 经 理 在其 中 选择 投 资
品 种 , 并 决定 交 易 的数量 和 时 机 。对 投 资 比例重 大 的 单 一品 种 的 投资必 须 经 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批 准;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 据相关 规 定 进 行决 策 程 序的审 核 、 投 资
价值的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 风 险 分析 意 见 ,最终 作 出 投 资决 策 。 基金经 理 根 据 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即时监控措施 
本 基 金 秉 持 流 动性 与 收益 性 的 关 系 下 进行 投 资组 合 调 整 , 并 每日 监 控投 资 组
合是否合乎合规 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则必须即时做出调整。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4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5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条外, 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上 述 标准。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权 评 级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级 别 (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本 基 金持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6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 政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本基金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为和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规 定,不 需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 ,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人在 代 表 基 金行 使 所 投资证 券 项 下 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7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于 本 基 金时,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时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 品 种 。 本基 金 的风 险 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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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09,736,525.08 44.34 
 其中: 债券 209,736,525.08 44.3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6,070,479.11 5.5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21,497,293.71 46.83 
4 其他资 产 15,727,799.93 3.32 
5 合计 473,032,097.83 100.00 
2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3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7,663,616.18 11.2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49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3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况 说明 
注: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120 天” ,
故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 超 过180 天 ,且 未超 过120 天 。 
3.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9.64 11.2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1.5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9.45 - 
3 60 天( 含)-90 天 16.5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9.43 - 
4 90 天( 含)-180 天 36.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6.5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0.31 11.24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9,704,751.90 37.66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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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9,704,751.90 37.6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031,773.18 11.80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09,736,525.08 49.46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80,039,041.98 18.88 
5 、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0236 10 国开 36 400,000 39,976,256.94 9.43 
2 100230 10 国开 30 200,000 20,075,068.85 4.73 
3 130212 13 国开 12 200,000 19,987,716.19 4.71 
4 110257 11 国开 57 200,000 19,963,935.24 4.71 
5 140316 14 进出 16 200,000 19,604,705.50 4.62 
6 130249 13 国开 49 100,000 10,060,358.23 2.37 
7 041360043 
13 岳纸
CP001 
100,000 10,046,604.91 2.37 
8 090407 09 农发 07 100,000 10,031,583.59 2.37 
9 110251 11 国开 51 100,000 10,006,652.83 2.36 
10 041460016 
14 广 交投
CP001 
100,000 10,000,141.99 2.36 
6 、 “ 影 子定价 ”与 “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39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36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27%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 按 票 面利 率 或 商定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溢 价 或 折 价, 在 其 剩余期 限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行 摊 销 ,每日 计 提 收 益。 本 基 金通过 每 日 分 红使 基 金 份额净 值 维 持 在
1.00 元。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1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不存在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8.3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没 有 出 现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75.6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442,715.48 
3 应收利 息 3,504,196.84 
4 应收申 购款 1,777,312.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727,799.93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2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 润元 大现金 收益 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0.29-2013.12.31 0.8154% 0.0021% 0.2367% 0.0000% 0.5787% 0.0021% 
2014.1.1-2014.3.31 1.2891% 0.0064% 0.3329% 0.0000% 0.9562% 0.0064% 
2013.10.29-2014.3.31 2.1150% 0.0051% 0.5696% 0.0000% 1.5454% 0.0051% 
 
华 润元 大现金 收益 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0.29-2013.12.31 0.8585% 0.0021% 0.2367% 0.0000% 0.6218% 0.0021% 
2014.1.1-2014.3.31 1.3492% 0.0064% 0.3329% 0.0000% 1.0163% 0.0064% 
2013.10.29-2014.3.31 2.2193% 0.0051% 0.5696% 0.0000% 1.6497% 0.005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3 
 
 
注:1、本 基金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 生 效,截至 报告期 末,本 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一年 ; 
2、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截 至报告 期末, 本 基金仍处 于建仓 期。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4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5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6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 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后,将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7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 失,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8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 个 开 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
可抗力 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 错 误 而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59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为基 准 , 为投资 人 每 日 计算 当 日 收益并 分 配 , 每月 集 中 支付。 投 资 人 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 时 , 为 投资 人 记 正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益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记负 收 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
其 累 计 收 益为 负 值 ,则缩 减 投 资 人基 金 份 额。若 投 资 人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 , 其 对 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日 进 行收 益 分 配 。 每 个开 放 日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日 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0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 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 七部分。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1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 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 登记机 构 , 由 登记 机 构 代付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3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4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5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媒 体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 100 ] 10000 / ) 365 ) 7 / [(( = (%) 日年化收益率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7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8 
 
(27 ) 当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 影子定价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69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0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险 、 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对 象的流 动 性 相 对较 好 , 但是在 特 殊 市 场情 况 下 (加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易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的情 形 , 此 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三)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资 管 理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1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健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他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业 道 德 水平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风 险 , 如 越权 交 易 、内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后 台 运作 中 ,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甚 至 导 致基金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币 市 场工 具 , 可 能 面 临较 高 流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币 市 场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货币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 影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并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的 变 动。同 时 为 应 对赎 回 进 行资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货 币 市 场 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2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4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5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6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7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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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79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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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
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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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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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式等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到 会 者 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 应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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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之一 以 上 基 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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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85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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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87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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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应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 各方当 事 人 具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89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9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 业务;企 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 范 围 、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 , 对 于因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变 化引 起 的 投资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变 化, 需 经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 致 后 纳入 托 管 人托管 监 督 的 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91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货 币 市 场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 、股票及权证; 
b、可转换债券; 
c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e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f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外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 检 查 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为: 
a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存 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d、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f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g、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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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
合计规模的 10% ; 
i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 i 条外,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其他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予 以 豁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期 融 资券 , 其 发 行 人 最近 三 年的 信 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 同 一 发 行 人 同时 具 有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国 际 信用 评 级 的 , 以 国内 信 用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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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信 用 级 别。 本 基 金持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生 修 改或 变 更 , 基 金 管理 人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 政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本基金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为和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规 定,不 需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函 说 明 基 金可 能 变 动规模 和 公 司 应对 措 施 ,便于 基 金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94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交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所规 则 的 规 定进 行 结 算,同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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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资 运 作 及其 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赔 偿 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同 而 致 使 投
资者遭受的损失。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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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资指 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法规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 收益率、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 义 务 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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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如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从 公开 信 息 获取到 账 日 期 信息 的 ,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基金 托 管 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或 者 从 事客户 交 易 结 算资 金 存 管的商 业 银 行 等
开 设 的 基 金认 购 专 户。该 账 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 募 集 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 会 计 师 签字 有 效 。验资 完 成 , 基金 管 理 人应将 募 集 的 属于 本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基金 开 立 的 资产 托 管 专户中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资 金 当 日 出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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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条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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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或 保 管 的证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或受 限 于 第 三方 机 构 业务规 则 、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发 布的格 式 合 同 等基 金 管 理人不 可 控 制 因素 外 , 基金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通 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方式 将 合 同 原件 送 达 基金托 管 人 处 。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本 基 金 通过每 日 计 算 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舍去。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核 算 办 法》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露的 基 金 资 产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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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于 下 月 前十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终 止 日 等 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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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 何冲突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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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 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 ) 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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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3 年 10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关于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3 年 11 月 13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净 值公 告 2014 年 1 月 2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014 年 1 月 22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春节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4 年 1 月 25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设立 子公 司的 公告 2014 年 1 月 28 日 
关于华 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职 务情 况
的公告 
2014 年 1 月 28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前海 汇联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4 年 2 月 28 日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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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关于 暂停 大额 申购 (含转 换转 入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的 公告 
2014 年 3 月 15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关于 暂停 代销 机构 的大额 申购
(含转 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2014 年 3 月 25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2014 年 3 月 28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4 年 3 月 28 日 
华润元 大现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014 年 4 月 21 日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人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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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 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