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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永利A(160130)

南方永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永利 (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2014 年第 1 号)



























































































































































文件2: 南 方 永利1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4 年 4 月 25 日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2 月 5 日 证监 许可[2013]124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已 于2013 年4 月25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招募说明 书 1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 债券。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可 能给 基 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险 揭示 ” 章 节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金 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4 年 4 月 2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2014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 基金的 募集 ........................................................ 55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八、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7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9 十、 基金的 投资 ........................................................ 68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9 十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80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4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6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8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9 十七、 风险揭 示 .................................................... 94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7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9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7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3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3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38


























































































































招募说明 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以及 《南 方永 利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永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南 方永 利 1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 方永 利 1 年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方 永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 方永 利 1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布 修订 后的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招募说明 书 5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按照 《基 金管 理公司 、 证 券公 司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6 、 登记 系统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系统 27 、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申 购或通 过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28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 封 闭期 :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含 该日 ) 或 者每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含 该次日 ) 至 一年 后的 对日 的期间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一年 后的 对日 。 下 一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至一年 后的 对日 , 以 此类 推。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申请 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38 、 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每一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进入 开放期 , 开放期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 长不 超过15 个 工作 日。在 此期 间, 投资 者可 以申购 、赎 回 基金份 额 。 具 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 若 由于 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原定 开放 起始 日或开 放期 不 能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则开 放起 始日 或开 放期 相应顺 延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销 售场 所: 场外 销售 场所和 场内 交易 场所 ,分 别简称 为场 外和 场内 45 、 场外 : 指 不利 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 而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柜台 系统 或其他 交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46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进行基 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以 及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47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或交 易单元 的操 作 49 、 跨 系统 转登 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50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招募说明 书 7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1 、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金融 工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政府支 持债 、地方 政府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58、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59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10%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 行金融 管理处 科员、 中国 人民银 行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部 副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兼 党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毕业 于河 海大 学技 术经济 及管 理专 业, 获博 士学位 。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部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委 员、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招募说明 书 9


姜健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毕业 于南 京林 业大 学经济 及管 理专 业, 获硕 士学位 。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裁 助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余钢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经济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湘潭 大学 英语 专业, 研究 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记 。


项建 国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员 , 高 级会 计师 , 大 学本科 毕业 于中 南财 经大 学财务 会计 专 业。曾 在江西 财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计 教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深 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资 发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长 期从 事投融 资、股 权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作 。 现任深 圳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展 部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贸 易(集 团) 有限公 司董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 成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 系团 总支副书 记、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 芳女 士, 董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兴业 证券 交易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 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 担 任督 察长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姚景 源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国家经 委副 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研 究室 副 处长、 国际合 作司处 长、 副司长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 丹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国务 院特 殊津贴 专家 , 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 教 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 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 涛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管 理博 士,历 任香 港警务处( 黄大 仙及油 尖区)警务督 察, 香港警 务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 务总督 察,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专员 办事处 证券 主任, 香港证 券及 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招募说明 书 11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 彪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及工商管 理硕 士,20 年以 上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于西 北大学 宣传 部、 陕西 电视 台新闻 部、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 北 京 市万商 天勤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 都女 士, 监事 , 经 济学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民政部 外事 处处 长、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 娥女士 ,监事 ,15 年的证券 行业 从业经 历。 毕业于杭 州电 子工业 学院 会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历 任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 花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员 , 高 级会 计师 , 大 学本科 毕业 于深 圳广 播电 视大学 会计 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财 务预 算部 副部 长 ,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 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 公司董 事、 中国 科技 开发 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 福 保 (集 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 坚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员 , 学 士学 位, 高 级 经济师 。 历 任三 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


林红 珍女 士, 监事 , 投 资 经济管 理专 业学 士学 位, 后 参加人 民大 学金 融学 院研 究生进 修班 。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 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 稽核 审计 部副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兴 业证 券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博 士研究 生, 工程 师。 历 任安 徽国投 深圳 证券 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 伦先 生, 职工 监事 , 中共 党员 , 硕 士学 历。 历任北 京邮 电大 学副 教授 、 华为 技术 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 彬先 生 , 职工 监事 , 民 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 担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 业务部 实习 律 师、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招募说明 书 13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 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历 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 方证 券 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先生 ,副总 裁,中 共党员,经 济学学 士。曾 任职于财政 部地方 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 财务 负责 人、 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 4 、基 金经 理 韩亚庆, 经济 学硕士 ,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2000 年 开始从事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承销、 研 究与投资 管理 ,曾任 职于 国家开发 银行 资金局 、全 国社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2008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2010 年 5 月至今 ,历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执 行总 监;2008 年 11 月 至今, 任南方 现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 至今, 任南 方广 利基金 经理 ;2013 年4 月 至今, 任南 方 永利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小 松先 生,总 裁助 理兼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固定收益 部总 监、产 品开 发部总监 、 南方东 英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香 港)董 事李海 鹏先 生,总 裁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史 博先生 , 交易管 理部总 监王珂 女士 ,投资 部执行 总监陈 键先 生,专 户投资 管理部 执行 总监蒋 峰先生 , 固定收 益部 执行 总监 韩亚 庆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招募说明 书 15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招募说明 书 17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 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 书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4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5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4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72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年 获 得香 港《亚 洲货币》 、英 国《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 41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 2012 年中 国 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招募说明 书 21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 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 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 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招募说明 书 23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销 售机 构 (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南方永 利A 类和 C 类 均销 售)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25 号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东城 区建 国 门 内大 街69 号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 国 门内























































































































招募说明 书 25 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 东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东 城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 公 地 址: 北京 东 城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高 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招募说明 书 27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12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站: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 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 服 电 话 :95594 公 司 网 站 : www.bankofshanghai.com 15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 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1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宁波 市 鄞州 区宁 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17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 山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联系电 话:025-86775335 客服电 话:96400 公司网 站:www.njcb.com.cn 1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广东 省 东莞 市东 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 办 公 地 址: 东莞 市 东城 区鸿 福 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招募说明 书 29 19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乌鲁 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 公 地 址: 乌鲁 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联系人 :菅 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0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林 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招募说明 书 31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9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1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招募说明 书 33 1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4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5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6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7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8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19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0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招募说明 书 35 21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基金业务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2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 239 号华 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4001 号时代金 融 中心 18 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3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4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26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国 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招募说明 书 37 29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 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 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1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3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4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荣年 联系人: 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5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李铮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36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招募说明 书 39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7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38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39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 代广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 代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40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1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2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3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招募说明 书 41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4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7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48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9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刘丹 联系电话 :010-5739805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招募说明 书 43 5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刘 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52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53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54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55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56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7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招募说明 书 45 58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联系电话 :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59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0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61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62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办 公地址 : 沈 阳市和平 区南五 马 路121 号万丽 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 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63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4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永成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招募说明 书 47 65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66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7 开源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68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9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0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招募说明 书 49 71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2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海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3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炳烨 电话:021-58788678-8204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4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6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招募说明 书 51 77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78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9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教工路 18 号世贸 丽晶城欧 美中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教工路 18 号世贸 丽晶城欧 美中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81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2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83


其他基金 代销机 构情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备注: 本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 分为南 方永 利 A 类场 外代 销和南 方永 利 C 类 场外 代 销, 具体 各 代销机 构代 销情 况可 详 见 《南方 永利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首个开 放期 内 开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


























































































































招募说明 书 53 (二)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 名单 以 深交 所网 站刊 载内 容为准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永利 (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2014 年第 1 号)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2 月5 日证监 许可[2013]124 号文 批准 募集 。 募集期 自 2013 年3 月25 日至2013 年4 月19 日, 共募 集6,535,978,820.58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数为41,327 户。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期 。

































































南方永利 (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2014 年第 1 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二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4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后,可 以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不需 要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届满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的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届满 时,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个 开放期 届满 时 , 基金 前 10 大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90%的。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 书 57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后 , 场外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跨系统 转登 记 业务将 场 外A 类 基金 份额 转登记 到场 内后 进行 上市 交易 。 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在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能进 行跨 系统 转登 记 。 一、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已 于2013 年6 月 6 日开 始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若开放 期间 由于 市场 波动 等原因 , 导 致本 基金 净值 剧烈波 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有关 交易 规则 申请停 牌。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本 基 金挂牌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可以暂 停本 基金 上市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 金总 份额 连续20 个 工作日 低 于2 亿份 ;


3 、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暂停上市 情形 消除后, 基金 管理人可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提出恢 复上 市申请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 金上市 。 七、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八、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进行 调 整的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增加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方面 的新功 能,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相 应功能 。


























































































































招募说明 书 59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期 间 封闭期 内 , 投资 人 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 但 本 基金A 类份 额 可 在上 市交 易后通 过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可 进行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也可在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封闭期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含 该日 ) 或 者每 一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含 该次日 ) 至一年 后的 对日 的期 间。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一 年后的 对日 。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至一 年后 的对日 , 以 此类 推。 在 封闭 期内本 基金 采 取封闭 运作 模式 ,期 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 开放期 指本 基金 每一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 含该 日) 进入 开 放期 , 开 放 期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此期 间, 投资 人可 以申 购、赎 回基 金 份额 。 具 体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若由 于不 可抗 力的 原因导 致原 定开 放起 始日 或开放 期不 能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则开放 起始 日或 开放 期相 应顺延 。 二、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 投资 人 可通 过场 外和 场内两 种 方式申 购与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方式 申购 与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场 外申 购和 赎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 具 体销售 网点 和会 员单 位的 名单将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年 开放 一次 申购 和赎回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开 放期 内,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但是 , 在 开放 期内 最后 一个 开放日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时 间之 后提 出申 购 、 赎 回申请 的, 视为 无 效申 请。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5 、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 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期的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招募说明 书 61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机 构 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购 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不 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限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约定 为准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须 遵守 登记 机构 和销售 机构 的 约定。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最 低申购 金额 及最 低赎 回份 额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 但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对特 定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率 。 对于通 过场 外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不 高 于0.06% ,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4% 500 万≤M <1000 万 0.02% M≥1000 万 每笔100 元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依法 设立 的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 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险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特定投 资群体 需在申 购前向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备 案,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如将来 出现 经监 管部 门批 准可以 投资 基 金的其 他社 会保 险基 金、 企业年 金或 其他 养老 金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特 定投资 群体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除上述 特定 投资 群体 外, 通过场 外场 内申 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 所有 投资 者, 本 基金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高 于0.6%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场 外赎回 费率 和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费率 :对 于持 有满 一个封 闭 期的份 额 (包 括红利 再投 资份额) ,在其 后赎 回时不 收取赎 回费; 对于持 有不 满一个 封闭期 的份额 ( 包括 申购 后在 同 一开放 期内 赎回 的份 额) , 收取赎 回费 , 赎回 费率 为0.2% , 具 体见 下表: 持有期 间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不 满一 个封 闭期 的份 额 0.20% 持有满 一个 封闭 期的 份额 0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场内 赎回费 率 为0。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招募说明 书 63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期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6%,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若 投 资者选 择场 外 申购,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 =99,403.58/1.016 = 97,838.17 份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 场 内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 为97,838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838 ×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403.41-596.42=0.17 元 例:某 投资 者 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期 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申购份 额 =100,000/1.017 = 98,328.42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 者场外 赎 回本 基 金10 万份 , 持 有时 间满1 个封闭 期,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例 :某 投资 者场外 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持 有时 间不 满 1 个 封闭 期,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2%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7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2%=203.4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203.40 =101,496.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 及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 场外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于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开放日 内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场外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 登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申购 的开 放日 期间 , 除 非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发 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 原因, 使基 金管理 人 认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招募说明 书 65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述1 到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 在 赎回 的开放 日期 间, 除非 出现 如下情 形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 本基 金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续 开放 日 予以支 付。 (二) 若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的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延缓支 付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接 受 并确认当 日所 有的赎 回申 请,当日 按比 例办理 的赎 回份额不 得低 于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 告。 (3) 终 止基 金合 同: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在20 个工 作 日内支 付上 述未 支付 部分 的赎回 款 项,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在变 现过程 中由 于交 易成 本等 因素明 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形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基 金合同 》终止 ,对于 已确认 未支 付赎回 款的交 易与基 金其 他客户 一并进 行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当发生 上述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指 定 媒 体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系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























































































































招募说明 书 67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处 于 募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 办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取 转托 管费 。 2 、跨 系统 转登 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 统转 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 的相 关 规 定 办理。 处于募 集期内 的基 金份额 不能办 理跨系 统转 登记。 基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相 关规定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转 登记费 。 本基金A 类 份额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进 行跨 系统 转登 记;C 类基 金份额 不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进 行跨 系统 转登 记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 严格 控制风 险和 追求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定的 基础上, 力求获 得高于 业绩 比较基 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 府支持 机构 债、 政 府支 持债、 地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其中 对除 国债 和央 行票据 外的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 80% 。 本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但 可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 并 持有 因参 与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所 形成 的股 票以及 因可 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持 有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可 分离债 券产 生的 权证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非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 但 上述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在开放 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非 开放 期,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 持有人利 益, 本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如 遇市 场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延 长) , 本基金 的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和 信用类 固定收 益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可 不受上 述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理 念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 利 率周期 的变 动趋 势研 究、 债 券市场 的供 需分 析、 企业 ( 公司) 债券的 信用 评估 , 进 行债 券投资 时机 的选 择和 久期 、 类 属配 置, 追求 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结 合经 济周 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招募说明 书 69 在非开 放期 期间 原则 上组 合久期 与初 始非 开放 期适 当匹配 的基 础上 , 实施 积极 的债券 投资 组 合管理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 券组合 投资 收益 。 (1)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信 用类 债券 , 以 提高 组合收 益能 力。 信用 债券 相对央 票 、 国债等 利率 产品的 信用 利差 是本 基金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 本基金 将在 南方 基金 内部 信用评 级的 基 础上和 内部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框架 下, 积极 投资 信用 债券, 获取 信用 利差 带来 的高投 资收益 。 债券的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一是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 二 是债券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 本 基金 依靠 对宏观 经济 走势 、 行 业信 用状况 、 信 用债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债券供 需情 况等 的分 析, 判断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各 期限 、 各 类属 信 用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 各 信用 债券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选择 信用利 差被 高估 、 未 来信 用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减 持信 用利 差 被低估 、未 来信 用利 差可 能上升 的信 用债 券。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代表 长、 中、 短期 债券 收益 率 差异变 化 , 相 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益 率曲线 发生 变化 时差 异较 大。 通过 对同 一类 属下 的收 益率曲 线形 态和 期限 结构 变动进 行分 析 , 首先可 以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目标久 期配 置区 域并 确定 采取子 弹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 其次 , 通 过不 同期限 间债 券当前 利差 与历 史利 差的 比较 , 可 以进 行增陡 、 减 斜和凸 度变 化的 交易。


(3) 杠杆 放大 策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 以组 合现 有债券 为基 础, 利用 买断 式回购 、 质 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入 低成 本资金 ,并 购买 剩余 年限 相对较 长并 具有 较高 收益 的债券 ,以 期获 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方式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 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认为 , 投 资该类 债券 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 资 决策。 (6) 新股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以 “ 稳健 投资 、 不 盲目扩 大风 险” 为原 则投 资股票 市场 , 把 握新 股申 购和增 发中 相对确 定的 收益 , 选择 具有 较好投 资价 值的 新股 进行 投资 , 为 组合 带来 较为 稳定 的增量 收 益 。 (7)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可 转债 , 主 要目标 是发 挥可 转债 “进 可攻、 退可 守” 的属 性, 一方面 可转 债具有 债券 的价 值底 线, 能够降 低基 金净 值的 下行 风险 ; 另 一方 面, 正股 上 涨会显 著提 升可 转债的 投资 价值 , 为 组合 带来超 额收 益 。 本基 金投 资可转 债 , 将 首先判 断权 益类市 场的 投 资 机会并 采用 南方 基金 可转 债量化 投资 系统 进行 评估 , 判断 可转 债市 场总 体的 风险和 机会 。 其 次 结合 定量 指标 ( 包括 平 价溢价 率 、 底 价溢 价率 、Delta 系数 、 期权 价值 和转 债条款 等 ) 以 及对正 股所 处行 业、 成长 性、 估值 情况 等的基 本面 分析 , 选 择定 量指标 和基 本面分 析均 处 于 有利水 平的 可转 债券 进行 重点投 资 。 此 外, 本基 金 还将根 据新 发可 转债 的预 计中签 率 、 模 型 定价测 算其 上市 溢价 水平 ,积极 参与 可转 债新 券的 申购。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各 种有 效管理 措施 , 保障基 金运 作安排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满 足开 放 期流动 性的 需求 。 调整持 仓结 构 。 根据 持有 人结构 和市 场资 金面 状况 , 预 估流 动性 需求 , 适 当 调整组 合持 仓结构 ,将 部分 流动 性不 佳的品 种择 机置 换为 流动 性较 好 的品 种。 通过事先 安排 ,减少 赎回 冲击。开 放前 通过客 户调 研等方式 大致 了解流 动性 需求状况 , 相应调 整现 金比 例, 为开 放作好 充分 准备 。 做好应付 极端 情况下 巨额 赎回的准 备。 在开放 期前 根据市场 情况 ,进行 相应 压力测试 , 制定开 放期 操作 规范 流程 和应急 预案 ,做 好应 付极 端情况 下巨 额赎 回的 准备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五、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契约 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招募说明 书 71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外部 研究 报告以及 其他 信息来 源作 为参考 , 对利率 市场 、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 提出 债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 点关注 的投 资 产 品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究 选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 券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员根 据 基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 类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 出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六、投 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对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对 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据 外 的 信 用类 固 定 收 益 金融 工 具 的 投资 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 基 金 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的80% , 应开 放期 流 动性需 要 , 为 保护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开放 期开 始 前三个 月 、 开 放 期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三 个月内 (如 遇市 场情 况急 剧变化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延长) ,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和信用 类固 定收益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可不 受本基 金投资 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但 可参 与一 级 市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并持有 因 参 与新 股申 购与 增发 所 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 可转债 转股 所 形成的 股票 、 持有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 可分离 债券 产 生的 权证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非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但上 述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 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1.2% 。


























































































































招募说明 书 73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首次 开放申 购赎 回前 , 上 述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一年 期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 准税 后利率 。 其后 每 次开放 申购赎 回至下 次开 放申购 赎回前, “一 年期定 期存款 税后收 益率” 指开 放申购 赎回结 束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一年 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存 款基 准税 后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于2014 年5 月12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 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本报告 期 自2014 年1 月1 日起 至2014 年3 月31 日 止。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321,238,730.96 4.83 其中: 股票


321,238,730.96 4.8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24,874,034.40 28.94 其中: 债券


1,924,874,034.40 28.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7,552,192.33 15.1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90,818,785.62 49.47 7 其他资 产


107,419,375.28 1.61 8 合计





6,651,903,118.59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1,793,950.82 3.8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427,716.02 0.07 E 建筑业 19,625.0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招募说明 书 75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4,997,439.12 0.9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1,238,730.96 4.86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989 中国重 工 42,171,189 197,361,164.52 2.98 2 002065 东华软 件 1,610,442 64,997,439.12 0.98 3 002185 华天科 技 4,295,097 41,061,127.32 0.62 4 002236 大华股 份 400,000 11,436,000.00 0.17 5 600674 川投能 源 396,039 4,427,716.02 0.07 6 600703 三安光 电 61,500 1,349,925.00 0.02 7 000887 中鼎股 份 72,046 585,733.98 0.01 8 002717 岭南园 林 500 19,625.00 0.00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652,762,490.95 9.8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42,959,000.00 6.70 6 中期票 据 125,232,000.00 1.89 7 可转债 703,920,543.45 10.64 8 其他 - - 9 合计 1,924,874,034.40 29.09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2,071,800 216,834,588.00 3.28 2 110020 南山转 债 1,445,420 129,914,349.60 1.96 3 041369011 13 京机电CP001 1,100,000 110,781,000.00 1.67 4 011309007 13 国 电集 SCP007 1,000,000 100,610,000.00 1.52 5 113005 平安转 债 931,480 92,076,798.00 1.39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权证 。 8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9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


























































































































招募说明 书 77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5,280.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446,740.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5,447,354.6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419,375.28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216,834,588.00 3.28 2 110020 南山转 债 129,914,349.60 1.96 3 110015 石化转 债 77,025,235.40 1.16 4 110022 同仁转 债 57,804,134.40 0.87 5 110016 川投转 债 34,191,636.60 0.52 6 128003 华天转 债 23,798,501.38 0.36 7 110012 海运转 债 19,017,106.50 0.29 8 110018 国电转 债 13,102,572.00 0.20 9 128002 东华转 债 8,406,256.03 0.13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002236 大华股 份 11,436,000.00 0.17 非公开 发 行 2 600703 三安光 电 1,349,925.00 0.02 非公开 发 行





十二 、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 报告 期基 金A 类 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4.25-2013.12.31 0.70% 0.09% 2.89% 0.01% -2.19% 0.08% 2014.01.01-2014.03.31 1.00% 0.16% 1.04% 0.01% -0.04% 0.15%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1.70% 0.11% 3.92% 0.01% -2.22% 0.10% 备注:


C 类 份额 在截 止日 前未 实际销售 和 运作 , 暂 无法 公布 C 类份 额的 净值 收益 率、 增 长率 等情 况。























































































































招募说明 书 79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南方永利 (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2014 年第 1 号)



























































































































































十 二、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招募说明 书 81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招募说明 书 83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南方永利 (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2014 年第 1 号)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基 金合 同生效 满 6 个月 后, 若基 金在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收盘 后 某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 每 10 份基 金 份额可 分配 利润 金额 高 于0.05 元(含), 则基 金须 在 15 个工 作日 之内 进行 该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收益分 配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每份基 金份 额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80%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登 记在 登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招募说明 书 85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南方永利 (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2014 年第 1 号)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招募说明 书 87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各销售 机构 , 或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并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 付 给各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和销 售 服务费 率 。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永利 (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2014 年第 1 号)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 书 89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上市 交易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招募说明 书 9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 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在赎 回开 放期 间发生 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在赎 回开 放日 期间发 生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招募说明 书 9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七、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为 如下三 类, 一是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 二是国 内债券 市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险 、 利率风 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 金每年 开放一 次申 购和赎回 ,投 资者需 在开 放期提出 申购 赎回申 请, 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 、开放 期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 难,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在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届 满,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 或 基金 前10 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90%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 终止并 履行 清算 程序 ,存 在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 续的 风险。 4 、在本 基金每 次开放 期, 若单 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如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上述 未支 付部 分的 赎回款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在 变 现 过程 中 由 于 交 易成 本 等 因 素明 显 损 害 其 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情 形, 存 在着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风 险。 对于 已确 认未 支付赎 回款 的交 易将 与基 金其他 客户 一 并进行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5 、 本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价 格可 能不 同于 基金 份额净 值, 从而 产生 折价 或 者溢价 的 情况,虽 然基金 份额 净值反 映基金 投资组 合的资 产状 况,但是 交易价 格受 到很多 因素的 影响, 比如中 国的 经济 情况 、 投 资人对 于中 国债 券市 场 的 信心以 及本 基金 的供 需情 况等, 因此 存在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另外 在本基 金定 期开 放期 间, 由于投 资者 预期 和市 场情 绪的影 响 , 也 存 在着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6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因 此,本基 金除 承担由 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 公 司债 等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7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 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招募说明 书 95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8 、 本基 金对 特定 投资 群体 设定了 优惠 费率 。 特 定投 资群体 需在 认购/申 购前 向 基金管 理 人登记 备案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否则 不适 用优 惠认/ 申购 费率 。 二、债 券市 场风 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 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 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三、开 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 1 、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 判 断、 决 策、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 、流动 性风险 。本基 金的 流动性需 求主 要集中 在开 放期,管 理人 有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满足 流动性 的需 求 。 但如 果出 现较大 数额 的 赎 回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3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 章节有关 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例、 证券 市场普 遍规 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况 下本 基金 的长 期风 险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评 价 , 不 同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 与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招募说明 书 97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届满 时,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10 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90%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决定 终止 ; 4 、在本 基金每 次开放 期, 若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如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 20 个工 作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如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在 20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上述 未支 付部分 的赎 回款 项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在变 现过 程中 由于交 易成 本 等因素 明显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决 定终止 ; 5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 书 99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 托管费 率 、 管理 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招募说明 书 101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招募说明 书 103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以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收费标 准 , 但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和收 费 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增 设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 构、注册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个开放 期届 满时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或 基金 前 10 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90%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 (9)在 本基金 每次开 放期 , 若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日内 支付 上述 未支 付部 分的赎 回款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在 变 现过 程 中 由 于 交易 成 本 等 因素 明 显 损 害 其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形,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基 金 合同》 终止 ;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招募说明 书 105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方 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约 定的非 现场 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招募说明 书 107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出 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招募说明 书 109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 效满6 个 月后 ,若 基金在 每季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收 盘后 某类 基金 份额 类别 每10 份基 金份额 可分 配利 润金 额高 于 0.05 元( 含) , 则 基金 须 在 15 个工 作日 之内 进行 该 基金份 额类 别 的 收益 分配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8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招募说明 书 111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各销售 机构 , 或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并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 付 给各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和销 售 服务费 率 。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 府支 持债 、 地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其中 对除 国债 和央 行票据 外的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 80% 。 本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但 可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 并 持有 因参 与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所 形成 的股 票 以及 因可 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持 有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可 分离债 券产 生的 权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 的 其 他 非固 定 收 益 类 品种 , 但 上 述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 超过 基 金 资 产的 20% 。 在开放 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 非开放 期,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如 遇市 场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延 长) , 本基金 的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和 信用类 固定收 益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 例可 不受上 述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招募说明 书 113 (1) 本 基金对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对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外 的 信 用 类固 定 收 益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的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 为保 护持 有人 利 益, 本基 金开 放期 开始 前 三个月 、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结束 后的 三个 月内 ( 如遇 市场 情况 急剧 变化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实际 情况 延长) , 本基金 的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和 信用类 固定 收益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可不受 本基金 投资比 例的 限制 ; 本 基金 不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 但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 并 持有因 参与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 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 成的股 票 、 持 有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 、 可 分离债 券产 生的权 证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但 上述 资产 的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 ) 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基 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上市 交易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招募说明 书 115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届满 时,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10 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90%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决定 终止 ; 4 、在本 基金每 次开放 期, 若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如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在 20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上述 未支 付部 分的 赎回款 项,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在变 现 过 程中由 于交 易成 本等 因素 明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决定 终止 ; 5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 书 117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六号 免税 商务 大厦 塔 楼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 府支持 机构 债、 政 府支 持债、 地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 但 可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 并 持有 因参 与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所 形成 的股 票以及 因可 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持 有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可 分离债 券产 生的 权证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非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 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对 除国债 和 央 行 票 据 外 的信 用 类 固 定收 益 金 融 工 具的 投 资 比 例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 固 定 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的 80% 。其 他非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非 开放期 , 本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护持 有人 利益, 本基 金开放期 开始 前三个 月 、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 如遇市 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实际 情况延 长) , 本基金 的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和 信用类 固定收 益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招募说明 书 119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 、本基 金对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对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外 的 信 用 类固 定 收 益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的80% , 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 为保 护持 有人 利 益, 本基 金开 放期 开始 前 三个月 、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结束 后的 三个 月内 ( 如遇 市场 情况 急剧 变化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实际 情况 延长) , 本基金 的 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和 信用类 固定 收益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可不受 本基金 投资比 例的 限制 ; 本 基金 不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 但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 并 持有因 参与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 成的股 票 、 持 有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 、 可 分离债 券产 生的权 证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但 上述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b 、开 放期 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c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d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g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h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i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j 、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且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 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的 剩余封 闭运 作期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1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 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3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招募说明 书 125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招募说明 书 127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三)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招募说明 书 129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 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募说明 书 13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改 相关服 务项 目。如 因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及发送服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1、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认 单。 2、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有 交易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人寄 送对账 单, 资料(含 姓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除 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 场内 投资 人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场内 投资 人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到 交易网 点进 行确 认单 的查 询或打 印, 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管理 人不提 供场内 投资人 的对 账单服 务(含 纸质及 电子 对账单) 。投 资 人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 过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 电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查 询。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www.nffund.com),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场外投资 人通 过基金 账户 号、身份 证号 等开户 证件 号码和查 询密 码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 站 “账户 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招募说明 书 133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 以利 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获 取 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申 购、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 有关 基金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具体 业务规 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相关 公 告 。场 内投 资人 可通 过交 易网点 提供 的网 站进 行网 上交易 。 4、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 “自 助答疑 ”栏 目,选定 咨询 问题的 类型 如账户类 、 交易类 、网上 查询/ 交易、 服务类 、产品 介绍、 金融 知识等 并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便 可自助 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解 答。 5、网 上人 工服 务 场外投资 人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站 通过 “在线 客服 ”获得投 资顾 问、业 务咨 询、信息 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6、专 用 客 户端 下载 场外投资 人可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网站 下载专 用客 户端 ,如 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 Android 版 等,通 过专用 客户端获 得基 金净值 查询 、账户查 询、 理财资 讯及 相关客户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可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金 交易 。 (二) 场外 投资 人通 过手 机上网 , 访 问 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金 管理 人最新 的理 财资 讯, 办理 各项基 金查 询和 基金 交易 业务。 手机 WAP 交易 具体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 三)投 资人 通过 微 信手 机客户端 , 添 加基金 管理 人官方微 信( 可搜索 公众 号“南方 基 金”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朋 友, 可 查询 基金 净值、 基金 动态 等。 如绑 定 个人账 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销 投资 人) 、账 户查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定 制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或 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如 下: 1、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 短/ 彩信 资讯 等。


134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投资 人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办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发送 邮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二) 场内 投资 人 场内投 资 人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 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场外 投资人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投资 顾问、 业务咨 询、 信息查 询、服 务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开 放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交易撤 单、 交易 密码 修改 、 信息 查询 和投 资人 该直 销账户 下开 放式 基金的 赎回 、 转 换及 分红 方式变 更等 业务 。 有 关基 金电话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资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在 线客 服、书 信、 电子邮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招募说明 书 135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登 于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 南方永 利2014 年第1 季度投资组 合报告


2014-04-22 南方永 利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LOF) :首 个开 放期 内 开放申 购、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014-04-21 关于南 方永 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增加 收费 模 式并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2014-04-21 南方永 利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LOF) :分 红公 告


2014-04-14 南方基 金: 关于 开通 京东 网上交 易平 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通 知


2014-03-31 南方基 金: 关 于 开通 “ 网 银在线 ” 基 金直 销支 付业 务的公 告


2014-03-31 南方永 利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LOF) :2013 年 年度 报告摘 要


2014-03-27 南方永 利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LOF) :2013 年 年度 报告


2014-03-27 关于财 付通 基金 支付 业务 暂停的 公告


2014-03-01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恒 天明泽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2-24 关于旗 下基 金获 配三 安光 电(600703) 非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4-02-10 南方基 金 : 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民族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1-27 南方基 金 : 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厦门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1-23 南方永 利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LOF) :2013 年 第四 季度报 告


2014-01-20 南方永 利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LOF) :分 红公 告


2014-01-1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同 花顺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业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1-10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嘉 实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转换业 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20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万 银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业 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17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泛 华普益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10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金 观诚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06 南方永 利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LOF) :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3 年第 1 2013-12-04


136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基 金管 理人 子公 司南方 资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兼任 职务 或者 领薪的 情况 如下 : 姓名 在子公 司兼 任职 务 兼职起 止日 期 是否在 子公 司 领取薪 酬 吴万善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3.11.14-至今 否 郑文祥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 理 2013.11.14-至今 否 常克川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3.11.14-至今 否 蔡忠评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2013.11.14-至今 否 号)


南方永 利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摘要(2013 年第1 号)


2013-12-04 南方基 金关 于成 立子 公司 南方资 本的 公告


2013-11-16 南方基 金关 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方 基金 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券 活动 的 提示 2013-11-01 招募说明 书 137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138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 《南 方永 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 《南 方永 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 方永 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服务 协议 》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 五 月 二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