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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金宝A(000644)

招商招金宝: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4-05-29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 与其他同类基金 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 份额数 之和在本基金总 份额数 中所占比例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百 分之九十以上。 3.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 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 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 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 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 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 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4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 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 为 0.01% 。两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 基 金 费 用 的种 类 中 第(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 金,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且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 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 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 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 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上述第 5)、 12)、 13 ) 项外,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