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产业(050008)

博时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 博 时第三 产业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由裕元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基金转型 经 2007 年 3 月 3 日裕元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获 中国证监 会 2007 年3 月 23 日证监 基金字[2007 ] 85 号文核准 。 自 2007 年 4 月 12 日起 , 由 《 裕元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订而 成的 《 博 时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 本 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基 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需 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并承 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 包括 : 因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 由 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等。 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 决 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审核同意 , 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 作出的任 何决定 , 均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 险。 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业 务时提交 的资料信 息须真实、 有 效。 于交易日 (T 日)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者应在T+2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 况,投资者 提交的申 请经 登记 机构 确认 (或不被 确认 )的后果由 投资者承 担。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 产,但 不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投 资有风险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将 来业绩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 构成新基金 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 一次,并于 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 后的45 日内 公告,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 2014 年4 月12 日 ,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日 为 2014 年3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 目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一 一 、 、 绪 绪 言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二 二 、 、 释 释 义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三 三 、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四 四 、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9 9 五 五 、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2 2 六 六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历 历 史 史 变 变 革 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2 2 七 七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存 存 续 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3 3 八 八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集 集 中 中 申 申 购 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4 4 九 九 、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6 6 十 十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5 5 十 十 一 一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1 1 十 十 二 二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1 1 十 十 三 三 、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2 2 十 十 四 四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5 5 十 十 五 五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6 6 十 十 六 六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8 8 十 十 七 七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8 8 十 十 八 八 、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2 2 十 十 九 九 、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变 变 更 更 、 、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财 财 产 产 清 清 算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3 3 二 二 十 十 、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5 5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的 的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5 5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4 4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 其 其 他 他 事 事 项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6 6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6 6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7 7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7 7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和 相 关法律法规 及 《博时 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 二 二. .


释义 《基金合同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具 有如 下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指 《 博时 第 三产 业成 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 合 同 的任 何 修订 和补 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裕 元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现 时 有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行 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 规、地方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由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1 日开始实 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销售管理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 依 据《 基 金合 同》 所 设立 的博 时第 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金,本 基金由裕 元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成 裕元基金 指裕元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方 式为契约 型封闭式 基金转型 指 对 包括 裕 元基 金由 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终 止 上市 ,调 整 投资 目标 、范 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 金 合 同 , 并更 名 为“ 博时 第 三产 业成 长股 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等 一 系列事项的 统称 招募说明书 指 《 博时 第 三产 业成 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管理人对 其定期做 出的更新 集中申购公 告 指 《 博时 第 三产 业成 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 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或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或其 他 经 国 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工商 银行 ) 基金代销机 构 指依据有关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理 机构 ;基 金 销售 代理 人等 同 于 基 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销售代理 人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销售代 理人的代 销网 点 登记业务 指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登 记、 存管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 及 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册登 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的 可 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 博时 第 三产 业成 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起 始日,原《 裕元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仅 开放 申购 、不 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 间 , 最长不超过1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 法存续的 不定期之 期间 日/天 指公 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 、赎回或 办理其他 基金业务 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申购 指 投 资者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 赎回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 理 人 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转换 转托管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时 的情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按 规定 申请 将所 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并 在同 一 登 记机 构 处登 记的 其它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有关 规定 申请 将 其在 某一 销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移 到另 一销 售机 构 交 易 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券账 户 指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开设 的 上 海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简称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 资 基 金账 户( 简 称“ 基金 账户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证 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 金销 售系 统 办理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 上 海 证券账户 指定交易 指 《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全 面指 定交 易制 度 试行 办法 》中 定 义 的 “全面指定 交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 金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由 该 注 册 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其余额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 管等 业务 所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的变 动及余额 情况的账 户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 过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 购申 请 的 一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得 股票 红 利、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 金所 拥 有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 本 基 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 报刊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 观情况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 三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 目前公 司股东为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持 有 股份 49% ;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6 %; 璟安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 持有 股份 6 %;上海 盛业股权 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持有 股 份 6 %;上海丰 益股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持有 股份 6 %;广厦建 设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 持有股份 2% 。注册 资本为 2.5 亿元 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 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 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二个直 属部门 , 分别是 : 权 益 投资总部 、 固定收 益总部 、 市场 销售总部以 及宏观策 略部、 交易 部 、 产品规划 部、 互 联网金融部、 董 事长办公 室、 总裁办 公室、人力 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 部、基金 运作 部、风险管 理部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 权益投 资总部下 设股 票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特定 资产管理 部、 研究部和国 际组。 股票投 资部负 责进 行股票选择 和组合管 理。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 产的管理和 客户咨询 服务。 研究 部负 责完成对宏 观经济 、 投资 策略、 行业上 市公司及 市场 的研究。 国际组负 责公司 海外投资 业 务中与权益 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 定收益 总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 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 固定 收益总部 下设现金 管理组 、 公募基 金组、 专户组 、 国际 组和研 究组, 分别负责 各类固定 收益资 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 作 。 市场销售总部 负责公司 全国范 围内 的客户、 销售和服 务工作 。 市场 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 零售两大业 务线和营 销服务部 。 机 构 业务线含战 略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 构- 南方 三大区 域 和养老金部、 券商业务 部两个部 门。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 战 略 客户 部负 责 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 财政 部直 接管辖 企 业以 及该 区 域机 构客 户的 销售 与 服务工作。机 构- 上海 和机构-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 华东 地区、华南地 区以及其他 指定区域 的 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 工作 。 养老金 业务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的研究 、 拓展 和服务 等工作 。 券 商 业 务部 负责 券商 渠道 的开 拓和 销售 服务 。零 售 业务 线 含零 售- 北 京 、零 售- 上 海 、零 售- 南方三大区 域, 以 及客户 服务中心 。 其 中, 零 售三大 区域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 渠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 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 和咨询工作。 营 销服务部 负责营 销策 划、总行渠 道维护和 销售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 交易 部负 责执行基金 经理的交 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 分析和交 易监 督。 产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部 门沟通 维护、 产品维 护以及年 金方 案设计 等工 作。 互 联网金 融部负责 公 司互联网金 融战略规 划的设计 和实施, 公司 互联网 金 融的平台建 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 推动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创新。 董事 长办公室专 门负责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会及董 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 各项会务 工作 ; 股东关 系管理与董 、 监事 的联络 、 沟通 及服 务; 基金 行业政策 、 公司 治理 、 战略发 展研究 ; 与公 司治理及发 展战略等 相关的重 大信息 披露管理 ; 政府公 共关系管 理; 党务工作 ; 博时 慈善 基金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总 裁办公室 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 研究、行 政后勤支 持、会议 及文 件管理、公 司文化建 设、品牌 传播、 对外媒体宣 传、 外 事活 动管理、 档 案管理及 工会工作 等。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 福利、 绩效 评估、 员工 沟通、 人力 资 源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预 算管理、 财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分 析等工作。 信 息技术部负 责信息系 统开发、 网 络运 行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作 部负责基金 会计和基 金注册登 记等业 务。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制 度与流程, 组织 实施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 监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 公司 投资决策 、 基金运 作、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行等方 面进 行监察, 并 向公司 管理层和 有关机构 提供独立、 客观、公 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 州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别负 责对 驻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日常 行政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和 郑州处理 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 。 此外 ,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 公司, 以 及境外子 公司博时 基金 ( 国 际)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人 数 386 人, 其中研究员 和基金经 理超 过 92% 拥有硕士及 以上学位 。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 险控制制 度、 内 部监察制度 、 财务 管理制度 、 人 事管理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和 员工 行为 准则等公 司管 理制度体系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1 1 、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 事长, 深圳市 五届人 大代表, 中 国红十字会 第九届理 事会常务 理 事。 1983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 金融研究 所助理研 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 研究 员; 招商 银行证券 部总经 理; 深 圳中大 投资管理 公司 常务副总经 理; 长 盛基金 管理公司 副 总经理; 中信基金 管理公司 总经理 ; 招商 银行独立 董 事;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 总 裁。2008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博 时基金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会主席 、 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 东证券投资 银行部副 总经理、 副 总经理、 泰安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中经信 投资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经证券 有限公 司筹备组 组 长, 永汇 信用担保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 公司投资 事业部 总 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 。2011 年 5 月 进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 司,历任 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副董 事长。 吴姚东先生 , 博士 , 北京 大学光 华管理学 院EMBA , 董 事。2002 年进入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历任国 际业务部 分析师、 招 商证券武 汉营业 部总经理、 招商 证券 (香港) 公司总 经理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 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5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总经理 、 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会副 主席兼总裁 、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副 董事长兼 总经 理。 姚 钢先生 ,独立 董事。1985 年 起历 任中 国人民 大学财 政金融 讲师、 中国经 济体 制改 革研究所微 观研究室 主任助理、 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 村 发展研究所 副研究员、 海 南汇通 国际 信托投资公 司任证券 业务部 副 总经理、 汇 通深圳证 券 业务部总经 理、 中国社会 科学院 经济 文化研究中 心副主任 。2001 年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 立董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 城区电子仪 器一厂 、 中共北 京市委党 校、 社科院美 国 研究所、 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 校、 布鲁 津斯学会 、 标准国 际投资管 理公司工 作。 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士 银行投资 银行部副 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 、支持中 国经济 、社会与国 际关系领 域中长期 问题研 究的非营利 公益组织 “博 源基金 会” , 并担任 该基金会 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 川大学经济 系、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华润深 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总 行金融研 究所研究 院、 深圳特 区 人行办公室 主任; 深圳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限 公司总经 理、 副董 事长 。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董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2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郭 健先生 ,学士 ,董事 。1987 年起 曾就 职于蛇 口中华 会计师 事务所 、香港 招商 局集 团 财务部 、蛇口 多利时装 公司、 深圳立 诚会计 师事务所 和深圳 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2004 年3 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国际业 务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董事 总 经理 、 招商证券 董事会 秘 书、 招商证 券 (香港) 有 限 公司副董事 长等职, 现任 招商证 券副 总裁兼董事 会秘书、 招 商证券 (香 港) 有限公 司副董 事长。2013 年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王 金宝先 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 起 在上 海同济 大学 数学系 工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 历任上 海澳门路 营业部总经 理、 上海地 区总部副 总经 理(主持工作) 、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 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机构业务 董事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 8 月就 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 任华源 集团控股之 上市公司 董秘 、 副总经 理、 常务副总 经理 , 上海市 国资委直 属上海 大盛资产 有 限 公司战 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 任上海 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 证券有限公 司经理、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 总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管 理董事总 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 贷处科员 、 副处长 ,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 开发信贷 部扶 贫信贷处处 长, 中 国农业 银行信贷 管 理三部扶贫 贷款管理 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总行项 目 评估部副总 经理、 金桥金 融咨询 公司 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 司工作, 先后任评 估咨询 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 监察审计部 ( 纪委办公 室) 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 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 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 司控股子公 司专职监 事(总经 理级) 。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 就职于 天津港务局 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天 津港货运公 司会计 主 管、华夏 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 财务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经 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金融事 业部副部长。2013 年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 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3 有限公司工 作。现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 资源 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 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 万豪力 霸电 子科技公 司任技术 经理、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 现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卫平先生, 硕 士, 监事。1996 年起先后 在山东 国际 信托投资公 司、 大鹏证券 公司、 北京证券公 司、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现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 经理。 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 任开 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 电 脑部副经 理 、 信息技术 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董事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 上海投资公 司、 融 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从事投资 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 产 高级投 资经理 , 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兼任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 深圳市委政 策研究室 城市研究 处、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 室综合处工 作。2004 年 9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行政与 人力资源 部副总 经 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机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 券组合经理 、 社保 债券 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兼社 保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 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兼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 兼任博 时 基金(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 、监 察法律部总 经理。现 任公司督 察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4 刘彦春先生,硕士。2002 起先后在汉唐证券研究所 、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任 研究员。2006 年 1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研究部 研究员、 研究员兼 任博时 新兴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博时 新 兴成长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2008 年 7 月 2 日到 2011 年4 月 12 日 ) 。现任 博时第三 产业成 长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8 月 3 日至今) 。 王雪峰先生, 硕 士。2006 年 起先后在 元大京华 证券、 兴业证券、 华夏 基金任研 究员。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 投资经理,现任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2 月 18 日 起) 、博 时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25 日 起) 。 历任基金经 理: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31 期间 ,刘小山先 生任基金 经理;2001 年 4 月至2003 年7 月9 日, 刘红海先 生任基金 经理 ;2003 年7 月至 2010 年11 月10 日, 邹志新先生 任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邓晓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起先后在深圳 市银业 工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 股票投 资 部价值 组投资 副总监。 现任 权益投 资总部董事 总经理兼 股票投资 部总经 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基金经理、社保组合投资 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公 司, 历 任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 博时 平衡 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 部副总经 理 、 社保 组合投 资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 。 现任 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 总经理兼高 级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兼 投资经理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5 聂挺进先生 ,硕士。2004 年起在 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 司 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历任 研究部 研究员 、 研究 部研究员 兼基 金经理助理 、 研究 部资本 品组主管 兼 基金经理助 理、 特 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 、 裕泽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研究部总 经 理兼股票投 资部 GARP 组投 资总监、 博时卓越 品牌股 票基金、博 时价值增 长混合基 金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6 、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6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7 (1 )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法律 部, 监察 法律 部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 责对公司 各 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建 立不同岗 位之 间的制衡体 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相互 牵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 管理层对 风 险管理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部 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 评估和监控, 监 察 法律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风险管 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 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负责确保 每一个部 门都有合 适的系统 来识别、 评 定 和 监控该部 门的风险,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门的风 险级别。 负责解决 重大的突 发的风险 。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 报告和风险 管理建议 。 (4 )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 风险管理系 统的发展 提供协助 ,使公司 在一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 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 理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 监督与控制 。 (6 )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部门 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履行公司 的风险管 理程序, 负 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 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 护, 用于识 别、 监控和降低 风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 )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 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 有 恰当的组织 和授权, 确 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 支持, 同时 置备操作 手册,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8 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健全 了各项制 度,做到 基金经理 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 中,形成 不 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 机制,从 制度上减 少和 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健全 了岗位责 任制,使 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 己的 任务、职责 ,并及时 将各自工 作 领域中的风 险隐患上 报,以防 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 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患进 行 层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 最快速度 作出决策 。 (5 )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 内 部监控 系统,如 电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 系统,对 可能出现 的 各种风险进 行全面和 实时的监 控。 (6 )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 的风险控 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用以 提示指数 趋 势、行业及 个股的风 险,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 的措 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7 )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 使员工明 确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9 四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0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 部 “一 手抓业务拓 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是分不 开的。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 内 部风险管理 工作,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 、2011 年五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 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 行 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 也证 明中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 , 达到国 际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 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 形 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 管理科 学化 、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的权 益 ;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 理政策, 对 各 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 导、 监 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 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 内 部风险控制 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 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 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 活动的始 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 应渗透到 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 和各个操 作 环节, 覆盖所 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 则,新设 机构或新 增业务品 种时,必 须做 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 制度。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1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5) 有 效性原则 。 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 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 立, 适 当分离 ;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 严格 的人 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 并采 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 离制度 , 能够确 保资产独 立、 环 境独立、 人员独立 、 业务 制度和 管理 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 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 和 特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 进展,并 根据检查 情况提出 内部 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 管理部门 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 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 荣誉感 , 培育 团队精神 和核心竞 争力。 并 通过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 经 营控制 。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 部风险管 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 风险 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 备 份、监控 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 等措施来 保障 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 。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 ,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 初的 按照预订时 间演练发 展到现在 的 “ 随 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2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 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 健康、 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 与, 只 有这样 , 风险 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 会 全面、 有 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 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风险负 责, 通 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 横 向多部门 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 形成不同 部门 、 不 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 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过多 年努力 , 资产 托管 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察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等,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 渗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各个 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 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部从 成 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一个 系统、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 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务的快速 发展, 新问题 、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 务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 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 五. .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及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北京 建国门内 大街18号 恒基中心1 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 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费)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3 (2)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28 号久事 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 明远 (3)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5 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 晓君 2 、代销机构 (1)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王均 山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4)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朝 阳门 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7)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于慧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 m.cn (8) 中 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9)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5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0) 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国 华 联系 人: 陈春 林 传真 : 010 -688581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0 网址 : http://www.psbc.com (11) 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谢小 华 电话 : 010 -66223587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 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3) 广 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 董建 岳 联系 人: 李静 筠 电话 : 020-38321739 传真 : 020-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6 (14) 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 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 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6) 上 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 tp://www.srcb.com/ (17) 北 京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 金融 街中心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8) 青 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法 代 表人 : 郭少 泉 联系 人: 谭长 臻 电话 : 0532-85709732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7 传真 : 0532-857097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qdccb.com (19) 徽 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21) 东 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 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 杭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 号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8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 -86775335 传真 : 025 -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24) 温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道196 号 办公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道19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邢增 福 联系 人: 林波 电话 : 0577-88990082 传真 : 0577-889952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7 )96699 网址 : http://www.wzbank.cn (25) 汉 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王磊 电话 : 027-82656867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6) 渤 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 cn (27) 江 苏张家港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29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28) 深 圳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4001961200.com (29) 洛 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董鹏 程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 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 台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叶文 君 联系 人: 王淑 华 电话 : 0535-6699660 传真 : 0535-669988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31) 齐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32) 大 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0 联系 人: 李鹏


电话 : 0411 823112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33) 哈 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志 文 联系 人: 武艳 凤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真 : 0451-86779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7 网址 : http://www.hrbb.com.cn (34) 重 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 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 其他 地区 ) 网址 : http://www.cqcbank.com (35) 浙 江稠州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6) 东 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 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 p://www.drcbank.com/ (37) 河 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1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栋 电话 : 0311-88627522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38) 嘉 兴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法 代 表人 : 许洪 明 联系 人: 顾晓 光 电话 : 0573-82099660 传真 : 0573-820996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3-96528 网址 : http://www.bojx.com (39) 江 苏常熟农 村商业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道5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道5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亚 联系 人: 马勋 电话 : 0512-52909125 传真 : 0512-529091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000 网址 : http://www.csrcbank.com (40) 金 华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雅 清 联系 人: 徐晓 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真 : 0579-821783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1-6668 网址 : http://www.jhccb.com.cn (41) 江 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42) 江 苏江阴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仁 法 联系 人: 陆建 生 电话 : 0510-86823403 传真 : 0510-86805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0-96078 网址 : http://www.jybank.com.cn/ (43) 郑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22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天 宇 联系 人: 田雪 燕 电话 : 0371-67009919 传真 : 0371-670099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7585 网址 : http://www.zzbank.cn (44) 威 海市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 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 人: 李智 颖 电话 : 0631-5208116 传真 : 0631-52081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 境内 ) 网址 :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5) 天 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46) 深 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3 法定 代表 人: 马令 海 联系 人: 邓洁 电话 : 010-58321105 传真 : 010-58325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507771 网址 : http://t.jrj.com (47) 和 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48) 诺 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49) 深 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张玉 静 电话 : 075 -33227953 传真 : 0755-820807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0) 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 ://www.1234567.com.cn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4 (51) 上 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蒋章 电话 : 021-58870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52) 杭 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周嬿 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 0571-266985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53) 上 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54) 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 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杨翼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 http://www.5ifund.com (55) 北 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外 华严 北里2 号 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 人: 焦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5 传真 : 010 —62020088-88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http://www.myfund.com (56) 中 期时代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路瑶 联系 人: 朱剑 林 电话 : 010-59539866 传真 : 010-595398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 http://www.cifcofund.com/ (57) 泛 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8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58) 宜 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王巨 明 电话 : 010-52858244 传真 : 010-85 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5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59) 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李招 弟 联系 人: 刘媛 电话 : 010-59393923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60) 北 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昌 庆 联系 人: 罗细 安 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8811 网址 : http://www.zcvc.com.cn (61) 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62) 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 /www.csc108.com/ (63)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64) 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7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65)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18、19、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66)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67) 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8) 海 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69) 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8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70) 兴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71) 长 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72)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73) 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23-63786220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 /www.swsc.com.cn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39 (74) 中 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75) 湘 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 黄 兴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76) 万 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刘世 验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77) 国 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78) 渤 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胡天 彤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0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79) 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80)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81) 中 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82) 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83) 东 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1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84) 信 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 .com (85) 东 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86) 方 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87) 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88)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89) 广 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19 、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90) 东 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 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91) 南 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92) 上 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3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93) 大 同证券经 纪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94) 国 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95) 浙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毛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96) 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4 (97) 华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98) 国 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 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 n (99) 财 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智 勇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100) 东莞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101) 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5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102)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汪汇 电话 : 021-50586660 传真 : 021-583195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103)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104)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 华 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105) 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106) 华西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6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107)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108)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109)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110) 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崔国 良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真 : 0755-25831718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111) 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112) 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113) 德邦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114)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115)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8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116) 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117) 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 .com.cn/ (118) 财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119) 五矿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49 (120)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121) 瑞银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22)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 、03、05、11、12 、13、15、16、18、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 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123) 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124) 日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0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125)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26) 天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 zq.com.cn (127)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128)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1 (129)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汪明 丽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 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30) 厦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31) 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龙 云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32) 英大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骏 联系 人: 吴尔 晖 电话 : 0755-83007159 传真 : 0755-830070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133) 财达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厦 23 至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2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134)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同上) ( 三)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上海源泰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 沈兆 杰 六 六. .


基金的 历 史变 革 博时第三产 业成长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由 裕元证券 投资 基金转型而 成。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3 裕元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前身为湖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 资受益证券 , 由湖 南证券基 金管 理部管理。1999 年 8 月,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9]24 号文要求 湘证基金 进行清 理规 范。 1999 年 10 月, 经中国证 监会基金 监管部[1999]21 号 文件批准, 原湘 证基金经 清理规 范后更名为 湘证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公司 为湘证证 券 投资基金发 起人, 湖南证 券为原 发起 人, 博时 公司为湘 证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为基金 托管人 , 湘证 证券投资 基 金存续期调 整为 10 年, 自 1992 年6 月 1 日至 2002 年 5 月31 日, 确认湘证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规模为2 亿份基 金单位 。 1999 年 10 月28 日, 湘证证券 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 1999 年 11 月, 根据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31 号文件, 湘证证 券投资基 金规模 由 2 亿份基金 份额扩募 至 15 亿份 基金份额 。扩募 后 可流通份额 于


1999 年 11 月 15 日 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1999 年 11 月17 日, 湘证 证券投 资基金更 名为 “裕元 证券投资基 金” , 简称 “基金 裕 元” 。基金存 续期延长 五年,由 1992 年 6 月 1 日至 2002 年 5 月 31 日续期为 1992 年 6 月 1 日至 2007 年5 月 31 日。 七 七. .


基 金 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裕元基金 终止上市 之日起 2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将向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申请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取得终止上 市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之后 , 将投资 者权益数 据转登记 到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注 册登记系 统, 进行投 资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初 始登记。 并进 行基金 份额 更名以及必 要的信息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存续期 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4 八 八. .


基金的 集中 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07 年4 月 24 日至2007 年5 月11 日 开放 申购, 期间 不开放赎 回, 称为 “集 中申购期”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 况适当延 长或缩短 集中 申购期,但 最长不超 过 1 个月 。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 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 向投资者 公开 发售。 (三)销售 对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 他组织 (法 律法规禁止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者 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四)销售 场所 投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代 销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 、 代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的 集 中申购 。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 构办理 基 金集中申 购 业务的 地区 、网点的具 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 , 请参见本基 金集中申 购公告以 及当地销 售机构的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 其他代销 机构,并 另行 公告。 (五)集中 申购安排 1、集中 申购 时间: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07 年 5 月 11 日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以各 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 2、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基金集 中申购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有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账 户的投资 人不需再 办理 开户手续。 3、集中申购 价格:依 据集中申 购最后一 日拆分 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加 对应申 购费计算。 4、集中 申购 申请 确认 : 对于 T 日交 易时间内 受理的 集中申购 申 请, 注册 登记机构 将 在 T+1 日就 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但对申请 有效性 的确认仅代 表确实接 受了投资 者的集 中申购申请, 集 中申购份 额的计 算需按下 述程序进 行 , 由 注册登记 机 构在集中 申购期 结束 后确认, 投资者 可以在基 金集中 申购期结 束后, 到其 办理集中申 购业务的 销售网点 打印确 认单。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5 投资者集中 申购所需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的具体手 续由 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参阅 本基金集 中申购公 告。 5、集中申购 期基金份 额的申购 限制 (1)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购 款项。 (2)投资者 首次单笔 最低购买 金额不低 于 500 元 , 追加购买最 低金额为 100 元。各 代销机构可 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 整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和 最低追加申 购金额限 制。 详 情请见当 地销售机构 公告。投 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 ,累计申 购金 额不设上限 。 (3)集中申 购期内, 对投资人 申购金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4)集中申购期内,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已受理的申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6、基金申购 费用、申 购价格及 计算公式 (1)对集中 申购期内 提交的申 购申请, 享有如 下优 惠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2)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的不 同而有所 不同。 计算公式为 : 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 基金份额 净值×(1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 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 算结果、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 第三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资产。


例 1:某投资 者在集中 申购期申 购本基金 10000 元, 申购费率为 1.2 %,假 设申购期 利息为 3 元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1.000×(1+1.2%) =1.012 元 申购份额数 = (10000+3)/1.012 =9884.39 份 即: 该投资者在 集中申购 期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则可得到 9884.39 份 基金份额 。 (3)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份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 利息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6 7、集中申购 的程序 (1)申请方 式:书面 申请或管 理人及各 销售人 公布 的其他方式 。 (2)申购款 项支付: 基金投资 者申购时 ,采用 全额 缴款方式。 8、集中申购 申请的确 认 集中申购期 的申购申 请将按基 金拆分日 份额净值 确认 和清算登记 , 拆分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每份 1 元。拆分 日为 T 日 ,投资者 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集中申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期间 存入专门 账户,在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 期间产生的 利息在 集 中申购 期 结束后折 算为基金 份额 归投资者所 有。集中 申购期结 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 集中申购款 项的审验 。 基金 管理人将 对集中申购 款项的审 验和份额 确认情况 进行公告 。 九 九. .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集中申购结 束后, 本基金 可暂停办 理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 暂停 期间不超 过 1 个 月。 暂 停申购、赎 回期间结 束后,本 基金将开 放日常申 购、 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 投资 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 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 日 。申购、 赎回业务 的开放时 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并公 告。 2、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变 更登记完 成后开始 办理集中 申购 , 暂不开放赎回, 集中申购 期不 超过 1 个月 。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可暂停 办理申购 和赎回 , 暂停期间不 超过 1 个 月。 暂停期 间结束后, 本基金将 开放申购 、赎回。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7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至少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 申购的份额 先赎回, 按照份额 持有期确 定适用的 赎回 费率;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按 约定方式 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 通 过代销机 构购买的 , 首次单 笔最低 购买 金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 购买最 低金额为 100 元; 通过直 销机构 首次申购 基金份额 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 各代 销机构可 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 整首次 最低申购金 额和最低 追加申购 金额限 制,详情请 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 告。投资 者可以多 次申 购,累 计申 购金额 不 设上限; 2、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 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 必须 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 低持有余额 的数量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 内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及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 下,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交 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 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投资 者可向销 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8 购与赎回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在办 理基金业 务时提交 的资料信息 须真实 、 有效 。 于交 易日 (T 日) 提 交的申请 , 投资 者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 者提交的 申请经 登 记机构 确 认 (或不 被确认) 的后果由 投资者承 担。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款 方式。投 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 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 登记 机构 及 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 户。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 回费率 (1)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5.0% ,本 次公告的 本基 金申购费率 具体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元


1.0% M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2)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0%,本 次公告的 本基 金赎回费率 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 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 ≤Y<2 年 0.25% Y≥2 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和销 售 、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 3、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 的 25% 归 基金资产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可以 决定对不同 持有期限 的基金份 额等实行 差别化的 赎回 费率, 并予公告, 而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赎回费率 模式需 公告并公 平地对待 同 类投资人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个 工作日 内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 及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申购采 用金额申 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 申购时支 付 申购费用, 申购 费率随申 购金额 的不同而有 所不同。 计算公式 为: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59 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 基金份额 净值×(1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 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 算结果、 申购 份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 第三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 资产 。 例:某投资 者 申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45 元,则 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价格 =1.045 × (1+1.5 % )=1.060675 元 申 购份额数 = 100000/1.0607 =94279.59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5 元,则 可 得到 94279.59 份基金 份额 。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 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以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计 算的 赎 回 价格, 赎回金 额单位为 “ 元 ”,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 第 三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 本基 金采用 “份额 赎 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者 赎回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 总金额 =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 费用 = 101600 × 0.5% =508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 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1092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开放日 收市后基 金资产净 值/当日 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 确到小数 点后第三 位, 小数 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4、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0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顺延 计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5、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三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财 产 。 6、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三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 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并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1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 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 未支付 部分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 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 付。 同时, 在 出现上述 第 3 款 的情形时 , 对 已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 ,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 至少一家 指定的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 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 使基金资 产净 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2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 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 一 开放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 优 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在 2 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予以 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 续巨额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 届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宣布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赎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 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 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 四)基金的转换 自2007 年5 月24 日起 ,本 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机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1、 转换费用


基 金 转换 费 用由 申 购费 补差 和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 两部分 构 成, 具 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3 换时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差 异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 担 。


2、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 换的两只基金 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模式 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 ,非 QDII 基金不 能和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


(3)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基 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 转换后可 赎回的时 间为 T+2 日。


(4) 基金分红时 再投资的 份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2 日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


(5)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投资 者采用 “ 份额转换 ”的原则 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 份额必须 是可用份 额,并遵 循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3、 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 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 购、暂停 赎回的有 关规定适 用于 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规 定的其它 情形或其 它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 人可以暂停 基金转换 业务。 4、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转 换 业务 适 用于 可以 销 售包 括博 时 第三 产业成 长 股票 证 券投 资 基金 在内 的 两 只以上(含 两 只)的 博时旗下 基金的销 售机构。


转换业务的 收费计算 公式及举 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 公司网站 的 《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开放 式基金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


转换业务适 用基金详 见相关公 告。 本公司管理 基金的转 换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 投资者 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 转入另一个 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 。 具 体办理方 法参照 《 业务规则 》 的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代 销 机构的业务 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07 年5 月24 日起 ,本 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机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定期 定额计划 投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4 资业务。 1、 适用投资者 范围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3、 扣款日期和 扣款金额


投 资 者须 遵 循各 销 售机 构有 关 扣款 日期 和 最低 限额 的 规 定, 并 与销 售 机构 约定 每 期 扣款金额,但 最低每次 不少于人 民币 100 元(含100 元)。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投资者须 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基金账户。


(2) 本 基 金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的每 期 实 际扣 款 日 即为 基金 申 购 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 额。投资 人可 以从 T+2 日起通过 本计划办 理网点、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 录 博时公司网站 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 情况。申购 份额将在 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 入投资者 的基 金账户。 (3) 各机构办理 业务情况 见本公司 发布的相 关公告。 5、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 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 费)了解 或咨 询相关情况 。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 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 金账 户的行为。 登记机构 只 受理继承、 捐 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 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 非 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5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 法人 、 社 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 料。 登记机构 及 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受理上述 情况下 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他销售 机构不得 办理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 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 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十、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高 速增长的 第三产业 集群企业 ,与快速 发展 中的中国经 济共成长 。 (二) 投资目标 基于我国第 三产业的 快速发展 壮大及其 战略地位 , 本 基金以高速 增长的第 三产业集 群 企业为主要 投资对象, 通 过深入 研究并积 极投资, 力 争为基金持 有人获得 超越于业 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 回报。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 + 中国债券总 指数收益 率×20%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 绩 基准的股票 指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 只积 极主 动管理的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 投资基金中 的高风险 品种, 其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 金、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五)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 融衍 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 股票资 产中的 80% 以上投 资于 第三产业集 群所覆盖 的 行业; 债 券投资比 例为 0-35% , 债券投资范 围主要包 括国债、 金 融 债、 次级债、 中央银行 票据、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资产证券 化产品等 ; 现 金以及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6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将 在合理期限 内做出调 整以符合 上述规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六)投资风格 本基金是一 只 主动式 管理 基金 。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 “ 自上 而下 ”的 宏观分析, 以及定性 分 析与定量分 析相补充 的方法, 在 股票、债券 和现金等 资产类之 间进行配 置。 在整体的资 产配置策 略确定后 ,本基金 将进行行 业配 置。 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不 同行业的 属性特征, 及其在产 业 链上所处的 相对位置、 确 定本基 金 重点投资 的行业 。 就目 前的行业 、 市 场状况而 言, 本基金将重 点投资的 行业包括 以下几 类: 1 .国家统 计局 界定 的 第三产 业 ,包 括以下行 业:交通 运输、仓 储业;信 息技术业 ; 批发和零售 贸易;金 融、保险 业;房地 产业;社 会服 务业;以及 传播与文 化产业等 。 2 .由于行 业边界的 融合,某 些行业 的行业特 征正经历 着从制造 业向服务 业的转变 , 代表性公司 从产业链 的角度看 更接近于 消费终端 , 在 此我们将其 纳入符合 本基金投 资范围 的 第三产业 集群, 此类 行业包 括食品、 饮 料; 电子 ; 医药、 生物制 品; 电力 、 煤气及 水的 生产和供应 业。 3. 由于经 济增长方 式的转变 、 产业结 构的升级 , 第 三产业 集群 的外延也 将逐渐扩 大, 本基金将视 实际情况 调整第三 产业集群 所覆盖的 行业 范围。 在整体资产 配置和行 业选择确 定后 , 本基金 将采用 “ 自下而上 ” 的方式 进行 个股 选择 。 本基金采用 “ 自下而上” 的个股 选择, 主要 通过对上 市公司基本 面的深入 研究, 对企 业成长性指 标、 成 长质量 和相对价 值进行评 估, 从中 确定目标股 票组合 。 主要 考察的财 务 指标包括: 净资产收 益率(ROE ) 、销售 收入增长 率和PEG 等。 本基金的债 券组合将 通过信用 、 久期和 凸性等 的灵活 配置, 进行 积极主动 的操作 , 力 争获取超越 于所对应 的债券基 准的收益 。 (八)投资决 策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宏观经 济发展环 境、微观 企业经济 运行态 势和 证券市场走 势。 2、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机 制为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负责 制。 (1)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 定基金 投资方面 的整体战 略和原则 ;审定基 金季度资 产 配置和调整 计划;审 定基金季 度投资检 讨报告; 决定 基金禁止的 投资事项 等。 (2) 基金 经理根据 相关报告 负责资产 配置、 个 股/个 债配置、 投 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 常 管理。 3、投资决策 程序 (1)研究 部、数量 化投资部 和交易 部通过自 身研究及 借 助外部 研究机构 形成有关 上 市公司分析 、 行业 分析、 宏观分 析、 市 场分析以 及数 据模拟的各 类报告 , 为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提供决 策依据。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7 (2)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上 述报告 对基金的 投资方向 、资产配 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 性 意见。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 参考上述 报告,并 结合自身 对证券市 场 和上市公司 的分析判 断,形成 基金投资 计划。 (4) 交易 部依据基 金经理小 组的指令 , 制定交 易策 略, 统一执 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 划, 进行具体品 种的交易 。 (5)监察部 对投资组 合计划的 执行过程 进行监 控。 (6)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 有权根据 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 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出 调整。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4、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为基金资 产净值 5 %以上; 5、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和投 资比例的 约定;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遵从其 规定 ; 7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 建仓期 为 6 个月; 9、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规定 的限制 。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8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 时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 复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 财 务 指 标、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本报告 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17,590,695.01 66.06 其中:股票 3,017,590,695.01 66.06 2 固定收益投 资 20,551,642.72 0.45 其中:债券 20,551,642.72 0.45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214,812,321.87 26.60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11,674,439.50 6.82 7 其他资产 3,042,029.30 0.07 8 合计 4,567,671,128.40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55,118,153.48 1.2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09,986,789.70 50.8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72,789,866.60 1.6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70,233,846.88 1.55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390,281,436.00 8.5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69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9,781,360.37 0.44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5,653,241.98 0.5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73,746,000.00 1.62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17,590,695.01 66.44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535 天士力 9,000,000 350,910,000.00 7.73 2 300267 尔康制药 8,216,497 227,596,966.90 5.01 3 600276 恒瑞医药 5,500,000 184,140,000.00 4.05 4 600570 恒生电子 7,599,842 152,756,824.20 3.36 5 000538 云南白药 1,800,000 151,200,000.00 3.33 6 300026 红日药业 3,799,596 134,581,690.32 2.96 7 600887 伊利股份 3,499,763 125,396,508.29 2.76 8 000895 双汇发展 2,999,684 117,857,584.36 2.59 9 601633 长城汽车 3,000,000 97,410,000.00 2.14 10 300124 汇川技术 1,307,986 92,906,245.58 2.05 4、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78,000.00 0.4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78,000.00 0.4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73,642.72 0.01 8 其他 - - 9 合计 20,551,642.72 0.45 5、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0236 13 国开36 200,000 19,978,000.00 0.44 2 128002 东华转债 3,360 573,642.72 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0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 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 没 有投资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1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86,907.4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6,599.79 5 应收申购款 298,522.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42,029.30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8002 东华转债 573,642.72 0.01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600570 恒生电子 152,756,824.20 3.36 重大公告事 项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1 十 一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 绩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期 间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② 份额净值 增 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④ 2007.4.12-20 07.12.31 55.82% 1.65% 54.32% 1.81% 1.50% -0.16% 2008.1.1-200 8.12.31 -48.30% 1.94% -55.74% 2.44% 7.44% -0.50% 2009.1.1-200 9.12.31 69.37% 1.64% 72.85% 1.65% -3.48% -0.01% 2010.1.1-201 0.12.31 -3.46% 1.15% -9.35% 1.27% 5.89% -0.12% 2011.1.1-201 1.12.31 -13.76% 0.90% -19.41% 1.04% 5.65% -0.14% 2012.1.1-201 2.12.31 10.28% 0.81% 6.87% 1.02% 3.41% -0.21% 2013.1.1-201 3.12.31 3.75% 0.93% -6.22% 1.12% 9.97% -0.19% 2014.1.1-201 4.3.31 -7.55% 0.98% -5.84% 0.95% -1.71% 0.03% 2007.4.12-20 14.3.31 20.14% 1.34% -18.61% 1.54% 38.75% -0.20% 十 二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 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收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 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2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以基金托 管人和 “博时 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 证券投 资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 以 “博时第三产 业成长股 票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 国人民 银行备案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代理人 和 登记机 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 其固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登 记机构 和 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不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 消;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 抵消。 十 三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确 定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计 算基 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 正常 营业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 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 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 以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使投资品 种潜在 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参 考 《中 国证券业 协会基 金估值工作 小组关于 停牌股票 估值的 参考方法》 , 采用 指数收益 法,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采用指数 收益法计 算得到的 停牌股票 价值 不能真 实反 映股票的 公允价值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采用其它 估值方法 ,对 停牌股票进 行估值。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3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 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 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 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 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 估值为零 。 4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根 据《基金 法》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 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行复 核, 复核无误 后在基金 管理人 传真的书面 估值结果 上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4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 ,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因 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 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 进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 仍应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 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 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 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 或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5 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 追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 责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登记机构 的交 易数据的, 由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 是未能发 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 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 :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他收 入。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 节约计入收 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可 分配收益 的 6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6 因基金分红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变化, 不会 改变基金 的 风险收益特 征, 不会降低 基金投 资风 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 益;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若 投资者要 修 改分红方式, 请 自行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进 行修改; 3、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4、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才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5、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的 范围 、 基金净 收 益、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时,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金红利 按权益登 记日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 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 十 五 五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的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和律 师费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 ; 8)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 E×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基金 管理费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7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支付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6 项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 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义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 包括但 不限于验 资 费、 会计 师和律师 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 4 、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 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 率等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二)与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最高不 超过 5.0% 。





本次公 告的本基 金申购费 率具体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2. 赎回费率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8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5.0% ,本次公 告的 本基金赎回 费率具体 为: 持有基金时 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3.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不列 入基金资 产, 申购费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和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 4.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 资产 。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调整 申购费率 ,但最高 不超 过 5.0%。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决定 对不同持 有期限的 基金份额 等实行差 别化 的赎回费率, 并 予公告, 而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赎 回费率 模式需公 告并公平 地 对待同类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及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6.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 补差和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 的 两只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的差 异情 况 而定 。 基 金转换 费 用由 基金 持 有人 承担 ,扣 除转 出 基金赎回费 应归资产 部分后的 余额归 登 记机构 所 有。 十 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 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审 计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列支。 3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须 经基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理人 ) 同 意 ,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基 金管理人网 站及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公 告。 十 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79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本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将本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登载在各 自 公司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集 中申购期 开始 3 日 前,将招 募说 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2 、集中申 购公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 金集中申 购 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自集中申购 期开始之 日起,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4、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5、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 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集 中申购期 延长或提 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 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1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备 案,并予以 公告。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 形式、审 议事项、 议事 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期报告 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 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2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十 八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是一 只积极主 动管理的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 投资基金中 的高风险 品种, 其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 金、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其风险具体 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而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 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 的周期 性变化 ,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 和股票 , 其 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 、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财务 状 况、 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 导 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 其股票 价格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用 于 分配的利 润减少 , 使基 金 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 、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 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因此 , 本 基金 的收益水平 与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 管 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 购和赎回 。 由于开 放式基 金在国内 发展历史 不长 , 应 对基金赎回 的经验不 足, 加之中国 股 票市场波动 性较大, 在市 场下跌 时经常出 现交易量 急 剧减少的情 况, 如果在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 面临流动性 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初 衷旨在重 点投资于 快速发展 的第三产 业, 为投资者谋 求长期较 为稳定的 超 额收益, 而以服务 业为主的 第三产业 的供求变 化规律 、 成长特 征与工业 、 制造 业、 农业等 上游 第一 、 二产业 的发展 呈现出不 同特点 , 导致 相应 上市公司的 盈利周期 波动 、 股价表 现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3 等具有独特 的运行规 律。 本基金清晰 的投资方 向定位使 本基金的 风格特征 鲜明 ,以吸引具 有足够识 别能力的 、 具有不同风 险收益偏 好的细分 投资者。 另 一方面, 投 资范围约束 在某些特 定时期可 能会对 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带 来负面影 响。 同时由 于市场上 竞 争的同类产 品基本为 全市场投 资, 可 以在第一 、 第二 、 第三产 业之间 转换投资 重点, 相比 之下, 本 基金可能 由于投资 范围受限 在一定时期 处于劣势。 我 们对本 基金的长 期表现充 满 信心, 但不可否 认某些特 定时期 本基 金会受到市 场行业轮 动、热点 转 换等因 素的影响 带来 的负面影响 。 (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财 产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 范围 和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允许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4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 执行,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5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及 义务如下 :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合同 》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 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登记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


(14)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6) 选 择、 更 换律师事 务所 、 会计师 事务所 、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登记事 宜;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 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 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6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 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责任; 但因 第三方责 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 基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7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及 义务如下 :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 资 债券的后 台匹配 及 资金的清 算; (7)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 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8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2)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自取得 依据《基 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89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0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 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见的计 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式 召开。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 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 可 以进行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会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1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与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 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 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 至少 30 天前提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符 合条件的 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 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对 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 范 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 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 拆或合并表 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做出 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 、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规 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2 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 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3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 公 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 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4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 经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5 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基金与基 金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1 、本基金合同 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 表签 字,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自裕元基 金终止上市 之日起生 效,原《 裕元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 效。 2 、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 之 日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 公告之 日止。 3 、 《基金 合同》 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 的 《基 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 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5 、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内容应 以 《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二十 一、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6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批 准设 立机关 及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办理人 民币存款 、 贷款 、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内外结算 ; 办理 票据承兑 、 贴 现、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 理资金清 算;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销售 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 付业 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保 险代理业 务(有效 期至 2010 年 10 月 14 日)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 ; 企 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 务 ; 年金账 户管理服 务; 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 换; 出口托 收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业 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行、 手 机银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务 。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 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60-95% , 股票资产中 的 80%以 上投资于 第 三产业集群 所覆盖的 行业 ; 债 券投资比 例为 0-35% , 债 券投资范围 主要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次级债、 中央银行 票据、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券、 资产证券 化产品等 ; 现金 以 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并可依据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①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② 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 10%; ③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7 40% ; ④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为基金资产 净值 5% 以上; ⑤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和投资 比例的约 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⑦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⑧本基金的 建仓期为6 个月; ⑨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限 制;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 单, 并负 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 流程, 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 进行关 联交 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 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 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 交易所 场内已成 交的违规 关 联交易,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标 准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手 的 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 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 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 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 手时 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基 金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生 效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后基 金管理人 仍 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 于信用风 险控制的 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可以根据 当 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 手名单。 基 金管理人 有 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 核心交易对 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时, 由 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其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 能 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 选择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核心 存 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 本基 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 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 中 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可 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 调整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 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 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99 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 托管人并改 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 的正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 购 、 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 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 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责 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 ,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 款。 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集 中托管模 式 下, 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 用账户。 该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理 办法 》 、 《 现金管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行利 率 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付结 算办法 》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0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用于证 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 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 的清算。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本。 (五)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 的 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开立有关账 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 券 也 可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 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 通 过专人送达、 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 合同原 件应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该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 后的 数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基 金日 常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 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 式 加密传真至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1 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 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 人,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式进 行 估值: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使投 资品种潜在 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 在0.25% 以 上的,参 考《中 国证 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 作小组关 于停牌 股票估值的 参考方法 》 , 采用指数 收益法 , 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 价, 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采用指 数收益法 计算得到 的停 牌股票价值 不能真实 反映股票 的公允 价值,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采用其 它估 值方法,对 停牌股票 进行估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2 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 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 估值为零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 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 和托管 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 现该错误 , 进而导 致基金 资产净值 、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 成以后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由提 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 人一 方负责赔偿 。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 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 对, 如果最 后仍无法 达 成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 此造成的 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 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套 账册, 对相关 各方各自 的 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 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 并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 行登录 的 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 若当日 核对不符 , 暂 时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3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 一次并登载 在网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 度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公章 后 , 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15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 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 者出 具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 复核意见书, 相 关各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 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 盖章确认 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 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十七部分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4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 可 以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点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 人在向中 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本 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 该等 草案系经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 协议当 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 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 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文本为 正式文本。 (二)基金 托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 立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生效。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 起至 该基 金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三)基金 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 日对托管 协议当事 人具 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四) 基 金托管协 议正 本 一式 6 份 , 除 上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认可后 , 由该 双方当事人 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 盖 章, 并由各自的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 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 点和签订 日期。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认可后 , 由该 双方当事人 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 盖 章, 并由各自的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 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 点和签订 日期。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有权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 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投资 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 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 单, 或在 T+1 个工作 日后通 过 博 时一线通电 话、 博时快 e 通网上 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 寄送 交易确认单 。 2、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向本季 度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账 单;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 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 邮件到客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 拨打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免 长途话费 )订阅。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5 二、网上 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自助开 户交易:投资者 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 行、 兴业银行、 浦 发银行、 邮 储银行、 民 生银行、 中 信银行、 光大银 行、 平安银 行、 中国 银行、 广 发银行的 借记卡 或 招商银 行 i 理财 账户 、 汇 付天下天 天 盈账户 、 支付 宝基金专 户 均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 助开户并 进行网上 交易 。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 录等信息, 同时可以 修改基金 账户信息 等基本资 料。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利用 基金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 题 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 在线咨询互 动。也可 以 在 “ 您 问我答 ” 栏目中, 直接 提出有关本 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值 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 、手机基金 交易系统 (wap.bosera.com ) 和 博时 App 版直销 网上 交易系统 , 享受基 金 理财 所需的基 金 交易、理财 查询、账 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博时快e 通、 客服 中 心提交信息 订制的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将以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 七、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投资理 财交易的 一站式综合 服务: 1、自助 语音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自助语音 系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 可以自助查 询账户余 额、交易 情况、基 金净值等 信息 ,也可以进 行直销交 易、密码 修改、 传真索取等 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 本公司 直销投资者可 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 在线办理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分红 方式、 撤单等 直销交易业 务, 其 中已开通 协议支付 账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申购款 项的自 动划 付 。 3、人工电话服务: 投资者 可以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 息订制、电 话交易人 工服务、 账户诊断 等服务 。 4、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6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三 、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 有未尽事 宜,由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 按有 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二十四、 其它 应披 露 的事 项 (一)2014 年04 月03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个人 电子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二) 2014 年04 月0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 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三)2014 年03 月2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博时第 三产业成 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告(摘 要)》; (四) 2014 年02 月2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 第三产业 成长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变 更的公 告》; (五) 2014 年01 月22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第 三产业成 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4 季度报告》 ; (六) 2014 年01 月15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第 三产业成 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分 红公 告》; (七) 2014 年01 月03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参加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 投资业务与 网上及电 话银行申 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八) 2013 年12 月3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浙商 银行网银 及定投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博时 基金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邮储银 行网银申 购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告 》 、 《关 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工商 银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银行申 购及定投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九) 2013 年12 月23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封 转开基金 未领 红利自动发 放服务上 线的提示 性说 明》; (十) 2013 年11 月2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张家港 农商银行 网银 及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十一) 2013 年 11 月 14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威海 市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十二) 2013 年 10 月 23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博时 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


107 (十三) 2013 年 10 月 18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北 京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二 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 印件。 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 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阅 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 二十六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博 时第三产 业成长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的 文件 2 、 《博时第 三产业成 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 、 《博时第 三产业成 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4 、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 章程 5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关于募集 博时第三 产业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 存放地点: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 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