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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通盈(000664)

国联安通盈: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
的 募集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5 月12 日 证 监 许 可[2014]470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本
基金管理人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0664。 
5. 本 基金自2014 年6 月6 日 起至2014 年6 月13 日 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详 见 本 发 售 公 告 附 件 ) 公开发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7.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8.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认 购 金 额不得低于1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 。


9.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认 购 费 率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每个投 资 者 在 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或帮助他人违规 进行认购。 11.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网 点 )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 本 公 告 仅 对 “ 国 联 安 通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 国联安 通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年6月3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 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vip-funds.com ,www.gtja-allianz.com ) 上。 投资者亦可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5. 各 城 市 的 开 户 、 认 购 网 点 及 认 购 细 节 的 安 排 详 见 销 售 机 构 在 各 销 售 城 市 当 地 的公告。 16.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及 直销专线电话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021-38784766) 咨询认购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 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 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为:


1 、本基金 为灵活 配置 混合型基 金,股 票等 权 益类资产 投资比 例的 上 限较高, 如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股指 期 货, 股指 期货 作为一 种 金融 衍生 品, 其所面 临 的 风 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由于高杠杆特征,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 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 期货 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使本基金能继续持 有未平仓合约。 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 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 仓。 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 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 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 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 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 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 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 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 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 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在 增 加 预 期 收 益 的 同 时 可 能 会 增 加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 小 企 业 债 的 规 模 一 般 小 额 零 散 , 主 要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 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 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 前 主 要 是 非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私 募 债 券 , 发 行 人 可 得 信 息 较 少 , 对 信 用 风 险 评 价的难度更高。 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仍 可能使本基金 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一元人民币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664) 。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投资目标 本 基 金通 过构 建有 效的投 资 组合,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 提下 ,力 求获得 长 期 稳 定的收益。 7、 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 点 直销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为人民币十亿元 ,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 集。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4 年6 月6 日到2014 年6 月13 日,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 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0.40%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5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人选择支付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5000 元和 50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 :认购金额 5000 元,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净认购金额=5000/ (1+0.6% )=4970.18 (元 )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 (元) 认购份额=(4970.18+2 )/1=4972.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4972.18 份基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5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500 元。 认购费用=5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500=4999500 (元) 认购份额=(4999500+2000 )/1=5001500 (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5001500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 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0 元(含认购费)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缴款方式: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 采用 “实时扣款”方式或代销机构确认的其他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一个机构投资者 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 如果 认购金额在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 3、直销机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4、 机构认购业务 的办理时间为:2014 年 6 月 6 日到 2014 年 6 月 13 日 (除部 分机构外,非 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二)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银行办理开户和认 购的程序: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或 副 本 及 上 述 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 2、提出认购申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 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应在 T+2 日(工作日)在 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 、 机构 投资 者在 代销机 构 开户 和认 购的 详细程 序 如与 上述 规定 有所不 同 , 或 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通过 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 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 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 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 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 为准。 (四) 通过直销 机构办理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 (正、 反面) 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银 行 《开 户许 可证 》或 《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复 印 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填 妥的 《基 金账户 业 务申 请表 》并 加盖单 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经 办人章;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 ; (11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 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 提交以下资 料: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 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五) 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出 认 购申 请当 日营 业时间 内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划 至 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工商银行、 招商银行、 建设银行 开立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专户 ” 。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的 指定资 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 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 投资者提示 1 、 请机 构投 资者 尽早向 直 销 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索 取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表。 投 资 者 也可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载 直销业务申请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 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 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 四、个人投资者 认购方式 (一) 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 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作 为直 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 如果认购金额在1 万元 (含 1 万元) 以上, 还可以选择到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 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5、 个人认购业务的办 理时间为:2014 年 6 月 6 日到 2014 年 6 月 13 日(除部 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 (二)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银行办理开户和认 购的程序: 以下个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开户 申请表》 ; (4) 填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 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应在 T+2 日(工作日) 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 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 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已 在 代销 机构 处开 立了资 金 账户 的客 户不 必再开 立 该 账 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 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3 、 在认 购本 基金 前已经 开 立了 基金 账户 和交易 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无须 再 开 立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 )个 人投 资者 在代销 机 构开 户和 认购 的详细 程 序如 与上 述规 定有所 不 同 ,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 通过直销 中心办理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 (2)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开户 申请表》 ; (4)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 缴款方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出 认 购申 请当 日 营 业时间 内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划 至 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工商银行、 招商银行、 建设银行 开立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专户 ” 。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 个人 投资 者当日 没 有把 足额 资金 划到账 , 则以 资金 到账 之日作 为 受 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投资者提示 1 、 请有 意认 购基 金的 个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机 构 或代 销机 构 索 取开户 和 认 购 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也可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载有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 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 、清算与交割 1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全 部认 购资 金将被 冻 结在 基金 认购 专户中 ,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 、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国联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在 发售 结 束后 对基金 份 额 进 行登记 。 六、退款 1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构 进 行认 购时 产生 的 无效 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申 请 被确 认无效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 划出。 通 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 划出。 2、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并 在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本次 发售有关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84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3]1643 号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4、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罗琼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六月三日


附 : 本基 金 直销 机 构及 各 代销 机 构联 系 方式 名 录 一、直 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公司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募集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售相关事宜的 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代 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 - 60838832 联系人:滕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8212 联系人:高夫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 www.sywg.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 (甘肃省内)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39 联系人:翟彦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36


联系人:汪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刘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