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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保本(020022)

国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一 号 )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 止日 :二 ○ 一 四年 四 月 十九 日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3 九、基 金的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机制 .................................................. 52 十、基 金的 投资 ............................................................... 67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 8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8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8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9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9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93 十八、 风险 揭 示 ............................................................... 9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10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3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3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1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3 月4 日 证监 许可 【2011 】322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作为 保 本混 合 型基金 , 采 用恒 定 比例 组 合保险 策 略 进行 资 产配 置 ,因此 将 会 有部 分 基 金资 产 投资 于 股票 市场 , 基金 份 额净 值 会随 股票 市 场的 变 化而 上 下波 动。 在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本 期, 对于 投资 人 认 购并持 有 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存 在着 仅能 收回认 购金 额 ( 包 括 净 认购 金 额和 认 购费 用) 的 可能 性 ;对 于 投资 人在 日 常申 购 的基 金 份额 ,存 在 着仅 能 部分 收 回 本金 的 可能 性 。 对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未 持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赎回 时 不能 获 得 保本 保 证, 将 承担 市场 波 动的 风 险。 因 此, 投资 人 应根 据 自身 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和 预 期收 益, 权衡 选 择适 合 自己 的产 品 。本 基 金主 要 适合 注重 本 金 安 全 的低 风 险投 资人 和 部分 参 与股 票市场 的稳 健投 资者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最低 收 益 。 在 本基 金 的第 一个 保 本期 为 投资 人 认购 并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 保本 保证, 并由 保证 人 提 供连 带责任 保 证 。 投 资 者 投资 于 本保 本 基金并 不 等 于将 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 在 银行 或 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 投资 者投资 本基 金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4 月 19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 为2014 年1 季 度报 告, 基金 的业 绩 截止 日 为 2013 年12 月31 日。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其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 他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 投资 者购 买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 二、释义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 国 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保 证人 :指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 为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投资 金额 承 担 的保 本 清偿 义 务提 供连 带 责任 保 证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由重 庆市 三 峡担 保 集团 有限公 司作 为 保 证人 ( 在 基金管 理人 与其 签署 的 《 担保协 议 》 及 其出 具的 《 担保函 》 中称 “ 担 保人” ) ,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期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证 4、 保 本义 务人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 本基 金的 某保 本期 承 担保本 偿付 责任的 机构 。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期后 各保 本期 或由 保证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带 责任 保证 , 或 由 保本 义 务人 为 本基 金承 担 保本 偿 付责 任 ,具 体保 本 保障 机 制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期 保 本期 开始前 进行 相关 公告 5、 保 本保 障机 制: 指依 据 中国证 监会 《 关于 保本 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通 过与 保证 人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与 保本 义 务人 签 订风 险 买断 合同 , 由 保证人 为 本 基 金的 保 本提 供 连带 责任 保 证或 者 由保 本 义务 人为 本 基金 承 担保 本 偿付 责任 , 或者 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其 他方 式, 以 保证 符 合条 件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保 本 期到 期时 可 以获 得 投资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 金额保 证 6、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7、 基 金合 同:指《国泰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9、 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 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10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11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2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3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5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6 、 《 指导 意见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0 年10 月26 日 公布并 施行 的 《关 于保 本 基金的 指导 意见 》 17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1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条 件 可以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 22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现 实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中 国 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3 、 投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 定期定 额投 资 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26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7 、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8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9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网点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30 、 注 册登 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1 、 注 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 册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国泰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2 、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登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3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 、 基 金募 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 、保 本期 :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保本 的期 限。 本基 金的保 本期 一般 每 3 年为 一个周 期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3 年 后对应 日止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期后 的 各 保本期 自本 基金 公告 的保 本期起 始之 日起 至 3 年后 对应日 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本 期到 期 前 公 告 的到 期 处理 规 则中 确定 下 一保 本 期的 起 始时 间。 基 金合 同 中若 无 特别 所指 , 保本 期 即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 当期保 本期 38 、 保 本期 到 期日 : 基金合 同 中 若无 特 别所 指 即为当 期 保 本期 届 满日 ( 自当期 保 本 期开 始之日 起 至3 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开 放 到 期 赎 回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将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持 续 持 有( 自 当期保 本期 起始 之日 起持 续持有 , 下同)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或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则 对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的 基 金份 额 而言 , 赎回 日或 转 换日 为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 39 、 开 放到 期 赎回 的 限定期 限 : 指基 金 管理 人 在保本 期 到 期日 前 指定 的 一个期 限 ( 含保 本期到 期日 ) 。 在此 期限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在 当 期保本 期内 持续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 或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的, 则 对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赎 回或 者转 换 转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而言 , 赎回 日 或转 换日 为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无 需支 付赎 回 费用 , 并可 按 其 赎回 或 转换 的 基金 份额 与 赎回 或 转换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赎 回或 转 换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额 与 其赎 回 或转 换 的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额 的差额 享有 保本 利益 40 、 过 渡期 : 指基 金 管理人 在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前公告 的 到 期处 理 规则 中 确定的 当 期 保本 期结束 后( 不含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日) 至下 一保 本期 开始之 前不 超 过 1 个 月的 一段期 间, 基 金 管理人 可进 一步 确定 在该 期间内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 申购的 期限 41 、 过 渡期 申 购: 指 依据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期 保 本期到 期 前 公告 的 到期 处 理规则 , 投 资人 在 过 渡期 的 限定 期 限内 申请 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投 资 人进 行 过渡 期申 购 的, 按 其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在 折 算日 所代 表 的资 产 净值 确 认为 下一 保 本期 的 投资 金 额并 适用 下 一保 本 期的 保本条 款 42 、 折 算日 : 指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 本期 后 各保 本 期开始 日 的 前一 工 作日 , 即过渡 期 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中若 无特别 所指 ,折 算日 即为 当期保 本期 开始 日的 前一 工作日 43 、 基 金份 额 折算 : 在折算 日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投资 人 进 行过 渡 期 申购 的 基金 份 额和 上一 保 本期 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 保 本期 的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在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所 代 表的 资 产净 值 总额 保持 不 变的 前 提下 , 变更 登记 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4 、 保 本: 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 期 的保 本 额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当期保 本 期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额 。在 第 一个 保 本期 到 期日 ,如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募集 期 内 认购 并 持有 到 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有 到 当期 保 本期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保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 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 在 保 本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保 证人 对 此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的各 保 本 期的 保 本额 为 在折算 日 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当 期 保 本期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进行 过 渡期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和 上 一保 本 期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入 当 期 保本 期 的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金额 。 本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后 的 各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册 的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 册的 并 持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其 在折 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 额, 则 由基 金 合同 、适 用 于当 期 保本 期 保本 保障 机 制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45 、 投资 金额 :1 )本基 金 第一个 保本 期的 投资 金额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认购 金额 (即 净 认 购 金额 和 认购 费用 之 和) ;2 )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期后 的 各保 本 期的 投资 金额为 在 折算 日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在 当期保 本期 内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 不纳入 当期 保本 期的 投资 金额的 计算 46 、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指 在 本基 金 募集 期 认购 本 基 金 、过 渡 期申 购 本基金 及 从 上一 保 本 期转 入 当期 保 本期 的持 有 人在 当 期保 本 期内 一直 ( 当期 保 本期 开 始之 日至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日 )持 有 前述 基 金份 额( 在 本基 金 募集 期 认购 本基 金 的, 不 包括 认 购资 金利 息 折算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指 折算 后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可 赎回 金额 :指 根据 本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赎回 金额 48 、 担 保协 议 :指 基 金管理 人 为 本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期 的 保 本保 证 与 保证人 重庆 市 三 峡担 保集团 有限 公司 签订 的《 担保协 议》 49 、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指 本 基 金保 本 期届 满 时,满 足 《 指导 意 见》 中 保本保 障 机 制的 要 求,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 50 、 转 入下 一 保本 期 : 指本 基 金 符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下 ,上 一 保本 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1 、 保本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本 基金 保本 期 届满时 ,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下 , 本 基 金继 续 存续 ; 否则 ,本 基 金变 更 为非 保 本的 混合 型 基金 , 基金 名 称相 应变 更 为“ 国 泰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对基 金的 存 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 5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5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5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56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7 、 《 业务 规则》: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 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 规则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 同遵 守 5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如 基金 合同 无特别 所指 ,包 括过 渡期 申购 6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求 将 基 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1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2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3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扣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65 、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1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指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 年)的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大 额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 含三百 九十 七天 )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 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 其他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72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73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 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4 月19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及 44 只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金 龙 系列证 券投 资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 金 (包 括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马 稳 健回 报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鹿 保本 增 值混 合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鹏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金 鼎 价值 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双 利债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区位 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中小 盘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金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纳斯 达 克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国 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事 件 驱动 策 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成 长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国 证房 地产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 地 产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目标 收 益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国 证医 药 卫生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理 人资 格 , 目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得 企业 年 金 投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2 月 14 日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成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 者 (QDII ) 资格 ,成 为目 前 业内少 数拥 有 “全 牌照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囊括了 公募基 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 级 经 济师 ,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 银 行 总行 、 中国 投 资银 行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 合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1992 年起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 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 总行投 资银 行部 副经 理 、 机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 兼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 任。2007 年 8 月 至 2009 年 2 月 在西 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任 董事 、 党 委委员 及副 总裁 。2009 年 2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 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 作, 先 后任 资 本市 场 部负 责人 、 战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中 国 建银 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办公 室( 党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 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 分析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 在美 国富 升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起 在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 理部 工 作,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二组 负责 人。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 规 处副 处长 、 深圳 监 管专 员 办事 处机 构 处副 处 长、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 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 2007 年 5 月担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国 务院 学 位委 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学 组 成员 、 全国 法 律专 业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融 法 律研 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 第 一届 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 加 坡国 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 大连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2、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 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 处长 、 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 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 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Nikhil Srinivasan ,监事 , 硕士研 究生 。先 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 作,并 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席 投 资 官。2013 年 2 月加 入意 大利 忠利 集团 ,担任 首席 投 资 官。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3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乔巍,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 任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 职于 上 海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 职于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 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 负责 人。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 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2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 。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 银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4 行台北 分行 工作 ,任 财务 企划助 理;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作 , 任债券 交易 总监 ;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 在台 湾 景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 投资 业 务;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 在台 湾保 诚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 投 资业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 在美 国 纽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 工作 ,任 投资 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台湾 富邦 投信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任投 资长 ;2013 年 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贺燕萍 ,硕 士 ,16 年 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 究所 和机 构业 务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 历 任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 光大 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2013 年 8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 生 ,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信息中 心工 作 , 历 任专 业 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证监会 基金 监管 部工作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2012 年 6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2 年 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4、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邱晓华 ,男 ,硕 士研 究生 ,13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 于新华 通讯 社,2001 年10 月至 2004 年4 月 任职 于北 京首 都国 际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4 年4 月至2007 年 4 月任 职于 银河 证券 。2007 年 4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 研究员 、基 金 经 理助理 ;2011 年4 月起 任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6 月起 兼任 国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8 月 起兼 任国 泰目 标收 益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姜南林 , 男, 硕士 研究 生 ,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08 年 6 月至2009 年6 月 在 天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担任 宏观 经济 和债券 分析 师 ; 2009 年6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农银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 司 (原 嘉 禾人 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 司 )工 作 ,先 后担 任 宏观 及 债券 研 究员 、固 定 收益 投 资经 理;2012 年 8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 12 月 起担 任国 泰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及国 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起 兼任 国 泰 6 个 月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 起兼 任国 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金 鹿 保 本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1 月 起兼任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5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2012 年6 月12 日 , 由 任沙骎 、 邱 晓华 担任 基金 经理;自 2012 年 6 月 13 日至2013 年7 月31 日,由 沙骎、 邱晓 华 、 徐佳 担任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24 日, 由沙骎 、邱 晓华 担任 基金 经理 ,2013 年9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1 月4 日 , 由 沙骎 、 邱晓 华 、 姜 南林 担任基 金经 理 ,2013 年11 月 5 日 至今 由邱 晓华 和姜 南林担 任基 金 经 理 。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分 管副 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绝对 收益投资( 事业) 部(筹) 、 权益投资( 事业) 部(筹) 、 量化投资(事业)部 (筹 ) 等负责人员中 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察 长 和运 营 体系 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根 据有 关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 大类 资 产 配 置原 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 (筹 ) 总 经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 事业 )部 (筹) 总经 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筹 )总 经理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6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7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 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8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 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 公 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科 学的 治 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4 名。 董 事会 下 设提 名及 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 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 公 司 设立的 分管 领导 议事 会议 、 总 经理 办公会 议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机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 险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9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 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0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 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 司 将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 由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行设 在深 圳 。自 成立 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 三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 所挂 牌( 股票 代码 :600036)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 会 计 标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牌 交易 (股 票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 配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招 商银 行总 资产4.0164 万亿 元人 民币 ,一 级 资本充 足 率9.27% 。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8 月,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更 名为 资 产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支持 室、产 品管 理室 、 业 务营 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4 个职 能处室 ,现 有 员 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务 。招 商 银 行 作 为托 管 业务 资 质最 全的 商 业银 行 ,拥 有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受 托 投资 管理 托 管、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 业年 金 基 金托 管等 业务资 格。 招 商 银 行确 立 “因 势 而变、 先 您 所想 ” 的托 管 理念和 “ 财 富所 托 、信 守 承诺” 的 托 管核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2 心价值 ,独 创“6S 托 管银 行”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 不 断 创新 托 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 品: 在 业内 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托 管 业务 综 合系 统和“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 站 ,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第 一 只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 第一 只股 权 私募基 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 币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一 只 红利ETF 基金、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 现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 经 过 十 年 发展 , 招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 规模 快 速壮 大 。2013 年 招 商银 行 加大 高 收 益托 管 产品 营 销 力 度, 新 增 托 管 公募开 放 式 基金18 只, 新 增首发 公 募 开放 式 基金 托 管规模377.37 亿 元。 克 服 国内 证 券市 场 震荡 下行 的 不利 形 势, 托 管费 收入 、 托管 资 产均 创 出历 史新 高 ,实 现 托管 费收入10.62 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62.47% , 托管 资产 余 额1.86 万亿 元 ,较 年初 增 长71.86% 。作 为 公 益 慈善 基 金的 首 个独 立第 三 方托 管 人, 成 功签 约“ 壹 基金 ” 公益 资 金托 管, 为 我国 公 益慈 善资金 监管 、 信息 披露 进 行有益 探索 , 该项 目荣 获2012 中 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 “十 大公 益项 目”奖 ; 四 度蝉 联获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 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 3 月 开始担 任本 公司 董事 。2010 年 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 司 (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上 市公 司 )主 席 ,利 和 经销 集团 有 限公 司 (香 港 联合 交易 所 上市 公 司) 及 信 和置 业 有限 公 司(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上 市 公司 )独 立 非执 行 董事 , 香港 港口 发 展局 董 事, 香 港 证券 及 期货 事 务监 察委 员 会成 员 等; 中 国南 山开 发 (集 团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 招商 局 能 源运 输股 份 有限 公司(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董 事 长, 及中 国 国际 海运集 装 箱( 集团)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上市 公 司) 董 事长 ,及新 加 坡上 市 公司 嘉德 置地有 限 公司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 银 行 副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 行上 海 市分 行 副行 长 、深 圳市 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 银行 零 售业 务 总监 兼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 经理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3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 总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国 际金 融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吴 晓 辉 先 生,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总经 理 , 硕 士 研究 生 , 高 级经 济 师。1993 年10 月 进入 招 商 银行 工 作; 历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 计 划资 金 部副 总经 理 ,总 行 资金 交 易部 总经 理 ,招 银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总 裁 ;招 商 银行济 南分 行党 委书 记 、 行长 ,2011 年7 月起 担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3月31 日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 招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含招商 股票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商平 衡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和 招商 债 券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商 现金 增 值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 经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 货币 市 场基 金 、光 大保 德 信货 币 市场 基 金、 华泰 柏 瑞金 字 塔稳 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海富 通 强化 回 报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 新增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 国天 合 稳 健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上 证红 利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德 盛优 势 股票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 富成 长趋 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 信优 势 配置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益民 多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德盛 红 利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证中 央企 业50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上 投 摩根 行 业轮 动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中 银蓝 筹精 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 策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合 润分 级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 核 心主 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 盛沪 深300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中 银 价 值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银 稳健 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银河 创新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 实 多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宝 兴业 可 转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双 利策 略 主题 分级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诺 安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博 时裕 祥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上 证国有 企业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银 转 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 低碳 环 保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诺安 油气 能 源股 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中银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易 方 达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沪 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14 天理 财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鹏 华中 小企 业 纯债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银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4 南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银理 财7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 惠裕纯 债分 级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建 信双 月 安心 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银 理财30 天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广 发 新经 济股 票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稳 健添 利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 亚洲 票 息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增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鹏 华 丰 利分 级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银消 费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 信用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浦 银安 盛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保 本3 号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博 时 月 月薪 定 期支 付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银保 本二 号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建 信安 心 回报 两 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海 惠 利纯 债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富 国恒 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72 只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中 银优 秀企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管 资 产为20960.86 亿元 人民币 。 (四)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 托 管业 务 严格 遵 守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管 规 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 合理 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 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 级 防 范是 总 行资 产 托管部 设 立 稽核 监 察室 , 负责部 门 内 部风 险 预防 和 控制。 稽 核 监察 室 在 总经 理 室直 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 门内 其 他业 务室 和 托管 分 部 、 分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主 管部 门 , 对各 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 业 务中 的风 险 控制 情 况实 施 监督 ,及 时 发现 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 三 级 风 险防 范 是总 行 资产托 管 部 在专 业 岗位 设 置时, 必 须 遵循 内 控制 衡 原则, 监 督 制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5 全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 管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之间 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内 部控 制的 建 立和 执 行部 门,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的规 章 ,具 有 高度的 权威 性 , 成为 所 有员 工 严格 遵守 的 行动 指 南; 执 行内 部控 制 制度 不 能存 在 任何 例外 , 部门 任 何员 工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核 算、 清算、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部 门, 应 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当 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险 领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 机构 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有 效控 制。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行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管 理 办法 》 、 《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内 控 管理 办法 》 、 《 招商 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 作 规程 》和 等 一 系列 规 章制 度 ,从 资产 托 管业 务 操作 流 程、 会计 核 算、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 理 、保 密 管理 和 信 息管 理 等方 面 ,保 证资 产 托管 业 务科 学 化、 制度 化 、规 范 化运 作 。 为 保障 托 管资 产 安全 和托管 业 务 正常 运 作, 切实 维 护托 管 业务 各 当事 人的 利 益, 避 免托 管 业务 危机 事 件发 生 或确 保 危 机事 件 发生 后 能够 及时 、 准确 、 有效 地 处理 ,招 商 银行 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管 业 务危 机事件 应急 处理 办法 》 , 并 建立了 灾难 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务 数据 能及 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行 。 (2)经 营风险 控制。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金 清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 资 金 专 人 跟踪 、凭 证 管理 、 差错 处 理等 一系 列 完整 的 操作 规 程, 有效 地 控制 业 务运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6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 密方 式传 输数据。数 据 执行异 地同 步 灾 备, 同 时, 每 日定 时对 托 管业 务 数据 进 行磁 带备 份 , 托 管 业务 数 据 进 行磁 带 备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 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 会 计 资料 保 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 泄露 , 有关 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 经 总经 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 做 好调 用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 房 24 小 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 禁管 理、 电 脑密 码 设置 及 权限 管理 、 业务 网 和办 公 网、 与全 行 业务 网 双分 离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源 控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等有 关 证券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 内容 的 约定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并 改 正。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改 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 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7 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588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2、代 销机 构 (1) 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8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29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5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6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7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0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 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9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1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3 3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2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4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5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8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5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0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5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6 5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2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4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7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8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2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 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39 网址:www.kysec.cn 79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0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1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2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8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1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2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道100号 上海 环球金 融中 心 39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 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322 号文 核 准,于 2011 年3 月15 日起 向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止2011 年4 月 15 日,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顺 利 结束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事 务所 验资 ,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2,624,024,736.62 元人 民 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3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789,178.13 元 人民 币。 上述 资金 已 于2011 年4 月19 日 全额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国 泰 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专 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 基金 类型 :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式 3.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 不定 期 ( 三)基金保本期 本基金 的保 本期 一般 每 3 年为一 个周 期 。 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至 3 年后对 应日 止;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期 后的 各保 本期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保本 期起 始之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日 止 。 如 该 对应 日为 非 工作 日 ,则 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 期 到期 前 公 告的 到 期处 理 规则 中确 定 下一 保 本期 的 起始 时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若 无特 别 所指 , 保本 期即为 当期 保本 期。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另 行公 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4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6 月1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 转换 业 务。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 购费) ,网 上直 销渠 道的 申 购金额 起点 为 100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 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 业 务规定 为准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5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单 笔赎 回 申请最 低份数为 1000.00 份, 若 某投 资 人 赎回 时 在 销售 网点 保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1000.00 份,则 该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起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及时 查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退 还 给投 资人。 投 资 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通过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 及 相关 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率 1、 申 购费 用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6 (1)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高 于 1.2% ,且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1)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部 分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 手 续费 。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 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N<1 年 2.0%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但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且 在当期 保本 期开 放到 期赎 回的限 定期 限内 选 择赎回 的, 不适 用本 档费 率 1.0% N ≥3 年 或 者持 有当 期保 本 期到期 且在 当期 保本 期开 放到期 赎回 的限 定 期限内 选择 赎回 的 0.0% (注: 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的计算 , 以该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日开 始计算 。1 年 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 )除 下列 情况 下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无需 支付赎 回 费 外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其持 有 的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时应 按 基金 合同 和本 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费 率确 定并 支付 赎回费 : 1) 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在 开放 到期 赎回 的限定 期限 内赎 回或 者转 换转 出 的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7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在 保本 期到 期后 默认转 为变 更后 的 “国 泰 策略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人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基 金 申购 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份,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准 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计 算 结果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8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 =4,380.06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 到 4,380.06 份基 金份 额 。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相 应的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1.5% =187.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87.50 =12,312.50 元 5、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过渡期申购的 特别 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 本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允 许投 资 人 在下 一保 本 期开始 前的 过 渡 期限 定 期限 内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投 资 人 在 上述 期 限内 申 请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称为 “ 过渡 期申 购” 。投 资 人 在过 渡期 申购 的 限定期 限内 申购 本基 金的 ,按 其申 购的 基 金 份 额在 下 一保 本 期开 始前 的 折算 日 所代 表 的资 产净 值 确认 下 一保 本 期的 投资 金 额并 适 用下 一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 期到期 前 ,将 根据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提 供的 下一 保本期 担保 额 度 确定 并 公告 下 一保 本期 的 担保 规 模上 限 ,规 模控 制 的具 体 方案 详 见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前公 告的处 理规 则。 3、 投资 人在 过渡 期 申 购的 限定 期 限外 的开 放日 或者 在下一 保本 期开 始后 的开 放日申 购 本 基金的 ,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期的保 本条 款。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49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保 本期 到期 前6 个月 内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实 际运作 情况 有合 理理 由 认 为有必 要暂 停申购 和转 换转 入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发 生的 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处 理 办法 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同 时, 在出现 上述 第 3 款的 情形 时,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期 支付 赎 回 款项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 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0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1 赎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 受 理 非交 易 过户 申请 的 销售 机 构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2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 是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九 、基金的保本 和 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 保 本条 款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本 额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费用之 和。 在 第 一 个保 本 期到 期 日,如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 本 基金 募 集期 内 认购并 持 有 到当 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 期到 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保证 人 对此 提供 连 带责 任 保证 。 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未持 有 到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而赎 回 或 转换 转 出的 基 金份 额以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申购 的 或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 份额 不适用 本条 款。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的各 保 本 期的 保 本额 为 在折算 日 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当 期 保 本期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进行 过 渡期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和 上 一保 本 期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入 当 期 保本 期 的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金额 , 即折 算 日登 记 在册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的各 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折算 日 登 记在 册 的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 在折 算 日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 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低 于 其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 册的 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额 ,则 由 基金 合 同、 适 用于 当期 保 本期 保 本保 障 机 制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 保证 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将 该 差额 支 付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未持 有 到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而赎 回 或转 换转 出 的基 金 份额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本 期内 申购 的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2、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3 (1) 对于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期而 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并持有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 对于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期后 的保 本期 而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过 渡期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并 持有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从本 基 金上 一保 本 期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期 保 本期 并 持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 进行 基 金份 额 折算 的, 指 折算 后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 。 (3) 对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转出 到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转 入下 一 保本 期 或是 转型 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都 同样 适用 保 本条款 。 3、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 间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不 低于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金 额; (2)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后各保 本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折 算日 登记 在册的 并持 有 到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 加上 其 在折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 不低 于其 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册的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 基金募 集期 内认 购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过渡 期限定 期限 内 申 购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从 本基 金 上一 保 本期 默认 选 择转 入 当期 保 本期 的, 但 在当 期 保本 期 开 放到 期 赎回 的 限定 期限 前 赎回 或 转换 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基 金 份额 折算 的 ,指 折 算后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 ; (5) 在保 本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6) 在保 本期 内, 本基 金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 同意 承担 保证或 偿付 责任的 ,且 继任 基金 管理 人未提 供其 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情 形; (7)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 导致本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导 致 保证 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无 法履行保证 或保本 清偿 义务 ; (8) 在保证 期 间内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主 张权 利 ; (9)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之 后(不包 括该 日)基 金份 额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少 ; (10 ) 基金 合 同内 容 的修改 增 加 保证 人 的保 证 责任或 保 本 义务 人 的偿 付 责任, 但 保 证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4 书面同 意承 担增 加后 的保 证责任 或保 本义 务人 书面 同意承 担增 加后 的偿 付责 任的除 外。 (二)基金保本的保 障机 制 为 确 保 履行 保 本条 款 ,保障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与 保 证人 签 订 保 证合 同 或 与保 本 义务 人 签订 风险 买 断合 同 ,由 保 证人 为本 基 金的 保 本提 供 连带 责任 保 证或 者 由保 本 义 务人 为 本基 金 承担 保本 偿 付责 任 ,或 者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其 他方 式, 以 保证 符 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期到 期时 可以 获得 投资 金额保 证 1、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 基本情 况 (1)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由重庆 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 限公司 作为 保证 人 。重 庆 市三峡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重庆 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华 路 178 号国 际商 务中 心6 楼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华 路 178 号国 际商 务中 心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卫东 成立时 间:2006 年4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拾 伍 亿元 整 2009 年度 经审 计的 净资 产 :2,061,481,658.09 元 2010 年度 经审 计的 净资 产 :2,529,738,929.37 元 经营范 围:


许可经 营项 目: 从事 融资 性担保 及法 律、 法规 没有 限制的 其他 担保 和再 担保 业务。 一般经 营项 目 :利 用自 有 资金从 事投 资业 务 (不 得 从事金 融业 务) ,企 业营 销 策划及 咨询 服务, 企业 财务 顾问 。 担保规 模: 截至2010 年9 月 30 日, 重 庆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 限公 司对外 提供 担保 规模 为110.35 亿元, 未超过 其净 资产 总额 的 25 倍。无 已担 保的 保本 基金 。 保证人为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期 提 供连 带 责任 保 证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担保 范 围 为: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 基金 募 集期 内 认购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红 金 额之 和 低于 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金 额 的差 额 部分 。 保证 人 为 本 基金 第 一个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5 保本期 承担 连带 责任 保证 的金额 最高 不超 过 70 亿 元 人民币 。 (2)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后各保 本期 的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以 及保 本保 障的 额度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期 保 本期 开始 前 公告 。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 本 期后 各 保本 期 的保 本保 障 机制 按 届时 签 订 的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 同确 定 。本 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期 后 各保 本 期的 保本 保 障范 围 为: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折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有 到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上 其 在折 算 日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低 于 其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 册的 并 持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2、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 的 担保协 议的 主要 内容 基 金 管 理人 为 本基 金 第一个 保 本 期的 保 本担 保 与担保 人 签 署担 保 协议 。 担保协 议 中 涉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主 要内容 如下 : (1) 担保 协议 当事 人 甲方: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乙方: 重庆 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限 公司 (2) 担保 内容 1) 本协 议项 下之 担保包 含 以下主 要安 排 , 具 体内 容以 乙方向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的 《 担 保函》 为准 。 2) 担 保范 围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 基 金募 集 期内 认 购并持 有 到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 认购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保本 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投 资 金 额: 指 本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者 的 认购 金 额,认 购 金 额为 净 认购 金 额、认 购 费 用之 和 。 投资 金 额为 本 基金 的保 本 投资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保 本期 内 赎回 或转 换 转出 的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金额 ,不 计入 其当期 保本 期的 投资 金额 。 本基金 的保 本期 为三 年 , 第一个 保本 期自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3 年 后对应 日止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保 本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持 有 本 基金 到 当期 保 本期到 期 : 指当 期 保本 期 的持有 人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一直持 有 前 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但依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约定 , 持 有人 在保本 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期限 内 ( 指 定 期 限内 指 保本 期 到期 日的 前 十个 工 作日 ) 选择 赎回 或 转换 转 出本 基 金可 视为 持 有本 基 金到 当期保 本期 到期 ,下 文所 提及的 “到 期日 ”亦 具有 相同含 义。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6 甲方应 当通 过 适 当的 规模 控制措 施确 保本 期投 资金 额不得 超过 人民 币 70 亿 元 (以 下简 称 “ 担 保金 额 上限 ” ) 。 对 于超 过 担保 金 额上 限的 投资金 额 ,乙 方 在保 本期 到期时 不 承担 担 保责 任。 3) 担 保期 间 自本基 金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之日 起 6 个 月止 。 4) 担 保方 式 在 担 保 期间 , 乙方 在 担保范 围 内 承担 不 可撤 销 的连带 保 证 责任 。 该担 保 期间为 担 保 受益 人或者 甲方 代表 全体 担保 受益人 要求 乙方 承担 担保 赔偿责 任的 期限 。 5) 担 保受 益人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本 基金在 当期 保本 期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担 保责 任的 免除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乙方 免除担 保责 任: a、 在 当期 保 本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 间的 累 计分 红金 额 ,不 低 于其 认购并 持有 到当 期保 本期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c、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 ( 不包 括 到期日 ) 前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d、 在 保本 期内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为: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②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③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④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e、 在 保本 期内 ,本 基金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 不 同意担 保 ,且 继任 基金 管 理人未 提供 他人担 保的 情形 ; f、 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导 致本基 金投 资亏 损或 导致 担保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义务 ; g、 在 担保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主张 权利 。 h 、 《 基 金合 同 》内 容 的修改 增 加 担保 人 的担 保责 任, 但 担 保人 书 面同 意承 担增 加 后 的担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7 保责任 的除 外。 7)关 于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的确认 和相 关承 诺 乙方确 认其 已阅 读 《基 金 合同 》的 投资 条款 ,知 悉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明 确包 含股指 期货 , 理 解 《基 金 合同 》 阐述 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策 略 ,充 分了 解 股指 期 货的 特 点和 各种 风 险, 认 可本 基 金 参与 股 指期 货 交易 符合 《 基金 合 同》 既 定的 投资 政 策和 投 资目 标 ,并 且对 本 基金 参 与股 指 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 影响 已 作出 充 分评 估。 在 此基 础 上, 乙 方进 一步 确 认, 乙 方为 本 基 金的 保 本提 供 连带 责任 保 证已 经 充分 考 虑到 了本 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 货的 相关 风 险, 并 承诺 因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而 发生的 投资 金额 损失 不影 响其保 证责 任的 履行 。 a、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之 利益 甲方有 权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要 求乙 方履 行保证 义务 。 b、 争 议解 决 本 协 议 发生 争 议或 纠 纷时, 各 方 当事 人 可以 通 过协商 解 决 ;协 商 不成 的 ,任何 一 方 均可 向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都有 法律约 束力 。 上 述 担 保协 议 的全 文 详见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附 件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视 为同意 上述 担保 协议 的主 要内容 及担 保协 议的 约定 。 3、 保 证费 用或 风险 买断 费 用的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1)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的保证 费 用 和支 付方 式 保证费 用的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保证 人 协 商确 定, 并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自 有资 产承担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 0.2% (千分之 二) 。 基 金管 理人 每日 应付 的担保 费按 前一 日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 ( 千分 之 二) 的年 费率 计 算,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担 保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担 保 费 每日 计 算, 每 日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 在 次月 的 十个 工 作日内 一 次 性划 入 保证 人 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 人 依法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担 保费 可 从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 (2)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后各保 本期 的保 证费 用或 风险买 断费 用及 支付 方式 ,在 当期 保 本期开 始前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8 4、影响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 担保 能力 情形 的处 理 保 本 期 内, 保 证人 或 保本义 务 人 出现 足 以影 响 其担保 责 任 能力 或 偿付 能 力情形 的 , 应在 该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日 内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知 之日 起 3 个 工 作日 内 应将 上 述情 况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提出 处理 办 法, 包 括但 不 限于 加强 对 保证 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 担 保能 力 或偿 付能 力 的持 续 监督 、 在确 信 保证人 或保本义 务 人丧 失担 保 能力 或 偿付 能 力 的情 形 下及 时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等; 在确 信 保证 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丧 失 担保 能 力或 偿付能 力的 情形 下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就 更 换 保 证人 或 保本 义 务人 、终 止 基金 合 同、 基 金转 型等 事 项进 行 审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接 到 保 证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通 知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5、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 更换 (1) 更换 保证 人 ① 保本 期内 更换 保证 人 的 程序 1)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提 名新保证人, 被提名 的新 保证 人 应 当符 合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条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保 证。 2)决 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更 换 保证 人 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成 决议 。 相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 更换保 证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 ) 表决 通过。 3)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 保 证人 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4)保 证义 务的 承继 :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保证 人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新 保证 人 签 署保 证合 同,并 将该 保证 合同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备 , 新 保 证合 同 自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之日 起 生效 。 自新 保证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原 保证 人 承担 的 所有 与 本 基金 担 保责 任 相关 的权 利 义务 将 由继 任 的 保 证人 承 担。 在 新的 保 证人 接任 之 前, 原 保证 人 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59 ② 当 期 保本 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更换 下 一保 本期的保证 人 ,由 更 换后的 保证人 为 本 基 金下 一 保本 期 的保 本提 供 保证 责 任, 此 项 保 证人 更 换事 项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 但是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 涉 及新 保 证人 的有 关 资质 情 况、 保 证合 同等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备。 (2) 更换 保本 义务 人 ① 保本 期内 更换 保本 义务 人的程 序 1)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保本 义务 人 , 被提 名 的新 保 本义 务人 应 当符 合 保本 基 金保 本义 务 人的 资 质条 件 ,且 同意 为 本基 金 提供 保本。 2)决 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就更换 保 本 义务 人 的事 项 进行审 议 并 形成 决议。 相关 程序 应遵 循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约定 的程 序规定 。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3)核 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保 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上 公告 。 4)保 本义 务的 承继 :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保本 义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风险 买断 合 同 ,并 将该 风险买 断合 同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备 , 新风 险买 断 合同 自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之 日起 生 效。 自 新风 险买 断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原 保 本义 务 人承 担的 所 有与 本 基金 保 本责 任相 关 的权 利 义务 将 由继 任的 保 本义 务 人承 担。在 新的 保本 义务 人接 任之前 ,原 保本 义务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本责 任。 5)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风险 买断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② 当 期 保本 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更换 下 一保本 期 的 保本 义 务人 , 由更换 后 的 保本 义 务 人为 本 基金 下 一保 本期 提 供保 本 ,此 项 保本 义务 人 更换 事 项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将 涉及 新 保本 义务 人 的有 关 资质 情 况、 风险 买 断合 同 等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备 。 (3)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0 ① 保本 期内 更换 保本 保障 机制的 程序 1)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保本 保障 机 制 下的 保 本义 务 人或 保证 人 ,被 提 名的 新 保本 义务 人 或 保证人 应 当 符合 保本 基 金保 本 义务 人或担 保人 的资 质条 件, 且同意 为本 基金 提供 保本 保障。 2)决 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就更换 保 本 保障 机 制的 事 项进行 审 议 并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约 定的 程序规 定。 更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表决通 过。 3)核 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4)保 本保 障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自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与 新 保 证人 签 署保 证 合 同,并 将 该 风险 买 断合 同或 保 证合 同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备 ,新 风 险买 断 合同 或保 证 合同 自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之日 起 生效 。在 新 的保 本 义务 人 或 保 证人 接 任之 前 ,原 保 本义 务人 或 保证 人 应继 续承担 保本 保障 义务 。 5)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② 当 期 保本 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更换 下 一保本 期 的 保本 保 障机 制 ,并另 行 确 定保 本 义 务人 或 保证 人 ,此 项变 更 事项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但 是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涉 及 新保 本 义务 人或 保 证人 的 有关 资 质情 况 、 新 签订 的 风险 买 断合 同或 保 证合 同 等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备 。 6、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对 保证责 任或 偿付 责任 的履 行 对 于 本 基金 第 一个 保 本期而 言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同意 授 权 基金 管 理人 作 为其代 理 人 代为 行使向 保 证 人 索 偿 的 权 利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保证人发 送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的 书 面通知 及代 收相 关款 项等) 。如果 符合 本第 九部 分第 (一) 条 第 2 项 “适 用保 本条款 的情 形 ” 的 基 金份 额 在保 本 期到 期日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其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其 投 资 金额 , 且基 金 管理 人未 按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差额 的, 保 证人 将 在收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1 到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当 载 明保本 差额 总和 ) 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 , 将 等 值 于保 本 差额 总 和的 相应 款 项划 入 基金 管 理人 指定 账 户中 , 由基 金 管理 人将 该 差额 支 付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若 保 证人 未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担 保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直接 就 差额 部 分向 保证 人 追偿 。 保证 人 将代 偿金 额 全额 划 入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 账户 中 后即 为 全 部履 行 了担 保 责任 , 保证人 无 须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逐一 进 行清 偿 。代 偿款 的 分配 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保证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保 本 期 涉及 的 保证 人 履行保 证 责 任事 宜 或者 保 本义务 人 履 行保 本 偿 付责 任 事宜 ,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 保 证人 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或与 保 本义 务人 届 时签 订 的风 险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期开 始前公 告。 7、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 免责 除本第 九部 分第 (二 )条 第 5 项 所指 的 “ 保证 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更 换” 中所 指的“ 自 新 保 证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原 保证人 承 担 的所 有 与本 基金 担 保责 任 相关 的 权利 义务 将 由继 任 的 保 证人 承 担” ,或 “自 新风 险 买断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原 保本义 务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本 责任 相 关 的权 利 义务 将 由继 任的 保 本义 务 人承 担 ”以 及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原 保证人 或 保 本义 务人不 得免 责。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除 本第 九部 分第 (二 )条 第 2 项 “担 保协 议 ” 主要 内容中 “ 担 保责任 的免 除” 所列 明的 免责情 形外 , 保 证人 不得 免除担 保责 任。 在 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期后各 保 本 期, 保 证人 或 保本义 务 人 的免 责 情形 由 基金管 理 人 与 保 证人 届时 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与 保本 义 务人 届 时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 合同 决 定, 并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期保 本期 开始 前公 告。 (三)保本期到期处 理 1、 保 本期 到期 后基 金的 存 续形式 保 本 期 届满 时 ,在 符 合保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下 , 本基金 继 续 存续 并 进入 下 一保本 期 , 该保 本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 保 本 期到 期 后, 本 基金未 能 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则 本基 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非 保 本的 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名 称相 应 变更 为“ 国 泰策 略 价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同 时 ,变 更后 的基 金投资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作 相 应 修 改 。上 述 变更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予 以公告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2 如 果 本 基金 不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 求 ,则 本 基金 将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终 止。 2、 保 本期 到期 的处 理规 则 (1 ) 在本 基 金保 本 期到 期日 前 的 开放 到 期赎 回的 限定 期 限 内( 含 保本 期到 期日 )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其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款 : 1)在 开放 到期 赎回 的限 定 期限内 赎回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 在开 放到 期赎 回的 限定 期限内 将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2) 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选 择赎回 或转 换的 , 按以 下 两种情 形处 理,且 其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款 : 1)保 本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自 动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 2)保 本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默 认转 为变 更后 的“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3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或者转换转出 的,无 需支 付赎 回费 用。 在 当 期 保本 期 开始 后 申购的 或 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 份额, 不 适 用开 放 到期 赎 回的限 定 期 限的 条 款 。当 期 保本 期 开始 后申 购 的或 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 在选 择 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时 需支 付 赎回 费 用 ,其 赎 回费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或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费 率 确定 , 其 持 有 时间 以该 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注 册登 记日 开始 计算。 如 保 本 期到 期 后, 本 基金未 能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则 本基 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非 保 本的 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名 称相 应 变更 为“ 国 泰策 略 价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保本期 到期 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持 有当 期保 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和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申 购或 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 份额 )在 保 本期 到 期后 默 认转 为变 更 后的 “ 国泰 策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无需 再支 付 基 金赎 回费用 。 3、保 本期 到期 选择 的时 间 约定 (1) 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 并提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期 选择 申请。 (2 )基 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在 保本 期到期 日前 指定 一个 开放 到期赎 回 的 限定期 限 (含 保本 期到 期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此 期限内 将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持续持 有的 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3 份 额 进行 赎 回或 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 , 无需 支 付赎 回 费用 ,其 赎 回日 或 转换 日 为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日 ,并 可 按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 加上 其 持有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与 持有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额 的差 额 享有 保 本利 益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日之 后(不 含保 本期 到期 日) 的净值 下跌 风险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保 本期 到期 的保 本条 款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于 其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并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 在 本 基金 过 渡期 限 定期 限内 申 购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或 者从 本基 金 上一 保 本期 默 认 选择 转 入当 期 保本 期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的 , 指折 算后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 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换 到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还是转 入下 一保 本 期 或继 续 持有 变 更后 的“ 国 泰策 略 价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 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若 选 择在开 放到 期赎 回的 限定 期限内 赎回 基 金 份额 , 而其 持 有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到 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积 加 上其 持 有当 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在 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低 于 其持 有 当期 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 金额 , 由基 金 合同 、适 用 于当 期 保本 期 保本 保障 机 制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应 保证 向 该持 有人 承 担上 述 差额 部分的 偿付 并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偿 。 (3)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若 选 择开放 到期 赎回 的限 定期 限内进 行基 金 转 换, 而 其持 有 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加 上 其持 有 当期 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于 其 持有 当 期保 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由 基金 合 同、 适用 于 当期 保 本期 保 本保 障机 制 的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 、 保证 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 应 保 证向 该 持有 人承 担 上述 差 额部 分的偿 付。 (4) 若本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 后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若 继 续持 有 基金 份额 , 而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 加上 其 持有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额 , 由基 金 合同 、 适用 于当 期 保本 期 保本 保 障 机制 的 保证 合 同或 风险 买 断合 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 、保 证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 应 保证 向 该持 有 人 承担 上 述差 额 部分 的偿 付 ,基 金 管理 人 将以 其在 下 一保 本 期开 始 前的 折算 日 登记 在 册的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4 基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作为 转入 下一 保本期 的金 额。 (5) 若本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 后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若 继续 持 有基 金份 额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将 转 为变 更 后的 “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持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 于其 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金 额 , 由 基金 合 同、 适 用于 当 期保 本期 保 本保 障 机制 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 买断 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 保证 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应保 证向 持 有人 承 担上 述 差 额部 分 的偿 付 ,基 金管 理 人将 以 其持 有 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扣 除 已分 红款项 作为 转为 变更 后的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转换金 额。 5、下 一保 本期 基金 资产 的 形成 (1) 过渡 期申 购 基 金 管 理人 可 通过 公 告的到 期 处 理规 则 在保 本 期到期 日 后 指定 一 个过 渡 期以及 在 过 渡期 内 进 行申 购 的限 定 期限 ,在 此 限定 期 限内 投 资者 进行 申 购的 , 按其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在 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下 一保本 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下 一 保 本期 开 始日 的 前一工 作 日 为折 算 日。 对 在折算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投 资者 进 行过 渡 期申 购 的基 金份 额 和上 一 个保 本 期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一保 本期 的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将 以折 算 日的基 金估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 额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数额 按 折算 比 例相 应 调整 。具 体 折算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到 期 处理 规则进 行公 告。 (3) 日常 申购 下一保 本期 的日 常申 购按 基金合 同有 关约 定执 行。 6、转 为变 更后 的“ 国泰 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 本 期 届满 时 ,若 本 基金依 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转为变 更 后 的“ 国 泰策 略 价值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 果 其持有 当期 保本 期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 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积 加 上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不 低 于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额 , 则按 其 持有 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确 认为 其在 本 基金 变 更为 “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5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时持 有 的基 金 资产 ; 如果 其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低于 其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金 额 ,则 按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金额扣 除已 分红 款项 后的 金额确 认为 其在 本基 金变 更为 “ 国泰 策 略 价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时持 有的 基金 资产。 (2 ) 在 保本 期内 申购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果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而转 为变 更后的 “ 国 泰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 按其 到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 确认 为其在 本基 金 变 更为“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时持 有的 基金 资产 。 (3) 变更 后的 “国 泰策 略 价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 购的 具体 操 作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7、保 本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期届 满时 ,在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及为 下一 保本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 保本 期届 满时 ,在 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 将变 更为 “国 泰 策略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 公告或 通过 “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公告 相关 规则。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修 改到 期处理 相关 规则 ,并 将在 临时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公告 。 (4) 在保 本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对 到期 时间 和到期 处理 安排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8、保 本期 到期 的赔 付 若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到 期可能 发生 赔付 情况 ,按 以下方 式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期 到期日 前 30 个工 作日 预 测本基 金当 期保 本期 是否 可能发 生亏 损; (2) 如预 测到 的亏 损额 较 大,已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和 保证人 分别 提取 的风 险准 备金总 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期保 本期到 期日 前 25 个 工作 日 内书面 通知 保证 人 ,估 算 保证人 可能 承担 的担保 赔付 金额 ; (3) 保证 人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通知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无力 承担 的 赔 偿金 额 ,将 可 能承 担的 担 保赔 付 款项 划 到基 金管 理 人与 保 证人 共 同监 管的 风 险准 备 金账 户上, 用于 应对 到期 偿付 ; (4 )保证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6 户 , 如果 保 证人 划 入的 款项 不 足以 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担 保 协议 下 的担 保 责任 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直接 向保 证人 进行 追索; (5)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期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履 行保 本 差额 的支 付 义务 ; 对于 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足 额 履行 的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应通 知保证 人将 差额 部分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账户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查 收资金 是否 到账 。 如未 按 时到账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履行催 付职 责。资 金到 账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进行 分配 和支 付; (7)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或保证 人未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足 额支 付 应赔 付的 款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选 择向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证人 追偿 ; (8)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到期 前提前 公告 。 第 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 本期的 赔 付 方式 和 程序 根 据届时 签 订 的保 证 合同 或 者风险 买 断 合同 确定, 具体 操作 细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到期 前提 前公 告。 9、第 一个 保本 期到 期处 理 相关事 宜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3 年。第 1 个 保本 期自2011 年 4 月 19 日起 至2014 年4 月 21 日 止。 本基金 第 1 个 保本 期期 满 后,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公 司继 续为 本基 金的 第 2 个保 本期 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本基 金存续 要求 , 本 基金 已 在第 1 个 保本 期到 期后转 入 第 2 个 保本 期。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3 月7 日 在 《中 国证 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和 本 公司网 站披 露 的《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处理 规则 及 转入 下一 个 保 本期 的相关 规则 公告 》 的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在第 1 个 保本 期到期 日和 第 2 个保本 期开 始日 之间 ,设 置过渡 期, 过渡 期为自 2014 年 4 月 22 日 (含) 起至 2014 年 5 月 12 日(含 )止 。过 渡期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即 2014 年 5 月12 日为 折算 日, 本基 金对 在折 算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包括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和 第 1 个保 本期 结束 后默认 转入 第 2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份额 ) , 以 折 算 日的 基 金估 值 为基 础, 在 基金 份 额所 代 表的 资产 净 值总 额 保持 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 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过渡 期折 算 结 果详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和 本公司 网站 披 露 的《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转 入第二 个保 本期 时过 渡期 折算结 果的 公 告 》 本基金 第 2 个保 本期 为 3 年, 自 2014 年 5 月 13 日 起至 2017 年 5 月 13 日止 。如保 本期 到期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保 本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本基金 第2 个保 本期 的保 本保障 机制 等相 关内 容详 见基金 管理 人于2014 年3 月7 日在 《 中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7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和 本公 司 网站 披露 的《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保本 期 到期 处理规 则 及 转入 下一 个 保 本期 的 相关 规则 公告 》 及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 下 ,为 投 资人 提 供投资 金 额 安全 的 保证 , 并在此 基 础 上力 争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 上市交易 的 股票 ( 包 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40%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100%,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超 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40% 。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3、 投 资理 念 本 基 金 遵循 保 本增 值 的投资 理 念 ,按 照 恒定 比 例组合 保 险 机制 进 行资 产 配置, 以 实 现保 本和增 值的 目标 。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 略 动 态调 整 基金 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 及 货币 市 场工 具等 投 资品 种 间的 配 置比 例 , 以 实现 保 本和 增值的 目标 。 (1) 采用CPPI 策略 进行 资产配 置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8 本基金 以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略 为依 据 ,动 态调 整 风险资 产和 无风 险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即 风 险 资产 部 分所 能 承受 的损 失 最大 不 能超 过 无风 险资 产 部分 所 产生 的 收益 。无 风 险资 产 一般 是指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风 险资产 一般 是指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 CPPI 是 国际 通行 的一 种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它 主要 是通过 数量 分析 , 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 调整 、修 正风 险资 产的 可 放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 , 以 确保投 资组 合在 一段 时间 以后的 价值 不低 于 事 先设 定 的某 一 目标 价值 , 从而 达 到对 投 资组 合保 值 增值 的 目的 。 在 风险 资 产 可放 大 倍数 的管理 上 ,基 金管 理人 的 金融工 程小 组在 定量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 据CPPI 数 理 机制 、历 史模 拟 和 目 前市 场 状况 定 期出 具保 本 基金 资 产配 置 建议 报告 , 给出 放 大倍 数 的合 理上 限 的建 议 ,供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作 为基 金资 产配置 的参 考。 CPPI 策略 的投 资步 骤: 第 一 步 ,根 据 本基 金 三年保 本 期 到期 时 的最 低 目标价 值 ( 投资 金 额) 和 合理的 折 现 率设 定当前 应 持 有的 无风 险资 产的数 量, 即投 资组 合的 价值底 线; 第二步 ,计 算投 资组 合现 时基金 净值 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额 ,该 数值 等于 安全 垫; 第三步 , 将相 当于 安全 垫 特定倍 数的 资金 规模 投资 于风险 资产 ( 如股 票、 可 转债等 ) , 以 创造高 于最 低目 标价 值的 收益,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无 风险资 产以 在期 末实 现最 低目标 价值 。 1)风 险资 产投 资额 度的 计 算: 风险资 产投 资 ≤ [ 放大 倍 数×( 基金 资产 净值- 价 值 底线)]


2)t 时刻 安全 垫 t t t t t t F M R F V C ? ? ? ? ? 其中: t C =t 时刻 安全 垫的 数 值 t V =t 时 刻投 资组 合的 净值 t R =t 时 刻风 险资 产的 价值 t M =t 时 刻无 风险 资产 的价 值 t F =t 时 刻的 价值 底线 3)t 时刻 各类 资产 放大 倍 数 价值底 线 安全垫 放大倍 数 风险资 产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69 i t i t L X / 1 1 ? ? i t L 为在 t 时刻 第i 类资 产可 能产生 的最 大亏 损。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将 同 时 带 来 股 票 投 资 可 能 的 收 益 增 加 和 股 票 投 资 可 能 的 风 险 加 大两个结 果。 因此 ,在CPPI 中, 随 着安全 垫放 大倍 数的 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股 票 投资风 险加 大和 收 益 增加 这 两者 间 寻找 适当 的 平衡 点 ,也 就 是确 定适 当 的安 全 垫放 大 倍数 ,以 力 求既 能 保证 基金本 金的 安全 ,又 能尽 量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的收 益。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根 据 CPPI 策 略, 控 制股票 市场 下跌 风险 , 分 享股票 市场 成长收 益。 本 基 金 的股 票 投资 以 价值选 股 、 组合 投 资为 原 则,通 过 选 择高 流 动性 股 票,保 证 组 合的 高流动 性 ;通 过选 择具 有 高安全 边际 的股 票 ,保 证 组合的 收益 性 ;通 过分 散 投资 、组 合投 资, 降低个 股风 险与 集中 性 风 险。 在 投 资 组合 的 构建 过 程中, 本 基 金依 托 公司 的 三级股 票 池 ,采 用 定量 分 析与定 性 分 析相 结 合 的方 法 ,构 建 基金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通 过组 合管 理 有效 规 避个 股 的非 系统 性 风险 , 通过 分散化 投资 增加 风险 组合 的流动 性, 增加 股市 大幅 波动时 的变 现能 力。 1) 三 级股 票池 建立 以 市 盈 率、 市 净率 、 现金流 量 、 净利 润 及净 利 润增长 率 等 基本 面 指标 为 标准, 在 上 市公 司中遴 选个 股, 构建 一级 股票池 ; 在一级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综合考 虑以 下指 标构 建二 级股票 池: A:主 业清 晰, 在产 品、 技 术、 营销 、营 运、 成本 控 制等方 面具 有较 强竞 争优 势, 销售 收 入或利 润超 过行 业平 均水 平; B:具 有较 强或 可预 期的 盈 利增长 前景 ; C:盈 利质 量较 高, 经营 性 现金流 加上 投资 收益 超过 净利润 ; D:较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财务报 表和 信息 披露 较为 透明、 规范 ; 在二级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 采用实 地调 研等 方式 , 选 取主业 清晰 , 具有 持续 的 核心竞 争力 , 管理透 明度 较高 ,流 动性 好且估 值具 有高 安全 边际 的个股 构建 核心 股票 池( 三级股 票池 ) 。 估 值 分 析主 要 运用 国 际化视 野 , 采用 专 业的 估 值模型 , 合 理使 用 估值 指 标,选 择 其 中价 值 被 低 估 的公 司 。 具体 采用 的 方 法 包括 市 盈 率法 、市 净 率 法 、市 销 率 、PEG 、EV/EBITDA 、股 息贴现 模型 等。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0 2)投资 组 合建 立和 调整 本 基 金 将在 核 心股 票 池中选 择 个 股, 建 立买 入 和卖出 股 票 名单 , 并选 择 合理时 机 , 稳步 建 立 和调 整 投资 组 合。 在投 资 组合 管 理过 程 中, 本基 金 还将 注 重投 资 对象 的交 易 活跃 程 度, 以保证 整体 组合 具有 良好 的流动 性。 (3) 债券 投资 策略 1) 基 本持 有久 期与 保本 期 相匹配 的债 券 ,主 要按 买 入并持 有方 式操 作以 保证 债券组 合收 益的稳 定性 , 尽 可能 地控 制利率 、收 益率 曲线 等各 种风险 。 2)综 合考 虑收 益性 、流 动 性和风 险性 , 进行 积极 投 资。 积极 性策 略主 要包 括 根据利 率预 测 调 整组 合 久期 、 选择 低估 值 债券 进 行投 资 、把 握市 场 上的 无 风险 套 利机 会, 利 用杠 杆 原理 以 及 各种 衍 生工 具 ,增 加盈 利 性、 控 制风 险 等等 ,以 争 取获 得 适当 的 超额 收益 , 提高 整 体组 合收益 率。 3) 利用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现券 存量 进行 国债 回购所 得的 资金 积极 参与 新股申 购 和 配售, 以获 得股 票一 级市 场可能 的投 资回 报。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进 行 权证 投资 时,将 通 过 对权 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 的 研究, 结合 权 证定 价模 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并 积极 利 用正股 和权 证之 间的 不同 组合来 套取 无风 险收 益。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 性及风 险性 特征,通 过资 产 配置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谨 慎进 行投 资,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5) 股指 期货 交易 策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A: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B: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 套 期 保值 的 现货 标 的确认 之 后 ,根 据 期货 合 约的基 差 水 平、 流 动性 等 因素选 择 合 适的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 跟 踪, 动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C:展 期策 略 当 套 期 保值 的 时间 较 长时, 需 要 对期 货 合约 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 不同 交 割时间 的 期 货合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1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D:保 证金 管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E: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现 货 替代功 能 和 其金 融 衍生 品 交易成 本 低 廉的 特 点, 可 以作为 管 理 现货 流 动 性风 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 性 不 足导 致的 交 易成 本 过高 的 风险 。 在 基 金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规 模 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 股票 现 货买 进 或 卖 出交 易 会造 成 市场 的 剧烈 动荡 产 生较 大 的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 股指 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5、 投 资限 制 A: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B: 基 金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2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10 ) 本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2 ) 本基 金 参与 股 指期货 交 易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保 本策 略 和投资 目 标 ,且 每 日 所持 期 货合 约 及有 价证 券 的最 大 可能 损 失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 资产 扣 除用 于保 本 部分 资 产后 的余额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不 超 过基 金 资产 的 4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管理 人 履行 相应 的 程序 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3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6、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保 本期开 始 时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如果今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推 出 , 或者 市场 上 出 现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 指 数时 , 本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7、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低 风险 品种。 (二)过渡期的投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过 渡 期内 使 可 变 现的 基金 资产保持为 现 金 形式 ,且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在 过渡 期内 应免 收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三)变更 后的“国 泰 策 略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力图 通 过灵 活 的大类 资 产 配置 , 积极 把 握个股 的 投 资机 会 ,在 控 制风险 并 保 持基 金资产 良好 的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 上市交易 的 股票 ( 包 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 股指 期 货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中, 股票、 权证 等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20%-70% , 其 中 , 本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比 例 及 限制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执行 。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4 行适当 调整 。 3、 投 资理 念 价 格 终 将反 映 价值 。 股票定 价 低 于价 值 的暂 时 性偏差 总 是 存在 的 ,而 且 ,市场 最 终 必将 认 识 到这 一 偏差 的 存在 ,并 促 使市 场 价格 上 升到 反映 其 内在 价 值的 水 平。 本基 金 遵循 价 值投 资理念 ,并 坚信 价值 投资 理念始 终是 在证 券市 场获 得长期 、持 续、 稳定 回报 的根本 。 4、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Melva 资产评 估体 系, 通过 考量 宏观经 济、 企业 盈利 、流 动性、 估 值 和行政 干预 等相 关变 量指 标的变 化, 评估 确定 一定 阶段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盈 利能 力股 票筛 选 本 基 金 的股 票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具 有投 资 价值 的 股票作 为 投 资对 象 ,采 取 自下而 上 精 选个 股策略 , 利 用ROIC 、ROE 、 股息率 等财 务指 标筛 选出 盈利能 力强 的上 市公 司, 构成具 有盈 利能 力的股 票备 选池 。 2)价 值评 估分 析 本 基 金 通过 价 值评 估 分析, 选 择 价值 被 低估 上 市公司 , 形 成优 化 的股 票 池。价 值 评 估分 析 主 要运 用 国际 化 视野 ,采 用 专业 的 估值 模 型, 合理 使 用估 值 指标 , 选择 其中 价 值被 低 估的 公 司 。 具 体采 用 的 方法 包括 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法 、市 销 率 、PEG 、EV/EBITDA 、 股 息 贴 现模 型 等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不 同行 业 特征 和 市场 特 征灵 活进 行 运用 , 努力 从 估值 层面 为 持有 人 发掘 价值。 3)实 地调 研 对 于 本 基金 计 划重 点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 公司 投 资研究 团 队 将实 地 调研 上 市公司 , 深 入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能 力 、企 业经 营 状况 、 重大 投 资项 目进 展 以及 财 务数 据 真实 性等 。 为了 保 证实 地 调 研的 准 确性 , 投资 研究 团 队还 将 通过 对 上市 公司 的 外部 合 作机 构 和相 关行 政 管理 部 门进 一步调 研, 对上 述结 论进 行核实 。 4)投 资组 合建 立和 调整 本 基 金 将在 案 头分 析 和实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建 立和调 整 投 资组 合 。在 投 资组合 管 理 过程 中,本 基金 还将 注重 投资 品种的 交易 活跃 程度 ,以 保证整 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债 券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长 期利 率 趋势 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 中 短期 的 经济周 期 、 宏观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5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等方法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 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 值分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的 基 础上,把 握市 场 的短 期波 动,进 行积 极操 作,追求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分 析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资 产特 征 ,估 计 违约率 和 提 前偿 付 比率 , 并利用 收 益 率曲 线 和 期权 定 价模 型 ,对 资产 支 持证 券 进行 估 值。 本基 金 将严 格 控制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总 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目 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将 主 要采 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的 期 货合 约。 本 基金 在 进行 股 指期 货投 资 时, 将 通过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 指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 水 平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 体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6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40%*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6、 投 资限 制 A: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6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B: 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权 证等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20%-7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7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的,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a)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b)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c)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d)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不再 受 相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本 基金 变更为 “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之日 起3 个 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7、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 灵 活配 置的 混合型 基金 , 属 于基 金中 的中高 风险 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险 与预 期 收 益介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债券 型基金 之间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8 (四)投资决策过程 1、 投 资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实行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的 基 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 基 金 投资 方 面的 整 体投 资计 划 与投 资 原则 ; 确定 基金 的 投资 策 略和 在 不同 阶段 的 重大 资 产配 置 比 例; 审 批基 金 经理 提出 的 投资 组 合计 划 和重 大单 项 投资 。 基金 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决策 ,负 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 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3、 投 资程 序 (1 ) 金融 工 程部 运 用风 险监 测 模 型以 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 标 ,结 合 公司 内外 研究 报 告,对 市场预 期风 险和 投资 组合 风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 归因 分析, 依此 提出 研究 分析 报告。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 金融工 程部 、 研究 部等 部 门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定 期 召开或 遇重 大 事 项时 召 开投 资 决策 会议 , 决策 相 关事 项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的 决 议, 进 行基 金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基金 经理 以基 金合 同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金融工 程部 和研 究部 研究 报告等 为依 据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4)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 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 完 成具 体证 券 品种的 交易 。 (5) 金融 工程 部等 部门 根 据市场 变化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并 提供 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 察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 基金 经理 结合 个券 的 基本面 情况 、流 动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金 融 工程 部 和稽 核 监察 部的 绩 效评 估 报告 和 对各 种风 险 的监 控 和评 估 结果 ,对 投 资组 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更新 。 (五)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79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六)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七)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 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965,533.04 0.08 其中: 股票 965,533.04 0.0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03,177,000.00 66.24 其中: 债券 803,177,000.00 66.2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53,226,619.85 20.8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8,819,231.85 11.4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6,382,740.69 1.35 8 合计 1,212,571,125.4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0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65,533.04 0.08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 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65,533.04 0.0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 团 19,918 897,903.44 0.07 2 300207 欣旺达 3,030 67,629.60 0.0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9,834,000.00 7.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9,834,000.00 7.44 4 企业债 券 180,832,000.00 14.9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32,511,000.00 44.1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03,177,000.00 66.5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89 12 联 泰债 1,000,000 101,040,000.0 0 8.37 2 011409001 14 国 电集 SCP001 800,000 80,048,000.00 6.63 3 041356023 13 桂 投资 CP001 500,000 50,285,000.00 4.17 4 1180088 11 宝 丰能 源债 400,000 40,524,000.00 3.36 5 011418001 14 铁 物资 SCP001 400,000 40,232,000.00 3.3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金 融 衍 生品 投 资项 下 的期货 投 资 在当 日 无负 债 结算制 度 下 ,结 算 备付 金 已包括 所 持 期货 合 约 产生 的 持仓 损 益, 则金 融 衍生 品 投资 项 下的 期货 投 资与 相 关的 期 货结 算暂 收 款( 结 算所 得的持 仓损 益) 相抵 销后 的净额 为 0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2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40%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 值不 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 总市 值 。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4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充 分考 虑 股指 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 性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种 选择 , 谨慎 进 行投 资,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策 略: 1)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 确 认之后 , 根据 期货 合约 的 基差水 平 、流 动性 等因 素 选择合 适的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 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展 期策 略 当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较长 时 ,需 要对 期货 合约 进行 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现 货 替代功 能 和 其金 融 衍生 品 交易成 本 低 廉的 特 点, 可 以作为 管 理 现货 流 动 性风 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性 不 足 导 致的 交 易成 本 过高 的 风险 。在 基 金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规 模 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 股票 现 货买 进 或卖 出交 易 会造 成 市场 的 剧烈 动荡 产 生较 大 的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本 报 告 期, 本 基金 积 极应用 股 指 期货 对 股票 组 合的部 分 系 统性 风 险进 行 了对冲 , 有 效降 低 了 组合 波 动率 , 在风 险可 控 的前 提 下, 为 持有 人创 造 稳定 的 收益 , 符合 既定 的 投资 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3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9,210.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182,634.66 5 应收申 购款 10,895.4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382,740.6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3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守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4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4 月19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2.60% 0.20% 3.34% 0.00% -5.94% 0.20% 2012 年度 5.95% 0.12% 4.75% 0.00% 1.20% 0.12% 2013 年度 4.26% 0.16% 4.75% 0.00% -0.49% 0.16% 2011 年4 月19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7.60% 0.16% 12.84% 0.00% -5.24% 0.16%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5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三、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 自 债券 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 起 息日 至 估值 当日 的 利息 )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6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7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 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8 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89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或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工 作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0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金 保本 期内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仅 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方 式 ,不 进行 红利 再 投资 。本 基 金 变 更为 “ 国泰 策 略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为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1 十五、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2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过 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 5、 若 保本 期到 期后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 持有本 基金 份 额 转为 变 更后 的 “国 泰 策 略 价值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的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 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3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七、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4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5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6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7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8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资 金 净值 产 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 水平 。尤 其 是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 资产 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风 险


本 基 金 采用 恒 定比 例 投资组 合 保 险机 制 在理 论 上可以 实 现 保本 的 目的 , 但其中 的 一 个重 要 假 定是 投 资组 合 中股 票与 债 券的 仓 位比 例 能够 根据 市 场环 境 的变 化 作出 适时 的 、连 续 的调 整 , 而在 现 实投 资 过程 中可 能 由于 流 动性 或 市场 急速 下 跌这 两 方面 的 原因 影响 到 恒定 比 例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的保 本功 能,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的风 险。 2、 保 证风 险


本 基 金 在引 入 保证 人 机制下 也 会 因下 列 情况 的 发生而 导 致 保本 期 到期 日 不能偿 付 投 资金 额 , 由此 产 生担 保 风险 。这 些 情况 包 括但 不 限于 :在 保 本期 内 本基 金 更换 管理 人 , 保 证 人不 同 意 担保 , 且继 任 基金 管理 人 未提 供 他人 担 保的 情形 ; 或发 生 不可 抗 力事 件, 导 致本 基 金投 资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 履行 保证义 务。 3、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特定 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 风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市 场风 险 是股指 期货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99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 风 险。 (4 )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法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 寸所要 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 由于 内 部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务 人 员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 或 者系统 出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下 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国 泰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除外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但 在保本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在 不符合 保本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0 基 金 存续 条 件的 情 况下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变 更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国 泰策 略 价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保本 期内 更换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但 因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组 织承继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在保本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在 不符合 保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的 情 况下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变 更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国 泰策 略 价值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管 理 费率 和 托管 费率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及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以及 在保 本 期届满 时本 基 金 在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的 情 况下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变 更为 “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国 泰策 略 价值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2 )在 保本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在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的 情况 下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变 更 为“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国 泰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执行 ;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1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2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或有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3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代 销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自 行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非交 易 过户 、转 托 管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 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4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中有关 保本 和保 本条 款的 规定; (18)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9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20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21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4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5 (27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3)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资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6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7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时,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 在保 本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在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 下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国泰 策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但 在 保本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 国 泰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国泰 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8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保 本期 内更 换 保 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 但因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 立 ,由 合 并或分 立后 的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保证 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 外 ; 8)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在 保本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 国 泰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国泰 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 费率 计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 及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以 及在 保本 期 届满时 本基 金 在 不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 件 的情 况 下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变 更 为“ 国 泰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计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 2) 在保 本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变 更 为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国 泰 策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执 行; 3)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09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 理投 票 的授 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0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1 d、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e、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2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3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 于本 部分 第2 条所 规 定的 第 1)-8)项 召开 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关 于 本部分 第2 条所 规定 的 第9)、10) 项 召开 事 由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4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 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5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6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7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 投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在 保 本 期内 ,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上市 交 易 的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 期货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 定 。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过 渡期 内使 可变 现的 基金资 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 本 基 金 若变 更 为“ 国 泰策略 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时, 投 资范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 内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 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上 市 的 股票 )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需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如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更 对 权证 或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投 资的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相 应调 整本 基 金的 投 资 比 例 上限 规定 , 不需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 资行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 并书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8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对 于已 经 执行 的 投资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行 为不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在 保 本 期内 ,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 等权 益 类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的 0%-40% ; 债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100% ,其 中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 值不 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 总市 值 。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40% 。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过 渡期 内使 可变 现的 基金资 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 本 基 金 若变 更 为“ 国 泰策略 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的, 本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为 : 股 票、 权 证等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30%-80%,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20%-70% , 其中 , 本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比例 及 限 制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执 行。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在保 本期 内,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限制 为: 1)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19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5)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1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12 ) 本 基金 参 与股 指 期货交 易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保 本策 略 和投 资 目标, 且 每 日所 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 额;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 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市 值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 算) 不超 过 基金 资 产的 4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 1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管理 人 履行 相应 的 程序 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本基 金若 变更 为“ 国 泰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限 制为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0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股 票、 权证 等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 债 券、货 币市 场 工 具、 现 金、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证 券品 种 占基 金资产 的 20%-70%;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比 例及 限制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执行 ,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 更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 配置 比 例进 行 适当 调整;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14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1 (b)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c)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d)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不 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本 基金 变更为 “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之日 起3 个 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适当 的 监督 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 法规 有 关基 金禁 止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方 发 行的 证 券名 单 (以 下简 称“关 联 交易 名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 责及 时 将更 新后 的 名单 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如基 金托 管 人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后仍 无 法阻 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2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 任确 保 及 时将 更 新后 的 交易 对手 名 单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否 则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 续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调整 交易 对 手名 单 ,但 应 将调 整结 果 至少 提 前一 个 工作 日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新 名 单确 定 前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4、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包括 由《 上市 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管 的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或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 金 参 与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的 认 购 ,不 得 预付 任 何形式 的 保 证金 ,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期 限。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3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 行价 格 、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 划 付的 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投 资 指令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 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行 为。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以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采 取 合理 措施 保 护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 以及 违 反《 基金 合同 》 、 《 托 管协 议》 投 资 指令 不 予执 行 ,并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不予 纠 正或 已代 表 基金 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回 复基 金 托管 人 ,对 于收 到 的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 限。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4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的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8、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及 时纠 正,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9、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3、 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 执 行核 查 ,包 括 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 理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4、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5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 何 资产 。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基 金 管理 人 未及 时 催收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 不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的 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 存入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 由基 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6 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刻 制、 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7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按 约 定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由 上 述存 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的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8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 则按 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 裁 地点 为 上海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29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 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电 话 信函、 电 邮 、传 真 等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信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免 费 的纸制 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 料: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 金 投 资者 对 账单 包 括季度 对 账 单与 年 度对 账 单。季 度 对 账单 每 季度 提 供,在 每 季 度结 束后 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度 结束 后 1 个月 内对 所有订 制持 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电子邮件电子 刊物 发送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 讯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邮 件 服务 的投 资 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和 电子 月 度交 易 对账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30 单等。 (六)联系基金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 编:200082 二十三、其他应披 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及 影 响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0-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1-01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3-11-05 关 于 新 增 山 东 寿 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1-09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网 上 及 柜台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网 上 交易申 购费 率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关 于 新 增 嘉 实 财 富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关于新 增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产品 网上 直销 渠道 申购 金额起 点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关 于 新 增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旗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24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部迁址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2-24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处 理规则 及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相 关规 则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4-03-07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4-03-0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放 开 港 澳 台 居 民 开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提示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3-15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及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期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4-04-04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及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期 的 第 二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4-04-0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金 公 司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4-11 关 于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4-12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及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期 的 第 三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4-04-17 二十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国 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 号) 132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担保 函》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四年 五月 三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