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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精选(206012)

鹏华价值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1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 鹏华 价值 精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1]1627 号文) 核 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4 月16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
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但 不限于: 市场风险、 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上市 公
司经营风险 、管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及 其他风险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 承
担。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4 月 15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4 年3 月 31 日(本报告 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八、基金的投资 ........................................................... 44 九、基金的业绩 ........................................................... 52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6 十八、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2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价 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价值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 策 有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 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 鹏华价值 精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鹏 华价值精选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 鹏华价值 精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鹏 华价值精 选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 、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 册登 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直销机 构: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 :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7、 注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 日 : 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37、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8、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认购 :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 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 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47、元: 指 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 :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无 法 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 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 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国籍:加 拿大。 历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 ,国籍中 国,经济 学硕士,17 年金融 证 券 从业经验。2001 年5 月加盟鹏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行 业研究 员、 鹏 华中国 50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4 月 担任原鹏 华普华基 金 (2007 年4 月已转型为 鹏华优 质治理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 经理 ,2007 年4 月至2007 年8 月担任鹏华 优质治 理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09 年9 月至 2011 年5 月担 任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07 年4 月 起至今担 任鹏华价 值优势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2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年 4 月起至 今兼任鹏 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现同时 担任基金 管理部总 经 理,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程 世杰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 资格。


王学兵先生 ,国籍中 国,工商 管理硕士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曾 就职于长 城证券公 司 研究所,从 事研究分 析的工作 。2006 年5 月加盟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投资 总部行 业研究小组 研究员、 研究部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12 年4 月起至 今担任鹏 华价值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王 学兵先生 具备 基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他基金 情况: 程世杰先生 ,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 4 月担任原 鹏华 普华基金 (2007 年4 月已转 型为鹏 华优质治理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基金经 理,2007 年4 月至 2007 年8 月担任 鹏华优 质治理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鹏华精 选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07 年 4 月起至 今担任鹏华 价值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王学兵先生 未担任其 他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 理、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基金 经理、 鹏 华品 牌传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鹏华 双 债保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 、鹏华 普丰基金基 金经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 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 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 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 在海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9.95%;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85,900.57 亿元 , 增长14.35% ; 客户存款总 额 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业 收入 5,086.08 亿元,较 上年增 长 10.39% ,其中,利 息净收入 增长 10.29% ,净 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 ;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 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 营业收入 比重为 20.50% 。 成本 费用开支 得到有效 控制, 成本收 入比为 29.65% 。 实现 利润总 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产质量 保持稳定, 不良 贷款率 0.99% ,拨 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充 足率与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业领 先。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分支机构14,650 个 , 服 务于306.54 万公司客 户、2.91 亿个 人客户, 与 中国经济 战略性行 业的主导 企业和 大量高 端客户保持 密切合作 关系; 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大阪、 首 尔、 纽约 、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 本、 台北 、 卢森堡设有 海外分行 , 拥有建 行亚洲、 建银国 际、 建 行伦敦、 建 行俄罗斯 、 建行迪 拜、 建 行 欧洲、建信 基金、建 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 寿等 多家子公司 。





2013年 , 本集团 的出色业 绩与良好 表现受到 市场 与业界的充 分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102 项奖项, 多 项综合排 名进一步 提高, 在 英国 《 银行家 》 杂志 “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 ” 中位 列 第5,较上年 上升2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 布的 “2013年度 全球上市 公司2000 强排名 ” 中,位列第2 ,较上年 上升13 位 。此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国内外 重要机构 授予的包 括公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务 、 私人 银行、 现金管理 、 托 管、 投 行、 养老 金、 国 际业务 、 电子商 务和企 业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 多个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 督稽核处等9个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 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 长办公室 ,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2009 年至 2012 年 连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 国“最佳资产 托 管 银行”奖; 境内权威 经济媒体《每 日经 济观察》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 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 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构 : A、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6)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 www.psbc.com (7)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联系人:王 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1)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3)徽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徽省 外) 、96588( 安徽 省内) 联系人:叶 卓伟 网址: www.hsbank.com.cn


(14)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5)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6)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7)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 (18)佛山 顺德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9)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0)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1)包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 区 0472-96016; 北京地 区 010-96016 ;宁波 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 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2)珠海 华润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 96588 (广东 省外请 加 拨 0756)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B 、券商代销机 构: (1)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南 大道港中 旅大厦 5 、18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8)中信万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9)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2)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3)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15)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6)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18)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9)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1)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2)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4)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5)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网址:www.gzs.com.cn (26)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华西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8)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五矿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网址:www.swsc.com.cn (30)新时 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1)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4)国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C 、第三方销售 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 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 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 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潘 艳梅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6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77 号华贸 中心 3 号 写字 楼 34 层 负责人:赵洋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77 号 华贸中心 3 号 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 (010) 58091000 ;(0755 ) 23982200 传真:(010 ) 58091100 ;(0755 ) 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10 日证 监许可[2011]1627 号 文核准募集 。 募集期 从 2012 年 3 月 12 日起到 4 月 11 日止 , 有效认 购份额 334,728,307.80 份, 利息结 转份额 96,983.18 份, 合 计 334,825,290.98 份 ,募集户 数为 5 ,529 户。 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 式股票型 基金 , 存 续期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按其规定 办 理。 七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 、上 海、 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建设 银行的指 定网点和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代理销售 机构营业 网点;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 ( 具体业务规 则与说明 参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网 上交易 相 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场 所 ,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 募 说明书中载 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 和转换 的 开始时 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1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赎 回和转换 业 务。 3、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开 通了指定 代销机构 的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 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 。 投资 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或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为 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 赎回申请无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及基 金销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 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 损失。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 可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否则由 此产生的 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 基金销 售 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 申购 的 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因 投资 人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等 各项 义 务, 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及 基金销售 机构 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 后果。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及基金销售 机构等不 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 失。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通过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 机构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3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目前开通前 端收费模式, 将来根据市场 发 展状况和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 规 定, 可能增 加新的收 费模式 , 也可能 相应增加 新的基 金份额种类 , 并可能 需计算新 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增 加新的收 费模式, 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 定, 履行适 当 的程序,并 及时公告 。新的收 费模式的 具体业务 规则 ,请见有关 公告、通 知。 2、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 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定 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记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 基金份额 。 4、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有 时间 为一年六个 月,对应 的赎回费 率 为 0.2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 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 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本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2,468.75 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人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 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 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 时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 停 申购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及基金销 售机构等 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 损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但相关 暂停 申购公告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执行)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予以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 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八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 在适 度控制风 险并保持 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 下 , 精选 具备估 值优势 以及良好基 本面的上 市公司,力 争实现 超额收益 与长 期资本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85% -95%;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 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资产 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15% ; 基 金持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基金 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其它金 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构的规定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调整 上述投资 比例, 或将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品种 纳入 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公司的基本 面是长期 价值投资 的基石。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 微观经济 运行态势、 政策环 境、 利率走势、 证券 市场走 势及证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券 市场 现阶段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未 来一段 时期 内各 大类 资产 的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进 行分 析 评估,运用 定量及定 性相结合 的手段, 制定股票 、债 券、现金等 大类资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 、 调整原则和 调整范围 。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 的积极投 资策略 , 自下 而上地精选 价值被低 估并且具 有良 好基本面的 股票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 (1)定性分 析 本基金通过 以下标准 对股票的 基本面进 行研究分 析并 筛选出基本 面优异的 上市公司 : 第一、 根据公司 的核心业 务竞争力、 市场地位、 经 营 管理者能力、 人 才资源等 选择具备 良好竞争优 势的公司 ; 第二、 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 结构、 公司 组织框架、 信 息 透明度等角 度 定性分 析, 选择公司 治理结构良 好的公司 ; 第三、 通过 定性的方 式分析公 司在自身 的发展 过程中 , 受国家政 策的扶持 程度, 公司发 展方向, 核 心产品发 展前景 , 公司规 模增长及 经营效 益的趋势。 另外还将 考察公在 同业中的 地位、核心 产品的竞 争力、市 场需求状 况及公司 的决 策体系及其 开拓精神 等。 (2)定量分 析 本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内在价 值的深入 分析, 挖掘具 备估值优势 的上市公 司。 本 基金将 在宏观经济 分析、 行 业分析 的基础上 , 根据公 司的基 本面以及财 务报表信 息灵活运 用各类估 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 。本基金采用的 估值方法及 评估指标包括 PE 、PEG 、PB 、PS 、 EV/EBITDA 等。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久期配置、类 属配置、期限结 构配置等, 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发掘和利 用市场失 衡提供的 投资 机会,实现 债券组合 增值。 4、权证产品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 价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的相 关规定 ;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 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 投资方面的整 体 投资计划、投资原则 及其它重大 事 项;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 策,负责 投资 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 等工作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2)基金经理构建、 调整投资组合 ,并在此过程 中 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每日基金申 购 和赎回净现 金流量; 基金合同 的投资限 制和比 例限制 ; 研究团队 的投资建 议; 绩 效与风险 评 估小组的建 议等; (3)交易执行相关部 门根据基金经 理下达的交易 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完 成具体证券 品 种的交易; (4) 风 险绩效相 关部门根 据市场变 化定期和 不定期对 基金进行投 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绩效评估 报告; (5)监察稽 核相关部 门对投资 合规性进 行监控 ;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程 序,并予 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90% +中证综 合债指数 收益率 ×10%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科 学客观,行 业代表性 好, 流动 性高, 抗操纵性强 , 是目 前市场上 较有影 响力的股票 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 中证 综合债指 数的选 样债券的信 用类别覆 盖全面 , 期限构 成 宽泛, 适于 做基金债 券资产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例限 制, 选用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 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 称、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 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经 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可以 在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 用高仓位 运作的 股 票型基金 , 其预 期的风 险和收益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 债券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及 普通股票 型基金 ,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中较高 预期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5)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的 40%; (6)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85% -95%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资 产不高于 基金 资产的 1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0)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14)本基 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5)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


(16)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 限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已于2014 年4月17 日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6,176,000.65 94.20 其中:股票


46,176,000.65 94.20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720,996.44 5.55 7 其他资产


122,416.64 0.25 8 合计





49,019,413.73





100.00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522,895.88 1.07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4,365,530.07 70.38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 应业 7,496,764.70 15.35 E 建筑业 966,150.00 1.98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493,720.00 3.06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915,840.00 1.88 K 房地产业 415,100.00 0.85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176,000.65 94.56 3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28,510 4,410,497.00 9.03 2 600276 恒瑞医药 123,844 4,146,297.12 8.49 3 300346 南大光电 110,000 3,630,000.00 7.43 4 300122 智飞生物 61,692 3,032,161.80 6.21 5 000543 皖能电力 368,000 2,454,560.00 5.03 6 600027 华电国际 782,967 2,427,197.70 4.97 7 600436 片仔癀 30,080 2,255,699.20 4.62 8 000568 泸州老窖 124,933 2,140,102.29 4.38 9 600060 海信电器 174,000 1,959,240.00 4.01 10 600332 白云山 68,200 1,754,786.00 3.59 4 、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 货投 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之一 智飞 生物 的发 行主体 重庆 智飞 生物 制品 股份 有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 于 2014 年 1 月收 到财政部 驻 重庆市财政 监察专员 办事处下 达的 《财 政部驻重庆 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 事处行政 处理决定 书》 (财驻渝监理决[2014]1 号) , 其中 称公 司 2012 年会 计信息存 在下列问 题:1 、 部分直销 收入确 认不准确, 导致 2012 年多计 销售收入 4,293,193 元 , 多 结转主营 业务成 本 866,587 元。2、 提前确认肠 道病毒 71 型灭活疫 苗技术 转让支出, 导致 2012 年多计 其他应付 款和开发 支出 9,000,000 元 。因此要 求公司 在 接到该 行政处理决 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根 据相关会 计制度 规定,如实 披露,如 实调整有 关帐务和 报表, 将有 关处理决 定执行及 整改情况 报送财 政部重 庆专员办。 根据公告 , 公司 按要求及 时 调整了相 关 账务和报 表, 同时 以本次会 计信息 质量检 查为契机, 进行学习 和整改 , 加强制 度 建设和人员 培训, 提高公司 的财务 核算水平 , 按照 企业 会计准则的 要求, 严格执行 财务制 度, 保障业务处 理和收入 成本核算 真实、准 确、完整 。


对该股票的 投资决策 程序的说 明: 本 基金管理 人是在 公司收到此 处理决定 书之前投 资该股 票的,并且本 次调减的 净利润仅 占公司 2012 年度 净利 润的 1.33% , 调减 的资产及 负债仅占 公 司当期资产及负债 的 0.36% , 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 司作为我国国产疫苗 的龙头企业之 一, 竞争优势较 强,且进 入壁垒非 常高,未 来将充分 受益 于代理及自 研疫 苗的 推向市场 。并且 , 公司已采取 整改措施 。 该证 券的投资 已执行内 部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符 合法律 法规和公 司 制度的规定 。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的 其它证券 中没有发 行主 体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的、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股票。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30.2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03,756.84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2.26 5 应收申购款 7,727.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2,416.64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股 票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 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 基金 的业 绩 1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与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未经审 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2 年4 月16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4.80% 0.99% -1.62% 1.07% -3.18% -0.08%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42% 1.20% -6.75% 1.26% 7.17% -0.06%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4.50% 1.20% -6.85% 1.07% 2.35% 0.1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4 年3 月31 日 -8.70% 1.12% -14.55% 1.17% 5.85% -0.05% 2、 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 比较: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注 1: 鹏 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业 绩比较 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90% +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10% 。 注 2: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注 3: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生效 。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 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 基金托 管人给予 必要的配 合;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 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 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 利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 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 按 除权后 的单位净 值 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 3、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默 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 布后,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体 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十 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 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 体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 载明 ;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管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 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 7、 基金托 管 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 以更换 。 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 按规定 将 应 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 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已于 2012 年3 月 6 日 将 基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 内容 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6 日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并于 2012 年 3 月 6 日 将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于 2012 年 3 月 6 日在 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刊登 了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 生效。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 后,基金管 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 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 备案。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 或减少代 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二)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 六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采 用高仓位 运作的 股 票型基金 , 其预 期的风 险和收益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 债券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及 普通股票 型基金 ,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中较高 预期风险 、 较高预 期收益的 品种。 本基 金的风险 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上 市公司经 营风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及其他风 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以及 交易制 度等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动, 从而 对本基金投 资产生潜 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 、 地区发展政策 及股权分 置改革与 非流通股流 通政策等 )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 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受 宏观经济 运行的影 响, 而 经济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着宏 观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 ,从 而对基金收 益产生影 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 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 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发生波动 ,使得本 基金的收 益产 生变化。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人 经营不 善, 资 不抵债, 债 权人可能 会损失掉 大部 分的投资, 这主要体 现在企业 债中。 6、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 关的风险 ,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 一风险的 存在。 7、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8、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 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前 面所提到 的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 投 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之前 较少的收 益率。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属于 股票 型 基金,股票受 宏观经济、微 观 经济、市场环境、技 术周期等 各类 因素 的影响 , 对于 上述因素 的理解或 分析错误 将导致 本基金管理 人对股票 内在价值 的判断 出 现失误,进 而导致本 基金管理 人做出错 误的投资 决策 。 2、本基金重视股票投 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 资 范围的规定,正常情 况下,本基 金 股票投资比 例最低将 保持在 85% 以上 ,无法 完全规避 股票市场的 下跌风险 。 (三)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指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 的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 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 降。基金可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五)流动性风险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 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 来 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 七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 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9)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4)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 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 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 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 算公告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8)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 (9)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 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 (1)根据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为: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机 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为: 1)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管 理人的权利 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获取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 律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12)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2)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管 理人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12)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 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托 管人的义务 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 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2)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 金合同 ,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 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基金管 理 人的更换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必 须 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的开会 方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A 、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 同) ; B 、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 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A 、 召集人按本 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B 、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督 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C 、 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D 、 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E 、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 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可 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以公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10、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4)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 根 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 高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9)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 重大 变 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并 于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 可 的其它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 以 便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 符合基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85% -95% ;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基金持有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它金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 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调整 上述投资 比例, 或将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品种 纳入 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4)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85% -95%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资 产不高于 基金 资产的 15% ;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8)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11 )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2)本基 金持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 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 单发送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经提醒 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此 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 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 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 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 基金流 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 以及有 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 场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对本基 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责任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 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 损 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 管 人提交有关 书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 有调整,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 于: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资 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锁 定 期等信息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 情 况。 3)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披露 情况。 (6)相关法 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有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 应及 时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10、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 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 债券的结 算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的 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 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2、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3、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按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议执行 ,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 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人 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 就实际 向投资 人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 和托管费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 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 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 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客 户专家 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 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 3 季报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年10 月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年11 月19 日 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年11 月29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邮储银行个 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1月2 日 鹏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四季 度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1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1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1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2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3月25 日 鹏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3月27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3 年10 月 16 日至 2014 年 4 月 15 日止。 二 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代销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人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 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 《鹏华价 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价 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 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议 》 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 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27 日