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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现金宝(000371)

民生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现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2014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四 年 五月 5-1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民生加 银现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3 】1244号文 准
予募 集 注册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2013年10月18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明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 有 风险。投资者认 购(或申 购)本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风险。 基 金 投资 不 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 产 生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金投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 益 ,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为 货币市场 基金,属 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较低风 险收益 品种,但 投资者购 买本基 金
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 律文件, 了
解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 金
是否 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具有 基金销售 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注意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 非另有 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4 年4 月18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4年3月31日。 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5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7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 28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34 
十、基 金的 业绩 ................................................................................................................................. 44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45 
十 二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46 
十 三 、 基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 49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1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53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4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59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1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63 
二十 、 基金 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64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5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 67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8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69 
 
 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民生加 银现 金宝货币 市 场基金招募说 明 书》 (以下 简 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与《 民生 加 银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请募 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 条 件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 同。 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 行2004 年8 月16 日颁布并实施的《货 币
市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5-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外 汇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销 机构 :指 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1.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 期: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37.T+n 日: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日) 
38.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5-6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业务规则 》:指《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1.认购:指在 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9.元 :指人 民币 元 
50.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的过 程 
55.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持续销售和 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 费用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6.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 实现 收益 
58.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以最 近7 日(含节 假日) 收益 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9.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0.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
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
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结构 :公 司股东 为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 加拿大皇 家银 行
( 持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 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 专门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 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 设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 委员会;常设部门包括: 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 室、监察稽核
部、投资部、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
部 、市场策划中心、直销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 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 部、信息技术
部、综 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渠道 部华 东、 华南 、华北 区。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4 年 4 月 18 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20 只 开放式
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 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 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5-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加盈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转 债 优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民生加银 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民 生加 银城 镇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
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 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 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 化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中国 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董事,硕士。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嘉实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1年9月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总经理、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 
Frank Lippa 先生:董事,学士, 特许会计师, 董事协会专业职称, 青年慈善机构主
席。 曾在普华 永道会计事 务所从事审计 、税务监督 方面的工作, 历任加拿大 皇家银行高 级
顾问、加拿大皇家银行投 资管理公司副总裁、首席 会计师和首席财务官。现 任加拿大皇家
银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 营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民生 加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 集
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 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 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中 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分 行行 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 咨
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 理、经理。现
任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 国
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 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 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 银行中小企业
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 员。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厦门大学经济系讲师、 经
济学院财金系副教授、教 授、系副主任、系主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金融研 究所 所长 。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BK 国际商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 易 所经济师,北京证券交易 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副 总干事。现任中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计中 心总干 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局 主席 。 5-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 师 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 师。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湖北大冶市劳动人事局副股长、中央组织部 老 干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 银行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中国民生银 行纪检监察室 主任、 纪委 副书 记。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会主 席。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 金 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 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 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 拿大皇家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 务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投资管理部副 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 部 经理、总裁助理 、副总经 理等职。2012 年加入 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兼任金融 工 程与产品部总监,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 部总监、研究 部负责 人。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 民 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负 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摩根士丹 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 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部( 原机 构一 部) 总监。 3.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 管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渠道一部 总监,2012 年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2013 年起 担任 党委 委员。 吴剑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5-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 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 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2011 年9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党 委 委员、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 林海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1995 年至1999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 行办公室秘书、宣传 处 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任中国民 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 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 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 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 与投资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处 长;2012 年2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乐瑞祺先生:复旦大 学数量经济学硕士,10 年 证券从业经历。自2002 年起任衡泰软 件 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从事固定收益产品定价及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工作。2004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及研究业务。2009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部副总监。自2009 年7 月起至2009 年9 月任民 生加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自2009年9 月起至今任 民 生加银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1 年11 月 起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景气 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3 年4 月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6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0 月至今任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东方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2013 年 ) , 中国外 贸信 托高 级投资 经理 、部 门副 总经 理,泰 康人 寿投 资部 高级 投 资经理,武汉融利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 年10 月加盟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 固定收益部 副总监 。自2014年3月19 日 起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信用 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4年4月8日起 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家盈理 财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民 生加银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下设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 由7名成员 组成。由 俞岱曦先生,担任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担任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乐瑞祺先 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投资部副总监 ;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 人;牛洪振先生,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 交易部总监; 陈薇薇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专户 理财 一部副 总监 。 5-12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 有效措施,防 止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5-1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按法律法规 、基金管 理公司内部制度 进行证券 投资,但应当事 先向基金 管理人申 报,并 不得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 生利 益冲 突;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款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5-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 合 法、有效经营,防范、化 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 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 产委托人、公 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 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章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 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内部控 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 理办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的 总称 。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 体 业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不 受 侵犯 ,维 护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2)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4)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适用的内 控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司 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5-15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涵盖 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应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环 节。 (3 ) 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根据健 全性、高 效性、独立性、 制约性、 前瞻性及防火墙 等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 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 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 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 ,监控风险管 理绩效 ,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能 力。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制风 险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定期 的风险评 估、开展新业务 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事会下属的 合规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和 督察长对 公司制度的合规 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5-1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制是 内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活动 的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内容 和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建立完善的 资产分离 制度,基金资产 与公司资 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 产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 督 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 叠。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须实行 物理 隔离 。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 一 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 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必须 能实现 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共 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顺 畅实 施。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 任 何决策 必须 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告 程序 。 (14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 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 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总 经理等 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价 。 (15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 须 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 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 据基金合 同要求,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5-1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应当 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符 合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应当 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要 投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报告 和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 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 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经理 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 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 行审核, 确认其合法、合 规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 公司 应当 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清算 交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在 授权范围 内,及时准确地 完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 金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算主 体,每只 基金分别设立不 同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公司应当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学的 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行间 的业务往 来严格按《托管 协议》进 行,分清权责, 协调合作 ,互相监5-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新产品开发前 应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研和 可行性论 证,进行风险识 别,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 务,严 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场的 开发和培 育,统一部署基 金的营销 战略计划,建立 客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内 容 包括 : 1)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 露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和评 价,对存 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遵循安 全性、实 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系统 的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 要求,编 写完整的 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 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计算机系统的 可稽性 。 3)对信息系统的 项目立项 、设计、开发、 测试、运 行和维护整个过 程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岗位责 任制度、 门禁制度、内外 网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 络等硬件要求应 当符合有 关标准,设备运 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的使 用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安全 性、可靠 性、稳定性和可 扩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机系 统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数 据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码口 令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据实 行严格的 管理,保证信息 数据的安 全、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5-1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 障、灾 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可 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公司根据国家 颁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务通 则,严格 按照公司财务和 基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 册,并针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控 制。 2)公司应当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 基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位职 责,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录、 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 管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 度,财会 部门应妥善保管 密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 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 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 损、散失和泄 密。 9)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公司设立督察 长,对董 事会负责。根据 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 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监察 稽核部门 ,对公司经营层 负责,开 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4)全面推行监察 稽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各岗 位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 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 的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 律。 5-2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公司应当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 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 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行 于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 的资产和 负债。 中国建 设 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月27 日在香 港联合 交 易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 首家在 海外公开 上市的银 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 第 一家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并开始 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已发 行股份 总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股及9,593,657,606股A 股) 。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 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较上年增长9.95%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 额85,900.57 亿 元,增长14.35% ; 客户存 款总额122,230.37亿 元, 增长7.76% 。 营业收 入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0.29% ,净利息收益率(NIM) 为 2.74%;手 续费 及 佣金 净收入1,042.83亿元 ,增 长11.52% ,占 营业收 入比 重为20.50%。 成本 费用 开支得到 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 。实现利润总额2,798.06 亿 元,较上年增长11.28% ; 净利润2,151.22 亿元,增长11.12%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0.99% ,拨备覆盖率 268.22% ;资 本充 足率 与核 心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13.34% 和10.75% , 保持 同业 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 个,服务于306.54 万公司客户、2.91 亿个人 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新加 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 卢 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5-22 更新招募说明书 洲、建 信基 金、 建信 租赁 、建信 信托 、建 信人 寿等 多家子 公司 。





2013 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102 项奖 项,多项综 合排名进 一步提高, 在英国《银行 家》杂志“ 全球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 列第5,较上 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 中,位列第2 ,较上年上升13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 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 业 社会责 任等 领域 的多 个专 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 财信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 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 中心,共有员 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 务品 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349 只证 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 银 行自2009年至2012 年 连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全球托 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获5-2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 托 管银行”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 监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 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等 内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5-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 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选 择其他符 合要求 的机构新 增为本基 金的销 售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黎明 、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5-2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5-2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经2013年9月25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1244号 文 准予募集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300,020,664.46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326户。 七 、基 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 已于2013 年10 月18 日正式 生效,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5-2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 系统进行, 暂不委托其他 销售机构办 理此项 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新增为此项业务的 办 理机构,并及时 公告。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或其他相 关 公告中列明。基 金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系统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增 加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10 月2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的价格 以 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为人 民币1.00 元 的 基准进行 计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 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5-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不 成立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1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因投资人怠 于 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本基 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方 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 若申 购不成 立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或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1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 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 者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0.01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不限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5-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 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 金按照份额 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 精确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 份额不限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 回费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3.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投 资人 投资 1 万元 申购民生 加银 现金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 持为 面值 1.00 元) ;


申购费 用 0 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 申 购金额 1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1,000 份民生 加银 现 金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份 额 1,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 持为 面值 1.00 元) ;


赎回费 用 0 元( 无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00.00 元。 5.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5-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 5. 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 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的 申购 。 7.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 、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 巨额赎回,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公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5-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 此 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3.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1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5 .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1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的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5-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 转换 本 基金 暂不支持基金 转换业务, 但是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 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暂只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 系统进行申购 和赎回,因 此,本基金不 办理转托管 业务。 如果基金管理人 增加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 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 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3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在 充分控 制基金资 产风险、 保持基 金资产流 动性的前 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 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投 资于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构 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 具,包 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 融 资券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 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与 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 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投资 策略 本 基金的 投资将以 保证资产 的安全 性和流动 性为基本 原则, 力求在对 国内外宏 观经济 走 势、 货币财政 政策变动等因素 充分评估 的基础上,科学 预计未来 利率走势,择优 筛选并优 化 配置投 资范 围内 的各 种金 融工具 ,进 行积 极的 投资 组合管 理。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金在制定投资 策略时,将 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2、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 走势、货币 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 等 因素对短期利 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 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 (1)利 率分 析 通 过对各 种宏观经 济指标、 资金市 场供求状 况等因素 的观察 分析,预 测政府宏 观经济 政 策取向 和资 金市 场供 求变 化趋势 ,以 此为 依据 预测 金融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2)平 均剩 余期 限调 整 在 对利率 变动趋势 做出充分 评估的 基础上, 合理运用 量化模 型,动态 调整投资 组合平 均 剩余 期限。具 体而言,在预期 市场利率 水平将会出现上 升时,适 度缩短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 期限; 在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下 降时 ,适 度延 长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3、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 属配置 策略指在 各类短期 金融工 具如央行 票据、国 债、企 业短期融 资券以及 现金等 投5-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品 种之间配 置的比例。本基 金通过对 个类别金融工具 政策倾向 、信用等级、收 益率水平 、 供求 关系、流 动性等因素的研 究判断, 采用相对价值和 信用利差 策略,挖掘不同 类别金融 工 具的结 构性 投资 价值 ,制 定并调 整类 属配 置, 形成 合理组 合以 实现 稳定 的投 资收益 。 4、个 券选 择 策略 选 择个券 时,本基 金将首先 考虑安 全性,优 先配置央 票、短 期国债等 高信用等 级的债 券 品种 。此外,本基 金也将配置 外部信用评级 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 定的级别) 的企 业债、短 期 融资 券等信用 类债券。除安全 性因素之 外,在具体的券 种选择上 ,本基金将正确 拟合收益 率 曲线 ,在此基 础上,找出收益 率出现明 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 析收益率出现偏 高的原因 。 若出 现因市场 原因所导致的收 益率高于 公允水平,则该 券种价格 出现低估,本基 金将对此 类 低估 品种进行 重点关注。此外 ,鉴于收 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 偏高或偏低的期 限阶段, 从 而指导 相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可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投资 于定 价低 估的 短期 债券品 种。 5、 套利 策略 套利操 作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个方面 : (1 )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 体、 交易方式 等要素不同,使 得两个市 场的资金面、短 期利率期 限结构、流动性 都存在着 一 定的 差别。本 基金将在充分论 证套利机 会可行性的基础 上,寻找 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 市 场套利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 全的超 额收 益。 (2 )跨品种套利。由于 投资群体存 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 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 因 为存 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 素的影响 出现内在价值明 显偏离的 情况。本基金将 在保证高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额 收益 。 6、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 基金作 为现金管 理工具, 必须具 备较高的 流动性。 基金管 理人将在 遵循流动 性优先 的 原则 下,综合 平衡基金资产在 流动性资 产和收益性资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通过现 金留存、 持 有高 流动性债 券种、正向回购 、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 高基金资 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将密 切关注投资者大 额申购和 赎回的需求变化 ,根据投 资者的流动性需 求提前做 好 资金准 备。 (四) 投资 决策 制度 和投 资管理 流程 严 格的投 资决策制 度和投资 管理流 程可以保 证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投资 目标、投 资理念 和 投资策 略等 贯彻 实施 。 1. 投资 决策 制度 本 基金实 行投资决 策团队制 ,强调 团队合作 ,充分发 挥集体 智慧。本 基金管理 人的行 业 研究 员、基金 经理等立足本职 工作,充 分发挥主观能动 性,深入 到投资研究的关 键环节中 , 群策群 力, 争取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投资 回报 。 本 基金的 投资决策 主要依靠 严格的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 度来开 展工作, 定期或不 定期召 开5-36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大类资产、股票组合以及重点个股配置,审议基金的绩效和风 险、资 产配 置建 议以 及基 金经理 的基 金投 资报 告, 监督基 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的 执行 。 2.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以 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基金严 格实行研 究支持投 资决策 机制,加 强研究对 投资决 策的支持 工作,防 止投资 决 策的 随意性。 研究员在熟悉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础上, 对其分工的行业 和上市公 司 进行 综合研究 、深度分析,广 泛参考和 利用外部研究成 果,拜访 政府机构、行业 协会等, 了 解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及行业发 展状况, 调查上市公司和 相关的供 应商、终端销售 商,考察 上 市公 司真实经 营状况,并向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 定期或不 定期撰写提供宏 观经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并 决 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 资决策 委员会将 定期分析 投资研 究团队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在充分 讨论宏观 经济、 股 票和 债券市场 的基础上,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管 理制度,确定基 金的总体 投资计划,包括 基金在股 票、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投 资 组合 基 金经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资 产投资比 例等决议 ,参考 研究团队 的研究成 果,根 据 基金 合同,依 据专业经验进行 分析判断 ,在授权范围内 构建具体 的投资组合,进 行组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交 易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独 立的交易 部,由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 方案的 要求和授 权以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作出投 资操作的相关决 定,向交 易部发出交易委 托。交易 部接到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 令 后, 根据有关 规定对投资指令 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指 令在合法 、 合规 的前提下 得到高效的执行 ,对交易 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 令进行监督;如 果市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 金经理 对投资管 理策略进 行评估 ,出具自 我评估报 告。金 融工程小 组就投资 管理进 行 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 离, 立即向主 管领导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 报告。投资决策 委员会根 据基金经理和金 融工程小 组 的评 估报告, 对于基金业绩进 行评估。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意见对投 资组合进 行 调整。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5-3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度、 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 、投资权 限等交易情况, 风险控制 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 施。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在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 投资需要 和环境变 化,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七 天通知 存款 利率(税后) 通 知存款 是一种不 约定存期 ,支取 时需提前 通知银行 ,约定 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 能支取 的 存款 ,具有存 期灵活、存取方 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 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 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今后 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科 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 基准适 用 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为 货币市场 基金,是 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低风险 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七)投资 限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股 指期 货;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 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6)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7)流通 受限 证券 ; (8)权证 ; (9)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5-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2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 的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可 不受 此限 制; (4)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不超 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5)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397 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须为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或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格的商 业银行。本基金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 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5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 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 评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5-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①国内 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②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 级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 基金持 有的短期 融资券信 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12 )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质的 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 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级或相 当于AAA 级 的信 用级别 。 本 基金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个月 内对其 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9)、(11 ) 、(12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法律 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其中: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 金、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包括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 附息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限 的 确定


(1 )银 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的 剩余期 限为0 天;证券 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 以5-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计算 日至交收 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年以内(含一 年)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 )回购(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 计算。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 均剩余 期限的计 算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小 数点后四 舍五入 。如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 。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5-4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4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 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23,784,962.93 31.79 其中: 债券 423,784,962.93 31.79 资产支 持证 券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19,001,311.50 23.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6,525,073.85 43.99 4 其他资 产 3,934,603.80 0.30 5 合计 1,333,245,952.08 100.00 2 、 报 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97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3、基 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最 高值 10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120 天”,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20 天 的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5-42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30 天以 内 15.1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0.22 - 2 30 天( 含)-60 天 44.6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8.99 - 3 60 天( 含)-90 天 11.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9.07 - 4 90 天( 含)-180 天 19.6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9.0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76 -


4、报 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3,754,489.75 22.8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3,754,489.75 22.8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0,030,473.18 9.01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423,784,962.93 31.80 9 剩 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243,626,399.01 18.28


5 、 报告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42 13 国开 42 1,200,000 120,885,372.89 9.07 2 130213 13 国开 13 1,200,000 119,778,218.25 8.99 3 041452006 14 桂建 工 CP001 400,000 40,028,172.05 3.00 4 041454012 14 红豆 CP001 400,000 40,000,138.47 3.00 5 090407 09 农发 07 300,000 30,079,440.62 2.26 6 090411 09 农发 11 200,000 20,036,534.85 1.50 7 041462004 14 东方 CP001 200,000 20,002,023.49 1.50 8 041460008 14 鄂西 圈 CP001 200,000 20,000,139.17 1.50 9 130248 13 国开 48 100,000 10,012,115.27 0.75 10 130234 13 国开 34 30,000 2,962,807.87 0.22


5-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 本法”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0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01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97%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为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2)本 报告 期内 货币 市场基 金 持有 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在 本报 告期 内该 类浮 动利率 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日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情况如 下: 序号 发生日 期 该类浮 动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4 年3 月18 日 20.45 赎回 发生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3)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934,603.80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5-44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其他 - 8 合计 3,934,603.80


(5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2013 年 10 月18 日 起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028% 0.0051% 0.2774% 0.0000% 0.8254% 0.0051%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3 月31 日 1.4790% 0.0022% 0.3329% 0.0000% 1.1461% 0.0022%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七天 通 知存款 利率(税后)


5-4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4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 资 产 估值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1.00 元。 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按 票面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当“摊 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达 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到或超 过0.5% 的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参考 成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规定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 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 程序 1.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 益,精 确5-4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 的,七日年 化 收益率指以 最近7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 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当基 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3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 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 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 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48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会 计 政策 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 的 影响。 5-4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三 、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的 方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费用 。 3. “每日 分配、按 日 支付” 。本基 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 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 分配,每日进行 支付。投 资者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 第3 位 按 去 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 到 分完为 止。 4. 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 实现收益 大于零 时,为 投 资者 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小于 零时,为投资者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每 日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基 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 当 日净 收益大于 零,则为投资人 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其 当日净收 益为零,则保持 投资人基 金 份额 不变,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 尽量避免基金净 收益小于 零,若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 , 则不缩 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待其 后累 计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即增 加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不 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确 定。本基 金按日计 算并分 配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序 本 基金每 日进行收 益分配。 每个开 放日公告 前一个开 放日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 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 行对 当天 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公 告。 5-5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第十五部 分的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章 节。 5-5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应 及时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应 及时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5-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5% 的年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计提的 计 算公式 如下 : H=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4 . 本章第( 一) 款第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5-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 月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 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 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 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 律文件 。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 面说明 。 (3 ) 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5-5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 )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前 一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10000 按日结 转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公式 为: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为最 近第i 个 自然日(包括 计算 当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 至小数点后第4 位,七 日年化收 益率采 用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3 位。 (2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 率。 (3 ) 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4) 暂 停公 告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情形 :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货币 市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5-56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6、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 复 核。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 )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3 )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本 基 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5-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登 记机 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当“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 达 到或 超过0.5%的 情形;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公开 澄清 在本《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11、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5-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0年。 12、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5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七、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从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 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 对基金收益产生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 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 发行 债券 公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和收 益变 化。 (三) 份额 面值 与影 子价 格偏离 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 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 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 的份额面值与影子 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 放 弃份额 面值 ,从 而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带来 损失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六)流 动性 风险 5-6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有可能会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 (七)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八)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 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 时 为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 时,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 工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九)其 他风 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重 影响货币市 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5-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八、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 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 议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5-62 更新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5-6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5-6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5-65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基金 登 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 金 登记 机 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 、 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账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 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金 收 益 将按除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 邮件、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供各项 主 动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理人 相 关 信 息及 投资资讯,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可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人 与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 详细 的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于 办理 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 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 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 人员可 通 过传 真 、Email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 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 质, 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 解基金 投 资资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 、基金管理 人5-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 资 讯 定制 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 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 的投 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 的专业 客 户服 务代表 将在 规定 的工 作时间 内回 答客 户提 出的 问题, 提供 关于 基金 投资 全方位 的咨 询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 。如果 对 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到 不 满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通过 电话 、来 信、 传 真、Email 、手 机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限期 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 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 理人服 务能力 的 变化 ,增 加 、 修 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67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本 基金 管理人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2013年10月18日至2014 年4月18日发 布的 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3年10月19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0月19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1月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3 年 12月31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1月2 日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设 子公 司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1月13 日 民生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 立北 京分 公司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1月15 日 关于开 通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网 上支 付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1月20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3年第4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1月27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4年“ 春 节”假 期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2月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系统 维护 网 上直销 、网 上查 询和 网站 暂停服 务的 通知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3月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 配14红豆CP001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3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再次 提请 投 资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3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从 业人 员在 子 公司兼 任职 务及 领薪 情况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3月27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3年年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4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子 公司 民生 加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办 公地址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年4月8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 宜,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5-6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 募 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所,并 刊登 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6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 场所 、营业 场所 ,在办 公时 间 内 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民 生加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 件 ; (二)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 币市场基 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 币市场基 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五月 三十 日 5-70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5-71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5-7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5-7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 收 益率;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5-74 更新招募说明书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75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5-76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5-77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5-7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 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5-79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成 备案 手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5-80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5-81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5-82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99888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1.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5-83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短期融资 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与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与 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券、剩 余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 工具 : 1)股票 、股 指期 货;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 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流 通受 限证 券; 8)权 证; 9)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20 天; 2)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须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或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30% ,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可 不受 此限 制; 3)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397 天;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本 基金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 投5-84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9)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0)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除上述第8)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3)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 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②国 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 国主权 评 级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 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 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且 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对 其 予以全 部卖 出。 (5) 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或 变更,基 金管理人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5-85 更新招募说明书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六)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七)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八)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5-86 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5-87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8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与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 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5-8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 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 票面 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免采 用“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偏 离程度 达到或超 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3) 如 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4)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5-9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错误 的 处理 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 生 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 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 大; 当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2.当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 进行赔 偿: (1)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结果 ,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91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5-92 更新招募说明书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与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