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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盈(161015)

富国天盈: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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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4年6月4日 公告日期:





2014年5月29日


1 目 录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2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及折算后结果、日常申赎、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 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18 九、重大事件揭示................................................... 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4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5


2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天 盈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以下 简 称“本 公告”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1 号<上市 交易公 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 >》 和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的规定编制, 富国天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管理人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www.fullgoal.com.cn )上的 《富 国天 盈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后续更新。


3 二、基 金概览 1、基金名称: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别: 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819,478,058.94 份 ( 截 至2014 年5 月27 日 )。


7、基金 份额 净值: 富 国天盈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00元( 截至2014 年5月27 日 )。


8、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富国天盈,代码:161015


9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400,247,066.00 份 ( 截 至2014 年5 月27 日 )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6月4日 12、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三、 基金的 历史、 转 型及 折算后结果、 日常申赎、 上市交易和 跨系统 转托管


(一) 本基金的历史


富国天盈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由富国 天盈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封闭期届满转型而成。 富 国 天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4 月2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638号文核准募集。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人于2011 年5 月23 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 《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募 集规模3,504,716,032.32份。 (二) 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 届满,本 基金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即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 人 于2014 年4 月9日和2014 年5月2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了 《富 国天盈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3年期 届满与 基金份额 转换的 公告 》 和《 富国天 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A份额开放赎 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4年5月23日 对富 国天盈 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进行了 3年期届满到期后的基金转型工作。 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确认, 基金份 额转换基 准日(2014 年5月23日) 转型前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A份额 (以下简称天盈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00 ,本 基金管 理人按 照1.000115068 :1 的转换 比例 进 行了折 算,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00 元 , 折 算 后 的 原 天 盈A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由 398,590,794.55 份调整为398,636,659.60份; 转型前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 天盈B 份额( 以下简称 天盈B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1.351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按照1.351278465 :1的转换比例进行了折算,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5 折算后的原天盈B 的 基 金 份 额 由1,051,479,348.41 份调整为1,420,841,399.34 份; 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份额折算对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 并于2014 年5月27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基金 管理人网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 (三)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6月4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 业务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核 准机构和 核准 文号: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深 证上 【2014】 18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6月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 富国天盈债券(LOF)


场内简称: 富国天盈


5、交易代码:161015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00,247,066.00 份(截至2014年5月27日 )


7、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 :每个 工作日 的次日 公布富国 天盈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定 : 未上 市交易 的份额托 管在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 (五)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 转托管业务的办理 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4 年6 月4 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 6 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 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7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5月27日, 富国天盈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471户, 平均 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849,781.46份; 富国天盈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 数为12,47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113,793.3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年5月27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富 国 天 盈 的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为362,714,644 份,占比 90.62%;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富国天盈的场内基金份额为37,532,422份, 占比 9.38%。 (三)截至2014年5月27日,场内富国天盈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1 全国社保基金二零七组合 87,176,171.00 21.78% 2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82,029,901.00 20.49% 3 清华大学 教育基金会 39,024,922.00 9.75% 4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安 鑫2号信托金融投资项目资 21,784,230.00 5.44% 5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零五组合 21,576,108.00 5.39% 6 中信证券-华夏银行-中信证券贵宾 定制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389,166.00 4.09% 7 东证资管-招行-东方红-新睿5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3,591,158.00 3.40% 8 国元证券-农行-国元黄山1号限定 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435,957.00 2.11% 9 东证资管-工行-东方红-新睿2号 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571,065.00 1.89% 10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7,099,178.00 1.77%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8 编制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 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 至2014年5月27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 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 务部、 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 9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 权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权 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一对 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 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 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 养老金、 社 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 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部: 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 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 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 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 中心 (北京 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 心 (成都分公司) 、 华 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 基金的零售 业务;营 销管理 部:负 责营销计 划的拟 定和落 实、品牌 建设和 媒体关 系管理,为 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 务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 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 趋势分 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 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 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 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 规划与管理; 行政管理 部: 负责文秘、 行政后 勤; 富国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 就证券提 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4年5 月27日, 公司有员工240 人, 其 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饶刚先生,1973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自1999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 10 任职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研究 部职员 、投资 银行部职 员;2003 年7 月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债券研 究员,2006 年1月 至今 任富国天 利基金 经理,2008年10月 起兼任富国天丰基金经理, 2010年9月至2013 年9月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基金 经 理,2013 年9 月起任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6 月起任富 国目标 收益一 年期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9月起任 富国目标 收益两 年期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年3月 起任富国天 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和富国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5 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11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4年3月, 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72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 年 五次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 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号 )审 阅后,2012 年中国工 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第 六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获得 无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12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A、 合法 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B、 完整 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C、 及时 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能准 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D、 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审 慎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 有效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F、 独立 性原则 。设立 专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 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A、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 13 员 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B、 高层 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工行 托管业 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C、 人事 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建立 “自控 防线”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D、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部通过 制定计 划、编 制预算等 方法开 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E、 内部 风险管 理。资 产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 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F、 数据 安全控 制。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数 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 全。 G、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14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 的生命线。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15 六、基 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


16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5月27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2014 年5 月27 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972995.56 结算备付金 59350579.23 存出保证金 158478.67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21286849.82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1921286849.8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47748956.63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 2029517859.9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7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20957.67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13306.36 应付托管费 318087.53 应付销售服务费 556653.18 应付交易费用 1100 应付税费 1135067.16 应付利息


17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277204.09 负债合计 210422375.9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450070142.96 未分配利润 369025340.96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19095483.9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029517859.91


18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5月27日,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组合 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1,921,286,849.82 94.67 其中: 债券 1,921,286,849.82 94.67








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60,323,574.79 2.97 6 其他资产 47,907,435.30 2.36 7 合计 2,029,517,859.91 100.00 (二)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 截至2014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 截至2014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 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 120,108,000.00 6.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0,108,000.00 6.60 4 企业债券 1,791,082,849.82 98.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 中期票据 10,096,000.00 0.56 7 可转债





19 8 其他


9 合计 1,921,286,849.82 105.62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0418 13农发18 1,200,000 120,108,000.00 6.60 2 1180092 11泰医高债 500,000 50,485,000.00 2.77 3 122863 10榆城投 413,000 42,204,470.00 2.32 4 111059 09宿建投 403,587 41,286,950.10 2.27 5 122930 09盘锦债 391,430 40,121,575.00 2.2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 截至2014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 截至2014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2014年5月27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014年5月27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8,478.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748,956.6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907,435.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截至2014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截至2014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21 九、重 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22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3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 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将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4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25 附件: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在 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6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27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8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29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30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31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天盈A、 天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天盈A、 天盈B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2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天盈A、 天盈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3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3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3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30 个工作日大于90%。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34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35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天盈A和天盈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36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含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天盈A 和天盈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 (含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37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38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天盈A和天盈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天盈A、天盈B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天盈A、 天盈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39 决权的50% 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天盈A和天盈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 50% ) ”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 “参加大会的天盈A和天盈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40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3年 内的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41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 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2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 费用 的 计 提、支 付方 式 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4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 至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 付 。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44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 ( 三)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5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46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 《基金合同》 与托 管协议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公 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天盈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天盈B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A和天盈B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天盈A的首次开放或者天盈B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天盈A 和天盈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天盈 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天盈A 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 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 47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 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8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9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天盈A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天盈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50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 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