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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强债A(040012)

华安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强 化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四 年 五 月


重要提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9年2 月13 日证监 许可[2009]125 号 文 批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自2009年4月13 日 正式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 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涉及 与托 管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特 别说明 外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4 月 1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31 日。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 金的募 集 ............................................................................................................................. 50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1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52 九、基 金的投 资 ............................................................................................................................. 64 十、基 金的业 绩 ............................................................................................................................. 77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8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0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5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7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0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1 十七、 风险揭 示 ............................................................................................................................. 96 十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100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02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22 二十一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 137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3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5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4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华安 强化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华安强 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即用于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构 、 基 金的募 集 、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备查 文件 等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申 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的 股票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收 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注 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4、法 定代 表人 :李勍 5、办 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31 、32 层 6、联 系电 话:021-38969999 7、联 系人 :冯 颖 8、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9、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朱 仲群先 生,研究 生学历。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人事司 、办公 厅副处长 、处长, 国家开 发银行 办公 厅处 长 , 中 国 光大银 行大 连分 行行 长助 理、 监察 室副 主任 , 中 国 平安人 寿保 险股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党 委副书 记兼 副总 经理 、 党 委书记 兼总 经理 , 长城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 理、副董 事长、 董事,现 任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华安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李勍先生 ,大学学 历,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 历任中 国兴南( 集团)公司 证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汇正 财经 顾问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深 圳办 事处 主任, 中国 投资 信息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裁 。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办公室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 科员 , 上 海 市经济 委员 会信 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 任, 上海 市工 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现任 上海 工业 投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总 裁、 法 定代表 人 、 党 委 副书记 。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大众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 事。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 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任 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 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科研 处处 长 , 上 海财 经 大学南 德管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理学院院 长,上海 财经大 学常务副 校长,现 任上海 国家会计 学院院长 、党委 书记,APEC 金 融与发 展项 目执 行秘 书处 秘书长 , 兼任 香港 中文 大 学荣誉 教授 、 中国 工业 经 济研究 与开 发促 进会副 会长 、 中国 会计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上 海 证交所 上市 公司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工 业经济 专业 研究 会主 任委 员等职 务。 (2) 监事 会: 谢伟民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副 教授 。 历 任上 海市 城 建沪南 工务 所干 部 , 空 军 政治学 院训 练部中 共党 史研 究室 正营 级教员 、 讲师 , 上 海市 计 委直属 机关 党委 干事 , 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工作 委员 会组 织处 干部 、 宣 传员 (副 处级) 、 副 处 长, 中共 上海 市金 融工 作 党委组 织处 ( 宣 传处)副 处长兼机 关党委 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 正处级) , 现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监 事会主 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投资 业 务部副 科长 , 现任 上海 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业 务部科 长。 柳振铎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海 良工阀 门厂 团委 书记 、 车 间主任 、 副 厂长 , 上 海机 电工 业管 理 局办公 室副 主任 、 规划 处 处长 , 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公司 副总 裁兼 上海机 电股 份公 司党 委书 记、总 经理 。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 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 朱仲群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人 事 司、 办公 厅副 处长 、 处长 , 国 家开 发 银行办 公厅 处长 , 中国 光 大银行 大连 分行 行长 助理 、 监 察室 副主 任, 中国 平 安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兼副 总经 理 、 党 委 书记兼 总经 理 , 长 城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副董事 长、董 事,现任 上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北京汇 正财 经顾 问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 办事 处主任 ,中 国投 资信 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尚志民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在 上海证 券报研 究所、上 海证大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进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后曾 先后 担任 公司 研究发 展部 高 级研究 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 任安 顺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同 时担 任安 瑞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1 年9 月至2003 年9 月担任 华安 创 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安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06 年 9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华 安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首 席投 资官 。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 ,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验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 划 设计研究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 生学历 ,25 年经 济、金 融从业 经 验。曾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 教授、硕 士生导 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海 信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 理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 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 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察 长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苏玉平女士 , 货币 银行硕 士,16 年 证券、 基金行 业 从业经历。 曾任海 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 目经理 ;交通银 行托管部 内控监 察和市场 拓展部经 理;中德 安联保险 有 限 公司投 资部 部门 经理 ;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2011 年 2 月加 入 华安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1 年7 月 起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 安信用 四季 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2 月起 担 任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11 月起 担任 华安 年年 红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2014 年4 月 起同 时担 任 华 安新 活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周丽萍 女士 , 自2009 年4 月13 日至2010 年 12 月7 日担任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 黄


勤 先生 ,自2009 年4 月 1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0 日担任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 券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 尚志民 先生 , 副 总裁 、 首 席投资 官 赵


敏 先生 ,总 裁助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总经理 、 首 席宏 观策 略师 贺


涛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风险 控制委员 会:风 险控制委 员会是 为 加强公 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 中的风 险控制 而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成立的 非常 设机 构 , 以 召 开例会 形式 开展 工作 , 向 公司总 经理 负责 。 主要 职 责是评 估监 察稽 核部提 交的 重要 事项 , 如 新产品 的推 出 、 新 业务 流 程的建 立 、 原 先业 务流 程 的重大 改变 、 交 易对手 的选 择、 新托 管机 构和代 销机 构的 引进 等。 (5)监察 稽核部: 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 行合规 性监督 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 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 各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 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 部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 验 其是否 符 合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地 充 实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场环 境 、 组 织调 整等 因 素的变 化趋 势, 确保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次顺 利通 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阅后 , 2012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 托管 部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 有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 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 慎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托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立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 度。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 管行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控 防 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 行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 道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 应。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练 ” 。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职 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 制度。 资产托 管部 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力 ,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 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 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40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3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 (010 )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电话: (010 )65558000 传真: (010 )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传真:010-63639066 、010-636390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 (010 )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 )66419824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10-66223826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传真: (020 )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半地 下 层1、2、4-17、21-2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2585959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号 码: (0755 )2587830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 (021 )38576709 传真: (021 )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 (0769 )22118118 传真: (0769 )221180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傢玉 电话: (0539 )8311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电话: (0411 )82311410


传真: (0411 )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淑珍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5537/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7)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建军 电话: (020 )37598339 传真: (020 )3759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 、400-83-96699 (全 国 ) 网址:www.gzcb.com.cn (2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万建 华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 六层至 二十 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511 传真: (0755 )8294323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10 )8486481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20-19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 (021 )5403388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cs.com.cn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21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88 传真: (023 )637860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4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电 话: (0571 )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5)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mszq.com (46)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7)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4457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9) 山西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26-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www.sxzq.net (5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 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1)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5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 工 业园 区翠园 路181 号 商旅 大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 工 业园 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 、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68816000-1876 传真: (021 )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网 站:www.ebscn.com (5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961303、(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户服 务 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 楼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雷 建辉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 (0510 )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 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5161666 传真: (0551 )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6)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71 )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7)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 )84403304 网址:www.cfzq.com (68)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 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7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法 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电话: (021 )50586660-8636 传真: (021 )50586660-8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网址:www.gsstock.com (7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 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7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 (0755 )83199509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8)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座25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座25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 )25832583 传真: (0755 )2583171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8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 )9632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hfzq.com.cn (83)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 )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5)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5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www.cjis.cn (8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 永良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8) 红塔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 (0471 )6292587 传真: (0471 )6292477 网址:www.rxzq.com.cn (9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www.jhzq.com.cn (9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 (021 )3222988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9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 十 一、 三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德清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97)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 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 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 )86028442 传真: (0311 )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8) 天风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 江 汉区 唐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B 座四楼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9)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100)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 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 永成 (代 ) 电话: (0411 )39673301 传真: (0411 )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101)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 (021 )38784818








传真: (021 )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cf-clsa.com (102)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0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 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网址: www.e-rich.com.cn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10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109) 北京展 恒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10)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 路瑶 客服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11)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网址: www.wy-fund.com (11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3)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 江北东 江 3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江北 东 江 3 路 55 号广 播 电视新 闻中 心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 慧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傅琛 慧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2 月13 日 证监 许可[2009]125 号文批 准设 立。 本基金 自2009 年 3 月9 日 起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 截 至2009 年4 月8 日 募集 工 作顺利 结 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 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有关规 定禁 止投资 证 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 及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754,686,507.34 元人 民 币,其 中 A 类 1,433,048,092.27 元,B 类1,321,638,415.07 元;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182,161.46 元 人民 币, 其 中A 类58,148.61 元,B 类124,012.85 元。 募集 资 金已于 2009 年4 月 10 日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6,635 户, 其中 A 类 5,518 户,B 类11,117 户。 按照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共 计 2,754,686,507.34 份基 金 份额, 其 中 A 类 1,433,048,092.27 份,B 类 1,321,638,415.07 份;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182,161.46 份基 金份 额, 其 中A 类58,148.61 份, B 类124,012.85 份。两 项合 计共 2,754,868,668.80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部计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归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从 业人 员认购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2,018,173.68 份 (含 募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基 金总 份 额的比 例 为0.07% , 其中A 类74,554.54 份,B 类 1,943,619.14 份。 本次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不 从基金 资产 中 列 支。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以 及《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华安强化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的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本 次募 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于 2009 年4 月 13 日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 基 金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 日常申 购、 赎回与 转换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设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 西安、 成都 、 沈 阳的 业务 总部或 分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日常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00-3:00 时间 段。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 华安 上海 投资 理财 中心 、 北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和广 州投 资 理财 中心 可以 在 9:00-15:00 接受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时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日 下午 15:00 以 后接 受的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处 理。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 日常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日常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程序 1 、日常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或转 换 申请 时 , 必 须有足 够可用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申 请无 效 而 不予成 交。 2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 登 记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并公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 构最 迟须 于受 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五)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数额 和价格 1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人民 币500 元, 投资 人已 成功认 购过 本基 金时 则不 受首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 1,000 元限 制 ; 各 代 销机构 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和 最低追 加申 购金 额限 制 。 投 资人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5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 个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50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B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资 者申购 时不 收取申 购费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费用种 类 申购费 率 (单笔 申购 金 额 M)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 ≤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 金份 额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过赎 回总 金额的0.3% ,按持有 期递 减。赎 回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基金 财产 。具 体费 率如 下: 费用种 类 赎回费 率 (持有 期 限Y) A 类基 金份 额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B 类基 金份 额 Y<60 天 0.3% Y≥60 天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其中 申 购金额 小 于500 万元 或,净申 购金额 =申 购金 额-固定 申购 费金额 ,其中 申购金 额大 于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 对 于500 万元 (含 ) 以 上的 申购 适用 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三,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0.8% ,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 ÷1.015 =97,740.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97,740.25 份基金 份额 。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购B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B 类 基金份 额,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 ÷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98,522.17 份基金 份额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用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五,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60 天 后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 0.1%,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1% =101.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101.50 =101,398.5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份 A 类 基金 份 额60 天后 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01,398.5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六, 某投 资者 持 有 10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30 天后 赎 回,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3%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25 =102,500 元 赎回费 用=102,500 ×0.3% =307.50 元 赎回金 额=102,500 -307.50 =102,192.50 元 即投资 者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2,192.50 元。 例七, 某投 资者 赎 回 10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超 过 60 天,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25 =102,500 元 赎回费 用=102,500 ×0% =0 元 赎回金 额=102,500 元 即投资 者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2,500 元。 3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 基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差 费 按 转入 与 转 出 基 金 之间 申 购 费的 差 额 计 算 收 取, 具 体 计算 公 式 如 下: 基金转 换申 购补差 费= max[ (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费 ) ,0 ] ,即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 转 入金 额 ÷ 转 入基 金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注: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四 舍五入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A类和B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和B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公 式为:T 日某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T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T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八)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办 理转 出基金 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资 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起可 以赎 回或转 出该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九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 转换转 入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5) 项 暂停申 购 或转换 转入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或 转换转 入 公 告。 (十) 暂停赎 回 、 转换转出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 转换 转出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 或 转换 转 出 业务的 办 理,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 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邮 寄 、 传真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的 公告 并 公 布 最 近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转换 费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 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投资人 办理 因继 承或 捐赠 原因的 非交 易过 户可 到转 出方的 基金 份额 托管 机构 申请办 理 。 投资人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办理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增强 信用产 品的 投 资 , 以 获取 资产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为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企业 (公 司 )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 购等 , 以 及股 票等权 益类 品种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其中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 债、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和 央行 票据以 外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比例 范围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持 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本 基金 也可投 资于非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括 一级 市场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因 可转 债转 股或 因权 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持仓股 票所 派发 或因参 与可 分离 债券 一级 市场申 购而 产生 的权 证 、 二 级市场 股票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固 定 收 益 类品 种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股 票等 权 益 类 资 产的 比 例 不 高于 基 金 资 产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将以 宏观 经济 、 市 场利率 研究 主导 固定 收 益 资产投 资, 在控 制风 险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 获取 债券 市场平 均收 益 ; 同时 在严 格的信 用评 估和 利差 分析 基础上 , 通过 投 资于有 一定 信用 风险 、 具 有较高 收益 率的 信用 类债 券, 以获 取超 越市场 平均 水平的 收益 ; 此 外,本 基金 还将 通过 积极 的新股 申购 和个 股精 选来 增强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四) 投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 和预测 , 并 利用公 司研 究开 发的 各种 数量模 型工 具 , 分 析和 比较 不同证 券子 市场 和不 同金 融工具 的收 益 及风险 特征 , 积 极寻 找各 种可能 的套 利和 价值 增长 的机会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在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品 种(国 债、央 行票 据等) 、 信用类 固定 收益品 种、新 股申购 、二级 市场 股票之 间的配 置比例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管理 策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变量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来 市场 利率 走势 的变 化, 结 合基 金未来 现金 流,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标 久期 。 原 则上 , 预期 未来 利率 上升 , 可 以通过 缩短 目标 久期规 避利 率风 险; 相反 , 预 期未 来利 率下降 , 则 延长目 标久 期来 获取 债券 价格上 涨的 超额 收益。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 预期 , 调整 组合 期限结 构策略 (主要 包括 子 弹式 策略、 两极策 略和 梯式策 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 债券间 进行配 置, 从短 、 中、 长 期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取收 益。 其中 , 子 弹式 策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到期 期限 集中 于收益 率曲 线的 一点 ; 两极 策略是 将组 合中 债券 的到 期期限 集中 于 两极; 而梯 式策 略则 是将 债券到 期期 限进 行均 匀分 布。 (3) 相对 价值 策略 相对价 值策 略包 括研 究国 债与金 融债 之间 的信 用利 差、 交 易所 与银 行间 市场 利差等 。 如 果预计 利差 将缩 小, 可以 卖出收 益率 较低 的债 券或 通过买 断式 回购 卖空 收益 率较低 的债 券 , 买入收 益率 较高 的债 券; 反之亦 然。 (4) 骑乘 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 各 期限 段 的 利 差 情 况 , 买入 收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所对 应的 期 限 债 券, 持 有一 定时 间后 , 随 着债券 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到期收 益率 将迅 速下 降, 基金可 获得 较高 的资本 利得 收入 。 (5)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的研 究 , 综合 分析 公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等 发行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人所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和 状况、 发行 人所 处的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等因 素后 , 结 合具体 发行 契约 , 对 债券 进行内 部信 用评 级。 内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经济 周期 的变化 、 信用 等 级的升 降都 会造 成利 差的 改变。 管理 人可 以通 过内 外部评 级、 利差 曲线 研究 和经济 周期 的判 断主动 采用 相对 利差 投资 策略。 (6)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债券 、 股票 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结合了 股票 的长 期增 长潜 力和债 券 的相对 安全 、收 益固 定的 优势, 并有 利于 从资 产整 体配置 上分 散利 率风 险并 提高收 益水 平 。 本基金 将重点 从可转 换债 券的内 在债券 价值( 如票 面利息 、利息 补偿及 无条 件回售 价格) 、 保护条 款的 适用 范围 、 期 权价值 的大 小 、 基础 股票 的质地 和成 长性 、 基 础股 票的流 通性 等 方 面进行 研究 , 在公司 自行 开发的 可转 债定 价分 析系 统的支 持下 , 充分发 掘投 资价值 , 并积 极 寻找各 种套 利机 会, 以获 取更高 的投 资收 益。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投 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参照目 前国 内其 他金 融品 种的投 资收 益, 我们 认为 参与新 股投 资将 是低 风险 、 高收 益的 投资品 种之 一。 本基 金作 为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将在 充分依 靠公 司研 究平 台和 股票估 值体 系 、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的 前提下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适 当参 与股 票二 级市场 投资 , 增 强基 金资 产收益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将 重点 投资于 具有 持续 分红 特征 的股票 , 该 类股 票一 般是 指具有 良好 稳定 的分 红政 策和意 愿、 持续 良好的 盈利 及分 红能 力的 上市公 司。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下 而上 ” 的 方式 精选 个股 。 选 取 过去两 年连 续现 金分 红且 现金股 息率 (税后 ) 均 大于0 的 上市 公司形 成备 选库 。 在 此基 础上, 对于 纳入 备选 库的 股票, 本基 金将 全面考 察上 市公 司所 处行 业的产 业竞 争格 局、 业务 发展模 式 、 盈 利增长 模式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等基本 面特 征, 同时 综合 利用市 盈率 (P/E ) 、 市 净 率 (P/B) 和折 现现 金流 (DCF ) 等 估值 方 法对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分析和 比较 , 挖 掘具 备中 长期持 续增 长或 阶段 性高 速成长 、 且 股票 估值水 平偏 低的 上市 公司 来构建 本基 金的 核心 股票 库。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权 证 , 可 持有 因持 仓股 票所派 发或 因参 与可 分离 债券一 级 市场申 购而 产生 的权 证。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价 值分 析为基 础, 在采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价 的基 础上 , 充 分考 量可能 持有 的权 证品 种的 收益率 、 流动 性及风 险收 益特征 , 避免 投 资风险 ,追 求较 高风 险调 整后收 益。 5 、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 在届时 相应 法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略 , 同时 结合对 衍生 工具的 研究 ,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五) 投资管 理的 基本程 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程序 ,强 调“ 投资始 于研 究, 研究 创造 价值” 。 1 、决 策依 据 (1) 宏观 研究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宏 观经济 的前 瞻性 研究 , 将 有利于 判断 经济 发展 的大 方向 , 把 握 经济周 期, 分析 经济 政策 的导向 , 以 及对 证券 市场 的影响 , 从 而为 投资 决策 提供直 接、 准确 的战略 思路 和对 策。 宏观 经济研 究对 债券 投资 的影 响表现 在资 产配 置策 略、 债券组 合构 建 、 债券类 属配 置策 略和 个券 选择等 诸多 方面 , 债 券市 场的宏 观研 究重 点在 于对 利率政 策、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 的研 究, 同时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研究 也是债 券市 场宏 观研 究的 重要内 容。 (2) 资产 配置 策略 研究 积极有 效的 资产 配置 是降 低风险 提高 回报 的关 键要 素。 资产 配置 策略 研究 是在 对宏观 经 济进行 深入 分析 基础 上展 开的, 通过 宏观 经济 研究 把握未 来重 要宏 观经 济变 量的变 化趋 势 , 特别要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进 行深入 细致 分析 和预 测, 并在此 基础 之上 进行 基金 资产配 置, 确定 资产在 债券 、股 票、 现金 (包括 存款 )上 的投 资比 例。 (3) 平均 剩余 期限 确定 和 凸性管 理 通过对 宏观 层面 进行 自上 而下的 分析 , 把 握未 来市 场利率 波动 趋势 , 确 定债 券资产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下 移 , 可以 适当 延长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以分享 债券 市 场 价格上 涨的 收益 ; 如 果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上 移, 则应 当适当 缩短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以 规避 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券市场 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凸性管 理也 是债 券投 资取 得较好 收益 的重 要工 具, 如果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 可 以提高 组合 凸性 ,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平的 交易 中获 得超 额 收 益; 预期 未来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峭 ,则 需要 降低组 合的 凸性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的交 易中 获利。 (4) 个券 研究 个券研 究是 确保 投资 组合 取得超 额投 资回 报和 降低 风险的 基础 。 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收 益 率曲线 的低 估( 或高 估) 程度的 分析 ,结 合个 券的 信用等 级、 交易 市场 、流 动性、 息票 率 、 税赋特 征等 ,挖 掘价 值相 对低估 的个 券。 2 、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三级 决策 体系 下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三级 决策体 系的 责任 主体 是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投资 协调 小组 和基 金经理 。 决 策管 理的 原则 是集体 决策 、 分 层授 权、 职责明 确和 运作 规范。 (2)决 策 过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① 研究 发展部 和数量 分析 小组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会 议提交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行业 分 析报告 、 利 率分 析报 告、 市场分 析报 告和 数量 分析 报告, 研究 发展 部、 基金 投资部 和固 定收 益部提 交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投 资协 调小 组提 交资 产配置 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交 债券 组合 分析报 告和 未来 操作 建议 ,供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②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月 度会 议讨论上 述报 告,并 形成 月度投资 决策 建议, 确定 以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控制 为核 心的 基金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计划 。 ③ 投资 协调小 组在投 资决 策委员会 决议 的框架 下提 出债券重 点类 属、重 点券 种、股 票 (新股 申购 、个 股精 选) 配置计 划。 ④ 根据 基金合 同、决 策会 议决议、 投资 协调小 组建 议和本基 金投 资限制 ,构 建和调 整 投资组 合。 ⑤ 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 决策实 施实 行全 面监 控。 ⑥ 数 量分 析小 组定 期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归因 分析 和绩 效评估 。 (3) 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过程主 要有 以下 几个 环节 : 资产 配置、 确定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目标、 制定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方 案、 选择 交易 场所 确定类 属资 产投 资比 例、 选择债 券 品 种 。 ① 资 产配 置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首先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环 境、 利率 趋势 和所 管理资 产的 特 性 进行 分析 确定战 略资 产配置 , 即 确定 投资 债券 与现金 的配 置比 例, 旨在 提高流 动性 管理 的效 率和 调控整 体资 产的 风险暴 露程 度。 在债 券投 资的资 产配 置方 面重 点关 注利率 风险 的暴 露程 度、 市场的 流动 性和 所管理 资产 的特 性以 及货 币市场 的资 金供 求状 况。 ②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目标 通过利 率预 测策 略即 在分 析宏观 经济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和 资金 供求 状况 的基础 上 , 根据本 债券 基金 的特 殊性 质, 结 合对 利率 及其 结构 的分析 与判 断, 确定 债券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目 标。 ③ 制 定组 合方 案 通过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借助 于数量 模型 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及 其变 动的 方 向 和大小 进 行分析 和判 断 ,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可能 出现 的平 行、 旋转和 蝶式 移动 等变 动形 式及其 组合 , 在 平均剩 余期 限目 标确 定的 基础上 , 将 基金 资产 合理 分配在 长、 中、 短期 债券 上, 形 成组 合方 案。 ④ 确 定类 属配 置 通过对 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风 险和 风险 溢价 、 以 及回售 等因 素的 综合 评估 , 针对 不同 期限的 品种 ( 指长、 中、 短期) 和 不同 类型 品种 ( 指零息 债、 固 息债 和浮 息 债以及 各类 含权 债券) 合理 分配 债券 组合 中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等债 券产 品的 比例 。 ⑤ 选 择债 券品 种 在上述 约束 机制 下, 最后 通过对 个券 的相 对价 值、 品种期 限集 中度 、 信 用等 级、 市 场 流 动性等 指标 的分 析, 组建 一个有 效的 债券 组合 。 (4)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基金 经理 根据 决策 会议 决议、 投资 协调 小组 行业 配置建 议和 基金投 资限 制, 谨慎 地进 行新股 和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5) 组合 调整 投资组 合构 建后 由于 客观 条件的 变化 , 可 能需 要定 期或不 定期 进行 组合 调整 。 调整 的原 因主要 包括 :资 产配 置方 案发生 变化 、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目标 变化 、品 种选 择变化 等。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债券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90% +中 证红 利指 数收 益率 ×10%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编 制的 中国 债券 指数 。 其样本 范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围覆盖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样 本券 包括 国家 债券、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短期 融资 券 、 企业债 、 公 司债 等所 有主 要 债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 代表性 ,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 总体走 势,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红 利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挑选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现 金股 息率 高、 分红 比较稳 定 、 具 有一定 规模 及流动 性 的 100 只股 票作 为样本 , 以反 映 A 股市 场高 红利 股票 的整 体状况 和走 势,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都要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中 低等 风险 和中低 等收 益品 种。 (八) 投资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1)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债券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6)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4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 、 重要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于2014 年4月17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3月31 日。 2 、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2.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721,963.20 0.51 其中: 股票 721,963.20 0.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5,147,855.36 88.96 其中: 债券 125,147,855.36 88.9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700,000.00 4.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341,273.33 5.22 7 其他资 产 1,766,711.20 1.26 8 合计 140,677,803.09 100.00 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2,950.00 0.36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3,900.00 0.1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35,113.20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1,963.20 0.54 2.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97 光明乳 业 20,000 335,200.00 0.25 2 600511 国药股 份 10,000 203,900.00 0.15 3 600566 洪城股 份 6,000 121,800.00 0.09 4 002065 东华软 件 870 35,113.20 0.03 5 300147 香雪制 药 1,000 25,950.00 0.02 2.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138,130.00 2.3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9,000.00 7.5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9,000.00 7.55 4 企业债 券 19,841,424.46 14.9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0,205,000.00 68.0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964,300.90 1.48 8 其他 - - 9 合计 125,147,855.36 94.45 2.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71434001 14中原CP001 100,000 10,033,000.00 7.57 2 071403001 14中信CP001 100,000 10,031,000.00 7.57 3 071430001 14财通 证券 CP001 100,000 10,031,000.00 7.57 4 011468001 14中材 集 SCP001 100,000 10,031,000.00 7.57 5 071401001 14招商CP001 100,000 10,030,000.00 7.5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2.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2.7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2.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2.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2.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2.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无。 2.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2.10.1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无。 2.10.2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2.10.3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的投 资评价 无。 2.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2.11.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不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在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2.11.2 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 不 存在投 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2.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494.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36,903.5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5 应收申 购款 69,313.5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6,711.20 2.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8003 华天转 债 1,517,568.00 1.15 2 127001 海直转 债 446,732.90 0.34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2.11.5 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至时 间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2009 年 12 月 31 日 5.41% 0.32% 3.00% 0.22% 2.41% 0.10% 自2010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0 年12 月31 日止 5.84% 0.31% -1.80% 0.16% 7.64% 0.15% 自2011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2.15% 0.21% -0.20% 0.15% -1.95% 0.06% 自2012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8.03% 0.13% 1.04% 0.13% 6.99% 0.00% 自2013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 0.86% 0.24% -4.39% 0.17% 5.25% 0.07%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B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2009 年 12 月 31 日 5.11% 0.32% 3.00% 0.22% 2.11% 0.10% 自2010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0 年12 月31 日止 5.46% 0.32% -1.80% 0.16% 7.26% 0.16% 自2011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2.65% 0.21% -0.20% 0.15% -2.45% 0.06% 自2012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7.61% 0.12% 1.04% 0.13% 6.57% -0.01% 自2013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 0.48% 0.24% -4.39% 0.17% 4.87% 0.07%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 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 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配 股除 权日在 配股 缴款截止 日之 前的, 按照 权证的 有 关原则 进行 核算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三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季 度至少分 配一 次,每 年收 益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该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 分 别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红 利发放 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份额 免收 申 购费。 同一 投资 人持 有的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选择一 种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者在 不同 销售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 式 不同 ,则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四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上 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支 出金额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确 定为 :如 果《 基金合 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十 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 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 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率 的不 确定 性为再 投资 风 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风 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 、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 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 、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股 和个券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股的 流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 操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 量, 或买入 卖出 行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对个股 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 股和 个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四)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并 且会 适度 投资 于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不 同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在进 行固定 收益 产品投 资时 , 将 根据对 利率 变动 趋势 的预 期, 积极 配置 各类债 券资 产。 实际 投资 运作中 , 利 率的变 动受 到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并且 不同 种类的 债券 受利 率影 响程 度不同 , 基 于利 率变 动预 期而采 取的 债券 投资策 略也 面临 着一 定的 个券选 择风 险 。 在 股票 投资 中, 本基 金将 秉持 价值 投资 的投资 理念 , 有效挖 掘价 值低 估的 各类 投资品 种。 然而, 宏观 经济 和行业 生命 周期 的变 化将 给上市 公司 竞 争优势 和估 值优 势带 来一 定的不 确定 性 , 基金 投资 因此存 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此外 , 本 基金 在 类别资 产 配 置中 也会 由于 市场环 境 、 公 司治理 、 制 度建设 等因 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 产配 置 偏离优 化水 平, 为组 合绩 效带来 风险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品 等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五) 其他风 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 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一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者 的 连 续 大量 赎 回 而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被 迫 抛 售 债 券和 股 票 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困难, 基金 投 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6 、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十八 、基金的终 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委托、更换 基金代 销机构,对基金代 销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办理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 机构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 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 基金投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管 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 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季 度至少分 红一 次,每 年收 益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该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 分 别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红 利发放 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份额 免收 申 购费。 同一 投资 人持 有的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选择一 种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则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基 金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 年 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支 出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基 金资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为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企业 (公 司 )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 购等 , 以 及股 票等权 益类 品种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其中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 债、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和 央行 票据以 外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比例 范围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本 基金 也可投 资于非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括 一级 市场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因 可转 债转 股或 因权 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持仓股 票所 派发 或因参 与可 分离 债券 一级 市场申 购而 产生 的权 证 、 二 级市场 股票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固 定 收 益 类品 种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股 票等 权 益 类 资 产的 比 例 不 高于 基 金 资 产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债券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六、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58406389


联系人 :冯 颖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 有效 期至 2008 年9 月 4 日)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 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行 金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 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 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企 业 (公 司)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级债 、 债 券回 购等, 以及 股票等 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 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对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80%。 其中 , 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短 期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债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等 除 国 债 和央 行 票 据 以 外的 信 用 类 固定 收 益 资 产 投资 比 例 范 围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也可投 资于 非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包括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因可转 债转 股或 因权证 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持仓 股票 所派 发或 因参 与可分 离债 券一 级市 场申 购而产 生的 权 证、 二 级市 场股 票等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非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b、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债 券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d、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e、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f、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g、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h、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i、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j、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k、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l、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 值的百 分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之 二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 证 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 ;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 m、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n、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 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 易 时,需 按交 易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括但不 限 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 时间等 。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一个 工 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应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企业 会计 准 则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配股 除权日 在配 股缴款截 止日 之前的 ,按 照权证 的 有关 原 则进 行核 算。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 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 一 、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务 本公司 承 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适 时 对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2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月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7X24小 时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自 助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在 交 易 日 提 供 人 工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 在 线 客 服 ” 在 线 就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操 作 中 的 各 种 问题 进 行 咨 询 互 动 或 留 言 。 (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 发 送 邮 件 或 者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定 制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电 子 对 账 单 、 定 期 资 讯 等 信 息 服 务 。 (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客 服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 在 线 客 服 、 客 服 电 子 邮 箱 、 纸 质 信 函 等 多 种 不 同 的 渠 道 提 出 投 诉 或 意 见 。 本 公 司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在 受 理 投 诉 后1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本 公 司 承 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当 日 进 行 回 复 。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 据 相 关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可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内 容 及 相 关 结 算 方 式 安 排 如 下 : 1 、 基 础 交 易 服 务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受 理 包 括 基 金 认 购 、 赎 回 转 认 购 、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赎 回 、 直 销 转 托 管 、 代 销 份 额 托 管 转 入 、 赎 回 转 申 购 的 交 易 申 请 与 撤 销 。 2 、 定 期 交 易 服 务 受 理 包 括 定 期 定 额 、 定 期 不 定 额 、 组 合 定 投 交 易 计 划 的 创 建 、 修 改 、 撤 销 、 暂 停 与 恢 复 申 请 , 并 根 据 交 易 计 划 的 内 容 为 投 资 人 定 时 自 动 提 交 交 易 申 请 。 3 、 预 约 交 易 服 务 受 理 包 括 预 约 认 购 、 预 约 赎 回 转 认 购 、 预 约 申 购 、 预 约 转 换 、 预 约 赎 回 交 易 计 划 的 创 建 、 修 改 、 撤 销 申 请 , 并 根 据 交 易 计 划 的 内 容 为 投 资 人 自 动 提 交 交 易 申 请 。 其 中 预 约 认 购 、 预 约 赎 回 转 认 购 交 易 计 划 可 按 指 定 日 期 进 行 预 约 ; 预 约 申 购 、 预 约 转 换 、 预 约 赎 回 交 易 计 划 可 按 收 盘 点 位 、 指 定 日 期 、 基 金 涨 跌 、 指 数 波 动 、 相 对 点 位 、 均 线 事 件 进 行 预 约 。 4 、 创 新 型 交 易 服 务 受 理 包 括 趋 势 定 投 、 智 赢 定 投 、 利 增 利 、 自 动 停 损 、 智 能 再 平 衡 交 易 计 划 的 创 建 、 修 改 、 暂 停 与 恢 复 、 撤 销 申 请 , 并 根 据 交 易 计 划 的 内 容 、 投 资 人 账 户 资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等 信 息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为 投 资 人 自 动 提 交 交 易 申 请 。 5 、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银 行 包 括 : 工 商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浙 商 银 行 、 上 海 银 行 、 南 京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 上 海 农 商 、 温 州 银 行 。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渠 道 包 括 : 银 联 通 、 天 天 盈 、 通 联 支 付 、 支 付 宝 。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模 式 包 括 “ 自 动 扣 款 模 式 ” 和 “ 页 面 支 付 模 式 ” 。 不 同 结 算 银 行 、 第 三 方 支 付 渠 道 所 支 持 的 结 算 模 式 以 及 交 易 费 用 优 惠 信 息 如 下 表 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平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包 括 : 网 上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WEB”)、 智 能 手 机APP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APP” ) 、 电 话 语 音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IVR” ) 。 对 于 不 同 类 型 的 资 金 结 算 模 式 , 不 同 平 台 所 支 持 的 交 易 功 能 有 所 差 异 , 详 见 下 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 表 中 的 “ 支 持 ” 表 示 该 平 台 下 的 对 应 支 付 模 式 支 持 该 功 能 的 所 有 类 型 交 易 ; 2. “ 转 ” 表 示 该 平 台 下 的 对 应 支 付 模 式 仅 支 持 该 功 能 的 转 换 交 易 ; 3. “ 赎 ” 表 示 该 平 台 下 的 对 应 支 付 模 式 仅 支 持 该 功 能 的 赎 回 交 易 。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 公 司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提 供 电 子 查 询 服 务 。 具 体 查 询 服 务 内 容 以 及相 关 的 服 务 平 台 如 下 : 1 、 账 户 资 产/ 收 益 查 询 服 务 , 支 持 按 照 “ 基 金 产 品 ” 和 “ 交 易 账 户 ” 两 种 不 同 的 汇 总 方 式 进 行 查 询 ; 2 、 定 期 交 易 计 划 资 产/ 收 益 独 立 核 算 服 务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3 、 跨 账 户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将 多 个 基 金 账 户 进 行 关 联 并 查 询 ; 4 、 历 史 委 托 、 历 史 成 交 、 电 子 对 账 单 查 询 服 务 , 允 许 投 资 人 查 询 任 意 时 间 区 间 的 历 史 委 托 、 历 史 成 交 和 电 子 对 账 单 ; 5 、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本 公 司 提 供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 风 险 测 评 、 密 码 修 改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银 行 卡 管 理 ( 用 于 开 通 或 关 闭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功 能 、 增 加 或 减 少 资 金 结 算 银 行 账 户 ) 服 务 ; 6 、 账 单 定 制 与 服 务 定 制 , 本 公 司 提 供 对 账 单 定 制 服 务 , 以 及 其 他 电 子 服 务 的 定 制 : 交 易 确 认 短 信 、 交 易 确 认E-mail 、 电 子 交 易 委 托 短 信 、 电 子 交 易 账 户 变 更 短 信 、 周 净 值 短 信 ; 7 、 电 子 查 询 服 务 平 台 ,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电 子 查 询 服 务 平 台 包 括 : 网 上 平 台 、 智 能 手 机APP平 台 、 电 话 语 音 平 台 。 对 于 不 同 渠 道 的 投 资 人 , 不 同 平 台 所 支 持 的 功 能 有 所 差 异 , 详 见 下 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40088-50099 ( 免 长 途 话 费 )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 交 易 日9:00-21:00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21 )33626962 公司 网 址 :www.huaan.com.cn 电 子 信 箱 :service@huaan.com.cn 客 服 地 址 : 上 海 市 四 平 路1398 号 同 济 联 合 广 场B 座 14楼 邮 政 编 码 :20009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强 化 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23 日 2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 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24 日 3 华 安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3 年第2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1 月 27 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平安 银行 代销 业务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邮 储 银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强 化 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17 日 8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20 日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和讯 科技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投、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21 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13 日 1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开 展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28 日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活动的 公告 12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31 日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 三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 网 点的 营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四、备查文 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